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招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国考报名接近尾声,很多同学一直处在观望之中,如今也该下定决定出手了。国考总共招录3.71万人,但其中约2.5万人是国税局招的,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国税局是绕不开的单位。
国税局也就是国家税务局,在各省都有对应的税务分局,岗位遍布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如果想考一个离家近的岗位,大概率只有国税局符合要求。来看看国税局的招人要求和待遇,满意的同学可以报名!
1.国税局大量招人
今年国税局招收大概2.5万人,其中税务总局仅仅招了8人,其余全部都是省级以下直属机构。从职位表上来看,全国各地均有岗位,省内分布也比较均匀,很容易找到一个离家不远的单位报考。
国税局的岗位也是多种多样,税收征管、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征收管理都有涉及,但这些其实不重要,因为每个考生上岸后都要重新培训,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重新委派工作,考生只需要关心报名、考试的问题就可以了。
2.国税局报名要求
国税局的报名门槛相对来说不高,绝大部分岗位只要求本科学历,不看学校,也不管是几本。专业方面,国税局很少要求具体的专业,基本上以专业大类为主,比如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财会审计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等等。这些专业涵盖的范围特别广,大部分人其实都包含在内。
除了学历、专业以外,国税局的其他要求也是比较低的,除了很多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以外,就没有其他特殊限制了。国考招录应届生是大趋势,国税局因为招人多,因此看起来全是招应届生。其实国税局也有相当一部分岗位面向往届生开放,从绝对数量来看,往届生能报考的岗位,大多也是国税局的。总体来说,国税局的门槛是比较低的。
3.国税局待遇比较好
最后说说大家关心的待遇问题,国税局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待遇相对来说比较平均,各地差距不大,和地方公务员可能存在较大差距。简单来说,国税局的待遇处于中等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一年15万左右,在全国范围来看算是比较好的。
当然,考公务员不仅仅是为了到手工资,更重要的是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这些项目全部算下来就很不错了。要知道,这些种种好处并不是年轻时才能享受,而是一直拿到退休,退休之后每个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在5000以上,算长线收益,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
国税局的报名只剩最后几天了,想考编制的同学可以多多关注一下,2万多个岗位,总有一款适合你!大家觉得国税局岗位怎么样呢?可以留言说说自己的看法!
敬 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给予奖励。
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6
通讯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上线了税(费)综合申报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申报缴费体验。
税(费)综合申报覆盖哪些税种呢?
目前该模块已支持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7个税(费)种。
相较之前的申报功能有哪些不同呢?
一是操作流程优化。综合申报功能按照“税源信息采集后一表合成”的思路,通过一个模块实现17个税(费)种的申报端口接入,减少操作步骤,优化申报流程。
二是填报数据减少。综合申报功能全面整合汇总原有申报表数据项目,实现自动预填,大幅减轻数据填报负担。
三是办税质效提高。综合申报功能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以避免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如何进行税(费)综合申报操作呢?
01、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税(费)种综合申报】。
02、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后,如果当期纳税人首次产生影响财产和行为税税源申报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右上方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进行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后,选择相应税种,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后点击【跳转申报】。
03、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
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及税(费)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列表,依次填写申报信息并保存。
04、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
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税(费)种综合申报,经确认无误后点击界面右侧的【申报】按钮。如果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申报信息。
05、查看税(费)种申报信息
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后,可以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查看申报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招聘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2、3)。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工作技能。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聘应届毕业生岗位的,应为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全脱产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1995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后出生)。
应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有副处长职务、四级调研员职级、事业单位六级职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北京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京外生源指非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政策要求和条件。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曾被开除党籍、公职;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毕业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尚在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专栏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材料
招聘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即日起,请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4),将报名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压缩后(扫描件采用jpg格式,单张不大于1m;压缩包采用zip格式,总大小不大于10m)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邮件主题和附件名均为“用人单位+报考岗位+姓名提交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
(2)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在校成绩单(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
(4)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5)高等院校教育各阶段学历及学位证书;
(6)任职文件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本人免冠2寸蓝底彩色电子照片。
2.报名要求
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解除本人日后可能受聘之职。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须注明留学性质(公派、自费),并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身份和经历的相关材料,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政策要求和条件。
3.报名时间
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18时截止,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报考资格等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拟参加笔试人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1,未达到该比例的,我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照该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进行考试。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进行发布,不符合条件人员不再另行通知。资格审核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后续面试、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还将对考生相关信息进一步审查核实,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我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成绩排名,按照5︰1的比例进入面试,未达到该比例的,按照通过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对于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比例低于3:1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进行发布。笔试、面试相关安排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者,按笔试高者确定人选)。体检、考察人选将通过电话进行通知,未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体检在我单位指定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2.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3.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将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递补或取消相关岗位招聘计划。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本人须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经报审批准后,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
聘用人员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未认真填写或仔细检查,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报考人员承担责任。通过报名初审后,报名信息将不得修改。
(三)报考人员要在报名表中注明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报名后,请及时关注网站查看考试安排等信息。
(四)报考人员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如果确定退出或被其他单位录用、聘用的,应及时与我单位沟通,因不及时沟通对招聘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本次招聘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且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具体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审核确定。
(六)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凡是存在弄虚作假、舞弊、隐瞒事实或有其他妨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取消其报考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社区,按要求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联系方式
(一)招聘咨询电话:见招聘岗位信息表。
(二)监督举报电话:010-61989151。
(三)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调配处,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政编码:10003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4.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报名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5月8日
附件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96543/c5164173/content.html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了包括“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15分钟自助办税圈”等10大类30项10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
可视化办税云税通
“到2023年,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针对《意见》中提出的一系列开拓性的改革举措,陕西税务部门正在稳步推进。
例如,在西安,税务部门吸纳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创新推出了“便民办税一线通”“可视化办税云税通”“政策落实税费通”的“三位一体”服务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始于宣讲答疑、精于业务办理、终于政策落地”的全链条办税服务体验。
作为落实《意见》的创新举措,陕西省税务局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以智能咨询、智能办税为主的“秦智税”税企交流互动渠道,推动实现随问随办、未问即办的“问办查评”全流程高效互动服务,切实提升办税缴费问题解决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安康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联席会
加强智慧税务建设,离不开税收大数据的支撑。在安康,税务部门主动融入全市“智慧治理”新模式,提请市政府搭建安康市财税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全市近40个成员单位的数据,系统自动匹配数据到相关纳税人,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即时对涉税信息进行甄别、分析研判和利用,实现了数据管理和应用的体系化、智能化。
针对《意见》提出的“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的要求,陕西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办税成本。已累计取消8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0项证明事项、140项报送资料,209个事项实现“以报代备”,152项业务实现“最多跑一次”,电子税务局单笔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分钟。
税务干部推广相关政策
在商洛,税务部门借鉴“码上办理”工作思路,推行税收管理员“一册三码”管理模式,推进税收管理员从管户向管事转换,成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个性化服务的有益探索。
根据《意见》中提到的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要求,陕西税务部门丰富扩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42个税费种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事项达到372项。依托省局12366热线,在西安市设立了21个“便民办税一线通”,在12个地市设立了“便民办税小呼中心”,满足不同区域纳税人缴费人的本地化咨询需求。
陕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大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将《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党史学习教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慧的税费服务。
来源:新华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了解政策原文点击左下方“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图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与国家税务总局督导联络组常务副组长程军一同为国家税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揭
6月15日上午,在升国旗、奏唱国歌后,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贵州省政府7号楼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贵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国家税务总局第24督导联络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挂牌仪式。
图为挂牌仪式现场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图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讲话
新税务机构的正式成立,意味着贵州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迈出关键一步;不只是简单的机构合并,也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高度统一;对纳税人而言,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将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的问题,更好减轻纳税人办税和缴费负担,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督导联络组常务副组长程军讲话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已经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展现出税务机构改革后的新气象、新作为。
图为挂牌仪式现场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逐步完成省内各市、县新税务机构的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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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为了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缩短办税时间,减轻办税负担,国家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和节约了综合成本。那么对于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该如何操作呢?
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1.网上申领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
2.网上申领发票种类范围
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
二、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流程
全国各个省份的操作流程大同小异,首先你得登录到相应省份的电子税务局网页,对于电子发票的票种是没有核定的,找到相应的模块进行票种核定;如果已经有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则可以直接通过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例如浙江省的申领流程具体如下:
首先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官网,其次根据是否核定电子发票的票种进行操作。
(1)对于未核定电子发票的票种,先要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中进行票种核定,再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2)若已经核定了电子发票的票种,则可以直接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申领。
在申领过程中,需要用户选择领取方式,填写申领数量等基本信息并核对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业务受理。对于电子发票,提交成功在领取记录中点击红色申请单号即可看到领取的发票号段信息。
写在最后
通过网上开票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二维码、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电子发票,并根据需要打印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自2023年7月6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搬迁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至8楼办公,原对外服务电话不变。
办公场所搬迁后,税收违法检举相关事项如下:
(一)检举电话
0592-12366;0592-2287251
(二)检举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8楼举报中心
(三)网络检举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特此通告。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指引之
—票种核定篇—
第一题
一、票种核定需要哪些前置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因此,法人、财务、办税员、购票员(俗称“四员”)需实名认证后绑定企业身份。
操作指引
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操作端中,普通个人用户绑定纳税人主体下的企业管理员(包括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以及办税员可通过两种方法:一为纳税人授权申请,二为企业授权管理。具体的操作可以参考以下的流程:
1、通过纳税人授权申请操作说明:账户设置-->用户管理-->纳税人授权申请-->【申请授权】
申请纳税人授权时,输入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者信用代码,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确认后选择要申请的权限身份。根据身份不同,获取的权限也不同,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属于管理权限,办税员属于办税权限。
温馨提示
(1)绑定用户身份为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纳税人授权申请时身份信息必须是已经在金三系统中备案的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权限类型选择“管理权限”,点击提交,身份验证通过后系统自动赋权;
(2)绑定用户身份为办税员:“办税员”选择权限类型“办税权限”,根据该用户的身份勾选相应的权限内容,如“申报缴税”、“涉税事项办理”等,提交后,需要具有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或普通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审批通过后赋予相应办税权限。
2、通过企业授权管理操作说明:用户管理-->企业授权管理-->用户授权管理
具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授权管理模块,选择状态为“提交”的业务数据,点击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税范围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绑定企业授予相应权限;审核不通过,用户提交的申请会被作废。其次,若企业管理员主动赋予个人用户办税权限或者普通管理权限,则输入用户信息(用户名/手机号/证件号码),确认用户后,选择要授予的身份和相应的权限,点击授权按钮,提示授权成功则主动授权操作完成。
温馨提示
具有“管理权限”身份为“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
第二题
二、发票用量不够,想申请超量领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的发票数量和限额超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真实性材料,如交易合同、协议等,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操作指引
纳税人携带《票种核定申请表》、有关业务交易合同、协议等佐证证明材料前往主管税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三题
三、票种核定结束就可以买票了吗?
答:如果您使用的是税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那么在变更票种后还需要对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进行变更发行。
●end ●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金湾区局
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已然成为有待国家解决的大事,对于大学生而言,最终还是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才能算得上是好的发展前景!
2023年高考悄然逝去,对于22届考生来说,不管在高考中取得怎样的成绩,都将成为他们人生当中,非常宝贵的一段经历,同时,他们也即将迎来崭新的大学生活。
然而,在大学中有新生报到,也就意味着将有大学生结束自己的大学生活,面临毕业开始找工作等事宜,即将步入职场的他们,又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为了降低就业形势对自身的影响,也为了能找到一份稳定且体面的工作,将就业重心转向了体制内的很多岗位上,这其中关注度比较高的当属事业单位。
国税局直属单位组织招聘,年薪达到10万以上,编制岗位本科起报
如今,已经进入了2023年毕业季,正是大学生们争相找工作的时候,同时也是各个企业单位招聘的最佳时期,每年从临近毕业季开始,各大企业单位都会陆续准备招聘事宜。
其中也包含很多体制内的机关单位,比如国税局直属单位也参与到招聘当中,国税局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单位,但是此次组织招聘的国税局下设的事业单位。
虽然下设单位和国税总局相比,给出的薪资待遇会相差很多,但是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相比,还是非常可观的收入,所以每年在国税局直属单位组织招聘时非常受欢迎。
此次招聘主要是针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且大学所学的专业要和税务相关,工作城市是北京,以至于毕业生盲猜都知道薪资不会太低,最重要的是还有一些编制岗位的招聘。
与此同时,针对北京国税局直属单位招聘中,对报考的考生有几项附加条件,首先,大部分岗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党员;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北京。可想而知这个编制岗位并不好拿。
要知道大学入党的概率虽小,但只要是大学生想争取,还是能争取到的,但是北京户口这件事,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就不是个人努力能达到的要求。
笔者有话说:
实际上最近三年,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严重的人才流失,自然北上广也没能逃出人才流失的命运,并且相比之下,北京还是人才流失非常严重的城市之一,985毕业生扎堆逃离。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北京这座城市,给予年轻人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面对大10万一平的房价;面对每天加不完的班;面对每个月到头所剩无几的收入,这些都是压在年轻人身上的重担。
还有哪些不错的单位,上岸率高、薪资待遇也不错?
对于大学生来说,毕业后能进到事业单位固然重要,但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报考难度,再加上严重有限的编制数量,大学生想孤注一掷也没有机会,毕竟编制岗位可遇不可求。
实际上,还有很多不错的单位可以供大学生选择,比如一些发展前景非常好的大型国企,比如中国烟草、国家电网、中石油等,这些都值得大学生们挑选的工作岗位。
首先中国烟草作为我国重要骨干型国有企业,中国烟草所产生的效益,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毕业后,争着抢着想进烟草公司工作。
最重要的是像中国烟草、国家电网这类重要的大型国企,在全国各地都会设立分公司,即便没办法进总部工作,在分公司所享受的薪资待遇一样非常优越。
除此之外,军队文职也是当代大学生非常好的工作选择,入职后虽然是在军队从事文职工作,但薪资待遇却和同等级军官的相同,最重要的是还会被赋予军衔。
以至于近几年军队文职,直接由冷门“铁饭碗”岗位,摇身一变成为了炙手可热的工作岗位,每年报考的大学生非常多,一朝上岸就业前景、发展空间都非常好。
文章的结尾:
不可否认,大学生毕业后能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选择,但奈何编制岗位严重有限,很多大学生最后只能沦为陪跑,严重影响到大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方向。
所以大学生要做的就是尽量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以便于在未来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面对紧张的就业形势,大学生要做的就是不断地提高自身能力,努力让自己变得越来越优秀。
今日话题:你认为在北京的事业单位,年薪超10万算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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