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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遇到过这种情况:可能从来没被税务机关主动联系过,突然有一天收到一张《税务事项通知书》,财务人员突然有点慌、毫无头绪,甚至会觉得,我们单位是从此被税务局盯上了吗?
其实,无论在日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呢。
首先我们了解下《税务项通知书》的适用范围。
早在2005年11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通知中一共列出了67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其中第一个就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局名称、文书编号、被通知人名称、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部门印章及日期。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因此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范围是很广的,不是说收到就代表是出现税收风险或者被稽查了。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最重要的就是通知内容,包括: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那么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关注哪些重要细节?
1、首先,通知书上有没有列明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按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将法律依据具体内容的填制简化到只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而没有列明具体适用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联系税务机关确认税收事实,以免出现税务机关法律条款适用错误的问题。
2、通知书是否告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按国税发[2005]179号的要求,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说,比如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通知要补税、补滞纳金觉得不服,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先把税款和滞纳金交了才有资格申请,优先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
税务机关通知除了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事项时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还要在通知中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告知纳税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这样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情形有什么不同.根据最新版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对于征税行为,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对于非征税行为,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没有先后顺序的规定。
那么征税行为和非征税行为的区分就很关键,比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适用税率的选择,属于征税行为。加收滞纳金,因为与税收行为密不可分,也属于征税行为。但是对于罚款、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发票管理行为等等,属于非征税行为。
非征税行为的特点就是:本身与征税行为关联度没有那么高、或者由征税行为衍生而来的。例如:代开发票并不能直接归属于税法要素中的某一个,更多的是服务于市场交易,所以是非征税行为;罚款行为的产生前提是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且经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缴纳,它是由具体的征税行为衍生而来,因此,也是属于非征税行为。
那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呢?总原则一句话:不服就找上一级。
比如说:对某个区或者县的税务机关处理结果不服,就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不服,可以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那如果是国家税务总局呢?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是税务系统里面的最高管理机构,因此,只能找总局本身进行复议。
那如果是对于某税务局下属的税务所和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不服,只能是向他们所属的某税务局申请,而不能选择上一级税务所或稽查局。因为税务所和稽查局相当于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与直属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向其上级提起行政复议。
那如果说遇到共同行政行为呢?首先要关注,是税务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还是与其他机关的混合共同行为。如果由两个税务机关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直接找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如果是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牵涉到跨部门的问题,为了公平起见,只能找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注意:
1、从形式上审核《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规范,主要看抬头和落款是否同一税务机关,有无签署日期,被通知人是否本单位。
2、从实质内容上判断通知内容是否与本单位有关。
3、当法律依据没有落实到具体条款,要及时与发文税务机关联系,及时解决对政策适用产生的疑问。
4、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可能发生的税务检查。
5、若打算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先判断是对于征税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服,还是对于其他行为不服。征税行为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行才能起诉;其他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6、最后,如预计案情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可积极寻求专业税务师及律师的帮助。
无论在日常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遇到过这种情况:可能从来没被税务机关主动联系过,突然有一天收到一张《税务事项通知书》,财务人员突然有点慌、毫无头绪,甚至会觉得,我们单位是从此被税务局盯上了吗?
其实,无论在日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呢。《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本篇文章,我们以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案例
a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a公司由于其取得的由b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以抵扣税款280万为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a公司在接到通知书15日内到税务局预缴该笔税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a公司对此不服,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3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对于之前适用的67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该通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仅保留了33个税务执法文书,其中即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该文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之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该适用范围对之前实践中已经落实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税务事项通知书》仍然有相当广泛的适用空间。
纳税人是否有权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14条列举了12项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该规则第33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征税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具体到第14条规定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对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律救济,需要首先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等征税行为,申请人如对于该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案中,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预缴税款,即属于征税行为。对于其他非征税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的情形非常广。
比如,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处以罚款。对于这种行为,应定义为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说准行政行为。该行为是行政主体将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即将采取的行政措施使行政相对人知悉的表明行为,对纳税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税务机关据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行为将会增加纳税人的义务,对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损害,则纳税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进一步,如行政相对人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纳税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同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违法的判断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违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判断。案件具体情形不同,实体方面的判断亦不同,但是程序性判断更多具有共性。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均对于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同时,《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明确,通知内容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因此,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判断。本案中,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a公司法律救济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认定合法,行政相对人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实体义务。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相关建议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首先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对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如属于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影响的行为,应继续从形式上判断通知书是否履行了救济告知义务,否则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争取应对时间;如果程序无误,则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做出整体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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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对下列纳税人开展税收检查,分别制作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无法以直接或委托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立即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点领取纸质文书并接受税务检查。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1号金融中心大楼714室,联系电话:62626023。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
1 91330281ma282pqn0h 余姚市鹏辰贸易有限公司 甬税稽二检通一〔2019〕321号
2 91330281ma282xkl87 余姚市腾迪贸易有限公司 甬税稽二检通一〔2020〕590号
3 91330281ma2826n445 余姚市得杰贸易有限公司 甬税稽二检通一〔2020〕591号
4 91330281ma28239q7k 余姚市巨银塑化有限公司 甬税稽二检通一〔2020〕161号
5 91330281ma2830nk41 余姚市向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甬税稽二检通一〔2019〕1096号
6 913302810749028594 余姚市同凯电器有限公司 甬税稽二检通一〔2020〕587号
7 92330281ma291m1354 余姚市超远塑化商行 甬税稽二检通一〔2020〕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蒋佳彦)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税务行政工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文书形式,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大量使用。但是,税务机关不能规范地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往往会给相对人带诸多困扰。上实例:
以上是我们客户在不久前实际收到的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不影响客户正在进行的维权行动,我们将一些具体和敏感的信息进行了适当处理)。通观这份《税务事项通知书》,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3个问题:超过五年的税款追征不能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由于交易行为发生在2023年,限期申报和缴纳发生在2023年,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行为,显然是适用了无限期追征的第三种情形。但是要认定“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必须经过税务调查和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在没有调查和未认定税务违法的情况下,断然不能凭借一纸《税务事项通知书》就对纳税人进行追征的。而且,税务机关直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缴纳税款,从程序角度而言,是不是变相确认纳税人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呢?如果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话,税务机关发出的就应该是《税务查检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不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了。税务机关在实体上的行为与采用的程序性文件上存在着明显的自相矛盾。当然,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外,既非税务机关责任又非纳税人失误,也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而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是存在的。此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326号文”)已经明确应按追征期最长为五年来执行,税务机关绝不能另搞一套。即使在不考虑总局326号文的情况下,此种情形属于法律漏洞(即无法可依的情形),税务机关仍不能无限期追征,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合理信赖”原则,可能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在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同时出现责令限期申报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两个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税务事项通知书》既可用于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税款事项”),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其他事项”)。但是,税款事项和其他事项这两个事项却不能同时出现在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原因非常简单,就是这样会导致纳税人在寻求救济的途径上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具体而言:对于税款事项,相对人不服的,必须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后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其他事项,相对人不服的,可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两个事项出现在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如果打算申请行政复议的话,是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呢,还是不要呢?又或者,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呢,还是不可以呢?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对前一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对后一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可直接行政诉讼。理由是对于其他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因为税务行政机关把其他事项与税款事项放在同一份税务文件中就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复议权利,而且根据行政法学通说,在出现行政法律适用疑点的时候,疑点利益应归于行政相对人。当然,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税务机关所希望看到的。而反之,如果以税务机关的愿望和意见为依归,显然是抬高了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实质上限制甚至是剥夺了纳税人的复议权利,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不能接受的。复议条件缺失担保告知即使不提由于责令限期申报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出现在同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可能变相抬高纳税人行使权利门槛的问题,《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权利告知部分仅仅称“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纳税人完成可以选择提供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虽然《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权利告知部分与《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保持了一致,但却未能依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及时更新并告知相对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仍是极为不妥的,应属程序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各个方面,均需符合有关规定,否则,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就可能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而判定撤销有关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也不例外,由于会对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税务机关在作出通知时就必须保证它充分体现程序正义从而实现实体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执法的准确性、恰当性和严肃性,而也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我们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会经常出现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的问题,如果未及时进行变更将会导致工商或税务等方面的异常,下面就营业执照信息变更进行详细说明。
一、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多少钱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多少费用呢?
先来大概看下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步骤。公司名称变更步骤和注册公司有点类似。
第一步需要预先核名,多准备几个;
第二步是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同时法人签名盖公章,附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会决议、核名通知书递交到工商管理部门;
第三步是重新申请刻章,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来公章就不能再用;
第四步、税务变更,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也需要进行变更。
所以整个流程下来,花费的时间比其他的变更项目要长。那么产生的费用委托代办机构做变更的话,会比其他项目高,但目前市场上费用也是在一到两千块钱左右。
二、变更营业执照费用
公司的变更已经成为常态,具体方面的变更有利于公司的再经营和发展。所以很多人想了解收费标准的变化,在具体方面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收费标准价格过高,还容易影响公司运营。所以人们会更加关注价格是否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起伏。这要看你主要是变更什么情况,根据所在的区域而定,一般费用1000-2000。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多少钱
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不需要手续费的。任何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要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变更经营范围的表格,就可直接申请变更范围。但如果需要有前置条件的经营项目,必须事先办理好许可证。但如果委托代办机构办理的话,就需要几百元不等的花费。
四、营业执照更名多少钱
没有费用。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注销公司手续是比较麻烦的,很多人很畏惧注销公司,但是公司在不经营的情况下还是要注销的,注销公司不仅要注销工商,而且还需要注销公司的税务以及社保公积金等等,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深圳公司应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地税流程是怎样的?1、带上深圳公司整套资料到主管税务局填表交资料(这里需要注意的司,如果资料不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办理人员会通知需要补充的资料或需解决的问题,然后经办人需按办理人员的要求对资料进行补充;)2、办理人员通知注销批准后,带上资料受理回执到相关窗口领取税务注销通知书。注销国税流程是怎样的?1、申报注销资料提交日所属期的各项税务;2、提交注销国税所需资料,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当天拿到国税注销通知书。
裁判要旨:纳税人在稽查局进驻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后才申报,但该申报是在税务局稽查完毕之前,更是在其得出稽查结论前就向税务局进行了申报,而且税务局也受理了该申报,因此,应当认定该申报为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局在受理了该申报后,又就该申报的税款向纳税人进行了催缴,说明税务局已对该申报完成了审查,并认可了该申报。因此,纳税人不构成偷税。
案例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日,古交地税局对古交大市场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同年11月3—6日进行了补充检查。2023年8月27日,古交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古交大市场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16094.4元;对其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1678933元。古交大市场不服向太原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太原市地税局于2023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9日,古交大市场在古交地税局税务检查期间向古交地税局申报税款3173924.06元,但该纳税申报中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古交地税局受理了该申报,并于2023年3月30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古交大市场按申报清缴税款3173924.06元。古交大市场于2023年4月份和7月份缴纳了税款3173924.06元及相关滞纳金。
二、观点
原生效判决:古交大市场在2023年3月9日向古交地税局申报3173924.06元税款,虽然该申报是在古交地税局进驻企业后才申报的,但该申报是在古交地税局稽查完毕之前,更是在其得出稽查结论前就向古交地税局进行了申报,而且古交市地税局也受理了该申报,因此,应当认定该申报为古交大市场主动申报。古交地税局在受理了该申报后,又就该申报的税款向古交大市场进行了催缴,说明古交地税局已对该申报完成了审查,并认可了该申报。古交大市场于2023年4月和7月已将该次申报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古交地税局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将古交大市场在2023年3月9日向古交地税局申报的3173924.06元从其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中予以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的差额,确系古交大市场在以前的申报中没有申报或少申报,而在补报中仍没有申报所造成的,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偷税,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古交地税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观点:一、本案中,古交大市场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其实际申报的税款与其应缴纳税款数额相差巨大的事实已被一、二审判决认定。表明古交大市场采取了虚假申报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构成要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已构成偷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逾期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三、纳税人偷税的,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既包括缴纳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又包括缴纳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古交大市场虽在被查处期间申报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但其该行为仅能部分抵销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应缴纳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能抵销其应承受的行政罚款。因此,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古交大市场在被查处期间申报的税款应从其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中扣除,显然有违立法本意,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山西高院观点:古交地税局没有提供古交大市场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相关证据,故古交大市场于2023年3月2日申报的3173924.06元税款,应当是古交大市场在古交地税局进行检查之前,通过自查后主动对2006至2008年应缴税款的补充申报。抗诉机关抗诉时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作出时间是2023年4月19日,并不适用本案。原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延伸: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有两点内容:一、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二、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该批复的请示单位即是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事实上就是因其下级单位古交地税局的上述案件败诉而代为作出的请示。尽管该批复支持古交地税局的观点,也为山西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提供支持,但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山西高院还是支持了中院的观点。
但此后,类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就要反过来了。这是值得注意的。
一
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xxxxxxx公司:
您好!
从20xx年x月x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至20xx年x月x日,贵公司欠款总额为:xxxxxxxx元。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物业管理规约》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xx有限公司xx管理处
2023年x月x日
二
缴费催款通知书
业户:
______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经管理处统计,您户的物业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还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本司唯恐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物业费。
为了方便您的缴费,可采取以下方法:
1、电话预约(xxxxxxxxx),物业客服人员上门收取;
2、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费(每日8:00-20:00);
3、通过银行直接划账至物业公司(账号:xxxxxxxxx)。
(注:如在 20xx年x月x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物业费,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并从当月首日起计收钱款总额每日x%的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联系人:夏经理;
电话:xxxxxxxx。
xxx小区
_____年____月___日
三
物业费缴费通知书
尊敬的xxx小区业主:
您所购买的位于xxx小区xxx号房自xx年xx月-xx年xx月的物业服务费、空调及水电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含滞纳金xxx元)至今尚未结清,小区管理中心已多次向您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就欠费问题与您进行过沟通,但至今仍未见您交纳相关欠款。截止xx年xx月xx日,水费xx元、电费xx元、公摊电费xx元、公摊水费xx元、空调费xx元、城市垃圾处理费xx元。因此,这已严重影响了小区管理中心对该房号正常服务工作的开展,小区管理中心也已无力再为该房号垫支每月水、电费用、物业人员工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费等大额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或按照约定加收违约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请您务必在xx年xx月xx日前交清物业服务等相关欠费。
特此函告
xx有限公司xx管理处
_____年____月___日
四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____栋____楼____号房间业主:
阁下公寓的管理费仅缴至_____年___月___日,物业管理公司至今未收到贵公寓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年___月___日的管理费,共计___________。
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本公司现特致函通知,敬请阁下尽快前往xx管理处交纳。
致礼!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城管理处
五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很荣幸我们能够为阁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得到了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在此表示感谢!
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规约,在过去x个月的时间里阁下接受了我们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了能够使你继续享受到我们及时的服务和履行您的义务,请于x月x日前交纳物业管理费、特约服务费和水电气费用等,详细费用见下表。您可以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手续或者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转账手续。
单元 室 业主:
在此再次感谢您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建议或者不满,你可以提出,我们将会重视您的每一个建议;如果您对我们的员工工作有什么不快,你可以到管理处主任办公室投诉,我们热忱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此致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主任_________谨启
年 月 日
六
物业费催缴通知书
xxx阁下:
您好!阁下贵单元(阁幢房)从 年 月 至 年 月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费、车位费、违约金总额共计人民币__ _元。我司客户中心曾以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催缴,但您户目前仍未配合交款工作。根据《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江华省和华江市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条款,阁下应交缴以上的费用。在此,再次敬请阁下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到xx客户中心交清欠款。
为共同维护xx物业管理服务系统的正常运作,对逾期仍未交款的,我司将按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公约约定的条款,停止相应的服务措施。若有疑问请与xx客户中心直接联系。
特此通知
垂询电话:xxxxxxxx(王小姐、李小姐)
附表:
欠费月份:
管理费:
水费:
车位费:
临时停车费:
违约金:
合计: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年xx月 xx日
七
物业费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xx大厦业主:
您好!
我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收取物业管理费。
楼号:_ __业主姓名:_ __物业费:___元,您至今未缴,请于___月___日前到物业公司办公室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业户按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感谢您好对物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xx大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八
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
尊敬的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未缴费的业主实际是侵犯了已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当前的收费情况,仍有部分业主未履行缴费的义务,却享受着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内容,对此,我们为维护已缴费业主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并根据我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欠费业主收取违约金。
为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能正常运转,希望业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或预约上门收费)。近期,我们将组织所有物业服务人员(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及专职收费人员)利用不同时间段不间断地进行上门收费。同时为方便广大业主,我们也将组织人员到业主所在单位进行收费,通过多种手段方便业主缴费。
上述措施大大增加了物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成本,希望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再次向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表示衷心地感谢和致敬,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物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九
律师函
*****: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拖欠物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严重违约一事,出具本律师函。
一、违约及侵权事实:
根据你所居住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物业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你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你却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人民币***元。**物业公司曾多次以各种形式向你催交物业管理费,但你一直未予理睬,一直为支付以上费用。
二、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你拖欠物管等相关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重侵犯**物业公司权益,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处理措施:
基于以上事实及你应承担的责任,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五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若你不在本律师函通知的时间内支付完毕有关费用,**物业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此致!
**律师事务所
2023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
电话:123456789 传真:123546
**物业公司联系人:
电话:1234566 传真:123456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十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我们依法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即:***先生/女士拖欠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年**月**日至今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元。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生逾期未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元整的义务,并缴纳逾期所欠违约金人民币****元。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如***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先生的关系以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顺颂商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问题15】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2023年10月28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问题16】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是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纳税人进行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问题17】全电发票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答: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问题18】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问题19】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投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投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问题20】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一是定期调整,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二是临时调整,即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三是人工调整,即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问题21】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问题22】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问题23】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问题24】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问题25】怎样对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模块)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26】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合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问题27】纳税人收到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问题28】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问题29】收到全电发票如何避免重复入账?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即时查验,避免重复入账。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
【问题30】全电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查验发票。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72户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税二稽告字〔2021〕0002号
发布时间:2021-07-14 15:13: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40101ma5cy4x×××)等72户企业(详见附件:被查企业名单):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成提供文件、材料和资料通知。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有关记账凭证及账簿资料等。
逾期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被查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83号
郑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045):
事由:你于 2023年03月13日,因出售坐落于昌平区天通中苑***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3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23年 8月1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三税通〔2019〕6000613号),通知你在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公告期已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逾期至今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计算,你应缴营业税50351.53元,扣除已缴纳营业税19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0210.9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17.57元,扣除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7.57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510.54元,扣除已缴教育费附加57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0.54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007.03元,扣除已缴地方教育附加38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0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14402.77元,扣除已缴个人所得税3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602.77元。同时,税务机关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补缴税款145089.44元并缴纳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3年11月11日
长春绿园:“检政磋商”追缴环保税款
于贺
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到某扬尘建筑工地进行现场调查。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也要缴纳税款吗?此项税款是由施工单位主动申报吗?要向哪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不按照要求主动申报和缴纳税款,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检政磋商”一一解答了上述问题。
一体化办案发现监管漏洞
2023年9月8日,绿园区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组在履职中发现,2023年以来,某行政部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显示,辖区内已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单位可能存在未主动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情况,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办案组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进一步查明:自2023年以来,辖区内4处建筑工地从未主动申报缴纳因施工扬尘产生的环境保护税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由于工作衔接过程中存在漏洞,致使这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况长期存在。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辖区内税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职,对欠缴税款进行追缴。
“检政磋商”解难题
根据实际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官详细核查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建筑施工明细等资料,并通过对施工工程量数据及企业缴纳税款进行数据比对,确认了辖区内4家施工企业的欠缴税款情况和详细数额。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部分纳税人对环境保护税知悉度不高、认识程度不深,导致未及时主动申报和缴纳税款。
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通过收费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23年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在具体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征收该税种存在监管难度大、跨区域监管难和相关施工信息缺失等难题。
“有必要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沟通,通过共享相关信息和磋商共建协作机制,确保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落实。”为此,9月21日,绿园区检察院与辖区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召开了“检政磋商”会议。会议围绕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情况、征收执法难点和宣传策略等进行了深入探讨,确认了由税收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所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进行及时追缴,并在收缴完毕后函告检察机关。
公开听证促进“治理一片”
“我们之前一直对施工扬尘环保税不太了解,不知道这个税的申报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更不知道不按时申报和缴纳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有时候,也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不申报也不会有人注意到,蒙混过关就过去了。经过此次催收,我们今后一定按时按期主动申报缴纳税款。”9月23日,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针对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欠缴税款的某施工单位负责人会后感慨不已。
听证会针对施工扬尘环保税进行了深入讲解,同时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等进行了现场确认。公益诉讼检察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确认了该行政机关针对涉案企业欠缴行为的监管责任及履职期限,具体内容包括:涉案施工项目的违法行为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共欠缴税款3万余元,但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未曾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案件事实,对涉案企业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重视并重点办理收缴;探索建立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以保障职能部门之间长效实时沟通,形成环境保护税征管合力。听证会后,该行政机关向涉案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0月21日,施工扬尘单位已补缴环境保护税4.1万余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检察机关是推进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我们将进一步发挥职能,综合运用‘检政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各类手段,督促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该院检察长许永光说。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之所以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法,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没有建账能力或账制不健全,在其发展中存在着税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为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高质量的税务管理,那么就需要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因为简易计税简便易于操作,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由于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具有增值税起征点的好处,因此这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简易计税显然不是增值税立法的初衷,所以,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就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申办一般纳税人应了解以下七个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纳税人如果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则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年应税销售额包含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税务未通知申办一般纳税人之前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均应当在申报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要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超标后的第一天开始,到批准之日内的最长法定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节日公休以外的自然天数)可达140天左右,即需要4个多月的时间。因此,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而未主动申办一般纳税人,并且税务机关也未通知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办一般纳税人的后果。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报送认定表的,那么就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来说,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该政策是针对特殊时期的特殊规定,在2023年1月2日之后就不能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申办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就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并不是纳税人只要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就一定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因为税法有一些例外规定。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当年的应税销售额。举个简单例子:一个纳税人以生产毛毯为主业,年销售额300万,但当年300万卖了一间厂房,销售额合计达600万。如果按500万销售额的标准,该企业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但是因为销售厂房是偶然发生的行为,所这300万不应当计入销售额,既然有300万不计入销售额里,那么该企业的销售额就达不到500万元的标准,也就不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种情况,自然人的销售额即使达到了500万,也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种情况,有两类主体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是非企业性单位。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初期的创业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很多与机关打交道的时候,最多的就是税局各种通知,一旦被通知心中惶恐,是罚款还是停业还是黑名单等等,
其中就一个名称叫做《税务事项通知书》瞬间就让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炸毛”。
年轻的企业老板或者财务人员,第一反应一定是认为,被税局盯上了,要完蛋了。
但是不要怕,今天就教一下各位老板们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对《税务事项通知书》有个正确的认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是我国67个税务执法文书之一,具有严格的公文格式,包括税务局名称、文书编号、被通知人名称、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部门印章及日期。
其中通知内容是核心,要求具备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其次,《税务事项通知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因此,当企业收到《通知书》的时候一定不要慌!先检查文书是否规范,不规范的文书表现如下:
一、未列明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如果收到的文书,法律依据简化到只列举法律、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名称,而没有具体列出详细条、款、项,则此《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规范。
二、未告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即应有以下这段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来了!
如果文书不规范,企业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从形式上审核《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规范,主要看抬头和落款是否同一税务机关,有无签署日期,被通知人是否本单位;
第二步,从实质上判断通知内容是否与本单位有关;
第三步,及时与发文税务机关联系,确认有关事实;
第四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可能发生的税务检查及复议、诉讼等程序;
第五步,若案情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注意事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即使税务机关没有告知企业起诉期限的,企业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一年。
2、是否所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看通知事项是否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通知内容不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不享有法律救济权利,当通知书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时,纳税人享有法律救济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海口龙华税管通〔2022〕255号
纳税人识别号:460100620007094
纳税人名称: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1.1
1992.12.31
790.20
柒佰玖拾元贰角整
1993.1.16
合计金额
790.20
柒佰玖拾元贰角整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