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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其中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税负相对较低,而消费税属于特定行业税,增值税属于可转嫁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是直接针对企业税负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详细公布5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行业。
今天小柳就以减免税负的多少为核心,为大家简述5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行业,助力您的企业留存更多利润,迎来更好发展。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此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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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阶段性减免类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阶段性减免优惠。
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且企业或项目经营15年以上,则第一年至第十年均免企业所得税,如果集成电路线宽大于28纳米且小于65纳米(含),则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该企业或项目经营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另外,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显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15年以上的企业,自获利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十年减半增收;而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
同时,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而投资总额超80亿、150亿的集成电路企业也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十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节能环保、基建、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线宽28纳米以下到0.8微米以下的集成电路项目;投资额超过80亿、150亿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都能在一定限定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税率仅15%类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明确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都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率仅10%类行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能享受先免减,后续再以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需要:“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税率仅2.5%—5%类企业
除上述特定的行业外,满足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能享受到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第1条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表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至2.5%(2023年12月31日截止);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将降至5%(2024年12月31日截止)。
5、税率仅0.15%类企业
除普通企业、小微企业以外,市场上注册最多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约1.03亿户。
但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而个体户个人经营所得税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其中,查账征收税率为5%—35%的五级累进制征收;而核定征收则根据行业及规模确定税率,以成都市锦江区为例,商贸型企业的最低核定税率为0.3%,服务型企业的最低核定税率为0.6%(各地政策不同)。
另外,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第2条第1点表示:“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也就是说如果某商贸型个体工商户核定的税率为0.3%,而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那么该个体户就能享受仅0.15%的超低税率。
6、小柳
除上述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企业可以取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其实还能通过更多方式与渠道获得税收优惠,但需要遵从以下原则。
首先,企业应充分享受国家政策补助。比如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研发加计扣除、减计收入、以及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固定资产一次性(500万以下)扣除等。
其次,合理控制企业营收或利润。比如控制连续12个月企业开票金额不超过500万,即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普票)优惠;在企业人数及总资产不超额的情况下,控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以内,就能享受小微企业2.5%—5%的超低企业所得税。
再次,合理对企业架构进行拆分或外包。比如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将一般纳税人企业拆分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两个企业都能享受小微企业2.5%—5%的超低企业所得税,拆分后成立的企业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普票)优惠。
另外,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及规划。通过制定年初财务预算帮助公司省钱,同时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反馈分析企业经营,帮助企业赚钱,再通过财务手段帮助企业节税。
最后,有问题可以找小柳。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修订税收征管法的三个思路
2023年02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李刚
●法院居中裁判对税收争议问题作出的认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修法的方向
●应当从整体视角出发,基于条文各个款项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章节与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修改或者拟定条文
●修订时应当秉持一定的前瞻性眼光,尽量消除税收征管法与税种法律之间在同位阶层次上可能产生的适用冲突
2023年,笔者参加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研究”课题组。十余位学界同行共同努力,形成了11章、共计126条的《税收征管法(专家建议稿)》(简称“建议稿”),同时辅之以近40万字的立法理由说明。其中,笔者负责或参与拟定了80多个条文。笔者认为,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秉持三大修订思路。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修订思路
税法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领域,当中又以作为基本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为最。现行税收征管法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执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诸多问题,它的修订应当主要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
司法案例呈现的征纳双方争议焦点绝大多数正是法律条文歧义或者漏洞之所在,法院居中裁判对争议问题作出的认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修法的方向。有时,对众多案例做整体观察,即便是个别法院所持的少数观点也未必是错误的。例如,在逃税罪刑事案例中,主张行政追缴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应构成刑事追诉前置程序的观点即为少数,但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表明少数观点是正确观点。俗语所称“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正是此意。据不完全统计,建议稿条文论证时援引的各类司法裁判文书多达380余份,由其所呈现的争议问题,成为修改或者拟定不少条文时最主要的思路或者启发源泉。
确保税收征管法协调性的整体观修订思路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小到某一条文中的各个款项,甚至同一款项的前后语句之间,大到不同领域的法律相互之间,彼此应当协调统一,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而非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法律文本或者法律体系的整体观与协调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形、后者为实。具体到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从整体视角出发,基于条文各个款项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章节与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修改或者拟定条文,努力做到形实统一;同时,应考虑本法条文与其他税收法律有关条文以及非税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联性。为此,除了按照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标准而非章节标准加以分工、使负责行为模式条文者与相应法律责任条文者同为一人以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统一本法修订的宗旨。包括确定“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均衡”的修法总体宗旨;就本法名称、本法结构、本法应否重复其他非税行政法律的规定等问题作出说明;统一本法不同条文反复使用的相同表述等。
二是注重从多个层面的关联性角度出发修改条文。除考虑未来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可予进一步规定之处以外,还应简要说明条文的关联性。为此,各成员在修改其负责条文时,须抱着“多管闲事”的态度,将所负责条文与本法其他条文、其他税收法律乃至非税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系纳入考量因素范围之内,尽可能避免未来适用时产生的法规冲突现象;这也正是笔者阅读大量的涉税司法案例时获得的重要经验之一。
在建议稿条文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例如,建议稿第八条的比例原则,在厘清滞纳金究竟是补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以及明确其不应超过欠税税款金额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亦构成全面修订限制出境、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条文的主要法理依据。此外,同样基于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建议稿将现行法有关条文予以合并。例如,现行法第二条与第九十条其实均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因此合并为建议稿第二条。
在建议稿条文与其他税收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例如,建议稿第五十六条税收利息,考虑到了其与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之间的关系。
在建议稿条文与非税法律有关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方面,从和本法联系最密切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一般行政法与本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角度,修改形成了建议稿的第二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共同违法行为等条文,涉及的其他主要非税法律还包括宪法和立法法(如立法目的和税收法定原则等)、民法典(如遗产的税务处理等)、刑法(如逃税行为等)、企业破产法(如税收优先权等)和民事诉讼法(如新增的“税务文书送达”等)。
三是合理运用法律援引和准用技术。
税收征管法不仅与其他行政程序法具有一脉相承的适用关系——主要表现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且与规范调整课税对象基础事实的民法之间,基于对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亦具有本质的内在关联——主要表现为民法调整在先而税法调整在后的时序关系,共同作为整体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其他法律规范的援引(直接适用)或者准用(参照适用)。为了简化立法语言、提高立法效率,避免简单重复或者叠床架屋的立法架构,本法修订时合理运用了法律援引和准用技术。例如,建议稿第六十二条税务强制措施第三款有关纳税担保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参照行政处罚法等。
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瞻式修订思路
除了将目前正在推行的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驻有关地区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电子发票的推广)纳入本法修订当中之外,着力通过本法的修订以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未来可期的数年内,我国税收实体法(税种法)有望实现整体法律位阶的提升;同时,各税种法律当中亦会对该税种的特定征收和缴纳程序作出规定。因此,本法修订时应当秉持一定的前瞻性眼光,尽量消除本法与税种法律之间在同位阶层次上可能产生的适用冲突。
例如,建议稿第二条适用范围就考虑到了未来关税法的制定;第九十七条逃税行为和第一百零二条违反代扣代收义务行为均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直接税领域已经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为修订背景。再如,第七十五条溢缴税款与误缴税款的退还,在备选方案中提出增设第四款代缴第三人的退还请求权(税法上不当得利),就是基于现实中已有少数司法案例反映出这一问题,而未来该类争议或许会增多的考虑。
更为重要的是,在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建立完善的涉税信息管理体制为主要目标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完成后,税务机关直接面对个人纳税人的情形将前所未有地增加,而本法修订的两大目标之一便在于补全现行法欠缺的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纳措施。参照2023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稿相应条文亦将现行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等多个条文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之前“从事生产、经营的”限定词予以删除,立法目的即在于将税收征纳措施适用对象主体范围扩展至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同时,扣缴义务人的作用也将日益凸显,为保障扣缴税款制度的有效运行,建议稿在相关条文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作为适用对象之一。总体而言,与以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主要面对企业等具有组织体形式的纳税主体的形势不同,税务机关将更多地与个人形态的纳税主体发生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可以预见的是,将会伴生更多、更频繁的争议。
在拟定建议稿条文时,秉承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宗旨,更多的是对税务机关的税权加以限制,明确规定其行使征税权力的要件,既促其履责又防其滥权,不仅是回应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基于对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收征纳关系将会更为全面、深入地渗透到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主体的经济生活当中、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更多争议的预见。唯有在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指导下,依概念明晰、效力确定、责任恰当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开展税收征纳,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或者避免争议。
同时,税收法治不仅仅是保护纳税人,不论从法律明确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平等原则的视野观察,税收法治同样一体保护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实践中,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执法风险的担忧,主要原因之一其实与纳税人对纳税风险的顾虑在本质上如出一辙,即权限不明、职责不清、概念多义、要件含糊。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收实体法渐趋复杂的形势下,一部以对纳税人维权、对税务机关控权为要义且规则明晰并具可操作性的基本税收程序法律不可或缺。从保护税务机关的视角来看,税务机关依明确的法定权限、按清晰的法定要件行使职权,便无可指责,即使有争议也可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同频、同向同行,突破了一些事关税收长远发展的关隘,啃下了一些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硬骨头”,走出了一条不停歇的进取之路。
回望来时路,这场涉及四级单位、几万机构、百万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改革,特殊、复杂而又艰巨,无现成模式可用、无成熟经验可鉴。全国税务系统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一路披荆斩棘,刀刃向内,走出一条“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改革路,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彰显。
改革号角响起 优化治理利攻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于2023年10月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三五”时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由此发轫。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2023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税收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等职责。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幕全面拉开。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肩负改革的千钧重担。“我们把征管体制改革放到与组织收入等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列为‘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说。
为打好打赢这场战役,税务总局反复研究,迅速制定出一套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科学“打法”,坚持“压力上浮”,在顶层部署环节就做实做细,制定“统一指挥、分区作战、分步推进、分省督导”的改革路径,确保全流程把控,全方位协调。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是这套“打法”的驱动之擎。税务总局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推进改革的“主引擎”,把抓好党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经党中央批准,税务总局党组改设为党委,随后,各级税务部门党组改设为党委,强化了税务系统党的全面领导,并始终注重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给广大税务干部吃下“定心丸”,解开思想“疙瘩”,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机构合并后,全国税务系统2万余名领导干部由“正”转“副”,用个人的“舍”换取改革的“得”、以个人的“退”换取改革的“进”。这是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支持改革、拥护改革、投身改革的缩影。
——步调统一、规范有序是这套“打法”的成功之钥。对于重点改革事项、重要方案,税务总局制作操作模板、确定基本原则和程序。各地在“改革方案+配套办法+操作文件”三个层面的规范体系指导下,将改革准备、实施、考评、验收等环节细化操作,确保有章有法、步调一致。
——下沉联络、一线督战是这套“打法”的破题之策。改革期间,税务总局向各省局、各省局向各市局、各市局向各县局分别派出了36个、467个、2974个联络(督导)组。通过派驻值守、下沉任务、压实责任,四级税务部门间建立起上传下达、内外联系的渠道,形成“千斤重担一起扛”的格局。
——各方鼎力、协同推进是这套“打法”的重要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悉心指导、真诚帮助;各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税务机构改革专项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对改革作出指示批示,形成协同推进税务机构改革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合并就是最大的优化,“合二为一”的新税务机构迸发出蓬勃的活力和创造力,实现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改革目标。
改革爬坡过坎 关键领域频突破
“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党委按照***关于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往实处做、往细处落和往深处拓,突出改革重点,多个关键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瘦身”“健身”并行,新税务展现新形象。
改革期间,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导协调组集中办公地墙上挂起了十张作战图:一张总作战图、九张分作战图,直观清晰地展示了税务机构改革的作战任务和推进路径——12大类215项主要任务近700个具体事项的改革任务总分台账,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一图尽展”、一目了然。随着作战图上近700项改革任务的相继落地,改革蹄疾步稳地向纵深推进。
改革完成后,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瘦身”,其中厅级税务局数量较合并前减少45个,省级、市级、县级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分别减少709个、5349个和2.49万个,撤销县局稽查局3900多个。
与之相对应,围绕税收重点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全员“健身”,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坚持人才强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了一大批业务精湛的操作实用人才,形成了处处都是练兵场,时时都有练兵人的拼搏氛围。新税务注入了新能量,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和稽查质效显著提升,税收改革发展迎来了新局面,新税务踏上了新征程,展现出新形象。
——注重数据应用,征管方式实现新转变。
“十三五”时期的这项关系共和国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改革,在精简机构数量的基础上,规范了税务机构设置,优化了职能职责,特别是对纳税服务、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税收经济分析、跨区域稽查等方面的机构职能进行了强化。
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大数据风险管理两个新机构的设立,充分体现出税务部门注重数据应用,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金山银库”的决心和魄力。各地新组建的税收经济分析处着眼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税源特点,开展一系列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有益借鉴,作用日渐凸显。“税收数据是其他部门的数据难以替代的。税务部门的税收经济分析报告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处处长肖志飞说。
为提升稽查质效,此次改革在撤销各地县级税务稽查局基础上,设立729个跨区县稽查局,省际风险提醒、情报推送、风险调查等工作有序开展,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方式实现新的转变。
与此同时,逐步完善的电子税务局打破办税时空界限,逐步构建的“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格局也成为了全国税务系统稳健应对疫情“阻击战”的底气。目前,我国企业90%以上的涉税业务可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申报率超过99%。
——协同赢共治,税收治理开辟新战场。
“十三五”期间,通过不断扩大“朋友圈”,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与税务部门合奏出税收共治的和谐乐章。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事项一体化流转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无论是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还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公安、银行、教育、民政、社保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共享,都让纳税人在提升获得感的同时增强了税法遵从度。
改革落地生效 多重红利持续释放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多重红利密集释放,纳税人和税务人的获得感得到双向提升。
——服务升级,办税更便利,纳税人获得感显著增强。
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税务机构由“分”到“合”,办税服务先行实现了“1+1>2”的效果。“一个窗口就能把所有业务办结,非常便利!”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办税人员董庆霞说。
改革落地、服务更优。合并后的税务部门不断通过简化环节、简便程序、精简资料,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没想到,几分钟就能办完二手房缴税业务。”在上饶市不动产交易中心,鸿基房产的财务人员祝甜甜通过领取线上预约单、打印核税单,就快速完成了不动产交易业务的办理。
改革深入、服务升级。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先后分3批推出54项具体措施,梳理发布税费事项网上办理清单,让“非接触式”成为办税新常态。
——征管变革,执法更规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从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行动方案”,到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5方面26条具体措施;从机构改革伊始,逐级梳理、精简税收规范性文件,到发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持续推动税费业务办理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运用大数据开展精准分析,依靠风险导向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
——数据显威,补链更强链,全面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信息化和大数据领域的深耕,让税收大数据在征管实践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的背景下,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就是保企业生产“生命线”,这对稳住经济基本盘至关紧要。
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的明确要求。短短数月,各级税务机关闻令而动,进一步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拓展数据应用,竭力为复工复产复销按下“快进键”。
浙江省税务局拓展税收经济分析维度,设计的“小微企业销售恢复率”“住宿销售恢复率”“住宿餐饮销售恢复率”等指标被纳入浙江省“精密智控指数”。湖北省税务局以战时速度搭建起“湖北税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信息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的供需分析帮助企业寻找上下游供应商、采购商。税收大数据服务全局的力量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生长。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全力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速推动市场主体自助创新“强链”,利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好于海外的黄金“窗口期”,抢占国际市场份额,从而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十三五”时期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为“十四五”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锐意进取的税务铁军将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汇聚起磅礴合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矢志不渝、笃定前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6月15日,我市召开贯彻落实深化征管改革方案暨提升税收共治水平座谈会。研究解决当前税收共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各职能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税收共治格局再深化,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市委常委、副市长温建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市税务局负责人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情况、今年以来忻州税务工作情况和税务部门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情况汇报。
温建军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税收共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税收精诚共治新局面;要聚焦重点,创新举措,以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为抓手,提升税收共治水平,切实在完善机制、搭建平台、数据共享和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强化宣传和督查,营造氛围、跟踪问效,齐心协力、开拓创新,携手打造税收精诚共治的“忻州样板”,为忻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记者王金华)
自2023年起,财税结构改革一直在持续推进,基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大方向,个税改革也是税改的关键。
那么,下一步,个税要怎么改?
一、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扩大
近日,财政部党组书记刘昆在《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一文中明确了个税改革的方向!
划重点!
1、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税制的累进性。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3、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制度设计。
4、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培育地方税源。
5、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1、什么是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易转嫁、直接由纳税人承担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等财产税;
间接税主要指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比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税负能否转嫁,即负税人与纳税人是否一致。
2、为什么要提高直接税比重?
相关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不利于发挥税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因此下一步税制改革核心是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占比,从而强化税制的累进性,即财产等收入越高,纳税越多。
二、综合所得现行范围及税率
2023年之前,中国的个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不同,因此不同类别个税的税负不同,有违公平。
因此,2023年中国开启了新一轮个税改革,首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统一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注意!!!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下一步,个税改革可能有哪些趋势呢?
1、资本所得或将纳入综合所得
目前中国综合所得范围相对较小,仅限于劳动所得。
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相关专家表示,为了提高个税公平性,未来大多数收入都应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经营所得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具有劳动所得的共同特征,所以可以纳入。另外财产租赁所得也可以考虑纳入综合所得。
因此,有专家预测,未来个税改革重在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资本所得等有望逐步纳入,使得税制更公平,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扣除方式将进一步完善。
这保证了四项收入征收个税的公平性。中国也由此踏出了综合税制的第一步,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
2、最高45%税率或将降低,调整级距
目前综合所得采用7档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才适用最高的45%税率。
由于45%边际税率过高,这也让不少高收入群体萌生了非法税筹的想法,高收入群体也因此一直是大众和税务局重点监督对象。
对此,相关专业人士表示,应该降低45%最高边际税率,但应该慎重,可以适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考虑到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和综合所得范围不断扩大,应该进一步拓宽相应的税率级距,并优化税率,比如取消45%最高边际税率,以增强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比如在2023年个税改革中,就通过扩大前三档税率级距,实质上起到降低中低收入者个税税率效果,减负效果十分明显。
三、个税税前扣除一览
1、基本减除费用
2、专项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
4、其他扣除
5、公益性捐赠
end
随着税收结构的改革,未来各类税种的制度会逐渐完善,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或将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十四五”规划称,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也就是说,在税改的同时,对个人收入所得的征税监管依旧严格,尤其是高收入群体,以前的那些税筹灰色地带在未来会被强制监管。
长财咨询提醒各位老板们,请记得合规纳税,“健康财”才是“安全财”。
持续推进税收征管基础提质进位、税费服务提效创优
9月14日,省税务局在太原召开全省“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专项行动总结会暨“强基提智”重点工程动员部署会,旨在进一步凝聚共识、集聚合力,持续推进我省税收征管基础提质进位、税费服务提效创优,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任务落稳落细。
据了解,去年10月,省税务局党委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为期9个月的“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专项行动,推出了优化服务管理职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升税费服务质效、强化税费日常管理、打造服务管理品牌5大类50项工作任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实现了征管基础提质进位、税费服务提效创优,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夯实了基础、筑牢了根基。
会议要求,下一阶段,全省税务系统要将“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专项行动升级为“强基提智”重点工程,以智慧税务建设为总牵引,坚持抓好基础不动摇,围绕高质量推进改革、高标准抓强基础、高效率促推合成、高水平创先争优、高要求狠抓落实5大方面开展工作,以“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全方位推动山西税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会议对“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实习记者 李京益
今税咨询
相关文件中明确:今年年全国各地地方税务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六职能部门常态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逃税违法违纪管理机制,着重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税、偷逃税、骗补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三假”企业
1、假企业
假企业通常是指,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抽逃资产逃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模性申请注册“空壳公司”来虚开增值税票。
通常,空壳公司具有着下列基本特征:
1)开设在具有着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或是偏远地方税务局监管宽松的地区。
2)组织架构不完善,欠缺必要的相关工作人员。
3)并没有具体的办公场地,申请注册时的场所多为租借。
4)有财产,但并没有相应的财产记录。
5)并没有运营业务或是并没有真实的业务。
2、假出入口
假出入口通常是指,并没有具体出入口业务,利用假造进口报关单、购入企业增值税专票、向黑商购汇冒充出入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进出口退税。
通常假出入口业务具有着如下基本特征
1)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品、出入口口岸皆为出入口偷逃税频频出现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2)企业出入口业务短时间内迅猛发展。
3)实地核查,企业销售人员、财会人员对出入口运营流程说不清楚。
4)出口退税资料整齐完备,过于“完美无瑕”。
3、假申报
假申报通常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作假等方式方法,违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尤其是运用疫情期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偷逃税
二、八大行业将着重监控
从各个迹象分析,2023年税务稽查聚集在下列行业:
1、电商行业
2、建筑行业
3、外贸行业
4、劳务派遣行业
5、医疗美容行业
6、直播、文娱行业
7、高新技术企业
8、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三、企业这9种行为,要小心了
1、虚开增值税票
2、对开、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也未给我国造成损失。但是,它是基于并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3、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相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增值税票”。
4、收入成本不实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收入成本倒挂;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出现异常等等。
5、库存账实不符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开票信息、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只要企业发票出现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6、申报出现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自找麻烦了,小税种也会引发大风险。
7、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
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长期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着重,如果企业平均所得税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8、长年亏损
企业常亏屹立不倒,明眼人一看就有问题,针对这类企业,想让地方税务局不查都难。
9、公转私、私转私频繁转账
从2023年的12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推进全电发票的试点工作,从最开始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逐渐扩围到其他省市,加速构建“以数治税”的新布局,强化智慧税务建设。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有大动作,第二批全电发票试点扩围至9省市!从7月18日起,湖北、河南、安徽、河北、湖南、陕西、福建、重庆、江西省的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核心内容解读】=-
全电发票”究竟是什么?和现行发票有何区别?
全电发票是以去介质、去版式、标签化、要素化、授信制、赋码制为基本特征,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新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电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无须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
对纳税人来说,全电发票集众多优点于一身,便利触手可及。
●相较于传统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网络可信身份等新技术手段,摆脱专用算法和特定硬件束缚,实现“认人不认盘”。
●发票使用满足个性化需求。基于“去版式”的特征,全电发票可选择以数据电文xml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票样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降低发票使用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同时,“赋码制”通过信息系统在发票开具时自动赋予每张发票唯一编码的赋码机制。
●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全电发票开票用票更便捷,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具体说来:使用全电发票无需领用ukey、无需做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发票,在通过可信身份体系认证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不受地域、平台、时间限制即时开票,提升开票便捷度;电子发票以要素化数据电文承载交易信息,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电子化入账,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全程无纸化,大幅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同时,推行全电发票节约大量纸质发票印制成本,减少了票种核定、票量审批等人工干预环节,大幅提升了发票管理效率。
●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电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数族科技制作了两页ppt,供大家掌握重点,如下:
由于目前全国纳税人持盘户(ukey、金税盘、税控盘)体量巨大,预计未来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系统”和“增值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将长期并存,作为国家电子发票服务系统共同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满足不同纳税人的开票需求。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本次试点工作自今日(12月1日)开始,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后扩展到全省)、上海市、呼和浩特市(后逐步扩展到全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同时从两个大方向全面升级变革,完全颠覆以往电子发票的软件服务体系:
一、全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 全电发票平台是全新的,首次采用全国统一的云原生saas平台,可支撑全国亿万企业在线同时开具电票,完全脱离现有的税控专用设备(税盘、税务ukey将会被逐步替代,但预计过程会比较漫长)。对纳税人零设备限制,但有网络要求,未来是否会针对特定场景拓展离线开票的方式目前不明确,但联网开票大势所趋。
2. 全电发票平台仅需实名验证,零门槛更便捷。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介质),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审核),无需领用全电发票(无申领),新增纳税人可以“开业即开票”。
3. 全电发票平台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动态授信额度”,废除了税局传统的发票数量票种核定机制。
纳税人一个自然月有总的开票金额额度上限(不含税),注意这是纳税人开具所有增值税发票的额度,包含纸质增值税发票、电子增值税发票、全电发票在内共用。
开票金额额度上限是动态调整的,税局的依据是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纳税人在税局的评分将会对开票造成实际影响,进而影响到经营业务,这是金税四期对纳税人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额度不够,纳税人可以申请调整。
4. 全电发票平台给纳税人建立了税务数字账户,可以自动归集发票数据,纳税人可以查询、下载、打印。这是官方建立企业票夹,开具的、收取的全电发票都存在这个企业票夹里,不必担心电票丢失、找不到等问题。中大型企业要考虑如何把官方企业票夹和自己的业务、财务、报销等系统关联、对接,以提高工作效率。小微企业直接免费使用即可,方便可靠。税务数字账户目前看仅仅是全电发票信息,未来企业的税务报表、纳税申报、特殊事项等内容都有可能在这里体现。
5.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全电发票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这里的交付是将自己开具的电子发票源文件给到受票方,具体“给”的方式有三种:
开票方从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直接选择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发送,电票从账户直接到账户
开票方从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输入受票方的邮件地址,邮件传递
开票方从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要交付的电票生成二维码下载地址,将二维码给到受票方
小微企业用上述方法可以满足需求,中大型企业则要考虑批量、自动交付发票,可能需要服务商对接相关环节。
6.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全电发票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合推广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财会〔2020〕6 号文可以看到,纳税人要加快推进财税软件与全电发票平台的对接,通过入账标识可以解决电票重复报销,同时解决电票开具红字发票问题(请看第7点)。
7.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全电发票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这是为了解决电票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的问题,电票不能作废,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是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往往实际操作中很多开票方不按照规定回收发票或者通知受票方,直接操作开红票,从而给受票方带来很大困扰。
现在通过用途确认和入账标识解决这个问题:
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直接开;
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8. 全电发票平台暂不支持纸质发票,暂不支持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未来会支持,目前在老系统开具上述票种。
9. 全电发票平台全国统一,试点阶段分各地区入口,但是可以看到底层内核是一致的,这也符合金税四期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的大方向和思路。
二、全新发票管理方式
1. 增加了一个“新票种”——全电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 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发票会不断简并,笔者在此预测最终会分为三大类:
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用
全电发票(普通发票)
会吸收现行的通用机打发票等地方发票,所有的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都会并入这个大类
特种发票
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完全替代的,如机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定额发票等。如果把时间长度再拉长到5年甚至10年,这部分特种发票也会被全电发票完全替代
3. 全电发票无联次之分,三联专票、五联普票、六联专票等将走入历史。
4.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废除沿用了20多年的发票代码机制,直接用全国统一的20位发票号码代替,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由统一平台实时(高并发)接受发票信息后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
5. 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现阶段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未来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6. “去版式”化。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这是税局首次正式开放api,可能允许服务商或大型企业的erp和财务软件直连税局开票、交付。
-=【尾声】=-
经过数族科技的解读,各位小伙伴是否对本次试点更加清晰明了?
按照去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要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电子化,可以预测未来在电子发票领域,国家进一步扶持政策和配套系统会不断出台,以确保2025年电子发票全国普及落地任务的完成!
对于新平台的更深探索,数族科技会持续跟进并与各位小伙伴同步,欢迎大家关注!
55亿!
近日,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成功侦破利用税收优惠骗税案,涉嫌金额高达55亿。主犯均为税筹专家,曾出版过涉税筹划书籍,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过深入研究。
早在这之前,一批影响力更大的演员、主播也曾因为偷税漏税被封杀。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黄薇(微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更早一点,网红雪梨、林珊珊因偷税漏税分别被处以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巨额罚款;今年3月,邓伦也曾被曝出偷税漏税,复出遥遥无期。
新闻消息源直指税收大数据筛查。
金税三期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将“非税”业务纳入监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金税四期成为了让高收入、高净值者闻之色变的关键词。一不小心,卷入热搜。
那么,金税四期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推出金税四期?cfo们又需要注意哪些点?
一、19个月上线“plus”版,金税四期直指以数治税
金税工程是一个系统,是指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金税工程一期,从1994年到1998年,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该系统主要采用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组织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使用。
金税工程二期,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并实施以专用发票为主要扣税凭证的增值税征管制度。从1998年到2003年底,金税工程二期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金税工程三期,并库版上线于2023年3月1日,可以概括为一个平台(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两级处理(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姻),四类系统(征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统一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
金税工程四期的采购公告最早可以追溯到2023年11月,金税四期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近年来,随着明星、企业不断被曝出偷税漏税,金税四期一次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成为悬在财务人员、ceo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金税四期,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推行的金税工程计划中的第四期,是第三期的plus版。三期可以理解大家常用的各类手机银行app,四期则是一个超级入口,将各类app收归于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与各个手机银行的数据相连。
不仅仅是账户交易流水信息的实时触达,只要定位到一个人,就能够在这个系统上看到与他相关的企业、联系方式、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账户交易流水等。
一句话总结,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而金税四期的重点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将非税业务纳入监管。
具体来看,金税四期增加了非税业务管控,使得业务得到更全面的监管。
1、社保纳入税局管理并通过金税四期工程进行征管
2、增加与人民银行信息联网,进行严格资金管控
3、增加企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信用的管控
4、云化服务,全流程智能办税
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二、“云”上局:电子合同+以数治税+司库
金税四期其实是一场数字化之旅。
2023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智慧税务”作为新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着力点。金税四期重点围绕智慧税务建设,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推动构建全量税费数据多维度、实时化归集、连接和聚合。
一是通过税收数据智能归集和智效管理,实现税务执法过程可控、结果可评、违纪可查、责任可追,推动税务机关从“以票治税”到“以数治税”,实现精确执法和精准监管。
二是通过税务数据智能归集和智敏监控,实现纳税人缴费人税收风险自我监测、自我识别、自我应对、自我防范,推动税费服务从被动遵从到自动遵从,实现依法纳税和精细服务。
三是通过税务数据智能归集和智能展现,实现金融、海关、市场监管、公安、支付平台等其他涉税方数据共建、数据共享、数据协同、数据治理,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基于税收法定义务提供涉税方信息,实现数字政府和税收共治。
以发票为例,金税四期开出的发票不叫电子发票,而叫“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金税四期实质上是发票数字化改革。
以数字化电子发票为突破口,能够将各类业务标准化、数据化,让全量税费数据能够根据应用需要,多维度适时化地实现可归集、可比较、可连接、可聚合。
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实现数字化升级后的税费征管信息,像串珍珠一样自动灵活组合,并通过其反映现状、揭示问题、预测未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防范化解征管风险,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
网上有人打了一个比方,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数字发票。
“你写日记,最开始用日记本手写——这是手写发票;后来用电脑写,但是打印出来,装订成册——这是纸质发票,再后来在网上写,比如在各个平台,博客,简说等等——这是电子发票;最后假设全网统一审核了,审核中唯一个记录日记的官方平台,所有人都接入这一个大平台——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情况下,不需要税控设备,不需要领用发票,不需要核定税种,不区分联次,只有一联。登录平台就可以开票,所有数据都集成在这个平台中。”
如果要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共享、以数治税,有一个潜在的要素需要被大家注意——上云,只有大家都在云上,产业链上的企业才能更好地紧密互联。
事情早有端倪。2023年,电子合同迎来一波快速发展的红利期,这一年甚至被认为是电子合同发展的关键之年,随着企业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大型企业将电子合同纳入自己的oa系统。
2023年1月,国资委发布1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不到2个月,国资委再度发布23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数字化司库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强化资金管理,实现安全高效。
国资委的文件里面特别明确了中央企业要作为产业链的“链长”去发展链上的供应链企业。要想实现协同发展,中央企业和链上供应商企业都要“上云”,而这些供应商不一定是国企,更多的是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
因此,“司库建设”的引擎被强势启动,这不仅是对中央企业提出了极为明确的要求,更是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出指导与预警。
从电子合同,到以数治税,再到司库,环环相扣的数字上云指导发展方针,让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紧密结合,解决了万千cfo最关心的4个话题:平衡老板降本增效和业务发展扩张增本需求;最大程度减少人工,提高人效,省钱创造价值;根据数据反馈挤压闲置资金资源,开源节流,为公司创造收益;获得实时反馈的可视化报表,辅助决策大脑。
三、警惕以下16项!
金税四期的到来,监管会越来越严格,这里有一份自查自纠指南,各位cfo可以参照看看,有没有以下问题:
1.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认问题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偏高问题
4.公司开业很久但是一直零申报
5.无票支出问题
6.票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问题
7.两套账问题
8.企业存货过大问题
9.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数据和提交的财务报表的数据异常或不匹配
11.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2.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13.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
14.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
15.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16.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以上所列的只是部分重要问题之一,各企业需要以此为切入点,全面复盘业务流程。一旦有纰漏,被查出只是时间问题。
金税四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流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画像”,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人”。
距离上一次明星曝光已经过去了4个月,相比去年隔1个月曝光1次,频率似乎下降了不少。但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别拿自己一直努力的成果去挑战这场大调整行动的坚定性。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一组数字可以看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决心与成效:2023年,税务总局制定6个阶段24项实施安排,将《意见》细化为100项改革措施、247个实施步骤、770多个工作节点,部署14个省级税务局开展综合和专项试点。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在人性化执法。一旦发现异常,将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作为立案稽查的前提,只有对警示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可见,过往被曝光大多数都是警示后拒不整改的。
最后,希望大家永远坦诚,自觉依法纳税。
编者按: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是我国税务监管发展改革的目标。要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优化个人办税服务。《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23年—2023年)》(税总发〔2018〕199号)也提出要健全自然人税收监管系统。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已着手升级自然人税收管控系统,且在“金税四期”即将完工的背景之下,自然人如何做好税务合规,规避税务风险,本文即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自然人税收监管系统升级?健全监管是大势所趋
(一)多地招标自然人税收监管平台建设
2023年10月31日,某地税务局公示了“2023年自然人监控平台升级”采购合同,目标瞄准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的税收监管。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某市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短暂地公布了一则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市以“健全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为目的,需要对已有的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三期)进行升级建设。该公告一经发出,就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不过,目前我们也注意到该公告信息已经从该税务局官方网站上被删去。
实际上,该市的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三期)去年9月才中标开始建设,迄今刚过一年多。根据去年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三期)的招标文件显示,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主要功能集中在汇算清缴、专项扣除、退税疑点审核等方面,不难想见,自从新《个人所得会税》全面推开自然人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以来,广大的自然人纳税人给税务机关也带来了不小的审核压力与成本。今年以来,深圳等多地也接连公布自然人未依法按时完成汇算清缴被追缴追款、滞纳金的案例。
此外,根据一些网络上披露的信息显示,此次“四期”建设将把重心放在个人股权转让的个税申报审核、线索核实等问题上。我们认为,相关信息不宜过度解读,在信息化、电子化、数据化告诉发展的今天,通过互联网、手机软件优化纳税申报,乃至全电子化申报、送达都是有可能的,所谓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更多是出于优化纳税申报等目的。
(二)健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
对于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一直是我国税务改革的目标之一。这一目标由《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23年—2023年)》(税总发〔2018〕199号)文件提出。《工作方案》提出从服务方式和征管方式两方面下手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从服务方面来说,要建立“实名认证+办税提醒+信息推送+申诉咨询”的服务方式、体系。这也主要是解决过去税务机关在个人税务服务上有所欠缺的问题,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依托互联网和手机软件构建的信息化个人所得税办税平台、办税方式更便捷、更舒适,也有利于提高自然人的纳税意识。
从征管方面来说,要建立“一人式档案+风险共治+信用引导+分类分级管”的征管体系。这种一人式档案、分类分级的征管模式,在企业所得税监管的领域中已经屡见不鲜,只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适用和发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是由于广大自然人数量太多,除非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否则仅依靠税务工作人员压力太大。因此,可以展望“金税四期”在个税监管中的作用。
(三)个税监管逐步健全,偷漏税行为风险高
网络文娱、直播带货、拒不履行汇算清缴……去年以来,在个税领域公布了大量典型税案,表明了国家推动税收监管的健全和完善的决心。随着我国税收法定化的不断加强,“以税治税”步伐的不断加快,每一位纳税人都应当树立起依法纳税的意识,避免陷入到涉税风险之中。其中,部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更应当做好自身的税务合规。
大数据治理税收监管加强,哪些人群需要特别重视税务合规?
(一)银行账户监管加强,零售行业个体户注重合规
今年以来,税务、银行的联动不在少数。主要基于预防电信诈骗、洗钱等原因,银行尤其加强了对个人一类账户的监管。个体工商户本身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运营,资金收付使用的是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如果资金流水太多或者异常,就可能触发银行的监管预警,甚至可能冻结个人账户。典型的例如经营废旧物资回收,进行大批量的货物贸易、长途跑货运等业务。尤其是废旧物资回收与部分贸易行业,属于典型的“薄利多销”、“以量取胜”,短期内个人账户快进快出大笔资金,有的一个月内甚至可能走账500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银行卡被冻结的风险。
随着税务和银行之间线索的共享、互通,这些巨量的资金流水也会给个人带来涉税风险。个体工商户因其不设置账簿,所以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但是核定征收通常只考虑个人的收入。那么,在资金快进快出,流水巨大,但是实际的利润又非常微薄的时候,只根据账户的收入核定收入,将远远超过应当承担的税负,这一点值得广大从事零售、贸易等行业的自然人纳税人提高注意。
(二)高收入人群注重税务合规,依法申报纳税
除了从事零售行业的个人,还有一些高收入群体,也是税务合规的重点人群。例如,企业高管、网络直播、明星等。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其所得税的税率也在逐阶提高,因此,一些变换名目、拆分收入的行为就出现了。例如,随着“个税app”的推行,不少人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为了某些企业的员工,每个月居然还有工资。这种行为都会随着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被逐步治理。
此外,国家也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违规税收核定与财政返还政策,这使得过去一些利用税收洼地享受核定政策的条件不复存在,因此,及时完成自己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合法合规纳税,才能避免卷入偷漏税的风险之中。
(三)股权投资确认收益,申报缴纳个税不能忘
随着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利用合伙企业、公司、信托进行投资的现象已经非常常见。不过,在投资结束后拆除基金架构,需要注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于股权变动与工商登记有关,因此在拆除投资架构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联动、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以早发现、早介入到股权变更交易之中。今年以来,新闻就多次报道多地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发现股权变更的线索,提前介入交易确保税款完整入库。也可见大数据确能在发现、汇总涉税风险线索中起到关键作用。
(四)普通自然人也应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过去,我国针对自然人的税务监管还不太健全,广大个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对于缴纳个税的问题,一来有一些抵触情绪,二来确实弄不懂、不清楚怎么做。为此,税务总局也多次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行税收政策的普及。此外,总局还针对自然人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及时等问题,制定了“首违不罚”等的政策。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税务机关的劝导下及时完税入库,就可以免去行政处罚,避免了一定的风险。
自然人如何远离涉税风险?提高合规意识是关键
(一)跟进税收政策,完成汇算清缴,享受税收优惠
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税收政策也日新月异。因此,及时学习与自身关系比较紧密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先前刚针对个人养老金、置换房出台了专门的税收政策;又例如对于一些特定事由可以享受专项扣除。这些政策都需要个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由任职的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
(二)杜绝阴阳合同,虚假申报风险高
“阴阳合同”即实际的交易是一种合同,但用于纳税申报的交易是另一份合同。用于纳税申报的合同约定的收益低乃至于没有,但私底下约定的收入很高。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是广为人们所知的一种偷税方法,不过这种方法的风险很高。一方面,如果合同的两方因为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诉诸法院裁决,法院会宣告表面的“阳”合同无效,确认“阴”合同的效力。此时,判决一下,税务机关就可以拿着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上门追缴税款。另一方面,合同交易做不到“天衣无缝”,实践中有一些虚假申报的线索是举报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
(三)隐匿收入“不申报”,不代表没有风险
一些大宗交易,无论如何隐藏都会存在痕迹和线索,例如股权交易、房地产买卖、账外经营私户收款等。一方面,只要涉及到完税的变更登记,例如股权、房产等,现在都需要完税证明。如果完税的价格偏低或者干脆亏本转让,那么很有可能触发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监管系统,从而面临被稽查的风险。另一方面,现在银行、工信、税务、工商、海关等多部门已经形成了初步的信息共享机制,如果偷漏税的线索被其他行政机关掌握,也会推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可谓是“天网恢恢”。
(四)高管业务提成和奖金违规发放
实践中,多发企业以报销费用或者借款的方式,给高管或者业务骨干发放提成和奖金。实际上,这属于转变收入性质,风险很高。除了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实践还有通过虚开发票冲减收入的方法。虚开发票的风险较之偷税要更大,更重,刑事风险更高,因此应当警惕。
(五)股权转让强监管,及时代扣代缴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受让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但是没有履行解缴义务的,将构成偷税。由于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首犯不刑”的政策,因此无论行政还是刑事的风险都很高。此外,在实践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的风险操作,还有如通过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降低股权转让收入等做法,这些做法的税务风险极大。
(六)妥善应对爆发的稽查程序
无论是个人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因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检查。此时,纳税人不能惊慌,也不能抗拒检查,而是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果确实有漏税等问题,及时补缴税款,可以规避行政处罚乃至后续的刑事风险。此外,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不适当,也应当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及时申诉,或完税后提起复议、诉讼等救济措施。
小结
近些年以来,国家对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一直在逐步完善。不但完善了汇算清缴制度,明确了个税的扣除项目和标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二次分配的调节能力,而且对于部分自然人偷税、漏税的行为,也开始公示、披露,同时对于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网络文娱等行业,予以专项监管,堵塞过去监管中的不足和漏洞,清理地方政府设立的财政返还或税收核定政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健全,个人所得税合规建设也并不遥远,只有甩掉了税务风险的包袱,才能更好地开展自己的事业,享受人生的繁华。
自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们发了不少关于留抵退税的相关文章。有的人很开心地给我们留言说:感谢留抵退税,解了他们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燃眉之急。也有的人吐槽:本来不想留抵退税,结果非让退,更郁闷的是,退了之后却因存在留抵退税风险,被税务局约谈了……
基于此,我们今天主要跟大家聊一下关于留抵退税的几个问题:为什么大家都不想退税?为什么退税了会被核查?如何能避免退税及相应风险发生?
一、为什么有的企业不想留抵退税?
毋庸置疑,留抵退税是一项非常好的税收政策。但对于有些企业而言,他们并不太想进行留抵退税。一方面是本身税额不高,可能就几万块钱,退回来的意义也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大家更为在意的是退税后可能被核查、被稽查,无论自己的账目是否有问题,一提到税务检查,大家多少心里都会害怕。
按理说,我留抵税额不多,自己本身又不太想退,按照政策规定是可以不申请退税的(政策明文规定:纳税人自愿申请)。但是现实里,有些地方可能会要求强制进行(不解释……),所以才有了烦恼。
这个也基本无解,通过这样的事情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是一个提醒:一定事前做好涉税风险规避,实现税务合规经营才能走得安全和长远。
二、为什么留抵退税国家查得这么严厉?
最根本的原因:留抵退税太容易发生偷骗税了,不严查,国家税款会流失。
比如(假设)某商品,从出厂到超市,国家本应从中收取39元的增值税:
但超市这里,由于面对的都是个人消费者,很多不需要票。这个时候超市动了歪脑筋-隐匿收入:通过账外经营,将消费者给339元收入,不做纳税申报,全部揣到了自己口袋里。
这还不算完,超市一看国家出台了留抵退税政策,于是把手里积攒的26元进项税也全给退回来了。
诸如超市这种行为:销项不申报,进项全退回,会让国家一分钱的增值税都收不到了。国家能不查?
如果一个不严查,后续就有成千上万的偷骗税发生,国家的税收收入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对于大额的留抵退税为何一律核查,明白了吧?
三、如何能避免退税及相应风险发生?
企业怎样才能避免因留抵退税被稽查?最简单的方法是,不申请退税。但是如果地方上强制进行退税,那么就没什么好办法了。
不过,类似的税收风险防范,更多讲究的是事前管理。即:企业或会计应该在平常工作中,做好税务规划。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理论上最终的承担人是消费者。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影响得更多的是现金流。比如,没有及时从下游收回增值税,就会造成增值税对自己企业资金的占用,并产生留抵退税。
如果平日里进项端及时催票,销项端及时催款,每个月增值税缴纳的比较均衡,申报表上没有留抵税额,那么税务局自然也不会让你退税了,进而不会发生因为退税被稽查的事情。
同时,如果是中小企业,我们还建议大家关注一下增值税税负情况(下方专栏里有详细介绍)。从长期来看,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情况应该是在同一个区间。如果你的税负率一直异常,就算不退税,也很容易出问题。
朱青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潮,也要求税收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兼容。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入世”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
今年的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的纪念日。自从1978年我国拉开经济体制改革大幕后,对外开放逐步提上日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打通与世界在商品、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融通渠道,成为当时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我国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成员国地位(即所谓“复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后,我国又提出“入世”的申请,经过15年艰苦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成为第143个会员国,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正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入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出口,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统计数字表明,“入世”当年即2001年,我国净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仅为2.1%,到2007年达到了8.7%,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速也从8.3%攀升到14.2%。2001年我国仅为世界第六大出口国,2023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尽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陷入萧条,加之2023年后的中美贸易战,使我国的出口形势时有恶化(2023年和2023年净出口分别只占gdp的0.77%和1.15%),但“入世”给我国带来的“红利”仍是维系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入世”对我国税种影响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关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关税水平非常高,1992年算数平均税率为42.9%,加权平均税率为40.6%。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为加入wto作准备,我国不断降低关税税率,到20世纪90年代末算数平均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均已降至18%左右。2001年“入世”以后我国继续降低关税,并在2005年之前履行“入世”承诺,将关税的算数平均税率降至10%以下(9.8%)。此后,随着我国产业逐步升级,产业发展需要的关税保护程度不断降低,以及人民群众对进口商品需求提高,我国又多次降低了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目前关税税率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23年中国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3.4%,仅比日本高出0.95个百分点,比美国高出1.4个百分点,比欧盟高出1.6个百分点。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下调进口关税,对883项商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下调,使关税税率水平更接近发达国家。
“入世”除了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也要求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与国际规则接轨,其中包括税收的法律法规与wto的规则兼容。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8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清理直接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违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各项税制改革要以符合wto规则为前提,特别是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回过头来看,我国本世纪初期的税制改革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入世”的影响,不仅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wto对税制公平、透明、中性的要求。下面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在本世纪初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属于补贴的一种形式,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是否违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原则?wto规则中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这种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不属于禁止性补贴,作为wto成员国可以实行,所以200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wto主张对国际贸易商品实行消费地原则,并认为出口退税并不属于补贴。2002年初为了解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又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我国“入世”后面临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以便适应wto时代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但当时我国增值税实行生产型,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只能打入成本,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国家从2004年在东北地区选择了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用于抵扣。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决定从2023年起将增值税转型推广到全国。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对境内的外国企业要像对待本国企业一样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不能进行歧视,但当时有一项政策,即《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后发现,这项税收优惠只给予国产设备,对外国企业生产的设备构成了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在2008年“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时给予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就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以享受。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过去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更优惠的税收待遇,比如“两免三减半”等,这种超国民待遇虽然并没有违反wto的原则,但人们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也不符合wto的原则,从而促成了2008年的“两税合一”改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8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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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税务局以“五个聚焦”进一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普洱经济高质量发展。
△普洱市税务局落实退税减税政策“党员先锋队”队员解答纳税人涉税咨询。(通讯员 张鑫 摄)
聚焦精确执法,确保改革推进有力度有温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同事不同办”“同事不同罚”情形发生,确保执法标准统一、程序合法规范;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以纳税人情感体验为基础,推广“说理式”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在税务稽查环节主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辅导服务,帮助企业找准“病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聚焦精细服务,确保市场主体更满意更便捷。推行重点企业涉税服务“首席联络员”制度,迅速响应企业诉求;推出“大综窗”服务,实现“一次取号、一套资料、一并办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启“周三夜市”服务模式,将纳税服务时间延长至晚上9点;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并重,智慧与传统服务并走”的原则,开设老年人专窗、双语辅导等窗口服务,拓展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主附税费一次办”,承诺163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272个事项“全省通办”、14个事项“全国通办”,不断优化办税缴费方式,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聚焦精准监管,确保征管方式更智能更高效。积极探索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将高风险纳税人作为主要对象,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增强执法合力;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推动税务与相关部门涉税涉费数据及时共享、汇聚联通,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聚焦精诚共治,确保部门协同聚合力助发展。持续推行“春雨润苗”行动,联合市工商联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与8家“银税互动”合作银行开展密切协作,最大限度为辖区内纳税人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与邮政和广电网络携手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双代”业务合作,把“办税厅”开到群众“家门口”。
聚焦创新有为,打造智慧税务新模式新样板。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着力提升服务质效,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与“数字普洱”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建设“区块链+”数字税务新模式,持续推进区块链技术在不动产交易场景的应用和区块链电子发票场景的拓展,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让消费者开票更便捷,让企业用票更省心,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暖心。
(来源:普洱日报 普洱市税务局 编辑:张毅)
当今大数据时代,一切都透明,收入多少都在国家的数据库中。目前个人所得税是按收入层级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的办法进行征收的。如下:
收入5000-8000元(含,下同), 适用税率是3%
收入8000-17000元, 适用税率是10%
收入17000-30000元 ,适用税率是20%
收入3万—4万元(含,下同) 适用税率是25%
收入4万—6万元,适用税率是30%
收入6万元—8万元, 适用税率是35%
8.5万元以上适用税率是45%
以上是针对个人收入者的纳税标准。
下面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25% ,小微企业税率20%,高新特新企业税率15%,国家重点规划软件集成电路设计10%。
由此可见,所得税个人按收入层级按比例征收,企业按行业征收。可以这样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按行业不同征收的税率有差别,不是按企业的利润多寡来按层级设置不同比例征收。
众所周知,经济就是一个生态系统,处于中心主干地位的是能源,交通,军工,金融。就拿能源来说,石油、天燃气、矿产、电、水、等行业都是以国字头为主;交通包含铁路、航空、港口也是以国字头为主;另外两个军工、金融业也同样以国字大头为主。就算同是国企吧,收入差距也大。比如在烟草公司、金融行业的员工收入肯定比在钢铁行业的员工收入高些,因为有烟草公司的员工在网上晒过工资条,远远高于普通民众几千元的工资 标准。民企收入更是千差万别。比如各大互联网公司 ,网上就晒有腾讯员工的收入月薪8万以上。这样就造成行业不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又没有针对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的企业实行分层级按不同比例征收所得税征收的办法出台,让这些垄断行业或者行业上升期的企业到员工收入明显大大超出全国平均线。
在这个经济生态系统中,处于生态系统末端的是大大小小的小微企业,本来生存空间就狭小,还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一场金融危机下来,大量小微企业灰飞烟灭。长期下来不同行业,不同背景资源,小部分既得利益者与普通百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整个社会都是马太福音的最好写照,让有的更有,让穷得更穷。
我们再反过来分析,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企业里,是按劳分配(大平小不平),但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是按劳分配吗?生产钢材的比生产香烟的轻松得多?没有技术含量?所以收入不如生产烟草的!各大生产线上的流水工人包含有技术的没有玩金融的劳动强度大?所以收入不如玩金融的?——显然不是这么回事。差距是什么造成的呢?行业分配收入差距的源头在哪里?——显然是背景,资源优势,不排除有既得利益,还有概率等原因,跟按劳分配关系不大。
所以,窃以为,政府应该依据企业的利润,不分行业,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按所得层级征收。从源头调节,补平越来越大的社会行业不同,收入分配长期富的富得流油,穷的每月为工资犯愁,再漫延到个人就是车贷房贷,养老医疗,教育等的不公平。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不公现象已经到了需要调和的地步。显然国家也看到了这些情况,所以国家也在提共同富裕。个人认为就从调节企业所得税开始,不分国企民企,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比如北欧国家的收入差距就没有我们大,改革开放40多年了,已经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现在是需要有调节分配更公平合理的政策出台的时候。
本篇接上一期财政改革(1)—价格双轨制的开始,本期介绍“利改税”的调整(共4152字,阅读需13分钟)。
01
利润包干与经济责任制
1981年前后我国经济出现了整体财政赤字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急于推动国家发展,实施了一个超出国情的设备技术引进计划,导致过高的基本建设投资。
另一方面,企业放权主要由国家经委来抓,财政部也办演重要角色,双方在具体办法经常有争论。
财政部认为给企业留利就会减少财政收入,影响财政平衡。国家经委认为放权让利才能激发企业活力,创造更多收入。双方就长远不确定收益和眼前减少的收入,产生了分歧
最后折衷,为了保证国家财政,减少赤字,1981年后国营企业转向以“利润包干”为主的经济责任制。确保上交国家利润的情况下,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但扩权让利改革在全国铺开后,也出现了企业多占、国家财政难以保证问题。1982年前后,扩权工作在经济调整大背景下,提出了企业经济责任制。
内蒙古宁城县在总结了岗位责任制、计件工资、百分计奖、扩权试点等经验基础上,自1981年在全县推行经济责任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81年1-9月,县办工业总产值实现2768万元,比1980年同期增长6.2%,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84.4万元,比1980年同期增长38.8%。
1981年,山东省济南、青岛两市在国营交通企业中普遍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了利润盈亏包干。直接起因是由于财政压力,完成上缴任务困难。
就全国而言,全国工业交通会议明确提出,工业交通企业要像农村搞联产责任制那样,推行以利润盈亏包干为主的经济责任制。
据国家经委统计,从地区看,到1981年8月底,山东、北京、天津、辽宁等9省市推行面已超过80%,河北、内蒙古、山西等12个省份推行面已超过50%,上海准备从1982年开始。
8月底,全国工业交通工作座谈会上,认为实行经济责任制,是适合我国当时生产水平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克服吃“大锅饭”,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较好作用。
02
从“分灶吃饭”到“利改税”
1982年,实行两年多的“分灶吃饭”,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使地方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
国家财政收入,并未随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企业留存比例偏高,上缴国家过低。加剧了中央财政收支不平衡,中央不得不用发行国库券、向地方借款来缓解困难。
利润包干基数和分配比例难以合理核定,企业和财政部门要反复讨价还价,国家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不稳定,从而造成交易成本偏高。企业为了降低包干基数、提高分配比例,千方百计地压低国家计划基数,夸大生产中的不利因素,甚至隐瞒生产能力。
突出“利润”指标的作用,很容易助长单纯追求利润的倾向。利润高的产品大干、利润低的产品不干,产品质量下降,而行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由于价格、税率、生产条件等客观因素不同,出现留利水平“苦乐不均”现象。
企业缺乏技术改造动力,拼耗设备的短期行为严重。
同时,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力,投资冲动会盲目膨胀,过去的几年里,基础建设、计划外项目之所以会越来越大,到了难以控制的地步,主要因为没有人需要对投资后果负责,至于如何收摊子,那是“国家的事情”。这进一步助长了地方主义抬头,盲目生产、重复建设、地区封锁等弊病。
针对这些弊病,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在国民经济计划整体改革没有全面展开,暂时不要进行大改,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总额分成”的基础上稳定几年,待时机成熟时推出大的改革措施。
第二种意见,明确划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使中央财政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刚进行“分灶吃饭”改革时曾有人建议,把100多个大企业利润直接交给中央,但牵扯较多问题而没有被采纳,才造成了现在的被动。
第三种意见,利改税。应该把财政收入的重点,从主要依靠上交利润、逐步转移到依靠税收方面来。1980年以来,国家已经在18个省市的446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了“自主经营,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试点。
争论很热烈。
第一种意见的反对者认为:调整财政包干或分成比例,降低企业留利水平,对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不利,有悖搞活企业的改革初衷。同时靠地方、企业增加上缴,来解决中央财政赤字不是根本办法。
第二种意见的反对者提出了几个问题:大批大型企业划归中央,中央对众多直属企业如何管理?地方会不会又放手不管?同时会不会妨碍地方特别是城市对本地区企业的统一管理?
对第三种意见的不同看法则是:单纯依靠税收一种形式不可能完全解决财政问题,利改税不能彻底解决地区经济封锁、画地为牢的困境;在现实操作中也不可能把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截然分开。
在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薛暮桥提出了“分税制”的办法。
他举例说,1981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烟酒税率,原意在“寓禁于征”,结果各原料产地,争办小烟厂、小酒厂,增加税收,导致其他地方大工厂由于缺乏原料,被迫减产。
在“分灶吃饭”的情况下,产品税都归地方征收,重税产品能够使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结果中央原想通过征收重税限制生产的,反而变成了鼓励生产。
产品税对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重要作用,需要发展的产业,产品应征轻税或免税;需要限制的产业,产品应征重税,而重税产品的产品税必须上缴中央,这样才能达到通过税收调节生产的目的。这种思想在以后税收制定过程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03
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第一步“利改税”。
“利改税”是把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大锅饭”问题,税后利润一部分留归企业支配,扩大企业自主权。
改征所得税后,国家不再给企业拨款,也不增拨流动资金,各项贷款本息归还,都在企业留利中支付,亏损企业自负。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是一种税利并存的模式,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如果超过合理留利水平,则再上交一部分利润。
到1983年年底,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的工业企业累计达到28110户。“利改税”是国营企业向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重要举措,客观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部分地缓解了企业与主管部门的紧张关系。
第一步“利改税”在初步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均衡入库,企业增添了一定动力,是一次国家、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重大改革,但也是一种过渡性措施。
由于税种单一,税后利润的分配比较复杂,没有涉及企业亏损时、责任如何界定,且具有随意性等特点。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国营经济还是一个“大锅饭”。
同时,税后利润分配仍是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以1982年实际分配结果作为基数,来确定国家、企业分配比例,造成有些先进企业原来留利比例比较低,现在仍然低。“鞭打快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许多企业产生抱怨。
也有单位把“利改税”、内部经营承包简单地对立起来,不搞衔接,不做换算,使政策失去了连续性,“大锅饭”局面又重新出现,影响了企业和职工积极性。
鉴于“利改税”的过渡性质和实施后的表现,各地的反应是要求尽快实施彻底的“利改税”,国家因此加快了实施第二步“利改税”的步伐。
04
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的要点如下。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十一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具体说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不同企业按对应的税种纳税。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
第二,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征税;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缴税。
第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还应按照核定的调节税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这样改变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使企业在增产增收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好处。
第四,城市恢复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利于合理地、节约使用土地、房产,适当解决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
第五,适当放宽小型企业的标准,使其自主经营、依法纳税,形成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适当减轻了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六,对于微利和亏损国营企业继续实行盈亏包干办法,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贴、减税或免税。
第七,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效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第八,军工企业、邮电企业、民航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劳改企业,暂不按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实行“利改税”的改革,既是企业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又是我国税制的改革,初步建立起一套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与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
在税制改革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开始做一些其他方面的调整和开放尝试。
从这一年起,凡是中央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收入,都归中央财政。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收入按比例分配。中小企业,由原来中央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改为中央与地方各负担一半。这种收入划分和“亏损下放”,主观上是中央政府“卸包袱”的做法,不过在客观上,为日后濒临亏损中小国营企业的创新与改制预留了空间。
05
价、财、税联动改革方案
每当改革步伐加大,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的范围和比重就开始增加。随着经济改革深入,要不要一个全面改革的配套设计,形成争论。
有一种看法是:改革不可以设计,只能通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某些突出问题,从而带动全面改革。
另一种看法是:改革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竞争性的市场体系,适合市场条件的宏观调节体系,配套进行调整。
最终形成“七五”前期以价格、税收、财政、金融、贸易为重点的配套改革方案。
价格改革“先调后放”,形成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财税体制的改革则是要打破市场割据、流通阻滞,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将“分灶吃饭”体制改为“分税制”。
“价、财、税”联动的配套改革最终没能执行。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1986年下半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开始实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
1987年通货膨胀压力进一步增大,国务院实行财政信贷双紧的方针,“价、财、税联动”改革方案,已丧失了所需的宽松经济环境。
预告:下一篇,1982-1986第七次波动,看财政改革3—拨改贷”“国债”“用工制度”改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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