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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知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知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税务知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税务知识

【第1篇】2023税务知识

企业上市涉税业务相关法规汇编

日期:2022.6.14

来源:税乎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相关资料整理编辑

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10.《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部分条款失效)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部分条款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部分条款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部分条款失效)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部分条款失效)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房产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部分条款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部分条款失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部分条款失效)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土地使用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部分条款失效)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11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部分条款失效)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6.《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部分条款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部分条款失效)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部分条款失效)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部分条款失效)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2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部分条款已被修改)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6.《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部分条款失效)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第2篇】税务干部应知应会业务知识

“国之税收,民惟邦本”,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调节社会贫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税收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纳税。

作为法人的一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属于社团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对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救济,都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来组织实施。

然而,大部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可能对机构涉税事务不太了解,甚至可能误认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 不需要纳税,这是片面和错误的。为了让社会工作从业者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和处理机构涉税事务,颐和社工从一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经验中梳理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涉及哪些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常遇到的税务问题以及合理节税三项内容, 供大家参考。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涉及哪些税

(一)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增值税就是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取得服务性收入进行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纳税周期:每月或每季度报税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缴款。

特别提示: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的,不用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社会组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费、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除此之外还有不得扣除的部分,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损失。

3. 收入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的总额。社会组织常见的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4. 不征税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纳税周期: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按季度进行申报。

(三)城建教育附加税

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只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社会组织最常见的就是发生增值税,即城建教育附加税的产生必定伴随增值税的产生而产生。 纳税周期:每月或每季度进行申报,前提是产生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最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 元(起征点)-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扣除详细内容可参考2018 年12 月22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税周期:每月纳税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缴纳。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经常遇到的税务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4 月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同于一般性企业和政府机构,一般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税收管理,但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以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般是以服务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统一缴纳增值税。相对于工业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抵扣较少。从节税来说,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税费不要忘记申报和缴纳

不同的税种纳税截止日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是每月15 日之前进行申报缴纳,按季度缴纳的税种则在一个季度终了的第二个月15 日前进行申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具体的纳税截止日期可咨询当地税务局。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合理节税

(一)取得合理成本发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日常开展服务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成本,比如人力成本、活动宣传与物资费用、日常运营管理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合理取得成本发票,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二)正确记账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 万元提高至100 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资产总额5000 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以下。

(四)免税资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具有免税资格。通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会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 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3篇】关于税务的知识

很多新手财务人员会认为,只要取得了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税款,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如果把不能抵扣的发票抵扣了税款,你可没帮自己的买卖省下钱,反而为税务检查埋下了定时炸弹。快来看看99%的会计都会出错的税务知识。

1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

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5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得不偿失。

6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系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检查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8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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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知识大全

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5个最基本的税务知识常识,方便大家更好工作!

一、不管有没有生意,所得税汇算清缴都需要进行申报

很多人认为有生意就申报,没生意就不用管,其实不然,无论有没有生意,只要在经营,就要申报,确实没有收入可以做零申报,还有认为,缴税就要申报,我是月收入不到3万元,免税也不用申报......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定要记住,无论公司盈利、亏损免税还是其他,只要没注销,就要按月申报。

二、公司财务有会计,但自己也要管

很多做技术的老板,认为税务财务什么的是会计的事情,自己不用管,对于老板来说,他确实不懂财务,看不懂那些报表,但是要经常和财务交流沟通,了解公司财务情况,最起码要了解公司资产利润什么的,适当的调节公司发展策略。

三、企业申请“一般人”成功后不能取消

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无需解释,法律规定。

四、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发票就是钱,妥善保管空白发票、开具好的发票虽然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丢失发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五、购买虚假发票违法,达到一定标准坐牢

虚开发票什么的就不说了,严重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处罚,目前还是存在虚开的现象,但是“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迟早会被查出来,不要心存侥幸。

这些作为最基本的常识大家可都要熟记于心呀,对以后的工作是大有帮助的!

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中公财经。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业务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第6篇】关于税务的基本知识

最新消息

11月1日,税务总局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同时优化部分税务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教育成本。

新变化都有啥?

取消5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上述不在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简化优化办理程序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10个工作日

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税务筹划是一种源于西方的经济管理理念,就是专业税务人员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定合理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税务筹划涉及到企业经营、投资等各项活动,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经济行为。作为企业管理者,更需要了解税务筹划相关知识从而统筹安排企业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减少缴税、节约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那么:

“放管服”改革的本质是什么

未来税收征管的三大趋势是什么

企业纳税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放管服”改革的本质是什么

放管服改革主要就是把纳税的风险责任完全推送给企业,不再像以前他负责给你审核,现在就是说你的所有责任,你认为你符合政策,你就能享受,你认为你要交多少税,你就可以报,没有人会去管,但后来如果一旦发现问题的话,责任就在我们身上。

未来税收征管的三大趋势是什么

第一个趋势: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

第二个趋势:以全电发票为突破口

第三个趋势: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解决三高问题(高集成、高安全、高应用)

企业纳税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纳税管理就是在财务管理中对我们的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融资等各项环节进行的一个规范。他的作用就是一方面规范纳税行为,合理降低税负,另一方面是有效防范风险。

而我们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

特别声明: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7篇】工商税务知识

在美国,有两件事躲不掉——死亡和纳税。虽然不少人通过不同的角度来验证我国的税收负担比美国重,但就国民的主观感受来说,我国的税收更人性化,最少普通老百姓没感觉到那么痛苦。这是因为美国的税收是直接税为主,而我国以间接税为主。所谓直接税,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你缴的税就是你承担的,比如个人所得税;间接税则指纳税主体纳税后,通过销售价格转嫁给了消费者,纳税人和税收承担人分离,比如增值税。

对企业来说,涉及的税务问题,基本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进行计算、缴纳与筹划,普通大众没办法也没必要完整地了解我国的税收体系。下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到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税务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

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除少量免税项目以外,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不同的业务类型,税率也不相同。例如销售商品税率为13%,交通运输行业9%,酒店、旅游行业等6%,房屋租赁行业简易增收为5%(非简易增收为9%)。作为消费者,只要我们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劳务,支出的金钱当中就包括了增值税。有时候,商家在不开发票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有些议价空间,尤其是在疫情期间,酒店、旅游等服务行业国家都进行了减免税的优惠。另外,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还享受着一定额度内的免税优惠。作为消费者,我们能否也在这份红利中分一杯羹,就看你的讨价还价能力了。

二、消费税

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小汽车、摩托车、汽油、柴油等,具有对身体健康有害、非生活必须、奢侈消费、不可再生等特征。在购买上述这些商品的时候,我们除了缴纳13%的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消费税。消费税有的按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有的按购买数量进行征收,而且税收占销售价格的比重都不低,这是国家重要的一项税收来源。比如,一包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的香烟,需要缴纳56%的从价消费税。作为消费税征收对象的绝大多数产品,我们都可以做到少消费、不消费或者找到替代产品来消费,这样我们就可以规避或者减少消费税的负担了。

三、个人所得税

除了作为国家税收来源外,个人所得税还承担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作用。对普通上班族来说,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缴的,要想少交税,一是要尽量把国家给的优惠政策用足了,该享受的政策尽量享受;二是在发放奖金的月份,保持和单位会计人员的事先沟通,防止多发1元钱奖金,多交上千元个税现象的发生。对有经营所得的人来说,一定要注意保留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票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才能少缴个人所得税。对于适用20%税率的个税项目,越多说明你越富有,就别动歪心思逃税了,这是能力和财富的象征。

四、其他税种

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契税,通常和房屋面积的大小、购房人所持有的房屋套数有关,法定税率幅度为3-5%之间,但实际执行时会有优惠,一般在1-3%之间。如果个人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对外租赁的住宅,还需要缴纳房产税。自用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房产税的税率为房产原值的1.2%,通常打7折后缴纳;对外租赁的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目前,住宅租赁房产税在很多地方并未严格执行。

购买汽车的时候,我们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税率为车辆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10%,小排量汽车曾经有过优惠,新能源车目前为免征。在用车辆每年需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每年的金额是固定的,一般由保险公司代收,新能源车目前也免征该税。

以上所列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税种,随着社会的进步,房产税、遗产税等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税种都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多了解一点税收常识,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

【第8篇】公司基本税务知识

企业跟税务部门打交道是经常的事儿,每月定点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各税种的不同要求,这些对于初入职场的会计宝宝来说,难免有些混乱。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日常工作中常用的税务基础知识,以便新手会计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快速掌握操作精要,用最短的时间了解和掌握办税工作中最基本、最实用的知识,并将其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一、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以后向国家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以及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的,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期计算。即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即应缴纳应缴的税款。

二是按次计算。即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或者对临时经营者的征税,如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多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以后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计算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和办理缴税手续,所以,税法规定了税款的入库期限,即税款缴库期。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规定纳税期限,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经营管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征税起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应税收入、所得、财产等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可以适当缩小征税面,降低税收成本。

四、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

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开展纳税自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发给自查提纲,纳税人根据自查提纲的要求,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自查。

五、发票的基本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发票可以是收款凭证,也可以是付款凭证。要注意的是,发票对应的是业务关系,和有没有收到款项、没有支付款项没有直接关系。

而目前发票的种类共有这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简称为“专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每一个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收取款项时所开具的发票(不包括销售二手、旧机动车)。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缴税务的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所开具的普通发票,简称为“普票”。

六、企业所得税

对于财政收入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收来源。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大约可理解为利润,虽然严格来说不一样)征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需要在利润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

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公司赚取利润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并不意味着剩余利润就可以完全分给股东。因为股东从企业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才归股东合法所有。不少创业者在不清楚税务风险的情况下,擅自分红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大概是目前涉及人数最众多,也最为误解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误解一:个人所得税,就是对工资薪金征税。

误解二:个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准确地说法是,个税的免征额是3500元。

起征点不等于免征额。起征点的意思是,假定你收入是3501,在起征点以上,那么这3501全额都要纳税的。免征额的意思是,假定你收入是3501,那么3500就免于纳税,只就那1块钱纳税。

随着税收环境的优化,税务机关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企业的任何不良记录都将给企业带来信用减分,以上7个知识点只是最基础的税务知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时刻关注财税新政,积累税务知识,提高税务实操能力。

【第9篇】公司税务知识

这次我们来具体说一说有关税务知识的干货,让小白也能轻松看懂!

看完这篇,相信你一定能知道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板块的内容非常的广泛,内容多到出一本都不为过,接下来我就简单地介绍什么是税务筹划,更多的内容我就不过多阐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私信我或留下你的评论,后期我有空在出一些其他的税务知识内容。

目录: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步骤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我们都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涉及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是我们每个人都非常关注的话题,税收影响到了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的运行。

税务筹划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现在针对于税务筹划出版的书籍也很多。许多企业迫切的需要了解自身经济活动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如何能够合理的安排经济活动以便使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特别的在现代化智能系统的出现,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使得企业的税务压力不断增大。

1. 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税务筹划都有哪些步骤呢?

1.1 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准确把握有关法律规定

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理解立法精神,时刻关注法律规定的变更,因为经济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国家税务局会出台一定的税收政策。

1.2 真实掌握自己企业的情况

收入情况、税务风险情况,纳税情况等都需要了解清楚,不同的企业会存在不一样的税务情况,进行税务筹划需要一对一具体分析,才能制作税务筹划方案。

1.3 进行可行性分析

在制定筹划方案的同时,汇集纳税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在对具体问题把握不准时,应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

如果有税务筹划需求,但是像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人士完成,就需要依靠外部第三方平台合作进行税务筹划,企业需要关注合同的各方面细节。

2. 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

2.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订的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税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具体体现。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国民经济的总量与结构。另外,通过税收优惠与某些增加税收负担的政策相配合,可以达到对宏观经济的更加灵活和有效的调控。

2.2 分散税基

税基是指在税制设计中确定的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也称为计税依据或课税基础。所得税的税基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流转税的税基就是有关的流转额,财产税的税基就是有关财产的价值或数量等。通过分散税基,累进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以降低应纳所得税额;一些税种的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散税基改变自身的纳税身份。

2.3 利用税法弹性

虽然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很强调税法的刚性,但各国(或地区)也不乏弹性税收制度的存在。在制度允许的弹性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预先安排,使纳税人承担弹性下限的税负,就成为一种可行的税务筹划思路。

2.4 利用税法空白

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务筹划,是许多纳税人最为本能的一种税务筹划方式。税法空白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即税收实体法空白和税收程序法空白。

1.税收实体法空白所谓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的立法,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需要筹划者对有关的实体法有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还需要筹划者有独特的思维角度。

2.税收程序法空白所谓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5 重整业务流程

对于已经存在的政策,很多企业不会利用,常常因业务流程不合理而导致多缴税。

2.6 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又称为转移价格,是指经济主体在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过程中,出于转移成本或利润的目的,而有目的地调整双方的交易价格的行为。转移定价是最基本和最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

凡是在经济生活当中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甚至行政关系的经济主体,都有可能出于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而达成某种一致,通过改变双方的交易价格,造成有关计税依据的改变,以降低自身税收负担,实现税务筹划。

但纳税人的这种主观愿望,还需要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才可以实现。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实现税务筹划的前提主要是纳税人拥有自主定价权和税收负担差别的客观存在。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但是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以上内容并不完全适合所有的企业。

下一篇笔者继续讨论增值税的筹划~

目录如下:

二、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我方便阅读哦~

感谢您的阅读,如有不妥之处,愿您留下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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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年国税税务知识

岁末年终,又到了财务人员最为忙碌的时候,各种税务处理应接不暇。下面小快针对企业的发票以及取得的收入情形,为您解答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处理是否正确!

一、跨年发票,详细解析

(一)跨年发票税前扣除

1、企业当年度的支出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次年度才取得发票,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如果过了汇算清缴期,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发票跨年红冲

上一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年发生销货退回,还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可以正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会对已经申报的结果造成影响,如实申报即可。

(三)工资跨年发放税前扣除

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跨年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税务

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1、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跨年大病医疗的费用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跨年取得的收入该怎么处理?小快以四种案例给大家做个总结。

二、跨年收入,轻松应对

案例一:取得跨年劳务收入

2023年10月5日,甲建筑公司与乙生产企业签订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200万元(不含税),工期为4个月,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建筑公司已发生成本支出120万元,预计项目竣工前还将发生成本支出30万元。那么,甲建筑公司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建筑公司2023年度劳务完工进度=120/(120+30)*100%=80%;

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200*80%=160万元。

案例二:取得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023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授予乙公司在12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120万元(不含税)。当日,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公司取得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即2023年11月1日将取得的1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确认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案例三:取得跨年租金收入

2023年12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出租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12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四:取得跨年会员费收入

甲健身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模式为向消费者一次性收取会员费,会员在缴纳会员费后在12个月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

2023年12月,甲公司取得会员费收入24万元(不含税),那么,对于取得的跨年会员费收入,甲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6项规定: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第11篇】中国税务报业务知识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建议相关企业——及时纳税调整 合规处理账务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蔡艳富

时值年底,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做好2023年年报工作。前段时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中两项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处理。基于此,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根据第16号解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情形一: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政策背景◆

针对同一事项,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可能不同,从而产生税会差异。为核算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会计上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进行调节。

一般情况下,企业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按规定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符合条件的交易,无须确认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初始确认豁免”)。实务中,企业十分关注交易能否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规定,以减少账务处理,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第16号解释规定◆

第16号解释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规定,应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类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案例详解◆

m公司经国家批准于2023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0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生态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亿元。假定适用的折算率为10%,固定资产残值为0元,折旧年限会计和税法均为40年,m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1)2023年12月3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40)=250000×0.0221=5525(万元),固定资产成本=2000000+5525=2005525(万元)。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弃置费用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5525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00000

预计负债 55250000

(2)202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5525万元,因税法对预计弃置费用形成的资产不予确认,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亿元,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5525万元,计税基础为0元。因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各自的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等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且不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利润,应按第16号解释确认弃置费用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5525×25%=1381.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8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3812500

(3)2023年,会计确认年折旧额=20055250000÷40=501381250(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000000÷40=50000(万元),预计负债计提利息=5525×10%=552.50(万元)。

借:制造费用 501381250

贷:累计折旧 501381250

借:财务费用 5525000

贷:预计负债 5525000

因计提折旧导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减少1381250元,相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381250×25%=3453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45312.50

贷:所得税费用 345312.50

因预计负债计提利息,导致可抵减性暂时差异增加5525000元,相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5525000×25%=138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81250

贷:所得税费用 1381250

2023年,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1381250元,多计提利息55250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81250+5525000=6906250(元),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使会计比税法少确认所得税费用6906250×25%=1726562.5(元)。

(4)2024年,会计确认预计负债计提利息=(5525+552.50)×10%=607.75(万元)。

借:财务费用 6077500

贷:预计负债 6077500

折旧费用计提处理同2023年,因计提折旧导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减少1381250元,相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381250×25%=34531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45312.50

贷:所得税费用 345312.50

因预计负债计提利息,导致可抵减性暂时差异增加6077500元,相应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6077500×25%=1519375(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19375

贷:所得税费用 1519375

2023年,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1381250元,多计提利息60775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81250+6077500=7458750(元),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使会计比税法少确认所得税费用7458750×25%=1864687.50(元)。

(5)以后年度处理类似。

(6)随着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提足折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归零,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达到原预计弃置费用的金额250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50000×25%=62500(万元)。

实际支出弃置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25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出的弃置费用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上已在前期将其分期计入损益,由此导致实际支出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当期会计比税法多确认所得税费用250000×25%=62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0000

情形二: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内部分企业发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要求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永续债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不影响会计利润。在税务处理上,发行方在会计上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就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须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第16号解释规定◆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第16号解释给出了具体原则。对于发行方会计处理分类为权益工具,而相关股利支出按税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案例详解◆

举例来说,n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公开发行一项永续债,发行规模人民币100亿元,利息采用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首个定价周期利率为3%。假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发行方应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满足6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发行方可确认为债券融资工具,支付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于每年年底计提。n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n公司初始确认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10000000000

(2)每年计提利息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贷: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3)计提应付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处理

应付股利账面价值3亿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300000000-300000000=0(元)。假设该利息支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来源于损益,则应付股利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300000000×25%=75000000(元),具体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因计提利息当年会计处理未计入损益类科目,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4)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

3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0

(5)支付利息时转回应付股利的所得税费用300000000×25%=75000000(元),具体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0

因利息实际支付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会计处理未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年企业所得税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做好测算,确定是否叠加享受优惠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黄健 徐春莉

随着2023年即将结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为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做准备。近期,部分纳税人向笔者咨询:202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一项重要计算规则: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基于此,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具体纳税时是否都需要计算调整?具体又该怎样计算调整?

并非所有叠加项目都需调整

根据34号公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填报说明》)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在享受所得项目减半基础上又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同一项目所得额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需要通过叠加计算,对多享受部分进行计算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叠加享受项目都需要计算调整,只有所得项目减半叠加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调整。具体而言,34号公告及《填报说明》明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或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项目属性为减半征收,同时符合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项目的企业,才是叠加计算的对象。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产生的叠加等,不在计算调整范围内。

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三步

那么,具体该如何进行叠加计算和调整呢?实操中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税优惠金额,结果设置为a。根据《填报说明》,a金额取自《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的优惠金额。换成计算公式可表述为:a=应纳税所得额×(25%-优惠税率)。

第二步,计算叠加减免金额b。计算公式为: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第三步,比较a和b,哪个数值小就将哪个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即可。

举例来说,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同时其从事花卉种植业务,根据规定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2023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350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为300万元。

按照上述步骤,首先计算金额a。甲公司享受减半优惠项目,对应的所得减免为300×50%=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150=250(万元),则a=100×(25%-12.5%×20%)+(250-100)×(25%-25%×20%)=52.5(万元)。

再计算b,具体为52.5×[(300×50%)÷(400-150)]=31.5(万元)。通过比较,很明显可以发现315000的数值更小,应将其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

详细计算和对比后再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得项目减半叠加享受优惠税率需要进行计算调整,实践中,纳税人叠加享受两项优惠可能不一定最划算,反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可能是更划算的。这就需要纳税人提前进行详细计算和对比,妥善进行选择。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从事花卉种植与林木种植业务,202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无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如果甲公司叠加享受所得项目减半与优惠税率,先来计算其应当调整的金额。甲公司花卉种植与林木种植的所得减免为300+150×50%=3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375-20=1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05×25%=26.25(万元)。计算金额a为:100×(25%-12.5%×20%)+(105-100)×(25%-25%×20%)=23.5(万元),b=23.5×[(150×50%)÷(500-375)]=14.1(万元)。a和b的较小值为141000,则调整后应纳税额为26.25-(23.5-14.1)=16.85(万元)。

如果甲公司放弃减半优惠,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300-20=180(万元),计算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100×12.5%×20%+(180-100)×25%×20%=6.5(万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发现,甲公司如果选择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显然比叠加享受优惠更划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

注意啦!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问: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问: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怎样的,应当如何鉴别?

答:继续保留的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是,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鉴别方法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具体图示可参见9号公告附件。

问:以前印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答: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2023年,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这些涉税主题词搜索热度也很高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12月23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一篇题为《总结政策适用得失 夯实合规管理基础》的文章,盘点了2023年纳税人关注度最高的三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从百度指数的统计数据看,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有关的涉税主题词,搜索热度也很高。

◆ 个人所得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个人所得税app”的搜索热度高达687405,主题词“个税起征点”的搜索热度为628149,主题词“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搜索热度为172470。

信永中和(成都)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表示,这些涉税主题词之所以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每个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2023年我国新发布了多个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有关。

3月19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发布,明确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8月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发布,明确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11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并对具体征管事项作了明确。

邹胜提醒,在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时,纳税人要注意政策的执行时间。举例来说,国发〔2022〕8号文件虽然在2023年3月下发,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追溯到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果未及时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填报扣除。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王拴拴建议纳税人,要关注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部分先行城市实施,具体范围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先行城市名单。同时需要注意,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可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消费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消费税”的搜索热度达370314。

“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是今年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这应该是消费税广受关注的重要原因。”江西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税务负责人夏玲说。

2023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后,国家将如何对电子烟实施监管、如何征收消费税等,一直是电子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持续关注的话题。

2023年,国家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相继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建立健全了对电子烟的监管政策。特别是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外发布,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公平了电子烟与卷烟的税负,实现对于电子烟的“寓禁于征”目标,也更好发挥了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

夏玲说,实务中,一些电子烟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在流转税方面大多仅接触过增值税,对消费税的实务处理不太熟悉。相关人员务必及时了解消费税政策及其会计处理,重点关注电子烟计税价格的规定及一些特殊业务事项的涉税处理,积极防范涉税风险。比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如果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应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

邹胜提醒,相关纳税人还要关注发票管理等具体操作变化。比如,根据22号公告,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 车辆购置税 ◆

百度指数显示,截至12月28日,主题词“购置税减半”的搜索热度达235868,主题词“购车税”的搜索热度为25333。

“购置税减半”和“购车税”等主题词,都与车辆购置税紧密相关。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决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相关税收政策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影响面广,因而引发了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干部周骏在实务中发现,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充换电站网点的铺设以及电池技术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交易量与日俱增。由于同规格的新能源车,价格比燃油车要高,车辆购置税额相对较高。基于此,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能不能继续延续,成为今年不少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可喜的是,2023年9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发布,决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也是车辆购置税相关话题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周骏说。

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级主办魏民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税收减免前,要关注细节条件。比如,部分乘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要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需按购置日期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而购置日期应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根据百度指数的统计数据,截至12月28日,2023年还有一些涉税主题词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其中“遗产税”搜索热度为239128、“漏税”搜索热度为119617、“城市维护建设税”搜索热度为110466。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合规进行加计扣除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张建成

岁末年初,梳理研发费用归集情况,统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许多企业都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一些企业尚未实现精准把握,需要及时填补政策理解的“空白地带”。

外聘研发人员:留存合同等相关资料

人员人工费用,是企业自行研发项目中必不可少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据此,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的。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相应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还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均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务必注意保留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取得的劳务费发票、参加研发活动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同时还要注意,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中注明的工作范围,要和研发活动相关。如果工资薪金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实际支付的凭据。

委托外部研发:区分设计费与委托研发费

企业研发活动中,委托科研院校完成部分工作的情况比较常见。不过,委托支出究竟是设计费还是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却是许多企业容易判断错误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计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10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但是,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结合笔者的经验来看,具体判断时,可以结合合同约定内容等细节来分析。

一方面,看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还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方依托自身掌握的成熟技术,可以为多个客户重复提供相同的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相应支出应作为设计费核算。技术开发合同,则是受托方自身也没有成熟的技术,接受委托后,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根据委托方的需求进行研究开发,然后将技术成果提交给委托方而签订的合同。此时,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核算。

另一方面,看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约定条款。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方运用已掌握的技术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不需要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条款,或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属于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生的相应支出,应属于设计费;如果合同中设置了约定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条款,而且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那么,委托方发生的支出属于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分析业务实质很关键

实务中,一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需要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对方配备操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究竟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关键看业务实质。

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针对企业因研发需要租入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出租方通常会依据增值税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由此,企业因租赁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在发票上体现为“建筑服务”。

从业务实质进行分析,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特种施工设备属于租赁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业务的定义,即将租赁物的使用权交付承租方,由承租方支付租金。而且该业务不涉及融资行为,属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合同生效后,所租赁施工设备使用权的行使,是由承租方研发项目组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安排的,什么时候使用几台设备、完成什么任务、完成标准为何,均需承租方下达指令来完成。出租方的权利仅仅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方法与承租方进行结算,收取租赁费。

从税收政策角度分析,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规定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口径,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不能因增值税认定为“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直接将其认定为“建筑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费用”,是包含租赁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0号公告中,都将“经营性租赁”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租赁费而不是建筑服务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纳税人因研发项目需要租赁特种施工设备并由对方配备操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虽然形式上取得的是“建筑服务”发票,但实质上仍属于租赁费用的范畴,应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相应的发票品目为“建筑服务”,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为了防范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在实际租赁设备、器具前,提前做好相关研判,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中汇开来(河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分配股息红利 莫忘扣缴义务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7 作者:周倩 融亦

2023年已经接近尾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都在冲刺业绩,向投资者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在企业回报投资者的诸多方式中,分配股息红利是比较常见的方式。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部分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税务部门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自查股息分红缴税情况,强化内控管理。

案例:企业公开信息露出“马脚”

a银行是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税务人员在定期收集和分析企业外部信息时发现,该银行在官方网站公布的2023年度报告“利润分配”章节中写明:银行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股息,由该银行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则自行申报纳税。

税务人员敏锐发现,a银行可能存在涉税风险——a银行在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表示,已引入新加坡b企业成为战略投资者,同时其2023年度报告中也披露,已顺利完成向新加坡境外法人企业的定向募股工作,但报告中并未阐述向非居民法人股东派发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的情况。

分析:企业忽略代扣代缴义务

经税务人员了解,2023年是该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的第一年,财务人员的确没有考虑到境外股东分红需要源泉扣缴的情形,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均未提前作出安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相关规定,a银行向境外b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应就其股息红利所得,代扣其10%的企业所得税,并自股息、红利实际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a银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最后,经过税务人员纳税辅导,a银行深刻理解了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境外投资者非居民股息分红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超过2000万元。

建议:优化内控流程防范风险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外合作的步伐加快,引入非居民企业股东也成为企业引入资本扩大经营的常见方式。境内企业需要关注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的涉税处理,并及时了解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财税部门未及时掌握有关业务进展情况,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缺乏涉税风险敏感性,导致涉税处理出现偏差。建议企业加强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最新经营战略和业务情况,提升信息化水平,优化内控流程,正确把握分红相关所得税政策和涉税处理要求。如果企业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把握不准,应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我国企业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

有关专家建议企业,从细节入手,合规处理投资海外的涉税事项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互利共赢效果较为显著。专家表示,在财税、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企业出海战略不断升级,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在此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关注税收因素的影响,制定更务实、更理性、更有侧重点、更关注细节的税务策略。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大国地位稳固、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互利共赢效果日益显著。日前,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双向互通:中企出海新格局”分享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我国企业正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出海战略不断升级,与东道国市场融合得更为紧密。在此过程中,“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充分考量和关注税收因素的影响,结合国内外税收政策合规做好税务处理,确保企业出海行稳致远。

■ 中资企业进军海外步伐明显加快

前不久,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2023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从投资行业情况来看,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其中,八成投资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制造、金融、交通运输领域,投资流量[注:既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所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总额]均超过百亿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向投资所在地纳税5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7%。同时,为当地提供约395万个就业岗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互利共赢效果较为显著。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3%。其中,流向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领域的投资均呈增长态势。同时,2023年前10个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7909.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

致同全国国际服务线管理合伙人黄志斌表示,随着我国国际化的纵深发展,中资企业进军海外步伐加快、质量提升,从依靠传统贸易的“产品国际化”,到通过规模化海外投资的“资本国际化”,再到如今借助先进管理经验、高端技术深度优化海外市场运营的“能力国际化”,中资企业正在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跨越。

“中资企业‘走出去’实现跨越式发展,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黄志斌分析,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出口退税不断提速,国际税收事项审批变备案、递延纳税政策持续发力、“网上办”范围持续拓展,我国税务部门以更加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举措,减轻企业对外投资的负担,护航中资企业高水平“走出去”。

■ 部分企业忽视税务事宜面临风险

跨境并购和绿地投资(即在投资目的国新设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两种主要方式。致同咨询并购交易业务主管合伙人武建勇提醒中资企业,无论选择以哪种方式“走出去”,都应当结合投资目的国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用工政策、风俗文化等情况,更好地融入当地市场,实现本土化发展。

但是,从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由于忽视对税务因素的考量,“走出去”效果未能达成理想预期。武建勇向记者表示,很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没有搭建适当的税务架构,进而无法实现最优的税务成本。比如,有些企业盲目复制其他企业架构,有些企业忽略了实现税务架构需要满足的法律前提,有些企业则完全没有考虑资本弱化等因素。他建议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架构,既要符合投资本身运营收益的税务成本优化,兼顾投融资成本的优化,也要考虑投资退出的税务成本。

一些企业认为,海外并购或投资的时间较为紧张,涉税问题并非关键事项,往往在业务已经发生后才关注潜在的涉税问题,由此引发税务风险,甚至承担不必要的成本。致同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包孝先建议中资企业,在制定“走出去”计划时,有必要对涉税事项给予充分的重视,提前考量融资渠道、交易标的等事项中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关注东道国税收政策要求和税收营商环境,做好全流程税务合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 尽可能拉长时间轴考量涉税问题

分享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中资企业出海战略的不断升级,企业的税务策略应当更务实、更理性、更有侧重点、更关注细节。

“抠细节”,是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最近,包孝先带领的团队遇到了一个中资企业收购欧洲家电公司的跨境并购案例。团队成员经过分析讨论认为,一旦交易发生,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对标的方以前年度已经关闭的账目开展进一步稽查。为此,团队成员用了十几页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标的方历史税务问题的兜底方案,从税务、财务、法律等专业角度继续细化相关条款。

包孝先表示,并购或投资交易可以仅通过一次交割得以实现,但是一些税法条款具有追溯机制,新的交易可能对历史税务处理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并购或投资交易带来的影响是具有持续性的。这就要求企业在签订相关交易合同时,尽量把时间轴拉长,既要关注过去和现在,也要预计未来,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做好应对方案,不断完善交易合同中的涉税条款,降低税务风险。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同时提醒,部分东南亚、欧洲或拉美国家的税收优惠具有可选择性,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年在当地的经营所得等不同因素,享受多种税收优惠。中资企业在出海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这些税收优惠的选择细节,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助企业轻装出海。

优化管理机制,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效能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8 作者: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组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以单户企业直接作为管理对象的做法,大企业税收管理往往需要从集团内的重点成员企业入手,再将管理视野和具体手段辐射应用于整个集团。根据部分省市探索“总对总”管理模式的实践看,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既要有助于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重要决策部署,也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能力存在差异的客观实际,进一步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理念,在“三不变”原则(即税务机关属地管理职责不变、内部部门税种管理职责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下,进一步细分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形成纵向和横向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大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改革的信心。

——对特大型企业和多总部企业,建立税务总局直管模式。在完善税收意义上大企业认定标准和机制的前提下,建议筛选跨省(境)经营、管理层级多、成员企业多、涉税事项复杂、经营范围广、纳税金额大的大企业为特大型企业,并在充分评估税务总局可用有效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确定税务总局直管特大型大企业名单,明确这些特大型企业和多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局责任。

在实务中,一些大企业集团总部层级高,业务板块较多,但税源结构上分布范围广,且在总部所在地税源占比较低,由省级税务部门开展“总对总”联系存在层级不对等、信息不集成、“指头对拳头、单兵对集团”等管理不对称问题。对该类型大企业,建议由税务总局统筹管理,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局联动做好所在地成员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其中,税务总局负责和企业总部沟通,通过统筹全系统征管资源,实现对特大型企业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管理的全国“一盘棋”,有效解决税企对接层级不对等问题,综合分析全集团涉税数据并作出管理决策,更高效地处理跨区域、跨税种等政策执行不一致的涉税争议事项。总局、省局、属地管理局三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有效配合,从体制健全和机制优化上更好地发挥资源聚合优势。

实践中,还有部分大企业总部并不唯一。该类型大企业集团形成“多中心、多总部”的战略格局,同时具备业务领域广、商业模式创新快、成员企业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等特点,税源往往向单个总部所在区域及核心成员企业所在地集中,其余总部及成员企业由属地税务机关分散管理。对该类型大企业,建议由税务总局统筹开展税收管理,各相关省局分别对接当地企业总部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其中,税务总局以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和解决跨省诉求为主,企业总部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管理。同时,企业各地总部所在地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对话交流,在涉税风险事项、税源动态变化、关联交易监控、政策统一适用等方面,建立起“左右协同、上下协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对跨省市经营的总部集团企业,建立由具有管理优势的省局牵头、相关省局协同管理的“总对总”管理模式。对特大型企业建立税务总局直管模式的前提下,根据各省市大企业的客观分布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优势,按照“既分属地又分行业”和“属地日常管理和总部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省局“总对总”管理模式。以某大型国有银行为例,该类型大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税源数量虽然占比较小,但属于总分机构类型,集团总部财务管理系统一体化程度高,具有集团决策高度集中化、分支机构高度同质化、交易处理高度自动化、内控执行高度一致化的特点,集团总部管理职能发挥显著,在日常的税务管理中该类型大企业纳税遵从度高,对省级税务机关配合度好。

基于此,对于金融行业大企业的管理,建议由具有丰富金融企业管理优势的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国大型金融企业税收征管,其他金融企业集中的省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与协同管理。日常税收征管和常规性纳税服务,依然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对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超出省局工作权限的事项,再由税务总局层面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发挥税务总局和各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类部门在不同行业管理上的比较优势,逐步形成“总部对总部、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系统集成优势,最大限度形成对某一类型企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最大限度地形成征管合力,从源头上解决大企业税收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盲人摸象”现象。

——对于在总部所在地税源集中度高且主要集中在某一省市经营的大企业,建立由所在地省局重点管理的“总对总”模式。除了特大型企业和跨省市经营的大企业外,还有一些大企业重点在某一省市经营(部分业务也可能扩展到周边省市)。该类型大企业集团在总部所在地税源占比较高,同时业务板块多元,经营主体分散。集团总部作为管理机构,对成员单位具体业务了解不够充分,成员单位与属地税务机关日常沟通联系紧密。对这类企业,建议由属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属地管理局的帮助下实施管理,税务总局给予一定的数据和业务支持。其中,税务总局以信息收集、业务指导和跨省诉求协调为主,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和中高风险的应对,属地管理局负责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和低风险的应对。通过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有效配合,逐渐消除日常管理“死角”,持续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对于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建立由税务总局牵头负责,相关省局参与管理的“总对总”模式。以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如果待其达到税收意义上的大企业再进行有针对性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鉴于此,建议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增设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管理处,或明确现有处室担负相应管理职能,整合独角兽企业比较集中的省市税务局征管资源,将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高成长性的企业全部纳入日常税源监控和分析范围,进一步延伸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链条,增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前瞻性和延续性。

(本文系中国税务学会重点课题“新时代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执笔人:张剀 朱正萃)

民企如何在激烈竞争中走稳创新之路?有关专家支招——

用足税收优惠“活水” 补齐税务内控短板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通讯员 刘浩彬

92.1%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2023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从1085.7万户增长到4457.5万户,10年间翻了两番,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由79.4%提高到92.1%。近10年,我国民营企业税收年均增长8.3%左右,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从2023年的48%提高至2023年的59.6%,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此,中央财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财政税收、科技、创新等具有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减税降费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税务部门以税费“减法”,换取民营企业发展“加法”和市场活力“乘法”。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创新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质量显著提升,不断取得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的突破,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作为对市场和政策都非常敏感的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有必要通过健全的税务内控体系,将税费优惠“颗粒归仓”,集中资金持续加大研发力度——这既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的民营企业的深切体会,也是一些快速成长的民营企业所欠缺的。

多种税收优惠持续鼓励创新

记者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国内诸多媒体在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都聚焦退税减税缓税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就认为,财税政策一直是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特别是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我国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多层次、成系列的税费优惠,全方位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前不久,国家出台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再次发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强烈信号,也必将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采访中,多家民营企业财税负责人说。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中国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9.6万件,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7席。全国工商联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国内外有效专利合计超过63.3万项,较上年增长53.6%。今年6月,华为集中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代表性成果。据了解,华为2023年研发投入达1427亿元,占全年收入的22.4%,研发费用额和费用率均处于近10年的最高位。“民营企业越来越重视研发,与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实实在在的支持有着密切关系。”孙洋说。

“研发投入越多,享受的税费优惠也越多!”在北京纳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通科技集团”)副总裁、研究院院长董骧看来,“真金白银”的税费优惠,是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攻克技术难题的底气所在。他告诉记者,作为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纳通科技集团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研发工作,近几年的研发投入更是保持在年均1亿元以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鼓励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每年节约税款近千万元。

同时享受多种税费优惠,对民营企业税务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用足用好多重税费优惠方面,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控股集团”)的做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样本。据企业税务总监何光明介绍,除了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税费优惠外,远东控股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还享受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多项税费优惠。

何光明告诉记者,为了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远东控股集团不断提升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在及时、足额享受税费优惠的同时,尽可能防范潜在税务风险。一方面,重视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的学习,企业财税人员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活动,并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关学习讨论、梳理税费优惠政策要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税费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确定能否享受税费优惠。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在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不确定性问题,会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认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指标统计口径等情况,以免因对税费优惠政策理解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

健全内控防止优惠资金“滴漏”

“税费优惠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表示,国家通过税费优惠的方式给予企业支持,就是希望企业能够在用足用好税费优惠的前提下,在国家期待的方向和领域大胆创新,从而借由技术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贡献更多税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企业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反之,如果企业不能用足用好税费优惠,甚至在享受税费优惠的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那么就背离了国家出台税费优惠的初衷。“国家和企业高质量的目标就像一个水池,不能一边通过享受税费优惠‘蓄水’,一边又通过税务内控的短板‘放水’。”孙洋说。

在长期服务和管理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张敖芳发现,虽然多数大型民营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税务内控体系,但是部分企业的税务内控管理制度与生产经营融合度不高,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流程关键节点仍有潜在的涉税风险,税务内控体系运行效果没有达到预期。

实务中,民营企业因税务管理不到位,错误享受税费优惠的案例并不少见。最近,某民营企业控股上市公司s公司就遇到了类似问题。2023年,s公司存在较大额度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导致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s公司仍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需要补缴近1500万元的税款。

从大量民营企业的实践看,能否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内控机制,是能否将税费优惠“颗粒归仓”的关键。2023年底,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探索开展“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采取“企业主导+税务引导”的方式,结合企业的类型、所处行业以及信息化水平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循序渐进地引导企业健全税务内控体系。目前,该服务项目吸引了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和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等诸多民营企业参与其中。

无锡小天鹅是最早与税务部门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专项团队历时4个多月,从企业财务、销售、研发和制造等7方面入手,运用遵循性测试、穿行测试和抽样测试等方法,全面梳理了500多个生产经营流程、优化完善了电商业务发票管理、研发项目立项评审等170多个税控关键节点。无锡小天鹅财务部部长兰晓琴告诉记者,通过参与“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企业实现了税务风险防控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融合,税务风险实时监控和及时防范的能力显著提高。

结合“共建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张敖芳分析,部分民营企业在税务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薄弱,对其税务内控系统的有效运行产生一定影响。他建议民营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通过自动化逻辑实施数据传导,增强企业税务数据的准确度和透明度。同时,民营企业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分散的涉税信息,基于“业财税一体化”策略,分析、加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涉税数据,并形成相关报告及时反馈至管理层,从税务视角为其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而言,尤其要关注税务内控建设问题。孙洋表示,在a股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2/3。近几年来,新上市的企业中约8成为民营企业。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涉税事项日益关注且关注点越来越细,如果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税务内控有漏洞,其潜在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很可能超出想象。“作为公众公司,既要积极做税收的贡献者,也要做享受税费优惠的示范者,更要做税务内控的引领者。”孙洋说。

对来源于元宇宙的收入征税

问题不是该不该征,而是怎么征

2023年12月30日版次:05 作者:顾春晓

【新闻回放】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引起广泛关注。《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浙江省元宇宙产业链体系基本形成,产业综合竞争力达到全国领先,带动相关产业规模2000亿元以上。

岁末年初,多地政府部门对元宇宙产业发展加强部署与规划。12月15日,浙江省对外发布《浙江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成为继上海、河南等地之后,又一个发布元宇宙规划的省份。与此同时,成都、武汉等省会城市,也纷纷出台元宇宙发展规划。随着各地发展元宇宙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相关涉税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看,对来源于元宇宙的收入,关键问题不是该不该征税,而是怎么征。

据笔者了解,在即将过去的2023年里,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元宇宙相关业务交易,加快研究或推出相关税收规则。比如,印度政府通过了加密货币征税法案,自2023年4月1日起,向加密货币交易按照资本利得征收30%的税收;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交易为美元等货币认定为应税事件,并要求美国人在其个人纳税表的第一页上记录他们的加密货币交易情况;新加坡财政部表示,新加坡现行所得税规则将适用于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发生nft交易需要缴纳所得税。可见,全球不少国家正紧跟元宇宙的发展,逐步颁布与元宇宙直接相关的税收法规并逐步开始征税,部分国家还将相关税率制定得很高。

我国目前虽未出台与元宇宙直接相关的税收法规,但从我国税法规定看,从元宇宙相关业务中取得收入需要纳税的基本逻辑,是十分清晰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取得来自境内外的元宇宙相关收入需要纳税,非居民个人需要针对来自中国的元宇宙收入纳税。对于税收居民企业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无论其元宇宙业务收入来自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确认所得并纳税。

无论从国际实践还是我国税法规定看,来源于元宇宙的业务收入需要纳税——这一点确定无疑。不过具体到实操中,元宇宙相关交易到底该如何征税,还存在一些政策空白和不确定性。

根据业界普遍观点,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是数字经济的新内容和新发展。具体到税收实务中,元宇宙相关业务交易的实质如何界定尚无定论。目前,元宇宙中的业务交易以虚拟货币和nft交易为典型代表,其本质上交易的“产品”是数字,但这些交易究竟应视为转让财产行为还是著作权授权行为,不同的界定适用的征税规则完全不同,我国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上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同时,元宇宙业务交易的支付方式,涉及虚拟货币、数字资产交换等情形,在不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情形下,如何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确认计税基础,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元宇宙交易的纳税地点认定也面临不确定性。在元宇宙中,虚拟资产可能面临新的权属登记规则并影响相应的税源地归属。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地点究竟应当是居民户籍地、受雇地还是常住地,有待进一步明确。

应当看到的是,元宇宙的发展将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和产业形态,税收规则的完善对元宇宙的良性发展不可或缺。对此,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当紧密协作,共同为元宇宙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笔者认为,在各地加快发展元宇宙产业的背景下,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元宇宙实际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深入调研并梳理相关涉税不确定性问题,适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为元宇宙业务交易更好开展提供清晰的税收指引。

对于参与元宇宙业务交易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始终保持涉税合规意识,特别是当遇到不确定性问题时,应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越来越多涌现出的元宇宙平台运营方而言,除了应就实务中的涉税问题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外,还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就元宇宙涉税前沿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合作,在助力元宇宙税收规则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厘清平台的纳税责任和扣缴义务,这样能更有效地防控涉税风险,为元宇宙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12篇】税务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税收法律关系

①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征税对象。

海关

征收:关税、船舶吨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征税主体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

除了海关征收的和委托海关代收的,其他的都由它管

纳税人

即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

纳税主体

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考点2:税法要素(10个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

要点

纳税义务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

有代扣、代收税款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征税对象

①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标志

税率

⑴比例税率

⑵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

②超额累进税率

③超率累计税率。例如:土地增值税

⑶定额税率。例如:汽油

计税依据

从价和从量

纳税环节

生产到消费的过程应缴税的环节

纳税期限

按期缴纳、按次缴纳

纳税地点

纳税人居住地和经营地

税收优惠

减税和免税、

起征点(超了就全征)、

免征额(减除后剩下部分征)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13篇】税务相关知识

税务知识入门分享,初学者速看!

超多知识要点,不要错过!

一定要掌握哦!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附加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税率

资源税

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会会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会会费

好了,由于篇幅原因,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资料已打包好,需要税务知识入门的小伙伴,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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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全国税务知识竞赛复赛

近日,从杭州举办的2023年全国税务技能大赛(高职组)总决赛上传来消息,桃江女孩刘晶红荣获个人赛全国一等奖第一名。

全国税务技能大赛是一场税务领域的全国性大规模赛事,是一次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比赛,要求全体团队成员准确把握专业知识,并严格考验团队成员的默契合作精神。本次大赛历经初赛、复赛、总决赛,全国500所高职院校参赛,最终70所高职院校入围全国总决赛。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会计专业学生刘晶红和她的两位同学组团的代表队在总决赛中力挫群雄,荣获全国一等奖。刘晶红同学荣获个人赛全国一等奖第一名。

刘晶红家住桃江县高桥乡荷叶塘村,高中就读于桃江县职业中专,高三对口高考上了本科线的她,因为家境贫寒,毅然放弃了外出求学的机会,选择了益阳职业技术学校,继续学习自己喜欢的财会专业。她凭着自己坚韧毅力与顽强拼搏,终于在这次全国性比赛中脱颖而出,崭露头角。

来源:桃江广播电视台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第15篇】税务基础知识

对于税务知识入门,你知多少?

那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入门宝典!

初学者快快来学习收藏!一起进步吧!

税收含义

目前国家对企业及个人征收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率及征收率

基础增值税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项目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税收的计算及缴纳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的计算与缴纳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举例

消费税简介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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