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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内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7:03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管理内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管理内容

【第1篇】企业税务管理内容

2023年11月初,一则关于“中国针对高净值人群(净资产或银行存款在1,000万元以上)查税”的消息在网络疯传,引发了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的广泛焦虑。该消息大致包含了四点信息:

(1)税务总局成立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2)税局对高净值人群开展专项稽查行动;

(3)金税四期上线在即,将采取智慧税务的手段去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信息并对纳税人画像;

(4)针对移民出台注销户籍税。

为何上述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除了一些营销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的确与中国不断加强高收入人群税务管理的“真趋势”相吻合。

一、子虚乌有的“高净值人士管理局”vs真实发生的“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动态”

如果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监管机构稍有了解,就能一眼看穿,所谓的“高净值人士监管局”纯属子虚乌有。如果要设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不可能悄无声息地横空出世。在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的所得税司已有相关处室主管个税相关业务,很难再叠床架屋的新设所谓“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但不可否认,国家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不断加强,也实施了一系列行业整治。2023年的影视行业税务大检查聚焦影视行业的高收入从业人员;2023年的文娱行业大检查,聚焦影视明星和新兴高收入人群“网红主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发布、非法人企业核定征收的收紧、股权转让个税监管的加强等措施,则剑指公司的股东、高管等高收入人群。

二、“金税四期”的真身、功能和上线时间

很多自媒体将“金税四期”神化、吹嘘的“无所不能”,其目的无非是贩卖焦虑、售卖产品。那么,“金税四期”究竟是什么?有何神通?又将在何时上线呢?

1、何谓“金税四期”

金税四期,是在金税三期基础上的升级改造,是软硬件一体的税务集成管理体系。“金税四期”的核心和目标是希望打造一个“智慧税务”系统。金税四期是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基础,依托税收大数据来驱动。

2、金税四期的主要功能和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第50届sgatar年会上发表的题为《深化亚太税收合作共绘数字发展蓝图》的演讲中,以“两化、三端、四融合”来概括金税四期的特点。 “两化”是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三端”,是指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交税的人)、税务人端(税务机关征税人员)和决策人端(税务机关政策人员)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税务队伍)、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

简而言之,相比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将接入更多的外部涉税数据,未来将升级或添加更多的智能技术以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自身行为和风险的自动分析。

3、金税四期的上线时间

按照官方的口径,金税四期的开发将于2023年年底完成。

考虑到开发完成后、正式运行前,系统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试点,笔者预计金税四期可能并不会如很多自媒体文章所言会在2023年1月1日如期上线。

4、金税四期的实施和影响

拥有海量的涉税数据,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税务风险的自动分析。技术的升级和更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技术成熟,实际如何执行和运用还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潜在影响等因素。

因此,金税四期的实际功能和影响还有待观察

三、“银税互动”的真谛、“精准稽查”的谬论

根据传言,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自动获取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和资产信息,并据此对纳税人进行“画像”、确定谁是“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并精准稽查。真相如何?

所谓“银税互动”,是指银行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银税互动”是单向的,税务机关会将中小企业的涉税信息共享给银行,但银行并不会自动把其掌握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国家鼓励税务机关将纳税信息共享给银行的目的,是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税务机关自动从银行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权限。

因此,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自动获取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和资产信息,并据此对高净值和高收入纳税人进行“画像”和“精准稽查”的说法,没有根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比如工商、房管、公安、国土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将来会有更多的部门),会将其掌握的涉税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四、收入多少属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高收入人群?

“高净值”的概念,主要是金融机构,尤其是私人银行部门用的比较多,目的是为潜在的优质私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高端的服务。有收入才有个税,高收入应多缴个税,这是个税征管的基本原则。从个税角度,税务机关关注的是“高收入”而非“高净值”。

个税制度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但并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月收入或年收入”最低达到多少就视为“高收入人群”的界定。笔者认为,该种界定可能没有必要,原因在于:(1)对以“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的纳税人而言,个税法已通过累进税率来实现对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2)“高收入”与否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负担状况等差异的影响,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当时,年收入12万通常被认为属于高收入人群。但到今天,如果个人年收入只有12万,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可能不宜称之为“高收入”人群。

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通常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曾明确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和九类高收入个人。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自己从事的行业和所属职业是否位列其中。

(一)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1. 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 足球俱乐部;

4. 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 高等院校;

7. 星级饭店;

8. 娱乐业企业;

9. 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1. 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 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 建筑工程承包人;

4. 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 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 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 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 大、中学教师;

9. 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除此之外,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兴的高收入人群近年也持续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网络直播行业的“网红主播”和“达人”等群体。

总而言之,中国当前并不存在银行存款或净资产1000万以上被视为高收入人群的标准。

五、中国当前是否已开征“弃籍税”?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离境前依法办理税款清算。

但该规定的本质是要求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清缴欠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弃籍税”。虽有人大代表提议,但中国当前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弃籍税”。

六、高收入人群个税管理与风险应对建议

由于自媒体的误导,公众对“金税四期”和“高净值人士个税稽查”存在诸多误解,也引发了高收入群体的普遍焦虑。但中国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

2023年8月17日,***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将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高净值人士该如何做好税务管理?笔者建议,企业家等高收入人群应在如下方面加强税务管理,必要时寻求税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的协助

(1)日常经营和交易中应注意税务合规;

(2)重大交易决策前,引入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合规管理;

(3)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优化安排。不当的“税务筹划”或“名为筹划、实为偷税”的安排,不仅不能实现少缴税款,还可能置纳税人于巨大的风险当中;

(4)税务优化方案不仅要关注方案形式上的合法性,还应注重实质上的商业合理性、方案的可执行性和便利性;

(5)破除对所谓税务机关“权威解答”的迷信。在对税务处理有疑问,或税务处理规则不清时,应更多咨询税务律师的意见,合理防控税务风险;

(6)积极寻求通过正面的沟通或正式的法律救济来处理税务争议。纳税人处理税务争议案件时,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过度相信“熟人”和“关系”,忽视专业沟通,从而导致纳税人额外的损失或丧失提起法律救济的机会。

消息满天飞的时候,一定要有冷静的心态和睿智的头脑进行甄别。切勿偏听偏信,被假消息误导、甚至动摇信念,更不要以讹传讹。共同富裕战略之下,国家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保护合法致富;家庭财富管理当下,务必“合法经营、合规纳税”。

版权说明

本文由“政哥说财富”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律师联合主笔,首发于“政哥说财富”公众号,原标题为:“金税四期”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与应对建议。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2篇】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现在的企业纳税压力大,所以的会想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来进行避税,但是随着税务系统的完税,想要逃税基本是不可以能的,就算可以后面被稽查到的机率也非常的大,那么企业怎么办呢?本身企业的支出的确的是真实的,但是以因为没有成本发票导致的企业无法做账,账面利润虚高了,这也是导致企业纳税压力增大的一部分原因。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先不需要及,只需去了解一下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吗,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解决了

。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这个政策就是地方税务对入驻的企业进行核定,核定后的个税直接低至0.75%,并且普票还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公转私也不需要二次纳税某企业也没有所得税,这对于不想面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分红税的老板来说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政策。政策二自然人代开政策,

一些企业缺少成本发票有一部分原因的收款方不愿意代开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是个人和企业合作,不需缴纳20%-40%的个税导致的,那么在园区代开的话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只需通过园区的税务局大厅代开发票,税率就可以低至3%,并且发票是有完税证明的,也不需要本人到场就可以代开。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时间段的限制,错过后就要等下一批申报,所以提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企业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安排,专才网为您整理了“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相关信息。

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

如果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工作。

注册登记

首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录,找到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将《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在登记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后,企业就可以线上填报申报书了。

提交材料

网络申报材料:企业在网站上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提交,同时对附件完成上传,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60%,且财务专家的人数要求至少有1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专家组长将所得的分数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认定报备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报送至省认定机构,机构结合意见将综合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将提出认定意见,将报送至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备案,每年的报送时间不会晚于11月底。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如果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的方式提出,认定机构将会对其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所以企业应该在前期就规划做好立项评估定位,注重立项管理,建立规范组织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相关的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将分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常见问题二

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他如: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成果鉴定、新药证书、查新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均不属于《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专才网是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专注于知识产权申请、项目申报、资质办理、体系认证等服务,可以免费注册商标,免费注册公司,为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金额近10亿,为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的所得税优惠达6亿,了解更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关注:专才网,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

【第4篇】大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点

税务筹划一直都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因此会对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财务人是很吃香的!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些涉税风险点一定要知道,以免罚钱!整理了税务局重点稽查的41个涉税风险点以及4个自查技能,建议企业赶紧对照自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税务重点稽查的 41 个企业涉税风险点附4个自查技能

收入类

扣除类

资产类

税收优惠类

其他类

销项类

进项类

今天的财会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记得关注我哦!每日更新财会小知识!

【第5篇】企业清算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整理:彭怀文

企业因为企业重组、破产、终止经营等情况,会发生企业清算。

由于企业清算业务不是经常发生,很多会计人员很少遇到。而一旦遇到后,由于没有接触过,对一些税务问题就懵了,今天特别整理相关的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下面分别说明。

一、企业清算的分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题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因此,企业清算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分为两类,具体分类如表-1。

表-1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被清算企业层面的所得税问题。

2.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股东层面的所得税问题(法人股东是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是个人所得税)。

3.被清算企业职工取得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被清算企业的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清算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由于该规定非常笼统,在实务中经常存在争议。

因此,对于清算期间,需要理解并注意:

1.无论清算期间是否超过、小于或等于12个月,都视为一个纳税年度处理;

2.一个企业如果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则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终止经营后则进入清算期间。

3.清算开始日的确定,需要结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4.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应该是自纳税人开始清算之日起至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日止。

(二)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因此,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一律适用25%的税率。

(四)征收管理

三、被清算企业股东的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纳税人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包括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二)税目及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分回的财产,超出其投资成本(计税基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种及税目。

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剩余资产-投资成本(计税基础)

四、企业清算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清算,意味着企业职工将面临着下岗失业,因此清算企业应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等。

(一)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破产企业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清算涉及的其他税种(一)增值税

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企业可能会处置固定资产、存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如果是转让或拍卖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按照正常的销售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如果是把上述财产分配给股东,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如果企业清算是因为企业重组引起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不动产转让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四)其他税种

对于其他税种,没有明确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只是在特定案件中有专门的规定,属于特事特办,不具有类推适用效力。可以检索到的特例只有一件,就是大连证券的破产案。在这个案子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3〕88号):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第6篇】税务改革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以税费征管方式转型升级试点工作为契机,切实优化职能配置、精简业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在税收征管改革上实现新成效。

“力度+温度”

“2023年,在加大精确执法力度的同时,我们也着重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金牛区税务局法制科负责人郑小民说道。据悉,金牛区税务局持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31项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5件,开展税务行政执法专题培训,规范现场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确保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同时,严格贯彻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3年共做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一般程序处罚1709件次,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

据了解,金牛区税务局同样在破产涉税业务上也体现执法温度,聚焦“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服务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清收税收债权”等破产企业涉税工作重点,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同时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2023年区局共办理破产债权申报21件,切实推进了破产重整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保障税收债权。”郑小民说。

“智慧办税so easy”

据悉,为切实推动税费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金牛区税务局建立税费服务支持中心。一方面集中集成17类后台流转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办理节点缩减75%,办理耗时缩减50%,另一方面提升咨询宣传质效,建立“热线+征纳互动平台”咨询机制,咨询应答率提升至90%以上,积极打造“郭达直播间”云宣传平台,累计收看人数达到6万余次,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精准画像,个性化推送20余万条信息。

“税费服务方面的改革,就是实打实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利用智慧手段,提高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产品。”金牛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刘姁姁介绍道,“我们同时还打造了智慧办税服务厅,优化‘交互式’办税体验、提供‘沉浸式’自助办税、创新‘开放式’教学课堂、搭建‘数控式’指挥平台、凸显‘智慧化’税费服务,目前我们税费业务网上综合办理率达到97.09%,窗口叫号同比下降超40%,平均办理时间与等待时间均在2分钟以内,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现在大部分业务直接网上搞定,就算是要审核的事项,也直接网上申请、传递资料,一次就解决好,智慧办税真的so easy!”成都全亿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冯梅说道。

“数据赋能”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效,金牛区税务局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对管理服务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促进数字技术与税费业务深度融合,加速税费大数据价值释放,拓宽“以数治税”领域。以“智税团队+风险分析例会”为载体,打造“团队+例会”的形式,为风险管理聚集“高精尖”的数据人才和营造场景式的实践平台。

“2023年,我局进行数据分析达10万余条,同比增加3成。我们将大数据分析‘模式化’‘精细化’,通过后期指标和模型设置,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风险扫描‘全景图’,为纳税人构建税收数据风险画像,更好服务纳税人处理涉税风险。”金牛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舒辉说道。

“精诚共治”

金牛区税务局正大力构建精诚共治格局。一方面落实“税务+多部门”合作。联合多部门对平台公司项目进行扎口管理,围绕绿色治税,加强对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涉税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另一方面落实“税务+邮政”合作。金牛区税务局与邮政金牛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打造“税邮驿站”,进一步发挥税务、邮政各自优势,利用邮政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拓展邮政便民服务范围,增加税务公共服务供给。(张慧)

【第7篇】个人独资企业税务

关于今天的话题,在这里我们举一个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例子——

河北的潘女士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外省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家个人独资企业当地允许对其核定征收。潘女士将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从户头提取出来,已经按照核定征收的要求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钱款实际上都送给西门大官人了,据说西门大官人也是为了企业尽心尽力,那么他收到这部分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行业内知名专家王老师是这样解读的:

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否则就是税务优化一时爽,补税火葬场。

情况一:

潘女士将个人独资企业赚取的利润直接从户头打给西门大官人,且不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恭喜西门大官人喜提“补税+滞纳金+罚款”三件套

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启动资金都是西门大官人给的,所以潘女士只是名义上的业主,但因为税务局只认可登记的业主,所以经营所得的个税是以潘女士的名义缴纳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后收益直接从企业户头打给西门大官人,并且不为其扣缴个税的话,那么西门大官人就需要补缴税金。

这是因为没有人认可西门大官人是业主,他能够将钱从个人独资企业提走的名义,要么是雇员,要么是劳务人员,要么是业务合作,无论怎么提款,性质认定上都是一项业务收入,并不能像代持一样处理,个税是跑不了的。

情况二:

潘女士将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到其个人卡上,再通过个人账户打给西门大官人,不需重复纳税

从交易实质的角度来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西门大官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提取了属于他的税后利润,这部分个人经营收入已经完税了,所以无需再重复纳税。

不过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角度来看,他们更关心企业的外部形式:也就是这个个人独资企业以潘女士的名义注册,以潘女士的名义纳税申报,最后还以潘女士的名义提取企业利润,那么潘女士的这笔收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就已经完成税务合规了,而西门大官人自始至终未与该个人独资企业产生关联,这就与代持股情况相似,显名股东交完税后将收益转给隐名股东的税务处理,隐名股东一般不用重复缴税。

关于之后潘女士将属于个人的钱打到西门大官人的个人账户的做法,最多将其界定为赠与行为,赠与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因此西门大官人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情况二的路径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缴税问题,西门大官人潇洒走一回。

至于潘女士与西门大官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就是属于他俩之间的约定了。

【第8篇】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哪些

秋风瑟瑟,深冬即将到来,但是已经感觉到整个世界处于一片荒凉之中。

特别是对于生意不好的老板来说,更加凄凉,到底是提前转手出去过一个好年呢?还是注销比较好,来年有机会东山再起?

可能对于老板来说,转手给别人是更好的,但是这是一个烂摊子,没有人愿意去收拾的,等待的过程也很漫长,所以相对来说注销还是比较妥当地选择,明哲保身。

其实无论是转手出去还是注销,都是有利有弊的:

1、转手股权出去的流程虽然是非常简单,只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依旧是延续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欠钱、税务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一直都存在;

2、公司注销的话会进行清算,法人的地位会消失,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留下一些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但是注销流程很复杂,因为会涉及多项税目的清算。

如果说真的走上了公司注销的选择,那么这3个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1、账面上有存货,但是实际库存是没有的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隐瞒真实收入的嫌疑;或者也有可能是存货发生了损毁,这就需要去查明原因。

那么在税务上可以这样去处理:

①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损失在扣减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有留抵的不能退

如果企业在注销之后,存货中还剩余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留抵税额的,可以想办法销售货品给关联的公司,在产生销项税的同时,将留抵税额转移给关联公司。

3、公司层面存在借款

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来往的“科目”,尤其是“其他应收款”。

很多公司的老板可能会公私不分,往往用公司的钱去解决自己私人的事情,而这些账目可能就直接丢进了“其他应收款”这个“万能”的垃圾桶。

其实无论是想要注销的企业还是正在步步高升的企业,对于这个“其他应收款”是不能乱做账的,而且还要定期自查,尽量每一个核对账目,确定各项款项的情况,发现没有收到发票的要及时催促,其他原因的垫付款也要及时催促,做到定期清理,规避风险,不要埋下“炸弹”。

更多工商的知识,请多关注老账人!

【第9篇】大企业管理税务风险控制

税务合规管理是企业必须要面对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合规管理税务,成为企业管理者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合规管理的实施过程和相关措施。

一、加强内部管理(1) 制定税务合规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2)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财务人员需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掌握税务合规的相关知识。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合规意识。(3) 加强内部审核: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核,定期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合规性。二、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1) 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企业需要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定期审计。(2)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层,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合规性。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1)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规避税务合规风险。(2) 税务咨询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税务合规方案和建议,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税务合规策略。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1)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规避税务合规风险。(2) 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环节,确保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具备应对风险的能力。五、加强税务部门配合(1)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企业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审计工作。(2)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企业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协作,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查和审计工作,以便更好地避免税务合规风险。六、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税务合规管理(1) 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税务合规管理:企业可以通过采用数字化工具来提高税务合规的管理效率,例如采用税务软件和财务管理系统等工具来管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数据。(2) 通过数字化工具可以更加方便地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企业税务合规的水平。七、总结税务合规管理的实施需要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的协作,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税务部门配合和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税务合规管理等措施。只有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咨询,企业才能在面对复杂的税务合规挑战时迅速做出反应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10篇】深入推进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机制建设

曾经有一篇文章指出,某大型集团企业十分注重税务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健全,但仍存在不少税务风险。此文发表后,业界产生了一些讨论:企业内控制度健全,缘何还有税务风险?

★内部控制具有局限性

某上市公司因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税务稽查部门2.66亿行政处罚罚单,该罚单金额相当于该上市公司10年来的利润总额。一家内控制度健全的上市企业出现如此巨大的涉税风险,可见内控制度只能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第一,内部控制无法防范外部风险。

‍‍外部环境、新业务也会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内部控制无法控制其产生的影响。例如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订后,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和指标如不及时补充完善,或者新补充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种、税率、征管方式和征管机构都发生了改变,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了企业内控制度中与营业税相关的程序和指标失效。‍‍

第二,内部控制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一方面,偶发性事件会造成企业内控失效。内部控制只是针对企业内部经常或重复发生的业务而制定的,内控指标的设计相对固定,当企业出现不经常发生的业务或未预见到的经济业务时,原有的内控指标就会失效。

另一方面,人为干预造成企业内控失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故意避开或者指示其下属避开内控制度预定的控制程序,内控制度失效。甚至有些公司高管或员工出于利益的驱使,集体进行串通舞弊,部门间形成攻守同盟,这类事件内部控制制度根本无法控制,只能靠外部的监督才能发现问题,高级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各层员工的操作失误也会导致内控无效。

第三,内部控制存在天然的缺陷。

众所周知,风险是无限的,资源是有限的,在对评估的风险事项等级排序后,考虑效率与成本效应原则,风险事项必定会有所保留,这就造成内控制度存在天然的缺陷。同时,内控制度大都是由第三方建设的,其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情况的识别能力不够,也造成了内控制度的局限性。加之一些企业只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追求内控制度的存在性,不追求实用性和有效性,对有效性的评估不够,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另外,由于税务机关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工作不到位,不能坚持常态化科学地开展企业内控测试。在税务稽查、约谈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中,更多关注企业财务账套,很少关注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存在性和有效性实施评估,也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内控机制存在缺陷,或者其缺陷长期不被发现。

多措并举防范内控失效

一方面,企业上下要具有建立内控制度意愿,优化控制环境。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是以企业纳税遵从意愿为前提的,需要大企业管理层提高认识,从机构设置、风险内控、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为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要积极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企业自身参与内控建设,更有效识别企业业务流程中的风险和各环节交接中的风险特征;借助税务机关力量,发挥他山之石的作用,提高内控的有效性。

为精确指导企业“增值税支付、经营利润、资产价值、资本(股权)溢价、成本预控、政务联通、法务风险”等事项的安全着陆!广东新兴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定于 2023年1月18日14:00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2 号楼四楼广东大会堂 举行“财富安全(广东)企业论坛”。

本届财富安全(广东)企业家论坛接受免费报名预约座席,论坛旨在研讨企业实际营运特征和行业属性,对企业税务、法律、财务内控技术、资产价值管理、金融与资本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模块化研究和融合,力争实现为不同企业推送精准的财富安全管理技术和专家顾问解决方案。以加强专家顾问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为目的,邀请广东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出席本届“财富安全(广东)企业论坛”。

参会企业可将回执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留座,一人一票,谢绝空降。

【第11篇】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

在企业的众多财务岗位中,税务会计是比较特殊的一个。不仅是工作内容与外界的交际比较多,外出比较频繁,税务会计也是企业中非常容易出纰漏的一个领域。

税务会计是企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应对税务检查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其肩负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的财务岗位更加的重大。基本上只要企业发生税务风险,税务是最难推卸责任的,而往上走,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总经理都有可能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而税务会计由于是直接操作人员,想要推脱责任真的很难实现。那么,一些财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选择了这个工作岗位,该怎么办呢?答案就是两个字:控制!

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是为自己寻求安全边际。企业的税务风险越小,税务会计自己的护城河相应的就越宽。只要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偶尔有一次风险的爆发,也不至于伤及税务会计,最多是补交一定的税款或者接受一些罚款。而想要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需要税务会计能够认识到风险!如果你自己都对税务风险视而不见,那么根本就谈不上控制了。其次是宣导,由于不直接参与执行,所以一些高层财务人员和企业高层往往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很随意地做决定,这就很容易迸发税务风险,所以我们税务会计要经常与企业高层和高级财务人员探讨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在宣导的时候一定要提示其最要严重的后果,要将税务风险对企业的损害,对管理人员自身的损害直接联系起来,由于税务会计处于涉税实务的最前线,所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还可以通过讲述案例的形式,将这种宣导贯穿到日常的闲谈中,将防控税务风险的意识深深地植入高层决策人员心中。最后是要注意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可以太近,因为太近了很可能造成税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太过于了解,一不小心成了税务机关抓典型时的替罪羊。但是也不能太远了,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就不会被抓住大问题。而这些小问题的结果,有时候确实是需要一点“人情”的,这些“人情”就在于平时的积累。

除了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外,最核心的还是时刻关注自身的风险。因为公司是老板的,而命是自己的,坚持:不能为了那点工资或者潜在的好处,去以身犯险。偷税漏税的是企业,而出了娄子可能就需要你付出职业生命或者背负牢狱之灾的代价。该发展的企业不偷税一样能发展,而需要偷税漏税来才能活的企业根本不值得你为之工作。很多的税务会计对于“税负率”好像特别感兴趣,似乎“税负率”就成了触发税务风险的“保险丝”。我认为这种做法就是在拿自身安全在玩火,可以推断,只要关注“税负率”的企业基本都没有做好自己的税务风险控制,也可能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纳税,但是又不想让自己看起来那么突兀,所以尽量将自己的“税负率”保持在一个看起来正常的范围。而这个看起来正常的“税负率”很可能就不正常,随着各行业经济水平的发展,所谓“税负率”都在不断变化,你怎么能保证你拿到的哪个“税负率”就是税务机关用来衡量企业的“税负率”?而真正做好税务筹划的企业,根本不需要考虑“税负率”,因为其“税负率”一定是正常的。另外,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事情一定不能做,因为如果是首次偷税漏税,起码通过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以免受犯罪制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是“虚开发票”是没有这么一条底线的,只要被发现,那么属于违法就按照违法处理,属于“犯罪”的限额就要面临牢狱之灾。

从事税务会计实在是一项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工作,但是也是能够直接为企业带来价值的一个财务岗位。要从事这个工作,一定要有两把刷子才行,没有金刚钻是揽不了这个瓷器活,税务精英训练营,打磨出你的金刚钻!

【第12篇】企业税务系统

今年,随着我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正式启动实施以来,说明了国家织的“监管网”越来越密,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进入税收“强制规范”时代。

那么企业的一举一动将被纳入了稽查系统;企业的社保、个税、发票等问题,偷税、逃税、不合理避税行为也将被严查到底!

金税监管系统升级,金税三期与金税四期的区别:

金税三期的特点:

一个平台;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

两级处理;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

三个覆盖;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网。

四类系统;征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

金税四期的特点:

“非税”业务;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信息共享;建立各部委、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的通道。

信息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纳税状态、登记注册信息。

“云化”打通;“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进而为智慧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和基础。

如果企业有以下这些危险行为,赶紧自查:

1、企业虚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企业增值税长期存在抵扣异常现象,税负率偏低或偏高。

3、公司常年亏损、零申报或不申报行为。

4、商贸公司进销项严重不符。

5、公司业务大量现金交易,不通过对公账户。

6、公司挂靠社保、少缴或不缴社保的问题。

7、员工工资走现金、福利、报销等。

以上,随着金税四期的系统升级,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之上,还纳入了“非税”业务,对企业的监管更全面、更智能、更严厉。此时,企业想要再使用非常手段“避税”,就不要再存侥幸心理了;趁新的一年,提前做好税务筹划、整体布局,利用合理合规的方式降低税负成本压力,才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第13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1、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1.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规定(非房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契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企业合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理商业目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支付比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经营持续性: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东持续性: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两个公司吸收合并,被合并方账上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合并方继续抵扣?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被合并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贵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6、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方能否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存在限额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来源:税库山东

【第14篇】税务局为企业送优惠政策

作者:明辉 高蕊

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紧锣密鼓推进、落实落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主动靠前服务,为市场主体送去“及时雨”,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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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可克达拉税务局以“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为契机,组建“税务智囊团”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线上专访,针对企业关注和适用政策情况定制“靶向式”辅导方案,开展精准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让“真金白银”准确落入企业“口袋”。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颜军说:“税务局为让我们第一时间享受到国家的惠企政策,推出智能化、定制化、个性化精细服务,开展政策讲解和退税实务操作指导。今年以来,我公司享受到留抵退税3500余万元,我们计划用享受留抵退税的资金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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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防控与纳税服务双重任务,为降低人员密集场所的交叉感染风险,同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按时顺利申报,可克达拉税务局提供“电话咨询+远程帮办”服务,确保抗疫不放松、服务不断档,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

今年以来,为在师市全面推进留抵退税业务,可克达拉税务局实行“集约式全疆通办”业务服务,有效打破数据壁垒、地域限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全区、兵团任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通办业务。通过集约化、专业化改造,不仅提升了税务监管服务质效,还为纳税人缴费人节省了办税缴费成本,最大限度便利市场主体、解决急难愁盼,让更多的纳税人缴费人在优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中提升办税缴费体验。据统计,目前师市税费优惠政策已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覆盖面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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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新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及“一把手走流程”实践活动,精准开展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建强审核团队等措施,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同时,强化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合力确保政策红利加快落袋。

来源:新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党艳丽 石娟

审核:崔凯 佘光辉

【第15篇】企业税务风险有哪些

经营活动是否真实

财务总监:听说税务机关要来检查啦!我们只是拿开具的发票计收入,我有点担心。

企业老板:不要担心!听说税务机关都是“以票控税”,开了票做了收入有什么问题!都知道经济形势不好,亏损太正常啦!况且,你做账成本、费用与收入完全配比,他们根本查不出来!

思考: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税务机关的手段:

一、利用大数据平台,还原企业的历史经营活动,从这些数据中来验证公司申报税费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银行流水的清单等)。

二、找出跟咱们企业同行业的做账情况来进行对比,只要有一家是真实的,那对不起。老板你需要先税务局坐坐了。

三、通过数据的共享平台,财务总监是否能够保证税务申报的数据逻辑严密呢?(如果公司虚开工资基数,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申报的来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呢?)

四、当然税务局还会有很多种办法,只有老板们想不到的,没有税务局做不到的。如果公司没有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将是前所未有的。

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财务总监:老板我们扣除凭证里面有的是白条、有的是假发票、有的是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有的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怎么办?

企业老板:怕什么!凭证那么多,税务机关看不完!即使看出来了,调整就调整嘛,反正也补不了多少!再说民银企业那么多,也不一定能选到我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税务机关的手段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如果你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如果企业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企业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企业的收入真实性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如果你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他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四、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成本列支是否真实

财务总监:部分收入做的是微利或者平销,与实际利润不符,税务机关万一查出来,不是要补很多?

企业老板:不怕!你来的时候,我就教你成本收入配比公式,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了,就不用太担心。另外我们还可以解释,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他们听了也没有办法!

税务机关的手段

一、你一定保证你的上游、下游公司终与你保持“统一口径”;同时物流、资金流信息会让你无处遁形。

二、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你提出的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是否“站”得住、“说”得通、“摆”得平么?

三、如果存在“倒挂”,你是否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老板:我们是真亏损,不怕税务机关来查!

财务总监:但是老板,我们这几年都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不知道税务机关认不认!

税务机关的手段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真实亏损企业也应该按要求进项行纳税调整,若未进行调整,会造成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时多弥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巨大差异,正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未调整或者调整不全,所以你就不要怪税务机关将你纳入评估重点了。

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

财务总监:老板,我们现在有个免税公司、有个应税公司,未将成本费用独立核算,造成应税公司大量亏损,我有点怕······

税务机关规定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老板与财务总监注意

公司是否有以下行为:

a:你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b:你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c:如果你存在以上行为,转移利润,那么恭喜你,你除了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外,还要迎接“特殊”待遇:“特别纳税调整” (俗称反避税调查)。

如果以上的问题您的公司都存在,那就说明您公司的税务风险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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