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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职能(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2 18:13:02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机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机关的职能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的职能

【第1篇】税务机关的职能

税务局承担着为国聚财的大任,而且每年的公务员招录,税务都是招录大户,关于税务局公务员的介绍也有很多,今天咱们就来说一下一些让人吐槽的地方,全是听周围税务的朋友吐槽的,做一个整理,不一定全部为真,大家一笑即可:

首先税务局精英多,职务晋升特别难。2023年全国机构改革,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合并为现在的税务局,我所在的三线城市地级市,全市税务人员加起来,人员总量超过3000人,这在地级市除了公安系统外,绝对是超级大单位。因为是两个单位合并,所以机构数量明合并减少,随着带来的后果就是领导职数大批量减少,好多干部竟然出现“正转副”,也就是说原来是正科长,合并后只安排了副科长的职位,保留正科级待遇。这在别的单位是难以想象,也基本不会出现的情况。

二是人员数量多,职级晋升特别难。2023年新的公务员实施,非领导职务改造为了职级,职级职数按照公务员的编制数量来核定。因为机构合并,核定的编制数量远小于实际在编人员,于是核定的职级职数也明显偏少,于是好多干了十年甚至十五年正科的干部,想要晋升四级高级主办都相当困难。更有甚者,干了二十年可以的干部,到退休也没能晋升四级主办。

三是中央垂直管理,有利有弊。合并之前的地税局是地方政府部门,和其他兄弟单位无论是工作,还是干部,交流很多。合并后全部变为了中央垂管部门,听起来很高大上,中央机关,可是只有税务内部的干部才知道里面的苦。一是干部交流提拔职能内部或者去省局才可以,和地方的横向交流的路基本堵死,提拔晋升空间明显降低;二是毕竟生活工作在地方,因为和其他政府部门交流过少,所以可以调配的公共资源,如教育,医疗等 明显降低,最明显的就是机关幼儿园竟然不招收税务干部的子女。

四是最难过的就是待遇问题。国税地税合并后,两家工资原来不一致,地方要高一些,这次合并竟然全部按照国税标准来执行,于是合并后的地税干部待遇降低很多,干部职工意见反馈很大。最后的方案竟然是老人老办法,暂时不动,待国税提高后再行统一调整。另外2023年全国开始改革年底奖金,三分之二摊到每个月,地方早就完成并补发了。税务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于是导致同是副处级干部,税务每个月到手工资比地方少三分之一。

五是税务制服竟然要自己掏钱。、好多系统的公务员,比如公安、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都是有制服的。作为最大的税务铁军也是这样,每年配发的衣服,包括春秋装,冬装,帽子,鞋子,腰带,领带,你能想到的基本都发了,但是最大的吐槽点竟然是税务铁军竟然需要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

这就是我知道的一些槽点,大家觉得是真的吗?

【第2篇】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查询

小李会计与税务局签订的三方扣款协议账户存在问题,导致账户无法扣款,以往呢打印了银行端缴税凭证后需要去银行缴纳。但小编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云闪付app也同样支持在线缴纳了,本期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首先,我们可以从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城下载并安装云闪付app

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首页最上方搜索栏输入“税款”进行搜索

点击搜索出来的应用服务中的“税款缴纳”

找到申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找到对应信息

输入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序号、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机关代码,点击查询,查询到待缴税单对应缴税金额进行缴税

小编提醒:若税单已缴纳或在税务系统内作废,将查询不到待缴税金额,提示“无此申报信息”为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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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进口消费税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进口报关时应该缴纳进口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申报入境的应税消费品均应按相关法规缴纳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看到我国消费税的最高税率可达45%,我国对进口环节消费税实现分类分项的差别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于报关进口时缴纳,由进口人或代理报关行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代征。

消费税按计征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从价计征、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

【第4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5篇】税务机关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其中税收实体法即各个税种的具体 规定,主要规定了各实体税种的具体要素,主要规定的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当然也规 定了各税神的减免税等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税收程序法,目前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税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该项法规中主要规定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和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 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作了高度概括。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 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如下:

(一)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 供纳税咨询服务。

2.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 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习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柞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s.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9. 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0.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 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晌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茵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 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 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傲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赂偿 等权利。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 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 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 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 保密。

真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意图,税务机关应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全面落实纳税人权利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核心问题,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的重要途径。

四、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捉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 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肉容

1. 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 —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 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涉税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岀具鉴定和证明。

1. 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作出专业结论。

2.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 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3. 其他涉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 税务机关应舀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 加强内部彳g息共孚,提闻分析利用水平。_

4.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 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 税务机关应_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 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 联系制度。

7.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人监管的涉税专业 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 髙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6篇】税务机关六位地区编号

我们知道,4月1日之后,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3%、9%、6%、0%;增值税征收率有5%、3%,正常情况下,我们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次,都是显示税率和征收率,如下图:

「显示13%」

「显示5%」

当然,我们还知道税率栏有免税、不征税的显示。

「显示免税」

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出的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

「显示不征税」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3项。

以上的情况,税率栏要么是数字,要么是汉字。

但是下面我们要说的就是税率栏是符号*的,而且还是个数不同的*,这种发票你如果见到了,可千万不要惊讶。

1

有一颗星星*的税率栏

实际上,这是电信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特殊开票方式。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而且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收入结构还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多少金额适用多少的税率他们也不知道,很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充值电话费开票,别人没法给你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也就没法给你价税分离的开具发票。

这种*号的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这些电信运营商企业是会按照最终实际计费的收入结构来相应按照不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你也别担心别人少交税。

还有你可能会问,这个规定有具体税收文件支持吗?这个还真没有,只是部分税务局12366答疑有提及,但是就目前运行来看,应该是默许认可的,不然也没法实施。

2

有3颗星星***的税率栏

差额功能开票

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比如劳务派遣公司适用差额计税且选用差额功能开票的,税率栏会显示***,税额栏有数字,因为差额功能开票,金额和税率没有比例关系,所以用***表示。

个人出租住房

备注栏显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文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都是税务局」。

具体如下图:

「注:现在都是税务局」

免税

税额栏也显示「***」,对方适用免税政策。

你可能要问,前面不是说了免税发票,税率栏次是免税两个字,税额是***嘛。

确实,但是目前确实存在系统选择免税开票,票面显示税率栏***的情况。比如税务系统代开的免税发票。

实际工作中可能有朋友还见过免税发票,税率栏开0%的,其实严格意义来讲,属于错误开票行为。

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3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没有问题,但是开票却有瑕疵。

【第7篇】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一批政策举措,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落实减税降费和提高服务效能上精准发力,在完善法治体系和加强税收监管上创新推进,在深化国际合作和扩大国际影响力上主动作为,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四手棋”统筹发力 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坚持以“放管服”改革破发展难题、优营商环境,用“放管服”改革办法提升宏观政策效能。

十年来,税务部门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统筹发力、稳扎稳打,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年年深化、步步深入,推动实现纳税缴费减负增效,税费服务智能便捷,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精准高效落实退税减税降费,下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先手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退税减税降费等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数据显示,2023年—2023年,我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达到8.8万亿元,宏观税负从2023年的18.7%降至2023年的15.1%。在减税降费等一系列政策激励下,2023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约1300万户,为2023年的2.4倍。

为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纳税人特征,建立涵盖9大类4219个税费政策的标签体系,今年以来,累计33批次向4.56亿户(次)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

特别是在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税务部门采取“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工作策略,推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真金白银”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截至8月31日,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3万亿元。

政策红利从“纸上”落到“账上”,助力更多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894万户,同比增长4.6%。

——精简办税缴费程序资料,下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关键棋”。

简政放权,要把该放的权力放掉。税务部门在减审批、减流程、减资料等方面持续发力,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2023年的87项减少至目前的1项。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实行财产行为税“十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填报表单数量减少超62%。

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实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数据归集更高效,数据应用更广泛。目前发票在线办理功能持续升级,发票使用成本逐步降低。

从审批到备案,再到备查,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享受优惠更加便捷。现在,纳税人只需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还进一步简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数量减少40%,98%以上纳税人填一张主表即可完成申报。

企业开办的便利程度是反映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在武汉,新办企业只需登录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开办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信息,无需出门即可收到“开业大礼包”。“‘礼包’里,工商、税务登记一应俱全,还有公司印章、税务密钥,办理开业申请的体验真不错。”武汉春时云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先生说。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需要跨省经营。税务部门在京津冀、成渝地区试点简化企业跨省迁移程序,迁移业务办理由原来8个环节、限时20天压减为1个环节、当天即办。

此外,税务部门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改革,全国税务注销户中享受“即办”“免办”简易注销的比例上升至95%。

——不断创新升级线上服务,下活网上办掌上办“创新棋”。

“以前必须到办税服务厅才能办理的业务,现在都不用跑了,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轻松完成办税缴费业务,太方便了!”张家港海德思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蒋凤霞表示。

蒋凤霞的感受,不仅是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缩影,也是税收领域“放管服”纵深推进的印证。

近年来,“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口中的热词。税务部门持续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向网上延伸,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截至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全部实现“非接触式”办理。

针对部分地区疫情多点散发的情况,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优势,全面开展“云办税、云辅导、云咨询”,实现税费服务“不断档”、退税减税“不延误”。

——持续优化拓展线下服务,下稳便民惠民利民“保障棋”。

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构建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

连续9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推出一系列便民、惠民、利民的服务措施,助推营商环境向好向优。

深入推进“税银互动”,自2023年税务部门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实施“税银互动”以来,已累计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贷款1723.71万笔,贷款金额5.71万亿元,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联合全国工商联深入开展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商联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活动2万余场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近2000万户次。

按照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以“纾困解难 助力发展”为主题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今年以来,各地制作推出中小企业税费支持政策特色宣传产品近4000件,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题辅导讲解3.1万余场次,惠及纳税人缴费人950万余人次。

十年来,纳税人满意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23年满意度综合得分为87.2分,较2023年提高7.48分。

“四同步”联动用力 维护公平竞争法治秩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十年来,税务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完善税收法治体系,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加大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同步完善,税收法治体系更加完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税收法定进程有序推进,税收立法进程也在持续加快。税务总局在参与税法起草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税法出台工作。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其他税种立法工作正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税务部门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强化合法性、权益性审查,审核率保持在100%,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高。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健全税务执法规范约束,编制发布涉及6个领域93个权责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权责清单》,推动税务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执法信息网上记录、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温度与力度同步彰显,税务执法更加科学精确。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

税务部门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理念贯穿税务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总结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有效做法,形成“五步工作法”,即在税收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先进行提示提醒、再督促整改、后约谈警示,对仍不配合的纳税人进行立案检查和公开曝光,充分体现税务执法的“刚性”和“柔性”。 (下转a2版)

(上接a1版)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在20个省税务局开展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涉税争议化解在基层。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各地税务部门建立1007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已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2525件次。

——信用与风险同步施治,分类监管更加精准高效。

设计300多个监控指标和1000多个智能规则,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逐步实现“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我国税收征管在合作、合并到合成的改革路上不断优化。

“‘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能够运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时精准‘画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认为,税务部门通过应用一系列规则指标和算法模型,可以对纳税人开办、领票、申报、缴税、优惠、退税、注销全生命周期的信用以及各环节待办业务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对高信用纳税人压减环节快速办结,对中低风险纳税人提示提醒更正差错,对高风险纳税人及时阻断化解风险。

同时,税务部门加大对高风险纳税人抽查力度,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更加“精、准、狠”。“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分析应对的风险纳税人户数年均下降22.1%,户均查补税款年均增长29.7%。

——重点打击与常态治理同步发力,税收秩序更加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离不开税收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税务部门坚持重点打击与常态治理两手抓,不断积极探索、区分情况、有效施策,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

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税收监管,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在常态化联合打击方面,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入进来,六部门建立起了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力推进,继续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行为。

2023年,六部门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作为常态化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召开5次推进会,制定两个专项通知,部署30余项具体举措,加大对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狠打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打早打小、打准打狠,坚决不让留抵退税“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4月1日—8月31日,累计挽回税款损失119.9亿元,累计曝光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708起,释放出严厉打击恶意骗税、维护税法权威的强烈信号。

“四维度”深化合作 更好服务对外开放

十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立足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切实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形成多边合作和双边合作相互促进,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层面、全方位国际税收合作架构,促进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

——加大国内国际联动力度,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际税收事项审批变备案,递延纳税政策持续发力,对外付汇便利性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着眼于构建常态长效的服务机制,加强国内国际联动力度,让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越来越有感。

在优化“引进来”营商环境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税流程,帮助纳税人“一站式”完成非居民企业登记、扣缴税款申报、对外支付备案等业务办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对外付汇业务时效,办理时长从2天缩短至8分钟。

“近年来,各项国际税收优惠、企业经营便利举措不断落地,我们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有增无减。”东南亚著名商业集团——sm集团中国区总经理约翰逊·吴说。

一组数字证明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2023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1.15万亿元人民币,较2023年增长62.9%,吸引外资保持世界第二;2023年1月—8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927.4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6.4%。

为更好支持企业“走出去”,2023年,税务总局建立起全面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及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的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机制,目前已公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104份。对“走出去”企业涉及的国内税收制度文件和已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系统性集成和分类处理,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并修订更新,帮助“走出去”纳税人用好用足相关税收政策。

——延伸“一带一路”合作深度,推动税收征管能力共同提升。

2023年以来,税务总局认真践行***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构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合作平台,中国税务“朋友圈”不断扩大。

2023年4月18日,首次由我国税务部门主导发起并主办的高级别国际税收会议——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建立。

2023年9月7日—9日,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顺利召开,各方围绕税收征管信息化、纳税服务信息化、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前景展望等议题进行充分交流。

2023年9月19日—21日,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顺利召开,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中介绍了中国税务部门为推动实现合作机制美好愿景展现的责任与担当,并为进一步发挥合作机制作用,提出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学习共享平台、持续提升税收数字化水平三点倡议。

三年多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秉持开放包容精神,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议题的活动,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交流提供线下线上平台,推动各方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水平,为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障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包容性增长贡献税务力量。

三年多来,在我国税务部门的发起和倡议下,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更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截至2023年9月底,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

——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度,国际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以服务“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为导向,我国加快与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分别与厄瓜多尔、智利、阿根廷等34个国家(地区)新签或修订税收协定或议定书。截至2023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

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税收协定签署生效后,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消除双重征税、提供税收确定性、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起到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税务总局在税收协定框架下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相互协商,已为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约283亿元。

“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承运方更有信心和底气在重庆发展国际货运业务,我们也因此有机会争取到更多的订单。”重庆浩航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灿说。

在合力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我国通过夯实反避税工作基础、加强反避税信息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取得明显成效,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了“管理前置、服务优化、调查精准”的科学规范新阶段。

——拓展全球税收合作广度,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改革。

十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2023年,首份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公报签署后,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交立场文件50多份千余条意见。

2023年,我国首次承办全球性税务大会——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及达成合作意向11个。

2023年,主办第五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签署《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

2023年,主办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各成员就分享改善营商环境做法、促进sgatar成员交流能力建设实践经验等内容达成重要共识。

2023年,主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展现中国税务部门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减税降费等领域取得的成果。

2023年,相继举办两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线上会议,分享“战疫情 促发展”的税收实践经验,并为相关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

2023年,中国加入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多边共识,国际税务影响力持续提升。

2023年,联合财政部、厦门大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中国—oecd联合培养税务法学硕士项目”,开创中国与oecd在专业领域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的先河。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8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与25个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在今年初举行的“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上,印尼税务局局长苏尔约·乌托莫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中国税务部门在持续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推进国际税收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和实践,其创新开展的智慧税务建设、“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为当前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站在新的起点,我国税务部门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持续推进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税收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第8篇】税务机关涉税风险

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但相比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对复杂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更容易在纳税环节出现风险。

税筹圈整理了企业常见的10个涉税风险点,将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避雷”提供重要指引。

一是账外资金回流风险。

什么是账外资金回流?简单来说就是“两套账”,比如做家具生意的老板卖了1000万元的家具,但顾客都不要发票,于是老板就把这笔钱放进私人账户。后来企业要进货,缺少资金,这时再由老板的私人账户把这1000万元转回公司。这种行为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账外资金回流”,认为该企业通过账外资金隐藏真实收入。一旦被稽查,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资金回流的本质,是财务报表资金流异常。因为按照资金回流程序,通常是因为企业账内资金不够用,所以才把账外资金转回来,转回的资金就记在“其他应付款”税项里,相当于公司欠老板的钱。而一旦企业财务报表上显示“其他应付款”金额过大,便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做“两套账”,招致处罚风险。

如何化解?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还款、应收款抵消(即用同一个人的应收款项抵消这个人的其他应付款)、过桥处理、债转股(用公司账面上的其他应付款转化为持有公司股权)、增值还债等五种手段来化解该风险。

二是无票支出风险。

无票支出,就是企业采购付款后没有取得发票,比较常见的行为是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这些销售方以农户居多,开具发票本身不是很方便,由此造成无票支出。

无票支出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发票,就不能作为成本开支,即购进方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有效抵扣,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效税前扣除。没有成本开支就会造成利润虚高、所得税虚高,进而出现多交所得税的情况。而有些企业为了不多交税,便会选择偷偷做假账,购买发票来充数,进而形成偷税漏税,进一步放大这种风险,最终等来的是税务机关的惩罚。

三是不合规发票入账风险。

一般而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以及不规范填写的发票,通通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就目前而言,随着我国税法打击力度的加大,私自印制等现象导致的不合规发票数量已经大大减少。目前存在的不合规发票,主要是由于填写和开具时不谨慎、以及开票信息不真实等原因带来的。

比如,开票时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合;发票类型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抬头等不合规;使用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出租不动产,没有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发票没有填写付款方全称;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等等,这些行为均会造成发票不合规。对此,企业应该高度注意,在开具发票时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以防发票不合规,进而影响后续的报账。

四是内部借款风险。

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进而给公司带来违规风险。如果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还容易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

五是银行账户开立风险。

有些企业认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纯属企业个人行为,可以肆无忌惮,不受管束。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所以,企业在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及时报告给税务机关,以免被罚。

此外,有些企业之所以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就是因为动机不纯。有些企业为了隐瞒销售收入,会在银行开立多个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殊不知,这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受到法律惩罚。

六是公司注销风险。

有的企业自知自身账务不清,资金来源不明,或涉及偷逃税款等,老板担惊受怕,就想通过注销公司的形式“消失灭迹”。但要知道,注销公司一般要经过税务局倒追公司3-4年的税务进行稽查和审计,届时所有的税务不合规行为都会暴露出来。所以,公司在注销前要考虑到这一风险。如果一定要注销,那么在注销之前建议将不合规之处先纠正化解,以免衍生更大风险。

七是财政补贴涉税风险。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财政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也有风险需要注意。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为了避免缴税,有些企业故意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殊不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企业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有资格将政府补贴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不可以。如果贸然行事,就会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些企业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对此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一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已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扣除,则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八是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风险。

如果企业的性质是个人合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个人合伙企业却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金额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疏忽不交,则可能会被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是上市公司计税风险。

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复杂,股权结构也很庞杂。其主要包含的涉税风险包括,一是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三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四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等等。

十是员工利益涉税风险。

企业在给员工发放薪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等等,也存在涉税风险。比如,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时,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再如,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比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一次性补偿金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等。这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风险不仅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注意,员工作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也要更加留意,要学会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第9篇】税务机关信息化

税务信息化是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监控、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

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4年我国实行流转税制改革后,伴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税务信息化取得了重大进展。金税工程从1994年开始至今已经实施二十多年,被视为我国电子政务实施的典型代表,是目前最为成熟和完善的政府信息化工程。

今年爆发的疫情对税务信息化发展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2023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办税电子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实现了办税提速和服务提质,确保纳税人办税像网购一样方便。

税务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税务信息网络的建设与改造

信息网络是税务信息化的基础,是税务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通信平台,是税务系统的信息高速公路,服务于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2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

由以下四个子系统组成:

一是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ctais软件、“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等都属于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范畴。

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

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四是以税收分析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

3税务信息人才的培养、开发与使用

税务信息人才是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支撑层。要加强对各类信息人才的培养与重视,使信息人才的比重日益增加,形成信息人才递增化。

4税务信息化标准规范、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税务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是税务信息化顺利实施的保障。

对从事税务工作的我们来说,感触比较深的,是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比如上文提到的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金税工程”。征管信息化的过程,就是税收信息集中处理的过程,是纳税人以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连接收纳双方的信息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使纳税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能方便及时地办理申纳纳税。

对内部而言,各种信息的集中处理则意味着信息共享程度的提高,便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实时分析和监控,促进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管理机构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信息的逐步集中处理是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数据资源的灵活调配和信息共享,提升了税收数据的运用质量,也给纳税人带来了办税流程的便利,缩短了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时间。

但数据的集中,使得数据量、计算量、用户规模均呈现几何级数增长,由此带来的负载和安全层面的压力远远超出传统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的上限,因此,目前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正在向'云化、智慧化'的全新发展时代迈进。

作者介绍:

高楠

中汇管理咨询,汇聚富有才华、创造力与使命感的专业团队,是坚持正直远见、专注品质、团队协作的卓越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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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务登记机关怎么填

公司注销后原有的财产权益如何处理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

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注销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1、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四、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3、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五、企业注销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公司注销时需要的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时,要设置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2.清算损益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的往来账怎么处理:

a.库存有商品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也就是说,当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不补交增值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不补交增值税。

b.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原因有二: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

法规定处罚。

大家都知道,公司注销的时候都是要登报的,那么为什么注销公司一定要登报?

三、公司注销一定要登报的原因:

公示主要是为了让公司的税务债权的清算,所以注销公司一定要登报。

当某家公司不再运营后选择注销,根据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所属人注销公司申请开始后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记住一定是要省级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注销后,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篇】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

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1月批扣何时开始?缴费人需要做什么?一起来看↓↓(成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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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本月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批扣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将于2023年11月17日起陆续扣款,请在11月15日前核实确认您的个人批扣协议和批扣档次信息,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

2.问: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需要做什么?

答:(1)核实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确认在税务部门签订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有效,协议批扣标志为“费批扣”或“所有批扣”;

(2)确认个人批扣选档。确认设置了本人意愿缴费险种和档次;

(3)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扣款账户状态正常(能正常转账、刷卡交易),并在2023年11月15日前在扣款账户留足余额。

3.问: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如何确认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及批扣档次信息?

答:(1)线上确认。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社保缴费”,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城乡居民协议】,使用参保人信息登陆。第一,核对“协议账号”信息及“批扣”标志。若不存在有效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或协议内容有误,可通过【城乡居民协议】模块新签、修改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第二,点击页面下方【批扣金额设置】,确认所选险种和档次是否为本人意愿缴费险种和档次。

(2)线下确认。您也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核实确认您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险种和档次。

4.问:若以往年度参加批扣所选档次和自行缴费的档次不同,今年参加批扣是以哪个档次为准呢?

答:以您已确认的“批扣档次”为准,自行缴费选择的档次不会被视作“批扣档次”。

5.问:若存在有效代扣协议,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均设置了有效批扣档次,但仅需批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成年城乡居民缴费人,需要怎么做?

答:您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或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已选择确认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档次。

6.问:不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需要做什么?

答:(1)不参加税务部门批量扣费,可在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以参保人信息登陆后,在【城乡居民协议】作废代扣协议。

(2)您也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或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协议,或作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批扣选档。

*无有效“批扣协议”或无有效“批扣选档设置”,均不会参加本次批扣。

*如您已于2023年11月15日前缴费成功,则不会参加本次批扣。

7.问:不参加批量扣费的缴费人,如何自行缴费?

答:需要自行缴费的缴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一)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3)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4)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5)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二)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缴费服务网点,支持使用智能pos机刷卡、扫码缴费。

(2)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柜面(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3)学校、幼儿园代收。

8.问:成功扣费的缴费人,如何查询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

答:成功缴费2个工作日后,您可通过“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用参保人信息登录后点击【证明开具】查询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

【第12篇】税务机关追征税款

1、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能否超过本金?与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加收条件、起算时间、是否减免)

执行情况?人大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税收利息(原滞纳金?)

2、对临时从事经营的强制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人大预工委交流情况,核定?

3、 在纳税期之前的税收保全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审定稿:除本法规定外,纳税担保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4、强制执行

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审定稿: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仍未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审定稿: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施细则:税收保全措施,6个月,延长需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25条,扣押查封30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延长一次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32条,冻结30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延长一次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5、税收优先权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6、欠税公告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7、退税抵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主体转移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征管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外做法

由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实施追征的权力,建立抵欠和分期付款制度,最大可能地满足纳税人的资金需求,建立税收留置权(优先权和担保)制度,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的措施又从弱到强、由柔到刚,呈递进性。在一定的情形下,追征的对象会扩大,由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

启迪

现行规定

主要问题:措施种类、追征对象、适用条件、层次递进

解决思路

(原拟定强制措施对象扩大、先税后证、赠与继承等)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3篇】税务机关下企业政策宣传

中国商报河北报道(杜柏华 通讯员 潘志方 张芳)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走进该县食品企业今旭面业,开展税务政策宣讲活动,企业负责人认真听讲和笔记,并不时提问,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创新升级不单是企业自己的事,税务局作为经济职能部门,落实好政策,为企业做好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健康发展是我们的本职工作”隆尧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健说。作为一家以粮食加工为主的传统食品制造业,如何让消费者吃到更美味更健康的食品,是河北今旭面业有限公司的重要研发目标。 当知晓今旭面业转型升级的计划后,隆尧县税务局与科工局联合成立科创辅导小组,先后多次深入企业了解详情,开展专项辅导。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联合县科工局到金旭面业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创新科研计划。杜柏华摄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联合县科工局到金旭面业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创新科研计划。杜柏华摄

今年以来,隆尧县税务局以“助力科技创新 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先后组织业务骨干走访纳税人30余次,深入了解制造业企业经营现状和科创计划,并与县科工局沟通了解县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情况,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截至目前,全县共有30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比增长30.43%;加计扣除金额1.67亿元,折合减税额4180.75万元,同比增长46.67%;研发项目289项,同比增长79.50%,县域内科创企业创新力度明显增强。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与县科工局业务骨干走进企业,向企业详细讲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杜柏华摄

8月18日,隆尧县税务局与县科工局业务骨干走进企业,向企业详细讲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杜柏华摄

【第14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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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款时

珠海鸿瑞(a20589.sz,839036.nq)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于2023年11月收到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珠海市鸿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3】详细披露如下:

二、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原因及相关影响,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一)2023年税收滞纳金对应的事项

2023年发行人产生税收滞纳金128.45万元,对应事项如下:

1、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发行人按照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要求补正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当期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未作为应税收入于实际收到当年缴纳,补缴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376.6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2.83万元;(2)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采购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应补缴印花税5.2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5万元;(3)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3年度存在少交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的情况,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97万元;上述事项发行人合计补缴税款392.1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128.05万元;

2、因发行人取得的发票未通过认证,相关的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并补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0.4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缴纳128.45万元的滞纳金。

(二)产生上述税收滞纳金的原因

1、原税务处理参照的法规

对于发行人收到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部分,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意见后主要按以下两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该规定与发行人享受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关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该项规定第五款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执行过程

发行人自2023年起,在取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当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第六年时针对未发生支出的部分调增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税务处理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发行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并下发了《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珠税二分局评质【2020】1014号),并于2023年11月2日,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要求发行人对收到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按照在取得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发行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补缴了各期的税款与对应的滞纳金。

3、原因

因上述税务处理事项产生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财务人员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构一直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次纳税评估时,发行人财务人员与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在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存在差异,不存在公司故意推迟纳税的情况。

发行人因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滞纳金数额合计为5.62万元,涉及金额较小。

(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应的相关影响

针对即征即退增值税补缴所得税事项,发行人在以往年度会计处理时,已在各年度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次因未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缴纳相关税收,产生滞纳金122.83万元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2023年、2023年补缴增值税、印花税的金额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调整发行人2023年、2023年财务报表,在补缴税款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缴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及附加税、采购合同补缴印花税及对应的滞纳金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税务部门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按照财税[2011]70号进行税务处理,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局认为珠海鸿瑞未满足相关条件,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

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根据珠海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补缴所得税378.14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52万元、印花税5.28万元、滞纳金128.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主管税务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4月2日、2023年8月9日出具了《涉税征信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因上述事项缴纳滞纳金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明税解析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应注意,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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