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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稽查局(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北京市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北京市税务稽查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北京市税务稽查局

【第1篇】北京市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1月21日发布消息,近期北京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一纳税人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已对该纳税人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北京某设计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王朝华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王朝华申报补缴了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王朝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0254.26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朝华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第2篇】北京市网上税务

1.电子税务局快速指引

1.1 访问地址

https://dzswj.bjsat.gov.cn/

1.2 环境要求

系统支持winxp+ie8,但是为了更好体验,推荐ie9。系统提供环境检测功能(在电子税务局网页的右上角,点击“环境检测”按钮)。 环境检测界面如下:

1.3 用户登录

登录图标在登录前页面的右上角。点击系统弹出“登录”窗口。系统支持账号密码、ca、授权人三种登录方式。原网上办税的纳税人,使用原账户、密码或者ca、pin码,无需重新注册,可以登录。

1.4 新办纳税人登记

未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首次登录前,点击左下角【税务登记】:

选择“新办纳税人套餐”开业。

1.5 登录后主页

用户登录之后,系统在左侧窗口展示常用功能、套餐业务、特色业务;在右侧上方窗口展示我的信息(用户中心)、我要办税(办税中心)、我要查询(查询中心)、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中心内容。下方窗口显示我的待办、服务提醒。纳税人通过移动鼠标,可随意切换各中心内容。

系统支持按照关键字搜索功能,在首页标题栏的搜索功能里面搜索关键字“申报”,在【搜索结果】下方选择对应的【按期应申报】。搜索结果如下:

1.6 申报缴税

1.6.1 我要办税

系统提供三种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为纳税人必须按期应申报的税费种列表;“逾期申报”展示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税费种列表;“其他申报”展示纳税人可自由申报的其他税种。

1.6.2 按期应申报

若纳税人近期有税费种认定、纳税人资格、备案等发生变动,页面展现清册与实际所需不符的,或者修改“申报月份”,需要点击页面的蓝色字体“重置申报清册”,重新生成应申报清册。

1.6.3 增值税申报

以“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为例子来描述流程。在应申报清册,选择“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点击填写申报表。对于有多个功能的申报模块,系统会弹出选择框,供选择申报;如果只有一个功能则直接展示申报页面。

申报表的右上为功能按钮区。【暂存】系统不进行规则校验,直接保存当前填写信息,,【保存】系统先进行规则校验,再保存信息。【选表设置】供纳税人手工调整需要填报的申报附表。操作人员填写完申报表,直接点击【申报】,确认申报后,系统提交信息到金三核心系统,显示保存结果信息。

1.6.4 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弹出提示框,点击【确定】,页面自动跳转到附加税(费)申报页面。

如不在此页面申报附加税(费),也可以在【按期应申报】界面进入附加税(费)申报。附加税(费)的申报流程与增值税申报类似。

1.6.5 其他申报

其他申报主要以原地税申报表为主。

1.6.6 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

操作人员可在【网上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模块,对本渠道申报的报表进行查询打印。原地税税种查询打印请用对应功能模块:

点击“下载pdf”,可“打开”或“保存”报表。

1.6.7 税费缴纳

如果纳税人确认申报无误,可进行“税费缴纳”环节。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款”和“银行端缴款”两种模式。 签署了“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网上缴款,纳税人也可以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前往银行缴款。“未缴款凭证作废(解锁)”适用于缴款凭证打印失败后的作废或者三方协议扣款锁定后的解锁处理,处理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继续进行税费缴纳。

1.6.8 申报作废

若操作人员发现表单填写有误,可在【申报作废】模块,输入“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作废报表。

查询出申报的报表,点击“申报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进行作废。

1.6.9 其他常用功能

海关缴款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入口如下:

1.7 注销登记

功能入口为:登录后主页- 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详细请参考注销登记操作说明。

1.8 原地税其他功能入口

原地税涉税事项入口为: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原地税涉税事项

原地税税源信息登记入口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

2.原网厅功能菜单对照表

3.获取帮助

3.1 操作规程

首页->公众服务->咨询辅导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

【第3篇】北京市电子税务

关于办理2023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宜的公告

一、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二)缴费时间为:每月5日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协议(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二、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

三、缴费方式

(一)银行app缴费

本市邮储、北京、农商、浦发、中国银行app用户可在缴费时间内,通过银行app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缴费业务。

(二)银行协议(批量)扣款

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工商、中国银行支持该方式缴费,银行在每月扣款日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需新签订缴费协议的,可通过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中国银行办理。

(三)电子税务局缴费

参保人本人在缴费时间内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办理缴费。

(四)银行柜台缴费

选择银行柜台查询缴费方式的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到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无意愿或不具备条件继续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减员手续,避免扣款。

(二)具备免缴资格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名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完成参保缴费手续。

(三)医保部门接收税务部门缴费成功信息次日后可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index)”查询。

(四)关于参保业务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关于缴费业务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有疑问,可以拨打4007112366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8日

【第4篇】北京市国家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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