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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0 16:36:03 热度: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风险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风险有哪些

【第1篇】税务风险有哪些

随着金税三期全方位覆盖以后,税务稽查风暴真的是越来越严峻。为了帮助会计人和企业规避风险,本文整理了4种税务风险及15个自查税务风险点!

1、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

风险: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详见《民法通则》)

风险防范: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无经济往来,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2、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账

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风险防范: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作为收款证明。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3、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账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

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4、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年末将至,收下下面这15个自查税务风险点,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9、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0、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1、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2、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3、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1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15、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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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防范风险措施税务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劳务派遣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6-23 16:17 发表于江苏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

1.增值税方面

(1)开具发票联与记账联不同金额发票,在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按正常经营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开具,记账联虚增工资、五险一金支付金额,减少增值税计税金额,少缴增值税。

(2)招募临时用工,扩大试用期范围,进行劳务派遣,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包括五险一金,实际并未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或者长期挂账拖欠不缴,增加增值税差额征税可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4)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开发票。或者给用工单位开具假发票,编造账外账。

(5)以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名义,从用工单位预收、实收中介费,不计收入,挂往来账,达到延迟或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6)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开票规则,存在不适用开具专票的情形,适用税率不正确,未根据开票规则,正确填报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为自己、用工单位或者其他试图多列成本、费用的单位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对较多人数的劳务派遣,超过了用人单位人数的 10%的,且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人员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多与虚开发票相关。

(2)未将取得的全部金额计入收入,而是仅以中介费差额计入收入,其他应付的工资、四险一金等挂往来账,长期挂账不支或少支,隐瞒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支出金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计提了三费后,以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进行重复计提,扩大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偷逃企业所得税。

(4)通常利用法律的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5)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多列成本。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代付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中介费,双方均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者用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代付,其他奖金、福利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对派遣工人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没有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2)不代缴社会保险,而是直接发放给用工人员由用工人员自行缴纳,仍按扣除应缴纳的保险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以虚假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际工资支付与申报数据不一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4)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预扣预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二)风险防范

会计资料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发票开具、资金往来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合同要求,根据经济业务适用的不同开票规则,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1.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在开具专票、选择适用税率、申报表填写方面要与适应政策保持一致。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

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计算的税额销售方当期的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可以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普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差额扣除部分,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总收款与差额扣除部分之差,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

后两种开票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差额扣除相关栏次。

2.发票如实反应真实业务,劳务派遣公司开票金额要与公司规模、实际业务相匹配。

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用工单位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通过公司账户准确进行资金往来,尽量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

4.劳务派遣公司要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报列支人员人数、工资信息要保持一致。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准确列支收入、成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时申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二、 相关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劳务派遣公司,成立于 2023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派遣相关经营许可,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023年,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劳务派遣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

(二)

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23年涉及以下风险点:

1.该企业 2023年实际开具发票金额 4000万元,增值税应税收入为 200万元,差异 3800万元。

2.该企业有张某、李某等六人次,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未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3.该企业增值税税负较低,且连续三年亏损。

4.该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填报的人数(1000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700人)人数不一致。

5.该企业 2023年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金额过大,且长期变化较小。

(三)纳税评估

1.案头分析

某市税务局根据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劳务派遣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存在票税差异,由于是劳务派遣企业,可能企业属于正常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抵扣。需要核实企业开具发票信息详细项目,确认收入扣除抵扣项目后,增值税计算是否准确。

(2)企业可能存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同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纳税申报类错误问题;可能存在企业一人多派的情况;可能存在伪造他人工资,虚列工资支出的问题。需要核查企业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必要情况下需要延伸检查另一方企业工资支付相关情况,约谈相关两处取得工资收入的当事人。

(3)企业税负低于本地该类行业税收负担率平均值 80%,企业可能存在少计增值税计税收入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多列支出、少计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需要核查企业增值税计税收入、抵扣项相关核算资料及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企业所得税核算账簿资料。

(4)企业连续亏损,可能存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对比本地同类行业利润率,核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5)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数据错误的问题;可能存在未将全部人员进行全员明细个税申报的问题;还可能存在企业多列工资支出,虚增增值税计税抵扣项目,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核查企业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数据及相关收入成本账簿资料。

(6)企业其他应付款大于 200万,其他应收款大于 200万元,金额过大,且长期变化较小。企业可能存在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利用往来账编造收入、成本等虚假财务信息,编制账外账的情况;可能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发票情况。需要核查企业往来账资金明细情况、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账簿资料。

2.核查情况

针对风险点分析和案头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对企业账簿凭证、纳税申报、发票信息、合同协议信息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企业相关人员、派遣经营场所、银行账户信息等进行了依法询问、勘察、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多项涉税问题:

(1)查阅企业人员花名册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比对, 300人未进行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查阅企业工资单,300人在企业领取工资超过六个月,企业仍按试用期管理,未给该300人办理社保费代缴业务,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了社保费相关收费项目收入,并且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中注明了代付的工资和社保费,该部分社保企业并未为职工代缴,企业在开具的发票中虚列代付社保项目,多抵减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

(2)核对企业劳务派遣合同与发票开具信息,企业与a、b公司之间存在一人多派情况,查实 6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未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万元。同时核实发现对合同约定甲公司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派遣公司也计入了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数,企业多列支三项费用 5万元。

(3)查阅企业劳务派遣合同与发票开具信息,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 50人到某建筑公司从事三个月建筑零工业务。建筑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企业支付各项费用 300万元,其中中介费 50万元,人工工资150万元。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该 50人工资。查阅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企业花名册中未包括该50人,也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查阅企业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企业无法提供临时用工合同,也无法提供 50名人员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且该建筑公司人员仅为 150人,建筑业务属于该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辅助性业务,派遣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 10%,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确认该企业属于虚构人员名单,虚开劳务派遣发票300万元。

(4)查阅企业劳务派遣合同和相关银行、现金、往来账等科目,发现企业从被派遣单位收取了劳务派遣合同未列明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等 200万元,企业挂往来账进行开支。企业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将该类收入并入到代发工资中,企业实际并未给派遣人员发放该笔工资,该类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差额可抵扣项目,企业扩大抵扣项目,少计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

(5)通过核查企业往来账目,发现企业和部分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长期的固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目,通过延伸抽取了该几个用人单位公司发票联和用人单位留存的派遣合同发现。企业开具的发票联和存根联数据不一致。企业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挂往来款,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企业少计收入 400万元。

(6)核查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职工工资、社保费缴费记录等资料发现,向试用期临时工支付的工资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且金额较大。企业没有代缴社保,也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通过深入核查分析,向试用期临时工发放的实际工资数均和企业账务中工资单记载数不一致。询问财务人员,金额不一致主要是公司暂扣了该临时人员的全年考核奖金,待年底再一并发放,但是相关扣除的工资,账面上并没有反映。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再发放工资的证据资料,该企业虚造工资发放数据,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行为。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了实际发放的临时人员工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00万元。

3.评估结果

该企业的税收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增值税方面。该企业收取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等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少计收入 200万元;收取的临时工社保费、公积金实际未缴纳,多扣除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 400万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六名职工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未进行自行申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万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收取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 200万元未计收入;企业收取的代发临时工社保费、公积金 200万元,实际未发放;企业编造虚假的职工工资单,多列职工工资支出500万元;对用人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计入派遣公司福利费等三项费用计算基数,多列支三项费用 5万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 400万元;为他人开具虚假的发票,多计收入 50万元。累计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55万元。

(4)发票方面。企业编造虚假的业务,为他人虚开发票 300万元,取得违法所得 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该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偷税金额超过 50万元,虚开发票金额巨大,依法移送稽查局做进一步稽查处理。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房地产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9-08 17:33 发表于江苏

房地产行业篇

一、财务核算要点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二)成本核算

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确定开发产品成本项目。成本项目是归集开发费用的明细科目,具体反映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开发费用的用途和开发产品成本构成。

3.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4.编制成本计算单,结转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已完工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结转进入“开发产品”科目。

5.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印花税

1.主要税收风险:印花税税目较多,申报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有遗漏。

房地产业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税目的税收风险: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风险防范化解:

(1)熟练掌握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适用税率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金额,适用税率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承包金额,适用税率0.3‰;

借款合同:借款人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借款金额,适用税率0.05‰;

加工承揽合同: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到印刷广告、测绘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加工承揽金额,适用税率0.5‰。

(2)登记印花税应税项目台账。

房地产业涉及印花税应税合同种类、数量均较多,财务部门要及时主动于单位内部的工程、销售等部门联系,获取相关合同数据,建立印花税应税项目台账,及时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

(3)留意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存在发生了应税合同的费用支出而未申报印花税情况。

(二)契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种补偿费用未申报缴纳契税;

(2)接受房产、土地投资,未申报缴纳契税。

2.风险防范化解: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接受房产、土地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作为产权承受人,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主要税收风险:一是延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表现为取得土地,迟迟不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前截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表现为虽收讫房款,但房屋仍属于在产品状态,未通知上房,房屋实物不能交付、土地的权利状态不具备发生变化的条件,就停止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风险防范化解: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规定: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减少、纳税义务终止的确认方法:同单位销售部门联系,按房号、建筑面积、销售收入、通知上房时间建立房屋销售台账,按照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入数据,及时掌握某一时点累计实现的销售面积,逐月统计出当月已实现的销售面积,采取建筑面积法计算出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面积,次月才可以减少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四)增值税

1.主要税收风险:

一是预收房款(定金)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执行,隐匿在往来科目或直接账外核算,不预缴税款;二是商品房现售期间少计、隐匿收入,少申报税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中注明一次性付款的,只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结转收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转收入;

(2)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继续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账中,不按期结转收入;

(3)开发产品、停车位、在建项目销售收入长期挂账或账外核算,隐瞒收入;

(4)利用关联方关系低价销售开发产品少计收入;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取得租金不计收入;

(6)未按实际收到金额全额开票,少计收入;

(7)采用“还本”方式销售,按扣除“还本”支出后净额申报纳税;

(8)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按扣除回购成本后净额申报纳税;

(9)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将代理手续费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少计收入,或将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代理商处,延迟纳税;

(10)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对外捐赠、分配股利、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不准确,造成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偏低。

2.风险防范化解: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售款(定金)要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入账、核算,并按规定时限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缴增值税纳税申报。

①掌握计算应预缴税款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②注意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限要求。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发生纳税义务,应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或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要准确计算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

①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③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④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5)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五)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预缴环节的税收风险。

企业取得售房款(含预收房款、定金),未能按照适用的预征率及时、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

(1)长期不履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义务;

(2)延迟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

(3)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时计税依据未足额申报;

(4)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没有按适用的预征率分别计算申报,都按照低预征率计算申报。

2.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

(1)保留尾盘等延迟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未能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未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清算申报时隐匿收入、虚增成本。

将应记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费用支出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人为加大20%加计扣除基数少缴税款。

3.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未申报土地增值税风险。

4.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费用、收入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收到售房款,要依照适用的预征率及时履行预缴土地增值税义务。

(3)按照政府有关批文进行分项目核算,明确分清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4)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及时办理清算申报。

(5)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投资到房地产公司的,或者被投资企业形式上不是房地产公司但实质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股东的投资行为要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要申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和联营行为要视为销售不动产,要申报土地增值税。

(六) 企业所得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隐匿、少计收入类风险,参照前面增值税收入方面风险前10中情形。

(2)多列成本、费用类风险:

①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相互串通,虚开、多开建筑发票虚增施工成本,减少利润;

②实行甲供材,与施工企业结算的工程价款中已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材料支出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③以支付拆迁费名义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开发成本;

④利用“预提费用”账户,人为调节利润,虚增成本;

⑤利用销售代理公司、虚增代理费用;

⑥虚列人员工资,增加成本费用;

⑦将开发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直接作为当年费用在税前扣除;

⑧将土地闲置费记入期间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⑨将售房部装修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直接在税前扣除;

⑩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不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人为调节成本。

(3)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

2.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期间费用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以售房款之外的其他各类名目向购房者收取的价外收费要并入收入申报;

(3)注意核对每户实收款项和售房合同约定金额是否一致;

(4)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以开发产品抵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等,应作为销售处理;

(5)关联方关系销售开发产品价格不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6)房地产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要及时确认收入;

(7)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要按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8)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1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经营范围: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投资人是异地a公司。

2023年财务报表部分信息:短期借款年末余额5000万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5625万元、其他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20万元、财务费用当年发生额350万元。

2023年财务报表部分信息:短期借款年末余额2000万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6750万元、其他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35万元、财务费用当年发生额240万元。

缴纳2023年税款信息:契税201万元、建筑合同印花税2.16万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5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0.25万元、增值税137.9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万元、教育费附加4.1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76万元、土地增值税91.8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67万元。

缴纳2023年税款信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56万元、建筑合同印花税0.24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0.1万元、增值税302.8万元(其中1-4月67.57万元、5-12月235.2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2万元、教育费附加9.0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6.06万元、土地增值税201.8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5万元。

从互联网、政府部门获取的第三方信息:2023年1月9200万元竞拍下市郊40亩土地、2023年4月建筑工程中标价6700万元、2023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资料,与税款征收信息及第三方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该单位2023年、2023年存在以下税收风险:

1.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625万元,应预缴增值税5625÷(1+11%)×3%=151.97万元,与已缴增值税金额137.97万元相差14万元,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增值税风险;

2.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625万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5625÷(1+11%)×2%=101.35万元,与已缴增值税金额91.89万元相差9.46万元,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3.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2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35万元。“其他应付账款”期末金额异常,可能存在多种涉税风险:有可能涉及个人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可能存在预收售房款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风险;有可能存在政府奖励等;

4.房地产行业离不开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广告宣传,2023年申报缴纳的印花税中却没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风险;

5.缴纳2023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5万元,计税依据为7.15÷0.5‰=143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额9200万元,剩余5100万元应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缴纳2023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56万元,计税依据为5.56÷0.5‰=1112,5万元,同预收账款金额一致。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申报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按照预收账款金额申报,不是按照合同金额申报,可能造成少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6.2023年度没有结转收入,但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却比2023年明显减少,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一是产品完工,没有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是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对其进行了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讲解,提出企业存在税收风险,企业财务人员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承认企业在经营之初内控制部不太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一些涉税资料财务部门没能及时取得,再加上对部分税收政策掌握不透彻,导致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并主动提出自查改正,对以下事项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1.2023年预收账款525万元,漏报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3年其他应款款科目收取的“诚意金”520万元,漏报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023年勘察设计合同金额380万元、广告合同金额39万元,漏报了印花税;

4.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不正确,造成税款滞后;

5.2023年商品房还没有完工,就对缴清房款的部分停止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5万元。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制造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9-21 16:56 发表于江苏

制造行业篇

一、财务核算要点

制造业财务核算,是对制造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全部生产经营过程的核算,涵盖资金筹集、物资供应、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和财务成果形成与分配等五项主要经济业务。

(一)资金筹集核算

主要是对所有者投入资本业务和向债权人借入资本业务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

(二)物资供应核算

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构建和材料采购业务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银行存款、材料采购、原材料、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三)产品生产核算

主要是对产品制造和耗费发生过程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库存商品和管理费用等。企业成本费用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制造企业一定期间内发生费用中,为生产一定种类产品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和其他耗费,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归集计入产品成本。其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应直接计入特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应通过合理方法分配计入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费用分配方法。

(四)产品销售核算

主要是对产成品发出和货款收回过程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产品发出一般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一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销售成本结转方法一个年度内应保持稳定。

(五)财务成果形成与分配核算

主要是对利润形成和利润分配的核算,涉及的主要账户包括本年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分配、所得税费用、盈余公积、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等。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纳税人经营范围确定、主行业选择不准确,可能会造成税率适用、优惠政策享受、税收风险指标适用等方面的风险,并可能带来发票票种、票量核定及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2.防范化解

(1)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经营内容的主次,将经营项目依次填列在“经营范围”中;

(2)在办理税种认定、发票核定等涉税事项时,发现鉴定内容与实际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3)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

(二)设备、原料的采购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采购是制造业税收风险的高发环节,主要体现在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不规范,带来不能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风险。接收虚开发票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缺少必要的合同签订环节,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

(2)取得的发票不规范,如纳税人识别号、名称、银行账户等错误;

(3)取得发票开具的品目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或要求供货方开具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包括品目、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不符;

(4)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款项支付方与开票方不一致,或以现金等方式代替银行存款支付方式;

(5)应当或可以取得发票但不取得或延时取得,或通过变相代开、购买的发票通过白条、自制凭证入账等;

(6)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购发票不按规定开具,收购业务不真实,甚至虚增进项、虚列成本。

2.防范化解

(1)把好合同签订关,保证合同中反映的项目内容、时间范围、付款方式等与实际业务一致;

(2)采购人员要保证货物流、票流、资金流一致,不能出现发票中的项目与实际采购的项目不一致、发票开具方或收款方与实际供货人不一致等情况,更不能人为要求供货方变更开票品目、数量、价格等内容;

(3)在付款方式上,尽量选择以银行存款支付的方式;

(4)健全企业内控机制。财务部门要做好合同、发票、款项支付方面的审核,对有涉税风险的业务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5)全面、及时取得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确认、抵扣。

(三)制造、加工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改变材料用途等情况出现时,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少缴税款;或者包装物、配料、辅料、电量等未能准确归集、分摊,可能造成各项风险指标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异常。

2.防范化解

(1)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得抵扣行为,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2)对包装物、配料、电量等做好成本分摊,准确归集生产成本。

(四)收入实现及确认环节

1.主要税收风险

销售环节同样是制造业税收风险的高发环节,主要体现在:

(1)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在账外,不按规定时间确认收入,如边角料、废料收入、不需开具发票的收入等;

(2)将高税率产品按照低税率计税;

(3)不能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的风险;

(4)价外费用,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5)红字发票、作废发票、销售退回、折扣折让开票或核算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6)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

2.防范化解

(1)按照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及时做好收入确认;

(2)准确选择应税项目对应的税率,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对应的进项税额分配;

(3)对各类视同销售的收入、不开票收入,及时、准确做好收入确认;

(4)发票开具人员要相对固定,开具环节要认真负责,减少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出现的频率;

(5)关联交易行为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价、确认收入或做纳税调整;

(6)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废料,合同违约罚款、滞纳金,固定资产盘盈,各类返还收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出租。以上各种形式的收入应当及时确认;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性搬迁、各种补贴返还、债务重组等业务处理时,应做好收入确认。

(五)消费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对涉及应税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小企业一般涉及酒、酒精、化妆品、电池、涂料、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未做税种认定,未进行纳税申报;

(2)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3)改变品目造成不缴、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4)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方面未在移送使用时缴税的风险;

(5)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的风险。

2.防范化解

(1)发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种认定手续;

(2)在核算、开票、申报时不能将税消费品的品目改为非应税消费品;

(3)关注移送使用、受托加工等各个环节是否应当缴纳或扣缴消费税,在核算上应使用组成计税价格等计算方法。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1)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计入扣除项目,如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

(2)多转材料成本从而虚增生产成本;

(3)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4)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大型设备的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费用划分不清,或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扣除等;

(5)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的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等,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进行纳税调整;

(6)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未作纳税调整,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设备采购、借款协议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2.防范化解

(1)个人消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业务招待费等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的支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估价入账的成本,以及其它无合法原始凭证的支出项目,在汇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代替正式入账;

(3)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项目;

(4)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企业原则;

(8)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准确核算、归集成本费用。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占用应税土地、征用集体土地,以及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擅自减免,造成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不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

2.防范化解

(1)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实际占用面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未测量的,以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面积为准;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用土地的,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准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按照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准确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不能将适用较高单位税额的错按低的单位税额计算,从而少缴土地使用税,且在土地等级调整后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4)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应当准确把握出让转让方式、征用耕地与非耕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终止纳税义务时间等规定内容;

(5)准确划分免税土地和征税土地,明确区分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与其他用地。

(八)房产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1)地下建筑物、基建工地的应税临时房屋、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融资租赁的房产等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房屋改建及扩建支出、房产评估增值、房产证件的相关税费未完全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决算前已投入使用的按暂估价入账的房产,决策后未及时调整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长期不验收的新建房屋、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购置新建商品房、融资租赁租入的房产,未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5)扩大房产税减免范围和期限造成不缴或少缴房产税。

2.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原值的确认标准、应税范围申报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3)准确划分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

(九)股权转让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1)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少缴个人所得税;

(2)关联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少缴企业所得税;

(3)未及时确认转让收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防范化解

(1)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公告第47号)的规定,不得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

(2)集团企业、母子公司等具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价格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转让协议生效且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应及时申报缴税。

(十)出口退税方面

1.主要税收风险

(1)出口销售收入超过产能,或出口报关的货物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

(2)申报、抵扣时间不及时,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混乱,或是因不了解退税政策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账务处理不规范,造成出口退税方面的损失;

(3)出口商品编码不准确,未及时更新商品代码库,或退税率不同的货物未分开报送、分别核算,造成退税率适用错误;

(4)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5)未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不能准确进行免、抵、退税核算。

2.防范化解

(1)掌握申报、抵扣、备案、报关等相关规定,准确核算,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避免操作错误;

(2)已申报免抵退税的货物发生退运,或发生放弃免税等情形的,应及时办理补税、缴税等相关手续;

(3)及时关注新政策变化和新旧政策间的衔接。

三、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1.《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3.《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徐州××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 万元,主要从事木质胶合板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4166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2348.3万元,内销收入1817.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9万元,进项税额495.1万元(其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93.9万元(出口退税征退税率差的部分),已缴增值税4.9万元,期末留抵12.9万元,应收出口退税92.3万元,已全部退完。

省局统一风险分析识别认为该企业有多项指标明显异常,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风险。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利用各类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税务机关获取了该公司2017 年度主要风险点,以及申报、缴税、上下游交易、财务报表等信息,并经比对、分析确认了企业存在的以下风险:

1.农产品收购业务不实;

2.人员工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发生不实;

3.城建税及附加与增值税不配比;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

5.存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失控发票。

(三)纳税评估

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发现了企业存在的以下违法事实,并进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

1.收购业务不真实

税务人员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单板旋切机两台,工资单中有旋切组工人工资单,初步证明企业有原木加工成芯板的业务。企业全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705份,抵扣增值税323万元。

通过对提取的收购发票开具明细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有10名出售人连环出现,收购金额明显过大,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在对企业各类往来款项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多次大笔资金汇到省外,达523万元,账面记载反映为购进芯板,收款人却是本地的几位自然人,也就是收购发票上连环出现的人员。企业外购芯板、但以原木名义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的行为成立,抵扣税款67.9万元。

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公司其它的外购面板、芯板以原木名义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共计申报抵扣进项151.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75.5万元,追缴出口退税款76.3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处以0.8万元的罚款。

2.虚列工资等支出

芯板加工业务对应的芯板车间人员工资,存在虚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中有明显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9万元。

3.少缴其他税(费)种

新征用集体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2.8万元;土地价值应按照容积率规则计算相应金额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照厂房容积率、办公楼容积率、土地单价等计算,补缴房产税11.91万元;购销、借款合同等少缴印花税,共计补缴1.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不配比,共计补缴1.1万元。

4.以失控发票抵扣税款

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为发生的一批芯板购进业务,供货方在开具发票后,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因走逃失联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3.5万元。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教育培训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6-16 18:03 发表于江苏

教育培训行业篇

一、财务核算要点

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小规模民营企业为主,受到固有管理理念的影响,忽略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甚至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构建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内部运营问题较为显著,使得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过于混乱。由于其规模较小,大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一)收入核算

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以及教师知名度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收到款项时,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成本核算

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支付工资,劳务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三)费用核算

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日常管理费,生源发动宣传等费用,可细分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核算比较简单。

发生费用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

二、主要税收风险极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

1.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由于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大部分开具的是外购或自制收据,且收取的都是现金,移动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app进行扫码支付的现象越来越多,款项收取后存入个人银行卡中, 不存入企业账户,在账簿上不记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

2.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许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 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

3.增值税方面的问题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入混淆为免税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4.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50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教育培训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入确认收入、未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使用不合法票据入账问题。

(二)风险防范

1.严格遵从《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按国家会计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培训期次建立台账,认真记录收费情况,对代收代交的费用和价外收费分项目明细纳入会计核算和监督范围。对收取的现金,要按日缴入银行账户,通过公司账户准确核算资金往来。为适应移动支付发展现状,也要以单位名义申请收付款二维码,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

2.加强增值税管理

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提示财务人员重点关注:

(1)单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发放工资。对于工资发放的资料(电子资料),关注“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科目,结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核查发放的各项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支出,是否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关注“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是否存在股 利及利息支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理预交申报和汇算清缴。

(1)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认真核实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务报酬情况,看是否存在虚列人工工资的情形。

(2)不按规定摊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

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门面房、会议室、演播厅租赁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 教育辅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

四、案例展示

(一)案情介绍

a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模式为独立,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投资比例各占50%,经营范围为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期限至2025年7月29日止。2023年该驾校账簿凭证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023年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32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6万元,同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会计利润138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5万元。2023年7月,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该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23年涉及以下风险点:

1.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取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代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2.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

该公司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有列支教练员工资160万元,存在重复扣除工资薪金的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

3.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机动车统一发票显示不含税价60万元,增值税9.6万元,车购税6万元,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五十二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自2023年度开始准予税前扣除。

(三)纳税评估

税务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提醒提示函,要求公司在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回函。应公司要求,税务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公司以自己名义代收费用全额转付给车管所和教练员,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额外向教练员支付工资。

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函,并在一些税收政策适用上表达了异议。

1.询问约谈。根据公司回函,针对一些不能消除疑点的问题,税务人员依法下达询问通知书,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准驾车型学员人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

(2)提供科目余额表和明细账。

财务负责人针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经过税务人员准确翔实的讲解税法的规定,财务负责人表示遵从税法规定,保证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 自查补报

(1)2023年自查补税情况

①增值税。该公司代收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应作为计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80+680)/(1+3%)*3%=25.05万元,同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

②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实际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由于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5.6*20%=15.12万元。

③企业所得税。公司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合计253.6万元,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应予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138+253.6-2.505)*25%-34.5=62.77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并责成其按规定做出账务调整。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旅店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12-04 17:26 发表于江苏

旅店行业篇

一、财务核算要点

旅店业是一个传统服务行业,其财务核算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旅店业的经营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提供住宿等管理服务,其资金运动过程及形式相对简单,从而决定了财务核算对象相对简单。一般性财务核算项目与普通服务业基本一致,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收入核算

客房前台每天结算营业收入和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不同的制度。

1.权责发生制度

规模较大的、房间较多的旅店都是采用这种制度,即当天的营业收入只要发生了,不论是否已收到款项,均作为当天的收入处理。旅店对宾客房金消费款结算有两种方式:一、先付款后住店(即预收房金方式);二、先住店后付款(即挂账方式)。

2.收付实现制

规模较小的、房间不多的旅店多采用这种制度。即当天的营业收入不包括续住宾客尚未结算的房金等收入,营业日报表仅反映当天结账离店,并且已收到款项或者确认挂账的营业收入。

(二)成本核算

旅店饮食制品和吧台都要核算营业成本,饮食制品成本核算与工业不同。成本核算较为简单,成本要素仅为构成饮食制品实体的原材料、辅料、调料等购进价格,其他费用包括工资不计算进成本;其中月末对厨房未用完的原材料、辅料、调料仅需实地盘点,然后倒挤,计算出当月的营业成本。

(三)费用核算

旅店费用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要分经营部门设立明细分类账核算,管理费用月末按一定的分配率分配各部门。

旅店几项主要费用核算:

1.营业部门从经理到服务员的工资及费用都列入该部门的营业费用;行政后勤部门则从总经理至工作员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都列入相关部门的管理费用中。

2.旅店的能源费用如:电费、水费、燃气费,各旅店可以根据本旅店分摊方法月底分配。

3.旅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按各部门实际占用量分配,如果无法分配的,则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4.旅店大额的装修费不但数额巨大,而且翻新间隔期较短,一般在三年左右的,装修费用可以预提,如没有预提,大额装修费用发生时,列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分期摊销。

5.客房一次性用品,即向宾客提供的牙具、梳子、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根据客房部统计使用情况计入客房宾客用品费用账户核算。

6.旅店财务费用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无贷款利息支出的企业,发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反映,月末结转利润账户。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

旅店业的经营过程涉及住宿、餐饮、提供娱乐、会议、停车等管理服务等活动,其资金运动过程及形式相对简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活动可能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风险领域主要集中在收入、纳税申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

1.收入类风险

(1)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自制收据凭证少计收入的税收风险

因个人消费比较多,个人往往不索取发票,另外存在职工公务出差的,就餐、购物、娱乐开在住宿发票中,以及消费单位经办人谋私套现的现象,往往要求取得超过实际消费的发票。旅馆业户存在只对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的客户出具正式发票,其他的则使用自制收据代替,从而造成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

(2)非住宿收入不入账或冲抵费用,不缴和少缴相关税收的税收风险

现代旅店是一个集食、住、娱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为人们提供住宿、餐饮、康健娱乐及进行会展活动休闲的地方。因此收入主要由住宿、餐饮收入和桑拿娱乐收入组成,其中住宿收入是其中的主要项目。收入项目主要涉及:住宿费、餐饮费、会议费及小商品、特产零售收入等。但当前,旅店业户除取得与住宿有关的收入外,还存在许多“外快”,比如休闲度假酒店垂钓、采摘、露营、野炊、游泳、网球、羽毛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射箭、飞镖等健身休闲收入。还有业户将好的商铺、广告位、生态基地进行出租或作为婚纱摄影基地,这部分收入属于旅店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但一些旅店业户将此类收入不入账或冲抵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瞒报或少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或归入到住宿餐饮收入中,只缴纳增值税,少缴房产税等。设有餐饮部旅店业,餐饮部一般每天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作为核算月营业收入的依据。营业收入日报表是根据顾客的点菜单汇总编制的,往往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时只将部分点菜单汇总,隐瞒部分营业收入。隐瞒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旅店的会员费。

(3)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

旅店企业代其他部门代理旅客办理车票、飞机票、观光旅游、洗车、停车等,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这些代收的费用经常会有结余,实际是代理收费的手续费,一些旅店业户会长期挂账而不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纳税。

(4)自身消费不作收入,收支抵冲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

旅店业反映的业务招待费一般很少,发生招待客人的时候是直接用餐、住宿,另外一般免费提供给员工的工作餐(或象征性的低收费),存在不作收入处理,未申报纳税。旅店业户承包人与发包方(出租方)约定以餐饮、住宿抵冲承包费、租赁费;与住宿场所装修方约定以住宿餐饮费抵冲装修款,抵顶桌椅、床、电视音响等住宿家具购置款,只就差价部分计收入。

2.纳税申报类风险

(1)会计核算错误,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税收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旅店业户的收费标准是建立在为旅客提供住宿等相关服务基础上,为招揽顾客常常发生签单消费、支付押金消费等情况。这种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计费用,就导致当期应收的住宿费因为未收到而少缴税,或因下期收到时延迟缴税。

(2)因未及时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会差异,造成增值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的税收风险

一次性收取的住宿费、房屋租赁、广告位租金、场地租赁费等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828 号】国税函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比如用于交际应酬,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业户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业户在收取长期包房及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支付购卡,持卡实际消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住宿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增值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不符合税法规定,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

3.成本费用类风险

(1)不按规定摊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

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按规定虚列费用开支的税收风险

根据旅店业的经营特点,一般旅店业可能间隔3-5年进行重新装修、改造、更新家具用品设施。往往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或虚增装修工程和采购家具用品设施的价值以抬高固定资产价值,虚增当期费用开支或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价值(在以后的使用年度内计提折旧即虚增以后年度的费用),从而造成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发票使用类风险

(1)不给个人消费开具发票的税收风险

旅店业取得现金等收入不给客人开发票,或在客人索要发票时采取抹零或赠送饮料等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消费项目、金额不符的发票,收取开票费为未在旅店业户消费的他人虚开发票。

(2)旅店业租赁柜台及商品部的税收风险

旅店主业是餐饮和住宿,对于商品部、娱乐设施经常采取向外出租承包方式,但是给客人开发票时往往将商品和娱乐费用开在一起,涉嫌虚开发票。

(3)存在取得假发票入帐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二)风险防范

1.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隐匿经营收入;在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其他经济利益形式支付住宿费用时,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

2.严格遵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比如对于长期包房的问题,酒店虽未收到房费,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酒店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客户长期包房收入,按规定计缴税款。

3.明确承包经营的纳税义务

在经营方式上,旅店商品部和娱乐服务,分为自营和外包两种。采取自营方式的,旅店应检查自身是否进行了增值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采取外包方式的,酒店应保存好租赁合同及承包方相关证照复印件,提醒和督促承包方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装修装饰、改扩建费用不当摊销

旅店不正确的摊销,不仅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还可能影响房产税的申报。因为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如果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酒店应将这些费用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酒店财务人员如果错误地将上述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很可能难以将其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房产税的准确申报。

三、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会议服务、提供游览观光服务;工艺品(国家限定经营除外)销售。土地占地面积33197.40平方米、自用房产原值900万、2023年自开服务业发票484份总金额2646323元。

2023年8月14日,税务局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推送××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

系统推送疑点信息显示:

疑点1:该单位在2023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140647.69元,上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170554.22元,应纳税所得额均小于零。

疑点2:该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112955.40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348206.60元,当期其他应收款数额大且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存在风险。

疑点3:2023年全年申报的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咨询顾问费与企业经营规范不相符,占比过大。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1.该公司2017—2023年财务报表实际收入2530887.41元、2348206.60元明显与实际不符、存在不记、少记收入现象;

2.营业费用2529416.15元、管理费用1685878.33元、其他应收款累计3112955.40元、其他应付款累计12662442元与收入不配比,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3.固定资产数额4331269.60元明显偏小,存在购买土地、在建工程等未入帐情形;

4.存在关联企业,法人代表人丁某某在睢宁分别成立并控有90%股权的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苏省某酒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企业交易不记、少记收入现象,以工程款抵顶住宿费、会议费现象。

(三)纳税评估

1、询问约谈

针对企业关联情况,以及××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资产未分开核算现实,决定对财务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两家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旅客登记单上登记的人数、天数,提供房间间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提供会议室使用登记簿。

(2)××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心分布平面图,及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资产使用、内部交易情况,与婚纱摄影基地出租合营情况。

(3)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提供××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葡萄种植土地租赁协议。

(4)××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与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联经营关系说明。

2.检查实施

(1)××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8日,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都是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属于丁某某控股下的关联企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内部接待工作、富余房间对外经营。楼堂馆所等固定资产、土地统一在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核算。会议中心只对宾馆家具、空调、电视等动产进行核算,房产、土地使用不需要支付租金;

(2)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在职高管、财务等46人在服务有限公司内部食堂就餐,2023年、2023年每天收取伙食费20元。2023年、2023年收取就餐费312546元、326543元。

(3)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提供固定资产明细帐、在建工程明细账、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显示,房产原值1500万、土地出让成交价2310万、出让面积33197.4平方米,代征契税69.3万、耕地占用税663948元、印花税11550元。

(4)与某新娘婚纱影楼、某新娘婚纱摄影服务部、睢城镇某婚纱影楼等11家签订长期婚纱摄影基地使用合同,年会员费5万/年。因对政策不明,收入直接挂在其他应付款,未及时转帐。

(5)健身、台球、雪茄吧、保龄球、游泳池、spa水疗、电子狩猎因资金问题未建设。

(6)分年度填制旅店业、会议室入住使用情况信息采集表

2023年旅店业信息采集表

营业收入:2530887.41元;开具发票金额:1843643元。

2023年旅店业信息采集表

营业收入:2530887.41元;开具发票金额:1049194元。

企业在核算时,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接待作为其他应付款内部进行结算、内部会议未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已税前列支。

(7)因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2023年累计农业用电401514元、商业用电314562元;2023年累计农业用电521465元、商业用电294581元;户头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电费统一在××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入帐。部分人员工资、薪金在××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列支,造成每年管理、营业费用巨大,2023年列支某酒庄园人员工资、薪金1212654元、职工福利费146852元。2017列支某酒庄园人员工资、薪金1315428元、职工福利费159871元。2023年发生咨询顾问费153600元主要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三家企业帐务处理,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8)××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心分布平面图显示,企业内部绿化率65%,存在将内部绿化用地、湖泊用地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9)固定资产——房产、土地因在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核算,企业因政策不清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10)筹建期发生筹建费用包括证件费、工资等1120025元在2023年一次性列支,其他应收款3102955.40元存在部分欠款未结转收入现象。

3. 自查补报

企业按照约谈存在税收风险进行自查补报并进行相应帐务调整。

(1)2023年自查补税情况

①调增住宿业收入744580元、会议室使用收入61000元、婚纱摄影基地使用收入550000元、用餐收入312546元,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110096.32元

②补缴房产税262588.18元

③补缴土地使用税9107.90元

④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914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5102.38元

(2)2023年自查补税情况

①调增住宿业收入636950元、会议室使用收入61200元、婚纱摄影基地使用收入550000元、用餐收入326543元,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103929.74元

②补缴房产税243688.18元

③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2505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0296.30元元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建筑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9-16 15:37 发表于江苏

建筑行业篇

一、财务核算要点

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一)营业收入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与计量

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核算

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重头戏,随着规范性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不断推出,建筑业从业会计业务不断熟悉,“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申报运转平稳。但是由于建筑业经营的天然属性,大部分建筑业财税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经营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也是不容小觑。

(一)增值税选择适用计税方法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性,造成高低税率的落差,更适于建筑企业的经营灵活性,但也因此更容易出现风险。

1.自行认定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条件,不符和条件标准的,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不能够人为认定,任意选择。

防范措施:掌握区分新老项目的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要注意是开工日期,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在涉及该项业务时要注意甄别时间,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是合同,一定是开工日期。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查看其是否是按照老项目选择的计税方式;

(2)核对简易计税老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时间是否为在2023年4月30日前,不为需要进行调整计税方式。

2.虚假改变业务性质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营改增”后,国家总局出台了几个针对建筑业业务征税的文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范围涵盖很广,但是要注意,超过文件规定范围的,就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作为建筑企业不能为了享受低税率,就自行改变或合谋虚假改变业务性质,从而寻求低税率,这种方式是不足取的。

防范措施:建筑企业财税人员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一定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依据实际发生为原则,不要人为的制造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除老项目外,其余都是按照业务性质来判定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防化解以上风险,要熟悉掌握税收业务政策,并能结合对自身有关业务进行判定。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期总局又相继出台了2023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17]58号、2023年第42号文件,对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业务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特别要注意要件的符合。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明确实际的业务性质,这个是以上业务的基本点。对于清包工,要注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重点是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设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要注意工程实质,设备、材料、动力是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动力在移交建筑企业时会有材料进场(或接收)单据;对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除了要符合文件标注的要求,可以参照甲供材;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业务要注意是自产设备,自行安装,并且是分别核算;该政策同样适用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业务上要特别注意分别核算。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附列资料,查看其业务性质是否符合以上四项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

(2)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预收款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

对大型建筑项目,建设方往往会在施工之前,支付给施工单位(包括挂靠和外来施工单位)部分预付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预备资金或者是项目启动资金,更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履行合同,开展施工建设。但建设方施工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有些施工单位在收到该笔款项后,该项资金作为往来款项管理,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形成税收风险。

防范措施: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业财税人员,在收到或发现建筑项目存在预收款的情况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要特别注意:如果收取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2023年4月1日期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比较,是否有新增;

(2)对“预收账款”新增款项,应深入核对明细记载,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款项性质,是否为工程预收款;

(3)在核对“预收账款”的基础上,应结合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对企业往来款项科目明细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付款科目、应收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同时结合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建设方预付款计入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4)核对已收预收款开具发票情况,对已开具发票的预收款,是否按照适用税率申报。

(三)不按规定申报计税收入缴纳增值税风险

由于建设方拨付资金有时不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企业(包括挂靠、外来经营企业)其计税依据也习惯以开具发票金额,或者是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款为根据,不遵照合同约定,不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申报纳税。

防范措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企业财税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区分是否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准,应该申报缴纳税款,不能因为未开具发票、未收到工程款而忽略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是否存在已收款未开票、未缴税情况;

(2)按照项目核对施工合同,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实际收款情况,核对是否与增值税计税收入存在差异;

(3)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进行核对,落实增值税实际应申报计税依据;

(4)对挂靠经营项目,如无法确认收入明细账,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据此来核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四)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企业按照“实际结算法”进行税务处理,会直接造成少缴相关税收的结果。特别在一定地区,核算成本的施工企业几乎一致性的采取了该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一是账务处理简单;二是能够少计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

防范措施:守规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杜绝个人随意性;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不提前、不推后。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记载,施工项目收入结转明细,结合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报表,收入结转的明细单据,确认是否完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

(2)未按照规定进行收入结转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成本费用虚列或提前结转少缴企业所得税

相当多的建筑企业,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利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挂靠经营,建筑企业难以监管处理好挂靠单位的成本费用;同时,施工企业对发生的各类费用,存在违规多列;同时,在结转当期劳务成本时,多列工作量,多进成本,与收入不比配,或者多个项目成本混列,提前结转或多结转,造成少缴税款。

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成本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配比原则,不提前、不推后,准确核算成本;严格审核有关费用,对相关发票、合同、资金流转进行核对,严格区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成本结转和费用处理,重点核对科目“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

(2)核对“工程结算成本”借方发生明细,按照施工项目对照,逐一核对各项目工程成本结算情况;同时参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收入”情况,核对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成本结转,与收入的结转是否配比;

(3)按照确定的各项目“工程结算成本”,核对“工程施工”,查看工程材料投入情况;审查“领料单”“库存材料”“工程物资”明细科目,结合工程进度报表(或各项目施工产值、工作量报表),核对主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费用耗用列支是否准确;

(4)核对“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六)人工费错核算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特点是用人多,用工量大,不固定。用工模式多样,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多为大企业企业,相对风险较小;内部人工模式,即自有工人内部工程队,对这一模式,很多建筑企业以该业务在分公司或项目部处理为借口,对这一块账务处理不记录确认,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只申报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个别异地建筑项目更是如此,往往以人工、成本费用下沉分公司项目部来逃避,而分公司项目部也以同样的方式不申报。

防范措施:对自有建筑工人发放工资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职工薪酬核算要求进行工资核算,按月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对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项目部,严格内部控制,对分公司和项目部列支的工资费用,按要求审核,并及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对于费用或成本化工资,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要求进行确认,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注意: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用工模式采用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模式,核对发票是否无误,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对个人劳务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发放自有工人工资,核对是否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核对发放的工资单据,支付方式,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要注意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跨省、市区异地经营预缴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属地纳税”管理转变为劳务发生地预缴管理,相应的财税处理也随之变化,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税收风险。

1.预缴增值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于发票不再实行属地开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加上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项目众多,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预缴不足或未按规定预缴情况。该类风险涉及本市建筑企业在市辖区以外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以及非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内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防范措施:按异地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预缴税金和工程款收取情况,定期进行比对。根据异地中标合同,最迟在首次向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前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登记异地项目台账。并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办理报验预缴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缴增值税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2.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改增”以后,符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类税收风险针对建筑企业跨区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徐州市企业在本省范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跨省需要预缴;江苏省外建筑企业在徐州设立的项目部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防范措施:对照以上风险条件,凡符合以上应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进行简单的比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同步进行,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三、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甲建筑工程公司,一级施工资质,2023年,在建项目2个,分别为a、b项目。a项目为本地项目,工程造价500万(不含税),合同内容为提供施工劳务,2023年1月施工,2023年11月完工,付款方式为结算付清;竣工结算金额为500万,累计收取工程款4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不含税),结转收入40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b项目为异地建设,2023年中标建设,合同金额600万元(不含税),已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开工日期2023年4月20日,完工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间断,至2023年4月竣工验收;2023年5月建设方预付工程款111万元,甲建筑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2023年3月,建设方支付余款555万元,成本440万元,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另2023年其他费用60万元。(只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申报情况:

1. 2023年、2023年,该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申报为零。

2.2023年,a项目申报增值税12万元;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2023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二)主要税收风险识别分析

从纳税申报情况来看,该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一般,虽能够按照税务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但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很难确定。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已经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发票来看,很有可能存在税款申报风险。

(三)纳税评估

1.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a项目:

增值税:核对合同签订以及合同业务性质,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该项目已经竣工,虽然建设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票未开完,但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应按竣工结算金额纳税。

企业所得税:核对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情况,按照会计相关准则、制度要求,该企业收入符合确认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应全额进行结转确认。

b项目:

增值税: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核对业务性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征税。预收款应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时可以扣除已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结转无问题。

2.结果调整

增值税方面:

a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00×3%=15万元,已申报缴纳12万元,应补缴3万元;

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11÷(1+11%)]×2%=2万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00×11%-10-2=5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a项目:工程结算收入应为500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60)+(600-440)-60=140万元。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餐饮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6-28 18:00 发表于江苏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酒及饮料等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计入账外等行为。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容易出现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对于不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部分以及在开具发票环节利用开具假发票、自制收据等收到的收入部分,不编入营业收入报表,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将这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这是餐饮企业在收入环节的主要偷税手段。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外,会直接减少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严重侵蚀税基,直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收支相抵,少计营业收入

餐饮企业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餐饮企业将收支相抵入账,会直接造成销售额减少,少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影响成本费用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会拖延增值税申报缴纳时间,少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违反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防范化解:为避免此风险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不设置账外账,所有收入均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只使用公户进行交易,收款码也应设置为公户,现金收入与支出单独管理。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不得将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通过特许权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加盟费等费用应纳入财务核算。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

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

(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防范化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

(四)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防范化解: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五)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未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造成房产税少缴纳。

防范化解: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要如实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如实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

二、 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主要经营中餐,财务上独立核算,采用了税控装置,增值税税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23年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526万元,缴纳增值税15.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9万元,无房产税入库。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该餐饮公司为我区一家规模中等的酒店,针对目前餐饮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征管实际情况,管理重点放在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餐饮企业面向众多消费者,以现金结算为主,客观上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便利条件,且婚宴、喜宴等以打折名义不开发票不是个例,需要对销售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

经风险识别,该餐饮公司提示有以下风险:

1.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指标,2017 年度该餐饮公司未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不符;

3.该企业餐位、经营面积分别、年工资与同区域同类企业测算数据差异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扣除的其他情况;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5.财务费用8万元,待核实具体原因;

6.纳税调整金额0.2万元,营业外支出1.12万元,可能存在未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三)纳税评估

依据风险提示,应对人员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以下分析论证:

1.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该公司系某开发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2023年均无房产税入库。从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得知,开发公司系租赁房产经营,则餐饮公司使用的房产,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作为资本投入或销售给餐饮公司,二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餐饮公司使用。需要对餐饮公司使用房产性质进行界定,以确定纳税人及应纳税额。

2.该餐饮公司2017 年各期收入基本持平,不符合营业常规,难道不存在淡旺季差异吗?

在目前的征管现实中,客观上存在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或是餐饮企业以打折为由鼓动消费者不要发票,这些收入企业是否记入账簿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明显不符,税前扣除人数大于参保人数,存在疑点,需要对税前扣除人数及金额进行核实。

4.企业单位年平均收入比异常,需要核实是否有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情形。

5.进项税金抵扣核实。

6.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7.财务费用核实有无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分析的疑点,应对人员草拟了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1)“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

(3)“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日报表;

(4)社保参保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

(5)工资支付凭证;

(6)进项税抵扣相关资料;

(7)“财务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针对案头审核阶段分析的税收疑点,应对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该餐饮公司下达了《询问约谈通知书》,并通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事先拟定的约谈提纲,应对人员对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经税务约谈后,餐饮企业提供了其母公司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完税凭证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申报了计税房产原值731 万元,补缴房产税6.14 万元(731×70%×1.2%),应对人员经与开发公司核实,数据属实。

餐饮公司将营业外支出罚款1.12万元、不合法票据列支财务费用8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将进项税额3.35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最终,经案头审核、询问约谈等纳税评估程序,该餐饮公司补缴2017 年度房产税6.14 万元,增值税3.93 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费附加0.1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8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

【第3篇】预提收入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4.其他印花税问题。(财税早知道)

【第4篇】劳保用品的税务风险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

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2、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1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6、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

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

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

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

20、公司产品单耗、得率等指标异常,多列支消耗计入成本。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纳税调增。

【第5篇】异地经营税务风险

钱力财税咨询

有学员提问:自然人异地代开发票,是否可行呢?

异地代开发票,是违背税法要求的!

自然人代开发票,最重要的是: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否则将被税务认定为虚开发票。

其次是要注意代开发票的地点。税法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开票,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比如,张三为杭州的某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服务提供地在杭州,却通过山东的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这个当然是有风险的。

【第6篇】税务人员刑事风险防范

1、加强出口退税法规与政策的学习

加强对出口退税各项法规政策的学习,明确出口退税业务的合规经营方式与违规风险点,避免因缺乏认知卷入虚开骗税风险,给企业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

2、审慎开展业务并注重风险排查防控

出口业务涉及环节多、流程复杂,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把关,加强对货物的把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的管理,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合法。

3、借助外部涉税服务机构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各类企业开展业务寻求合规经营的得力助手,由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具有复杂性,因此更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对业务风险进行排查,排除业务中刑事责任风险点。

【第7篇】当前税务廉政风险点

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及税收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面临着机构合并、职能扩容、规范执法的多重考验,为了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急需进一步强化税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成都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其做法、经验和问题在西部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以成都为样本,从宏观上观察税收执法供需双方需求,从动机上消除风险根源,在健全纪检监察监督体制上提出有益基层实践的机制构想,并从微观上结合大量基层实践,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上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以期对基层税务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质效提升有所助力。

基层税务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是一个持续性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廉政风险防控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在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更须持续深入发力,从现象上持续关注其类型特征、从学理上深入探析其发生逻辑、从操作上不断改进其防控对策。机构合并带来的新变化,决定了税务部门必须在廉政风险防控上对新业务、新环节施以监督防控,将廉政风险管理关口前移,最大程度避免腐败问题的出现。

一、基层税务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现状

近年来,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一道,成都市税务系统不断探索创新基层廉政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形成了从制度机制、内外部监督、税收业务流程等各方面多角度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制度机制方面

常态廉政回访。针对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税务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执法不公、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收受索取礼品礼金和贿赂、吃拿卡要报及其他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进行纳税人回访。健全廉政档案。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过分步骤实施、动态化更新、全覆盖管理,摸清干部“廉情”底数,为干部选拔任用以及考核评先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为综合分析税务机关整体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提供有力保障。实施积分管理。将税务人员不当行为和纪律作风方面轻微违规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纳入“红橙黄蓝”预警记分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惩防结合原则,较好实现了“法纪前哨”的作用。

(二)日常监督方面

打造“税勤通”手机监管平台,打造集任务派发、计划安排、执法留证、定位查询和系统公告等功能为一体的“税勤通”手机app,以“互联网+云办公”手段规范执法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搭建“互联网+”监督平台,推出以“二维码精准防控项目现场评价系统”和“二维码精准防控项目下户管理反馈系统”为平台的“互联网+廉政监督”1.0版,根据干部工号设计生成每名干部的专属二维码,纳税人现场办结业务后即可扫描二维码,对现场办公干部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廉政情况等进行即时评价,并可对相关人员的不法不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开展第三方测评,引入统计局城调队、新闻媒体等第三方监督机构,通过电话、走访调查纳税人,暗访办税服务厅,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独立实施背靠背的监督测评,定期反馈第三方分析报告,查找廉政和作风建设问题短板。

(三)业务流程方面

运用内控平台,推进内控内生化。成都市税务局结合成都特色,突出信息和大数据支撑,发挥内控监督“电子眼”作用,定期扫描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分发风险数据进行核查。通过内控监督平台,2023年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5458个,经核查确认过错行为527个,过错责任追究共计46人次。实行“跟班作业”,把控评估风险。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深入业务第一线,重点针对评估注销环节,详细了解岗位职责职能、业务操作流程,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漏洞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同时跟踪后续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程风险监控。

(四)思想教育方面

开展“青廉工程”专项活动。积极创新,借鉴世界咖啡屋、结构化研讨等现代学习方式,开展案例思享会、原创话剧、模拟法庭情景剧等切合青年特点的主题活动,实现青年干部廉政教育自我学习、自我思考、自我提升的一体推进。搭建以自媒体为载体的廉政文化教育平台。结合当前智能手机及社交网络高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特点,税务机关设立了微信订阅号,成立了以青年干部为主的文创团队,根据基层税务工作特点打造原创动漫、微视频等廉政作品,并将廉政文化品牌和价值取向根植其中。个性化定制廉政巡讲。定位基层岗位风险,把廉建和业建有机结合,探索开展个性化廉政巡讲。通过事前对岗位职责的梳理、风险点的排查,“对症下药”为巡讲部门量身定制巡讲内容,变粗放式教育为精细化教育。

通过上述实践,成都市税务系统增强了干部风险防范的意识,拓展了基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途径,找准了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促进了两权工作更加规范,基本实现了干部队伍清廉为税、工作运转有序,系统稳定平安的预期目标,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各项税收工作中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二、基层税务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尽管成都税务探索了诸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基层廉政风险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基层税务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的共性问题。

(一)防范风险重视程度不足。基层部门动态风险管理意识不强,风险点查找不准,在风险点的查找上有避重就轻,有回避实质问题的倾向。风险点随着新业务、制度和科技的发展总在不断变化中,但没有定期修订更新。对执法风险防范不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能力不足。

(二)执法流程设计不够科学。一些执法流程设计缺乏科学性和规范化,造成部分权力缺乏相互支撑和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的作用不明显,没有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机制,给权力寻租带来一定空间。

(三)纪检监察机构刚性不强。省级及其以下税务纪检监察机构属于税务局内设机构,与地方纪委相比,权威性不够,专业性不强,并且由于对部门整体利益的考虑,存在监督问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受现行体制机制制约,在日常监督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四)外部监管力量引入不够。一方面是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高。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不能及时准确了解税收执法权运行的过程,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评判、比较和监督。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纠错机制不畅通。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程序性机制还不完善,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缺乏真正有效的纠错机制来跟踪改进。

三、基层税务部门廉政风险防控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因素—体制不完备,监督有效性差

1.税务系统监督体制和税务征管体制不匹配。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是从总局、省局、市局、区县局、税务分局(所)五级设置,但目前纪检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是从总局、省局、市局、区县局四级设置,征管体制和监督体制没有完全匹配。

2.监督缺乏合力,流于形式。各职能部门抓监督不到位。重业务性基础任务,轻廉政和思想建设。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不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无法真正形成业务部门职能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专责监督的整体合力。

3.机构合并后对政策业务和征管流程不熟悉,社保费和非税业务划转后对风险点查找评估防范缺失。征管体制改革后,原国地税干部对对方税收政策的学习掌握将有一个过程,需要干部熟悉所有业务流程、全部操作系统的使用,相关部门对新的业务流程和执法环节廉政风险评估及防控措施尚未重新梳理和完善,要通过不断的专业培训与工作实践才能熟悉全部税收政策。

(二)管理因素—经济环境复杂化,内外部监督不足

1.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经营变化掌握不及时。国地税合并后,税收管理员承担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的时间有限,导致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减弱。

2.基层工作负担较重,考核制度不够科学严谨。目前,绩效管理考核过多地关注工作量、工作程序等指标。在具体管理中,面对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只能简单的依托计算机指标解决问题,缺乏深层次的分析和拓展,抓不住问题实质,管控力度偏弱。

3.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和地缘导致税务干部的互相监督缺失。基层人员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老好人”等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执法监督是“小题大做”,不愿从事监督工作,有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在监督下工作生活必须主动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4 外部监督失效。传统乡土社会实质是长老统治,人们依据习惯和经验做出本能的反应。纳税人习惯了和税务干部之间的征纳关系,习惯性地判断自己为被管理者,同时由于纳税人逐利动机驱动,在与税务干部以权力换利益的互利交易中,纳税人因为担心遭到刁难,并不会真正对税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纠错,纳税人、税务人之间就形成了关于税收执法监督的“智猪博弈”,使得纳税人不能够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三)制度因素—制度不完善,有制度不执行造成监督难

1.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易诱发执法风险。税收执法行为是一种依据法定权限范围和结合实际作出的职业判断。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自由裁量权带来的执法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执法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自由裁量很难界定一个准确的标准,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不仅削弱了税收执法的公平性,还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了诸如失渎职、权力滥用等诸多风险。

2.执法依据层次低。在税收立法层面,除税收征管法外,尚缺少统领税务工作与税收执法全局的税收基本法,现行18个税种,除企业所得税等7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他绝大多数税种都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法律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

(四)技术因素—信息不对称、岗位职责等存在廉政风险

1.信息真实性诱发执法风险。以出口退税管理为例。目前,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仍然停留在总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信息电子数据与企业提供的纸质数据,人工比对阶段,审核管理工作真伪难辨,“就资料审资料”,只能发现诸如误填、错填等表象问题,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审核仍无法甄别。但由于真实有用的数据信息如:外汇结算信息、出口装箱清单等数据资料仍无法取得,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出口骗税风险,为权力寻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2.信息不对称诱发权力寻租。由于税收政策的专业性和纳税人个体素质所限仍然不排除部分纳税人不知晓或者不及时知晓最新税收政策文件,因纳税人个体知识水平限制或不关注税收政策动向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和脱节,个别税务人员可能就会利用纳税人的信息闭塞寻求“权力”套现,以帮助纳税人办理某些涉税事项而收取红包礼金甚至受贿等,导致出现廉政风险。

3.实施信息化手段开展廉政监督的其他制约因素。任何执法过错、财务违规行为都可能是廉政违纪线索,但当前业务、财务、事务、政务各条“线”与廉政监督这一“块”的衔接互动机制不足,缺乏信息共享反馈,造成线索来源不广、沟通协调不畅等情况。

(五)激励因素—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激励不足

1.对税务人员激励不足。要构建不想腐的机制,就要遏制税务干部与纳税人腐败行为的激励因素。目前对税务干部的激励不足,包括职务晋升渠道狭窄和薪酬收入等激励措施不足。在近期总局关于激励担当作为情况的网络问卷调查中,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进取型干部比例在省、市、县局逐级递减,近七成干部心理负担重,干部表示“目前薪酬、福利待遇与承担的责任、工作压力有一定距离”,几乎所有接受面谈的离职人员都将收入低列为离职的首要原因。津补贴规范以及中央八项规定以后福利待遇的减少导致税务干部实际收入下降,成为税务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以作为一种收入补偿的心理诱因。从近年来被查处的违法违纪人员也表现出一定的群体特征,转业军人、工人、协护税人员是易发高发群体,其原因就是这部分人员职业发展上升空间有限,缺乏职务激励导致价值观扭曲,而利用手中权力套取物质利益成为一种现实选择。

2.对纳税人激励不足。一方面是经济人的逐利动机,个人会努力将政府施加在自己身上的成本最小化、企业则会追逐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宏观税负高、税收政策的高成本、复杂的规则和流程,也会诱发纳税人的行贿动机。如随着国家减税降费力度的不断加大,更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2023年小微企业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工业企业)/1000万(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工业企业)/80人(其他企业),2023年小微企业标准则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新政策使更多的企业符合标准而能享受小微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2023年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实际税率为5%,100万~300万的部分实际税率为10%,可见新政策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这些政策的全面落实使纳税人有效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减少纳税人行贿的需求和动力,能够更好地防范和降低廉政风险。

四、完善基层税务部门廉政风险防控路径探索

税务部门的基层廉政风险防控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研究工程,应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下,从宏观上着眼,从微观上入手,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内外反腐败经验,运用从体制、制度、管理、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力求建立一个针对性强,富有实效的基层税务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体系。

(一)廉政风险防控的激励体系支撑—深化公务员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从结构上改变当前存在的腐败的激励因素,方可促成可持续的改革。精心设计的激励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监管制度的再制定。这种监管制度的再制定将使法定目标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加以实现。

1. 从公务员端改变腐败的激励因素

进一步健全公务员激励机制,双向强化正激励和负激励效应还是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一方面加大监督力度,加大执纪问责的力度,并使惩罚力度随着腐败行为的恶劣程度而增加;另一方面,健全干部福利待遇制度,探索实施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作量以及考核挂钩的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好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的激励效应。清晰税务干部职业规划和成长路径,发挥好职业生涯发展性激励的效应。契合新政策,发挥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激励功能,将腐败行为和渎职行为与养老金相联系。将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与公务员的工作和退休情况相挂钩,对于公务员的奖励性激励可以通过奖励一定倍数的职业年金的形式来实施。

2.从企业和纳税人端改变腐败的激励因素

简化税制。一个国家要想成功实施税制改革,就得容许名义税率下降。面临高税率时,人们出于避税的目的便有可能诉诸腐败手段。降低流程复杂程度是另一种简化税制的方法,自20世纪90年代推行海关改革后,墨西哥城机场的海关报关流程已由16项降至3项。精简后的报关流程不仅使货物进出口的时间延迟情况变少,也使海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大幅下降。裁员后留下的海关官员不仅拥有更高的薪酬待遇,其监督行为也由此变得更加可靠、有效。

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我国正在经历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税收立法进入快车道,2023年完成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近年来大力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更有力度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加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税制改革正在“简、减”并行的现代化道路上行进,未来征管方式的转变应尽量减少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物理接触的机会。

(二)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体制支撑—创新基层监督体制

1.改变基层纪检组的领导体制是基层纪检体制创新的核心。纪检组如何有效对同级党委监督,借鉴央行系统纪检组的领导体制改革办法,探索建立起与派驻监督模式相适应、与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实际相符合的纪检监察体制,尽可能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2.探索向基层税务所派驻专职纪检员。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都具有执法权力下沉,一线执法人员执法权力集中和廉政风险集中的特点,可借鉴原四川地税系统向基层一线派驻专职纪检员的做法,建议在税务科(分局、所)配备专职派驻纪检员,打通监督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在顶层设计上制定《基层税务机关派驻纪检员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职能职责和工作要求。

3.构建“1+3+n”大监督机制,完善全方位监督体系。整合系统内部监督资源,优化分工协作,强化优势互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构建“1+3+n”大监督机制,统筹推进纪检部门的“专责监督”,巡察、督审、人事3部门的“职能监督”和机关内设各部门的“日常监督”,横向做到监督任务、监督方式、监督成果“三个贯通”,纵向筑牢机关内设各部门、巡察督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三道防线”,建立健全监督部门统筹联动机制。

(三)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支撑—完善制度体系

相对于思想道德教育,制度是更带有根本性和稳定性的行为规范。要下大功夫抓好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落实,真正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的制度体系,为防范和规避廉政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1.立足问题导向,完善制度体系。以制度为托底,更好发挥制度治本作用。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收基本法为统帅、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收法律体系。结合税务业务实际,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推进各项管理制度的“废改立”,形成制度动态化机制。

2.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可操作性以及量化、标准化上下功夫。强化基准源头控制。通过建立完善程序性制约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保证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不被滥用。对自由裁量权类“权力”,要在法律法规定义的范围和幅度内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分解、细化,设立分级审批,强化裁量程序控管,对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化。

3.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执法流程与执法文书。通过规范执法.保证程序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减少权力寻租,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工作流程,分解执法权力事项,严格税收执法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对总局制定的《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加强落实的监督力度。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廉政风险防控的管理支撑—优化廉政风险动态管理

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就是以发现风险、防范风险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各种分散的、局部的监督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形成防范和遏制税务干部利用职务或公共权力,从事违反税收政策、违反党纪政纪、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制约力。

1.梳理“权力”清单,增强干部风险防控意识。着眼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致力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切实有效地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

2.建立和完善风险排查机制。坚持集中排查、定期排查和动态排查相结合的全面排查制度,认真查找部门及个人岗位中可能导致腐败问题的“风险源”,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关节点”。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资料库,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研究,提高风险防范的预见性。建立和完善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3.实现风险信息收集共享机制。实现对风险的及时识别,必须依靠搭建完善信息收集共享网络。信息收集网络包括依托“金三”系统、内控系统获取执法行为数据,有针对性的整合梳理与分析,针对异常数据进行筛查,查找潜在风险点,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并依托政务工作平台集成信息共享功能模块及时共享反馈信息。

(五)廉政风险防控的科技支撑—提升监督的信息化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管理环境的日益复杂,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已经成为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计算机程序将权力运行进行固化,全面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税收行政执法体系,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干扰,规范权力运行,对有主观故意滥用权力的人员,形成机器管人、软件管人的机制,客观上给违纪违法人员制造了障碍。

1.在技术上实现内部控制全程防范。研发监控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各流程的系统监控平台,让“权力”不断阳光化、健康化。从内控技术上实现根本突破,成功实现从事后监控到事前事中防控的转变,为廉政风险防控找到了行之有效的手段,提供了真正有效的内部监督支撑。

2.以互联网为支撑,拓展社会监督渠道。释放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力,形成党内党外、线上线下的监督网,让“权力”不再任性。在电子税务局中嵌入二维码维权平台,将二维码广泛张贴在公共场所,供纳税人扫码进行维权和举报。并积极开发纳税人可以实时查看其申请办理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规定,查看业务进度,进行跟踪问效果,投诉反馈。探索升级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模块,通过植入第三方民调抽查结果,运用大数据科学研判当前形势,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为基层税务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廉政风险防控的文化支撑—实现思想的深刻变革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税收的现代化都依赖一支现代化的干部队伍,而归根到底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反腐败也是一场文化与思想的深刻变革。

1.树立公务员专业精神。真正树立为民服务的组织文化。塑造思维新逻辑,一是构建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新秩序是大势所趋、民之所盼、不容质疑。二是构建“民本文化”和以公平法治为核心的“行政文化”,引领公共行政及其管理工作不断向依靠人、尊重人、塑造人、解放人的目标发展,培育“向人民负责”的行政习惯和行为,提升公务员群体的职业素养和个体精神需求。三是公务员的职业价值观应从不断提升并在实践中表现出具有卓越品质的公共政策能力,有效地向公众全面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自律和自我更新的能力。

2.循序渐进地树立法治意识。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一方面是不断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流程、依托信息化技术及权力公开透明来倒逼法治意识的树立。另一方面中国现代的法律制度大多移植西方的思想和理论,但这往往和中国传统文化相悖,因此尚需要法治文化的长期浸润,改良思想传统目前紧要的是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红线意识,逐步树立规则意识、契约意识、法律意识、法治意识。

3.提升全社会认识水平。积极宣传廉政风险防控的必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引导民众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树立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强化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 罗丝·阿克曼、邦妮·j·帕利夫卡:《腐败与政府》,中信出版社,2023年。

[2] 方红星、王宏译:《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3年。

[3] 迈克尔·约翰斯顿:《腐败征候群:财富、权力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4] 李文珊:《当代中国廉政建设中的道德调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

[5] 李永开:《廉政建设与刑事法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

[6] 刘钧:《风险管理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7] 李成言、刘庄振 :《廉政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

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课题组:

组长: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组组长 陈坤林

成员: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组副组长 金 玲

锦江区税务局纪检组组长 黄 娅

2023年9月

【第8篇】发票的税务风险点

20个发票涉税的风险点

大数据下,企业数据信息透明化,尤其是金三、金四的存在更是让所有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以下20个关于开发票的涉税风险点,一定要注意:

风险1: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增值税全免)风险2: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风险3:未按照规定销售方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风险4: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风险5:经常凌晨开具发票。风险6:检查企业之间对开发票问题。风险7: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风险8: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的问题。风险9:发票清单开具错误的问题。风险10:金额顶格开票情况。风险11: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风险12: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有可能带来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风险13: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有虚开发票嫌疑。风险14: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风险15: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大额发票,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有虚开发票嫌疑。风险16:检查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风险。风险17: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的风险。风险18:农产品发票的风险。风险19:检查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风险指标。风险20:特别提醒:取得“咨询费”“推广费”“会务费”“办公品”“食品”“材料”“配件”“日用品”“劳保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应注意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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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务机关舆情风险点

对于旅游景区而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帮助旅游景区做好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应对工作,小编整理了一份舆情软件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1、及时监测收集危机信息

可能导致舆情危机发生的信息,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旅游机构、景区都需要加强对舆情的监测、预警和管理,都应该有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以及配套制度,从而建立信息整合度高、预警监测准确以及能够高效应急决策的舆情危机应对监管系统。海鳗云舆情监测系统就是专门做旅游相关的舆情监测和分析的,能够对舆情数据进行分类标注,对舆情事件进行全面分析。

2、采取有效措施对舆情危机的传播进行管理

建立相关的信息制度,在媒体发表言论前抢占话语权,并注意信息的技巧和策略,利用网络新媒体和网络民众进行交流互动;

正确掌握网络民众和媒体关心的话题,并及时的回应,提出相应的危机处理方案,从而取得网民的谅解;

应对谣言需要对谣言的传播北京进行分析,并利用网络媒体及时有效地把真实信息公布出去,以赢得话语权。应对不实的信息传播进行依法处理;

3、事后的舆论形象恢复

对文旅危机事件落网舆情的事后管理和恢复,应主要通过社交媒体和官方网站等媒体来进行传播,并且要与新闻媒体处理好关系;信息的传播对象主要是网络民众以及市场群体;危机事件的恢复任务主要是降低损失、赔偿受害者、恢复旅游机构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等。

【第10篇】防范税务风险措施

在税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上应该采取6项措施,即提素质、定规程、控重点常体检、慎筹划、勤沟通。

1.提素质——提高企业涉税人员业务素质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是有效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手策,企业涉税人员不限于财务人员,还包括企业管理层和销售、采购等业务管理人员。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和更新税务知识,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定规程——制定税务风险防范控制规程

税务风险防范控制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在制定税务风险防范控制规程时,应当汇集纳税人涉税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对其进行研究,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当出现政策疑问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不同的防控规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除了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外,还要对影响税务风险的各因素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动进行分析,防止由于各因素的变化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当加强对涉税人员的培训与沟通,加强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风险防控规程内容的理解,并加强对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进行检查和监督。

3.控重点——重大事项关键风险重点监控

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如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等。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关乎企业的兴衰与存亡,具有复合风险,其中也包括税务风险。这些事项因其重要性不允许企业存在过高的风险,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不但要在事前分析、识别、防范税务风险,更应着重跟踪、监控税务风险。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常体检——定期进行涉税业务健康检查

为保证依法纳税、安全纳税,实现税务风险最小化,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即纳税“健康”检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改正。企业既可以采用内部检查或评估的方法,也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审计。对自查评估或税务审计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及时采取账务调整、补正申报等措施进行纠正,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自查和评估的结果,考虑税务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防范和消除税务风险。

5、慎筹划——进行税务筹划注意风险控制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正确的税务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但在税务筹划中企业常常会忽视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同时税务筹划本身也有成本支出,可能会产生税务筹划收益与成本不对等的风险。有些人认为税务筹划只要不违法即“合法”,其实税务筹划是否合法往往还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如果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或者被认为是“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甚至被认为是恶意偷税行为则会带来税务风险。合理的税务筹划应以尊重税法为前提。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学懂和尊重税法的实质,要特别关注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防范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

6.勤沟通——加强税企沟通,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是在日常税务业务中,企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对有疑问的税收政策和新业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业务咨询和沟通,争取与其对税法的理解达成一致,使税务处理方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事前和事中化解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在检查前,应按要求做好自查和资料准备工作;在检查中,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取证工作。这既是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也能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形象,有利于涉税问题得到从轻处理和及时整改,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在事后降低税务风险。另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要协调处理好内外关系,特别是在处理敏感问题和各种纠纷时,应规范操作,尽量以和为贵,消除因被恶意举报遭受税务检查的可能性,避免人为增加税务风险的情况出现。

【第11篇】税务稽查与企业纳税风险分析

今天又有老板来向我诉苦“被税务稽查了,弄不好还会 被移送到经济犯罪侦查局,太可怕了。”

国地税合并以后,税务局实现了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启动了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的稽查天网,金税四期无处不在,虚假发票无所遁形。

“税务稽查” “税务风险”这些专业术语对绝大多数的企业老板来说是十分陌生的,当税务风险、税务风暴真正来临的时候,老板们大‬多是一脸茫然,‬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不‬知道如何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按月采集各企业的纳税信用信息,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各纳税企业 实行信用等级分级管理。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 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 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 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已经受到税务局、外汇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 工信部、社保部、国土部、环保部等所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 视。企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很多时候需要向其出示 “企业纳税信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将会享受政 府部门的各种优惠待遇。反之,纳税信用等级偏低的企业不 但不能在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业务,更得不到政府的各项优惠, 并且企业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现代人都知道,定期体检是保障身体健康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同样道理,企业透过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企业税务风险体检”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定期的身体检查能够达到对早期病灶或身体功能异常的早发现、早治疗的目的。健康体检是一种新的自我保健 方式,它可以变病发后才找医生看病为事先主动的早期检查, 变病重后才消极治病为主动早期积极防病。

企业定期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通过专业 的 it 技术、大数据分析、在线云端审核等程序对企业的财务 管理、税务控制、及企业在税务机关系统内的数据等进行“体 检”,并最终形成专业的《企业税务风险体检报告》。这将 帮助企业老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随时掌控税务风险, 及时了解自己企业在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等级是 a 级、b 级 还是最差的 d 级;及时了解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分是多少,是40 分以下还是 90 以上。 “企业税务风险体检”有利于企业对自身潜在的纳税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有利于企业进行主动整改提 升纳税信用评分,提升纳税信用等级,防止被动而不自知地 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大家赶紧行动起来,马上做一次全面彻底的税务风险体检吧。

【第12篇】暂估入库的税务风险

许多企业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采购了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入库后,因未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因此暂估入账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是最近佛山一家农贸公司被税务稽查后,因暂估入账问题却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514,872.47元。

那么,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情况究竟能否暂估入账?暂估入账时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扣除?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以前年度的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发票该如何处理?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时是否有合法的救济途径?下面笔者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暂估入账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会计核算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企业已将采购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虽然还没收到发票,但为了保证账实一致,企业一般会根据入库单或合同的金额在当期进行暂估入账,当收到发票时先进行冲回,再根据发票的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针对这种货到票未到的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处理,是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

但是,暂估入账在税法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的第六项规定: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汇算清缴时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

因此,企业对于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直接按照账面的核算方式,可以正常扣除。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需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当年取得以前年度的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8 号)的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对于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三、企业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且未将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纳税调增,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时,是否有合法的救济途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8 号)的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因此,对于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局要求针对暂估入账问题进行补税的情况,企业可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去补开、换开发票。若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也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十四条规定,在提供证明真实性业务交易的资料,以及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等证明资料的基础上,向税务机关争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暂估入账只是会计上的一种核算方式,但在税务申报时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该取得发票的应尽快取得发票,该纳税调增的应进行纳税调增,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不进行处理,更不可用这种暂估入账虚列成本的方式人为的调节利润偷逃税款,否则不仅存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构成偷税的,还将面临严厉的税务处罚!

【第13篇】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

在企业的众多财务岗位中,税务会计是比较特殊的一个。不仅是工作内容与外界的交际比较多,外出比较频繁,税务会计也是企业中非常容易出纰漏的一个领域。

税务会计是企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应对税务检查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其肩负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的财务岗位更加的重大。基本上只要企业发生税务风险,税务是最难推卸责任的,而往上走,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总经理都有可能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而税务会计由于是直接操作人员,想要推脱责任真的很难实现。那么,一些财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选择了这个工作岗位,该怎么办呢?答案就是两个字:控制!

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是为自己寻求安全边际。企业的税务风险越小,税务会计自己的护城河相应的就越宽。只要将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偶尔有一次风险的爆发,也不至于伤及税务会计,最多是补交一定的税款或者接受一些罚款。而想要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需要税务会计能够认识到风险!如果你自己都对税务风险视而不见,那么根本就谈不上控制了。其次是宣导,由于不直接参与执行,所以一些高层财务人员和企业高层往往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很随意地做决定,这就很容易迸发税务风险,所以我们税务会计要经常与企业高层和高级财务人员探讨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在宣导的时候一定要提示其最要严重的后果,要将税务风险对企业的损害,对管理人员自身的损害直接联系起来,由于税务会计处于涉税实务的最前线,所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还可以通过讲述案例的形式,将这种宣导贯穿到日常的闲谈中,将防控税务风险的意识深深地植入高层决策人员心中。最后是要注意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可以太近,因为太近了很可能造成税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太过于了解,一不小心成了税务机关抓典型时的替罪羊。但是也不能太远了,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就不会被抓住大问题。而这些小问题的结果,有时候确实是需要一点“人情”的,这些“人情”就在于平时的积累。

除了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外,最核心的还是时刻关注自身的风险。因为公司是老板的,而命是自己的,坚持:不能为了那点工资或者潜在的好处,去以身犯险。偷税漏税的是企业,而出了娄子可能就需要你付出职业生命或者背负牢狱之灾的代价。该发展的企业不偷税一样能发展,而需要偷税漏税来才能活的企业根本不值得你为之工作。很多的税务会计对于“税负率”好像特别感兴趣,似乎“税负率”就成了触发税务风险的“保险丝”。我认为这种做法就是在拿自身安全在玩火,可以推断,只要关注“税负率”的企业基本都没有做好自己的税务风险控制,也可能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纳税,但是又不想让自己看起来那么突兀,所以尽量将自己的“税负率”保持在一个看起来正常的范围。而这个看起来正常的“税负率”很可能就不正常,随着各行业经济水平的发展,所谓“税负率”都在不断变化,你怎么能保证你拿到的哪个“税负率”就是税务机关用来衡量企业的“税负率”?而真正做好税务筹划的企业,根本不需要考虑“税负率”,因为其“税负率”一定是正常的。另外,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事情一定不能做,因为如果是首次偷税漏税,起码通过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以免受犯罪制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是“虚开发票”是没有这么一条底线的,只要被发现,那么属于违法就按照违法处理,属于“犯罪”的限额就要面临牢狱之灾。

从事税务会计实在是一项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工作,但是也是能够直接为企业带来价值的一个财务岗位。要从事这个工作,一定要有两把刷子才行,没有金刚钻是揽不了这个瓷器活,税务精英训练营,打磨出你的金刚钻!

【第14篇】关联方交易税务风险

关联交易的五大涉税风险,有很多关联企业在处理业务时常常怀着侥幸心理,认为企业间很熟络,收入、费用、利润等从这个碗里放到那个碗中,简单一操作就可以少缴很多税。这样的想法逐渐实施就变成了企业偷漏税的陋习,税务问题不断发展扩大,于是也就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今天就结合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关联交易经常出现的五大涉税风险点和需要遵循的两大原则,了解清楚后才能够在实务中避免“埋雷”。谋定而后动,企业才能长远发展。

重庆财务外包

风险一

以管理指令代替交易合同。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等要件的管理,切勿因为图方便嫌麻烦以管理指令代替交易合同。比如交易不签合同只是简单发个指令内部通个气,就会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某集团总公司b要购买子公司a的零件,平时只发订货通知,年末再给子公司a发结算指令统一开票。对于总公司b来说,没有及时签署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交易时间错位,也就引发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风险和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依然要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各项手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如此才能把税收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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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

低于公允价值转让股权,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人为的调解干预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这是较常被稽查的一种关联交易。

主要方式有,资产转让、收入、成本、费用转让的定价偏离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没有真实业务,自己虚构业务。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资金流、票据流与货物流无法对应。还有转让股权低于市场价,尤其是转给关联企业,不可能不受到税务局的“特别关照”。

2023年,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共同设立了景阳公司。经营两年后,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共计100万元。

这时候甲因为一些原因,想要转让自己所持的公司股权,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买家。后来就和乙商量,乙以40万元的成本价受让甲的股权。景阳公司的财务认为,在这个转让过程中,甲是没有赚钱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甲所取得的股权收入,是明显低于现在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而且,甲找不到买家,这个并不能成为股价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所以,最后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按照景阳公司净资产的40%,即80(200*40%)万元,核定甲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甲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万元(80-40),甲应补交个人所得税40*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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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四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将受到税务检查,部分上市公司会在低税地区注册没有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并以关联购销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进而降低整体税负。但是!这种不合规操作已经被税务部门重点稽查!

例如:上市公司l公司因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受到税务检查并补缴税款。l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其大部分收入和利润转移至位于西部地区的“空壳”子公司,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将“空壳”子公司2023年~2023年的合计收入约6.6亿元调整至l公司,l公司需要补缴税款5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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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四

关联方之间违规拆借资金,或面临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多发生于上市企业之间。不合规拆借,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纳税调整。

例如:上市公司f集团在2023年-2023年发生了多笔集团内部资金拆解业务,这些业务中明显有两项属于违规拆借:关联企业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确认利息收入的,f集团需要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f集团和关联企业签订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最后,f集团因为内部资金拆借不合规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可以缓解集团企业成员的资金紧张,还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是如果因为不合规拆借、税务处理不规范导致巨额补税,那就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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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五

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为了享受留抵退税优惠,个别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想尽办法。

主要表现为在没有真实商业目的前提下,上游企业虚开销项发票抵消结存留抵税额,不产生缴税,但利用下游企业取得虚假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并产生留抵税额进行骗税。

今年上旬税务部门就发现了某批发企业为了骗取留抵退税优惠而异常申请注销。据了解,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

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

可见,不具备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通过转嫁留抵骗取退税的关联交易,也会产生税务风险。

【第15篇】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风险内控

目前,退税申报简单了,退税款到帐快了,大大利于外贸经济发展,同时,对出口企业内控管理的要求更高了,对企业涉税数据监控的力度更大了,一旦被发现风险点,必将接受严查“打扰”。为帮助岀口企业积极适应“以数治税”,新版《岀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为岀口企业提供了风险内控管理数智化解决方案,是岀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实用工具。

一、智能生成数字化退税申报资料。在电子税务局正式申报后,下载归档申报表后,成册关联生成申报资料,按照封面、申报表、报关单图片,电子增值税进项发票,电子岀口发票数据图片归挡。如果是开具的纸质发票,自动生成与发票内容一致的数据进行归档。加密存储在电子化档案室,可按权限查阅,可下载打印。

二、关联归档备案单证和自定义资料。在平台上点击备案关联后,根据退税申报表上报关单号码,自动将日常业务过程中归档的单证资料,按文件要求生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表》按顺序成册生成备案单证。企业还可时将重要的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自定义归集在申报所属期资料,便于税局核查时“自证清白”。

三、定义生成退税核查资料。在税局对企业首笔退税业务核查、退税申报自检岀现非申报错误类一级疑点、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处理问题及退税检查评估时,使用风险内控管理功能,可一键定义生成核查资料,既标准规范简单快捷,也能打包下载上传,还能打印成册上报。

四、智能快开出口发票。《zr电票管家》功能,以岀口企业实际需求为中心,提供了涵盖整个发票使用链条的全流程服务,从数据导入、开票、递送,到发票识别、查验、认证、归集和存档,全流程一站式完成。支持各种增值税纸/电票、普通纸票/电票开具,还涵盖客户特殊需求的使用免税和外币发票开具。更方便的是,出口企业可用报关单数据智能快开具岀口发票,避免人工误录差错,自动关联归集,票面内容与报关单一致,备注项标准规范。

五、为出口企业搭建了大数据库。电子化档室功能,实现了发票数据、报关数据、申报数据、业务数据等结构化管理,与税务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同步联动,形成了岀口企业大数据库。

为企业数据应用、整合,处理,分析提供了智能化工具,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优化和调整经营模式莫定了数据基础。电子化档案室釆用最新技术安全加密,数据信息规范化归档,直接关联备份,永久性安全存储,防止意外损坏丢失,按权限查询应用也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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