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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义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机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的义务

【第1篇】税务机关的义务

“我国自2008年1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构建了一套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现行重组政策已不适应重组交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税收政策,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对于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中,重组各方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责任做了相关表述:

关于重组各方的义务:一是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二是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提交专项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变化及原因),还要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

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一是跟踪监管。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二是建立台账,加强管理。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加强企业申报与台账数据的比对分析。三是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核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四是情况统计和上报。税务机关应每年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时上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为加快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企业运作类条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第2篇】税务机关应诉权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以来,经历了2023年和2023年两次修改,且修改的时间间隔在本世纪第二个10年就两次修改,意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快,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为偏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下,执法及司法领域也跟进及时,应对这种变化。2023年修改2023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诉数量从2023年的8万余件飙升到2023年的14万余件,2023年的16万余件,2023年的18万余件,行政诉讼每年呈递增态势。但税务方面的行政诉讼从绝对数来说相对偏少,但在国务院部门中来说,属于偏多的状况。在涉税行政诉讼中,存在撤诉情形较多,行政机关诉讼胜率较高等情形。本文意在通过讨论行政诉讼涉及的涉税的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成因,并对具有代表性的个别案例进行剖析,以寻找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各自维护自身权益,防范败诉风险的方式方法,对涉税行政诉讼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面临的问题、成因分析及案例

一、涉税行政诉讼绝对数量少,行政诉讼通道不够顺畅。

(一)绝对数量少,应是国务院部门系统问题。如下表一,从司法部统计的数据,从2023年开始到2023年,国税总局的行政诉讼应诉数据呈先升后降的形态,2023年到达顶峰,之后回落,2023年、2023年与2023年相当,略有增长。2023年出现大的增长,应是实行登记制的结果。但是不管税务总局行政诉讼应诉数量如何,在统计年度区间,在当年度按国务院部门应诉数量排序稳定的排在第二位,排在一位的是知识产权局。

从两个部门的属性看,诉讼涉及的事项均是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但行政诉讼绝对数量而言,知识产权远大于税务行政诉讼。这可能与税务专业性相对较强而导致纳税人提起的诉讼动力相对较弱有关。

从应诉数量看,国税总局的行政诉讼应诉绝对量与全国行政诉讼应诉总量相比较小,但如果与国务院部门横向比,属于偏多的情况。故而,是否可以提出一个观点,即从总体上说国务院部门总体行政诉讼量小,与这些部门的强势相关?从数据看,以2023年为例,全国行政诉讼应诉数量18万余件,但国务院部门应诉数量只有区区3700余件,占比2%,而其他年份的占比:2023年占比2.6%,2015占比2.6%,2023年占比1.6%,2023年1.9%。因而,涉税行政诉讼少并非税务部门一家的问题,而是整个系统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阻挡了行政诉讼的通道。众所周知,涉税行政诉讼事项部分有前置前提,且是双重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跟征税相关的争议,需先行缴纳相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才能发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个事项行政诉讼的双重前置,应该也是导致涉税行政诉讼相对较少的原因。一是很多与征税相关的事项,由于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及时,导致行政复议的时限过期丧失行政复议的资格;二是在行政复议阶段,税务局与纳税人在协商讨论后,做出了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较为有利的决定,使得争议事项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终结。从表一中也能看到行政复议数量是远多于行政诉讼数量的。因而行政复议的前置硬是使得行政诉讼减少的原因之一。

二、涉税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及被驳回起诉情形多,税务机关败诉几率较小。

如下表所示,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在2023年-2023年的一审结案数据显示,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平均约占38%且各年比较相近,驳回起诉平均约占46%且各年比较相近,合计两者超过80%。而税务机关败诉平均只有6%。

撤回起诉的占比较大,原因多样。一是税务诉讼专业性较高,诉讼面临成本和收益并不匹配,导致纳税人继续诉讼意愿不高;二是诉讼事项并非有大的利害关系,如部分信息公开事项涉及的诉讼,经税务局解释后撤回;三是部分涉税行政诉讼,税务局方面受制于内部考核指标等原因,在该事项上与原告协调沟通,达到某种平衡后使得其撤回诉讼。

驳回起诉的原因大体是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如诉讼的请求不合法律要求,超过诉讼期限等等。这种原因主要是原告法律专业水平有限导致。行政诉讼登记制实施以后,原告的诉讼门槛降低,导致部分纳税人以为只要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并审理,从而增加了维护权利的渠道,但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却并未意识。

税务机关一审败诉的诉讼事由,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处罚、征税(社保费)有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等方面。

三、部分涉税行政诉讼经历时间长,成本高。

(一)有行政复议前置前提的,时间过长。

从行政复议到诉讼一审、二审,时间跨度从知道该行政行为开始到提出复议60天(小于等于),复议决定作出时间60日内处理完毕,复议决定到提起诉讼15天(小于等于),一审办结时间6个月内完成,二审3个月内完成。时间跨度约12个月,如果是征税原因导致的,企业不一定能达到诉讼要求,其中耗费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相当大,一般规模小的企业无力承担这些成本,诉讼之路并不容易。即使法院做出了被告违法的决定,如要求被告重新作出针对某个经济业务课税的处理,但如何处理,法院并未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那么企业和税务局针对该事项又是一番协商争论,企业和税务局都重复耗费资源。

(二)从案例看涉税行政诉讼时间之长,成本之大。

《临沭县盛达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1329行初12号,该诉讼主要事由是原告申请出口退税,但被告以该公司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为由拒绝办理。该事项2004年提起一审诉讼,2005年提起二审诉讼,裁决结果要求被告对出口退税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被告税后提交了编号为2004001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09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书。2023年被告重新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法院裁定被告行为违法。2023年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354856.51元及利息,在2023年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赔偿责任,2023年法院以原告未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6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确认被告不予退税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退税。2023年法院一审对退税事项的裁决(摘抄):作为双方争议的退税问题,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应继续履行。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留抵税额及金税卡被拆除造成的各项损失等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

该案例一个涉税事项诉讼时间跨度之长,2004年到2023年,跨度13年。企业相当有耐心,也有实力,历经13年不倒,并坚持行政诉讼,确实非一般企业所能做到。从企业端来看,税务局诸多违法行为,如程序违法,不作为违法等均没解决实体退税的问题,纵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但发生的成本已经发生,除了增加成本外,实际的根本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法院的判决仍然是把这个实体问题推给了税务局处理。从税务局端看,该事项法院对税务局的正常职责范围并没有介入,支持仍由税务局对涉税事项进行判定,至于如何办没有指导性裁判。但税务局出现的诸多程序上的问题,履行职责上的问题暴露不少。

四、税务机关不注重程序合法,法院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多,导致行政资源浪费以及造成纳税人成本加重,税务局机关行政效率和合规性水平有待提高。税务机关出现对行政行为的判断不专业引来飞来诉讼的情况。

(一)从判决结果大类上看,撤销行政行为的居多,此类结果均是判定税务机关有瑕疵,要求税务机关整改。税务机关因此可能对事项重新进行认定,程序重新执行。

行政复议作为征税事项的前置条件是行政诉讼的重要源头,部分非征税事项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税务机关做出不予行政复议的决定,必然引起纳税人的诉讼。与行政复议相关诉讼较多是制度设计产生的结果,相应的败诉的数量也多。而败诉的原因多是税务机关对行政复议规则应用理解和使用不当造成的。

行政处罚作为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使用频率较高的,且弹性较大的行政行为,本身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类似案件,按金额和性质判断,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额度差异较大。某段时间某地税务机关要求偷漏税案件所有处罚不低于偷漏税款的1倍不高于3倍,但其他地方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全国范围内某些判例存在差异,导致行政处罚的裁量争议较大,另外对于涉税的严重程度的判断存在主观性较强的问题,也是该类事项行政诉讼较多的原因。税务机关败诉的大部分原因来自程序方面不合法。这是税务机关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大力改正。

征税事项的行政行为撤销。这方面是诉讼双方对实质征税产生了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和征税法律的引用存在分歧。这个占比相对较低,原因是法院一般不参与认定征税事实,这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法院对事实所依靠的证据的认定和具体法律的引用有审查职责。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形,法院应纠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征收领域相对专业一方,该事项败诉率低比较正常。同时,法院方该领域专业人才较少,税务机关的认定被认可的可能性较高。

(二)要求履行职责的判决较多,主要反映在社保征收职责。这类案例在2023年度较多的原因是征管职责的划转,体现在试点省份如河北省较多。现行体制,社保费征收由税务局负责,但相关的主体认定,缴费基数认定,违法纠违等职能仍由人力社保局承担。税务局的败诉主要是因为当地人民政府出台了相关征收职责的文件。这类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和税务局理解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导致。

(三)2023年度样本中,有对税务局出具的《说明》被认定为行政行为的案例。税务局出具的用于其他方面有一定证明力的说明,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形,企业可以对该《说明》的出具行为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行为。故而,税务机关如无必要或者无明文规定的证明,尽量不开具。如开具,务必谨慎对待,评估后果。

第二部分 启示及建议

一、改变双重前置的做法,改为单条件前置,取消征收相关诉讼必须行政复议的限制。

双重前置的设定,考虑了税款的优先缴纳,保证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而行政复议的设定给了征纳双方再次确认和纠错的机会。事实上,税务机关作为行政复议的主体,本位主义的现象是存在的,不可避免的。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无法保证过程的公开,结果的公正。最后仍然将付之于行政诉讼。当然,现实是行政复议也确实自查自纠了许多事项。但如果放开行政复议的前置,将更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和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法院因此而可能带来更多的受理量,但司法权的权威性、公正性和行政权的偏向效率性相比较,更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一旦行政权追求效率,难免忽视必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纳税人维权的渠道越广越简便,对税收执法的反向监督越明显。

二、加强法院法官的专业化,综合化培养。

涉税诉讼涉及的知识范围较为宽泛,除了法律,还涉及经济、财会,商业等领域。法官对应的素养要求较高,必须理解事项发生的前提,理解征税的依据,了解行业的规范等。这也是很少有针对具体征税对象的具体征税行为是否符合实质征税原则进行裁判案例的原因。

建立一支专业化、综合化的法官队伍,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趋势,不断出现的新的经济业态产生的涉税行政诉讼。建立涉税案件法官名录,实施涉税事项法官准入或者登记制度,定期培训涉税业务知识,强化税务专业法官知识储备。

三、建立涉税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制,合理制定律师收费标准,鼓励特定案件免费制,实施税务案件律师积分制度。

目前以自然人或者非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例相当之多,虽然存在胜诉的案例,但败诉案例更多。对于专业性强的涉税领域,税务机关宣传税法以及辅导纳税时,纳税人都不一定能够理解的专业事项,纳税人行政诉讼的败诉率高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营造一个以专业律师代理的全环境,对维护纳税人权益非常重要。合理的收费要使得人人请得起律师,税务律师积分制度保证律师能合理的接受委托,而不至于拒绝委托。从而增强社会的涉税事项维权力量。

四、税务机关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加强队伍素质管理,优化人力资源,优化内部控制变得越来越紧迫。

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少部分制度原因导致外,其他均是程序违法的居多。这体现了工作作风的粗糙。税收是门技术活,是讲究合法,合理的,更是讲究逻辑的。最基础的是在执法过程中保证流程的完整执行,各项文书,各个过程的准确操作,不可马虎了事。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分级分类管理,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

对实质课税引发的税务诉讼中,税务机关败诉较少,这取决于经济活动的适用的法律判断,税务人员必须具备经济活动对应的税种,适用的法律条文,计算的依据的判读的能力。往往税务机关具备这种能力的人员相对较少,达不到人人较为均衡的状态,知识垄断较为严重,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内部控制是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保障。合理的内控制度安排至少可以缓解或解决作风粗糙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任重道远,目前税务机关采取信息化手段对涉税业务进行监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内控运行的关键是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而只有涉税行政诉讼越来越少,才能验证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

【第3篇】税务机关检查职责范围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通过税务检查,虽然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但是查处偷税、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危机。

税务检查细分为三种:税务自查、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税务检查均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危机。

1.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税务机关的建议检查方式,企业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进行自我检查,检查力度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于税务稽查。

企业做事按照制度或政府要求,但是不等于没有差错,如果复审或再次按过程操作一遍,你会发现绝对结果不一样。因为现代企业的业务越来越复杂,任何人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都在变化。

2.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企业与税务局表面上看矛盾,但全面的看问题,正是企业与税务局的这种关系,才维持着一种社会和谐关系。理清这种关系,检查就是一个手段,如果抵抗只会加大企业税务危机,让危机提前降临。

3.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添加了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原则增加,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和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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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

问: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视为公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此滞纳金所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债权确认之诉不应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看,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具有督促、强制、制裁甚至惩罚的功能,但其在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破产程序的定位来看,破产程序是一项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的是清理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及负债, 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因此,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范围的界定要比普通债权债务的范围更宽泛。与此相符,《企业破产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来进行规范。在税款请求权已被作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的滞纳金,也应被列入破产债权。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此规定仅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应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在将税款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定性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与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关于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为实现滞纳金对国家税收缴纳的保障功能与对国家税收损失的补偿功能,同时考虑到对该滞纳金予以优先受偿并无法律依据,并且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功能并不同于税款本身,以及通过破产程序推动破产企业摆脱困境与合理保护其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此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第5篇】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编者按: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本文以一则税务机关违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税案进行分析,国税稽查局所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应该被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升公司”)系宁夏销售五金类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防爆电器及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的销售等。

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国税稽查局”)对盛升公司200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盛升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宁国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银川市国税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8月28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冻[2015]11号冻结存款决定书,决定对盛升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盛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的存款730000元。2023年9月9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1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盛升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384526.8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9月21日,国税稽查局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玲,并对送达事项进行公证。2023年10月15日,经市国税局局长审批,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11月2日制作银国税扣通[2015]002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向原告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送达,从该银行扣缴盛升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600848.94元缴入国库。同时制作银国税稽解冻通[2015]00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存款账户资金的冻结,向该银行送达。同日,国税稽查局向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晋送达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盛升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变更注册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商贸城30号商铺114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晋)。盛升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是否合法。

(二) 各方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基于对盛升公司违反相关法规的特殊背景下所作出的,符合案件执法实际,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对盛升公司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未履行催告程序并不会对盛升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应认定其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盛升公司认为,送达方式的选择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理由和借口,判断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是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准,因国税稽查局的行政违法行为使其最终选择了司法救济途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盛升公司的权利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依法具有对辖区内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职权,但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合法,本案国税稽查局

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剥夺了

盛升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判决确认银川市国家税务稽查局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三、华税点评

(一)税务机关抗辩理由难成立

1.税收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都应向纳税人送达书面文书。本案中稽查局在

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税人履行催告程序,告知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方式等。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银川市国税稽查局认为法院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裁决其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仔细分析,银川市国税稽查局的主张难成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理解适用法律有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征税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征税合法,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征收税款,遵从法定程序是税收执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约束监督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维护纳税人税收程序权益。稽查局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其必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规范执法,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依法应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其次,税收执法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是司法审查和复议审查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行为之一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其所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存在合法性缺陷,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本案中,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确认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本案中,国税稽查局抗辩其未履行催告程序及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并未对盛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应据此确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根据本文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的梳理,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先向纳税人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责令期满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向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没有向盛升公司作出书面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

盛升公司作出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扣缴了盛升公司的银行存款,严重侵害了盛升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本案国税稽查局从税收保全措施到强制执行措施均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国税稽查局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并未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观念,反映出其对程序正义错误的认识。程序合法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得纳税人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

四、结语

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的程序违法事项多见于送达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各类时限处理以及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等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视自身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否则就会面临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后果,本案国税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均见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最终承担被确认违法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应警觉,在践行税收法治、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切身做好法律的守候者,切勿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的合法性,违背程序正义和公平。

【第6篇】税务机关6位地区编号

现在是证件和卡的时代,我们的一生会拥有众多卡和证件。它们不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是我们身份的一种,而区别在于这些证件和卡上面的数字。我们有必要知道它们的含义。

1、驾驶证档案编号。相当于您的驾驶身份证号,它位于你驾驶证副本上方第三行右边。你可能会有多个驾驶证号一样的驾驶证,但档案编号是唯一的。通过档案编号可以查询到你的驾驶证是哪个车管所核发的,也可以查询你的扣分情况。

驾驶证档案编号由12位数字连来成的串码。前2位为该驾驶证的省份代码;第3—4位为该驾驶证的县份代码;后8位为该驾驶证的顺序编号,由各地车管自所自行划分号段。如:“51”开头的是四川,50开头的是重庆。

2、身份证编码。是指公民身份号码,它的编码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公民身份号码共18位,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第1、2位数字表示所在省份的代码;第3、4位数字表示所在城市的代码(01-20,51-70表示地级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第5、6位数字表示所在区县的代码(01-18表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第7—14位数字表示表示编码对象出生的年、月、日;第15、16位数字表示所在地的派出所的代码;第17位数字表示性别(奇数表示男性,偶数表示女性);第18位数字是校检码:是由号码编制单位按统一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如果某人的尾号是0-9,都不会出现x,但如果尾号是10,那么就得用x来代替。

3、银行卡卡号。是指各个银行发行的硬卡上的编号代码,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号段有统一的规定。

最常见的储蓄卡(借记卡)卡号通常为19位。前6位数字是发卡行标识代码,也叫bin号,不同的bin号代表了不同的银行卡组织和卡片级别,第一位固定为“9”,后面5位由bin注册管理机构分配。如工商银行储蓄卡(19位):卡号以955880、955881、955882、622200、622202等开头的卡片为灵通卡或e时代卡;以955888、622208、621288等开头的卡片为理财金卡或工银财富理财金卡。

中间12位是自定义位,不同银行标识规不同。有的银行这部分内容包含分行、支行、储蓄网点等代码信息。有的银行就是一个自然流水顺序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计算得到。

平时说的信用卡,所有银行统一卡号为16位,卡上会印有有效日期,月份/年份。

4、毕业证编号。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每份毕业证都有独立的编号,也叫电子注册号,在网上能通过毕业证编号查到毕业证信息,证明其真假。只要是2001年以后毕业,都可以在毕业证书上找到一个数字,这个数字就是毕业证编号,统一规范为18位。

编号规则: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其中,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网络教育为7;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如:毕业证编号为102071201005002100;10207代表长春税务学院;1代表普通高等教育;2010代表颁证年份;05代表本科;002100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的流水编号。全意为长春税务学院2023年统招本科毕业证书编号。

5、英语四、六级成绩单编号

每张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左下角都有唯一编号,可以验证考生成绩单真伪。成绩单编号均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它们分别有着不同的规律和意义。

第1—5位:学校代码;第6—7位代表参加考试年份,如18代表2023年参加的考试;第8位代表考试月份,1代表考试月份为6月,2则代表是12月份参加考试。第9位1代表四级;2代表六级。第10—12位代表考场,141代表141考场。第13—15位代表座位号。

6、手机卡号。我国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1位数字,可以分为三段,都有不同的编码含义:前3位是网络识别号,如135、187属于中国移动,192属于中国广电;4-7位是地区编码,如1878048属于中国移动四川绵阳、8-11位是随机分配的用户号码。

目前,暂未分配号段是:142、143、154、161、164、194。

7、婚姻登记字号。结婚证字号结构为jaaaaaa-bbbb-cccccc,离婚证为laaaaaa-bbbb-cccccc,补领结婚证为bjaaaaaa-bbbb-cccccc,补领离婚证为blaaaaaa-bbbb-cccccc。

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如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2023年办理的第一对结婚登记字号为j110101-2020-000001。

8、房产证编号。房屋产权证分两种:2008年以前的证件,房屋产权证号在第一页。2008年之后的证件,房屋产权证号在第二页。

一般按:地方简称+房权证+区县+私产(商品房)或经(经济适用房、拆迁、公房出售)+第序列号。例如,上海房产证编号就是沪房地x字200x第0xxxxx号。

这些证件和数字,往往是你身份的证明,是你的隐私。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白它们的含义,并且做好保护工作。

【第7篇】税务机关地震

2023年8月8日21时19分,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8月9日7时27分,新疆博尔塔拉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灾情发生后,两地税务机关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川国税局、地税局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阿坝州国税局、地税局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由局领导带队连夜赶往震区察看灾情,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组建青年志愿服务队、抗震救灾突击队,动员和组织州局机关干部全力救灾抢险。

位于震中的九寨沟县国税局、地税局在自查自救的同时,积极协助地方党政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九寨沟县国税局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连夜准备救灾物资,力所能及地开展救援。8月9日一大早,九寨沟县国税局漳扎分局为附近群众免费提供稀饭、馒头等食物,这一暖心之举被新华社报道后,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网友们表示,“大爱,莫名的感动,要为国税局点个赞!”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也对此进行了转载报道。九寨沟县地税局将办税服务厅开放为临时疏散场所,为游客提供饮用水、被褥、食物,安抚、疏散游客。截至目前,已安置受灾群众和受困游客300余人。

(图为 新华社客户端报道漳扎国税爱心行动)

(图为 网友评论)

新疆博州精河县6.6级地震发生后,新疆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召开紧急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博州税务机关主动参与地方党政部门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工作。同时,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对因地震受灾的纳税人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解决纳税难题。

【第8篇】税务机关调取账簿

税务机关调取帐簿检查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9篇】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 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

(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

(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提示】税收已经不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用自愿出价方式。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需要。

(二)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 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提示】怎样理解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税法作为强制性规范,即对于一切满足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默契变动法定纳税义务的内容。

(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

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提示】我国对纳税主体的确定采取的是 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征税对象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 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提示】我国纳税人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 退税的权利。

(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提示】税务机关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提示】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利。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 的,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1.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提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提示】2023年 2月,在下列法律中,明确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概念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条。

4.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10篇】全国国税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有什么不同?在三证合一以后,两者就不等同了,具体是怎么回事,和小编一起看个究竟。

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有什么不同?不少人现在还觉得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是一样的,不过也难怪在三证合一前,确实如此,在三证合一以后,两者就不等同了,具体是怎么回事,和小编一起看个究竟。

三证合一以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税务登记号(分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注册)。纳税人识别号又可称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和税务登记证号。都为纳税人身份号码(三证合一)。

而税务登记证号是发证机关给出的一张税务“身份证”,按行业类别不同,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比如3201,021361,60586, 320102是单位的的行政区划,1361,605,86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从上面可以看出,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是不一样的,税务登记证号是你办理税务登记时候证书号码,一般是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 而纳税人识别号是各地税务机关对自己管辖纳税人的电脑编号,这只是为了电脑查询方便,没有其他意义。

ps: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第11篇】税务机关在哪儿

地球上有三个最愚蠢、最白痴、最作死的行为:

第一, 在俄罗斯禁酒。

第二, 在中国贩毒。

第三, 在美国逃税。

在世界各国眼里,俄罗斯是一个嗜酒如命的国家,一旦禁酒就会发生剧烈的社会震动,中国是世界上禁毒最严的国家,管你是墨西哥毒贩还是金三角毒枭,来了就必须给我做良好市民。

这两个事做不得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但在美国逃税为什么能和他们相提并论?估计知道原因的人就不多了。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走近美国历史上最神秘的机构——美国国家税务局(irs)。

01辉煌的战绩

很多人以为fbi(美国联邦调查局)和cia(中情局)是美国最神秘的机构,其实最让人闻风丧胆的还是美国国家税务局,因为一旦你惹上了这个机构,不管你是天王巨星、美国总统,还是名震一方的黑帮大佬,你一定会被追杀到底。

比如说美国著名的黑帮教父阿尔·卡彭。

他在1929年情人节那天策划了一场黑帮火并,趁着对手在基地聚会的档口,他让手下伪装成警察,拿着机枪和冲锋枪冲进了基地,短短十几分钟之内,开枪打死了322人。

事发之后全美震惊,美国总统胡佛亲自下令要不惜一切代价消灭这个臭名昭著的犯罪集团,但美国警察查了整整10个月,不仅没有找到一丝证据,甚至连凶手是谁都不清楚。

尽管全美国都知道是阿尔·卡彭干的,但就是找不到任何证据。

胡佛勃然大怒,勒令所有情报和警务部门不管用什么手段都要把阿尔·卡彭送进监狱里。

▲胡佛

最后美国法律部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被迫请irs出马。

irs接手案件之后,非常厚道的按流程办事,既然他们是税务局,那就要干查账的事,至于黑帮大佬有没有杀人,他们压根不在乎。

所以他们私下里派了一个探员去阿尔·卡彭的团队里卧底了整整三年,最后拿到了一个有阿尔·卡彭亲笔签名的账本,坐实了阿尔·卡彭逃税的事实。

凭借这个账本,irs把卡彭的黑帮查了个底朝天,逮捕了卡彭和其手下69名黑帮高层,并指控他们合计2.5万年的有期徒刑,最后卡彭在狱中被整的精神失常,出狱没几年就一命呜呼。

临死前他留下了三条著名的教训,被美国所有黑帮视为金科玉律:

1.重机枪比冲锋枪好使。

2.要按时向联邦政府纳税。

3.一定要戴套。

有这个案例在前,美国所有人都不敢偷税漏税。

2023年,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去世,他的继承人向国税局上报了700万美元的遗产,irs直接表示绝不止这么点,要求继承人立马按照真实金额上报,否则后果自负,听闻消息,继承人吓得立马缴纳了5亿多美元的税款,另外再加上2亿的罚金,11亿美元的遗产只剩下1/3。

还有《刀锋战士》的主演韦斯利·斯奈普斯,伪造账目长期偷税漏税,最后被irs点名,直接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事业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不仅是黑帮和明星怕国税局,就连美国总统对他们都非常畏惧。

2023年,《纽约时报》曝光称特朗普在过去15年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气得特朗普破口大骂,说他们全部都是假新闻,但聊到irs时,特朗普只敢小声bb,我真的缴了税,我的纳税申报单已经被审核了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国税局)对我很不好,他们对我很不好。

你看看,一向大嘴巴随意开炮的特朗普都不敢对irs出言攻击,由此可见他们有多强的威慑力。

但这还不是最离谱的,最离谱的是,美国的毒贩、妓女、贪官都会非常自觉地申报税款。

在每年年底的时候,irs都会非常友善的提醒所有美国人,请不要忘记申报来自赃物和非法活动的收入。

然后毒贩、妓女、贪官们就会齐刷刷地把这一年自己的非法所得收入统统上报上去。

是不是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以我们中国人的思维去看这件事,这不就相当于投案自首嘛!哪有这么傻的人!但这种魔幻的事情,每一年都在美国不断上演,就连打劫“0元购”的美国人,都会把自己抢到的收入申报个税。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因为你自觉上报了灰色收入,irs不仅不会举报你,还会为你保密,他们只要钱,给钱就相安无事,但如果你胆敢不交税,那100%会被查的底朝天,最后只能锒铛入狱。

很多人可能不信邪了,你不就一个税务部门嘛,我干啥你都清楚?不交你还敢强制催税还是咋滴?要明白这个问题,你得先搞清楚irs成立的背景。

02强大的背景

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不一样,美国的国税局背景强大到离谱,具体有多强大,我这样和你说你就明白了,美国这个国家有三支武装力量,一支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美军,另一支是国民警卫队,最后一支就是美国国税局的武装部队,这三支部队都拥有美国最先进的武器,拉出去随便吊打一个中型国家。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irs是在美国南北内战时期成立的,当时前方战事吃紧,财政入不敷出,有很多农场主、工厂主偷税漏税,甚至直接暴力抗税,他们能组织起上千人的武装力量阻止美国联邦政府合法收税,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的警察已经不管用了,为了快速补充财政收入,美国总统林肯下令给与税务部门“武装讨税”的权利。

所以成立之后的美国国税局拥有当时美国最尖锐的武装力量,谁不给钱,就直接带着军队踏平之,而且只要他们怀疑你的账目有问题,不用任何证据就可以直接冻结你的所有账户,除非你能拿出自己合法纳税的全部证据,不仅如此,他们还有自己的监狱、法庭、律师、情报部门,只要他们盯上了你,那就有一百种方式让你乖乖纳税。

这哪里还是一个税务部门啊,简直就是享有法外特权的国中之国,所以即便是位高权重的特朗普都不敢轻易得罪他们。

如果要进行一个类比,美国的国税局,有点像中国明朝时期的“西厂”,而且是加强版的西厂,fbi、cia破不了的案由我irs来破,还有,你听好,fbi、cia不敢杀的人我杀,fbi、cia不敢管的事我管,一句话,fbi、cia管得了的我要管,fbi、cia管不了的我更要管,先斩后奏,皇权特许!这就是irs,够不够清楚?

为什么富兰克林说 :世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

为什么美国人宁可打劫“0元购”也绝不逃税?

为什么美国的妓女、贪官、毒贩都会按时纳税?

就是因为美国的税务部门权力实在是太大了。

不过根据我查到的案例,美国的顶级资本家irs依然管不了,因为他们有一万种避税的方式,比如亚马逊的创始人贝索斯,他持有大量亚马逊的股票,却只给自己发8万美元的年薪,从收入来看,他只是普通中产的收入水平,还有比尔盖茨,他会通过慈善捐款的方式合法规避税务,irs虽然权力巨大,但也不能无理由抄家。

所以美国的贫富差距还在不断拉大,如今已经到了1%的人掌握了国家80%财富的地步,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缺陷所在。

毕竟,一个由资本家控制的国家,又怎么可能真的对资本动手呢?

【第12篇】税务机关调取当年账簿

1、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税凭证,有哪些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2、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税务调取企业账簿有什么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公司将屋顶出租给别的单位搭铁架用作信号接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企业单纯地出租屋顶,不具有房屋形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13篇】税务登记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

6.公司章程;

7.批准证书(外资企业)。

8.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4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编者按: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本文以一则税务机关违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税案进行分析,国税稽查局所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应该被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升公司”)系宁夏销售五金类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防爆电器及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的销售等。

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国税稽查局”)对盛升公司200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盛升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宁国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银川市国税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8月28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冻[2015]11号冻结存款决定书,决定对盛升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盛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的存款730000元。2023年9月9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1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盛升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384526.8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9月21日,国税稽查局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玲,并对送达事项进行公证。2023年10月15日,经市国税局局长审批,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11月2日制作银国税扣通[2015]002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向原告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送达,从该银行扣缴盛升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600848.94元缴入国库。同时制作银国税稽解冻通[2015]00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存款账户资金的冻结,向该银行送达。同日,国税稽查局向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晋送达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盛升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变更注册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商贸城30号商铺114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晋)。盛升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是否合法。

(二) 各方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基于对盛升公司违反相关法规的特殊背景下所作出的,符合案件执法实际,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对盛升公司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未履行催告程序并不会对盛升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应认定其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盛升公司认为,送达方式的选择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理由和借口,判断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是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准,因国税稽查局的行政违法行为使其最终选择了司法救济途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盛升公司的权利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依法具有对辖区内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职权,但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合法,本案国税稽查局

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剥夺了

盛升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判决确认银川市国家税务稽查局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三、华税点评

(一)税务机关抗辩理由难成立

1.税收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都应向纳税人送达书面文书。本案中稽查局在

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税人履行催告程序,告知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方式等。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银川市国税稽查局认为法院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裁决其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仔细分析,银川市国税稽查局的主张难成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理解适用法律有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征税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征税合法,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征收税款,遵从法定程序是税收执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约束监督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维护纳税人税收程序权益。稽查局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其必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规范执法,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依法应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其次,税收执法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是司法审查和复议审查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行为之一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其所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存在合法性缺陷,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本案中,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确认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本案中,国税稽查局抗辩其未履行催告程序及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并未对盛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应据此确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根据本文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的梳理,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先向纳税人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责令期满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向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没有向盛升公司作出书面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

盛升公司作出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扣缴了盛升公司的银行存款,严重侵害了盛升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本案国税稽查局从税收保全措施到强制执行措施均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国税稽查局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并未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观念,反映出其对程序正义错误的认识。程序合法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得纳税人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

四、结语

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的程序违法事项多见于送达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各类时限处理以及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等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视自身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否则就会面临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后果,本案国税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均见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最终承担被确认违法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应警觉,在践行税收法治、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切身做好法律的守候者,切勿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的合法性,违背程序正义和公平。

【第15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通常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所管辖企业比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一个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所管辖企业不少于1千多家】,从税收征管效率的角度,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和财力对所管辖企业一一进行检查稽查,即使是例行检查每个企业平均三年也轮不上一次。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检查稽查都是按企业申报报表的数据通过横向比较发现有异常变动作为选案标准,划分为轻重缓急程度来进行检查稽查企业的。相关指标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值: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或者见各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产生的指标值】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

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预警值:50%

检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分析,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实地检查纳税人的存货是否真实,与原始凭证、账载数据是否一致。

五、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控制额-1)*100;进项税额控制额=(本期期末存货金额-本期期初存货金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外购货物税率+本期运费进项税额合计。

2、问题指向: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比较,若申报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问题。

3、预警值:1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变化,判断是否存在将外购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结合“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的变化,判断是否将存货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结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分析运费、农产品等变化情况,判读是否虚假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实地检查原材料等存货的收发记录,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存货是否作进项税转出;检查是否存在将外购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等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问题;检查农产品发票的开具、出售人资料、款项支付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虚开问题。

六、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1、计算公式:评估期预收账款余额/评估期全部销售收入。

2、问题指向:预收账款比例偏大,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行为。

3、预警值:20%

检查重点:检查重点纳税人合同是否真实、款项是否真实入账。深入了解企业的行业规律判断其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

七、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

2、问题指向: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若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正数行业内纳税人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收入或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当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负数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弹性系数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当弹性系数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3、预警值:1

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方式以及征管范围界定情况,以及是否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查阅仓库货物收发登记簿,了解材料购进、货物入库、发出数量及库存数量,并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审核企业明细分类账簿,重点核实“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明细帐,并与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金明细核对,审核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帐、少计销项税额以及多抵进项税等问题;审核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检查有无将购进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八、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收入成本率-全市行业收入成本率)/全市行业收入成本率;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而言,企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主营业务成本都会呈现增长的趋势,所以成本变动率一般为正值。如果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2、问题指向: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判断为异常,需查明纳税人有无多转成本或虚增成本。

3、预警值:工业企业-20%-20%,商业企业-10%-10%。

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原材料的价格是否上涨,企业是否有新增设备、或设备出现重大变故以致影响产量等。检查企业原材料结转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将在建工程成本挤入生产成本等问题。

九、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计算公式:指标值=(进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额=(本期进项-上期进项)/上期进项;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销项-上期销项)/上期销项。

2、问题指向:纳税人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销业务是否真实,是否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满的纳税人。

3、预警值:1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销售已实现,而收入却长期挂在“预收账款”、“应收帐款”科目。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问题。结合进项税额控制额的指标进行分析,控制额超过预警值,而销售与基期比较没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实地查看其库存,如果库存已没有,说明企业有销售未入账情况,如果有库存,检查有无将购进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的情况。

十、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全市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全市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100;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2、问题指向: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判断为异常,需要查明纳税人有无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在当期列支。

3、预警值:5%【或者见各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产生的指标值】

检查重点:检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对这些科目的详细业务内容进行询问;对企业销售时间及开具发票的时间进行确认,并要求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检查纳税人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增长情况并判断其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外购存货用于职工福利、增送等问题,检查企业采购的的渠道及履约方式,是否存在返利而未冲减进行税额;对企业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据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挤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以判断有关财务费用是否资本化,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

十一、纳税人存货周转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存货周转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存货周转变动率=本期存货周转率÷上期存货周转率-1;销售收入变动率=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存货平均余额=(存货期初数+存货期末数)÷2。

2、问题指向: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

(1)当弹性系数大于1,且两者相差较大,两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少报或瞒报收入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

(2)弹性系数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3)当弹性系数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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