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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网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中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中国税务网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税务网站

【第1篇】中国税务网站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措施。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如何申报享受这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呢?以下70种情形为你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2.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金融机构报送)

4.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5.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2)销售合同复印件。

(3)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委托他人采购的报送)。

6.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7.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4,政策依据:财税〔2018〕163号),应报送: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9.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2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3.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8.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04〕134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0〕94号)

(1)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00〕130号),应报送: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3.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24.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3,政策依据:财税〔2014〕4号),应报送:

(1)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7.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8.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29.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4.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6.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7.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8.企业改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39.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政策依据:财税〔2009〕42号),应报送:

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相关材料。

40.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5,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1.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6,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2.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3.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4.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45.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相关材料。

(2)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复印件。

50.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

清理整顿相关材料复印件。

5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2.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3.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1,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4.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5.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6.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号、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2.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

6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6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5.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6.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7.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8.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9.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0.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2篇】中国税务报登报

很多新手财务人员会认为,只要取得了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税款,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如果把不能抵扣的发票抵扣了税款,你可没帮自己的买卖省下钱,反而为税务检查埋下了定时炸弹。快来看看99%的会计都会出错的税务知识。

1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

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5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得不偿失。

6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系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检查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8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第3篇】中国工商税务网

工商税务的注册、变更和注销是好多小伙伴都必须会的会计技能,也许这就是你获得老板的肯定的一个点,小编整理了关于工商税务注册、变更、注销的整个流程。想要学习的赶紧收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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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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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

1.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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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行业前置审批

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行业审批,要去规定的地方办资质,其中一些行业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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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营业执照

首先需要先提交网审材料,紧接着网审通过后在打印纸质材料提交到工商局,工商局手里后审核通过,最后就会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提交公司注册纸质申请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工商局会在7-10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如果审批量较大,时间会更长些。

审批时间各地区有所不同,以各地区的规定为主。

4.篆刻公章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派出所的备案证明

二、银行开户

1.银行柜台申请资料(法人、财务的资料印签)

2.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分行派人领取开户许可证

4.开户银行派人到分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5.通知客户领取开户许可证

三、税务登记

1.备案

2.国税登记

3.地税登记

4.发票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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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国税务网络学院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

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北京时间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发表题为《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主旨演讲。他指出,过去的一年,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合作机制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为持续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美好愿景展现了责任与担当。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部长卜拉希姆·贾迈勒·凯萨利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各方在后疫情时代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经验共享、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提升工作质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第三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各方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分享自身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并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对于税务人员的能力提升非常有帮助。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闭幕前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上表示,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面总结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果,重申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中做出的承诺,明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包括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和业界参与其中。

——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联盟紧扣“税收征管能力提升”核心主题,结合国际税收发展前沿,契合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制度、管理、服务、合作四个维度,形成一套业务界定清晰、梯度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内容涵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等四个主题,并细分为8个专题和30个子专题。

——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为更好地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积极组建专家师资团队,目前已邀请来自13个国家(地区)的26位专家加盟。26位专家擅长的专业覆盖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及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

——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此项成果主要体现为成立利雅得“一带一路”税务学院,该学院以阿拉伯语为培训语言,一方面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开展培训,另一方面也将共享联盟课程、师资和相关知识产品,共同为学员提供更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计28条款。基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明确联盟的职能和定位,确定联盟工作重点,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管理规定与职责分工,明确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以实现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联盟,指导和推动联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集中展示了第二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主题日活动、工作组工作、“一带一路”网站建设及《“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出版等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达尼亚尔·耶伦加利耶维奇·扎纳利诺夫表示,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这一平台,深化各国税收领域互学互鉴,交流最佳做法,提高各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带动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各方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主席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作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她衷心希望合作机制未来推出更多合作成果,提高各国(地区)税收征管能力,造福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地区)。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助理局长伊芙琳·邱表示,“税务人终身学习”的理念十分重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她还分享了新加坡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战略,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赋能和授权、运用实用型技能和前瞻性技能、做好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及必要干预措施等。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制定税收数字化路线图、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等方式,助力机制成员更好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

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税法教授、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史蒂夫·范·威戈尔结合疫情前后教学模式的变化,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他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开发混合式学习模式,并结合各国实际定制个性化教学内容,以确保培训的可复制性及可持续性,惠及更多国家和税务干部。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2023年成立以来,汇聚各方力量,搭建交流平台,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希望未来与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共建各方将共同弘扬丝路精神,携手同心、行而不辍,为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更强动力、拓展更大空间,为推动全球税收精诚共治谋划更优路径、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5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3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大网)

【第6篇】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如何处理这些网络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2023年11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赵优优 薛晶晶

核心观点

●完善司法拍卖涉税制度

●建立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作机制

●制定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分配的程序规则

近年来,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屡见不鲜。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可以以最大化交易价格将标的物变现,清偿债权人债权。从实践来看,该举措在促进民事案件执行、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网络司法拍卖量增加,网络司法拍卖涉税争议越来越多,亟待妥善解决。

网络司法拍卖环节的涉税问题

笔者梳理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司法拍卖案件,发现其中反映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拍卖公告的买方“包税”条款带来涉税风险。

拍卖不动产,关于谁是纳税义务人、税率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都已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及以后,司法拍卖公告中不时出现“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买方“包税”条款。

究其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不能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款,导致买受人履行自己的法定纳税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欠税而无法办理拍卖取得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买方“包税”条款可保障拍卖执行。

为防止税款流失,我国在不动产税收征管体系中确立了“先税后证”制度,即先缴纳税款,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具体来说,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和买受人需要各自缴清应缴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买受人才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法院拍卖公告“包税”条款引发了涉税争议。首先,由买受人代替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被执行人,有关支出买受人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次,买受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执行人往往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无法提供发票。那么,买受人是否可以作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适格主体,税务机关能否受理买受人的有关申请,都值得商榷。

二是基层在落实“先税后证”制度过程中存在难以准确把握之处。

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对“凭完税证明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规定中的完税事项把握不准,不知道“先税”是指司法拍卖交易环节产生的税收,还是包括被执行不动产的往期欠税、被执行人的往期欠税。现实中,不少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买受人提供的完税证明不只是买受人应承担的契税,还包括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收甚至被执行人的所有欠税。这给买受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难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也给税务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

三是信息不畅影响税收优先权落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现实中,由于税务机关依职权只能调查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关的账簿、报表及有关单据等,调查取证的范围、追缴税款的执行力度远不如法院。尽管多地已制定协税护税制度,但不少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并没有建立司法拍卖财产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法院一般在完成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的程序后,就将所得收入划转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税务机关事后发现时已经不能参与债权分配,影响税收优先权的落实。此外,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税收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顺位没有统一规定(破产企业除外),当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优先权存在冲突时,法院如何抉择,也是问题。

可以从三个层面促进问题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层面推进问题解决。

其一,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完善司法拍卖涉税制度。

首先,加快制定与网络司法拍卖涉税行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涉税争议,制定统一的解决争议规范,特别明确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缴税、法院协税护税的行为规范,使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网络司法拍卖涉税事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法院在制定拍卖公告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设定涉税条款,不能要求买方“包税”。再次,对“先税后证”制度中“先税”的范围予以明确,将其范围限定到仅指司法拍卖交易环节产生的税收,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税收债权在非破产企业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予以明确,保障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其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制定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款分配程序规则。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制度规范税收征收行为,防范权力滥用。另外,明确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边界,并制定程序规则,规范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款分配的具体流程。比如,规定在参与司法拍卖分配环节,税务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供正式的公函,须注明被执行人的缴税情况、纳税义务、参与分配税收债权的法律依据、税额等信息,还须提供债权分配请求书,写明参与债权分配的原因,附上计税依据、计税方法、欠缴税费清单、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其三,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作。

建立政府法制部门、法院和税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涉税信息,避免因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所致的涉税争议。各部门可设立联络员,及时传递涉税案件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参与到法院制定的债权分配方案中。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就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例如,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就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协作。双方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协作(法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司法拍卖“事前预算、事中垫付、事后转接”的协作征缴模式,依托在邢台市政务平台搭建的数据交流专线,法院将司法拍卖成交信息传递到税务局,税务局依照规定计算不动产应缴税款并将信息传递到法院,在不动产税费申报环节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所欠税款,最后由法院将暂扣的税款转移支付给买受人。邢台市税务局和邢台市法院通过这样的协作机制,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维护了买受人的权益,有效保障了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南和区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7篇】中国税务肩章

改革开放4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40年,是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的40年,也是云浮税收事业不断走向现代化的40年。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云浮税务人筚路蓝缕、砥砺前行,在改革中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优化纳税服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值此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云浮税务通过不同人物视角回顾云浮税收事业发展史,追寻背后的感人故事,共同展望云浮税收美好的明天。

“小变化”见证大发展

自行车、大檐帽、老税服、老算盘、旧证件、旧电话、手电筒……这些在许多老税务人的记忆中,都是难以抹去的印象。在那个时代,每次下乡收完税回到单位,税务干部们都要一边看着登记簿上写的税额,一边打着算盘计算、核对,一切工作全靠“手操”去完成。

▲不同时期的税务登记证封面

▲旧税帽、旧税务肩章

▲90年代户外税收宣传

如今,随着科技手段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技术也得到大幅度提升,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现代技术手段与税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预约办税、网上办税,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涉税业务,这些便捷高效的办税方式让纳税人感受到了切切实实的便利。

▲ai创新税收宣传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

共成长,同圆“税务梦”

“税务干部”,这个名词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可能是一个公务员群体的称呼,但在许多税务干部自身眼中已不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多的是一种对梦想的追逐和对税收事业的情结。

▲90年代税务干部

▲新时代税务干部

梁建中,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一名从事税收工作39年的“老税务”,1979年,他参加税务工作,先后经历了财税分家、国地税分设、国地税合并等阶段,见证了我国税收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三个重要时间节点,每当回想起自己的税务工作经历,他都很有感触。在他看来,“税”月带给他的不仅是容颜的变化,更多的是自己对税收事业的“深情厚谊”,即将退休的他,希望更多的税务人能够继承老税务人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能征善战、战之必胜的优良品质,与税收事业共成长。

优服务,企业最有“获得感”

近年来,云浮市税务部门围绕便民办税推出了一系列的举措,推行“填报易”办税软件,办税时间节省50%以上;着力推行“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一厅通办”、“套餐式服务”等一系列办税便利措施;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28条措施”,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让纳税人有真切的获得感。

▲昔日的税法宣传点

▲新时代扫描二维码办税

与优质的纳税服务同行的,还有给力的减税降负措施,云浮税务部门通过严格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深化增值税“三项措施”,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等举措,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通过“银税互动”,帮助守信的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助力企业发展。据统计,“银税互动”工作开展以来,到目前为止,共为符合条件的404户纳税人提供了6.3亿元贷款。

▲90年代进企业开展税法辅导

▲2023年石展会“税官”变身“翻译官”

“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既是税务部门的庄严承诺,也是我们的工作方向。接下来,云浮税务部门将以实实在在的作为,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金勇表示。

税务干部感言

50后感言:

三十多年的春夏秋冬,作为税务的一员,一路走来,有无限的感概,每每回首这三十多年的点点滴滴,总有一种感情萦绕在我的心头,长期以来局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及鼓励,同事们的团结合作,一直是我前进的动力。回想起第一次工作时所犯的很简单的错误,再到我今天成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干部。虽然饱含了酸甜苦辣,但也苦中带笑。不再年轻的我依旧愿意努力工作,适应发展,投身改革,提升能力,为税收事业做一份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 李深怡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我参加税务工作已经36年载。无论是我曾经到过的各个税务所,还是县局各个股室,都给我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回忆。如今,我对所有的事物更多了一份成熟,一份理智,一份坦然,一份感恩。未来,我将继续牢记初心,不负使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 程国华

60后感言:

从光碟光盘到移动u盘,是技术的变迁。从人工湖畔到南山脚下,是场所的变迁。从异乡外乡到第二故乡,是心态的变迁。

变迁是流淌的时间长河,是:廿二年前,蛰伏耕耘,奋笔办公似在回响。十四年前,执手教育,奖学桃李犹有余香。十三年前,携手党建,九年先进挂了满墙!一年多来,授命监察,监督执纪再度起航。二十三年分分合合,税月芳华,仍在路上。二十二年兢兢业业,牢记使命,直到打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练友森

从税30多年,亲身经历了国税事业的发展壮大,作为一名税务人我深感自豪。人生有多少个30年,作为一名税务人我无悔今生的职业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谢丽源

70后感言:

步入税收殿堂,蓦然回首已是十六载春秋,我逐步褪去青涩和懵懂,抛弃彷徨和迟疑,收获坚韧和快乐。在这条路上,我带着初心且行且思考,且行且珍惜。遇到平顺坦途,我步伐轻盈,速度飞快;遇到曲折泥泞,我行走艰难,速度缓慢。但我坚持,自我提醒:勿忘初心,才能到达梦想的彼岸;不忘初心,方能守得云开见月明。人生尚未终结,路还长着,还没有到停下脚步怀念过去的时候。我要在这行走的路上,汲取营养,奋力前行,保持“人生若只如初见”的激情和豪迈。带着初心,带着希望,带着期盼,激荡心声,继续前进,永葆奋斗之情,永怀赤子之心。于是,我再次启程,带着初心。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黄维

从事税收信息化工作十多年,经历了手工开票、省软、ctais到金税三期,征管手段的变化让我深切体会到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信息化管税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 曾小强

80后感言:

时光荏苒,岁月如歌。无论在基层,还是在市局机关,不管大小事情,我把完成每一件事儿都看成是一次提升和锻炼自己的机会。因为我始终坚信: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和实践能力,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被需要的税务人”。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15年来,感谢组织的关怀,个人工作岗位由基层变动到机关,并有幸成为一名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平台的变化,让我得到了充分的锤炼。接下来,我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撸起袖子加油干,全身心地将信念坚守到底,带着一路的感悟迈向新时代。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郑会锋

我始终觉得,若有一份职业将社会使命感和个人发展相结合,不失为一件幸事。在改革创新的税务系统,你的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她给你机会,对你包容,陪你成长。都说世间所有的相遇是因梦想而出发,我和许许多多的同事一样,蓝色的税务梦让我们相遇,更是梦想,让我们一起为幸福而奋斗。远别故里,以此为家,这是我们选择的城市和事业;择而终老,相携白首,这是我们的执着和诺言;当世事变迁,当风吹云淡,我们的青春奋斗铭记于此,不会老!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廖宁

90后感言:

时间如白驹过隙,入职那天的一幕幕还清晰在眼前,而如今已过去将近一年了。对工作的期许也一步步归于平实。在办公室工作的时光,我从一无所知到现在肩负绩效管理工作,我愈发觉得在广东税务的平台上能够施展空间。期望未来,跟随市局、省局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展翅翱翔。不忘初心,铭记誓言,既已俯身许国事,甘洒热血书青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安区税务局 黄茵怡

学生时代,“税”于我而言更多的是一个个数字;从税以后,对“税”的体会更多的是一种税务人特有的情节。“税”月历程里,参与了国地税合作,那时接触到的是若干个合作事项,收获的是一个个成效数据;如今,有幸见证并参与了国地税合并,感受到的是税务大家庭的深度融合,收获的是一份份感动。“愿有事业可回首,且以深情待未来”,在新机构的新征程里,我们将与税务一起成长,一起前行,拥抱更加美好的未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冷球先

云浮融媒中心

【第8篇】中国人民大学税务专硕

中国人民大学近日公开了2023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时间和形式:各学院的复试工作将于3月下旬-4月初陆续开展,将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进行复试。

下面麦麦就该校研招网最新公布的各学院(系)内各专业的复试分数线进行一个汇总!目前共整理了25个学院(系)。其中心理学系的3个专业已公布复试名单:学硕—基础心理学,学硕—应用心理学,专硕—应用心理。

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各学院(系)复试分数线

1,统计学院复试分数线:统计学(学硕)429分

2,新闻学院复试分数线:新闻传播学(学硕)378分

3,商学院: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

4,哲学院复试分数线

5,法学院:法学硕士复试分数线

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复试分数线

6,文学院复试分数线

7,外国语学院复试分数线

8,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学位复试分数线

公共管理硕士(mpa)复试分数线

9,数学学院复试分数线

10,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

11,国际学院复试分数线

12,数学科学研究院复试分数线

13,信息学院学术硕士复试分数线

14,劳动人事学院复试分数线

15,应用经济学院复试分数线

16,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复试分数线

1.学术型硕士各专业复试分数线:科目一55、科目二55、科目三90、科目四90、总分365。

2.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复试分数线:科目一120、科目二60、总分245。

17,心理学系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复试名单请考生前往研招办自行下载。

18,财政金融学院:学术硕士、金融、保险、税务复试分数线

19,马克思主义学院复试分数线

20,物理学系复试分数线

21,社会与人口学院复试分数线

22,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复试分数线

23,化学系复试分数线

24,高瓴人工智能学院:学术学位复试分数线

25,历史学院复试分数线

-end-

注:文中数据均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办,麦麦仅作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9篇】中国税务开票软件证书密码

q&a——————— 税务ukey ———————

近期,随着大家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率不断提高,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相关问题也成了广大纳税人咨询的热点。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税务ukey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01

需要开票的新办企业,去哪儿能领取税务ukey?

答: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

02

已领取了税务ukey,如何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打开百望网(http://www.baiwang.com.cn),进入软件下载,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后安装即可开具发票。

03

税务ukey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目前,税务ukey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04

税务ukey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初始密码8个8。

05

税务ukey中的这些发票可以相互红冲吗?

答:负数互冲说明:

(1)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支持对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开具负数发票互冲。

(2)卷式发票:只能对卷式发票开负数发票,不支持与其他发票类型互冲。

06

税务ukey可以开红字信息表吗?

答:开票软件支持购买和销售方申请填写红字信息表。

07

税务ukey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如何下载?

答:

方式一:进入开票软件-已开发票查询。查看原票后点击下载,将文件下载到本地磁盘。

方式二:点击开票方提供(二维码或邮件)的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打开后可预览或下载。

方式三:购方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页面与方式二相同。

08

税务ukey下载的文件如何打开?

答: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为ofd格式,需安装ofd阅读器查看。

常见问题

一、税务ukey涉及到哪些密码?

税务ukey共涉及到3个密码,分别是税务ukey密码,数字证书密码,管理员登录密码。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税务ukey密码

打开软件出现的第一个密码是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是8个8,不建议修改。

(2)数字证书密码

税务数字证书初始密码是8个8,首次登录软件必须进行修改,不能为空,建议修改成常用密码。

(3)管理员登录密码

初始化软件时,管理员登录密码设置的时候,可自行设置,建议留空,不设置密码。

二、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商品编码?

(1)点击【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编码设置界面,选择商品编码类别后录入商品信息,点击【立即提交】保存商品编码。

(2)选择商品,点击【赋码】进入税收分类编码设置界面。

(3)可从左侧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选择或者通过右侧录入关键字选择税收分类编码,选中税收分类编码后,点击【确定】保存,完成商品信息录入。

三、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开票员?

管理员身份登录开票软件,点击【系统维护】-【系统维护首页】-【操作员管理】,点击【操作身份管理】,查看是否有【02开票员】。

(1)如果有【02开票员】,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选项卡,点击【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2)如果没有【02开票员】,需要先增加开票员权限,新增开票员操作步骤如下:【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新增身份】-【输入身份】-【权限分配】(根据需要进行权限设置),新增后,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退出软件重新登录软件时,选择名字登录,开票员显示的是名字。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0篇】中国税务之歌mp3

2023年注册会计师正在火热报名中,你还在犹豫是否报考或者不知道该报考几门,该怎么学习吗,今天为大家邀请了一位一年考过注会税务师的同学,给大家讲讲学习经验,希望对于正在迷茫的你有所帮助哦~

一、自我介绍

各位学员朋友们,大家好,作为2023年考证党的一名幸存者,非常感谢网校提供这个交流平台让我来分享经验,也同时感谢大家来这里听我絮叨。首先做个自我介绍吧,本人王尧,33岁,就职于一个小县城的事业单位,从事商务、统计工作,算是一名零基础在职大龄考生吧。

经过一年不懈的努力,我最终侥幸通过了注会和税务师的所有科目,拿下这两个证书对我影响还是很大的:

首先,一年的备考过程对我来说是一种锤炼吧。致力于拿下cpa和ta使自己有了短期的目标,生活不再那么漫无目的;高强度的学习计划安排,使我每天都很充实,不再空虚;每天受着新知识的洗礼,使我如沐春风,乐此不疲;尤其是做练习题时,自己的答案和参考答案的高重合度带来的快感,是其他事情所取代不了的;顺利拿下所有科目,自身价值也得到了提升使,使得自己更加自信。不过每天的坚持不懈是比较痛苦的,总的来说是“痛并快乐着”。

其次,就是涉及的经济利益了。说实话,这两证暂时对我的经济贡献很少,受疫情的影响,原本准备找个会计事务所或者大型企业之类的平台去展示下自己的才能,现在已变得不大可能,待疫情结束后再说吧。现在可能要考虑在小县城里搞个财会兼职之类的历练下,顺便赚点外快。还可以申请网校的奖学金。

最后,自己的虚荣心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备考时候被称为学霸,成绩出来后秒变考霸。

注册会计师作为财会行业的黄金证书,其含金量自是无可厚非了。现在考注会的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目前从事财会及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拿下cpa可以加点工资或者晋升下岗位之类的;第二类是准备从事财会及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把cpa证书作为就业或者转行的敲门砖吧;第三类是那种求知求学的人,他们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吧。所以我觉得只要有以上目的的同学,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报考cpa。

二、复习时间安排

首先说明下,有注会的基础再去考中级或者税务师足够了,所以有同时备考这几个的,主要以注会的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即可,中级和税务师完全可以考前突击一下。所以我在下面的分享中主要侧重于注会。

总的来说每个科目的备考可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基础阶段4-7月中旬完成,跟着老师将全书的知识点系统过一遍,并辅以习题进行消化吸收,这也是第一遍刷题,最好用铅笔做;第二阶段强化练习阶段7月下旬-9月中旬,依据老师的习题班展开的,在听课前先将习题刷一遍效果会好一点,这是第二次刷题,用黑笔做并辅以红笔勾画,在习题班结束后再把用红笔勾画过的题再做一遍,这是第三遍刷题;第三阶段冲刺阶段9月下旬至考试前,主要依据老师的冲刺串讲班及模考班,这个时候要模拟训练了,最好要在机考系统进行2套左右的训练,尤其财管要多机考训练。

各科目所用时间网校有个帖子说过,给大家分享下:会计350小时,审计和财管300小时,税法250小时,经济法和战略各200小时。

至于有人问学习各科目时是所有报考科目混着学习还是一科学完再学一科,我觉得这个因人而异吧,怎样效率高就怎样来,我备考的时候是这样的:第一阶段我是一科学完再一科的,因为每科目是自成体系的,每个章节都有联系,你只有把所有章节学完才会对这个科目有个总体的把握,这个耗时短点,学完一个科目会有成就感的,不过在下一科目学习时,要抽点闲散时间将上个科目反复下,不然会忘得很快;如果混着学习的话,战线会拉的很长,甚至会出现一些消极情绪;所以大家可以借鉴下。第二第三阶段我觉得混着学习比较好,最好是按着考试的时间进行协调。

三、科目搭配、各科目特点、学习方法

首先介绍下各科目的概况(个人的认识)

会计和财管是以计算为主,算理科生所喜爱的;税法虽说是以计算为主,但是先要做好各个琐碎的知识点的记忆才能进行计算,算文理结合吧;审计虽说是以记忆专业表达为主,但是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文理都适合;经济法和战略应该是文科生喜爱的,战略要求在有一定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记忆,经济法需要在各种法条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总之所有科目需要死记硬背的不是很多,而且网校每年都有高概率考点的记忆总结,这个可以省下考生不少时间。

科目搭配

首先会计是基础,审计、税法、财管都和会计有联系,所以毋容置疑会计必定是六科的首选;而经济法和战略相对独立点儿;难易程度由难到易为会计、财管、税法、审计、战略、经济法,所以大家可以根据难易程度、联系和前面所说的必要学习时长进行相关科目搭配;一般是三年拿证,前两年每年3门,第三年综合;万一出点意外有一两科没过则在多学一年;当然如果你全职备考,我建议你可以挑战下六科。我个人有三种备选方案供大家参考:

1.第一年会计审计和税法,第二年财管经济法战略;原因:前面三科每年变化大而且难度较大,所以趁早学习;财管虽然也有变化,但财管都是以公式计算为主,变化的可能都是些文字表达之类的,不影响计算,经济法和战略虽然每年都有变化但是难度不大。

2.同时备考中级的可以第一年会计财管经济法,因为这三科几乎涵盖了中级的三科全部知识;

3.同时备考税务师的可以第一年会计财管税法经济法,因为这四科和税务师的五科重合率非常高;

当然如果你同时备考中级注会和税务师的,索性就六科全报了

各科目学习方法

1.会计是最基础的一门,以计算为主,税法、审计和财管都需要部分会计基础,所以必须得打牢基础。我建议三层次学习法:第一层,抄写分录,听完每一章节,能听懂最好,听不懂就把老师课件例题的分录抄写几遍,边抄写边记忆会计科目边推敲各科目之间数字的勾稽关系,直到自己会编写相关练习题目的分录为止;第二层,映射理论,将自己默写的分录回归到对理论的描述的理解,能做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即可;第三层,了然于胸,通过章节的练习及讲义的回看,对理论做适当的记忆。通过这样三层次学习法想忘记都难。这个方法适合零基础或者基础薄弱的学生。

2.财管其实是数学的一种演变,计算量大,通过课堂老师对各公式的推导过程的学习,就是对知识点的吸收。不要去刻意的以及公式,而是去理解,尤其理解公式中各因素的含义,可以的话建议自己私下将各个公式推导一遍。财管应试方法我建议两点:一是必须在机考系统实战,机考和自己纸质测试完全不是一回事儿;二是必须大量训练,这样才能将知识点玩熟,上了考场给了一个因素就“知道”下一步做什么,你根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想”下一步做什么。我另外想告诫一点,涉及的系数最好自己用科学计算器计算,查表既浪费时间又容易错行。

3.税法,又称“碎法”,难度不大。学习时候要多归纳总结(有老师总结好的,直接用即可),考点分布规律,学习时可以先攻破增值税、消费税、两个所得税,其他小税种可以用零散时间学习。税法必须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才能更好的把握琐碎的知识点。

4.审计,偏重于个人的逻辑推导能力并辅以适当的记忆,全书的文字非常专业,晦涩难懂,学起来就像一门外语,最好的学习方法就是“朗诵”——朗朗上口的诵读。没有实务经历的考生刚学起来比较难入门,首先必须把全书所有章节的框架建立一个审计地图,了解每一章节属于地图的哪个部分。课堂上用老师鲜明的案例去理解理论,之后对着老师的课件多诵读几遍,培养好逻辑推理思维,时而久之就会发现比较简单了。审计考试最难的是专业化表述,这个也是考试成绩的调节阀:道理大家都懂,但是答题时别人的表述比你专业,那么过得人就不会是你。历年真题非常重要

5.经济法,注重理解和记忆,我认为最简单的一门学科,学习耗时短、考点分布集中。适用三层次法学习:首先,跟着老师课件听趣味故事,对理论理解个大概,明辨是非即可;其次,是近五年真题的演练并归纳总结,尤其主观题;最后,针对主观题的常考法条做刻意的记忆(网校有背诵法条,自己下载后更新没有归纳的即可)。

6.战略,注重归纳总结、知识储备和记忆,有人认为简单,将常考知识点的理论突击背一背即可过关,其实不然。这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仅背诵理论,到了考场你根本不会分析材料,主观题只写理论没有材料的复制粘贴会丢很多分,客观题的各个选项会让你模棱两可。我建议四点:首先跟着老师的课件系统学习,注重老师的关键词分析法;其次对照讲义将课本相关理论通读,尤其注意课本理论后的阐述有“例如”、“举例”之类的;再次,多读杭建平老师微博分享的案例,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最后通过历年真题的练习形成机械记忆并背诵网校归纳的常考理论点,以应对考试。

简单说下在备考注会的同时备考税务师时的几点意见:

1、有注会税法的基础,税一税二考前做两套模拟题,即使裸考也问题不大;

2、有注会会计和财管的基础,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做两套模拟题即可裸考;

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的知识点广但是不深,在注会经济法的基础上突击四五天应付考试差不多了;

4、税三比较特殊,还得独立学习,不过也要在有税一税二或者注会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学习,我建议在67月进行基础班学习好点,学习了税三后,你从原理上会对税法中的一些计算的规定会有更好的把握,所有税三和注会税法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授课老师推荐及特点

网校的每个老师都能将自己所讲的科目的考点全部讲到只是每个老师的讲课方式及风格不同而已,大家可以去多试听几个,选择适合自己的即可。下面我推荐下我学习时选择的几个老师吧:

1.会计,郭建华老师,号称分数收割机,应试必选。郭老师严肃认真,课件考点涵盖率高,思路清晰,理论知识讲解深入并涉及实务,综合性强。“登高望远”的思路,可以大大降低会计的难度。

2.财管,贾国军老师。听贾老师对公式的推导,实质就是一种对理论知识的吸收,只有将各个细小知识点玩熟了、吸收好了,才能应对综合计算题目。

3.税法,奚卫华老师。讲课风格霸道,对知识点深入浅出,总结到位,例题经典,可以帮助考生省下不少时间。

4.审计,杨闻萍老师。杨老师对知识框架的讲解到位,注重培养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课堂实务案例多且经典,学习起来通俗易懂。

5.经济法,王妍荔老师。通过王老师课堂趣味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可以使考生释放学习压力,更精准的把握知识点,免去了死背硬记的烦恼。

6.战略,杭建平老师。“先见森林,再见树木”,这是杭老师推荐框架式学习方法,他授课条理清晰逻辑通顺,对考点的把握精准,案例鲜明,听他的课是一种享受。

强调下,我认为基础班和冲刺班听一个老师的课即可,至于习题班在大家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多听几个老师的课,见多识广,尤其是税法。

另外附加几条备考意见

1.想通过考试,必须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且要实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那可不成,

2.注会难度是有的,但是没有传说的那么难,我反而觉得注会是讲究投入产出比的,就想前面所说的,每个科目都有标准学习时长,只有劲儿到了,自然水到渠成;

3.学完就忘学完就忘是所有考生共性的一个问题,所以一定要反复反复再反复;比如睡前十分钟将某一章节的讲义拿出来在看一遍, 早上起床时先将经济法常备考点背一背。

本文系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作者为中华会计网校学员,禁止违规转载使用,侵权必究,谢谢!

【第11篇】中国税务税徽

“这种活动我们经常开展,大家不仅可以参与到文明城市建设中来,还能帮助更多市民了解税收相关知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襄垣县税务局的杨倩一大早就和同事们来到县和谐广场,组织开展《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集中宣传和环境卫生整治志愿服务活动。

摆桌子、拉横幅、整资料......虽然天空飘着雨,大家忙得不亦乐乎,热情不减。志愿者们为过往市民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条例》相关内容,倡导移风易俗,倡议市民积极参与到文明城市建设中来,不仅营造出全县动员、全民动手、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同时还让更多的市民了解税收、支持税收。

近年来,襄垣县税务局不断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力度,努力提高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仅积极推进文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还在队伍建设上处处彰显“文明”。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多样化活动,利用春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和纪念日,创新性开展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精神世界,提升大家的党性修养,在行动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态化组织志愿服务,组建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爱心捐助、济困慰问、卫生整治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开展文体活动,组建游泳、篮球、瑜伽等兴趣小组,设置专门场所配发各类器材,并通过诗歌朗诵、微电影等文艺作品创作,大力宣讲税务干部的奋斗故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在创建文明单位的过程中,襄垣县税务局升级服务举措,投放自助办税设备18台,布设18个社会化办税网点,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实现了11大类155个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并落成集中处理中心,为纳税人提供“点单式服务”;持续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10类74条实实在在的创新举措,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帮助诚信纳税企业获得贷款750万元,对3户企业进行了增量留抵退税4086万元;全力以赴组织好税费收入,2023年新增减税降费税收减免金额共计12545.63万元,2023年新增减税降费税收减免金额共计13033.56万元。

“推进文明单位创建,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人。”谈起文明建设工作,税务铁军滔滔不绝。当天的宣传活动结束后,志愿者们又挽起袖子、拿起笤帚,对包片责任区进行了大清扫。经过清理,雨中的街道和公园更加干净整洁。“下一步,襄垣县税务局将继续发挥文明单位带头示范作用,开展更加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助力文明城市建设。”该局负责人如是说。

(记者:郜盼)

【第12篇】中国税务logo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即称为税收种类,简称税种。税收种类是税收制度的主体,也组成了我国的税收体系。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全面取消之后到现在,我国共开证了22个税种。其中4个税种已经停征或者事实上已经停征,我国目前在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为五大类:

一、对流转额征税(3个)

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1、增值税

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

基本税率:13%,9%,6%,0%(出口税率)

征收率:5%,3%

特殊征收率:2%,1%(现阶段税收优惠)

2、消费税

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我国消费税是对消费品选择性征收,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俗的讲,目前我国主要对于超前消费、、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保消费、非健康性和非必要性消费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对包括烟、酒 、化妆品在内的15种商品征收。

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从1%到56%都有;计税方式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对于卷烟和白酒同时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

3、关税

关税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

说明:

1、这里的“境”指的是“关境”不是“国境”,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省和大陆均是不同的“关境”;海南自贸港2025年封关之后,也可能是单独的“关境”。

2、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当然可以进出关境的,也就是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商品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

二、对所得额征税(2个)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通俗的讲就是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征税。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15%(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等),10%

2、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税。目的是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

税率:

(1)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3%~45%(超额累进)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2)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还包括自然人有偿劳务所得、承保经营所得等;

(3)其他所得适用税率:20%

其他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三、对资源征税(1个)

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征税。资源税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

税率:依据应税资源不同从1%~20%不等

计税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四、对财产征税(3个)

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

1、房产税

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税。

从价计征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 0 % 后的

余值计征,税率为1 .2 %;

从租计征税率:租金收入的12%(优惠税率4%)

2、车船税

对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

税率:乘用车按照每年定额征税 60~5400元/辆(按照排量)

商用客车按照年480~1440元/辆(按照载客量9座以上)

商用货车按照年16~120元/辆(按照装量吨数计算)

专业车辆按照年16~120元/辆(按照装量吨数计算)

摩托车每年定额征税 36~180元/辆(按照排量)

机动船舶每年定额征税 3~6元/辆(按照净吨位)

游艇每年定额征税 600~2000元/米(按照艇身长度)

3、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契税有利于增力哋方财政收入,有利于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税率:3 % ~ 5 %

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 3% - 5 % 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优惠税率: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 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对行为征税(9个)

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2002年1月1日内蒙古停征筵席税,标志着其在全国完全停征;2006年2月17日屠宰税紧随农业税取消)

1、城市建设维护税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调整城市建设维护权利和义务。

税率: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

5%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

7%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

2、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是我国最年轻的税种。

税率:大气污染物1.2~14元/每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5~1000元/每吨(根据污染物性质不同)

噪声350~11200元/每月(根据噪声强度不同)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税率:06~30元/平方米(区域不同土地位置不同,定额税率不同)

4、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税率:12.5~45元/平方米(各区实行不同定额税率)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5、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税。

比例税率:0.05%(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税率:5元

( “权利、许可证照”和 “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均为按件贴花,)

6、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规定车辆的行为征税。

税率: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土地增值税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征税。

税率:30%、40%、50%、60% (超率累进税率)

8、船舶吨税

海关对出入中国口岸的商船按船舶吨位计征税款,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9、烟叶税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行为征税,原来属于农业特产税。

税率:20%

目前在征的18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的有12个,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种,征税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其他规费

不属于税收,但需要纳税主体缴纳的款项费用,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些都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目前社会保险费也已经由税务机关代为收取。

教育费附加: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计征比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比率为2%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工会经费:《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

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经费。

价格调节基金:各省情况不同,征收范围和费率也不相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各省情况不同,征收费率也不相同

【第13篇】中国电子税务

01

问:如何添加税费种?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点击填表,填写经营项目调查表,可以将具体需求写在备注栏,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

三、税(费)种认定业务办理页面。

四、经营项目调查表。

02

问:如何查询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

答:您可通过【定制e服务】中的“提醒我办理”中查看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调整查询条件查看。

图示指引如下

一、提醒我办理。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三、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四、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03

问:如何申请ukey?

答:请您参考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请您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中查询事项名称为“发票票种核定”,办理状态为“审核通过”,点击操作下方的【进度跟踪】;

第二步:点击【税控设备申请】,进入线上申领税控界面即可;

第三步:填写税控设备申请,申请人请填写申请人姓名不要填写公司名称,盘类型直接选择税务ukey,邮寄配送可自行选择是或者否,填完信息后页面下方的【点击免费领取】按钮即提交;

第四步:提交成功后可重新进入申领界面。查看右上角的“缴费状态”下方显示什么,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是”你可以查看下方的办理进度里有没有显示快件订单号,如有您可以通过单号查询物流;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否”,请您看页面下方税控发行文书后有没有显示“领取回执”字样,如有,请您按回执内容办理后续事项即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

三、事项进度管理查询页面。

四、查看。

五、税控设备申请。

六、点击免费领取。

七、领取回执。

八、回执单。

【第14篇】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文/摄

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疑点重重,“高产”绣花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与警方携手破获一起虚开骗税大案。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以李某山为首的违法团伙,控制5家布品企业,通过虚增产能、虚假出口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目前,涉案违法嫌疑人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工人少,耗电低,产能高——

这家布品企业有古怪

2023年1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风控部门的一条违法疑点信息:布匹出口企业绍兴j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存在短期出口额异常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电耗与产能不匹配等疑点,具有涉税违法嫌疑。

收到信息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等工具,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了解。

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企业主要从事绣花布等布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企业成立后布匹销售额迅速增长。2023年,企业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增长1倍,达到1900多万元;到2023年时,销售额进一步猛增到 6100多万元,并且其中大多数销售额为出口外销。

为了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以日常巡查为名,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当地的产业园,面积约1000平方米。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16台绣花机,现场只有寥寥几名生产加工人员,厂房内没发现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厂区地面上只零散地堆放着一些绣花布。

核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高某,而是在现场的一名叫李某山的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之一的混纺纱线的采购价格比行业平均水平高两三倍,这些开具发票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均为山东的几家绒线公司。在服装布品出口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原材料价格,必然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为何要采购高价原料?这并不符合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其二,能耗数据显示,该企业2023年用电量为34.68万千瓦时,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猛增到 6100多万元,增长8倍,但生产所耗电量却只有 43.75 万千瓦时,耗电量与企业产能增长幅度明显不符。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李某山反复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近几年,虽然布品出口竞争激烈,但一来企业在境外有优质客户,二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纱线虽价格偏高,但这些纱线含羊绒,用它们生产的产品,品质非常好,所以销售得很快。目前,企业绣花布1年能生产销售300多万米。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企业没有专门的仓库,生产出来就暂时堆在厂房,很快就卖了。

这些情况是真实的吗?检查人员现场随机选择了一台绣花机,进行产能实测,结果显示,这台绣花机1小时产能为18米。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对该企业产能进行推算。在该企业没有外购成品转卖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即使16台机器24小时连轴转生产简单花型绣花布,企业年产量也只能达到200多万米,根本达不到300万米的产量。

综合企业生产现场状况、产能核算结果,以及原材料和电量能耗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存在投入产出不匹配等多处疑点,具有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立案调查。为防止税款损失,该局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追票流,核账户,辨人员——

关联线索“拽”出团伙隐匿企业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原材料采购等活动必然虚假,必然存在虚开等违法活动。于是,他们决定从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j公司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调取j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并核查涉案人员李某山的个人账户情况,发现其名下竟然有18个银行账户,这些个人账户近3年的银行流水数据多达数千条。在对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大量资金流具有一个相同特点: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账给山东、河北等地上游企业后,时隔不久,李某山的个人账户便会收到名为孙某、李某、岳某、刘某等外地个人账户转来的金额相近的资金。

专案组判断,李某山个人账户收到的这些钱,很有可能是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间的回流资金。但限于核查权限等原因,专案组无法获取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的全部流水信息,因此一时无法验证这一判断。

为此,办案人员从j公司上游企业中,选取位于山东、河北的交易金额和回流嫌疑较大的3家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他们协助调查。

不久,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继回复:被查企业中两家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外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fd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开票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正对其进行核查。

f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显示,fd公司每次收到j公司“货款”后不久,均会将资金转账给孙某——此人与经常向李某山个人账户汇款的孙某为同一人。

调查发现的这条资金线路,证实j公司与上游企业间存在资金回流,验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判断。

办案人员在梳理郓城fd公司协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还曾为4家位于绍兴的名为bx纺织公司、zy绣品公司、xs针纺公司和th纺织公司的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惕,这些位于绍兴的受票出口企业是什么情况?

于是,办案人员对郓城fd公司下游的这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这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与涉案的j公司竟然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他们发现,这4家企业不仅与j公司经营业务和出口产品雷同,而且截至办案人员调查时,已累计从税务机关获得出口退税9000余万元。

综合各项调查信息,专案组认为,5家绍兴出口企业具有受控于同一违法团伙、从事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为尽快查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掌握违法团伙违法事实,将他们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查采购、查资金、查出口——

揭开花布高产旺销“猫腻”

联合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兵分三路,分别对涉案企业资金流、票流、出口业务和上游开票企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其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利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资金查控系统等工具,对5家涉案企业的经营信息、进销项数据、银行流水等进行了深度核查和追踪,发现这5家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高度重合,并且多数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在对5家涉案企业和上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这些账户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从数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水信息中,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资金流转的玄机: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收到5家绍兴涉案企业“货款”后,不久即会转出到李某、岳某、宁某、刘某等人员的个人账户上,随后这些个人账户在减除一定比例疑似开票费的资金后,均会将其余款项汇至名为周某、孙某和王某的几个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李某山等5家涉案企业人员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不久,山东、河北等地的12家上游企业的协查和外调结果也陆续传回。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除郓城fd公司外,其余均为走逃失联状态。

在资金核查组获得突破的同时,分赴上海、宁波等地调查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办案人员,也有所斩获。

办案人员调查多家涉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后,发现j公司等5家涉案企业提供的退税备案报关单、提单中的信息,与相关船运公司货品底单中信息完全不同,船运公司实际出口的布匹等产品根本就不是来自j公司等5家企业。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5家涉案企业“买单配票”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与此同时,联合专案组根据各项调查发现的线索信息,对李某山、周某、孙某和王某等5名违法团伙核心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布控追踪,并取得了该团伙从上游企业暴力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收网时机到了!联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于9月6日在多个地区同步实施收网抓捕行动,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无一漏网。李某山等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的违法活动均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结成违法团伙,在2023年—2023年期间,控制绍兴j公司等5家纺织品出口企业,虚构绣花布匹生产业务,涉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7000余份,涉及金额近8亿元;通过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1.1亿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严谨细致 有疑必查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团伙式骗税案件。违法分子以具有部分真实业务的绣花布生产企业为工具,采取虚开发票、虚增产能、虚假出口的方式,骗取大笔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办,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打击团伙类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借鉴经验。

善于挖掘违法线索,以点带面,明确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本案的初始调查并不顺利,办案人员循着票流和资金流线索,对涉案出口企业的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时,发现受调企业大多已走逃失联。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继续追查上游疑点企业资金流,并最终锁定了上游疑点企业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核查发现这家上游企业还曾向绍兴4家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后,心思细密、有疑必查的办案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对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由此,发现了涉案团伙操纵的其他违法企业。可以说,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核查工作,对于本案违法性质的判断、案件规模的确定、调查突破口的正确选择,以及案件的快速侦破,均起到重要作用。

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等资源,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中,税警双方深度合作,协同运用警、税双方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办案工具,全面采集涉案企业人员、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信息和线索,通过集成分析、准确筛分和分类追踪,最终查清了违法链条、确认了违法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多名涉案团伙嫌疑人,最终使案件顺利破获。因此,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尤其是团伙类型违法案件过程中,税警双方应紧密携手,在信息交流、人员合作、办案步调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同频共振,使办案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案件的快查速办创造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思考

2023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桂根

核心观点

●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建议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方式,但正列举要留有余地。

●建议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我国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修订都保留了该条款核心内容。不少人据此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其违法的主观因素。有的人则认为,只应当对故意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作为例外,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机会,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这为消除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的争议和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有关处罚规定提供了参考。

税务行政中对偷税行为处罚的争议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明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8项。其中,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有4项,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纳税担保规定;间接规定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有1项,即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有关各方对税务机关实施上述5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多没有异议;对除偷税以外的其他32项税务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基本也没有异议;但对偷税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存在争议。

其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两类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争议最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行政实务中,对于其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具有明显主观因素特征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证明其主观因素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和司法等层面的观点和实践

从理论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处罚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尽可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印度、韩国等国相关法律规定逃税需要主观故意要件,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则规定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01年—2023年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这一时间段内大多数法院认为,偷税行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仅有部分法院认为偷税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明确认定偷税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因素。之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案例基本均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2023年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区国税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成为偷税认定领域司法实践的分水岭,司法相关判例也开始清晰统一,要求“认定偷税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建议完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统筹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执法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对相关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以不考虑主观因素为原则。考虑到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有一定限制,证明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存在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行政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因此,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是明确对偷逃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考虑主观因素。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做好与刑法衔接、将“偷税”改为“逃税”的同时,考虑到偷逃税案件多发以及税务执法权限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的方式,但正列举的方式要留有余地,避免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偷逃税情形。

三是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少偷逃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过程中,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困难重重。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其作为单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具有不缴少缴税款后果,且纳税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幅度适当低于偷逃税处罚的倍数。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制定后续联合惩戒措施时,明确有该情形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琳

核心观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一般债权清偿程序中,经公告的发生于设定质押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受偿。

随着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近年来,司法拍卖不动产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清偿中关于民事债权优先还是税收债权优先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研究案例认为,出现这类争议往往是因为争议的一方对税收优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区别。

税收优先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原则。该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税务执法人员通常依据有关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只要确定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就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对于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及如何实现,一些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些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它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债权人以及该条中的优先权是否包含税收优先权,有待明确。有法院认为,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有关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不同方面分析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选择。

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管税务机关d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100万元,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0万元,并称该笔债权对甲公司的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就该不动产的处置收益优先受偿。后该不动产拍卖仅取得收益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分配,d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因有关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早于甲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应优先于乙公司债权受偿。乙公司则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关于税收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存在冲突,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有关文献将“一般规定”解释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将“特别规定”解释为“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的法律规范”。对照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一般状态下的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涵盖了企业破产情形和正常经营情形,应属于一般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税收债权产生时间先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受偿。

一般债权清偿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某不动产抵押给b公司,当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5月,因a公司无法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不动产被法院强制处置,取得收益1500万元。b公司因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c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是:c税务局在2023年就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7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7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缴纳(税务局未发欠税公告)。由于该税收债权发生于a公司设定抵押权之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优先于b公司有担保债权受偿。此外,处置该不动产产生应缴税费200万元,属于共益费用,也应优先完税。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未经欠税公告的税收债权,虽然产生时间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时间,能否优先受偿?二是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是否构成共益债务而优先参与债权分配?

笔者认为,未经公告公示的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从民法角度看,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属于物权。税收债权系公法之债,但其效力趋同于民法之债,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关系,实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而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通过公示,可突破相对性,效力范围及于第三人,产生类似于物权绝对性的法律效果。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及第四十六条的“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有意通过有关法则调整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公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虽然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但由于税收债权未经公示,未产生物权化的效力,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否则会侵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税务机关应重视欠税公告,完善欠税公告机制,避免在未来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时因公示力不足而无法对抗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笔者认为不应作为共益债务而优先于其他债权完税。具体应区分情况,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规定已明确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不动产仅使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企业在不动产被处置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法院执行阶段处置资产产生税费为共益债务而应优先于申请执行的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从前述税收债权公示角度看,本案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也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15篇】中国税务app下载

自2023年2月起厦门税务app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功能上线了,那么厦门税务app该如何下载和操作呢?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了解“厦门税务”app操作步骤。

一、下载路径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进入“下载中心”。

2.在“下载中心”界面的“电子税务局”模块点击“厦门税务app(v1.0)”。

3.使用手机扫描“厦门税务app(v1.0)”界面内的二维码,完成“厦门税务app”下载。

4.或者直接扫描以下二维码完成厦门税务app下载安装。

点击视频查看具体操作详情↓↓↓

二、税费缴纳

1.打开厦门税务app。

2.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按钮

,进入“自然人业务”登录页面,输入自然人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未注册用户请先注册账号。

3.点击“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进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

4.如果无待缴纳数据则提示“没有查询到该纳税人待缴款的申报记录”;有待缴纳记录以卡片列表显示:出售人、电子税票号、所属期、合计应补退税额、征收项目明细、应缴纳税额明细。

5.点击“支付”按钮,选择支付方式,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6.支付完成后可重新进入本功能,点击“历史缴纳”查询已缴纳数据,已缴纳数据以卡片形式显示:税种、电子税票号、所属期、应纳税额、缴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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