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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税务备案表(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服务贸易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服务贸易税务备案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服务贸易税务备案表

【第1篇】服务贸易税务备案表

问题描述:

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点击下载模板。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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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服务贸易税务备案

核心提示:6月14日,记者从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了解到,1-5月份,全市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产品签约4956万美元,同比增长148%。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融23条”、“龙江外汇10条”政策,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以外汇管理数字化、科技化、网络化为抓手,积极构建开放合作的跨境金融服务新生态,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72%行政许可

指尖上就能办

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守行政许可“无需见面、效率不减”的工作承诺,持续扩大非接触办理业务边界,支持涉汇主体通过“线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贸易收付汇审核、外债登记等业务。

该局创新“增值服务”汇率管理新模式,指导辖区银行自律机制充分融合行业自律与激励措施,在行业服务方面,创新构建集“覆盖宣传、按需供给、量体定制、减费让利、制度搭建、入企培训”为一体的配套增值服务措施。

在行业内部建立支持机制,定期举办主题交流会,分享产品路演、案例实操、风险提示等工具指引,增强外汇衍生品交易工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行业管理方面主动加大资源投入和内部传导,将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内部考核管理,建立“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台账”,加大套保产品首办户培植,帮助企业抚平汇率波动对营收影响。

窗口服务实施一岗通办、专岗负责责任制,着力提升窗口人员业务技能、专业素养,确保市场主体许可、登记、咨询诉求一岗多能,一窗多办。

今年前5个月,备案登记类许可当日办结率保持100%。不见面受理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占比超过72%。

分秒办结

打造跨境结算“大庆速度”

李丽华是我市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6月10日,在公司办公室,通过银行开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绿色通道,几秒钟就办结了一笔跨境收款业务。

为促进本地区企业跨境投融资自由度便利化进一步加深,大庆市银行机构深耕跨境金融平台多元场景,积极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

“单一窗口”、“数贸e链通”、“智联e网通”等跨境结算新场景落地推广,为支持企业跨境投融资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电子单证审核通道,超过95%的经常项目跨境结算可足不出户完成,在线化、无纸化跨境结算服务为企业跨境收付款提供分秒办结的“大庆速度”。

同时,多家银行完成资本业务办理流程重塑,以确保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简化外债账户开立流程等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全面落地,加大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服务力度,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确保高信用企业跨境投融资业务办理享有“决策链短”、“通道优化”、“不见面办理”等优质服务。

今年以来,接入电子单证审核的签约企业同比增长50%。全辖无纸化、零接触办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电子核验超过1.4亿元人民币,多品类贸易融资投放7865万元人民币,为解决企业疫情期间资金周转难题注入金融活水。

“点对点管家服务”

释放外汇温度

6月14日,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常旭来到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对他而言,这样一周一次的访问,已成为工作常态。

本月末到期的外债展期登记,企业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这一次,常旭就是专门来向企业介绍线上办理外债登记这一便利化措施的。

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强化平台建设,推动传统政策宣传与多方平台深度融合,围绕“红利共享”、“政策投递”、“主体辅导”3个核心功能,智慧链接政策供给实体经济发展各环节,打通政策推广最初一公里和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积极融入政府专班平台,实现集纳海关、税务、商务优质政策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建立健全高位推动、协同联动的地域经济开放发展新局面。

与银行金融服务渠道充分对接,整合驻企辅导、银企联络双向服务平台。创建“一企一员”、“一周一访”、“一月一汇”服务制度,明确主动介入、全程指导的服务定位,建立业务政策专家辅导团队,主动做好银行临柜辅导、外汇局窗口咨询等零门槛服务,确保政策咨询零等待,需求解决零跑动。将被动接受咨询转变为主动提供服务,实现对市场主体扁平化、点对点管家服务。

平台搭建以来,累计帮扶问需企业200余次,解决企业外资结汇、境外融资、跨境结算等问题30余件。

文/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小民 摄/鹿强

【第3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第4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

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有这些疑惑: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的同时,企业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吗?是每个项目都要办理吗?办理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下面,印心就从实际例子出发,解决大家的这些疑问!

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23年6月向香港股东支付了一笔股息共计500万元。因为我国有相关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或者物品等值在5万美元以上(不包含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具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偶然性所得收益和经常转移的收入,包括在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等。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

如果是定期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那么需要每次都办理备案吗?

如果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多次进行的对外支付,那么只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就可以了。

而且也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满5万美元的款项都需要备案。这几种情况的外汇资金,可以不用办理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种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承包工程款项,或者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和赔偿款等;

境外机构在进口贸易项目中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目中的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外汇资金情况。

关于服务贸易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的税务备案,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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