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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1:03 热度: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

林芝鲁朗小镇恒大酒店广场

7月27日下午,第7届中信置业杯“扶贫我们再行动”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西藏林芝-鲁朗恒大分站赛于林芝鲁朗小镇恒大演艺中心开幕。

开幕式

2019女子围甲经4月的萍乡分站赛、5月末的晋中分站赛,首次入藏来到了海拔3300米的林芝鲁朗小镇。在林芝,2019女子围甲将进行赛会制的第八、第九轮比赛。今年女子围甲改制后扩容为三台比赛,并打开门禁招纳了外援棋手。

广场

前六届女子围甲联赛拥有於之莹、王晨星的江苏队续写了六连霸的传奇,但今年随着周泓余、陆敏全等年轻棋手的成长,江苏队的霸主地位收到严峻挑战,赛至第七轮上海中环集团队占据榜首,江苏致远队则屈居榜眼。林芝分站赛赛罢,2019女子围甲则将走完半程赛事,悬念是哪一队将成为半程冠军。

林芝市人民政府市长旺堆致辞

27日晚的开幕式,国务院参事、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杜鹰,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纪国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芝市委书记马升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中信集团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 财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弘力,全国人大预工委原副主任黄建初,中信港澳员工联谊会理事会主席冯光,中国围棋协会原主席王汝南,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棋圣聂卫平, 中国光大银行监事长李炘等领导和嘉宾出席。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刘伯清致辞

出席开幕式的自治区外的领导和嘉宾有: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赵晓宇,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李三江,恒大地产集团副总裁、恒大酒店管理集团董事长王川,中信集团工会常务副主席、公益办主任宋巍,财政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长周成跃,中信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吕顺,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杰,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常昊,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华学明,国家围棋队总教练俞斌,《围棋天地》杂志主编王元, 中信银行拉萨分行副行长、纪委书记 徐久胜,中国女子围甲联赛组委会执行主任马小曼。

出席开幕式的嘉宾

出席开幕式的自治区内的领导和嘉宾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曲达,林芝市委副书记、市长旺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郎福宽,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刘伯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佘克冰,林芝市人大副主任刘兴平,林芝市副市长尼玛扎西,林芝市政协副主席崔晓东,西藏自治区围棋协会副主席、秘书长陈盈。

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致辞

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致辞说:“ 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走进西藏,来到林芝,是围棋尤其是女子围棋发展史上的了不起的事情。围棋与西藏,有不解之缘。围棋是西藏地区传承最久的智力活动,西藏原生的苯教文化古象雄文化中,有很多理念是和围棋相通的。

鲁朗小镇

围棋诞生之后,走出中原,在各民族地区中,西藏是围棋最早到达的地区之一。在长达一千多年的有据可靠的西藏围棋史上,有三个著名历史遗存。距今1500年南北朝《敦煌棋经》上就有藏文的签名,说明世间现存第一部棋经曾为藏地围棋人所拥有。松赞干布的父亲(朗日伦赞)就曾在在墨竹工卡县宫殿(强巴米久宫殿)里留下石刻的围棋盘,距今约1200多年,肯定早于唐朝文成公主入藏带来围棋的时间。经过阿旺晋美副委员长证实,古德格牧所保存的一副石刻棋盘距今也有500年。如此丰厚的文化是西藏的骄傲,是中国围棋文化的骄傲。”

西藏夫妻歌手“新牧人”组合在演唱

林建超还高度赞扬了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围棋事业不遗余力的支持和其取得的成就,他说:“今天在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围棋取得如火如荼发展,不仅举办了大量全国性、国际性赛事,西藏还拥有了全国甲级围棋队,有了全国围棋之乡,成立了自治区围棋协会,这些都很了不起。但女子围甲在此之前还未进入雪域高原,这次来到美丽林芝,为林芝增添智慧的活力,林芝也为女子围甲增添神秘安静美丽的色彩。”

中信集团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致辞

中信集团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致辞说:“弹指一挥间,中国女子围甲已举办7年,中信集团与社会各界一道努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围绕不同深度的主题,把围棋文化与国家战略、地方发展相结合,弘扬围棋国粹、传承传统文化,已成为精品赛事。女子围甲还将推出富有民族文化内涵的系列主题,进一步充实赛事精神题材。

藏族礼仪少女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西藏自治区改革60周年,在有特殊意义的时刻举办女子围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扶贫战略部署重要举措,让西藏人民参与进来,感受围棋魅力,充分推介林芝,促进当地乃至西藏体育文化事业发展。此次活动得到恒大集团大力支持,展现其达则兼济天下的家国情怀。”

中国围棋协会原主席王汝南向林芝市政府赠送敦煌世袭抄经人亲笔书写的《敦煌棋经》,林芝市政府副市长尼玛扎西回赠礼品

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棋圣聂卫平向恒大酒店总经理童峰赠送签名棋盘

中信置业集团向鲁朗管委会捐赠100万元扶贫款,鲁朗管委会书记旦增拉姆向中信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吕顺回赠锦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宣布第七届“中信置业杯”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西藏林芝·鲁朗恒大站开幕

蓝烈

【第2篇】贵州省国家税务

图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与国家税务总局督导联络组常务副组长程军一同为国家税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揭

6月15日上午,在升国旗、奏唱国歌后,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贵州省政府7号楼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贵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国家税务总局第24督导联络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挂牌仪式。

图为挂牌仪式现场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图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讲话

新税务机构的正式成立,意味着贵州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迈出关键一步;不只是简单的机构合并,也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高度统一;对纳税人而言,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将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的问题,更好减轻纳税人办税和缴费负担,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督导联络组常务副组长程军讲话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已经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展现出税务机构改革后的新气象、新作为。

图为挂牌仪式现场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逐步完成省内各市、县新税务机构的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第3篇】安徽国家税务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我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为实现安徽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遵循。

明确6大类27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新体系和税收共治新格局;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等6大类共27项重点任务。

创新举措精准服务

《实施方案》还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推出多项改革创新举措。据介绍,在突出服务安徽发展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争取税收政策措施先行先试,下放安徽自贸试验区省级税收征管权限,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多链协同”“双招双引”,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还提出,多部门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突出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提出,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程序,推进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还提出,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统一长三角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今年上半年,长三角地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下一步,将从省内涉税事项跨区域通办,逐步转变为长三角区域通办。

此外,突出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政策落地机制,建立完善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和落实情况精准监测,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打造不少于2个纳税指标营商环境全国标杆城市。 (记者 方娟)

【第4篇】国家税务app

个人所得税app,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手机应用。个人所得税app除了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各项目申报、修改等操作外,还开发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功能,今天为您推荐八种常用功能,快快收藏哦~

一、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明细查询到预扣预缴环节申报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

此项功能主要来自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字段。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即人们常说的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项目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操作流程: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常用业务”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进入;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并选择所得类型即可。

另外,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点击“申报信息查询”中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也可进行相关内容操作。

二、税收优惠备案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的情况。

操作流程: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可以看到“备案信息查询”中的三项税收优惠备案查询项目,包括: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查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备案查询、税收优惠备案查询(已备案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查询)。

三、发现信息冒用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信息是否被其他单位冒用。

操作流程:1. 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右下角“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四、个人所得税信息通知

个人所得税app右上角有通知项目,当无未读消息时,右上角无数字显示;当未读消息大于等于1条且小于等于99条时,右上角显示对应的消息数字;当超过99条时,显示“99+”。消息展示只有标题的列表页,点击标题后进入详情页,消息区分为已读和未读两种。

五、开具纳税记录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在“证明开具”项目中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纳税记录可以验证:

(1)通过手机app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进行验证;

(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输入右上角查询验证码进行验证。

六、票证查验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多种税种票证的真伪查验。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公众服务”模块,点击“票证查验”项目。2. 通过首页右上角“扫一扫”功能进行查验。

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包括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当年服务户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多项信息。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查询”模块,点击“其他查询”项目中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八、税务咨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纳税咨询,也可以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进入,点击“我要咨询”项目。

2.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公众服务”模块进入,点击“热点问题”项目,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来源:每日税讯、小陈税务、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93

【第5篇】北京国家税务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等精神,按照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等,设立了北京特派办。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对此评价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成立了跨区域税务组织,这是实现税收管理服务集约化、高效化的趋势性规律,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创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总局开展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适应了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进一步优化营商办税环境。北京特派办通过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有利于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为诚信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北京特派办的设立,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既可有效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又可有效减少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多头重复检查。

【第6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这张图转给身边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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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三项制度

为全面深入'三项制度'的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培养税收法治思维和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收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城北区税务局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

一是学习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税收法治理念。组织税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青海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相关标准参考意见(试行)》《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重视税收法定程序、提高税收法治理念,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

二是建立税收执法行为跟踪监控机制。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区局对2023年1-9月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检查通报,要求各税务分局对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促税收执法人员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同时加强同各分局负责人和文书制作人的沟通,预防和减少税务行政争议。

三是加大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培训力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区局法制股人员分别来到局属第二税务分局、祁连路税务分局、小桥税务分局和西川税务所,现场讲解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的制作流程,对税收违法案件需制作的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进行规范,要求在处罚文书制作中注意语言文字适用正确,违法行为情节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表述清楚,法律条款引用准确。促进税收执法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执法文书规范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每个税务分局实际,确定2名税收法制员,负责税收法治联络工作和行政处罚具体操作事宜。

四是建立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监督机制。强化税务行政处罚业务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理念,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对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对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

来源:城北区税务局

【第8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03

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1

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推荐阅读:两种卷式发票还是有区别!

4

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5

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6

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7

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8

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04

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05

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so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第9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性能,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互联网应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11月16日8:00(星期五)至2023年11月20日8:00(星期二)对网上税务局等外部互联网应用系统进行停机维护。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豫税通、门户网站、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网上领购、成品油库存下载、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摇奖、互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出口退税、微众税银、网上直报、财务资金监管软件等基于互联网办税的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2023年11月16日前完成互联网涉税操作相关事宜。

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努力缩短停机时间,如停机维护提前完成,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第11篇】上海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

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伦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第12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12366热线2023年6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7-20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三、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印花税应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印花税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6、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7、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8、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9、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10、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

1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2、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13、税务机关如何对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向出口企业开具电子化出口退(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5、纳税人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6、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7、保险企业在计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时,其中的“保费收入”是否包括确认的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是否需要扣除分出保费?

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特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原保费收入总额直接相关,与企业分出保费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计算全部保费收入时不需要减去分出保费的金额。

18、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个人从国外代购商品在微信上卖交个人所得税吗?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个人从外国代购商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办理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您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示,您还没有及时办理并缴纳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办理汇算并缴纳税款。在您办理汇算并足额缴纳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2、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足额缴纳2023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您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补缴税款。在您足额补缴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3、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24、为什么收到的发票票面税率栏是*号?

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5、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咨询】我公司属于山西省某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近日,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支持省属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加快项目混改及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集团内进行业务整合,我公司将部分货物(有矿井采掘机器设备、电力设施及原材料)和不动产(办公楼、职工宿舍、材料库及地面建筑物)划拨给集团内其它公司,请问我公司向集团内其它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包括已使用过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来看,你公司将“货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划转给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公司,如果只是“有偿转让划拨资产”,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转让划转资产”同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第14篇】辽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7日起,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第15篇】江苏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2023年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2023年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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