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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务的区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和税务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和税务的区别

【第1篇】税收和税务的区别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顾问、税务架构安排、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按信托目的可将信托分为: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主的投资信托;以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为主的家族信托;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

胡润百富集团发布的《2021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风险管理白皮书》提到,根据调研显示,28%的企业家已经设立家族信托,且有35%的企业家计划设立家族信托。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家族信托的定义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目前,我国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很少,即便是这些有限的税收政策,也仅是针对投资信托而不是针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由于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只能套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征税,造成家族信托税收政策不明确。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因此,在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先分析家族信托的经济实质,是研究信托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家族信托作为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进行综合性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涉及多环节的财产流转和分配,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关系到家族信托的成本和相关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是如何设立和运作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家族信托包括设立、存续、分配、撤销或终止等阶段,本文也将围绕家族信托上述各阶段涉税问题一一展开分析。

01设立阶段

不同类别的财产,涉及的税收问题会有差异,因此首先需要了解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范围。

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具有确定性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均可以设置信托。因此,委托人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等可以依法自由流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原则上都可以用来设立家族信托。这些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时,有些不需要纳税,有些则需要纳税。

一、 设立家族信托不需要纳税的财产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现金、银行存款这类货币资金及保险金权益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一般不会产生税负,不需要纳税。

实务中,以现金、银行存款、保险金或保险金权益设立家族信托,也是当前家族信托的主流做法。之所以这一类家族信托在当下是主流,虽然不能完全归结于税收问题,但也确实是家族信托客户的主要顾虑之一。

二、 设立家族信托存在涉税问题的财产范围

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及保险金权益,以其它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本都涉及涉税问题。

目前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或变更至受托人名下,即便是无偿的,税法上一般也视为转让或交易,继而产生纳税义务。

鉴于在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中,不动产占比较大,包括商业、住宅、工业用房等,此外,股权也是企业家主要的财产形式,而相较于其它财产,不动产和股权的涉税问题较多,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不动产和股权设立家族信托为例,解析相关涉税问题:

(一)不动产家族信托,在设立阶段的涉税问题。

在目前家族信托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委托人将不动产过户给受托人,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赠与,另一种方式是交易过户,委托人先将货币资金转给受托人,受托人用货币资金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这两种操作方式在目前一般都会存在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主要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将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该办法,即便委托人不是以取得不动产交易对价为目的,其将不动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也将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分析,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范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笔者认为,委托人将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即便最终目的是为了不动产在家庭成员中传承与分配,但是委托人并不是直接将不动产过户给上述家庭成员,而是过户给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另,从严格意义上讲,基于设立家族信托将不动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与赠与也有着本质区别。受托人虽然经变更登记,成为形式上的产权登记人,但其对该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权利与通常的所有权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该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在目前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税制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尚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的,目前的税收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房产,具体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增值额的计算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额。由于委托人将房产过户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存在取得实际收入,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以评估价格作为收入额,扣除额包括: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土地使用权扣除金额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划分四个档,分别为:30%、40%、50%、60%

3、契税

一般的税种都是卖方纳税,而契税属于买方纳税。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互换、抵债、投资等都属于契税的增税范围。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需要缴纳契税。

税务机关一般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税率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印花税

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0.05%。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一般会被视为交易,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第一种,由税务机关按市场价核定转让收入,然后以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对个人转让住房的,各省级税务局及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按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第二种方式,各省核定的征收率会存在不同。

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等相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委托人是将房产过户给受托人,并非直接过户给上述家庭成员等人,在没有明确税法规定家族信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另,对于大多数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而言,设立家族信托的房产基本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因此,也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二)股权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涉税问题

实务中,除现金、不动产以外,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1、增值税

如果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设立阶段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以股票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委托人中如果有企业(实务中并不完全排除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以持有的股票设立家族信托,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印花税

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转让股票的,转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个人所得税:

3.1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制,股权转让不仅包括股权出售、投资、抵债,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也视为股权转让。个人将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涉及到股权变更,属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委托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无明确收入或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

3.2以上市公司股票设立家族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目前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02存续阶段

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大部分并非家族信托特有,或者说并不是因为设立家族信托而额外增加的税负。如果委托人自己持有和运营相关财产,也会存在相关税务问题。这里的主要区别是,委托人作为个人与作为企业的受托人,在部分税种的计税方法和税收优惠上会存在区别。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及运营方式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涉税问题。家族信托存续阶段的涉税问题,主要是持有和运营信托财产的涉税问题。

在这段时间内,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方式实现财产的盈利。在这段期间内,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费用或损失都由受托人收取或承担。在名义上,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收益的取得者,我国并没有按照信托的经济实质,对实际信托利益享有者征税。

谁应该为信托财产分配的利益交税呢?目前对于信托相关的征税规则还不够完善,仅有财税(2006)5号文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规定,但这也是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层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能否参照并适用这个规定,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疑问的。

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于信托取得的相关收益要秉承单次征税和当年不分配征税的原则。啥意思呢?

如果在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收益分配,信托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信托项目的收益所得归属于投资人,对投资人征收税款。

如果相关收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配,而是由受托人在名义上持有了收益,税务机关则对受托人就相关收益征收税款。征收税款之后,受托人再收益分配给了机构投资者,就不再对机构投资者征税。

但在现行税制的框架下,仍然存在着令人困扰的问题。受托人持有信托收益,如果税务机关向受托人征税,那受托人究竟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实际纳税人?

如果信托的受托人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个人是纳税主体时,才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如果信托受益人是机构投资者,即企业时,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就会与税法规定产生冲突。如果受托人是以实际纳税人的身份,就面临着更大的问题了,受托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应该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但信托收益实际并不属于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才是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受托人只是暂时持有信托收益。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时,并不会就该信托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受托人在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后,如果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已经达到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条件,受托人以货币或非货币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是否有就所得的信托利益缴纳所得税呢?根据现行的规则,只有信托受益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某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并不是信托公司的所得,信托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身份持有股权分红所得。来自于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在分配给信托受益人时,如果信托受益人也是境内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进行股权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则呢?税务规则在这些方面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信托受益人是自然人,受益人取得了家族信托分配利益,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如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九类应纳税所得范围,也没有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人所得作出另行的规定,那么这种收入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信托利益所得在个人所得的九类应纳税所得中没有列举。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的被动性和所得性质考量,与信托利益比较相近的所得类型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但是根据现有规则,并不能直接得出信托收益所得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类型当中,财税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对信托收益的性质进行定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向信托受益人(自然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支付时,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所得是否征税,有的税务机关是接受纳税人申报缴税,有的是拒绝不接受,但更多的是在纠结信托利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目前的规定不明朗,态度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信托受益人确实要对信托分配利益缴纳税款,我个人认为应当归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

03分配阶段

家族信托受益人能够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利益,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那么,信托受益人在分配阶段是否缴纳相关税费,自然是各方在设立家族信托应当了解的主要事项,也是信托结构应考虑的问题。

一、 以现金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现金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主要存在受益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包括九项,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对于家族信托受益人取得的现金分配,从表面看,应该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那么是否就必然能够得出家族信托受益人取得现金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结论呢?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受益人具体分析。

1、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近亲属

如果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那么,家族信托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分配,其本质主要是近亲属之间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传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上述个人所得,本质上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属于上述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近亲属以外的主体

在家族信托实际操作中,受益人大多数是近亲属,但也有部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由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非亲属组成。

对于非亲属从家族信托取得现金分配,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主要应区分其取得信托分配的基础是什么,如果以为家族信托或相关主体提供工作、劳务、服务等为对价,笔者认为,其取得的信托分配财产具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等性质,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客观基础。

二、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与非货币性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类似。

1、以不动产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受托人将不动产分配给受益人,按现行税制,受托人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受托人为有限合伙,其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与上述不动设立家族信托基本相同。

受益人存在缴纳契税、印花税的问题。对于契税与印花税的计税方法与上述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基本相同。

另,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益人无偿取得受托人分配的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设立家族信托时不能忽略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无偿取得房屋,被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接受赠与,进而认定为“偶然所得”,除符合免税情形,受托人会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受益人是否属于上述免税规定的范围,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委托人以家族信托的方式将不动产赠与上述主体和委托人直接赠与上述主体,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追本溯源,二者本质上具有相同性,都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财产主要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根据实质课税的原则,具有参照上述免税规定的法理基础。

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问题,受益人存在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3、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问题。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三、 家族信托终止的涉税问题

家族信托终止时,对于spv或者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进行运营的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必要的清算后,方能终止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对于家族信托终止而向受益人分配,与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对受益人分配所涉及的涉税问题基本相同。

目前,我国涉及家族信托的税制还有待完善,实务中以不动产、股权等直接设立家族信托的案例比较少,税务机关实际征管情况,鲜有参照案例。

税负问题,确实会影响到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的选择,但笔者认为,仅因税务问题而放弃家族信托并不一定是更好的选择。家族信托有其自身的特有优势和功能,对是否选择家族信托是需要多角度全方面综合分析利弊后进行选择;并且,在是否设立家族信托时,税务问题不能仅局限至家族信托进行考虑,更应放至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的整体产业和整体税负里进行分析,税务问题是存在此消彼长的,因此,局部税负和整体税负需要整合全盘考量,然后进行权衡。

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表面看只是家族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阶段的涉税问题,但是由表及里,每个阶段每个税种展开后,都会存在较多细节化的涉税问题。另外,由于很多家族信托都是定制化,这些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具体在设立、存续、分配等环节的具体细节会存在差异,因此涉税问题也不尽相同,实务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笔者是基于保守谨慎性原则,根据现行税法法理及具体规定,并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对家族信托进行各环节的涉税分析,力争使家族信托当事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能充分考虑相关涉税问题,在全面考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收策划和布局。

04案例说明

案例一: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

王先生拟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的一套别墅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该别墅购置价800万元,交付信托公司时该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仍由王先生家人在其中居住,家族信托结束时,该别墅以实物状态分配至王先生儿子名下,分配时该套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

王先生以别墅设立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两次交易,经过简略计算,将会产生合计280余万元的税费。该案例中涉及的税费详见下表:

注:

1、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额税种及费用。

2、交付阶段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均采用核定征收率计算。

3、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

5、计算过程中采用了部分简化。

6、若委托人交付的是非住宅类房产,部分适用税率会更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各地区都有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

案例二:以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

张先生2023年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持有该科技公司60%的股权,累计为上述股权投入了4,000万元的成本。2023年时,张先生希望将上述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股权的市场价场为10,000万元。存续阶段,企业向家族信托分红1,500万元。2023年时,家族信托结束,根据合同约定,家族信托将信托财产以股权形式分配给了张先生的两个女儿,分配时股权的价值为15,000万元。

张先生以科技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两次交易,经过简略计算,将会产生合计1,200余万元的税费。该案例中涉及的税费详见下表:

本文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对房产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进行了研究,但实际办理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地区政策差异、税收优惠、执行弹性等因素,对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都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实际要求来执行。

05家族信托面临的税收问题

1. 信托税收政策依据匮乏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信托业务没有特殊规则,税收政策主要散落在各类法规当中,专门针对信托的征税规则几近空白。目前仅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最早的也是目前唯一的专门关于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此外,营改增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及随后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是近年来对信托行业最有影响的税收政策。文件明确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相关规定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2.纳税主体确定规则不明确

由于在法律上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也未建立,现实中信托财产及收益所有权与纳税人存在错位。信托公司只是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人,且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所以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并非信托公司的财产和所得。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以受益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受托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似乎更为合适。正因为信托财产权属不清,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主体的确定规则也并不一致。例如,财税[2006]05号文的思路是,如果信托将取得的所得进行了分配,则在信托层面不征税,相关所得纳入受益人应纳税所得,受益人是纳税主体。但财税[2016]140号文将资产管理人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 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征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比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特别是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按照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直系或近亲属赠与、继承财产或房产等免税,但家族信托在设立和分配环节的财产过户均被“视同交易”。两次交易重复纳税,原本无税负的财产移转因设立了信托而增加了税负。高额的税费成本也加大了在中国大陆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程度。

4. 公益慈善信托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2023年颁布实施《慈善法》,其中第四十五条已明确,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2023年7月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时至今日,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配套完全。具体实践中,目前受托人仍不能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部分信托为了满足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的要求,必须与慈善组织合作,额外增加捐赠或者项目执行等环节,增加了成本、拉长了链条,并可能引发慈善组织能否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等法律风险。

虽然目前以非现金资产交付设立家族信托存在着过高的税负问题,但我们也可以期待,未来国家对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税收体制的完善,将会给予这类家族信托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2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3篇】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

不可以。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虽然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但是税务登记是必须办理的。个体户月收入3万元以下可以免增值税(如已经申请了一般纳税人,那这个优惠政策就跟你没关系了),但是也要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就算没有营利,也要做税务零申报。

3.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个体户或者企业到工商局或找代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时,其申请的资料和登记的信息在各部门间共享,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也就是说,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局这边同样也有了你的资料信息,如果30个工作日内没有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局这边也能查到。当税务局清查时,就会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还是建议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好税务登记后,要核定税种,做税务申报,就是记账了,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登记,记账报税可以找代理机构,核定税种,按时申报和年报,每月做账,出具报表,不用担心逾期申报或者漏税,一旦逾期或者漏税就会产生罚款。专业的代理机构记账可以节约会计成本,省去了请一个会计财务的工资,用在企业的经营上,开源节流,详情可以联系我办理~

【第4篇】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调研

2月21日,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曾霞一行来我局调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敏,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在调研座谈会上,市财政局汇报了我市非税收入质量及项目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进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管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等情况。

调研组现场答疑解惑,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表示将持续关注推进,尽快指导解决。

曾霞对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通过加强收入分析、深入挖潜增收、推广电子票据等措施强化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编辑:沅江市财政数据信息中心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为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确保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实现榆林市税务局下达的“全员达标、成绩优异”既定目标,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动员会。党委书记、局长刘生华,党委委员、副局长米入缸,法制股负责人及5名参考学员参加会议。

会上,刘生华局长详细了解了每位学员近期的学习状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学习的想法,并就做好备考工作提出五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资格考试,达到省、市局既定目标。二是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信心是成功的基石。三是建立一对一考前辅导,让上一年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与参考学员结对帮学。四是有奖惩,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学习教育管理办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成绩不达标者给予惩罚。五是提醒参考学员注意饮食、冷暖、防暑降温,确保身体健康,劳逸结合,以良好的状态全力投入学习、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副局长米入缸传达了省、市局对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视和关心,希望参考学员静下心来学习,有什么困难及时提出,法制股全程督学促学,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参考学员纷纷表示,将调整好心态,积极查漏补缺,全身心投入考前冲刺阶段学习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全员达标、成绩优异”的既定目标。

【第6篇】税务部门如何做好社保和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第7篇】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征管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孙文杰

2023年,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体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凝心聚力,克难攻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强化税费统管,着力夯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基础。建立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服务”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提升到与税收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税费并重,全盘部署,统一筹划,促进管理增效。

强化精诚共治,着力提升综合治理能力。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等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资料传递机制,及时摸清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强化政策宣传,着力营造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社会氛围。印制了宣传彩页、口袋书等宣传制品,制作了动漫视频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电子版,并通过各单位工作群、参保人员亲友群、朋友圈等进行广泛转发,确保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8篇】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该局主要从三方面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一是抓好政策业务培训。该局组织办税服务大厅和征管科全体人员进行培训,重点研究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政策,解决新问题和新难点,通过以学促用的方式确保税务人员知政策、能宣传、会操作。为下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税务征收新格局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广泛展开宣传辅导。该局通过网站专栏、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两微一端”、手机 短信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缴费单位推送相关政策,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畅通业务问答途径,确保缴费人明政策、懂操作、会申报。三是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缴费,合理配置窗口等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据了解,截至目前,拉萨经开区税务局已受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55户,共入库439.5万元。(西藏商报记者 王静)

【第9篇】税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摘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对内部控制又不重视,造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内部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在中国中小企业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中小企业应该重视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的功能、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等措施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1引言

根据《2023年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调查显示,税收负担过重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希望政府出台税收减免的政策呼声最高。税收负担过重而政府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企业的人工成本、融资成本成为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时,企业是经济人,为了生存会想办法降低成本,而有时会铤而走险通过非法的途径来降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就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渠道之一。企业在涉税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规章制度,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将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近年来,很多学者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如何最大限度通过管理如纳税筹划等来降低税务风险。罗威在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博士论文中提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但对内部审计对税务风险管理如何监督没有展开进一步研究[2]。目前国内研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文献较少,本文将运用内部审计的有关知识,从内部审计的角度讨论降低税务风险的措施,以此给中小企业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coso的风险管理定义是指企业可以有条不紊的管理风险的过程,而这种风险指的是附着在每一个战略组合之上,以实现持续盈利为目标的风险。风险是阻碍企业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iia《标准》第2120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需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并对其改善做出贡献。内部审计组织介入企业风险管理已经得到国际内部职业界的普遍认可。

2.1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可以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中心环节,没有风险就不需要控制,税务风险是存在的,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才能评估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而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手段的一种。根据2004年iia颁布《内部审计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指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发挥核心作用。内部审计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对内部组织进行评价和监督,以保证企业管理的需要,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风险管理的加强能够使内部审计更加明确自身参与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风险导向决定了其能与风险控制完美结合,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涉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审计人员在为企业把脉,审计人员要确保企业识别全部税务风险,进而企业才能管理风险。

2.2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如果企业税务风险没有控制得当,会导致企业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影响企业声誉甚至可能导致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中小企业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从现实意义上看,目前很多企业的管控都侧重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而对税务审计有明显的忽视现象。彭喜阳对全国部分城市的中小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和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是最基本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内部审计的监督,即使少数中小企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也大都没有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不会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对于中小企业管理者而言,在外界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防范税务风险成为一项首要任务。由于审计人员和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很多企业都是税务风险发生以后才采取措施,但为时已晚。如果企业能够尽早意识到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及时地让审计部门参与到税务风险管理审计中,必然会大大降低涉税风险,进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损失,不至于让企业在蒙受损失的同时担负更多的法律责任,这样也会提升企业的信用和声誉,给社会留下较好的口碑,中小企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大型企业开始逐步重视并且进行税务风险控制。但目前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并不乐观,而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明显低。彭喜阳(2014)经过调查发现,几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不存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日常管理,税务风险缺乏内部审计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对9287家中国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8128家占全部调查数的90.82%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法律法规的外部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可有可无的部门。很多企业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要求被动地对企业各项涉税活动进行自查,而仅仅为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而没有真正让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来担当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3.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功能不到位

笔者调研了福建一些中小企业,对于企业税务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企业虽然设有审计部门,但大多是对于企业采购、招标以及生产等方面进行审计,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审计。目前企业把税务审计作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而对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不重视。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的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经常开展的审计项目中风险审计占2.01%、国有企业占2.06%;而开展财务审计民营企业占16.7%、国有企业为23.7%。通过数据分析我们认为企业的风险审计力度不够,内部审计还是集中在财务审计。

3.3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46.5%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4.0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30.61%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3.53%,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偏低,无法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需要复合的知识,因为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其他方面的审计有很大的区别,税务风险审计不仅仅涉及到风险的控制,更要求审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财务制度有比较深入了解,因此,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但是目前企业的审计人员大多只是熟悉财务知识,对于税务风险管理没有太多的概念,一旦盲目进行税务风险审计,稍有不慎就会触及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使企业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增加。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应对措施

企业资源是有限的,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资源更有限,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要让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企业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机遇与风险并存,只有那些练好内部控制体系与防范风险管理措施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4.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2003年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应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企业管理层应该明白内部审计的建立和健全能有效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另外由于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特殊性,企业在完善审计部门的同时应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立专门从事税务风险审计的小组和专业审计人员。要尽快落实税务风险审计部门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成立责任追究制度,中小企业可以在财务部门之下设定税收风险管理岗位,这样能够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于工作人员而言,每个人的责任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便可追责到人。另外,应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制定相应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风险管理工作中。

4.2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功能

如果企业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能够严格地监督和评价税务风险,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风险本身是随着企业内部环境和同领域的外部环境不断的发生变化的,所以企业的风险管理是很难摸索清楚的。另外,也由于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资源有限,导致在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过程中要首先抓住重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税收风险管理审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从事后审计转向事前控制,把风险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审计。这就需要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转变观念,做好各部门的自我约束,提升管理效益。

4.2.1提升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税务风险审计意识

gilmour认为,管理层把内部审计看做改善控制的资源,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王兵认为内部审计发挥作用,领导的重视是主要因素。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有些是企业主或管理层的故意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规章制度和企业合法经营的宣传力度,并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合法经营的气氛。相关部门(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加大内部审计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另外,只有企业主或企业管理层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和认识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才会有意识地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关注风险并积极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这样才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4.2.2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企业的许多涉税行为是企业的整体层次行为,如果企业进行偷漏税,大部分是企业层面的舞弊行为,而企业主或管理层就不希望内部审计在此方面出具不利的审计报告。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容易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影响或与管理层妥协,内部审计人员即使认为这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但一般会听从企业的安排,这使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根据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有责任提醒企业主或管理层相关的涉税风险,应与企业主或管理层沟通,明确告知涉税风险的后果。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需要对税务知识、税务法律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了解透彻,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也容易造成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时信心不足。财务人员有时也认为审计人员没有能力来审计涉税业务,财务人员在进行涉税账务处理时存在故意的涉税风险行为,某些涉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但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历来都是如此进行涉税处理,或者其他企业也是这样处理,而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与财会人员沟通,认真分析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的内部协同度

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不能成为风险的管理者而应是协调者。内部审计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但要查出错误,还要保证咨询与服务结合到位;不但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审计工作的过程,内部审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同工作,才能协调各部门共同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防范风险的发生和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失。企业内部审计活动的计划要充分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战略。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税务风险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并重。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要和内部审计工作达成一致,确保两项工作协同发挥作用,这也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做好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和风险暴露的基础工作之上,合理地安排好审计计划,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强调内部审计和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协调一致性。同时,因为企业在风险评估中会涉及到企业横、纵向的广泛层次上的业务,这也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协作,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其团队合作的力量,共同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4.2.4通过合规性的审计来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需要落实税务岗位责任制,以制度为准绳。coso-erm框架提出,内部控制的各风险要素以及整个企业层面都要考虑合规性。而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最终的目的是发现企业涉税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风险,其本质应该是合规风险审计。内部审计应该从管理层的理念及管理风格、企业税务管理风险评估、税务控制活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对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并通过内部审计的第三道防线来防范税收风险。

4.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

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审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特别是风险导向的审计,审计人员仅仅有审计知识是不够的,学习和创新是内部审计人员的源泉。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既具有财会、税收、审计、管理、沟通知识又要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或者通过岗位轮换以提高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一般的审计人员是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和高校签订专业人才联合培养协议,对于那些愿意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优秀学生,企业可以在其未毕业时进行考查和培养,待其毕业即可快速参与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中,不断地给企业的审计人员注入新生力量。

5结语

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最大价值并不在于“监督”,而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带来严峻的挑战。内部审计在中小企业还不受重视,企业内部审计还集中在财务审计。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在我国企业中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应多管齐下[eb/ol].

[2]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彭喜阳.我国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刍探一基于对长沙、上海、广州、深圳、北京、西安六市有关单位的调查[j].湖湘论坛,2014(2):57-62.

[4]李乾文,李昆.中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报告[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26-31.

[5]王兵,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需求调查与发展战略[j].会计研究,2015(2):73-79.

[6]吴敏慧.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2(12):79-81.

[7]理查德?l?莱特里夫,温特?a?华里丝,格兰恩?e?萨姆那,等.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上、下册)[m].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1-59.

[8]菲尔?格里夫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4-37.

作者:林仁灶 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10篇】税务局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

今年4月是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峡江县税务局紧紧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展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成效,宣传好解读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智慧税务建设取得新突破。

开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线下启动仪式暨税企座谈会。峡江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与10余名纳税人代表共同参加,为202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拉开序幕。座谈会上,该局工作人员向企业介绍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退、减、免”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特别是留抵退税等政策红利,帮助纳税人“划重点、勾红线”。来自各行各业的纳税人代表围绕企业发展现状、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社保费缴纳、所得税退税及相关热点话题畅所欲言,该局业务骨干现场办公,针对企业提出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力求为企业纾困解难。

巧借新媒体,打开税收宣传“新窗口”。峡江县税务局策划了一期“税收宣传听我说”短视频。在乡村居民的热情阐述中看见税费便利,在网红大妈的“土言土语”中拓宽宣传范围。通过幽默诙谐的乡音,自带喜感的表演极具代入感,让纳税人在快乐的氛围中收获了税收知识,进一步创新税收服务理念,提高税收宣传工作成效。

税收宣传进乡村,春风送惠暖人心。峡江县税务局及时抽调懂政策、会操作、业务熟的税务干部,组建“志愿宣传辅导队”,来到峡江县桐林乡庙口村,针对村民们比较关心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和操作辅导;积极为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涉农企业宣传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政策“定制礼包”。同时,开展问计问需走访活动,广泛收集村民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了解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倾听村民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做好今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第11篇】税务局加强税收强制执行

【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038 5分钟读懂税收强制执行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时,税务机关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追缴手段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注意这里的纳税人既包括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包括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

2.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3.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并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你以为自己既不是纳税人,又不是扣缴义务人,税收强制执行就和你无关了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其当事人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切不可因为自己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掉以轻心。

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范围

我国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三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应该以第二个文件的规定为准,也就是说:

滞纳金是可以单独执行的!!

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两种: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而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先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责令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才可执行强制措施。但是需注意如果税务机关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行责令其限期缴纳

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论是适用的对象、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都是相对比较严厉的,其打击力度也较大。与其算计一通最后等来税务机关的强制追缴,不如一开始就按时按期依法缴税。

泰和泰黄晓玲律师:专注金融证券、房地产、民商事诉讼领域。

【第12篇】税务组织学习非税收入

什么是“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

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是在税务部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缴费人之间搭建的一座信息传输桥梁,能够将“主管部门审核→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获取凭证→主管部门办结”的非税收入缴费流程压缩至“主管部门一站式办理”,有效解决了缴费人便捷缴费的需求。

如何使用“平台”完成非税收入缴费?

完成非税收入缴费仅需三步。以小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例:

第一步,采集缴费数据。小王向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审批申请,核定缴费金额。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客户端”,由工作人员帮助小王完成缴费数据采集,采集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小王可根据需要,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非税收入缴款告知书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二步,扫码缴款。小王扫描粤税通二维码获取缴款链接,打开链接可以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或“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

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小王需要按界面操作指引的提示,跳转到“粤税通”首页后登录企业账户,登录后使用单位对公账户进行扣款;同样,小王也可直接用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扣款。这种方式要求经办人必须为缴费义务人绑定的办税员。

选择“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跳转至“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界面,在这里,小王可输入缴款告知书的编号查询欠费信息,并使用微信个人账户扣款。

如果经办人不需要使用对公账户扣款,选择“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更简单哦!

第三步,打印缴费凭证。

缴款完成后可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打印缴费凭证。当然,缴费人也可以自行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下载打印缴费凭证,还可以前往办税大厅申请打印缴费凭证。

自2023年6月1日起,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通过平台缴费。关于“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的其他问题,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哦!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26个税收宣传月

4月1日,北辰区启动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区税务局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在惠企政策落实、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今年自4月1日至5月20日集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区税务局将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筹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展现税务部门疫情期间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优化服务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与担当。

陈岩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岩说:“疫情期间,我们批准企业延期申报320户,审批延缓缴纳税金1700余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压力。截止到昨天,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户数已达到去年同期的90%左右,开票户数和金额在持续上升,企业复工复产呈现积极向好态势。随着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和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实施,企业享受减税降费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下一步,区税务局还将以此次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拓展网上办税缴费渠道,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认真细致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税收支持。

陈岩表示,区税务局加大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享受优惠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措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及时送到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手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部门的一份力量。

【第14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15篇】市长到税务局调研税收工作

坚定信心 迎难而上 坚决完成年度目标

李挚调研财税工作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王 金 摄影 王 志)5月17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挚到市税务局调研财税工作。他强调,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坚决完成年度税收目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涛,市政府秘书长孙志诚参加。

今年1-4月,全市地方收入61.1亿元,同比增长9.1%,增幅排名全省第1;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167.5亿元,全市税收增幅、市县级税收增幅均位列全省第2位,财税工作实现了全年工作的良好开局。

调研座谈会上,李挚一边认真听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工作情况汇报,一边详细记录,并不时插话询问,就具体问题同大家深入交流研讨,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他强调,财税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经济思想和***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李挚强调,要坚决完成年度税收目标,按照上半年“双过半”目标积极开展“回头看”,压紧压实责任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工作落实,为全面完成年度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加力推进协税护税,加大地方税种征收力度,管理好与地方财力相关的税种,下足挖潜增收绣花功夫,千方百计确保每一份税款应收尽收、颗粒归仓;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管理,当好“铁公鸡”、打好“铁算盘”,精打细算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将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要严肃财政纪律,对财政资金跑冒滴漏、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不到位、侵蚀退税减税红利等典型问题,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发生。要统筹处理好“收”与“减”的关系,既要做好“加法”,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税收目标,也要做好“减法”,落实落地各项减税退税政策,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税收和税务的区别(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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