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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会计的区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3 09:25:02 热度: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和会计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和会计的区别

【第1篇】税务和会计的区别

众所周知,现在大的经济环境不景气,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的影响,但是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仍然有一种职业在保持着稳定的就业率,那就是——会计(也许这就是会计为何吃香的原因吧~)。下面小编就会计实务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什么不同?给大家带来一篇实务热点内容:

实务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什么不同?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会计可以分成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种。

财务会计来说,更多的职能和责任是服务于企业,需要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要为与企业相关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应管理层受托履行管理的责任。

而较之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的职能和责任则更多的服务于税务,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同时为企业节约税负,降低企业的税后成本。

除了二者核算目标不同,二者核算的对象也不同,财务会计需要对于企业所有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进行计量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资金的投入,运用,退出都需要进行计量核算。而税务会计则只需要针对于与税务有关的经济事项。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二者的区别—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会提取坏账准备,那么财务会计就需要确认和计量坏账准备将来产生的结果,而税务会计则不认可这种预估的结果,所以财务会计最终是按照扣除坏账之后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但税务会计则是按照扣除坏账之前的全额计量。

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二者都是为了企业服务,但是在计量的时候的依据会有一些不一致。

税务会计更多偏向于收付实现制,只对于已经确认的事项来进行计量,至于预计将要产生的则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发生概率很大时才进行考虑。

财务会计更多偏向于权责发生制,能够充分的预计企业的合理费用,体现了会计上的谨慎性和稳健性原则。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税务会计上也会有一些体现,比如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折旧较快的企业,还考虑了加速折旧的情况,此时相较于财务会计就更能体现谨慎性。

最后,二者在计量时各自的要素也是有差别的。

财务会计其实是服务于企业内部,偏向于成本核算控制,所以其会计要素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但是税务会计的要素是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和应纳税额。我们会看到税务会计侧重于企业中税务的部分。

【第2篇】集团税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国家税务征管的主要目标,到2023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管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

从国家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征管体系正在进行全面数字化转型,精准监管能力大大提升。对企业来讲,面临的税务合规和风控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对于全面掌握税务数据、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打造智能分析和决策能力、实现“以数管税”的诉求将会更加迫切。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进行税务管理的全方位变革,如推动业财税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加快税务管理的数字化转型,建立数字化的税务指标分析体系、税务风险预警以及税务管理驾驶舱等。对大型企业集团来讲,企业“以数管税”的难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集团化企业税务管理跨度大、难度高。大型企业集团规模体量大、纳税主体多、税务管理横跨全国多省乃至全球,涉税税种多,税务规则复杂,无论是税务筹划还是纳税遵从,管理难度都非常大。

二是税务数据基础薄弱。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务数据质量差,在企业实际税务数据应用的过程中,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一致性、唯一性常常不能满足数据应用的要求及标准,比如票面信息采集不完善、无法对全类型发票进行集中管理、业务系统与税务管理系统不贯通、数据不一致等,需要花较大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数据治理过程中;第二,在数据采集、数据标准、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多难点,数据源多且分散,数据分析处理多为人工进行处理,数据采集、校验、加工效率都相对较低,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税务数字化的进展和税务数据价值的发挥。

三是税务信息化建设进行中,中国企业税务数字化转型刚刚起步。税务管理需要一套完整的税务信息系统,包括开票系统、增值税销项管理系统、增值税进项管理系统、全税种纳税申报系统、税务大数据分析系统、税务风险预警系统等等。对大多数企业来讲,税务信息化建设正在进行中,尚未完全实现税务系统全集团、全级次、全流程的覆盖,尚未完全实现与业务系统的全面打通,与外部税务局、社会大数据系统的打通。相比企业集团的整体信息化和财务信息化来讲,税务信息化的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税务数字化转型刚刚起步。

四是税务管理专业人才不足,尤其是既懂数字化又懂税务的跨界专业人才的不足。目前企业的税务人员更多地聚焦在纳税申报环节,站在集团层面税务筹划、引领整体税务体系建设的管理人才不足;数字化的趋势之下,税务人员除了具备税务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之外,还需要具备对于数据的理解能能力、数据的运营能力和通过数据创造业务价值的能力。既懂数字化又懂税务的跨界专业人才,目前在各个企业集团,都是比较紧缺的。

企业“以数管税”的工作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顶层设计、分阶段实施: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价值链和业务特点以及集团整体战略,制定集团未来税务管理发展战略,以税务管理数字化转转型为目标,顶层设计税务整体方案和建设蓝图,包括税务组织、流程、系统等,分阶段、分领域稳步推进和实施。

二、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一是应建尽建,缺失税务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或补全,实现税务系统对全集团全全级次涉税的业务流程的全覆盖;二是应连尽连,打通税务与业务、业财、财务系统的连接,逐步实现业财税一体化建设,为数字化转型奠定系统基础。

三、税务数字化系统的建设:在税务信息化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涉税数据的采集、清洗、整合、和应用的税务数据价值链体系,以涉税大数据为基础,开展税务数据分析,挖掘税务数据价值,规避税务风险,推进数据驱动的税务决策,帮助企业真正实现税务管理的智慧化、数字化转型。

四、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尤其需要重视数据治理:可靠的数据对数据价值的释放、数字化转型是否能够成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面向未来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尤其需要围绕数据标准、数据质量、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生存周期等,开展数据管理体系的治理。如果在税务管理提升的过程中,企业的数据基础较差,必要时需要设立专门的数据治理小组,对数据治理工作单独立项开展。

五、数字化税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与企业发展目标相匹配、适应企业未来税务管理需要的数字化税务人才队伍。尤其是具有全局视野、熟悉业务、精通税务、具备数字化能力的高层次税务人才的人员培养和梯队建设。

来源:智能财务研究院ifri、管理会计研究网。

【第3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纳税人当庭举证质证,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要程序。然而,该程序的重要性往往被纳税人忽视,因而实务中启动该程序的案件较少,通过该程序成功维权的案件更是鲜有人知。事实上,启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处理得当,对避免风险扩散、有效维护纳税人权益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

一、实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某企业拟被处3.6亿元罚款,经过听证,税局撤回罚款处罚

涉案企业因涉嫌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面临被定性骗税,处出口退税款1.2亿元的3倍——3.6亿元巨额罚款,并被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同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提示,企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该企业在发生本案后,所有外贸业务均已停止,因此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对其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被处以3.6亿元罚款,同时被追缴1.2亿元税款,企业将直接陷入破产绝境。为争取合法权益,企业委托我们提起听证并代理参加听证程序,经过听证程序及后续沟通,税局最终决定撤销罚款处罚,仅对企业作出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的处罚。以下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办案流程与各环节的办案要点。

二、听证启动:规范撰写听证申请书,并及时向税局提交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文)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最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4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这一规定可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申请启动的程序,而且只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合规提出听证是启动听证程序的关键所在。对此,应关注以下要点:

首先,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因此,启动听证程序的第一个要点是要规范撰写申请书。关于申请书的格式,相关法律文件没有给出统一的模板,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书可以随意撰写。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稽查局审理科的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书的格式是相当重视的,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往往首先关注申请书是否具备必要项,否则会要求重新撰写再提交。这些必要项通常包括①标题(听证申请书);②申请人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证件号、联系电话、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③委托代理人信息(即代理听证会事项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④申请事项(即申请听证);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落款(申请人签章)及日期。以下提供我们在本案中所使用的听证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需要作出提示的是,申请书应尽量当面提交税务机关,以确保审理科人员及时收到申请书并对申请书的规范性予以认可,以免影响听证程序的启动。另外,在保证申请书能够按时提交的情况下,在申请书中要尽可能要把案件事实和理由分点清晰阐明,并且做到有理有据。因为申请书是听证程序中税局收到的第一份文书,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将影响审理人员在听证会中对举证质证关键证据的把握,进而会对整个听证程序的效果产生影响。

其次,听证申请书必须按时提交。如果听证申请书逾期提交,将被认定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将无法启动。前面我们提到,国税发〔1996〕190号文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听证,对于这里的“三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国税发〔1996〕190号文没有说明,因此在实务中存在争议。2023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将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期限延长至五日,并且明确该五日为工作日。然而,国税发〔1996〕190号文并没有相应修改。对此,我们提示纳税人应就申请书提交的截止日期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和确认。

另外,无论是三日还是五日,这一时间对于撰写一份优秀的听证申请书而言都较为紧张,尤其是如果律师没有参与前期的税务稽查程序,而案件事实又较为复杂,时间更显仓促。对此,我们建议以格式规范、按时提交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听证程序能够启动的情况下,再细致研究案件。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委托律师代理听证事项的,应在提交听证申请书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听证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通常由审理科人员接收确认,如果是由调查人员代为收取的,要跟审理科及时联系确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税局一般在次日就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听证申请予以受理。

三、听证准备: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写好听证辩论意见

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第5条的规定,听证会要在听证申请书提交后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税局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等。

对于此处的7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同样存在争议,但此处的15日为自然日通常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说,从提交申请书到听证会举行,至多只有15天。这也意味着听证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准备时间至多也只有15天,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实际上这个时间对于双方而言都是相当紧张的。因此,必须把有限的时间高效利用起来,有针对性地准备听证会材料。当然,要做到“有针对性”,就要搞清楚听证会怎么开展,有哪些具体环节。

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争议双方参加。具体环节与司法审判程序相似,主要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三个环节。当然,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在听证会之前,准备材料也应将重点放在举证质证和辩论上面。

1、举证质证:预判税局拟出示证据,体系性提交有利证据

根据《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40条的规定,被稽查的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复制涉及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也就是说,在听证会前,纳税人和代理人可以向税局提出阅卷请求,以更好地制作听证会材料。

然而,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代理人提出的阅卷要求会予以拒绝。此时,纳税人及代理人不仅无法阅取到税局从纳税人处调取或纳税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更无法阅取到税局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证据,这意味着我们无法快速抓取案件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等工作都会面临困难。我们代理的案件即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对此,我们只能对企业涉案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然后通过企业负责人、业务员、财务等人员,尽可能全面地还原出税局掌握的证据,再通过访谈曾接受过税局询问的人员,归纳出税局的质疑重点,从而预判税局在听证会可能出示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做好相应证据的质证准备。同时,在企业的材料中寻找有利证据并整理成组,按体系装订,并制作对应的证据清单,在听证当场提交展示,以对调查人员的指控作出针对性回应,打消税局的质疑。

2、辩论意见: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就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在听证程序中,举证质证是围绕各项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展开,而辩论意见则是围绕税局依据全部证据,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记载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而所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予以阐明。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辩论意见可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进行撰写:

第一部分,结合举证质证对税局和纳税人双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评价,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部分,结合税局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阐述该种违法行为(如骗税)的构成要件,然后与本案纳税人的主客观进行对比,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定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部分,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对比本案与类案,说明税局处罚失当,挖掘本案的从宽情节,提出税局处罚过重的意见,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不合理。

另外,在辩论意见中还可以就企业的既往表现、当前困难、受到处罚的不利影响等进行说情。当然,辩论意见的最后,要明确提出诉求,请求税局撤销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听证举行:按部就班、随机应变,并做好听证记录

听证正式举行,纳税人及代理人首先要做到的是准时参加听证,如有特殊事由无法参加的,要与税局提前沟通协商,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开始后,先由听证主持人(一般是稽查局审理科人员)说明程序事项,而后听证进入实质程序。在举证质证环节,由案件调查人员就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纳税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后,通常纳税人及代理可以出示相关证据,然后由调查人员质证。(也可能纳税人一方的举证不作为单独的环节,而是要与申辩和质证一并进行,可提前与听证主持人沟通确定)在辩论环节,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纳税人或者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此期间,听证主持人可就事实证据问题向双方询问。

在听证举行前,我们已就听证做了充分的预判和准备,因此在听证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按部就班进行举证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当然,即便我们的准备已经相当充分,听证当场也难免出现我们预料之外的情况。如税局出示我们并未掌握证据,听证主持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追问等等。此时,我们需要做的是随机应变、及时调整。对于我们了解的情况,要结合我们掌握的事实、材料进行回应,而如果情况超出我们掌握的范围,切不可给出模糊回应,而应当先行记录,告知听证主持人待核实后回复。

另外,特别作出两点提示:

第一,听证现场可能声势浩大。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般是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旁听。受疫情影响,各地对于旁听人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但重大案件的听证现场往往比较“热闹”,不仅会有检查科、审理科其他人员旁听,有的案件稽查局的领导甚至所属税务局的领导也会到场关注。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即受到稽查局、税务局的特别关注,听证现场旁听人员中,仅税局人员就有三十多人。

在我们看来,现场越是“热闹”越说明案件争议突出,代理人越应该打起精神,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与检查人员展开充分沟通,这有利于让审理人员以至税局的负责领导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最终作出妥当的处理。

第二,听证的对抗性应因时而异。开头我们已经说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而举行的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本意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其性质是税务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在听证程序中,纳税人和税局之间的并不具有像司法审判那么强烈的对抗性。许多税局人员也都认为,通过听证“执法人员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情,避免误判,增进征纳互信,促进矛盾、问题提前化解”,因此,纳税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中应该心平气和地与调查人员进行沟通。但是,如果调查人员态度强硬,以指责的语气责难纳税人,纳税人和代理人也应态度明确,有理有利地进行争论。

五、听证结束:复盘听证程序、总结关键问题、做好后续沟通

听证结束其实并不意味着听证事项的完全终结。经过听证程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焦点得到明确,双方的观点态度也进行了充分的表达和交换,此时,纳税人如果能够与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将对案件争议的解决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此,听证结束后,纳税人和代理人应借助听证时做的记录,对听证程序进行复盘。一方面,对于听证当场代理人因了解情况有限未能有效回应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另一方面,对于双方的争议核心,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可针对性地调整辩论意见或形成书面的补充意见提交审理人员,或者与审理人员当面沟通,解开审理人员的疑虑。

最后,需要作出特别提醒的是,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作出后,往往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的呼之欲出,并且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处罚基本就是告知书中拟作出的处罚。此时,企业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并重视通过听证程序积极维权,而不是抱着大不了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再提起复议、诉讼进行维权的态度。殊不知,听证程序是一次绝佳的维权机会,通过这样一种税务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避免税务机关作出严重的行政处罚,远比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再通过复议、诉讼让税务机关撤销决定要容易许多。我们建议企业抓住听证这一机会,与税局展开全面、充分、有效的沟通,这才是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策。

【第4篇】税务是做什么的

有的小伙伴反映看了很多关于税务的文章,但是工作还是不会做。

小编想最大的问题可能上去接受的相关知识就是比较详细和具体,一时理解不了很正常。所以就整理了一份文档给大家说一下税务工作的一般流程,这些工作步骤中又分别需要做什么工作。

这篇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对整个工作有一个完整的概括性的了解。如果大家对哪个方面的税务工作有不理解或者想学习的地方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后续可以持续给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与知识点。

这里给大家放了开始的一部分,完整版的资料直接发sixin给我,我就告诉你哦[呲牙]

【第5篇】建筑业税务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一年有余,为了便于建筑行业会计人员工作的开展以及正确、有效地缴纳税款,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今天本文同大家好好理一理,建筑业的纳税实务,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八、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九、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一、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二、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六、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十七、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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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务咨询热线12366

来源:三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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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峻,特殊时期,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我们倡议您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病毒感染风险。如遇税费难题不用急,我将为宅在家的您提供“非接触式”纳税咨询服务,助您在家安心打好抗“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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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页版

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fujian.chinatax.gov.cn/),点击右侧“智能咨询”模块或滚动图片下方第一栏第三个“我要提问”模块。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进入“互动中心-在线交互-点击在线咨询”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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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

这些税务事项可容缺办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什么是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是否必须进行容缺办理?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则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涉税费资料。

如何进行容缺办理?

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的,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见文末“阅读原文”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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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9篇】电子税务局通行密码一般是什么

1. 添加办税人后,以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没有功能可以点怎么办?

答:由于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身份维护时候勾选功能权限(以授权历史办税操作查询为例)。

2. 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办税人员已冻结”,导致无法登录如何处理?

答:该办税人员已被冻结,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后,在企业人员管理里,进行解冻。

3. 办税人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暂时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电子税务局,在企业人员管理里重置办税人员密码。

4. 办税人员已经过实名采集,为何无法使用快捷登录方式进行登录?

答:快捷登录的前置条件是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去维护身份信息,添加已实名采集的办税人员。添加办税人后,可使用该名办税人员进行快捷登录。

5. 法人快捷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变更登记等实名业务,要求输入手机号、验证码,但是输入后,提示手机号码不正确?

答:在进行变更登记等实名业务时,输入的手机号为实名采集的手机号,而不一定是快捷登录的手机号,快捷登录手机号与实名采集的手机号码不一致时会导致这种现象。

【第10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

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视为公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此滞纳金所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债权确认之诉不应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看,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具有督促、强制、制裁甚至惩罚的功能,但其在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破产程序的定位来看,破产程序是一项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的是清理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及负债, 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因此,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范围的界定要比普通债权债务的范围更宽泛。与此相符,《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来进行规范。在税款请求权已被作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滞纳金,也应被列入破产债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此规定仅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应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在将税款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定性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与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为实现滞纳金对国家税收缴纳的保障功能与对国家税收损失的补偿功能,同时考虑到对该滞纳金予以优先受偿并无法律依据,并且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功能并不同于税款本身,以及通过破产程序推动破产企业摆脱困境与合理保护其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此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第11篇】上海税务大厅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将整体搬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税务所新地址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一楼中厅北侧)

二、新第一税务所启用时间

2023年7月25日

三、对外服务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四、按照“非预约、不上门”原则,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应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等预约通道提前预约,实现分时分批、错峰预约办理。

详情参见:办税服务厅“全预约制”操作指南

因服务场所搬迁,原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自2023年7月25日起停止对外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2023年7月21日

交通指南1.公共交通:可乘坐嘉定1路、嘉定6路、嘉定14路等至嘉戬公路迎园路站下车,步行约50米到达。2.自驾:行政服务中心嘉新公路东侧有一个公共停车场。

为缓解道路及停车压力,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来源:上海嘉定

【第12篇】地税没登记怎么处罚税务处罚条例

我国是需要进行税收处理,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经营收入过程当中,它是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缴纳税费处理,接下来为大家整理关于地税没登记怎么处罚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地税没登记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所以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确实一直未开业,可以零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还可以提请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啊。

地税没登记怎么处罚

二、地税的特点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地税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征收管理;编报地方税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负责系统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5、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6、负责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税法宣传和税收理论研究。

7、承办市地方税务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关于地税没登记怎么处罚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征收税费管理法在进行办理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纳税申报。

【第13篇】河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减少聚集和流动,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有关要求,小编在此就社保缴费有关事项为您提示如下:

一、部分地区1月份未办结业务

顺延至2月25日前办理

石家庄市全域、邢台市南宫市和隆尧县、廊坊市固安县和省本级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3年1月份未办结的业务,顺延至2月25日前办理或补办。在2月25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的,1月份、2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二、非接触社保缴费业务办理指南

省税务局将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建议广大缴费人在办理社保缴费业务时,优先选择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智能缴费渠道,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一)单位缴费网上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理社保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业务。操作途径: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掌上办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申报缴费。操作途径:“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社保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灵活就业养老自主缴费/灵活就业医疗缴费

城乡居民:

1.可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业务办理模块,进入“办税服务厅”,点击“社保缴纳”,选择相应险种,进行申报缴费。

2. 可进入微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河北省社保缴纳”进行申报缴费。

3.可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申报缴费。

4.缴费人也可以通过“冀时办”手机app、云闪付app、河北移动手机app或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缴费。

另,缴费人如遇社保缴费政策、业务及系统操作等方面问题,可拨打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第14篇】劳务派遣税务认可比例

民爆光电:劳务派遣比例超10%的应对措施

——劳务派遣比例的统计口径

【发行人概述】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发行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民爆光电是一家专注于绿色照明业务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

【反馈回复】

关于劳务派遣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总量10%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末,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降低至10%以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确认不会对发行人的违规用工行为进行处罚;

(2)2023年度,发行人劳务派遣平均人数为467人;截至2023年12月末,发行人员工总数为2,694人。

请发行人:

(1)说明2023年度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情况,2023年平均人数占年末员工总数比例远超10%的合规性,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2)说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发行人违规用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 2021 年度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情况, 2021 年平均人数占年末员工总数比例远超 10%的合规性,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1、2021 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考勤表、支付凭证及发行人说明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劳务派遣人数及占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2023年1月-11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超过用工总量10%的情形。此外,如以2023年劳务派遣平均人数467人计算,2023年平均劳务派遣人数占年末用工总量的比例为14.7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等情形系2023年以来,公司订单量持续增长,2023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较2023年度增长超过50%,随着用工需求不断扩大,基于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生产时效性的要求,加之相关生产辅助性岗位人员流动性大且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招工困难, 故发行人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采取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且2023年度部分月份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

此外,经核查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上限,并未明确劳务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基于审慎考虑,公司以当月实际计发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计算人数,该等人员中,存在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不足整月的情形,亦导致整体劳务派遣人数偏高。

2、2023年平均人数占年末员工总数比例远超10%的合规性,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等规定并未明确劳务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据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平均劳务派遣人数占2023年末用工总量的比例超10%的情形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前述相关规定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情形后已积极整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务派遣总人数自2023年12月至2023年6月各月均持续控制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用工总量的10%以下,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用工认定的有权机关已确认不会就劳务派遣用工超出法定比例的事项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处罚,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访谈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针对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数超法定比例问题,公司推进整改的方式主要为丰富招聘模式(如增加招工力度、积极参与招聘会及委托第三方代招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洽谈签署劳动合同并转为正式聘用员工等,以降低劳务派遣比例。

经查阅相关委托招聘协议及支付凭证、相关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名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2023年以来,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已与深圳市永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广东凯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辉煌达企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市海坤实业有限公司等签署委托招聘协议,委托该等公司代为招聘正式员工,同时与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该等整改措施真实。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务派遣总人数已降低至用工总量10%以下, 2023年1-6月,各月劳务派遣人数亦持续控制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用工总量的10%以下,该等整改措施有效。

(二)说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发行人违规用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1、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

(1)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具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

经查询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官方网站(http://www.baoan.gov.cn/),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系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直属机构,其机构职能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政策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负责调处劳资纠纷”。民爆光电、艾格斯特及依炮尔的注册地址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据此,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系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

(3)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经核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查询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系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行使劳动监察、年审、用工备案、仲裁、合同鉴证与审查、招聘、职介、教育培训、职业鉴定、入户、行政审批等职能(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有效批文开展业务)”。此外,根据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3年作出的《关于设立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江、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通知》(惠仲编[2012]6号),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主要任务包括“(八)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年审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查处劳动、社会保险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劳资双方关系的协调与调解工作”。

经 查 询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务 局 官 方 网 站(http://www.hzzk.gov.cn/gwhbm/zzgxqshswj/index.html)及电话咨询惠州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仲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权查处劳动保障违规行为,但相关行政处罚(如有)应由仲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 惠州民爆位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据此,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系对惠州民爆违规用工认定的有权机关,但相关行政处罚(如有)应由仲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5相关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1)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 后续被处以罚款的风险亦较小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根据前述规定,如因劳务派遣违规,相关后果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则可能存在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2023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务派遣政府主管部门,以《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致函深圳市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该通知提及:各单位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此外,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超法定比例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罚款,且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如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加大整改力度,2023年1-6月,当月劳务派遣人数均持续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以下,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故发行人后续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较小。

(2)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印发的《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针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比例超过10%、在40%以下(含40%)的,违法程度一般;比例超过40%、在 70%以下(含70%)的,违法程度较重;比例超过70%的,违法程度严重。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 50%以上不足 100%的。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 100%以上的。第十七条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修订编制本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据此,针对未制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考前述规定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综上,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月劳务派遣总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未超过25%,根据前述裁量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确认不予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证明,认为鉴于民爆光电、艾格斯特及依炮尔已积极整改,目前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出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不会就劳务派遣用工超出法定比例的事项对民爆光电、艾格斯特及依炮尔做出行政处罚;此外,经走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确认该所不会就惠州民爆报告期内部分月份劳务派遣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进行处罚,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自 2019 年至访谈日(2023年4月8日),惠州民爆亦不存在劳动用工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如前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等违规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按约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律证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总量10%的情形,后将比例降低至10%以下,审核机构要求说明2023年度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情况,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合规证明出具单位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发行人违规用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风险。中介机构的论证如下:

1、2023年前11个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上限,并未明确劳务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公司以当月实际计发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计算人数,存在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不足整月的情形,导致整体劳务派遣人数偏高。

2、发行人通过丰富招聘模式(如增加招工力度、积极参与招聘会及委托第三方代招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洽谈签署劳动合同并转为正式聘用员工等,以降低劳务派遣比例。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务派遣总人数已降低至用工总量 10%以下

3、通过查询法规、官方网站的机构职能信息、官方文件及电话咨询方式论证合规证明出具单位系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

4、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1)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罚款,根据相关规定,如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加大整改力度,2023年1-6月,当月劳务派遣人数均持续控制在用工总量的 10%以下,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故发行人后续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较小。

(2)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月劳务派遣总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未超过 25%,根据《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 年修订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裁量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确认不予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的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笔者认为,在中介机构的回复中,关于劳务派遣比例的统计口径尚未明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笔者认为,如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子公司、分公司,则子公司、分公司应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比例应当将子公司、分公司作为独立个体分别进行计算。在今年7月发布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文件中,亦规定如下:

(1)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比如集团公司应按照所属的企业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可以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

(2)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07.01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03.01生效)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05.21修订)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

(四)投诉案件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已当场全部履行或者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01.01生效)

第一百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2021.10.01生效)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二)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十)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15篇】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票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根据纳税人具体提供的应税销售行为确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可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征收率分为2档,3%和5%,即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3个点和5个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23年127号)文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包括2档,3%和6%。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以及征收率确定之后,那么税务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点也就确定了,即3个点和5个点。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则可以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则可以申请代开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主要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适用征收率也为5%,但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征收率为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前提是应税销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到税局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申请开具专票部分对应的应税销售额不得享受免税政策,需要缴纳3%增值税。

注意其他个人(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以下三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代开专票税点为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代开专票税点为5%;

3、其他个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代开专票税点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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