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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分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稽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稽查的分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稽查的分类

【第1篇】税务稽查的分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税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企业纳税人也理应更重视税务稽查,及时自查自纠,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切勿触碰税务红线。企业只有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税务的合法性,才能不怕税务稽查。

那么,税务稽查是什么?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都查些什么?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今天商服侠来给大家简要梳理下。

一、税务稽查,是什么?

01、基本定义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02、基本任务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03、稽查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04、稽查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5月至12月,但具体时间并不固定。但如果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判别某企业有问题,也可能随时上门稽查,如这3种情况:

①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单位的发票用量明显增多;

②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③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时。

05、稽查期限

①税务部门稽查时,通常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税务部门有权延长时限。所以,稽查期限通常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部门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③如果是税务部门的责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公司补交3年以内所欠的税款,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

税务部门并不是想查谁就查谁。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企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大致以下有4类。

01、被随机抽查

每一个企业都在税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时,会从税务数据系统里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取个别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稽查,形式类似摇号、抽奖等,即随机被抽查。因此,无论哪个企业,税务是否有问题,都被抽中进行稽查的可能。

02、被实名举报

从众多企业被稽查的案例中可以知道,有非常多的案件均来源于“被举报”。一旦某企业实名被举报有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一般会格外重视,按照偷逃税案来处理,如果稽查后情况属实,企业不但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主要责任人甚至很有可能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3、被判为异常

税务系统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会根据企业开票是否正常、税负率跟同行业比较是否偏低、企业个税系统是否异常、报表是否存在不正常数据等方面,来判断该企业是否疑似存在税务异常问题。一旦这些企业被放到税务稽查“异常企业数据库”里,那么这些企业被稽查的概率就非常高了。

04、受关联影响

这种情况是:跟你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被查到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问题,那么你公司也可能会受到关联影响,被税务稽查。

05、行业筛查

税务部门会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个别行业警醒定向检查。这类情况发生的几率较小,一般是因某些重大事件引起的。如近两三年针对直播带货主播及娱乐明星的定向个税稽查等。

三、税务稽查,查什么?

01、查发票及合同

①发票方面: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②合同方面: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02、查收入及成本

①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

②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03、查上下游账簿

查询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账簿,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查看购买方和销售方的账簿内容是否一致;

0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资金流,或存在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等情况。因此,企业在面对发票问题时,一定保证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提供一条完整真实的证据链,否则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税务异常问题。

四、税务稽查,重点有?

01、虚开发票

不管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重,税务部门会判断企业开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一旦某企业被稽查到虚开发票,后果非常严重,该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及罚款,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开票时,要注意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

02、骗取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骗取留抵退税是当前税务部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不法分子大多是以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留抵退税的。这些情况都会被重点稽查,一经查处,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03、虚列成本

这类主要表现为,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例如:

①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据;

②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等有异常;

③员工工资突然多申报或者少申报;

④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⑤计提了费用但长期没有票据等。

04、隐瞒收入

一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隐藏部分真实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未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行为。

税务部门不仅会通过企业所申报的数据报表来检测是否异常,也会通过与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的收入、利润、成本等情况来进行比对稽查。隐瞒收入属于偷税的范围,需要补税、罚款,如果涉及金额大的还给予刑事处理。

05、公转私

法律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等行为。而公转私很容易被怀疑为套现,容易涉嫌挪用公款、偷税漏税、洗钱等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的。

06、长期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企业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风险监控”对象,税务机关就会对该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7、税负率异常

税负异常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某企业税负率对比同行业长期偏低,或者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会引起税务系统异常警告,税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08、税收优惠企业或纳税大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为很多公司注册,只是用来享受某地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也会被严查。

纳税大户,一旦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将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税收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纳税大户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09、社保异常

以下这6种情形会导致企业的社保异常,引起税务稽查。

①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②挂靠“代缴”社保;

③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

④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未缴纳;

⑤员工不签合同就不缴纳社保;

⑥员工人事档案没转到单位就不缴社保。

10、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户发工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并在事后进行调整,在财务核算上体现出来,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款,这时问题不大。

但正常情况下,工资都应通过公司公户来发放。若企业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容易涉嫌偷税漏税,会被税务稽查,一旦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会面临补税和罚款。

小结

以上税务稽查的相关内容及重点,你都了解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每个企业应确保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理合法节税,按时记账报税,保存好相关账簿及纳税凭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与自查,及时发现税务隐患及后续可能引发的不利情况,并给予纠正,这样才不容易、也不怕税务稽查!

【第2篇】税务局如何稽查印花税

印花税是每个公司都绕不开的税种,也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关注最多的小税种,下面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不难但出错率很高,分享给大家。

案例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如何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2023年实收资本金额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该公司2023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2023年6月该企业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23年12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2023年该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若上述公司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

该企业2023年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1000+200-80+200)-(1000+200)=120万元

应补缴印花税=120万×0.5‰=600元。

【讨论】如果企业2023年两项合计是1000万元,2023年是800万元,2023年是900万元,请问,该企业2023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有兴趣的朋友在留言中写下答案。

案例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银行2023年-2023年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体流程为:委托单位与该银行先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委托该银行将此笔款项贷给合同注明的甲公司,该银行不承担确保款项安全的责任,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由该银行与甲公司(借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上面注明贷款金额)。

问: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析】只有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以及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均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征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案例3: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某电信分公司主要负责全省电信网络手机销售工作,该企业购机手机业务,通过用友财务软件中的erp系统与总公司通过电子“请购单”进行确认、付款,然后生成入库单,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购单上明确一下事项:存货编码、存货名称、单位、数量、总部出货单价、订货金额、需求公司(分公司)、采购公司(总公司)、调入仓库。

请问:上述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上述“请购单”所载内容具备合同要素,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符合以上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案例4:购销合同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请问: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购销金额是按含税金额贴花还是不含税金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分别是如何确认的?

【解析】对于查实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不包含增值税。

案例5:新车交接确认表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某汽车销售公司年销售额约5亿元人民币,企业销售环节未签订合同,但与购车主签订了新车交接确认表。确认表中含有买卖双方的名称、提车时间、金额、发票号、付款方式、车型资料等内容。

请问:上述确认表是否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销售汽车虽然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新车交接确认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则属于“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6:受让人持有两份合同,是否均应贴花?

某企业签署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让人一份,受让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问:受让人持有的两份合同是否均应贴花?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帖花。”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印花税针对一次交易合同只贴一次花,如果受让人为一人,对于保留的多份合同,仍然是一次交易行为,受让人只需代表签约的企业方那一张合同贴花,另一份作为备份不用贴花。反之,若另一份作为正本使用,则另需贴花。

案例7:未签订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客户,购买器材未签订购销合同,仅以交货确认单上确认双方购销的金额及权利义务关系。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有结算单据、交货确认单,就应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

【讨论】企业没有合同、没有购销往来凭证,只有购销发票,缴不缴印花税?有兴趣的朋友在留言中写下答案。

案例8: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认缴资金为500万,实缴资金为300万元,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按照会计准则结算,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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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税务稽查强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党建为媒 税务稽查与减税降费有个约

——定西市稽查部门多措并举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本微讯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稽查局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将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立足长远、狠抓规范,着眼当前稽查工作实际,以加快推进支部标准化建设为指引,全面助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打铁还需自身硬,业务学习先行

一是以支部书记为“总指挥”,强化统筹。支部书记充分发挥支部及部门“带头人”作用,善学勤思,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统筹部署,聚集部门合力,通过支委委员“带头学”、周例会部门“集体学”、微信群业务骨干“引领学”、业余时间“自主学”的“四位一体”模式,推动减税降费业务学习落地见效。

二是以业务骨干为“排头兵”,攻坚克难。按照市局支部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骨干业务精、经验足的优势作用,一方面在部门业务培训中由业务拔尖的支部党员担任授课教师,通过业务培训提升全体稽查人员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把握度;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部门减税降费政策学习微信群,指定青年业务骨干担任减税降费政策“编辑”,搜集整理减税降费重点、难点政策在群内分享,全面构建骨干带头、全体动员的学习格局。

三是以支部党员为“先锋队”,示范引领。支部党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过程中学在先、干在前。通过“以党带群、党群联动”,在党员干部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的同时,将部门群众一并纳入部门减税降费政策学习群,建立党员与群众“一帮一”学习小组,充分带动部门群众积极投身减税降费业务学习与政策落实工作,促进稽查部门人员共同学习,整体提升。

锲而不舍贵有恒,纳税辅导常伴

通过落实稽查执法全过程纳税辅导,促进与检查企业建立“亲清”执法关系,为助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贡献稽查力量。

一是“特色服务”亮出来。支部党员干部将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等稽查重点工作推进有机结合结合,通过减税降费政策宣讲等受企业欢迎的措施,进一步拉近与企业“距离”,达到重点工作与减税政策落实的“两促进、双提升”。减税降费政策宣讲成为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大“亮点”。自查辅导会上,自查辅导人员结合纳税人所属行业特点,就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新政策做了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解读,通过精准细致的辅导,引导在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同时,进一步吃透、吃准政策,做到“当享则享”,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为企业后续发展增加后劲。

二是“定制服务”送上门。在前期集中自查辅导的基础加上,稽查部门所在第四党支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选派业务“精尖”的党员干部,对重点企业或有需求的企业开展 “一对一”上门精准辅导,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可能涉及的减税降费政策进行再梳理、再宣传、再排查。通过“定制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自查过程和减税降费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个性问题”,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营造公平税收执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做出积极贡献。

百尺竿头须进步,保障措施紧随

为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深化落实,稽查部门所在第四党支部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利剑”作用,切实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维护减税降费成果,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全市稽查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公正度和执法刚性,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是不断深化“减负举措”。机构改革后稽查部门继续巩固扩大机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跨区域稽查执法独立性强、协同性高等优势作用,通过整合稽查力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通过开展全覆盖、个性化的自查辅导,督促纳税人将涉税风险化解在自查阶段,“实打实”为企业“减负”。通过将核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进户执法 “第一件事”,切实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不断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全面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第4篇】税务政策与税收稽查的

对非税务部门或非税务相关专业人士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没有感觉,认为差不多,总之是税务机关来审查企业有没有少缴税,该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即可,但二者还真不是一回事。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相应处理。事实上,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性质、后果等方面也明显不同,本文试从六个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执法主体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部门,税务稽查的主体则只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从主体范围看,税务检查的主体更广,包括了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二、执法对象和目的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在流程环节所处的位置也有所不同。税务检查更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管理,而税务稽查更侧重于事后的查处。

三、执法依据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都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的执法活动,都要依据全国人大发布的税收法律(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例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务部门规章进行。只是其中有的规章是税务稽查专用的,例如《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总的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具有高度的同源性。

四、执法案源

税务检查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查,或源于根据税法或实际需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而税务稽查的案源既包括计算机选案、筛选或抽样选案,也包括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的案件。可见,税务检查的案源贯穿于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税务稽查的案源多按计划主动推进或被动受案。

五、执法程序

税务检查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方式灵活,程序简单,合法即可。但税务稽查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两相比较,税务稽查专业性更强、要求水平更高。

六、执法权限

税务违法行为既有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性质比较严重甚至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也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性质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稽查局专司前者的查处,对后者没有处罚权,后者只能由负责征管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有明确的分工。

综上,广义的税务检查是可以包括税务稽查在内的,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就狭义而言,税务检查可称为管理型检查,而税务稽查则可称为打击型检查。实务中,两者常常是联动的。例如,税务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嫌疑的,应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税务稽查发现一般性违法问题,要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人员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联系和区别,既有助于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或稽查活动,又有利于及时纠偏,有效管控涉税风险,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第5篇】税务稽查局是什么单位

当您与“税务稽查”打交道时,这些权益可别忘记

1.哎呀,刚刚接到有人打电话自称是税务稽查局,说明天要来检查?现在骗子这么多,怎么知道是不是骗子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下户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加盖公章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果税务人员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2.今天税务稽查局过来查账,我们老板说其中有个检查人员他认识,竟然是同小区的邻居,曾经因为一些事闹过不愉快,见面很尴尬,老板问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建议提出回避申请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被查企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税务稽查人员来查账,我们公司有些资料属于商业秘密,要是泄露出去,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啊!还有我们老板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个人财产情况和婚姻状况,这些都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保密吗?

答:可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内!

4.税务稽查局来检查,把账簿凭证调走了,什么时候才能还给我们呢?

答:您可以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及时退还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归还调取的账簿凭证。

5.稽查人员说由于发现违法行为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觉得好冤,怎么才能向稽查人员反映情况呢?

答:你们可以陈述、申辩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6.听说如果被处罚了,还有个纳税人权利叫“听证”?

答: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过,记得要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哦,逾期没提出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7.我们觉得税务稽查局对我们公司补税和罚款是错误的,有什么办法可以帮我们维权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8.我们公司由于流动资金困难没法履行税务稽查局要求补交税款的处理决定,现在税务稽查局要查封我们公司的仓库和扣押我们的货物,税务稽查人员说因为出来得匆忙,忘了带扣押收据,可以写张收条给我们,我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以收条代替的,您是可以拒绝的。

9.因为我们公司欠税未缴,稽查局扣押了我们仓库里的货物,后来我们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及滞纳金,可是他们却没有及时解除扣押,导致好几箱货物已经变质没办法再销售了。我们可以提出索赔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是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第6篇】税务稽查大比武测试题

本微讯 为落实“人才强税”战略,2016-2023年,甘肃税务系统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分类组织岗位练兵学习,逐级开展比武技能竞赛,持续进行人才选拔培养,全面推进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工程。

统筹规划 部门联动搭平台

为了组织好练兵比武,甘肃税务把练兵比武融入党的建设之中,结合数字人事,坚持全员练兵,注重以考促学,分梯次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机构合并以来,为加速推进业务融合,充分释放干部队伍活力,主动联系省总工会、省人社厅,将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纳入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序列。2018-2023年,省税务局联合省总工会开展省级比武竞赛14项,有15个市(州、区)税务局与当地工会、人社部门联合开展市级比武竞赛51场次,借助地方优质竞赛平台,实现税务系统练兵比武与地方技能大赛的优势互补,有效提高了税务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全员参与 活动创新促融合

为突出应知应会,注重全员参与,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学为用、以练为战,不断丰富活动载体。2016-2023年,原国税、地税累计参加岗位练兵学习19800人次;2023年,10786名税务干部参加“新机构、新职责、新业务、新作为”知识网络竞赛;2023年,13434名税务干部参加网络竞赛学习测试;2023年,13239名干部登陆学习兴税平台参加学习,基本实现了全员参与、整体覆盖、全面提升。立足工作岗位,全系统累计举办线下实体培训445期,组织知识竞赛223场次,开展全员知识测试122场次,组织网络线上培训149期,16537人次参加网络在线学习和考试,实现了线下线上练兵的融合。在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基层单位积极创新。武威市税务局采取“晨会夜校”“每周一课”“网络课堂”“拜师学艺”等方式提高岗位学习效果。酒泉市税务局探索建立“税收业务+党建学习+读书分享”三合一的“双周大讲堂”模式细化每周练兵学习内容。平凉市税务局采取“帮学”、“助学”、“督学”、“常学”、“互学”、“促学”等形式逐层级开展练兵学习。定西市税务局突出“短、频、快”,利用“碎片”时间将“微课堂”、“微平台”纳入到“早间课”范围,及时向税务干部传递新政策,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时效性。

实战练兵 岗位竞技强素质

为了真正选拔出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的税收骨干人才,甘肃税务积极倡导“既要学得好、更要干得好,既看比武成绩、又重工作实绩”,强调将比武竞赛与个人现实工作表现相挂钩,从竞赛内容、竞赛方式等方面精心谋划。在竞赛内容上,坚持“干什么、练什么、比什么”,贴近工作实战设计竞赛试题。在竞赛方式上,突出实战导向,增设实务操作竞赛环节,还原真实工作场景开展实际业务上机操作,实现了比武和实务操作无缝衔接。2016-2023年,全系统采取个人竞赛、实务操作、集体对抗、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开展市级比武竞赛145场次、11933人次参加;组织省级比武竞赛7场次26个岗位类别,2147名优秀选手参加;公平公正选拔专业人才,并将参赛选手的个人绩效划段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对排名靠后的不予推荐,确保比武结果公平公正、贴近实际、比出实效,坚决避免出现“以分取人”,真正达到学知识、比技能、展风采、促提升的目的。作为多次参加省级比武竞赛并荣获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庆阳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李燕玲说:“每次比武竞赛都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不仅促进了我们的学习和工作,也对干部的互动融合有了很大提升”。

党建引领 党员干部学在前

在练兵比武活动中,全系统始终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练兵学习的重要内容,创新开展“集中学、专题学、交流学、督促学、融合学”,突出“必学、必训、必写、必考、必做”,狠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武装头脑,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将参加比武竞赛作为转变作风、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全员练兵比武作出了表率。以兰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梁文波、合作市税务局副局长王鲁合、静宁县税务局副局长薛皓为代表的市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参加比武竞赛,不仅取得了优异成绩,还发挥了引领作用。全体党员干部带头参加业务比武和专业骨干选拔,带头使用微信、钉钉自主学习,推送任务,分享感悟,以实际行动引领和感召干部群众参与练兵比武。

激励引导 结果运用树导向

为调动基层单位参加活动的积极性,省税务局将练兵比武活动纳入督查督办,列入绩效考核。对团体成绩排名靠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竞赛选拔出来的优胜个人,向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部门推荐表彰奖励。2016-2023年,被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评定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5人、甘肃省技术标兵223人、甘肃省优秀选手371人,累计选拔培养“专业骨干”242人、“岗位能手”995人。对比武竞赛选拔出来的骨干人才,优先安排参与重点课题研究、重点项目实施、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省局专业人才库27个,组建了大企业管理、税务稽查、社保费、出口退税、网络安全等专业团队,并在评先选优、交流培养、选拔任用、培训考察等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支持他们在各个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通过持续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充分营造了勤学业务、苦练技能、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选拔培养的242名“专业骨干”和995名“岗位能手”,有158人次遴选到上级税务机关,293人次获得职务或职级晋升,25人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224人次获得厅局级表彰,1034人次获得公务员记功嘉奖,367人次获得三师证书人数,有效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促进了包括领导干部、领军人才、青年才俊、专业骨干、岗位能手等一系列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得到了广大税务干部的广泛认可和各级领导的肯定表扬。2023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作出批示:“甘肃省局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任务新要求,自主组织练兵比武活动,值得肯定”。2023年,甘肃省政府副省长张世珍作出批示:“省税务局积极开展练兵比武等职工技能竞赛,有效激发干部内生动力,为推动全省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希望未来与省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凝聚职工力量,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保障”。

【第7篇】税务稽查询问笔录案例

稽查案例:无偿贷款、个体户骗税、虚开两千万税额两万、股东消费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骗税

01 提供无偿贷款服务被税务稽查

相关链接: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6-14 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02 某个体户骗取留抵退税被税务稽查

广东省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广东省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鹤山市广兆达建材经营部(经查询为个体工商户)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1.91万元。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纳税人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03 虚开发票金额2千多万,为什么税额只有2万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苏州税稽通 〔2022〕120号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wkw2158):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6月22日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wkw2158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6号3号楼3210室

法定代表人: 周某某,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1023********6223

主要负责人: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确定该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金额2528.80万元,税额2.43万元。(注:应是增值税差额纳税开票)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04 公司报销股东个人消费并在税前列支,被按偷税处罚

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a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2023年12月与揭阳市试验区某电器厂签订《厂房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揭阳市试验区陇上村土地一块,年租金198000.00元,租期两年,两年租金合计396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2023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在2023年1月至9月期间存在部分业务收入通过收取现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的行为,少申报营业收入金额合计92069.30元。

(四)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存在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的行为,股东黄晓明列支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43884.74元、黄耀毅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68713.47元,金额合计112598.21元,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五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1747485、81747482、81538452、87235893、81538475)金额合计34526.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法定代表人王冠群在询问笔录、《2023年收入明细》、《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及《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工作人员在自述材料、《2023年收入明细》、《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公司股东黄晓明、黄耀毅分别在自述材料及对应的《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

税局处罚结果

依法对公司偷税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023年度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716.39元,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858.20元;2023年度偷税少缴纳税款合计501.92元,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50.9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49元。公司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112598.21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额22519.64元。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法对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59.82元。

要点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通过报销股东与经营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取得的发票并在税前列支,达到少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及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构成偷税,且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被处罚。企业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按现行法规规定,在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情形下,公司不能以股东个人消费所取得的票据作税前列支的凭证,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税务处罚。

05 5个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例

1、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2 21:19

来源 : 上海税务

近期,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的莲实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关联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9.91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成功阻断其关联企业未退税款12.8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拟处1倍罚款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2、四川省宜宾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 : 2022-04-21 2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四川省宜宾市税务部门牢固树立“早退、快退,退准、退稳”的意识,切实加快退税办理进度,助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防控,依法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近日,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宜宾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宜宾永乐古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9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宜宾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力、重拳打击恶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符合条件、合法经营的纳税人手中,持续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查处一起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日期:2022.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赤峰鑫恩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9万元。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4、辽宁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20 19: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近期,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 指导本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本溪晶鑫荣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9.26万元。本溪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同时成功阻断其关联企业本溪市鑫隆商贸中心申请的留抵退税款70.95万元。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5、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

来源:税务总局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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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稽查会计会坐牢吗

做假账在会计行业里,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甚至有的公司,在面试的时候都公然问求职者:会做假账吗?今天,我们不谈做假账的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和手段,只跟大家聊一下,公司为什么做假账?一旦做假账被查,到底谁该去坐牢?

一、公司为什么要做假账?

所谓的假账,就是虚假的财务会计记录,账本没有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实际情况。

除了极个别的公司可能是因为会计人员能力不足,大多数做假账都是有利所图:有的企业是为了少交税,有的企业是为了融资,有的企业是为了粉饰报表,有的企业是为了掩盖一些见不得人收入和支出……

假账也分等级,有的是简单粗暴的低级假账,虚构业务,凭空记账,有的则高级点会在做假账的时候把合同流和资金流一起弄了,还有的直接搞甚至能“以假乱真”的全套假账。

但无论哪种等级,在当前监管环境下,都很容易路出马脚。一旦出事,参与人一个都跑不了。

二、公司做假账被查,到底该谁去坐牢?

这个问题,我们似乎可以从一些法院的判决书上找出一些端倪:

许某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的会计,在总经理(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已判刑)的指使下,为公司设立两套账,目的是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期间共偷逃增值税将近57万。

东窗事发后,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会计都被起诉。虽然会计极力表示:自己就是个记账的,所有的事都是领导指使的,但最终还是因犯逃税罪,被判定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

虽然是缓刑,但是对于会计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也是致命的打击,最起码犯罪记录不再是空白,以后孩子考公、考编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回到我们开头的问题,公司做假账到底谁该去坐牢?答案显而易见:无论是领导,还是会计,只要是参与了,就会有相应的惩罚。

在《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刑法》中基本都有对于做假账的处罚条款。除了行政处罚外,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就是指使者和经办人,达到一定条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会计人的一些提醒

作为会计而言:首先找个好公司、好老板。其次要守住底线,诸如假账、虚开发票等一律不参与、不签字、不操作。再次,一些财务事项一定按流程走,要经过各层领导审批并留档,万一出了问题也有后手。

具体到实务工作中,我们建议会计以下7种行为,一定不能有:

1、虚开发票的行为,文字有时候是苍白的,直接给大家上个真实案例吧:

黄某某和陈某某在付某某的公司当财务,在明知与相关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付某某做“内账”,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税额高达2个多亿。

最终,被税务稽查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判处黄某某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7年,罚金15万。

注意:以下形式都属于虚开

2、虚增成本费用。同一地区相同类型的企业,其实在成本上是可以横向比对的,长期虚增成本,很容易被税务系统发现异常,进而引来稽查。

3、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不按时、足额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等。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税。别的不多说,大家就看看留抵退税公开的税案吧。

5、做假账。文中已经做了够多的解释了,在这里不再做赘述。

6、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

7、利用税收洼地、空壳公司等一系列的操作进行偷逃税或虚开。

【第9篇】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10篇】全国税务稽查规范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的一个关键环节。它指的是税务局依法对纳税者切实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义务人切实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而进行的监督管理。纳税者、义务人必须要接受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检查,如实陈述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能拒绝、隐瞒。税务局依法作出税务稽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经过税务稽查,既有益于深入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法纪,提升纳税监管,依法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财政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者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提升经济核算,提高效益

税务稽查

一、公司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税务稽查

1、所得税税负异常

所得税税负异常,特别是税负在本地、同行业长期偏低,这也会增加被稽查的概率。税负是一个计算的结果,税务局不能凭税负征税,但税负对稽查概率的影响是存在的。

2、企业经营异常

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表现在公司提交给税务局的报表之上。负债表、利润表、现流表,都是会不同角度传递出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与此同时,这些表内的指标又各有其客观的勾稽关系和内在规律,报表中的矛盾、不正常数据,往往会引起税务人员的怀疑,进而导致被稽查报表分析是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但稽查上的报表分析却自有其特点:某企业一直处于年度亏损状态,资产负债率较高,并资产负债率一直在增高,与此同时资产总额也在增高。对应于利润表往往也能印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恶化。

3、属于重点稽查行业

每一年税务稽查工作都是会明确一些重点稽查行业,公司如果不小心生于其中就有更大可能性被抽中,平时可以多关注新闻,关注涉税的论坛,多参加涉税的培训与交流,增加信息来源的广度和深度,尽量把握住稽查的动向,提前准备

4、发票违规

发票是税务局掌控企业运营与纳税最重要的东西,在发票问题上尽量避免违规行为和疑似违规行为,特别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升日常发票审查工作,防止被其他单位的违规行为牵扯其中,如果公司涉及发票违规,被稽查的可能性将会提高

5、举报

逐渐增多税收违法的败露来自于举报,但举报也是有正常举报和恶意中伤之分,捕风捉影,以泄私愤而向税务机关举报企业税收违法,也会导致被举报企业陷入稽查风险之中,加大税收遵从成本,规范业务、规范内控、规范会计处理,以此减轻举报带来的稽查压力

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有哪些?

01|虚开发票

现在国家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0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0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有些企业最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局就会对公司展开分析调查,确认公司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5|虚列员工工资

针对员工工资,税务局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0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局清查的重中之重。

07|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都是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如果公司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局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第11篇】半年税务稽查收入快报

近几年偷税漏税的现象频频爆出,对于税务稽查,每个人都认为不会查到自己的身上,而且近来爆出偷税漏税的一直都是明星网红,所有有些企业老板就更加为所欲为!

医美行业爆出偷税漏税,隐匿收入47亿人民币、偷税漏税1.47与亿元,被罚款8827万元!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显示,杭州古名文化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显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该公司分支机构千和医疗美容诊所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服务款并隐匿收入超47.55亿元,未计入财务账。

在此期间,该公司通过账户中隐匿收入滋生的利息收入约为2879.68万元。处罚结果为,杭州市税务局对该公司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约1.47亿元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合计约8827.27万元。

该报道一经发布,就有市场传闻说有关方面连夜召开了医美工作的会议,有可能是针对全国医美的执法标准,其主要就是针对医院的财务问题。内部会议主要要求:

1、查看医美机构财政部门的电子文档、表格、查看返款的明细账单以及相关合作协议;

2、查看医院开户央行账单明细,对存疑条目进行深入核查;

3、查看医院机构客户名单,重点排查熟人介绍;

而且关注股票的都知道,最近a股市场激起不稳定,不管是前几天的新能源板块还是这两天的医美板块,纷纷下跌。在医美板块爆跌之后,就有消息流出——有关部门将对于医美行业进行清查,分别涉及刀上游、b端机构。主要清查的方向为税务、工商、卫监(产品)。

其实医美行业被稽查早在2023年就已经是重点稽查行业。

到2023年除去医美行业还有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直播、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重点稽查对象。

那说了稽查方向,再给大家说一说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1、企业的税务存在明显的异常:例如长期零申报、虚开、税负率异常等等很激起容易被判定为异常;

2、企业存在公转私:例如私户收款不申报的违规行为;

3、长期亏损还屹立不倒的企业;

4、企业的社保存在异常的企业;

5、空壳企业:

最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就请点个关注、点个赞吧!

【第12篇】税务稽查案例

1、湖南省娄底市税务局公布一起自然人纳税人虚假填报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

2023年06月16日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税务局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并查处了14名纳税人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案件。

经查,某服务管理公司14名纳税人误信网络虚假填报视频,在未实际发生大病医疗支出费用的情况下,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走访该单位,约谈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要求该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逐一辅导错误填报员工并尽快更正。目前,上述14名纳税人已全部更正。考虑到上述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认错态度良好,及时纠正错误,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湖南省娄底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实填报收入、扣除等信息,切勿听信网络等各类小道消息,避免虚假填报影响纳税信用。对虚假填报收入、扣除等申请退税的,以及不依法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2、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徐国豪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06月16日

近期,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徐国豪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徐国豪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徐国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处1倍罚款计1755.57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处2倍罚款计3828.38万元。日前,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徐国豪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3、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公布一起自然人纳税人

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2023年06月09日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蓝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蓝某某未依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4万元。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蓝某某主动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蓝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7万元。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对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还将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进行标注,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4、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孙自烜

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06月09日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孙自烜(网名:帝师)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孙自烜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通过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少缴其他税费34.76万元。税务部门立案后,孙自烜仍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证据后,才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补缴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孙自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1171.45万元。其中,对其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拟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对其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拟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切实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税务总局公布2起自然人纳税人虚假填报扣除项目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

2023年05月11日

5、广东查处虚假填报个税其他扣除项目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件。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6、厦门查处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件。厦门市税务部门在进行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刘某在仅取得单位内部培训证书、不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填报了每年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厦门市税务局进一步审核发现,该纳税人在父母健在但不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承认错误并已按规定更正申报。考虑到该纳税人在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凝聚协同共治工作合力予以严厉打击。税务部门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阅读个税app提示提醒信息,如实准确填报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申报项目,需申报补税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补税,不要轻信网上各类“退税秘笈”,更不要在网络社交平台随意传播非官方涉税信息,做依法诚实守信的纳税人。

7、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邓伦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03月15日

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邓伦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邓伦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2023年03月15日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

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伦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8、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平荣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日前,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平荣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税收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有针对性地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

就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2023年02月22日

近期,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广州市税务部门要对平荣进行检查?

答:近期,广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网络主播平荣涉嫌偷逃税款,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平荣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平荣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存在隐匿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1450.72万元。

3.请问本案中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平荣在稽查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的税款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的税款处0.6倍罚款。

9、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12月20日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20日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

2023年12月20日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10、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

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积极推动文娱领域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进行检查?

答:我们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2.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朱宸慧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3.为什么对朱宸慧、林珊珊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答: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11、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3年08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23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23年至2023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2023年08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今年4月初受理关于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依法对郑爽进行立案检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4个多月来,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郑爽于2023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23年至2023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之后,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3.前期有网民称,郑爽与制片人已经解除了“增资”协议。为何还要追缴此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款?

答:经查,郑爽于2023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3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23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4.是否会对郑爽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为何税务部门要对张恒进行处理?

答: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23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推动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严肃查处郑爽偷逃税案件

2023年08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指导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23年至2023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偷逃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收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综合治理。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依法处罚张恒答记者问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并依法进行立案检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何税务部门要对经纪人张恒进行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策划并操作了约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事宜,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因此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张恒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12月,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演出报酬和支付方式确定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并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

3.为什么对张恒处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所偷税款0.75倍的罚款?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张恒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影响恶劣,同时考虑张恒是郑爽偷逃税案件的举报人之一等有关情节,故依法对其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第13篇】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因

先用一组数据吓一吓大家,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3849个职位,招录24128人,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招录职位数8335个,招录人数14894,占比分别是60.18%和61.73%。事实上,几年前开始,国考国税系统的人数就超过了公务员总数的60%!——这么明显的数据,不用我过多解读了!

一、稽查部门的工作流程

本着“知已知彼,友好和谐”的原则,稽查人员对于公司运作套路是了如指掌的,那么,作为创业者,也应该对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流程有一定的初步了解,才能童叟无欺共创美好人生。

现在稽查部门办理案子,是终身负责制,在非哥接触的公务员中,他们办事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也非常好,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有“四环节”一说:

1、选案

所谓选案就是选择哪些公司、人、领域会成为税务稽查的方向。最近有自媒体爆料称上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年翻30倍。

2、检查

既然在人海茫茫之中选择了你,稽查部门会给你《税务检查通知书》;如果还要看你账的话,同时还会给你《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当然,还可能在你不知不觉情况下,稽查人员通过相关层级审批,已经获取了你公司、相关涉嫌人员的银行流水了……

检查工作和公安办案、会计师审计差不多,无外乎就是和你面对面沟通问题、现场查看、检查凭证等工作。非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身的,也参与配合过大小不一的各层级的经侦、政府审计等工作,深深体会到我大学审计老师严晖姐姐教导我们的那句话:“一个人说一句谎言,要用一千个谎言来圆”。所以说谎是件很难的事,更何况在几乎所有人类行为都有电子交易记录在册的前提下。

在检查完毕之后,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工作组人员会撰写《税务稽查报告》,再移交相关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3、审理

稽查工作组主要是取证,以及对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进行相关的建议,审理人员会对其进行审核与处理,如果材料、证据不足等原因,通常会还进行复审复查,这个步骤应该是稽查机关内部控制的良好表现,毕竟我们国家已经越来越法治了。

4、执行

经过上述3个环节之后,稽查的执法人员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你,然后该补交的补交,该罚款的罚款,对于问题比较大条的,他们内部会经过审慎的审理之后,再移交经侦,那可真的是吃不完兜着走咯。如果你对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有意见,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之后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创业者面临哪些稽查风险?

如果被稽查了,通常会有哪些后果呢?非哥总结了可能(注意是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1、触犯刑法

我认真看了下“刑法”从201条一直到212条,共12条都是与税收相关的: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具体条款请看官自行找原文,总而言之,主要抓三种人:

1、该交不交,比如有收入不申报的逃税罪

2、本来就不是你的,还骗过来的出口骗税

3、没有真实业务倒腾的增值税专票

触犯刑法基本要把牢底坐穿,我认识一位前同志(犯法后我们不能称其为同志了),前几年把出口骗税作为自己的主营业务了,所以被判了将近20年,每当看到他满头白发60多岁的父亲,真的不是滋味。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201条,创业的老铁要特别注意了,我们来看下原文: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请注意加粗部分条款,这是老一辈的企业家们多年在人大争取的结果,前人种树,后人纳凉,没有这个条款时,刘小庆大姐姐几百万坐了一年牢;有了这个条款后,范冰冰小姐姐8个亿补交完就没事了。

2、罚款破财

当然了,稽查实务中触犯刑法的毕竟是很少数,但在名义税负高、实际税负低的现状下,严格查起来,几乎都能查出大小问题出来。所以,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有些还要罚金罚款基本都是妥妥的标准流程了。

3、信誉受损

如果你公司想上市,那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可能会有影响了。

当然,ipo这事对于大部分创业者还是比较远的,但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大伙的关系就比较密切了,税务机关把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分为abcd四类:

95分以上为a类,通常是给纳税大户的尖子生们咯;60-95分是b类,绝大部分纳税人都在这里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肯定会被丢了c类里面;d类里的基本是触犯刑法的坏份子了。

作为c类的差生,要是被你的合作伙伴发现了,说不定人家就不和你做生意了,特别是和政府、事业单位打交道的,人家招标书上明确写了,只欢迎根红苗正的,c类的就不要来掺和了。另外,如果与银行打交道,说不定人家也会因为你是c,不贷款给你呢。

三、如何降低稽查风险?

好了,上面说了一大堆有的没的,整了太长的前戏了,最后亮出降低稽查风险的独孤九剑:

1、每笔收入都报税

这条主要是针对逃税罪的,许多老铁们从事的可能是消费品行业的,终端消费者不需要发票,我认识的创业老铁们的纳税认知大多数都以为不开票就不用交税。

客户不要发票,不代表你不要纳税,增值税申报时有个功能是无票收入申报,不然,万一查起来,看你it系统,银行往来、微信支付宝收单等一查一个准了。

2、实物专票不要碰

上面也把刑法亮给您看了,专票是重中之重,中国税收40%靠增值税。目前金税三期对于实物上下游的物品增值税专票比对是非常智能的,比如,你是买电脑的,找个上游给你开了一堆“家具”的发票,几乎必被抓起来的。

3、陌生人的发票不要碰

这个问题我写过好几篇文章了,最近一篇是《踩大雷:购买“真实”发票依然被处罚事件之分析》,这几天有个做医疗行业的老铁和我说,他被金三搞疯了,时不时弹出说往年哪张哪张票有问题……

张哪张票有问题……

再简单归纳一下,陌生人的发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开给你之后跑路没交税的;另一种是开给你有交增值税,但给太多人开了,窝案查过来的。

4、加强业务合同细节

好多人签合同不留日期不签字,只盖一个大萝卜公章,这就会让稽查人员留下口舌了——管理这么不规范,税务方面也必定有许多漏洞了!

所以该有的合同都补齐,人家特别注重三流合一的——业务流(合同)、发票流与资金流,你真实的业务如果合同都不齐的话,也是说不过去的哦。

5、小税种比如印花税

印花税是特别特别会大意的事,大意体现在两点:首先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可能权利、义务还没有履行(比如我还没有付款)就以为还不用交印花税,其实合同一签订,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即使你未来这份合同最终没履行也要算的。

其次,好多好多人忽略的是,合同双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而不仅仅是开票的乙方,付款的甲方也要交印花税哦!(篇幅有限,本文并未指所有类型合同都要交印花税)

6、不要轻易改变税目

我认识的一些上岸的创业土豪,公司要被收购了,于是会有巨额个税产生,然后会接到许多搞“税筹”的业务推荐,说可以把股权转让收益,变更为经营所得收益,然后再经过一序列的操作,原来20%的税率变为10%以内……

早几年由于地税是地方自己管,就糊弄过去了,可是现在“金三”了,所有的操作,特别是这么大额的,再加上减税的巨额缺口,这只猪不杀,那杀谁哈。

7、找靠谱记账公司

恩,我知道许多早期创业者,不明不白随便找了很随便的代理记账公司,好多是因为价格便宜才作出选择的,这个行业真的参差不齐,最怕就是出来拼价格的。

非哥见到最不靠谱的代账公司,客户实际支出没有发票,然后胡乱整一大笔预估费用作为成本——这要真被查起来,补税会补死人的。

8、出了事找靠谱的税务律师

万一要真的觉得自己的业务有瑕疵,那就兵来将挡了,这个时间也不要怕,去找一家靠谱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在涉税事务有专长的。

9、不要轻意得罪人

我知道好多税务稽查,都是由于得罪了人,比如得罪了员工、合作伙伴或者在行业内太高调,然后被取证了,然后被人家打12366实名举报。

稽查部门对于实名举报基本都会负责到底,很可能,举报人的一次实名举报,会消耗你一个月的精力,真的是得不偿失!

税务稽查很可能与创业者越来越近,所以做好有备无患是相当有必须的,欢迎观看、点赞、留言交朋友:)

【第14篇】金税三期中税务稽查

金税四期上线,企业信息透明化,对于企业私户收款,公转公、私转私等行为监控更加严格。因此财务人员更应该提前了解到金税四期对企业的税收影响,清晰地认识到税务稽查的重点,以及面对这些常见的财税风险,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及时规避?除此之外,金税四期下发上的无票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做到税务筹划?像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财务人员清楚的,大家还心中存有疑问的,今天在这里就把金税四期下的内容分享给大家,请仔细阅读!

金税四期税务稽查七大重点及金税四期下涉税风险规避

(文末抱走)

一、金税四期税务稽查七大重点

二、金税四期下涉税风险规避及税务筹划

上述有关金税四期税务稽查七大重点及涉税风险规避,就先给各位同仁说到这里了。希望也可以让大家在日常财税处理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第15篇】税务稽查多久移交公安

这几年,为了支持企业更好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与此同时,对于虚开骗税、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也是持续采取高压态势。据最新权威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9月20日,有14.35万户企业因虚开骗税被查处!

14.35万户企业,可见税务局对于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那么,税务局是如何筛查、稽查违法企业的?

目前,税务机关拥有一体化、立体式的风险防控体系,以及不断丰富完善的预警指标,在这基础上,再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风险筛查,一套下来基本涉嫌虚开的企业就会露出马脚,然后就会有立案检查等下一步行动。

具体来讲,确定稽查对象的途径除了上述内部筛查推送之外,还有检举举报、专项行动、随机抽查等。至于税务局的稽查流程,我们给大家整了个图供大家参考:

另外,对于一些重要案件或专项行动,还会有多个部门联合协作。比如对于虚开骗税的打击行动,就是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6个部门联合执行。

需要大家重视的是:对于2023年而言,“三假”企业(假出口、假企业和假申报)的虚开和骗税,企业骗取和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等两类行为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大家需要防范相应的风险,做好应对,避免踩雷。

不过,对于企业而言,难免有时候因为对政策不熟悉,或者财务不小心计算错误导致一些违规行为。诸如类似的情况,如果遇到税务稽查,企业不必惊慌,一般只要好好配合税务进行彻底整改,就不会有处罚。

但是如果不配合,或者存在主观故意利用虚开、隐匿收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骗税,那么一旦查实,都会从严处理。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综合来看,当前而言税务局是一手抓落实,一手抓风险。对于一些税收政策,一方面税务局通过各种举措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另一方面,基于现有的税收大数据、业务特点等,税务局不断优化风险防控指标,打击弄虚作假骗税的企业。

作为企业而言,如此“严打严查”之下,千万别再铤而走险了。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作为企业要做的应该是充分享受这些政策。在这里,我们给大家将现行有效的主要政策,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政策

2、延缓缴纳税费的政策

3、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针对“六税两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仅供参考,并未包含全部所有政策,如有不足,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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