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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私车公用的费用处理前提
如何区分无法区分单位生产经营费用还是个人费用:签订租赁合同
1.如未签订租赁合同(含签订无偿使用合同)
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 如报销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 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 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如签订租赁合同
至少能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哪些费用能税前扣除
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四、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费用,增值税上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是用于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进项抵扣。
五、租金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金一次性(可分月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个人所得税还得按规定申报(虽应纳税额为0元)。
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答: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六、代开发票涉及税费
1.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总的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七、合同条款参考
实务中,往往代开发票涉及到税费企业是“负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要是把税费包含到租金里面就可以以租金形式按规定扣除。
合同条款参考:(**)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汽车每月租金为:
1.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附加租金:为甲方收取汽车租金时,按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具体金额以完税凭证为准。
3.上述租金包含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
4.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时,需要提供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
八、偶尔性:私车公用
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 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 ,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5月10日(10:00)-7月08日(17:00)
补报名时间:8月05日(10:00)-8月16日(17:00)
考生们不仅要关心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还要关注备考的相关内容。对于考生来讲,提前做好考试准备是很关键的,下图是小编整理的考试相关信息,希望大家认真阅读,做好考试准备。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全部考试信息,决定报考的考生尽快抓紧时间报名,专心备考。最后小编祝大家都可以顺利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以下数据只是笔者多年的观察,用来判断未来的征管趋势和背后征管逻辑,仅供参考,准确性不是很高,如果非常在意数据准确性,建议读者自行收集。
一、预测未来五年(直到2028年)中国税制结构的变化
1.增值税立法持续推进,未来五年肯定会改革完成。简并税率,降低税负,真正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税务局以电子发票改革+大数据+ai智能等技术合力的突破口,并加之配套的财税体制改革(例如消除招商引发不合理的财政返还),形成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增值税征管体系,使虚开专用发票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加大打击虚开普票行为,这样税务局就很可能可以管住“每一张发票”。
2.2025年国家层面将建成全国一体化的政务平台,实现政府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个平台一旦建成,将为税务局“以数治税”提供很好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这为未来开征房产税,甚至“遗产赠与税”等直接税,打下很好的基础。
3.金三+金四系统将控制住发票,使企业和个人用发票套取利润从而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空间就越来越小。再加上政府大数据集成等手段,直接税比重将逐步提高,创造一个很好的征管环境。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23年占比不到10%,如果按照每年个人所得税增长20%,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不超过5%计算,那么到2025年占比会超过15%,到2028年会超过20%,达到oecd直接税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再加上其他类型直接税,例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遗产赠与税等,直接税整体的比重超过50%,都是有可能的。
4.税收违法或者犯罪将从虚开发票为主变成以偷逃税罪为主的。按照现阶段的法律框架,这类违法行为都必须行政处理前置,税务行政争议增多是必然趋势。
二、为了迎合上述税制的大变化,税务局预计会做以下几个大动作
1.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来迎合这次税制改革。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各个部门信息交换义务和信息保护。其次,在直接税为主的时代,结合大数据让征收方式更多采用税额确认模式。说白了就是税务局先帮你算个税,纳税人再确认下就行,俗称“免填单”制度。这种征管方式在技术上已经实现,但是需要相关法律配套跟上。最后,直接税时代的纳税人纠纷数量肯定会大于间接税时代的,如何构建一套全新的税收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修改配套法律,使之跟上形势的要求。
2.补充新人适应直接税征管模式。
18年国地税合并时,有74万税务干部,其中老干部占比高。预计从2023年到2025年这批干部中退休或者退居二线的,预计会达到30万。为了补充新鲜力量,税务局从2023年到2025年预计会招聘10万干部,以95后的应届生毕业生为主。笔者预判:到2025年税务干部人数会稳定在50万人左右,其中35岁以下(90后)预计超过一半。就是说经几年改革,百万税务大军裁军一半,干部年轻化、高素质化是必然趋势。
由于金四系统上线和运行,税务机关在能管住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那么多一线税务征管干部。那么这批新招聘的年轻大学生大部分将充实到稽查线或者纳税风险评估口,稽查队伍数量会维持在10万左右(占比超过20%),适应征收直接税的征管和稽查模式。
3.完整培训体系铸就一批年轻的精兵强将。
由于大部分毕业生本科并没有系统学习过税法知识,这批新人入职后可以通过比武大练兵或参加税务师考试的方式(例如我见到很多年轻税务干部在考税务师),提升税收知识和业务水平,用上这些数字化的新装备,经过5年的锻炼和提升,等到这批应届毕业生30岁后,威力就会马上体现出来。
4.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人才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局曾提出法制人才占比为税务干部的5%。预计现阶段从事法制审核的人数才2万,大部分集中在执法一线。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公职律师人数2023年都超过了6000人,到2025年公职律师很可能突破万人,加上公务员持续扩招到2028年,保守估计,税务公职律师将突破1.5万人,从事法制审核队伍队伍会突破2.5万,以应付直接说时代税务争议的大爆发,从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三、税制环境大变革给涉税服务中介带来的影响
1.税务合规比税收筹划更重要,防稽查能力是财税工作者必备技能。
高素质稽查队伍和有震慑力的稽查,加上“以数治税”征管模式,财务工作者评价税务工作唯一标准就转化为:如何防稽查,以稽查的检查标准为一切税务工作的衡量。更加重视被稽查选中后,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税务筹划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大中型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是重点税收监管人群,也是直接税主要来源。
全国年营收超过2000万以上的企业超过300万户,其中工业企业预计在50万家,个人家庭资产超过1000万的家庭预计超过200万户,个人年收入超过50万(或者家庭收入超过100万员)的占比预计在2-3%,保守估计超过600-1000万户家庭。也就是说能纳入税务局重点监控的纳税人预计超过2000万户。按照10--20%的抽查概率,每年就是300万纳税人有可能进入稽查或者纳税评估或者税收自查视野,其中5%的检查户(约15万户)进入税务稽查环节,人均稽查户数预计在2户。考虑到稽查队伍大部分税务干部是从事检查工作,那么稽查局的检查人员人均入户检查数量在3户。查一家企业要两名检查人员,那么每名检查人员每年入户检查数量不会低于6户,就是每个检查人员接近两个月要结案一起涉及直接税方面的偷逃税违法行为,检查速度和频率会进一步加快。
3.税收高监管模式要求对财税人员的素质提出很高要求。
监管环境激发企业对高素质的涉税服务人才的需求。这类高素质涉税服务人才主要集中在税务师行业和律师行业。
以拥有税务师资格作为直观衡量税务人才的入门条件。到2023年全国拥有税务师资格证人数在23万左右,其中在税务局上班预计在5万左右。而税务师行业百强所的执业税务师约1万人,整个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税务师人数也就是在4-5万。因此企业中拥有税务师资格人才预计在12万左右。笔者观察到现象是年营收超过1亿元工业企业才考虑招聘具有税务师资格证的财税人才,那就是说95%的中型企业(接近280万)是没有专职的税务人才来应对税务监管。
以律师行业为例:2023年60多万律师,具有税务师或者注会的税务律师或财税律师(简称“持证的税务律师”)为2000人。本人预测律师行业执业律师人数突破100万后,“持证的税务律师”也就是5000-10000人,其他没有注会或是税务师的执业律师会超过2-3万。很明显,“持证的税务律师”是未来提供税法服务的主力军。
4.税务争议以行政机关内部消化为主,外部救济为辅。
预测到2025年甚至到2028年,有能力提供应对稽查或者纳税评估或者税收自查,并具有税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证的人才预计一万人,95%企业只能自行应对税务监管。其中专职长期应对税务稽查的持证税务律师预计500人左右(预计每个省也就是10-20个人,6到8个团队而已),年人均办案量10件,聘请持证税务律师应对稽查的代理率不会超过5%。能进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预计也就是1-2万件,大部分争议是在征管和稽查环节内部消化掉(比如自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的主渠道,预计到法院环节的案件约2000-3000件/年。
四、结语
征管趋势背后的征管逻辑就是高强度的税收监管。因此笔者给纳税人建议是:拒绝一切野路子的税收筹划方案,高度重视税务合规,重视税务稽查的知识学习,学会寻找专业人士或者辨认专业人士(如看他有没有注册会计师证或者税务师证),借助专业人士做财税合规。总之,税务合规才是最好的节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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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大家抓紧学习。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政策解读: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公告》规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七、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公告》规定:(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八、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摘要)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三新”统计,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其普查内容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四类普查表。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部分行业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税费、房租、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表。
包括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业务量情况。
五、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持移动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网上直报、pad采集、部门报送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
六、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23年1-9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23年7-8月)。
1.工作准备。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3年7-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23年7-8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3.生成清查底册。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有条件的地区可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五)实施单位清查(2023年8-12月)。
1.清查告知。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
2.资料准备。将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
3.实地清查。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
4.数据编码与审核。普查员上传pad采集的数据。县级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组织清查表数据审核。
5.查疑补漏。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
6.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上报清查结果。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8.全国数据审核。国务院经普办组织开展清查表数据审核工作。
9.编制普查名录。国务院经普办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用单位名录,并统一反馈省级普查机构。
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六)登记准备(2023年11-12月)。
1.个体经营户抽样。省级普查机构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选样本。
2.数据准备。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
3.普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普查对象告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普查登记(2023年1-4月)。
1.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3年4-8月)。
1.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基层数据验收。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九)普查数据汇总(2023年5-9月)。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省(区、市)数据。如需推算分市县主要指标数据的,由省级普查实施方案规定。
(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23年5-6月)。
国务院经普办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组织实施。
(十一)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23年8-11月)。
1.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共享。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3.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资料开发(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资料进行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普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十三)普查总结(2023年9月-2023年2月)。
1.地方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2.国家总结。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领导。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
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普查和数据评估认定工作;金融、铁路部门成立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分别开展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工作,金融部门还需参与本行业普查数据审核;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单位名录资料。各相关成员单位还需提供业务统计资料。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参加地方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按照统一布置开展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全面质量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
本方案由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退税政策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举措。今年以来已有2000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超过去年退税规模的3倍,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扩大留抵退税实施范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这些企业的存量、增量留抵税额均按100%全额退还。自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加快留抵退税实施进度。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6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确保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在此基础上,大幅提前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将中型企业退税由三季度提前到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大型企业由四季度提前至6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确保政策效应在上半年集中释放。
出口退税
——加大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力度,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
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
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二、减税政策
减征部分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减征“六税两费”
2023年1月至2024年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上半年,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降费830亿元。
企业所得税有优惠
2023年1月至2024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上半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再减半政策,新增减税477亿元。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从2023年起,企业可以在每年10月申报期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免税政策
免征部分增值税
2023年4月至2023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基础上,2023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793亿元。
2023年5月至2023年底,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至2023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缓缴政策
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今年以来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办理缓缴税费5257亿元。
五、延长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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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深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税收宣传中心的指导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在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举办“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第十一届(2023年)全国税法知识竞赛”活动。活动采取互联网线上答题的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4月9日启动,6月30日截止。
二、参赛对象
面向社会公众,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税务干部、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高等院校学生等。
三、竞赛规则
1.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平台,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线上答题。
2.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www.cctaa.cn)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cctaawx)的“知识竞赛”页面,进行实名注册、答题。
3.试题共100道,全部为单选题,满分为100分。
4.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5.参加答题人员应按照组织单位要求,认真填写“推荐单位”信息。
四、奖项设置
竞赛奖项设有个人奖和组织奖。
1.个人奖。个人奖将在所有满分答卷中随机抽取,本着机会均等、透明的原则,抽取个人奖52名,其中一等奖2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10名,每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20名,每名奖金1000元;优胜奖20名,每名奖金500元。
2.组织奖。根据各地方税协或有关单位组织答题的总人数评选优秀组织奖10名。其中,一等奖1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3000元;三等奖3名,每名奖金2000元;优胜奖4名,每名奖金1000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向组织奖获得者颁发证书。
五、有关事项
1.请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推动竞赛活动取得实效。
2.获奖名单将在《注册税务师》杂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
3.答题通道于4月9日启动,6月30日关闭。
4.主办及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赛抽奖。
六、联系方式
宣传编辑部:010-68413988—8804
全电发票的特点:无需领用发票,无需邮寄,无单张金额限制,无行数限制,无需盖章,
全电发票开票流程
一、蓝字发票开具
1. 打开广东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2. 登陆-密码登陆(税号-用户名-密码)(用法人/财务负责人/开票员身份税务账号,如不记得账号密码,可以用法人微信扫码登陆。)
3. 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4. 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发票票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
5. 选择购买方信息(可以旧系统导入,也可以直接输 xx市xx 联想出来结果)
6. 录入开票信息(项目名称可以使用旧系统导入)
7. 录完信息 直接点发票开具。
8. 开完界面,下载发票文件pdf或ofd格式保存存档(自己打印一份做账),也可以直接发客户邮箱,可以发二维码给客户自己下载。
9.预录客户资料及开票项目(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
二、红字发票开具
1. 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
2. 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开票日期起,查询出来最近开票-选择要红冲的发票-提交
3. 返回第1步,红字发票开具,查询-开具
全量发票查询
1.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2. 点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
3. 全量-查询类型(开具发票查销项,取得发票查进项)-选择开票日期起止-查询
导出原开票系统数据
二,航信白盘
1,系统设置-客户编码-导出-选择导出路径-确定
2,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导出-选择导出路径-确定
一,百望黑盘
1,系统设置-客户编码-导出-保存类型xml-保存
2,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导出-保存类型xml-保存
三,税务ukey
1,系统设置-客户编码-导出-保存类型xml-保存
2,系统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导出-保存类型xml-保存
导入数据
一.航信白盘
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
1.项目信息维护(商品编码)-税控批量导入-选择导出文件-导入
2.客户信息维护(客户编码)-税控批量导入-选择导出文件-导入
二.百望黑盘/税务ukey
1.项目信息维护(商品编码)-税控批量导入-选择导出文件-导入
2.客户信息维护(客户编码)-税控批量导入-选择导出文件-导入
3.导入后会显示失败,点查看失败原因,下载文件,打开文件,都删除简码,然后重新导入,选择批量导入,不要选税控导入,导入完成ok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的一个关键环节。它指的是税务局依法对纳税者切实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义务人切实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而进行的监督管理。纳税者、义务人必须要接受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检查,如实陈述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能拒绝、隐瞒。税务局依法作出税务稽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经过税务稽查,既有益于深入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法纪,提升纳税监管,依法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财政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者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提升经济核算,提高效益
税务稽查
一、公司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税务稽查
1、所得税税负异常
所得税税负异常,特别是税负在本地、同行业长期偏低,这也会增加被稽查的概率。税负是一个计算的结果,税务局不能凭税负征税,但税负对稽查概率的影响是存在的。
2、企业经营异常
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表现在公司提交给税务局的报表之上。负债表、利润表、现流表,都是会不同角度传递出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与此同时,这些表内的指标又各有其客观的勾稽关系和内在规律,报表中的矛盾、不正常数据,往往会引起税务人员的怀疑,进而导致被稽查报表分析是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但稽查上的报表分析却自有其特点:某企业一直处于年度亏损状态,资产负债率较高,并资产负债率一直在增高,与此同时资产总额也在增高。对应于利润表往往也能印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恶化。
3、属于重点稽查行业
每一年税务稽查工作都是会明确一些重点稽查行业,公司如果不小心生于其中就有更大可能性被抽中,平时可以多关注新闻,关注涉税的论坛,多参加涉税的培训与交流,增加信息来源的广度和深度,尽量把握住稽查的动向,提前准备
4、发票违规
发票是税务局掌控企业运营与纳税最重要的东西,在发票问题上尽量避免违规行为和疑似违规行为,特别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升日常发票审查工作,防止被其他单位的违规行为牵扯其中,如果公司涉及发票违规,被稽查的可能性将会提高
5、举报
逐渐增多税收违法的败露来自于举报,但举报也是有正常举报和恶意中伤之分,捕风捉影,以泄私愤而向税务机关举报企业税收违法,也会导致被举报企业陷入稽查风险之中,加大税收遵从成本,规范业务、规范内控、规范会计处理,以此减轻举报带来的稽查压力
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有哪些?
01|虚开发票
现在国家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0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0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有些企业最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局就会对公司展开分析调查,确认公司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5|虚列员工工资
针对员工工资,税务局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0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局清查的重中之重。
07|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都是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如果公司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局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七一”前夕,各地税务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回顾党的光辉历程,讴歌党的丰功伟绩,展示在党的领导下税收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表达听党话、跟党走的坚定信心。
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举行“知史爱党守初心 兴税强国担使命”党史知识竞赛决赛。此次活动检验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达到了以赛促学的效果,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党员奋进向上的精神面貌,向中国***成立100周年献礼。王培炎 摄
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举行升国旗暨重温入党誓词活动。省局党委书记刘虎领誓,300多名党员干部重温铮铮誓言,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张兴宇 摄
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举办“回首光辉历程 不负时代重托”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暨“唱支歌儿给党听”职工合唱比赛决赛,上海市税务系统近1500名干部职工欢聚一堂,通过唱红歌、学先进、温誓词、听党课,赓续辉煌历程,凝聚奋进力量。谷研 高晗 摄
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举办“不忘初心跟党走”文艺演出。演出以音乐、舞蹈、诗歌、情景表演等多种形式庆祝建党百年。图为福建省副省长郭宁宁(右三)在演出结束后慰问演职人员。叶生成 摄
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举办庆祝建党100周年暨“两优一先”表彰大会,向省局机关老党员代表颁发了“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并表彰全省税务系统优秀***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王克伟 摄
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举行庆祝建党100周年表彰大会暨“永远跟党走”大型文艺汇演。图为海南省税务局局长刘磊为全省税务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奖。陈荣琨 摄
“七一”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广大税务干部纷纷在“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标识前合影留恋,共庆建党百年华诞。李蕾 摄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举办庆祝建党100周年“翰墨挥洒庆盛世 丹青妙笔颂党恩”书画摄影展。金琳 李祥林 摄
“七一”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举办全区税务系统“唱支颂歌给党听”歌咏比赛,用红色歌曲唱响宁夏税务人“永远跟党走”的赤子情怀。马国柱 王勤 摄
“七一”前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举行庆祝建党100周年红歌献礼活动,表达税务干部对新疆这片热土的炽热情感。图为歌舞伴唱《新疆好》,倾情演绎了祖国边疆在中国***的领导下欣欣向荣的美好生活。丛日胜摄
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开展“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典礼暨“两优一先”表彰大会。图为宁波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梅昌新(左)为老同志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杨思远 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举办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主题党日活动。图为厦门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林苏滨带领新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黄国强 曾霄 摄
来源:综合各地税务机关报道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今天刷到文章,讲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的一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2035/content.html
网上的文章分析说,这个文件是为房产税推出做准备的。
如上截图,这篇文章来自新华网:不动产登记已全国联网,房产税渐近?
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caiyan/ksh/264.htm
建议大家阅读原文。
房产税,最终应该是与国际接轨,收1%-3%。个人预测,房子当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抵扣房产税。比方说,2008年的房子,当时新房卖4000块每平,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是折合2500块每平,那么就是这2500块的房产税的抵扣。如果现在是200万一套,当年是125平50万一套,开发商2500块每平的土地成本就是摊派到31.25万的土地出让金。
这14年,如果是按照50万的1%收,就是5000块每年,已经抵扣了7万块,还剩24.25万的余额。
接下来,就要按照200万估价收1%的房产税了,24,25万的余额还能免税十年。
十年之后,如果估值涨到300万一套,就要每年缴纳3万的房产税。
假如是收2%的房产税,也是以此类推。大概率,不会给家庭1-2套或每人60平米的减免。
房产税,它在美国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美国地方的警察经费,学校等公共设施都来自房产税。
租房的人付房租给房东,房东付房产税,这样就约等于租客也在缴纳房产税。
纳税光荣是国际惯例。没有警察巡逻,就有黑命贵打砸抢,零元购,整个小区房价持续阴跌。
按照这种算法2000年的房子,土地出让金的余额应该已经归零了。可能2005年出品的房子,土地出让金的余额都已经归零了。
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是同质同源。土地出让金,本质上就是房产税,是一次性收缴的,由开发商代缴。
所以,如果搞一个房子的土地出让金余额,对于所有的购房者来说都是公平的。
这种房产税模式下,一二线的老破小的溢价会消失。谁出300万买上海的老破小,谁就是韭菜接盘侠。因为,那个房子的土地出让金余额肯定已经归零,将来按照300万的估值每年缴纳1.5%的房产税,就是每年4.5万的房产税金。如果是跌到150万一套,每年按照1%的房产税率,也将是1.5万每年。
2023年,随着全国房产联网的完成,房产税应该会在全国各地落地了。大家买房,将来都会查一下:土地出让金余额。
个人感觉,将来全国房产税平均收1.5%的概率比较高,可能各个城市会有其各种的税率。
全国房产按照将来缩水到400万亿,1.5%的房产税就是6万亿的税金。如果是缩水到300万亿,就是4.5万亿的税金。
2023年我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6.5万亿。而之前网上有预测,我国的总房产是450万亿,但是2023年后很多城市的房价又涨了一波。
感觉,将来就是房价软着陆到300-400万亿总值,然后按照1.5%的房产税率每年收4.5-6万亿的房产税金。
房产税,就是不让中间商赚差价。开发商=中间商。
谁家买房在高位,只要是新房,就有土地出让金余额,可以抵扣将来的房产税。炒房客手里的二手房,就会余额不足,进而落实:房住不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一批政策举措,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落实减税降费和提高服务效能上精准发力,在完善法治体系和加强税收监管上创新推进,在深化国际合作和扩大国际影响力上主动作为,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四手棋”统筹发力 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坚持以“放管服”改革破发展难题、优营商环境,用“放管服”改革办法提升宏观政策效能。
十年来,税务部门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统筹发力、稳扎稳打,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年年深化、步步深入,推动实现纳税缴费减负增效,税费服务智能便捷,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精准高效落实退税减税降费,下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先手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退税减税降费等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数据显示,2023年—2023年,我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达到8.8万亿元,宏观税负从2023年的18.7%降至2023年的15.1%。在减税降费等一系列政策激励下,2023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约1300万户,为2023年的2.4倍。
为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纳税人特征,建立涵盖9大类4219个税费政策的标签体系,今年以来,累计33批次向4.56亿户(次)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
特别是在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税务部门采取“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工作策略,推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真金白银”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截至8月31日,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3万亿元。
政策红利从“纸上”落到“账上”,助力更多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894万户,同比增长4.6%。
——精简办税缴费程序资料,下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关键棋”。
简政放权,要把该放的权力放掉。税务部门在减审批、减流程、减资料等方面持续发力,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2023年的87项减少至目前的1项。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实行财产行为税“十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填报表单数量减少超62%。
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实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数据归集更高效,数据应用更广泛。目前发票在线办理功能持续升级,发票使用成本逐步降低。
从审批到备案,再到备查,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享受优惠更加便捷。现在,纳税人只需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还进一步简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数量减少40%,98%以上纳税人填一张主表即可完成申报。
企业开办的便利程度是反映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在武汉,新办企业只需登录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开办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信息,无需出门即可收到“开业大礼包”。“‘礼包’里,工商、税务登记一应俱全,还有公司印章、税务密钥,办理开业申请的体验真不错。”武汉春时云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先生说。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需要跨省经营。税务部门在京津冀、成渝地区试点简化企业跨省迁移程序,迁移业务办理由原来8个环节、限时20天压减为1个环节、当天即办。
此外,税务部门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改革,全国税务注销户中享受“即办”“免办”简易注销的比例上升至95%。
——不断创新升级线上服务,下活网上办掌上办“创新棋”。
“以前必须到办税服务厅才能办理的业务,现在都不用跑了,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轻松完成办税缴费业务,太方便了!”张家港海德思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蒋凤霞表示。
蒋凤霞的感受,不仅是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缩影,也是税收领域“放管服”纵深推进的印证。
近年来,“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口中的热词。税务部门持续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向网上延伸,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截至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全部实现“非接触式”办理。
针对部分地区疫情多点散发的情况,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优势,全面开展“云办税、云辅导、云咨询”,实现税费服务“不断档”、退税减税“不延误”。
——持续优化拓展线下服务,下稳便民惠民利民“保障棋”。
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构建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
连续9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推出一系列便民、惠民、利民的服务措施,助推营商环境向好向优。
深入推进“税银互动”,自2023年税务部门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实施“税银互动”以来,已累计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贷款1723.71万笔,贷款金额5.71万亿元,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联合全国工商联深入开展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商联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活动2万余场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近2000万户次。
按照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以“纾困解难 助力发展”为主题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今年以来,各地制作推出中小企业税费支持政策特色宣传产品近4000件,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题辅导讲解3.1万余场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950万余人次。
十年来,纳税人满意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23年满意度综合得分为87.2分,较2023年提高7.48分。
“四同步”联动用力 维护公平竞争法治秩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十年来,税务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完善税收法治体系,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加大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同步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更加完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税收法定进程有序推进,税收立法进程也在持续加快。税务总局在参与税法起草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税法出台工作。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其他税种立法工作正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税务部门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强化合法性、权益性审查,审核率保持在100%,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高。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健全税务执法规范约束,编制发布涉及6个领域93个权责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权责清单》,推动税务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执法信息网上记录、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温度与力度同步彰显,税务执法更加科学精确。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
税务部门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理念贯穿税务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总结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有效做法,形成“五步工作法”,即在税收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先进行提示提醒、再督促整改、后约谈警示,对仍不配合的纳税人进行立案检查和公开曝光,充分体现税务执法的“刚性”和“柔性”。 (下转a2版)
(上接a1版)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在20个省税务局开展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涉税争议化解在基层。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各地税务部门建立1007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已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2525件次。
——信用与风险同步施治,分类监管更加精准高效。
设计300多个监控指标和1000多个智能规则,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逐步实现“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我国税收征管在合作、合并到合成的改革路上不断优化。
“‘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能够运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时精准‘画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通过应用一系列规则指标和算法模型,可以对纳税人开办、领票、申报、缴税、优惠、退税、注销全生命周期的信用以及各环节待办业务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对高信用纳税人压减环节快速办结,对中低风险纳税人提示提醒更正差错,对高风险纳税人及时阻断化解风险。
同时,税务部门加大对高风险纳税人抽查力度,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更加“精、准、狠”。“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分析应对的风险纳税人户数年均下降22.1%,户均查补税款年均增长29.7%。
——重点打击与常态治理同步发力,税收秩序更加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离不开税收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税务部门坚持重点打击与常态治理两手抓,不断积极探索、区分情况、有效施策,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
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税收监管,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在常态化联合打击方面,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入进来,六部门建立起了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力推进,继续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行为。
2023年,六部门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作为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召开5次推进会,制定两个专项通知,部署30余项具体举措,加大对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狠打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打早打小、打准打狠,坚决不让留抵退税“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4月1日—8月31日,累计挽回税款损失119.9亿元,累计曝光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708起,释放出严厉打击恶意骗税、维护税法权威的强烈信号。
“四维度”深化合作 更好服务对外开放
十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立足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切实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形成多边合作和双边合作相互促进,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层面、全方位国际税收合作架构,促进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
——加大国内国际联动力度,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际税收事项审批变备案,递延纳税政策持续发力,对外付汇便利性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着眼于构建常态长效的服务机制,加强国内国际联动力度,让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越来越有感。
在优化“引进来”营商环境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税流程,帮助纳税人“一站式”完成非居民企业登记、扣缴税款申报、对外支付备案等业务办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对外付汇业务时效,办理时长从2天缩短至8分钟。
“近年来,各项国际税收优惠、企业经营便利举措不断落地,我们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有增无减。”东南亚著名商业集团——sm集团中国区总经理约翰逊·吴说。
一组数字证明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2023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15万亿元人民币,较2023年增长62.9%,吸引外资保持世界第二;2023年1月—8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927.4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6.4%。
为更好支持企业“走出去”,2023年,税务总局建立起全面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及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的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机制,目前已公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104份。对“走出去”企业涉及的国内税收制度文件和已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系统性集成和分类处理,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并修订更新,帮助“走出去”纳税人用好用足相关税收政策。
——延伸“一带一路”合作深度,推动税收征管能力共同提升。
2023年以来,税务总局认真践行***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构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合作平台,中国税务“朋友圈”不断扩大。
2023年4月18日,首次由我国税务部门主导发起并主办的高级别国际税收会议——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建立。
2023年9月7日—9日,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顺利召开,各方围绕税收征管信息化、纳税服务信息化、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前景展望等议题进行充分交流。
2023年9月19日—21日,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顺利召开,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中介绍了中国税务部门为推动实现合作机制美好愿景展现的责任与担当,并为进一步发挥合作机制作用,提出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学习共享平台、持续提升税收数字化水平三点倡议。
三年多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秉持开放包容精神,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议题的活动,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交流提供线下线上平台,推动各方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水平,为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障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包容性增长贡献税务力量。
三年多来,在我国税务部门的发起和倡议下,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更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截至2023年9月底,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
——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度,国际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以服务“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为导向,我国加快与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分别与厄瓜多尔、智利、阿根廷等34个国家(地区)新签或修订税收协定或议定书。截至2023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
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税收协定签署生效后,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消除双重征税、提供税收确定性、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起到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税务总局在税收协定框架下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相互协商,已为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约283亿元。
“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承运方更有信心和底气在重庆发展国际货运业务,我们也因此有机会争取到更多的订单。”重庆浩航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灿说。
在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我国通过夯实反避税工作基础、加强反避税信息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取得明显成效,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了“管理前置、服务优化、调查精准”的科学规范新阶段。
——拓展全球税收合作广度,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改革。
十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2023年,首份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公报签署后,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交立场文件50多份千余条意见。
2023年,我国首次承办全球性税务大会——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及达成合作意向11个。
2023年,主办第五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签署《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
2023年,主办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各成员就分享改善营商环境做法、促进sgatar成员交流能力建设实践经验等内容达成重要共识。
2023年,主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展现中国税务部门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减税降费等领域取得的成果。
2023年,相继举办两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线上会议,分享“战疫情 促发展”的税收实践经验,并为相关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
2023年,中国加入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多边共识,国际税务影响力持续提升。
2023年,联合财政部、厦门大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中国—oecd联合培养税务法学硕士项目”,开创中国与oecd在专业领域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的先河。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8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与25个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在今年初举行的“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上,印尼税务局局长苏尔约·乌托莫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中国税务部门在持续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推进国际税收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和实践,其创新开展的智慧税务建设、“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为当前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站在新的起点,我国税务部门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持续推进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税收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月17日,全国税务工作视频会议召开。连日来,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传达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组织税务干部围绕会议精神展开讨论。广大税务干部纷纷表示,会议凝聚共识、振奋人心,为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吹响了奋进号角,新的一年要围绕会议确定的目标,凝心聚力,勇毅前行,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更多更大税务力量。
会议凝聚共识 汇聚奋进新征程强大力量
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局长刘雅丽表示,工作报告通篇贯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这一主线,既有冲锋之号,又有务实之策,给人以振奋、信心、力量。新的一年,将紧紧围绕“抓好党务”部署狠抓落实,特别是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等,守正创新推动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谱写新时代新征程的新篇章。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表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谋划部署了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的蓝图目标,号角激荡澎湃催人奋进。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主线,围绕“五个突破”目标,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加快智慧税务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群表示,宁夏税务部门将沿着税收现代化宏伟蓝图,以抓好党务为牵引,以干好税务为根本,以带好队伍为保障,着力打造忠诚税务、法治税务、便民税务、智慧税务、高效税务、清廉税务,努力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实现新跨越,为服务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描绘未来站位高远,现代化蓝图催人奋进;谋划当下科学精准,开局年目标令人振奋。”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洪义表示,新的一年,将充分发挥璧山税务部门作为全国纳税服务示范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税务总局直报联系点示范引领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更多亮点,取得更大成果。
河南省禹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家麟表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心描绘了2023年新征程“作战图”,内涵深刻丰富,措施务实精准,为新一年税收工作锚定了目标,确定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供了思路。
浙江、湖南、甘肃等地税务局第一时间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与会领导干部一致表示,将守正创新抓好会议精神学习和落实,勠力同心、勇毅前行,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取得新成效。
成绩令人自豪 提振奋进新征程强大信心
惟其艰巨,所以伟大;惟其艰巨,更显荣光。
广大税务干部认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忠诚担当之路、接续奋斗之路、攻坚克难之路、求新求成之路、攀攻进取之路、向上向善之路全面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和新时代十年税务人共同为之奋斗的税收现代化,令人振奋,催人奋进。
“过去十年税收不凡历程,历历在目、记忆犹新,我们奋斗其中,更收获其中。”深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晓林表示,深圳税务部门将深入领会新时代十年税收成绩来之不易,更加坚定为税收事业奋斗的决心信心,以更自信之姿、更务实之举,坚定自觉为党的税收事业不懈奋斗。
江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扎根表示,过去的十年是发展的十年,也是奋进的十年,特别是2023年,在税务总局党委领导下,江西省税务局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先后推出一系列务实措施,为市场主体送上“及时雨”;建立由省政府主导,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切实落稳落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制定《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打造“10分钟办税便利圈”,不断增强办税缴费体验;通过“万名税干访万企”“一把手走流程”“百局调研”等活动,为经济发展添活力。
“一年一小步,十年一大步。”吉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张鹏飞表示,2023年,按照税务总局党委部署,吉林税务部门围绕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推动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在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吉林省政府专门表彰退税减税降费工作。
回顾2023年的工作“成绩单”,陕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表示,陕西税务部门在抓好党务方面,聚力打造了“秦税先锋”党建品牌矩阵;在干好税务方面,全年落实系列减税降费优惠超过千亿元,“税务管家”助力留抵退税的做法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在带好队伍方面,首次建立税务干部到地方交流任职机制,一大批干部得到成长和历练,干部职工心齐气顺劲足的局面更加巩固。
“作为基层办税服务人员,我幸运地成为税收十年变革的亲历者、见证者。”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山东省济南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山清说,“我将始终把纳税人缴费人装在心里,在税收现代化新征程上担当作为、锐意进取。”
山西、内蒙古、辽宁等地税务部门干部表示,在学习领会会议精神中,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新时代十年,全国税务系统攻克一个个难关险阻,创造了一项项显著业绩,让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凸显。
目标鼓舞人心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调整充实完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和推进增强提升“六大能力”。历经十年奋进的税收现代化,再次明确新目标、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河北省税务局召开党委会深入学习讨论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具体举措。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俊峰表示,河北税务部门将紧紧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牢牢把握“政治引领、基础夯实、能力支撑、质效提升”四个方面,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奋力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谱写更美河北税务篇章。
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董涛表示,紧紧围绕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六大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对标对表、苦干实干,奋力把税收现代化建设蓝图“大写意”,一笔笔绘制成大连税收工作的“工笔画”,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赛道上抢出新机遇、争出新优势、拼出新成绩,努力争当东北振兴的“跳高队”,不断书写好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大连篇章。
江苏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志水表示,将锚定“扬优势、补短板、激活力、争一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引领,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以对标“四精”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抓手,以纳税人缴费人、基层税务人和地方党委政府“三个满意”为目标,努力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展现更大作为。
“调整充实完善后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内涵丰富、路径清晰。”厦门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表示,厦门税务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厦门“小而精、小而美、小而优”的优势特点,重点在精细化、合作化、立体化、数字化等方面下功夫,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高颜值的税收现代化尖兵,加快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
围绕新征程税收现代化部署,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表示,青岛税务部门将以“六个加力提效”作为未来青岛税收现代化的主攻方向:在党建引领、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上加力提效,在数字驱动、税收现代化进程上加力提效,在赋美岛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加力提效,在筑牢安全屏障、强化风险防控上加力提效,在人才强税、干部队伍培养上加力提效,在清风护航、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加力提效。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曹杰锋表示,围绕构建“六大体系”和提升“六大能力”,着力“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大力推进“法治、清廉、创新、效率、务实”税务建设,以高质量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努力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努力接续奋斗 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开好局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2023年税收工作总体要求和九项重点任务,为扎实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明确了方向。
“开局之年当有开局之势、关键之为。”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表示,将锚定打造首善税务机关目标,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再推出一批成效显著、获得感强的便利化举措,再打造一批智慧北京税务亮点工程,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作出税收新贡献。
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将精准对标总局党委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路举措,高标准制定契合天津税务实际的务实举措,高质量狠抓各项重点任务创新落实,努力创先争优、提质增效,提升“天津速度”,打造“天津样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书润表示,着眼“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三大领域,主动适应新征程、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夯实政治建设、树牢理想信念,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正文表示,将从聚力深化党的建设、全力扛牢主责主业、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倾力强化队伍建设五个方面,把税务总局党委描绘的“施工图”转化为上海税收高质量发展的“实景画”。
四川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杰表示,坚持“党建引领”不动摇,深入实施信息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两轮驱动”,以技术、业务、组织“三大变革”为重点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建设智慧税务,突出优政策、优服务、严监管、严监督、强基础、强基层、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各项工作全面提质增效、整体提档升级。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健表示,新的一年里,安徽税务系统将以更高站位把握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高水平统筹减税降费与征税收费、优化服务与防范风险、深化改革与优化执法、管党治党与带队治税,奋力谱写税收现代化的安徽新篇章。
福建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勇表示,新的一年,将聚焦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厚植税收事业发展动能、持续提升税费治理效能、锻造福建税务铁军,为在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福建作为、谱写福建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税收征管教研部主任尹磊表示,作为党校教师,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神圣使命,努力做实做优高端培训项目、精品课程体系、税务特色教材、科研资政报告四类高质量教研产品,努力培养更多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人才,为税收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逐梦新征程,奋斗再出发。广大税务干部表示,新的一年,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守正创新奋力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努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国考税务面试题(3月31日)
第一题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生了很多大事,也有很多民生小事值得关注,比如垃圾分类,清洁能源等等,请列举生活当中的小事,并进一步展开阐述。
【思路】
1、“老旧小区改造”的事
2、“智能快递柜”的事
3、“景区厕所革命”的事
4、“创客空间”的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十三五期间,有很多发生在我身边的小事,让我感触良多,也让我感受到科技创新、社会进步、国家发展带给我们实实在在的便利。
首先,我想分享“老旧小区改造”的事。我家目前四口人,住在爷爷单位分配的职工房中,这套住房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老式建筑。2023年的夏天,社区工作人员通知我们集中安排电梯安装,解决了多年上下楼不便的困境。像我家这样情况,在我们本地还很多,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状况,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老旧小区的改造,不仅为小区居民提高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还构建了美好的生活环境。
然后,我想分享“智能快递柜”的事。以前,我们居住的小区的快递包裹都堆放在门口安保处,快递曾出现丢失,损坏的问题。但近两年,小区里安装了快递柜,快递包裹有了自己的“房子”,我们可以凭借取件码或扫描二维码两种方式取走自己的包裹,避免了快递被错领或丢失的问题,二十四小时自助取件。不仅方便了生活,还减少了居民与物业之间因快递产生的纠纷,提升了整个小区的文明和谐。
再次,我想分享“景区厕所革命”事。2023年的五一节,我和大学同学相约去某景区游玩,原本同学不太想去,认为景区的厕所排队时间太久,占用游玩大量时间。结果我们再次去到景区以后发现,景区的厕所大变样了,不仅增加了数量,还优化了环境,非常便利。景区“厕所革命”,解决了游客有厕可上,查找方便,使用舒心的基本问题,真正实现了“小改革,大文明”的目的。
最后,我想分享“创客空间”的事。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校周边多了一些独立工作室——创客空间。很多有想法,敢创新的年轻人聚集在这里,不同的思维在一起碰撞出新的火花。无论最后是否实现创业梦想,这样一个平台都给了年轻人探索、进步的舞台,在用户创新、开放创新精神的指引下,我相信创客们会越走越远,越站越高。
第二题
单位领导非常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请你结合当前税务工作实际,设计一个提升青年干事创业的激情的活动,请详细列举一个富有新颖的主题,并展开论述。
【思路】
1、活动的意义
2、提升知晓率
3、减少压力感
4、提高实用性
5、增加持续性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税收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我打算采用“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培养一支本领强、结构优、善学习、形象好”的税收专业化干部队伍。我打算这样开展:
第一,提升知晓率。本次活动我会利用单位下发通知的形式,要求专业骨干、岗位能手、专业人才参加。邀请往年参与类似活动的优胜者,进行宣传动员。科室负责人做好人员信息登记,确保每一名青年干部都能参与到本次活动。
第二,减少压力感。在活动开展之前,我会通知单位青年干部,积极利用“学习兴税”平台,在移动“云”端开展学习。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此次比拼就利用该平台开展。由工作人员提前设置好“云赛场”,随机筛选题目,划定过关分数线。在云赛场开启后,参与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答题,平台自动评分的方式,最终比拼出前三名。
第三,提高实用性。本次活动会聚焦税务总局党委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开展全员全岗练兵竞赛和进出口税收、信息安全、税务稽查3个专业岗位比武展示,除了对相关的税法、政策、制度等理论知识比拼外,还需要对线上+线下”、“内网+外网”、“电脑+移动设备”等系统操作流程进行比拼。
第四,增加持续性。活动开展完成以后,我会随机访问单位同事,了解活动开展的感受。及时撰写工作总结,梳理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比拼活动再次起航、赓续荣光打下基础,为单位培养高质量人才做好服务。
第三题
小张近期在备考注册会计师,你对他进行劝阻,但是小张没有听。导致自身工作延误,领导在大会上批评了他。现在小张试没有考好,又被领导批评了,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你作为单位业务骨干,该如何劝导他?
【思路】
1、表明目的
2、理解小张遇到的困境
3、帮小张分析遇到的问题
4、给小张提出诚恳的建议
5、对小张做出承诺
作为单位业务骨干,我不仅要再次劝导小张,还应该努力帮助小张找回工作的热情和信心,我打算在中午休息的时间,私下这样劝导他。
首先,理解小张遇到的困境。我会告诉小张,考试耗费了他较多的精力,现在考试没有取得理想成绩,心理受到打击,很容易自我否定。现在领导在大会上批评了他,他在领导心中的印象暂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未来能否慢慢好转起来,他心理充满了困惑。此时,他感到很多挫折,我都是非常理解的。
然后,帮小张分析遇到的问题。我会给小张说,目前考试结果已经出来了,并非他一人考试不理想,还有其他备考的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考试本身有难度,一次不过关,还可以参加下次的考试,这一次考试可以当成经验积累。领导的批评是对是不是对人的,一次批评并不能说明领导对小张的能力完全否定了。只要小张能及时改正,以后认真对待工作,减少失误,就会再次得到领导的认可。现在疫情之后,稳定的工作并不容易找,每年都有很多应届毕业生加入到找工作的浪潮,很多人要通过考很多次,才能进入单位。轻易放弃这来之不易的工作,真的很可惜。
再次,给小张提出诚恳的建议。我会建议小张,让自己冷静下来,请休假,休息两天,好好放松一下心情。或者找家人朋友倾诉,缓解自己不良的情绪。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分清主次,先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再兼顾提升自己其他能力。总结此次备考失败的原因,在以后的学习中注意把握重点。
最后,对小张做出承诺。我会向小张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尽全力帮助他,让他慢慢成长为单位优秀的业务人才。同时也会督促他做好本职本责,一旦还有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会及时提醒他。
企业、经济发展对高端税务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国家税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使得税务师考试受到越来越多会计和财税专业人士的青睐,其中不乏很多注册会计师、会计中级职称的考生。不仅如此,很多非财税专业的考生也加入到报考税务师的大军。
2023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窗口即将于5月8日开启,考生们早已蓄势待发。现就《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对本年度的税务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考试教材做出如下解答:
2023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本年度税务师考试仍设五个考试科目,即《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2023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3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
2023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务师考试教材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一般在每年6月上旬正式发行。
考生届时可通过税务出版社官网、各地新华书店、京东自营店、当当自营店等正规渠道购买。
2023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教材
国家税制改革的加剧,让高端税务人才紧缺的矛盾愈发彰显。对于涉税服务从业者而言,尽早考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极为重要。
科学、合理搭配《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五个考试科目,成为考生备考之急首要解决的问题。
税务师考试科目备考搭配 建议:
4+1方案
第一年: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3+2方案
第一年: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
第二年: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此科目备考搭配是本着税务师各科目间的关联性、备考可行性及经验分析给出的建议,考生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免考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科目备考搭配。
国家税制的持续改革,导致税务师的考试大纲每年都要进行小范围内的修订。2023年度税务师考试大纲修订内容如下:
《税法一》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1.调整了第一章部分内容,删除与《涉税服务实务》内容重复的部分,如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2.调整和整合了第二章增值税部分内容,如:增值税的减免税,增值税征收率适用范围等;
3.补充疫情期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调整等内容。
4.调整和整合了第三章消费税的部分内容,如将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单独作为一节介绍,增加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等;
5.增加了第五章资源税法的内容,删除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规定;
6.调整了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的部分内容,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等内容进行了整合和调整。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税法二》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1.企业所得税根据近一年及疫情期间的新规定进行了修改;
2.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作部分小调整,补充了近一年及疫情期间的新规定;
3.其他小税种根据新规定也作部分补充修订。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鉴于原定 2020 年 3 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推迟召开,会议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延期,民商事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以颁布后法律为准。
2020 年考试大纲与 2019 年的考试大纲在体系和基本结构上没有重大变化。各篇的内容有些修订。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 2023年3月31日。
《财务与会计》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在 2019 年度考试大纲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部近年来颁布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管理会计应用指南》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 1-67 实务问答等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和调整。
1.删除了第四章中“企业筹资的动机及筹资管理的内容”等理论性内容;
2.删除了第五章中“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特殊应用”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综合运用”等内容;
3.对第七章中涉及的部分财务指标进行了增删及调整;
4.删除了第十二章中的“套期会计”和“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等内容;
5.结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6.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 2023年3月31日。
《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本科目属于综合运用性学科,注重培养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各项实际业务的操作水平。在掌握《税法(i)》和《税法(ii)》的基础上,要求应试者了解税务师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熟悉各项涉税服务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能够掌握税务师行业执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本年度大纲修订根据相关政策变化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税务师备考,官方教材为主,教辅资料为辅
五个科目的税务师官方教材着实很厚,对于备考时间不充裕的考生而言是一种折磨。很多考生选择【税务师培训机构】提供的精华版讲义、精讲教辅。
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
税务师官方教材作为知识点的汇总呈现,非常重要。机构提供的精华版讲义也是从教材中提炼得来。但考试中试题往往更喜欢考察教材中那些边边角角的知识点。
建议考生备考税务师,以官方教材为主,结合适合自己的教辅资料,查缺补漏。
文 | 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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