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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税源信息已经采集过,需要修改怎么办?
一个税款所属期印花税已采集税源信息后,如需修改,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模块,或通过“我的待办—印花税”申报等方式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查询税源”按钮,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如下图所示:
您可在已填写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税源信息,保存后进行申报。
如已采集过税源信息,再次点击“新增税源”按钮时,系统弹出提示信息,提示您本所属期已存在税源数据,若需修改当前属期数据,请通过查询列表【修改】功能进行税源数据变更,如下图所示:
2、我单位已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出现的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弹窗,进行了一次印花税税种信息确认,如有需要补充勾选的项目,能否再次操作?
可以。
如您单位有需要补充的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您可通过“首页—特色业务—印花税税种认定提醒”功能继续办理:
打开印花税税种认定提醒功能,如下图所示:
已勾选的项目显示为“已认定”状态,您可继续勾选其他尚未勾选的项目,勾选后请点击“提交”按钮。
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财务人员”点击下一步后,出现提示“请勾选“总分机构变更”模块,对上下级机构信息进行维护”,怎么处理呢?
根据金三核心征管系统要求,电子税务局增加了对纳税人总分机构信息的校验,如以下提示:
请按照提示勾选总分机构类型,查看及处理“上下级机构信息”等相关选择项。如总分机构类型选择为“总机构”,则需填写“上下级机构信息”中的下一级机构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总分机构类型选择为“分支机构”,则需填写“上下级机构信息”中的上一级机构信息。如不属于总分机构类型,总分机构类型请调整为“非总分机构”。
4、我单位今年8月份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现在申报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申报表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全部减免了,怎么处理呢?
出现以上情况是因您单位纳税人类型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和房产税税源中分别维护了“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0010011607)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008011607),所以系统会检索到该信息而享受了全免政策。
您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是2023年8月1日,在此时间之后不应再享受全免政策,请您按以下办法修改税源信息。下面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为例说明操作步骤:
第一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打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点击税源信息右侧的“应税明细”按钮,找到有效期包含2023年8月的应税信息。
第二步:点击这条应税信息右侧的“变更”按钮,先将变更时间填上2022-07-31(此日期填写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始的上个月最后一日),勾选减免信息,点删除行,最后保存。
保存完毕,系统自动将原应税信息拆分为两条,7月及之前仍可享受全免优惠政策;从8月开始,就不可再享受减免了。
第三步,打开申报功能进行申报即可。
5、我单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新增备案信息,提交时提示:“有效期起止时间段与已经备案的时间段(2019-04-01至9999-12-31)有交集,请重新输入”,怎么处理呢?
对于已存在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信息,又想新增备案的情况时,请先终止原来的汇总备案信息。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到已备案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选中这条备案,点“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向右拖动滚动条,修改“有效期止”(9999-12-31)项,如想从2023年7月开始新增备案,则将此备案的有效期止项改为“2023年06月30日”,然后点下一步提交。
第三步:重新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将“有效期起”填写为“2023年7月1日”(具体时间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日期,只要新增的备案与原备案的有效期能衔接起来即可),再填写其他信息,最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就可以了。
6、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确定附加费计税依据时,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能在计税依据中扣除吗?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规定,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
7、我公司有广告发布业务,在计算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时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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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期即“纳税申报日期”。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每月初进行抄报税,申报上一月度开发票信息及增值税申报情况,并缴纳税款。 征期一般是每月1-15日,遇到连续超过3天的节假日会按放假的天数顺延。征期最后一天是礼拜六或者礼拜天的也会顺延1天。”
在申报各项税费之后,要在征期内及时缴纳税款,否则要缴纳税款滞纳金。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款如何缴纳吧
1.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看到申报之后各项税费显示已申报成功未缴款。
2.点击我要办税-税款申报及缴纳
3.左侧导航栏底部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
4.选中需要缴税的税种,点击缴款,可选择三方协议缴款、银行缴款或是直接缴款。
5.缴纳完成之后返回主页可以看到已申报成功已扣款。也可以在证明开具里开具完税证明。
这样一来,此税务征期的工作才算完成。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东综合广播记者:
听了发布人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去年税务部门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减税降费政策中,留抵退税政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请再介绍一下留抵退税政策,以及2023年的执行情况?
谭中伟答:首先,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购进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若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二者差额就是应交的增值税税金;若销项税小于进项税,差额部分就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税金就是增值税的留抵税额。自2023年起,我国首次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留抵退税政策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3年,为进一步做好留抵退税工作,山东省税务局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留抵退税确认制”。留抵退税确认制,是税务部门应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化手段,对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即时进行退税提醒,并主动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所需填报的参考数据,供纳税人核对确认。简单来说,留抵退税确认制,自动为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动为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自动为纳税人填写数据,纳税人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完成全部退税流程。2023年度,全省共为10772户次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466.89亿元,其中,为2466户次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25.52亿元;审核环节平均退税时长0.16工作日,较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98.4%。
2023年1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就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要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下一步,山东税务系统将深入贯彻干杰书记提出的“十大创新”,加强政策调研和数据分析,用足用好留抵退税政策,尽最大努力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山东经济广播记者:
据了解,除减税降费、留抵退税等惠企政策外,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税务部门和金融部门还推出了“银税互动”项目,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情况?
黄玉远答:这位记者提出的“银税互动”确实是税务系统对纳税信用增值应用的有益探索。这项工作由省税务局联合山东银保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银行等多部门共同开展,将企业“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为小微企业纾解融资难题。近年来,我们从四个方面不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一是扩大合作银行“朋友圈”。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持续扩大银行覆盖面,目前,“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达148家,涵盖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等。
二是扩围银税互动“受惠面”。去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实现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无失信或存在较轻失信行为的a级、b级、m级个体工商户共计134.68万户,占参评总数的88.77%,这些纳税人均可纳入“银税互动”受益范围。截至2023年底,已有1951户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授信1.18亿元。
三是优化信贷审批“线上办”。打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微信公众号多种线上授信申请渠道,全省150个“银税互动”金融产品均可全流程线上办理。通过税、银、企三方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办理申请快、风控评估快、授信和放款快。
四是助力纾困解难“再加力”。全省税务系统共成立109个专项服务顾问团队,结合“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精准对接亟需扶持的企业。其中,596户“专精特新”企业经过专项辅导对接后,成功获得银行授信9.65亿元。
2023年,通过“银税互动”,线上累计授信企业7.16万户,授信金额515.65亿元,发放贷款592.89亿元。与上年相比,实现授信企业、授信金额、发放贷款额三个“翻番”的重大突破!
今年,我们将从三方面发力,持续深化“银税互动”:一是优化产品。会同山东银保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持续畅通“银税互动”授信融资渠道,不断优化信贷产品。二是保障安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优化数据传输方式,筑牢“银税互动”信贷服务的安全防线。三是扩大主体。强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做好纳税信用动态管理服务,及时帮助纳税人开展信用修复,为其发展提供税收“名片”,助力更多守信市场主体通过银税互动享受普惠金融红利,进一步形成“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的良好局面!
联合日报记者:
不动产登记涉及每个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不动产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相关情况,谢谢!
黄玉远答:不动产登记缴税涉及不动产和税务两个部门、多个系统,我们与省自然资源厅密切配合,聚焦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研发不动产登记征税联办系统,从省级层面打通了税务和各地不动产数据的交互,实现了总对总的数据传输共享。
目前,在全省推行线上“不见面”、线下“一厅办”办理模式。线上,纳税人通过全省政务“一网通办”和电子税务局,实现不动产登记缴税业务网上办,群众可不受区域限制随时随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零跑腿、不见面”办理。线下,税务和不动产窗口合署办公,纳税人只需在不动产窗口提交一次资料,通过联办系统就能将登记信息自动传输到税务窗口,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资料,就能完成税费缴纳,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压缩了办理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清算单位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
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作出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算,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凭证;
(五)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
(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七)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合同和有效凭证;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
(九)发票台账,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证明资料及记账凭证;
(十)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出租、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花名册及工资明细;
(十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项目,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四)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章 清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如因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补正资料未补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期间停产停业或存在税企分歧等特殊情形无法在90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二条 在清算审核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止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期限。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一)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立案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建清算审核专项工作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资料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其扣除金额根据补偿协议、签收清册、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1)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付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4)货币安置拆迁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质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2)在项目规划报建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筑材料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5)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7)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摊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
(5)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据实扣除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支出以及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项第1目、第2目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四)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当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六)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七)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清算税款征收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前,预售(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清算申报结果,按照尾盘销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当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收入的核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确认;
(二)扣除项目的核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土地价款
(1)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
(2)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
(3)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
第三十九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征收的理由、依据、税款计算方法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论后,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后销售(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结论确认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建筑面积
采取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资料或者办理清算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以及提供虚假清算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涉税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少计收入或者多计扣除项目等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办法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法第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等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三、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续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果连续24个月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建设的,可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四、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6%”。
六、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条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视同销售面积以及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八、如何判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资料证明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约定的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可移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该如何处理?
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可移动家电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品等不属于装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清算时其采购成本不允许扣除。本着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清算时按采购原价在收入中同时剔除。
十一、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十二、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十三、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共同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十四、室内精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十五、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支出,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六、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如何扣除?
由于在建工程出让方在出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应的土地和开发成本已经加计扣除,为避免重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方法?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
1.收入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土地价款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二是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三是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3.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核定方法:一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二是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核定。
十九、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补缴和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二十、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追溯调整吗?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一是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是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是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重要提醒
临沂市2023年度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正在进行中
集中缴费时间
2023年12月31日截止
之后缴费的将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每人350元
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下面为您介绍
如何使用微信缴纳居民医保费
▼
第一步,扫码识别“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进入后实名认证个人信息。
第二步,选择首页“城乡居民”,点击进入“居民医疗”缴费模块。
第三步,增加缴费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支持帮家人代缴),录入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确认信息后微信支付即可,在小程序首页的“缴费记录查询”模块可查询结果。
临沂市居民医保待遇现行政策一览表
▼
市医保局优化调整四项惠民政策,通过降低起付标准、降低先自付比例、提高报销比例、提高支付限额等举措,全面提高参保居民的医保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一是降低居民住院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分别降低为200元、400元、800元,并且规定第二次及以后的每次住院起付线是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400元(实行减半政策);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市内同一定点医院多次住院的,取消第二次及以后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起付线以上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一级85%,二级统一提高到72%,三级统一提高到60%。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每人15万元。通过降低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提高二三级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了居民住院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二是提高居民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孕产妇,顺产的医保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剖宫产的医保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保的住院生育保障水平,有力支持了国家三孩生育政策。
三是统一降低个人先自付比例,减轻参保居民住院费用负担。个人先自付比例,就是参保患者就医所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先按照规定比例由个人自行负担后,剩余费用再扣除起付线、按规定报销比例进行医保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越高,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就越大。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一致,乙类药品、医用耗材、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先自付比例调减为不超过20%。参保居民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住院,取消先自付比例40%和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的原有规定,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报销。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不予报销。
四是简化异地就医人员类别,降低异地就医的先自付比例。将异地就医人员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大类。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省外异地就医须按规定办理备案。对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市外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的先自付比例由10%统一调减为5%;省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20%统一调减为10%。对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享受与市内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不设先自付比例。
附:临沂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汇总一览表
提醒广大参保人员
一定要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以确保2023年度医保待遇
正常享受
扩散!周知!
4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高萍(资料图)
据官方简历,高萍生于1962年9月,长期在山东省税务局工作,历任信息中心副主任、征收管理处副处长等职,2007年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高萍任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至此番被查。
高萍简历
高萍,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山东莒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
1983年7月至1987年6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办事员;
1987年6月至1988年12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科员;
1988年12月至1992年7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主任科员;
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山东省国税局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
1995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2004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
2007年9月至2023年4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信息中心主任(2023年8月免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4月被查。
01.在电子税务局怎么签署三方协议,目前支持哪些商业银行网签三方协议?
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办理网签三方协议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128家。
电子税务局网签三方协议全部支持的银行请点击查看
网签三方协议支持的银行列表
网签三方协议操作说明如下:
适用范围:纳税人已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未签署三方协议或已签署划缴税款协议需要更改、作废的。
新办户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首先完成“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
第二步:网上银行申请:纳税人登录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提交的银行)填写申请。
温馨提示: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的用户不需操作此步骤,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操作第三步即可。
第三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网签三方协议”模块,填写“税库银划缴税款协议网络签署申请”。
首先选择纳税人银行账号登记信息,然后阅读“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确认申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主管机关、三方协议号、银行名称、缴款账号、缴款账号名称、申请人等信息),如下图所示:
“保存”后,申请信息自动提交至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通过税库银系统自动与商业银行完成三方协议验签。可查看结果状态、打印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
已签署用户需要更改协议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撤销原划缴税款协议
第二步:作废原划缴税款协议。
第三步:完成“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
第四步:填写“税库银划缴税款协议网络签署申请”。
02.建筑企业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建筑企业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模块填写申报信息,点击右侧“关联”按钮,关联跨区域报告时带不出信息,怎么办?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起止日期与当前季度的起止日期相比,不满一个季度的,不应选择按季申报,应选择按月报送。遇到此类问题,请在预缴期项将按季调整为按月,再重新点击“关联”即可。
03.我单位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申请通用定额发票时,页面中“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每次最高购票数量”、 “持票最高数量”这三项是灰色的无法操作怎么办?
定额类发票,无需填写“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持票最高数量”这三项,系统已锁定这三项。
04.我单位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中,维护车辆税源信息时,发现税源信息的“车辆所处街乡”显示错误,怎么办?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中的“车辆所处街乡”,是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中的“街道乡镇”项自动带出的,如发现不对,请通过“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或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模块变更登记信息。
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为例说明。
打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模块,“查询变更项目”选择“纳税人所处街乡”,在页面最下方自动带出“纳税人所处街乡”的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点右上方的“下一步”提交。提交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关注办理进度,办理状态显示“办理成功”后,再去维护车船税税源信息即可。
05.我单位需要按次申报水资源税,在水资源税申报b表中,选择“水资源税编号”时,第一条税源是灰色的,无法选择怎么办?
不能选择是检测到您单位不适用此类报表,您可打开水资源税申报a表或b表,查看表头下方报表适用范围的说明信息。
水资源税申报b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该纳税人的第一条水资源税源的“取用水行业”是“其他”行业,所以在b表中无法选择,在a表中可以选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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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与此同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就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和账户开立、产品投资等方面进行明确或征求意见。其中,与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一步,应加快养老金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个人养老金投资选择。
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较为突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9064万人,占13.5%,正在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但从国际比较和国内现状看,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第一支柱依赖程度较高,可持续性存在隐患,呈现 “一支独大”的结构特征;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发展缓慢,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不足且面临发展瓶颈;以个人养老储蓄投资形成的第三支柱尚在初步探索过程中,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安排。因此,亟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之外,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参照国际成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应该说,从2023年4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推出,到11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公布,以及多个配套政策逐步出台,多部门综合施策、协同配合,有力地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在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之后,大家应该就能去开设自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并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资了。
《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产品类型、账户开立、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内容详细,体例完整,既有制度安排又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正式印发,将在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出要求,并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机构网点、客户资源等优势,也有助于选择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平稳起步、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覆盖海量客户群体,分支机构触及城乡各地,能够提高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同时,通过其银行及理财公司在债券和非标投资的长期投资经验和风控能力,将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
根据《暂行办法》,参加人应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这是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封闭管理,不能转出、领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参加人可以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封闭运作是国际上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普遍做法,有助于保障账户资金及收益用于养老目的,也有助于引导参加人养成长期投资习惯。当然,是否允许参加人在特殊情境下(如罹患大病等)提前支取,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三支柱模式是全球养老保障主流模式。只有通过多支柱均衡发展,才能建立起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展养老理财、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特别是养老理财产品契合市场需求,受到投资者欢迎,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即将推出。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国内发展现状,下一步应充分发挥银行体系、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同市场优势,加强行业协同与资源整合,打造跨周期、长期限、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模式和投资产品体系。应以《暂行办法》公布为契机,通过养老领域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开发专属的理财、储蓄、基金、信托等养老功能产品,更好地为养老领域提供丰富多元的金融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概念首次出现。《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发行的,可供资金账户投资的公募理财产品。这有助于扩大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为鼓励公众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考虑推出只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的专属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个人养老金养老金融产品,但对于这类产品的具体类型还需明确。目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着眼于养老市场长远发展,努力抓住资管、存款、托管等直接业务机会,挖掘账户、发卡、结算等间接业务机会。从组织架构看,有条件的银行可设立养老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组建养老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如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除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外,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也应积极探索个人养老金业务。
财政税务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产品准入等方面继续采取更多的支持政策,将养老金融产品等纳入税收递延账户后,整体税率还可以进一步降低。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下一步可考虑对上限进行适当调整,以此鼓励更多的人选择个人养老金制度。国家层面要对养老金融发展制定长期规划,完善相关制度安排,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支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用发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一、我单位在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_上一级机构信息”是灰色的,无法填写(如下图),请问是什么原因?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中的“上一级机构信息”,自动取自该纳税人登记信息中的“总机构信息”,不能手工填写。因为该纳税人的登记信息中,没有维护总机构信息,所以无法带出该信息。
请先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模块,将“查询变更项目”选为总机构,维护上总机构信息,点“下一步”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等待税务机关受理。提交后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看办理状态,显示“办理成功”为受理通过。然后再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即可自动带出上一级机构信息。
二、我单位从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中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2023年1月属期的印花税税源。在新增税源时,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栏显示的是0,上个月还显示50%,请核实原因。
当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印花税核定信息,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核定比例”栏会自动带出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核定比例;当纳税人未进行印花税核定或印花税核定信息无效时,“核定比例”栏就显示为0。
您单位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信息的“实际执行期止”是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属期无有效的核定信息,因此核定比例为0。如想继续按核定征收类型申报,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核定管理—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维护好有效的印花税核定信息后,再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
三、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将我公司的费源信息传递到了税务部门,我公司现在想要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应该如何操作?
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模块,如下图:
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页面,如下图:
进入报表填报界面后,系统自动弹出特定非税收入项目信息采集界面显示企业合同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申报信息带入申报表中,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五、我单位财务人员实名认证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采集模块查看到联系电话和住址信息不对,怎么办?
您可点击电子税务局实名采集模块下的“更正”按钮,填写正确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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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单位需要变更法人信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法人变更身份证号-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模块,变更法人信息时提示:您所属的课征主体类型不为单位或个体纳税人,无法办理税务变更业务!怎么办?
系统是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中的“课征主体登记类型”进行核实的,如纳税人的登记信息中的“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异地非正常户”时,系统会弹出以上提示,不允许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遇到以上情况,请您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课征主体登记类型”。
二、自然人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时,提示 “获取手机号失败”怎么办?
遇到此提示,说明尚未注册,请先点击注册按钮,
填写身份信息,完成注册后再进行实名认证。
三、请问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后,行政审批部门会将相关信息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模块,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下图:
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页面,如下图:
纳税人确认数据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可。
四、我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表中 “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没有自动带出,也无法手工填写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打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表时,系统提示如下:
电子税务局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登记信息,来判断是否为企业类型。如纳税人是企业类型,且“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没超过30人,且“本期应纳费额”大于0,那么“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就会自动带出,如下图所示:
如纳税人非企业类,则不可享受该减免政策,报表不会带出“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
1、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中型企业,符合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的缓缴税款条件,在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了2023年10月属期和2023年1月属期的税款,现在想选择退税,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可以。您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好您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进行退税信息确认,税务机关将及时为您办理退税。
电子税务局提供两种方式进行退税信息确认。
1
方式一:登录后查看首页“信息提醒”,点击未读的提醒信息进入信息确认功能。
进入提醒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点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退税信息确认”,如下图:
勾选退税(费)银行账户信息(有的纳税人可能有多个银行账号),选择退税请点击“选择退税(费)”,提交退税确认信息。
如选择“放弃退税(费)”,需要选择放弃的原因。
2
方式二:也可以通过首页左侧菜单“特色业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退税信息确认”模块办理。
退税信息确认完成后,后续您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左侧菜单,“特色业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退税信息确认”,查看信息已读和选择退税确认详细情况。
2、我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申报时,已进入报表填写界面,如果需要修改“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信息,怎么操作?
当您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如需修改“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信息,请点击右上角“上一步”按钮,返回至“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界面,进行修改即可。
3、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申报时,a109010表的分配比例需要调整,应该怎么操作?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是根据本表中填写的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因素,按照“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的计算办法自动计算的。如您需要修改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请确认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填写是否正确。
4、我单位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信息里,分支机构名称需要更正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中的“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_下一级机构信息”来源于纳税人登记信息,请您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勾选“总分机构变更”,修改分支机构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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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和南京市监委对山东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高萍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参与营利活动;干预插手税务执法活动;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税收征缴、企业经营、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高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高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江苏省南京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高萍简历
高萍,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山东莒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年5月加入中国***,1983年7月参加工作。
1983年7月至1987年6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办事员;
1987年6月至1988年12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科员;
1988年12月至1992年7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主任科员;
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山东省国税局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
1995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2004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
2007年9月至2023年4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信息中心主任(2023年8月被免去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3月,被免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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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延期申报9月属期的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缴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止”显示10月怎么办?
在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模块,对申报表类型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缴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上个月。税款所属期起允许手工修改,您可将其调整为202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自动变更为2023年9月30日,然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采集表维护2023年9月所属期的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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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模块,查看到的证照名称是“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单位)”,如需将证照名称改为“营业执照”,如何操作?
遇到以上情况,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模块变更证照名称。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一照一码信息变更”功能,“查询变更项目”栏选为“证照名称”,如下图所示:
页面下方变更项目显示变更前“证照名称”信息,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营业执照”,点右上方的“下一步”按钮提交。
提交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模块,关注受理进度。当“办理状态”显示“办理成功”,表示已办理完成。
3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还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在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时,输入在职职工人数将自动享受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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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提供广告服务销售额6.6万元,提供其他服务销售额3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3年19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您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享受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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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享受了医保缓缴优惠,现在已到期需要缴纳,应如何操作?
根据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享受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逐月完成缴纳,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社保费缴纳—单位社保费申报”,如有享受缓缴期满应缴纳的费款,系统弹出如下提示:
点击“确定”,进入社保费申报页面,点击“查询”,系统显示可申报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请先勾选费款所属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8月属期的待申报信息,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如未按顺序勾选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时,系统将弹出提示信息:
第二步:完成2023年8月费款所属期申报后,您可直接缴纳,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社保费缴纳—社保费缴纳”模块缴纳费款。
完成2023年8月费款所属期申报及缴款后,再按以上步骤分别进行2023年9月及2023年10月费款所属期的申报、缴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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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叶晨雯
今年以来,针对群众反映的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聊城市自然资源部门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推行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便民利民举措,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目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已启用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章)功能,实现远程身份核验,不动产登记办理从“一次跑”跨入“零次跑”。
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异地通办窗口工作人员正在办理相关业务。受访者供图
过户业务协同办理
“之前,群众办理二手房不动产权证过户后需要再到各水电气热供应机构重复提供各种材料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现在在我们中心,可通过网络进行协同办理,非常方便!”12月16日,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周丽娜说。
11月1日,家住都市新村的市民董丽娟前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工作人员了解到,她想在办理完过户登记后立即办理水电气热过户。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随即启用网上协同办理共享平台,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与水电气热网上数据共享,顺利为董丽娟办理完过户登记,实现全市首个“不动产+水电气热过户”网上协同办理。
不动产与水电气热过户网上协同办理的实现是数据共享的又一次有效实践,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又一个创新应用。市民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将水电气热账户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而后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将不动产过户数据推送至水电气热企业,市民在办理完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无需再携带材料到水电气热窗口进行现场排队过户,变“多头申请”为“一次申请”,实现“协同联办”“当日办结”,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提升了群众办事体验。
除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热过户协同办理之外,我市还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税务联动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协同办理,解决了申请人“多头跑”的问题。下一步,我市还将深化数据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与公积金贷款业务联办、地籍图公开查询、扩展网上业务类型和电子证照应用等功能,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便利。
新房登记跨国办理
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了业务自主办理专区,推进业务网上办。受访者供图
“今年9月,我们顺利办结了一项‘跨国视频委托’不动产登记业务,自此茌平区不动产成为全市首个跨国办理新房登记的地区。”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蔺康说。
今年9月1日,茌平人杨坤因身在英国无法到场办理新房登记业务,委托其朋友到服务中心咨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随即开启“一网通办”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功能,由其朋友将二维码发送给杨坤,通过二维码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后进行电子签名,顺利办理完新房登记业务并委托其朋友代领了不动产权证书。
这是该中心8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现“跨国视频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又一个首个,那就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利用人脸识别和电子签章技术实现跨国办理新房登记。
2023年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了“一网通办”电子签章,新房登记业务可以线上自主申请使用电子签章、签名,权利人无论身处何地都可借用网络一键扫码、随时办理。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签名,极大方便了群众办理登记业务。
当前,对于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市形成统一的受理平台,打通了数据通道,实现全市部分业务异地办理。目前,已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市域办、跨省办、跨境办。
“一证办证”零材料办理
“今年8月,我们完成了我市不动产登记‘一证办证’首例业务。”12月16日,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宋妮娜说。
8月18日,市民杜凤华顺利完成了其在冠县滨湖壹号小区的商品房产权登记。与以往不同的是,她并未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也没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申请材料,仅携带一张个人身份证,约15分钟,就在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站完成了全部登记流程,成为我市不动产登记“一证办证”完成的首例业务。
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动产、税务、住建、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群众办理等待时间长,费时费力。对此,冠县对不动产登记进行流程再造,创新推出“一证办证”,组织相关部门梳理“一证办证”事项,对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税务“金三”系统、大数据共享平台、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联办平台。群众仅需携带身份证,就近到便民服务站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进行申请即可。经过人脸识别、缴纳税费等程序后,余下的工作就由后台工作人员来完成,15分钟就可全部办理完毕,节省材料95%,办理时限压缩78%,以往让群众“来回跑”变成了“一站式”办结。
冠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还设置了母婴室、政策咨询室、法律问询室,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受理条件、税费标准,让群众一目了然、心中有数;还增设了24小时“不打烊”专区,群众可以通过自助设备打印不动产证书,随到随打。如果群众在外地不方便拿证,还有免费邮递业务,送证上门。一系列改革措施,彻底打通了不动产登记服务距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更省时、更省心、更省力。
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受理平台,聊城市探索实行“一网办理”(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线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一证申请”(市民仅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一窗受理”(协同交易、税务部门依法依规梳理、归并各项业务办事清单,严防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纳入收件范围,确保办事群众只需到一个窗口,就可完成不动产登记、税务缴纳等工作)、“零次见面”(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传输申请材料后,利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认证技术核验申请人身份,待网上申请通过后,申请人扫码缴纳相关税费,选择证书邮寄到家,全程不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两种选择”(在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不动产登记证书邮寄到家或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的“3102”服务模式,让身在市外、省外、境外的群众通过线上顺利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让群众从“多次跑”“多头跑”迈入了“一次跑”“零次跑”。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高萍简历
高萍,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山东莒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
1983年7月至1987年6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办事员;
1987年6月至1988年12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科员;
1988年12月至1992年7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主任科员;
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山东省国税局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
1995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2004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
2007年9月至2023年4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信息中心主任(2023年8月免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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