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劳务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公司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的税务稽查重点
所谓的“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是指建筑企业工地上的农民工和劳资专管员都是建筑企业聘请的人员,只是挂靠一家劳务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然后给予劳务公司一定管理费用的一种开票行为。
这种开票涉及到虚开发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税收法律风险,是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的重点。
这5点可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建筑劳务公司需要注意了!
重点一:劳务公司里的人员工工资薪酬计算薪酬的标准是不是根据相关的文件来执行的。
重点二: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员工,准备好证明材料;
重点三:向劳务人员的借款资料,准备好证明材料;
重点四:劳务公司需要检查好实际的经营地址和工商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重点五:检查合同流、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
企业要有事前规划的好习惯,这样才能让企业快捷地解决财税问题,并且要选择合理合规合法的方式,这样才更有利于企业的长久经营。
在遇到财税难题的时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稳定性高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地解决公司财税难题。主要是企业通过注册地方园区的方式,以个体户或是个独的名义在地方进行实际上的经济业务,从而享受地方个税核定0.5%-3%,同时还能享受到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园区对注册企业奖励30%-80% 财政奖励给予40%~80%作为扶持津贴,节税可高达80%以上!这样不仅能做到合理纳税,更能解决企业的财税难题。
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件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和假物流。
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
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建筑企业构成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劳务公司利用别人的身份证造工资表,一旦被人举报则将遭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税收风险。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我会第一时间回复)。带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财务操作知识分享。
自202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两个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和财税【2018】164号文件继续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止。这些文件对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税法依据。
(一)适用的条件和用工形式
1、适用的条件
目前,全国大部分的各省税务局都没有实施按照工程项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税政策。对于这些省份发生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对农民工获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实行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概括而言,对施工项目部的农民工实施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适用的条件如下:
适用于项目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异地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适用的用工形式
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规定: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二)纳税申报策略
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和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样,有的工作1个月,2个月,6个月等就离开工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企业实施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繁琐,因此,建议按照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
1、纳税申报策略一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5000元以下的,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协议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要么约定日工资制,要么约定计件工资制,建筑企业每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2、纳税申报策略二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且农民工从3月份入职工作到年底12月份,或从年初入职一直工作10个月才离场,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的薪酬制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用工书面协议中“工资标准”条款中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如果约定“日工资”标准,则一般约定大工每天多少钱,小工每天多少钱;如果约定计件工资标准,则约定每平方米或每吨多少钱。
第二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用工书面协议中的“工资支付时间”条款约定,可以从以下两种约定中任意选一种:
第一种约定:根据每月工作量或工时考勤表计算的月度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建和市政工程)代发或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一般账户(没有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工资的建筑项目)发放5000元,并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剩下的未发部分工资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累计汇总,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一般账户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二种约定:根据每月工作量或工时考勤表计算的月度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建和市政工程)代发或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一般账户(没有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工资的建筑项目)一次性发放,并并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第三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时,在用工书面协议中“个人所得税费承担”条款中约定: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进行承担。基于公司承担农民工个税的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农民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
(2)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通过建筑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交税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3)支付农民工个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四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实际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五步:当农民工用工书面协议到期或年底放假前,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一次性发放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的当月,登录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的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六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六步法和现有税法规定,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的税法依据分析如下:
(1)免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执行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3) 不能享受免个税汇算清缴优惠政策的两种情形
但是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免个税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
第一种情况: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根据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4)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如果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让每一位农民工使用其个人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正确填写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财务每月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农民工自己承担,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第二、如果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没有让每一位农民工使用其个人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正确填写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财务每月实行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没有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其他个税由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承担,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个工程劳务项目,聘请100位农民工工作,劳务公司与100位农民工签订了用工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农民工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时间是2023年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实行日工资制,每日工资300元,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5天,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则每月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5500元,剩余每月2000元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结清。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给每一位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15元,该15元由劳务公司承担。由于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用工期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工资20000元(10个月×2000),用支付明细列入成本,同时在一次性剩余工资20000元的下个月,即2023年1月份申报该农民工的个税为:300元【(75000-60000)×3%-(15×10)】。由于建筑劳务公司每月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了基本费用5000元,而没有扣除农民工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导致年度内多预缴个税,所以该农民工只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享受退税。但是农民工个税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担了,只要农民工不去申请退税,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温馨提示如下:
第一、以上六步法的实施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必须同意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只实际发放5000-5500元工资,剩下的部分未发工资于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前一次性发放。
第二、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履行预扣预缴个税的综合所得是:农民工每月实际收到或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不是对每月预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履行预扣预缴个税。
3、纳税申报策略三
如果建筑工地农民工必须强硬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如实发放其工资薪金所得,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且农民工从年初入职工作满3个月或4个月后离场。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建筑工人签订工作期限为3个月或4个月以内的临时用工书面协议,且建筑工人自纳税年度的1月1日起至新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之间,至少有二个月(实践中一般都是每年的3月份才到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因为农民工一、二月份都到在家里过春节和元宵节,所以只有3月份才到工地上上班)没有在任何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就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个税的纳税设计:
(1)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6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12月份共10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6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2)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7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7月份共5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7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劳务公司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通过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终端,对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发放的7000元月工资履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申报个税60元【(7000-5000)×3%】。这部分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
(3)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8000元,则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只工作3月而离开的情况下:即从3月份开始到5月份共3个月的工作时间,实际发放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4)如果农民工在当年6月份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且在5月份之前没有在任何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或者6月份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当年首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则月工资收入为7000元、8000元的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工作到12月份都是零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农民工本人签订“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作薪金所得声明书”(范本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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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911】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劳务公司给我们开具的专用发票我们进行了抵扣。现在税务机关说劳务的部分是不允许抵扣的,要求我们转出。老师,您认为合理吗?
答:贵公司购入的劳务取提的抵扣凭证合法有效并未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范围,则该进项是允许抵扣的。税务机关以购入劳务而不允许贵公司抵扣进项,有点牵强。(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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