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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后税务的管理措施与企业税务风险
彭怀文
一、何谓放管服?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2023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集成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税总发〔2017〕101号文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切实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改进税收执法、统筹升级信息系统5方面提出了30项改革措施,持续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税务部门在'放'的同时还有哪些'管'的措施
'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因此,税务部门再怎么简政放权,都是在法律法规之内,并不是就放任不管,所以才有'放管结合'之说。
首先,法律法规赋予税务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既约束纳税人,也约束税务部门及其税务人员。因此,法律法规是税务部门'管'的最大倚仗,一旦纳税人违反了相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是税务部门的权利也是其法律责任。纳税人只有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地享受到放管服改革带来的便利。
其次,高科技和大数据带来的税务管理高效便利。高效便利的征管信息系统是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规范税收执法的'主支撑'。国家税务总局从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集成整合信息系统、加快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数据融合联通等6方面部署改革措施。
比如电子底账系统,现在很多纳税人就感觉到害怕了。因为很多企业发现,税务局约谈的次数多了,以前没有发现的问题感觉最近都多了起来,今天是发票失控要求转出,明天是接受了虚开发票,要求提供资料证明清白,好不容易清静一天,发票编码开错又被发现了。电子底账是核心,新系统建立了及时、完整、准确的发票电子底账库,即开具发票信息库,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的全票面信息,包括汉字和数字内容都会实时加密上传,生成电子底账库。电子底账库将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开票数据还会实时跨省异地推送,实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票比对,票表比对,可有效解决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全面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实时采集包括交易双方的名交易商品名称,交易金额,数量,单位等内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为企业画出一幅经营图,包括你的行业,企业经济发展和物流情况等,通过新系统掌握大部分经济活动动向,强化税源管理。
第三,加强税银合作,主动发现逃税线索。2023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最后,税务稽查始终是税务部门管理的利器。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明确强调: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强化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的运用和管理,结合信用管理、'黑名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查处结果,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作为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一定要警钟长鸣,不要想到税务部门现在放管服改革了,很多事情不需要跑来跑去的找人审批了,税务局专管员也不三天两头来找你麻烦了,就可以恣意妄为,就可以降低对企业税务工作的重视度,那么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税务部门放管服改革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笔者在此处说的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有意愿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只是因为对税法规定了解不了解或了解不充分、或疏忽而造成的多交税款,或者无意中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等;而不包括故意违反税法规定的风险,比如故意隐瞒收入、虚列开支等行为,因为明知故犯不能算是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从企业角度出发,所谓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虽然没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愿望,或没有故意非法避税之目的,但是不恰当的或不合理的财税处理仍然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即因为不恰当的或不合理的财税处理可能造成企业多交税或者被税务部门处罚。企业的税务风险与税务部门所说的税务风险是相对的,税务部门需要防范和管理的税务风险是避免发生企业偷逃税等情况。因此,税务部门或税务处理人员口中的税务风险,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是有区别的,本书中提及的税务风险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是指企业税务风险。
在放管服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网络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税务部门的风险提示服务,可以提醒企业关注纳税风险。但是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不仅仅是只是提示这些风险,有些风险是不会提示的。比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完备的证据材料,资料备案报送改为企业留存备查后,即便是企业材料不全,在网上申报一样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书后面章节中提到的'税务风险提示'是从企业税务风险角度出发的,与系统提示的'税务风险'是不完全一致的。企业税务风险是一种可能性,通过适当而合理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或避免这种可能性实际发生,从而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者麻烦。
企业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企业任何一笔的经济业务都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会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也与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所以企业所得税又被业界称为税种之王。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觉得管理和处理难度大,连税务部门也同样觉得管理难度大。
因此,在税务放管服改革后,税务部门被大力放权,不能也不准过多的干预企业,减少了很多审批环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决定。企业看似获得了更多自主权,但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及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要求却是大大提高。
首先,税务审批环节减少,意味着企业税务处理过程中审核把关环节的减少,意味着税务风险的增加。税务审批,税务机关必然会给出审批意见,企业按照审批处理自然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税务审批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或补充说明等,就是给予了企业一次改正的机会,确保经过审批后享受相关的政策而无后顾之忧。如果税务审批过程中,税务机关给出了否定意见,可能是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或依据不足造成的,虽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政策而带来的利益,但是可避免了企业盲目而擅自享受相关政策带来的税务风险。放管服改革后,大量的税务审批被取消,由企业自主判断是否具有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企业财务人员是否具有自主判断的能力,以及判断结果是否正确,其后果都由企业自主承担。有税务审批,即便错误了,也有'背锅侠'。没有了税务审批,便利与风险共存,切实需要提高企业应对之法,以便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尽量减少风险。
其次,税务备案资料报送环节的减少,意味着企业资料审核和资料保管等等工作的增加。税务备案资料,是证明企业能够享受某项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税务管理中非常重要。在减少税务审批的同时,也大量减少了备案资料的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留存备查'就是将以前需要进行备案资料不再报送给税务部门了,由企业自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必要时的检查。原来企业在报送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会进行审查,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而改为企业留存备查后,同样也少了一个检查环节(该环节也相当于是风险提示环节)。
企业留存备查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收集相关资料,二是企业没有保存好相关的资料。企业可能因为人为因素或者客观条件,造成没有按照税法规定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就直接享受了相关税收政策。人为因素包括经办人员不知道需要收集相关资料,也包括经办人员懒散而没有及时收集并存档造成相关资料遗失等等。企业留存备查的涉税资料,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至少保存10年。企业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保存好相关资料,造成相关资料遗失、毁损或者不全,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
第三,税务专管员的取消,意味着企业办税人员被动接受培训机会的减少,也意味着与税务机关直接沟通机会的减少,也意味着对企业管束的减少。虽然很多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在某些时候会讨厌税务专管员,但是一旦税务方面有什么疑难问题等都还是习惯性的第一时间找专管员。因此,专管员有时像'保姆',有时又像'婆婆'。少了专管员时常过问,可能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就会放松对风险的关注与把控。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中国会计准则与世界会计准则越来越趋同,税务与会计差异就越多,出现税务风险的机会加大。放管服改革及国家加大减税力度以来,出台的优惠政策是越来越多。而中国会计准则近年来国际化步伐也越来越快,一方面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又加速修订以前的会计准则。造成的结果就是税务与会计的差异越来越多。从营改增以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是在不停地改革中,会计准则也是不断新增和修改,大部分财税人员整天都疲于应付中,需要不断地去学习新的财税知识。但是百密一疏,难免不会出现疏忽的地方。
——摘自《企业所得税实务与税务风险管理》(彭怀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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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接下来我们来讲一下什么是“12315”“12315”这串数字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一
1.这是要从1999年3月15日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决定在全国上下设立专门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23年3月15日正式上线的。这也是推进“互联网和政务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的时代。
3.2023年2月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的服务市场监督管执法的意见》。2023年底前市场监管投诉电话统一为12315。
二.
接下来我们讲诉一下开通的时间吧!
1.开通的时间是于1999年3月15日,为了更好的解决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及时、方便、快捷受理消费者诉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一拖,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
2.在2023年2月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市场监督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于2023年年底把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统一成一个号码,就是大家认识的12315热线了。
《大家好我是小谭,谢谢大家的关注和喜欢》
一封“不简单”的举报信
2023年11月3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安瑞文 邵波 王军 裴玉
举报信言之凿凿。但核查账簿和申报情况后,案情一直没有重大突破。是举报信息有误?还是企业“作伪如真”?加大举报线索挖掘力度后,检查人员发现,举报信息背后果然有隐情……
1 不同“版本”的交易,哪个真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举报信息为线索,追查不懈,成功破获一起企业股东伪造股权交易合同,虚假申报偷逃千万元个人所得税案件。日前,涉案当事人赵某因犯逃税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3年6月,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周某在来信中称:a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赵某、李某将a公司51.09%股份以700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钱某,但为了少缴税款,赵某伪造交易合同,虚假申报,未就其真实收入如实缴纳这笔股权交易相关税款。
接到举报线索后,检查人员十分重视,但举报信中只提供了大致情况,未提供具体信息及相关详细的佐证材料。检查人员根据举报信中信息与举报人联系,但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虽然一时联系不上举报人,但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检查人员感觉这封举报信并不简单,其提供的信息很有价值,很可能涉及重大偷逃税款违法活动。
检查人员使用征管软件,查询了a公司近两年的申报纳税情况。果然,在2023年3月的申报数据中,发现a公司有一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为16.57万元,申报信息显示这是该企业为股东赵某股权转让所得收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申报事项与举报信反映的事项虽内容一致,但从申报信息看,这笔股权交易的金额与举报信息反映的数额相去甚远。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不惊动企业,检查人员先以日常税收巡查为由,对a公司账簿等进行了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翻阅企业账簿时,发现账目中也有与申报信息对应的申报记载信息,并且账页之后附有这笔股权交易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载明:a公司注册资本1823.4万元,其中股东赵某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为赵某亲戚,是赵某的代持股人)。因赵某急需资金,双方协商确定,赵某将11.09%股权以及李某代为持股的40%股权,以326.06万元价格转让给吉林长春人钱某。
在查看股权转让合同,了解交易具体情况的同时,检查人员在核查企业资产负债表时发现,a公司2023年8月时,将1187.58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了注册资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以及《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a公司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a公司应为股东赵某、李某和王某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检查人员查阅账簿和企业申报信息,却并未发现企业同期有过相应的申报纳税行为。按规定,该笔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15.52万元。
于是,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管理人员赵某和财务人员,指出按照税法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企业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企业人员解释称,由于会计对相关法规和政策不了解,以为这一行为属企业内部资金调动,不涉及税款缴纳,因此没有依法申报。赵某表示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及时补缴税款。随后,a公司按检查人员要求补缴了这笔税款。
从账目初查结果看,举报信中提及的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确实存在,企业账目和涉税处理似乎也无问题,但账目中反映的股权交易金额却与举报信中反映的7000万元金额差距巨大。举报信中反映的情况难道不真?企业这笔股权交易的真实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疑云仍萦绕在检查人员心中。
2 “隐身”举报人的“窝心”事
为了进一步查证该笔股权交易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来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审阅了a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等信息。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在2023年2月份股权结构确实发生了变更,持股人由赵某、李某和王某,变更为钱某、赵某和王某,法定代表人也由赵某变更为钱某。但奇怪的是,几个月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变回了赵某。
外调结果证实,企业账目中所载的持股人变动和股权份额变化情况均属实,但账目所载该项交易的金额情况属实吗?
为此,检查人员加大了实名举报人的寻找和联系力度,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与举报人周某取得了联系。周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他是代人举报,委托他举报的真实举报人其实是这项交易的股权受让人钱某。
得到线索后,检查人员马上与钱某进行了电话联系,对钱某进行了税法宣传,告知税务部门对其举报内容十分重视,并已开始调查,希望钱某依法配合办案。经过检查人员开导,钱某打消了顾虑,表示配合检查人员调查。
检查人员立即启程赴长春对钱某进行外调取证。
调查过程中,钱某和盘托出了整个交易的情况:经朋友介绍,他觉得a公司发展前景不错,了解到赵某准备转让手中部分股权后,两人商定钱某以7000万元购买a公司51.09%的股权。双方约定,股权变更后,由钱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掌握公司经营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钱某先后7次通过个人转账形式,将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至赵某和李某个人账户。但交易完成后,在随后的企业经营中,赵某仍然掌控公司运转,并未如约将经营权交给钱某。钱某屡次交涉均无果,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钱某一气之下准备撤股,要求赵某退还转让款,赵某虽然口头答应,但始终拖着不办。在与赵某交涉的过程中,钱某偶然从企业人员处获悉,赵某转让股权后,并未就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于是钱某便委托周某向税务机关举报。
钱某拿出了与赵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据等证据。随后,检查人员对赵某、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实施了针对性核查,经核实,总数7000万元的资金转账时间、金额等均与钱某所述相符。
掌握翔实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赵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赵某无话可说,承认了伪造合同、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经查,赵某所转让股权原始出资额和成本为931.57万元,与钱某股权交易真实交易额为7000万元。针对赵某和其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172.15万元、印花税3.3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3 欠税不缴 终尝苦果
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赵某并未表示异议,但在补缴了480万元税款后,便再未补缴其余税款。税务执行人员多次催缴,但其均以缺少资金为由,拒不补缴欠税。
为此,执行人员对其下发了《催告书》,告知赵某若仍逾期不履行缴税义务,将依法采对其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赵某接到《催告书》后,向执行人员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补缴欠税,并先后两次递交了《缴纳税款承诺书》。但随后并未履行补缴承诺。直至2023年5月,其仍有近700万元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没有缴纳。
鉴于赵某经多次催缴,仍不履行补缴税款义务,淮南市税务机关依法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但经核查发现,赵某名下既无可执行房产,银行账户中资金也屈指可数。
由于赵某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并且长时间拖延拒不缴纳欠税,而且个人财产强制执行和税收代位权等追缴税款措施难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等法规,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和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决定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淮南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对赵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随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在司法机关的威慑下,迫于压力,赵某于2023年2月补缴了欠税,但仍有部分滞纳金和罚款未如数缴纳。不久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赵某因犯逃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加强信息监控 警惕异常交易
2023年11月3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副局长 陈雅君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自然人股东伪造股权交易合同,虚假申报,偷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违法案件。
本案中,涉案违法人员的违法手段并不复杂,但由于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具有范围小、交易细节知情人少等特点,因此,此类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一般隐蔽性强、不易识别,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
税务机关需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加强企业股权交易类涉税信息的获取、分析工作,并实施针对性管理,以有效识别、遏制类似股权交易涉税违法行为发生。
加强涉税信息监控,警惕异常交易。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监管中,要关注企业股权转让活动,并对交易细节和合理性审查。如发现企业自然人股权交易活动存在股权价格畸低、公司章程不合理变更、转让款未经对公账户转账等异常现象,应迅速启动税收核查程序,对该项交易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实施针对性调查。
加强协作,增强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能力。目前,在企业开办设立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已与税务机关实现了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互传。但目前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份构成和注册资金等信息发生变动,税务机关尚无法做到完全同步获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交易等活动的监管效能。因此,税务机关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完善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持股人、股权份额变更等重要涉税信息的交互与共享工作,及时发现企业股权交易活动,通过加强监管,确保税款不流失。
1、最厉害的投诉电话12309,12309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全国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手机客户端(手机 app)、12309微信公众号等四种渠道,统一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和审查案件等事项;
2、最厉害的投诉电话12333,12333是原劳动保障部申请开通的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提供5×8小时人工咨询和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引进、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网上受理、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
3、最厉害的投诉电话12315,12315是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电话,相关部门的处理人员将在7天内与投诉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处理投诉。
4、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45,当地政府: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5、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20,卫生局: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6、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58,发改委:价格投诉;
7、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69,环保局: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8、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98,电监局:电力投诉;
9、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65,质监局:质量投诉;
10、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33,劳动局: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11、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16,农业局:三农问题投诉;
12、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50,安监局:安全投诉;
13、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19,市政管委: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4、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13,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
15、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66,税务部门:纳税咨询投诉;
16、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
17、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18,文化局:文化活动投诉;
18、最管用的举报电话12300,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特服号码
19、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20、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21、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22、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23、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24、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25、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26、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27、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
28、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29、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
30、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
31、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32、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
33、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34、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35、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36、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
37、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38、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39、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
40、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
41、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42、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43、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
44、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45、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46、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47、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48、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49、12371 党员咨询
50、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网上投诉最有效的平台
12315互联网平台(www.12315.cn)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scjgj.wuhan.gov.cn)同样接受网上投诉
尽管劳动法更偏向保护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公司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还是呈现出了“胳膊拧不过大腿、要么忍要么滚”的客观现实。
难道对于公司的种种知法犯法行为,劳动者就真的一点办法没有吗?
其实并不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尽管我们“1v1”的确斗不过公司,但是我们可以借助相关的法律机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呀。
以下7种在实践中颇具“杀伤力”的投诉事项,你知道几项?
1、税务部门投诉
比如公司存在通过老板或者财务人员,私人向员工转账发放工资;你手里掌握公司在税务方面操作的一些“小手段”的话,员工如果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公司就将面临税务稽查,公司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要老板承担刑事责任。
2、消防大队或支队投诉
公司存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情形时,员工可以向消防大队进行投诉。公司将面临罚款、整改甚至停业整顿的风险。
3、环保部门投诉
当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时,员工可向环保部门投诉。企业将面临罚款、限制生产、停业整顿等风险,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于行政拘留甚至判刑。
4、卫健委投诉
工作环境恶劣,存在患职业病的风险,却未提供劳保用品或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员工如果向卫健委投诉,企业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的风险。
5、社保中心稽核部门投诉
此情形适用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基数的违法行为。公司所面临的是补缴社保、以及社保缴费基数增加的法律后果
6、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如果公司未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将面临罚款,全员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7、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公司存在超范围、 违法经营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将面临的是罚款、整顿改造等法律后果。
除此外,你还知道哪些可以“反制”企业的措施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补充~
近些年来为什么新闻媒体曝光愈演愈烈,无论小事还是大事都要借助媒体曝光的手段解决,为什么现在新闻媒体曝光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这与媒介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
本人从事新媒体领域超过十年,如果你有难以解决的问题,不妨可以私信我。
在当今信息爆炸席卷全球的浪潮下,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和新媒体异军突起,新闻传媒行业面临无限机遇与挑战,新闻的生产、内容及报道形式随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普通的网民可以随时随地地将自己的所见随闻放到网络中,网民维权意识的觉醒也是新闻媒体曝光逐渐兴起的原因。新闻媒体曝光不仅是官方媒体人的权利也是普通老百姓的权利,新闻发言权也不单单是记者的专属,同样新闻媒体曝光也是如此。那么如何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呢?最先想到的往往是借助媒体的力量
曝光可以去各大贴吧、论坛、微博,视频类。通过发帖、留言、发视频等方式在专题版块进行曝光,这里我们要注意遵守网络惯例,不要粗俗语言,视频类的尽量说普通话。
下面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举报电话,建议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高检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电话:010-68650468 010-65252000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电话号码:010-68304532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号码:010-65204333
公安部打拐举报电话:010-84039250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电话号码:1682999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2315
教育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01066092315、3315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10-63417425、010-63543740、010-63417436
在一些地方新闻电视台,会有微信互动等环节。你可以在微信上留言,在电视节目结束时关注电视台的联系方式和投稿方式。我们要对他们的联系方式多加关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过不久。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
但是今天想谈论的并不是哪家企业卫生不好或者哪家企业欺骗消费者。
今天要讲的是,有关消费者维权的问题,没有315曝光,在面对违规商贩时,
你会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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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些维权的经历
这是成功案例
可见,并不是每次维权我们都能取得成功
那么,问题来了
我们作为消费者,究竟要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才能尽可能地成功维权呢?
——————
以下是维权的基本操作,大致看看,留下印象就好。
1、拍照取证。把你遇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拍下来,并拍清楚你在哪里购买的,这家店的环境、位置。照片和视频都可以。
2、谈判斡旋。和负责人谈判时,把手机的录音或者录像功能打开,跟他讲明,你在店里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店里应当给你退款,并赔付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最低1000元)。
3、拨打举报电话。行政投诉拨打当地消费者维权电话,一般是12315。也有部分城市开通了网上投诉的途径,也可以通过网站上登记。同时,将情况反馈至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些部门介入以后,会调查此事,帮助你和店家进行调解。也会给予店家相应的处罚。
4、法院起诉。经过上一步,还没得到满意的答复。你可以将证据材料和起诉状交到法院去立案。这种金额不大的案子,法院一般都有速裁流程,很快就能拿到判决。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女孩子一个人的话,最好找个人作伴,不要一个人去,安全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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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附上一些举报电话,或许大家能够用得上。
1、12345市长公开热线。遇到当地的一切问题需要投诉,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热线会根据投诉反馈到主管行政部门,最终出具解决方案。
2、12333劳动局劳动保障电话,劳动者遇到被克扣工资、不签合同等劳动问题投诉。
3、12320卫生局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4、12313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电话
5、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
6、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举报职务犯罪专用电话。
7、12368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主要用于案件信息查询,提供诉讼指引,协助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
8、12316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88全国纪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党风廉政、等等。
10、12358物价局统一举报关于产品价格哄抬价格、变相压低抬高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等。
11、12365国家质量总局负责受理关于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发面的申诉、投诉、举报、产品质量咨询、产品防伪查询等。
12、12338全国妇联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13、12328交通运输部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包含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14、12377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针对网站、论坛、社区、博客、微信、微博、qq、云盘等通讯和下载工具等传播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15、12336国土资源局设立的针对土地和矿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违法占地、批地、转让、破坏、开采、勘察等违法行为。
16、12319城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确认的城市建设服务热线,涉及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暖、违章建筑等方面。
17、12369环保局,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18、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解决消费者因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违法社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举报。
19、12366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偷、逃、骗税税,发票违章,纳税申报和查询等。
20、12305邮政行业投诉电话,遇到快递丢件,寄错快递,快递损坏等等问题商家不给解决都可以打这个电话进行维权。
——————
文末,送大家几句话,发表一下我的意见。同时感谢看到这里的读者。
权益是自己争取来的,如果你自己都守不住权益的边界,就不要一味埋怨被破坏一份好心情了。
国家赋予每个公民义务的同时,也给予了每个公民权利,更给予了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也许,我国的维权制度还不够完善,也许,维权者会担心失败,害怕浪费时间,浪费钱财,所以遭遇不公的部分消费者选择保持沉默。
但正是因为我们的沉默,纵容了越来越多的不法商贩的肆意妄为。正是因为拿捏住了消费者不愿因为小钱而大动干戈的心态,商贩们才能不断地从一笔笔小账单中谋取私利,积少成多,攒下不义之财。
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站起来,抵制非法行为,打破当今社会的常态。
——————
最后,用鲁迅的一句话结尾。
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鲁迅
谢谢阅读,感谢
作者:侯珍珍
(老高电商管理学院 注册税务师)
原创文章,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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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职业打假人举报
电商偷逃税
今年以来,疑似职业打假人或职业差评师针对电商税务问题的举报案例,越来越多。我们近期接到了大量学员涉税咨询,其中30%以上属于被职业打假人或差评师威胁要向税务举报,并借此索要好处,索要好处费的行情是6000-30000元不等。
这类事件愈演愈烈,有的属于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举报,无可厚非,例如著名打假人王海举报天猫艾草类目top1“蕲大妈”电商偷税漏税,处理结果是“税务局认定最终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缴纳2648万余元。只给举报人奖励3万元。”
但是,还有更多的职业打假人或差评师无中生有,以举报之名,进行敲诈钱财,这样对电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很大。
鉴于类似举报现象很普遍,下面,我们对这类问题进行专业探讨。
02
如果没有证据
能否举报电商偷漏税?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的检举事项是不予以受理的。
那么举报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举报人需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地址、税收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王海案例中,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出结果告知书》明确提到,“蕲大妈”偷漏税材料是由打假人王海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说明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做事非常专业,已经做足了功课,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举报材料符合税务部门受理要求(下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举报公司偷逃税,是需要提供实质的违法证据的,提交的证据需要明确证明偷逃税行为存在,税务机关在受理举报后,会进行核实。
03
举报人可能抓住
哪些把柄去举报?
情形一:甲公司店铺卖货,却让乙公司开票,后被举报。
例如,之前有学员接到税务所电话:有人投诉他们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的主体不符、涉嫌虚开发票,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并引来了税务检查,后牵涉的两家公司都被进行了处罚。
情形二:跟顾客谈好价格,说明不开发票;或者开发票要加税点;或者客服以各种理由不开票或延迟开票,结果被举报。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发生了纠纷,那么就要谨慎对待。例如,之前有位学员收到来自上海税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关于客户在阿里1688平台购买他家店铺中的产品,由于发票税点纠纷导致未开具发票,进而遭到客户投诉举报。随后,税务通知检查2020-2023年的销售流水数据……因此,发票管理及财税内控也需要引起电商公司重视,不能犯低级错误。
情形三:通过生意参谋等工具,将指数转化成为数据,抓取店铺交易流水去举报。
现在职业打假人越来越专业化,他们已经学会了抓取和分析电商数据。王海应该属于这种情况。
税务部门接到举报人提供的详细交易流水数据,只需要对被举报公司的实际纳税金额进行比对,立即可以判断其中的差额,证据确凿就可以立案稽查。
当然,也不是谁随便拿着一堆数据就有可信度的,税务部门有非常严肃的工作流程。这次举报者是王海,著名职业打假人,所以相对而言,税务部门会更加重视。
情形四:如果对方能提供内部真实有效的线索和证据,这就不是外部职业打假人了,而是内部知情人士。
比如,杭州税务机关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某杭州跨境电商设立内外两套账,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问题,并附有该公司的内部电子邮件截图及报表,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对该企业立刻展开检查。最后针对该公司的偷逃税行为做出了罚款处理。
电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会留下大量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企业而言,电商数据更透明,更难隐蔽。因此,纳税合规化也是我们电商未来的趋势。
04
面对举报或敲诈
电商如何应对?
第一,我们要判断对方有没有掌握实质的举报证据。对于无中生有、虚张声势的敲诈勒索,则不用担心。(下图)
第二,如果对方自称有某些线索,则让对方提出放弃举报的条件,具体多少金额,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被敲诈的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及时做出应对,针对平时财税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做自查自纠,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如果对方真的举报了,且被税务机关受理了,应如何应对呢?
①一旦举报被税务机关受理,是无法撤销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举报资料来到企业进行检查。
②商家如果收到税务检查的电话,需问清涉及的税务检查内容,到访时间,以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以便做出相应的对策。
③根据要求,我方要准备资料,等待税务老师上门或者去税务局交资料。
④平时多做功课,不要临时抱佛脚。平时财务要将报税做完善,减少漏洞,规避风险指标。
由于职业打假人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因此有关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既不反对,也不能大力提倡。引用王海的微博,就是表达这么一个意思(下图)。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和职业差评师处于灰色地带,电商行业的纳税问题也处于灰色地带。灰度生存,逐步规范,无须恐慌,早做筹划,才是电商的正道。(end)
我的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停车场,每个月400元的停车费,去年一年交了4800元,最近要拿发票给公司报销,于是我拿了一年的收据找商场物业公司开票,物业公司说只能开最近3个月,超过3个月的就不能开了。
有这个规定吗,我特意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开3个月的,根本就是他们公司自己内部的规定。
咋办呢,他说不开就不开吗?
我就不信拿他没办法。我想到的是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种事情我犯不着和他打官司,直接找相关部门来弄他就好了。
首先,我是消费者,购买了他的停车服务,我想到的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果然里面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法律依据是找到了,同时又有两个问题映入脑海,不开发票归谁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了个遍,很失望,里面没有说哪个行政部门管,该条写了等于没写。
于是我又百度了一下,“关于发票的法律”,找了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中有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交易,都要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来责令改正,并且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这里的“责令改正”就是指按要求开票,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而且税务机关是可以罚款的,这一条威力比较大,违法单位不但要缴纳罚款,还要留下一个行政处罚的记录。
好了,法律依据和违法处罚后果都找到了,下一步我没有选择直接举报,而是发先“催告函”给他们。
大家知道“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沟通方式,是能够给对方施压的,但找律师发“律师函”成本很高,1500元起步,没必要。自己也可以发啊,只不过标题不写“律师函”,而是“催告函”。
煞有介事的写起来,如下:
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于2023年1月-12月于贵公司停车场消费4800元,相关收据如附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xxxxx
本人认为贵公司应当向本人开具发票,请于三日之内和本人联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若逾期不处理,贵公司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xx。
特此函告。
通知人:xx
今天通过ems上门取件把这封信寄出去了,在ems发件单内容上写明“关于通知xxx公司开具发票的催告函”,并拍照取证。
我就等着他们收到信之后来联系我。
如果过了三天还不联系我,我就把停车费的收据和这个ems催告函发件单照片寄到税务局。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官网上找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wfxwjj/common_tt.shtml
里面有全省各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记住我上一篇文章里的内容,任何事情别通过打电话投诉,一定要写信,通过ems寄最好。
因为你写了信,按照《信访条例》他们是一定是要回复你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可能不查处。
当然,我也想知道他们收到举报后会按什么流程处理,顺便也查了一下,果然找到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顺便提一下里面一个点,果然印证我说的电话举报和书面举报的不同点。
电话举报: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书面举报: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大家看到没有,书面举报里面多了一条“及时登记处理”,而电话举报就只有“准确记录”。
有小伙伴会问,这种小事,税收部门会不会“懒政”不想管?
如果不管的话,我还有行政复议压他们。任何只要是涉及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情,都可以走行政复议施压
今天,最高检披露一起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一年前受理的当事人不服生效行政判决的申请检察监督案。杨某于2023年将自己的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某,约定一切税费由万某承担,而中介公司则以50万元的交易合同代理办税业务。杨某发现房产交易未按正式交易价格报税后,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实名举报。然而,让杨某没想到的是,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直接向杨某发出《纳税申报通知书》,通知他申报缴纳100万差额的税费,杨某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他的诉求始终没有得到支持。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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