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遴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3年2月14日18时前,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wzjrss@163.com。
(二)标题统一为“xxx确认参加面试,用人司局:xxx,职位代码xxx”(内容样式见附件2)。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放弃面试的处理
放弃面试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3),经本人签名,于2023年2月14日18时前发送扫描件至swzjrss@163.com。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放弃声明或者发送确认参加面试电子邮件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四、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23年2月15日前(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复印件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调配处(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98),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其他快递公司送达,邮件上请注明考生姓名、用人司局和职位代码):
(一)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二)《报名推荐表》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上述邮寄材料收件后不再退还,请勿邮寄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五、现场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23年3月1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访接待室。
六、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23年3月3日。面试于上午9:00开始,请考生在上午8:30之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进入候考室封闭管理。不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地点
面试在北京进行,具体地点在现场资格复审时统一告知。
(三)面试成绩发布
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通过网络填报考生面试成绩。考生可在两天后登陆“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2: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税务总局承担。
八、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10-63417298。
特别提示:报考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广州、重庆3个特派员办事处公开遴选职位的考生,请查阅每个特派员办事处单独发布的面试公告,并按其要求参加面试。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
1.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确认内容(样式)
3.放弃资格声明(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2月2日
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26日上午,国新办就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提到,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
黄运介绍,税务总局在前期广泛问计问需的基础上,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启动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税务系统连续第九年开展这方面的活动。首批先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将根据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完善。
黄运相信纳税人缴费人一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有更新的感受:一是需求响应会更快。比如,我们将优化升级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基本实现由“各省通答”转变为全国“一线通答”,由人工咨询为主转变为以智能咨询为主,由“办问分离”转变为“办问协同”。
二是网办体验会更佳。我们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同时将进一步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也将由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分类服务会更好。我们将分别针对大企业、中小微企业、自然人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比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试点推进数据直连,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
四是执法监管会更优。我们将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协同会更顺。我们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比如,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规范健康发展,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感。(中新经纬app)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3 17:13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231j):
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生产经营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23年1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广州国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及金额2021965.86元,税额343734.14元,价税合计236570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1月认证抵扣税额343734.14元,后于所属期2023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43734.14元;于2023年3月未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并认证抵扣上海亮典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涉及金额2241811.95元,税额381108.05元,价税合计262292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3月认证抵扣税额381108.05元。
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构成偷税。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1)开票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查询金三税收管理系统、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平台金税信息你公司增值税发票明细信息;(3)税务登记表;(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招商银行:59290********601)交易明细;(7)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你公司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拟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72484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8.96元处以2倍罚款合计1551162.3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3日
税邮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新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龙城太原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山西省税邮合作开启新阶段,在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税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税收社会共治范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出席并讲话,省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晋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何将祚代表双方单位签约,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郑双印主持签约仪式。
两年来,山西省税务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陆续推出“优环境促转型”28条措施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0条措施等,切实解决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面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山西邮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行业代表,充分发挥品牌良好信誉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积极参与“放管服效”改革,努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在委托代征、发票领用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展办税服务时间和空间,积极打造便民公共服务平台,陆续推出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服务和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把办税厅搬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办理代开、领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等事宜。
截至7月底,税邮双方已在9个市、88个县(市、区)、363个网点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合作,累计接待零散纳税人19.4万人次;在太原、晋城、临汾合作建成“税邮合作中心”,形成发票邮寄“仓配一体化”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以主题教育为动力,守初心、担使命,认真总结前期税邮合作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完善、推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发票寄递+文书送达+税法宣传”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机制,提升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在税邮合作项目上打造全国亮点,努力开创税企合作共治新局面。
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表示,全省各级邮政部门将切实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资源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与省市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开创税邮合作新局面。
我公司制定了员工交通补贴办法,以货币方式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请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交通补贴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货币方式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时,均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来源:每日税讯、中国税务报 | 综合编辑
作者:孙慧敏
责任编辑:李星红、宋淑娟 (010)619300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
(三)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
(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
曹淑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员:
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相里斌 科技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饶立新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王建军 证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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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开放下载,安卓、ios版本都有。
个税改革后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大量隐私数据,使用浏览器办理安全性较差,建议下载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官方版本,目前已经可以注册认证。不多说了,直接上图:
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功能】
1、提供多种实名认证注册方式,保护隐私信息,确保办税安全;
2、提供个人信息采集功能,便于建立办税联系渠道;
3、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包括采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年度申报时扣除,也可指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申报时扣除;
4、提供优惠备案功能,依法享受优惠;
5、提供完税信息查询,电子完税证明打印和下载功能;
6、提供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功能;
7、提供电子缴税功能,对依法需要缴纳税款或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补税的,可选择多种缴税方式快速完成缴税支付;
8、提供电子退税申请功能,对依法需要退税或综合所得年度申报退税的,可快速进行退税申请;
9、为纳税人取得分类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情形提供自行申报功能;
10、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提供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多处汇总年度申报功能;
11、提供办税提醒功能,可以提醒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12、提供办税信息查询功能,可以查询本人的信息采集、申报、缴税、退税等业务办理情况。
13、当本人身份信息疑似被冒用时,纳税人可以发起争议核实,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年度综合申报
在日常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进行汇总,并按照年度税率表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使用指南
目前,本平台可实现实名注册、用户登录、个人信息维护、任职与投资信息采集、安全中心五大基础功能,2023年1月1日后,您可以通过本平台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线填写申报表、在线缴税,并实现完税证明的在线开具等业务。
如何访问平台?
【1】您可以通过访问各省门户网站首页或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本平台链接来访问网页版,首次访问需要实名认证注册,若您已经在本省的电子税务局系统做过实名认证注册,则您可以直接登录该省电子税务局,然后仅需设置登录本平台的登录名和密码,即可访问本平台并办理相关业务。
【2】您还可以通过扫描本平台网页版首页的二维码, 进行手机app客户端的下载,下载安装完成后,通过实名注册并登录也可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新用户如何注册?
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注册: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是通过人脸识别手段对用户进 行实人验证,该方式是通过对实时采集的人脸与公 安留存的照片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完成 实名注册,该方式仅支持app。
【2】您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本地办税大厅 申请注册码,然后选择本平台的大厅注册码注册方 式来完成实名注册,注册时需要填写注册码和身份 信息,系统通过校验注册码与身份信息是否匹配来 完成实名注册。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若不慎遗 失,可再次申请。
什么是注册码?如何申请?
注册码是纳税人进行注册的编码,由6位纯数字、 6位纯字母或6位数字与字母混合组成。注册码需要纳税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为什么通过注册码注册时校验身份信息不成 功,如何处理?
有以下几个场景会导致检验身份信息不成功,各种 场景处理方法如下:
【1】注册码已经过期:您需要重新去大厅申请注册码 或者通过其他实名注册方式完成注册;
【2】身份证号码或者姓名录入错误:注册时会对您注 册时录入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申请注册码时录入的个 人身份信息逬行比对,若两边不一致会导致校验身 份失败,因此需要确保注册时录入的身份信息与申 请注册码时填写的一致。
登录方式有哪些?
本平台有网页和移动app两个版本,网页版有两种 登录方式,分别为账号密码登录和扫码登录,默认 为扫码登录;
app端平台有一种登录方式,为账号密码登录。
【1】账号密码登录
①:用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 设置的登录名可作为账号进行登录,其中使用外国 护照注册的用户,证件号码不可作为账号进行登 录。
②:密码输错超过5次会锁定该用户,锁定时间为24 小时,您可以通过忘记密码功能解锁账号。
【2】扫码登录
下载了手机app的用户,可通过手机app上左上 角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网页的二维码来完成网页版登 录。
二维码的时效性为15分钟,二维码过期需刷新 重新生成。
忘记登录密码怎么办?
当用户忘记密码时,可以点击首页“忘记密码”按钮 来重置密码。首先需要用户填写身份信息,再选择 一种可用的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最后可在设置 新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
如果用户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找回密码,请用户携 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本地办税大厅进行密码重置,重 置成功后即可使用重置后的密码登录本平台。
基本信息
【1】使用居民身份证注册的用户,性别与出生日期依 据身份证号自动算出,不可修改。
【2】使用其他证件注册的用户,性别与出生日期需要 用户补充录入。
可享受税收优惠情形
可享受税收优惠情形共有三种:残疾、孤老、烈 属。选择了残疾情形后,还需补充录入证件号码并 上传证件图片,采集完成后,后续在申报个人所得 税的时候,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类型如何填写?
【1】若您注册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那您可添加的 纳税人类型共有4种:有任职受雇单位、非任职受 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股东、投资者。
【2】若您注册时使用的是除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 件,那您可添加的纳税人类型共有5种:有任职受雇 单位、非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股东、投资者和无住所个人。
【3】若您曾经已在办税大厅完成了基础信息采集,或 您单位为您报送过基础信息,则纳税人类型中的相 关信息可以自动带出。由您自己报送的信息您可以 进行修改,但您单位为您报送的单位信息不可以进 行修改和删除,其他信息可以修改。
如何添加银行卡?
【1】您可以通过录入您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卡号、手机 号,然后通过中国银联的银行卡信息验证服务来完 成银行卡的添加。
【2】您还可以将其中一张已经绑定的银行卡设为默认 卡,设为默认卡后,您的业务办理会更加流畅便 捷。
如何下载app
ios版应用商店中直接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卓版各大应用商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有下载
目前app已经开通注册认证功能,申报扣除等功能后续开放,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先下载注册个好听的用户名,完成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2-8-1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08月05日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2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23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
联兴财税哥获悉,江西省政府领导最新分工公布,具体如下:
经研究,现将省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易炼红: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负责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毛伟明: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军民融合、人事编制、交通能源建设、医疗保障、粮食储备、政策研究、信访、政务信息与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政府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兼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工作。
联系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吴晓军: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科技、工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防、个私民营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科学院。
联系省总工会、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省烟草专卖局、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矿冶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地震局。
孙菊生:省政府副省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市场管理、体育、社科研究、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社会科学院、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省档案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红十字会。
吴忠琼: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外事侨务、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广播电视局、江西广播电视台。
联系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江西日报社、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南昌海关。
秦义: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公安、司法、监狱管理、戒毒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负责社会稳定方面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兼管省政府信访局。
联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胡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民政、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扶贫、农业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扶贫办公室、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科学院。
联系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气象局。
陈小平: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林业科学院。
张小平: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分管驻外办事处、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协调处理审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华社江西分社、人民日报社江西分社、中央电视台江西记者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江西记者站。
来源:江西时政联兴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查处5起税收违法案件:四川破获“7•15”虚开骗税洗钱案,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河南、湖南破获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重庆破获“8•01”虚开发票案,广东深圳破获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记者 赵建华)
来源:国是直通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因此,以长期股权投资出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处置资产发生权属变更应视同销售的精神,以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纳税人取得的对价相当于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另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以股权出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所得。以股权出资中,投资企业将股权注入被投资单位,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企业为被收购方,被投资企业为收购方,收购方以股权支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称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如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敬 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若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给予奖励。
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6
通讯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85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为了加大纳税服务优化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了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已经实施了一月有余,但依旧有许多财务人并未全部弄懂调整的内容。为了让财务人更好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编就系统的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次的调整吧!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有哪些?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
“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新表格施行后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5月起废止的相关文件及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8:00至11月1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26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40人。为方便报考人员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查阅《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报名前请详细了解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报考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和《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填报说明》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清晰、有效上传《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个人免冠证件照等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影响资格审查的,审查将不予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一)报考人员要准确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信息,其中,职位要求的学历须为报考人员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并且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2023年11月前取得;职位要求的专业为报考人员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二)报考人员学习经历须从大学阶段填起,并注明时间、院系、全日制或者在职学习、学历学位。例如:2023年9月—2023年7月,某大学法学系,全日制学习,本科,法学学士。上述信息均以报考人员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
(三)报考人员各阶段工作,按工作单位、职务层次分段填写,填写应完整连贯。其中,机关工作经历应填写到处(科)室。借调工作经历以及与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工作经历应注明。例如: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一级科员;
2023年8月至今,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四级主任科员。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某局某处,借调工作。
(四)报考人员须在“年度考核情况”栏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等次,主要包括3种情况:优秀、称职和试用期不确定等次。
(五)报考人员须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如实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关系、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个体经营、务农或待业,请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注明。对于已经退休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退休)”;对于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去世)”。
(六)报考人员须在“本人承诺”栏,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签名承诺,因信息不实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签名务必由报考人员本人手写并填写落款日期。报考人员未签名承诺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七)“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意见”栏须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指定位置盖章并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落款日期。公章图案应工整清晰,联系人及电话须真实有效。未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信息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八)遴选职位对计算机等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其他”栏注明本人相关情况。
(九)报考人员请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及时接收遴选机关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十)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报考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考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遴选机关将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三、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机关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在“其他”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机关根据报考人员实际情况及遴选岗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例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附件:专业类别目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专业类别目录表
序号
专业类别
目录表包含专业
1
哲学类
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哲学
2
经济学类
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商务经济学,能源经济,劳动经济学,经济工程,数字经济,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海洋经济学,环境经济,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3
财政学类
财政学,税收学,税务,国际税收
4
金融学类
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金融数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精算学,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
5
经济与贸易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国际文化贸易,国际贸易学,国际经济发展合作
6
法学类
法学,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知识产权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法律,纪检监察
7
政治学类
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注:该专业名称为“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文化交流,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东亚事务与东亚关系,国际事务,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
8
社会学类
社会学,社会工作,人类学,女性学,人口学,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9
民族学类
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10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历史,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11
公安学类
公安学,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技术侦查学,海警执法,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务,铁路警务
12
教育学类
教育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高等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卫生教育,认知科学与技术,劳动教育
13
中国语言文学类
中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应用语言学,秘书学,中国语言文化,对外汉语,中国学,文秘教育,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语言与文化
14
新闻传播学类
新闻传播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时尚传播,国际新闻与传播,会展,新媒体与信息网络,媒体创意,新闻与传播,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学
15
历史学类
历史学,考古学,世界史,文物与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科学史,世界历史,博物馆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专门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史
16
数学类
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理基础科学,数据计算及应用,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
17
物理学类
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核物理,声学,量子信息科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光学,光学工程,无线电物理,系统科学与工程
18
化学类
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化学测量学与技术
19
地理科学类
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20
海洋科学类
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
21
地球物理学类
地球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防灾减灾科学与工程,固体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行星科学
22
地质学类
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古生物学与地层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
23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生态学,整合科学,神经科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资源科学,生物安全,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生物信息技术,医学信息学,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物理学
24
心理学类
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儿童发展科学,犯罪心理学,航空航天心理学,计量心理学,临床认知神经科学,学校心理学,健康心理学
25
统计学类
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经济统计学,数量经济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6
力学类
力学,理论与应用力学,工程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固体力学,流体力学
27
机械类
机械,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体育装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微机电系统工程,机电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智能制造工程,智能车辆工程,仿生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船舶工程,兵器工程,工业设计工程,智能制造技术,机器人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智能交互设计,应急装备技术与工程
28
仪器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仪器科学与技术
29
材料类
材料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稀土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生物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加工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成型工程,智能材料与结构,材料与化工,材料工程,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
30
能源动力类
能源动力,能源与动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能源工程及自动化,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能源与资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储能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核能工程,航空发动机工程,燃气轮机工程,航天动力工程,清洁能源技术,储能技术,能源服务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可持续能源
31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气工程,电缆工程,能源互联网工程,智慧能源工程
32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真空电子技术,通信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微电子制造工程,微电子材料与器件,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光电信息工程,光电子材料与器件,信息工程,信息科学技术,信息物理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声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人工智能,海洋信息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柔性电子学,智能测控工程
33
自动化类
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科学与工程,机器人工程,邮政工程,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智能装备与系统,工业智能,控制工程,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
34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仿真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科技防卫,物联网工程,传感网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影视艺术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新媒体技术,电影制作,保密技术,服务科学与工程,区块链工程,计算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虚拟现实技术
35
土木类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铁道工程,智能建造,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土木水利,农田水土工程,人工环境工程,城市水系统工程,智能建造与智慧交通
36
水利类
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务工程,水利科学与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智慧水利
37
测绘类
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38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与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工安全工程,涂料工程,精细化工
39
地质类
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智能地球探测,资源环境大数据工程
40
矿业类
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煤及煤层气工程,矿物加工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矿物资源工程,海洋油气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智能采矿工程,碳储科学与工程
41
纺织类
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丝绸设计与工程
42
轻工类
轻化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香料香精技术与工程,化妆品技术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皮革化学与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
43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航海技术,轮机工程,飞行技术,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交通信息与控制工程,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邮轮工程与管理,轨道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航空交通运输,管道交通运输,智慧交通,智能运输工程
44
海洋工程类
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水声工程,海洋机器人,智慧海洋技术
45
航空航天类
航空航天工程,航空工程,航天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智能飞行器技术,空天智能电推进技术
46
农业工程类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农业智能装备工程,农机装备工程
47
林业工程类
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家具设计与工程,木结构建筑与材料
48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监察,环境科学,地球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环保设备工程,资源环境科学,资源科学与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资源与环境
49
生物医学工程类
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器械工程,临床工程技术,康复工程,生物与医药
50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食品工艺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乳品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食品安全与检测,食品营养与健康,食用菌科学与工程,白酒酿造工程,食品工程,发酵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
51
建筑类
建筑学,城乡规划,城市规划,风景园林,景观建筑设计,景观学,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城市设计,智慧建筑与建造
52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职业卫生工程
53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生物系统工程,轻工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合成生物学,生物技术与工程
54
植物动物生产类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茶学,烟草,应用生物科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智慧农业,菌物科学与工程,农药化肥,动物科学,经济动物学,作物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果树学,蔬菜学,农业,农艺与种业,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生物农药科学与工程,生物育种科学,饲料工程,智慧牧业科学与工程
55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农业资源与环境,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物质科学与工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科学与技术,湿地保护与恢复
56
动物医学类
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动植物检疫,实验动物学
57
林学草学水产类
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草业科学,草坪科学与工程,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水士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业,风景园林,智慧林业,水产,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水族科学与技术,捕捞学,渔业资源
58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系统理论,系统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保密管理,系统分析与集成,系统科学,邮政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程审计,计算金融,应急管理
59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商务策划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品学,连锁经营管理,食品经济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劳动关系,体育经济与管理,体育经济,体育产业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市场营销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零售业管理,创业管理,海关稽查
60
财会审计类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会计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
61
农业经济管理类
农业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农业经营管理教育,林业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农村发展
62
公共管理类
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应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海关管理,交通管理,航运管理,海事管理,公共关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海警后勤管理,医疗产品管理,养老服务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外安全管理,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慈善管理
63
社会保障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6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情报学,图书情报
65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物流工程与管理,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
66
工业工程类
工业工程,总图设计与工业运输,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产品质量工程,工业工程与管理
67
电子商务类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学,电子商务及法律,跨境电子商务
68
旅游管理类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69
戏剧与影视学类
戏剧与影视学,表演,戏剧学,电影学,影视学,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学,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技术,戏剧教育,媒体创意,戏剧戏曲学,广播电视艺术学,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曲艺,音乐剧
70
设计学类
设计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数字媒体艺术,数字游戏设计,艺术与科技,音乐科技与艺术,会展艺术与技术,设计艺术学,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艺术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与工艺
71
英语相关专业
英语,英语笔译,英语口译,商务英语,英语语言文学,翻译[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翻译”专业],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语言学”专业]
72
其他外语语种
[参照英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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