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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app(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8 20:05:02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app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app

【第1篇】国家税务app

个人所得税app,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手机应用。个人所得税app除了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各项目申报、修改等操作外,还开发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功能,今天为您推荐八种常用功能,快快收藏哦~

一、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明细查询到预扣预缴环节申报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

此项功能主要来自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字段。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即人们常说的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项目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操作流程: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常用业务”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进入;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并选择所得类型即可。

另外,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点击“申报信息查询”中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也可进行相关内容操作。

二、税收优惠备案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的情况。

操作流程: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可以看到“备案信息查询”中的三项税收优惠备案查询项目,包括: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查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备案查询、税收优惠备案查询(已备案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查询)。

三、发现信息冒用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信息是否被其他单位冒用。

操作流程:1. 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右下角“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四、个人所得税信息通知

个人所得税app右上角有通知项目,当无未读消息时,右上角无数字显示;当未读消息大于等于1条且小于等于99条时,右上角显示对应的消息数字;当超过99条时,显示“99+”。消息展示只有标题的列表页,点击标题后进入详情页,消息区分为已读和未读两种。

五、开具纳税记录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在“证明开具”项目中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纳税记录可以验证:

(1)通过手机app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进行验证;

(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输入右上角查询验证码进行验证。

六、票证查验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多种税种票证的真伪查验。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公众服务”模块,点击“票证查验”项目。2. 通过首页右上角“扫一扫”功能进行查验。

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包括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当年服务户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多项信息。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查询”模块,点击“其他查询”项目中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八、税务咨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纳税咨询,也可以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进入,点击“我要咨询”项目。

2.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公众服务”模块进入,点击“热点问题”项目,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来源:每日税讯、小陈税务、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93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大家在工作中可能也会遇到公司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报废、毁损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今天小编统一解答下,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就会知道如何处理才会降低税收风险啦。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损失呢?

固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举 例 1

比如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差额8万元就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年末盘点时发现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认2.5万元就是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有规定吗?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5年内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举 例 2

(1)如果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是在2023年度处置的固定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8万元,在2023年度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发现后,可以追补至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最长追补期限是2023年。

如果是2023年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当年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就不能追补到2023年进行税前扣除了,这笔实际损失8万元就永远不能税前扣除了。

(2)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法定损失2.5万元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至以前年度。

三、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时,我们想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资料的规定,企业需自行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固定资产发生盘亏、丢失情况,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有:

注意:这里所说的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举 例 3

假如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2.5万元除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占比只有2.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不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也不用专门去找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的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4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11月遭遇台风导致2台机器设备被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损毁的2台设备账面净值为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固定资产损毁损失=账面净值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17万元。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固定资产损毁损失17万元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需要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3)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5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老王保管的一台净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发现当日就到派出所报案,最终没能找回来,派出所已结案。通过协商,保管人老王赔偿0.2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损失0.8万元。

因涉及责任赔偿,需要公司出具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又因是被盗损失,需要有派出所的立案和结案材料。

四、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要想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第7行和第8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已发布最新版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接下来小编带着大家填一下2023年度最新申报表。

举 例 6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假设2023年度发生2项固定资产损失:

第一项,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

第二项,年底盘点时发现丢失了一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责任人小王赔偿了0.5万后,余额2.5万元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1)第7行第1列,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处置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10.5万元;

(2)第8行第1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3)第7行第2列和第8行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要填a制造公司2023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a公司没有这种情况,金额填0;

(4)第7行第3列,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正常处置净收入22万元

(5)第8行第3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资产处置收入填0元;

(6)第7行第4列和第8行第4列金额一样,赔偿收入=盘亏损失小王赔偿的0.5万元;

(7)第7行第5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正常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净值30万元+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33万元;

(8)第8行第5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计税基础=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

(9)第7行第6列,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22万元-赔偿收入0.5万元=10.5万元;

(10)第8行第6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税收金额=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0元-赔偿收入0.5万元=2.5万元;

(11)第7行第7列,固定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10.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5万元=0元;

(12)第8行第7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2.5万元-税收金额2.5万元=0元。

最后,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降低税收风险的小小建议:

(1)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并及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现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据资料,就使得企业的税收风险后置,若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可能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3)企业面对不具有把握的事项时,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3号公告

土增税清算中,我们对发票的审核一直是重点但也是容易疏忽的地方。(时间紧,土增清算又要求全查,有时候匆匆扫了一眼就翻篇了),下面梳理了一些发票审核需要关注的地方,供参考~~

1、发票形式上是否合规(常规审核)

审核人员需关注的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是否为建安工程类服务、加盖印章是否合规、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还应关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发票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保持一致,审核人员需关注建安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合同签订的内容、资金的流向是否一致。

例:某市甲开发商收到的所有工程类发票都是施工方乙开具的,经过查看付款凭证发现,开发商对施工工程进行付款时都是付给个人,而非施工方乙,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付给了刘某、张某、曹某等个人,以上这些自然人也都不是施工方乙的员工,很明显,该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在内都是个人挂靠的施工方乙方,施工方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而甲房地产商,则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发票金额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风险。

政策链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非本次清算项目的审核:关注发票对应工程是否为本次清算范围内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为多期同时开发的,应关注该发票对应建安工程是否归属为本次清算单位,如发票涵盖多期房地产项目,是否可用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例:在某次清算中,审核人员发现建筑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内容为管道工程: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这引起了审核人员的疑问,结合凭证资料查实后发现,该笔发票对应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均为竣工验收备案后方才实施并完成,非本次清算范围内可扣除的项目。

政策链接: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2)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4、主体建安工程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有无合理理由。

例:某小区主体建安工程合同金额为6600万元,经逐一核对建安发票之后,发票金额合计数与合同金额一致,经询问,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6500万元,企业会计解释差额100万元属于尚未支付的质保金。而该项目主体部分已竣工五年多,超过主体建安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审核人员认为企业会计解释比较牵强,决定对主体建安工程部分的付款记录进行一一核对。经核对后发现,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金额是6100万元,此时企业会计才承认最终确定的支付金额的确是6100万元,与合同金额相差500万元。根据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工程施工费用的扣除要求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及合法凭证保持一致,因此应调减建筑安装工程费500万元。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5篇】云南国家税务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第6篇】浙江国家税务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 杭州市税务局网站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招聘

2023年国考报名接近尾声,很多同学一直处在观望之中,如今也该下定决定出手了。国考总共招录3.71万人,但其中约2.5万人是国税局招的,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国税局是绕不开的单位。

国税局也就是国家税务局,在各省都有对应的税务分局,岗位遍布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如果想考一个离家近的岗位,大概率只有国税局符合要求。来看看国税局的招人要求和待遇,满意的同学可以报名!

1.国税局大量招人

今年国税局招收大概2.5万人,其中税务总局仅仅招了8人,其余全部都是省级以下直属机构。从职位表上来看,全国各地均有岗位,省内分布也比较均匀,很容易找到一个离家不远的单位报考。

国税局的岗位也是多种多样,税收征管、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征收管理都有涉及,但这些其实不重要,因为每个考生上岸后都要重新培训,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重新委派工作,考生只需要关心报名、考试的问题就可以了。

2.国税局报名要求

国税局的报名门槛相对来说不高,绝大部分岗位只要求本科学历,不看学校,也不管是几本。专业方面,国税局很少要求具体的专业,基本上以专业大类为主,比如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财会审计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等等。这些专业涵盖的范围特别广,大部分人其实都包含在内。

除了学历、专业以外,国税局的其他要求也是比较低的,除了很多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以外,就没有其他特殊限制了。国考招录应届生是大趋势,国税局因为招人多,因此看起来全是招应届生。其实国税局也有相当一部分岗位面向往届生开放,从绝对数量来看,往届生能报考的岗位,大多也是国税局的。总体来说,国税局的门槛是比较低的。

3.国税局待遇比较好

最后说说大家关心的待遇问题,国税局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待遇相对来说比较平均,各地差距不大,和地方公务员可能存在较大差距。简单来说,国税局的待遇处于中等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一年15万左右,在全国范围来看算是比较好的。

当然,考公务员不仅仅是为了到手工资,更重要的是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这些项目全部算下来就很不错了。要知道,这些种种好处并不是年轻时才能享受,而是一直拿到退休,退休之后每个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在5000以上,算长线收益,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

国税局的报名只剩最后几天了,想考编制的同学可以多多关注一下,2万多个岗位,总有一款适合你!大家觉得国税局岗位怎么样呢?可以留言说说自己的看法!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

来源丨 奇台县税务局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奇台县税务局确认的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奇台县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第9篇】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

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通报称,省政府决定,授予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5个单位“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罗良才等100位同志“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各地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省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涌现出一大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就业创业工作迈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5个单位“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罗良才等100位同志“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促进就业中再创佳绩。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开拓创新,担当作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创新发展,奋力开创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第四届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第四届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全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合肥市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巢湖市乡村振兴局

淮北市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蒙城县创业服务中心

宿州市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环安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蚌埠市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江淮创业研究院

阜阳市

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青网科技园有限公司

淮南市

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传媒管理科

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滁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安市

六安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芜湖市

无为市严桥镇人民政府

芜湖市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明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

铜陵市农业产业(招商)服务中心

铜陵市铜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庆市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普瑞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黄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直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省属高校

安徽建筑大学就业工作处

二、全省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合肥市

罗良才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科长

刘 军(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劳动

保障专管员

孙世洋    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

科副科长

张 扬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企业服务

处工作人员

张升平(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蜀麓社区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

江 婷(女)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人才就业处就

业主办

赵院平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预算处处长

赵小宝    安徽旭东一家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淮北市

胡召军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局长

庞训果    淮北市国库支付中心二级主任科员

梁 丹    淮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场招聘科科长

孙娴娴(女) 淮北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工作人员

戚德杰    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亳州市

贾效彬    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副院长

高 洁    蒙城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陶 伟    涡阳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康 瑞(女) 利辛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王重庆    亳州市谯城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盖万林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社区管理中心社

会事业办公室主任

宿州市

高 骏    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朱金鹏    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潇华(女) 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非公经济工作部

九级职员

姬 侠(女) 萧县龙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王 宇    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李 伟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蚌埠市

李邦云(女) 蚌埠市乡村振兴局扶贫科科长

耿晓鹏    蚌埠市社区矫正支队副支队长

姚 娟(女) 怀远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蔡瑞娟(女) 固镇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马小湘(女) 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阜阳市

桂 超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彭 杰    颍上县公共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聂 奎    界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葛广学    临泉县宋集镇人民政府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所长

周学博    阜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刘金标    太和县公安局政委

李 航    阜阳市颍州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副主任

淮南市

张仁宗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张宏刚    淮南市乡村振兴局项目科科长

吴 侠(女) 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

收入股副股长

李海燕(女) 淮南市大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红(女)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力资源局)

组织人社办主任

滁州市

王 莉(女)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胡 刚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

保险科科长

缪建彬    天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杨金艳(女) 来安县新安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安国营    滁州市南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四级

主任科员

六安市

孔庆好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科长

侯守勇    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统计局副局长

王荣飞    霍山职业学校校长

潘孟应    中共舒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怀国    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于远伟    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马鞍山市

王 东    马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

科科长

陈平平    含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夏 季(女) 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街道新风社区党委副书

记、就业专管员

徐万义    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所长

马卓涵    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农业农村与社会事业局工作

人员

芜湖市

傅世东    芜湖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宇 雯(女)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芜湖市委员会青年发展部

部长

贲道升    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四级调研员

朱华朝    芜湖市鸠江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潘尚林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

宣城市

汪 伟    宣城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部长

刘建军    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住户调查科科长

张 永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与市场

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张光智    广德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翟 晨    泾县茂林镇社会事务中心副主任

铜陵市

钱钟龄    铜陵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职业介绍科科长

舒宁芳(女) 铜陵市义安区商务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谈 璇(女)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三级

主任科员

陈陶胜    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池州市

郑 辉    池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高 飞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负责人

程寅根    青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胡 笳      池州市贵池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安庆市

吴 川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事业科科长、一级

主任科员

赵 明    潜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韩中生    中共岳西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三级主任科员

甘佳俊    太湖县寺前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朱志刚    宿松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

张国平(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黄山市

范 琪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云霞(女) 黄山市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郑隽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零售银行

部个贷经理

金义泉    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省直部门

陈 磊(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社会保障和消费

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周小平    安徽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吴昌好    安徽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一级主任科员

杨 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

保险处副处长

汤慧勤(女)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三级主任科员

钟俊武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副处长

刘朝猛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处三级主任科员

孟守东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产业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柯 星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基金教育就业处四级调研员

袁江林    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省属高校

陈 薇(女) 滁州学院学生处副处长

孙珊珊(女) 安徽新华学院学生处处长助理

孔 健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副处长

周基燕(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2-8-1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08月05日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2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发布公报,决定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项目,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

beps项目共有15项行动计划,其中第十五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多边工具,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行动计划的成果建议。为此,oecd牵头成立特别工作组,研究起草《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本。《公约》文本于2023年11月24日在法国巴黎获正式通过。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beps第二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成果建议,以及《公约》缔约方可以作出保留和通知的选项。《公约》缔约方通过作出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其现行税收协定及具体条款修订的范围。《公约》文本以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有什么影响?

(一)关于《公约》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范围)的规定,《公约》修订税收协定的范围限于《公约》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被涵盖税收协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税收协定:一是《公约》缔约方之间签署,且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二是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其纳入《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以作出通知的方式,将与100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公约》适用范围。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100个缔约伙伴国中的47个已完成《公约》生效程序,并将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将适用于上述47个税收协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现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公约》修改的条款

《公约》涵盖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些被列为最低标准,《公约》缔约方必须采纳;有些仅为政策建议,《公约》缔约方可以不予采纳。根据《公约》不同条款的规定,《公约》缔约方可以通过不作保留或作出通知的方式采纳相关成果建议,也可通过作出保留或不作通知的方式不予采纳。通常而言,只有在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均在《公约》中采纳相关成果建议时,《公约》才对现行税收协定条款作出修改。

我国在《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比如希望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的序言内容、税收协定不限制居民国征税的规定、双重居民实体加比规则等。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也在《公约》中采纳了上述成果建议,则《公约》将对现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各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可以在oecd网站上查询。

(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

(三)关于《公约》与现行税收协定的整合文本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改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每一个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今后,我们还将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最新情况,对整合文本进行补充和更新。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3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oecd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四、《公约》何时对我国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公约》对各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以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为例,《公约》对阿尔巴尼亚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日期为2023年9月1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对中国与阿尔巴尼亚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如下:

(一)对于支付给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自2023年1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的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即2023年9月1日起满六个公历月)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但是,如果税收协定缔约任一方在《公约》第三十五条中作出了保留或通知,则《公约》对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还需结合相关保留或通知确定。《公约》对每一个现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整合文本。

部分税收协定虽然已经被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纳入《公约》适用范围,但因缔约对方尚未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暂无法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我局将在缔约对方完成其国内生效程序并确定《公约》对税收协定适用情况之后,另行制发公告。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

据应急管理部官网“领导信息”一栏最新信息显示,郝军辉已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郝军辉长期任职国家税务系统,此番履新前,他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资料图)

公开履历显示,郝军辉出生于1971年4月,山西繁峙人,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后,郝军辉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工作,后历任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等职。2023年7月起,他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2023年6月卸任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2023年12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9月同时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4月卸任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6月,郝军辉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23年12月,他被任命为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至此番履新。

原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许尔锋,出生于1963年12月。他早年任职甘肃,曾任定西市市长等职,2023年调任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主任,2023年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2023年10月调任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目前,应急管理部领导班子中,还有一名“70后”,为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蒲宇飞,他出生于1971年10月。

郝军辉简历

郝军辉,男,汉族,1971年4月生,山西繁峙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东北财经大学税收(税务)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至2003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科员,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主任科员,办公厅局长秘书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其间: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所得税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

2003年10月起先后任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其间:2023年9月至2023年8月挂职任广州市花都区副区长);

2023年7月起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人事司副司长;

202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2023年6月免)兼人事司副司长(司长级);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2023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兼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2023年10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现任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第12篇】北京国家税务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等精神,按照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等,设立了北京特派办。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对此评价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成立了跨区域税务组织,这是实现税收管理服务集约化、高效化的趋势性规律,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创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总局开展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适应了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进一步优化营商办税环境。北京特派办通过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有利于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为诚信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北京特派办的设立,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既可有效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又可有效减少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多头重复检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走逃企业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吧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大幕。

号角声响马蹄疾。全国税务系统踏上壮阔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之路,奔赴一场深刻改变中国税收治理的征程……

2023年6月15日,省级新税务机构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5日,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集中统一挂牌。

2023年7月20日,全国县乡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县级和乡镇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2023年10月25日,省市县乡新税务机构“三定”暂行规定全部落实到位。

2023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新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平稳征收。

2023年3月底,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成功并库。

2023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减税效应大幅提升。

2023年5月1日,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落地,缴费人负担明显降低……

跋山涉水一年间,新税务机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部署,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持续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新成效。

党建引领改革路 服务优化再升级

这是共和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场重大变革。税务机构改革涉及两个层面、三种体制、四个层级、几万机构、百万税务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前所未有。

面对这场历史性大考,税务总局健全党建机制,把改革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检验场”。在党建引领下推动改革,在改革实施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联合党委,改设党委,优化党的领导组织架构、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在改革推进中,税务总局党委制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推出40条措施,形成新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

强化思想引领,把改革作为汇聚党的力量的“吸铁石”。改革涉及干部切身利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至关重要,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前移思想政治工作关口,通过党支部会、群众座谈会等形式,深入细致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通过5条税务干部专线、“我为改革建言献策”栏目以及局长信箱等,共收到意见建议1700多条,对这些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分析,认真加以吸纳,切实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凝聚起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合力,而且规范统一了税收执法和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办税“两头跑”、执法“两头查”等问题,使广大纳税人有真切的获得感。

在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税务总局将纳税服务部门列入先行整合的4个综合部门之一,确保服务融合先行一步;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12366热线全部实现“一键咨询”,8546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一厅通办”。

服务在改革中先行,力量向纳税人端下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在改革过程中,省市两级设立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使资源配置向纳税人端和纳税服务一线倾斜;在县区级税务机关设立直属税务分局,打造综合纳税服务机构,实施扁平化、专业化、实体化运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使纳税人在税务机构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是税务机构改革得到广大纳税人支持和拥护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丁文锋说。

一年来,税务总局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改进优惠备案方式,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26条具体措施,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打出服务组合拳,解决办税痛堵难问题,切实降低办税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有节奏、分批次推出了系列细化配套措施,覆盖了90%以上的涉税业务,同时广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不断创新办税服务,积极打造“智慧税务”,加速构建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

在山东,烟台市税务局对内部流程进行重塑整合,使机构改革由“物理反应”过渡到“化学反应”,构建起一套涵盖十大功能区块的“智慧税务综合体”,为纳税人提供最快24小时退税、移动办税、智能辅导等八项全天候、零接触、全景式的办税服务。“如今在烟台市税务局一体化退税中心,申请的退税款24小时就能到账,比税务机构改革前,速度快了好多倍,企业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主管张颖说。

烟台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郑舒东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仅是两个机构的简单合并,更是两套思维模式、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深度融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一年来,各地新税务机构通过高效应用“互联网+”服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应对以及协作发展的换档升级。传统征纳交互方式正潜移默化发生改变,优质高效统一的税收现代化服务体系日渐成型。

整合优化夯实根基 现代征管渐成体系

“改革不仅是改头换面,更是脱胎换骨”。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说,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税收征管必须把握“税收共治”的理念,在数据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传统的征管模式进行创新。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为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提升征管效率。

改革后的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减少,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企业为重点、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

省级新税务机构成立后,新成立的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处以及其他部门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

在专业化职责分工的支撑下,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构建起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双轮驱动”的新型税收管理体系,也让税收数据的“金山银山”结出了服务经济发展决策的累累硕果。

“推进税费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涉及面最广、持续时间较长的改革任务。”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说。

这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系统性工程,仅就整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而言,就需要将1.9亿条纳税人基础信息记录与100多亿申报记录对比关联,核对清理8亿自然人的登记数据,重新界定80万税务人代码和2万多税务机构代码。在整合优化的过程中,系统还接受“挂牌”“三定”“管户调整”以及“金三”并库等八个阶段的检验。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2023年3月底,并库版“金三”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在集成统一的税收信息化体系的支撑下,税收治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年来,从“税银互动”、多部委联合建立打骗打虚合作新机制,到税费共治格局的建立,再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税收共治”的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人参与、税费共管、协同共治的征管新方式正在形成。

改革炼兵铸铁军 众志成城创未来

改革征途阔,英雄豪气长。在改革熔炉的淬炼下,广大税务干部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打出了税务人的气魄和境界,化作一项项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果。

——用税务人的“舍”换取税收发展的“得”。

改革是要动利益的。机构合并后,“一把手”的位子骤然减半,他们不计个人得失,毅然以改革大局为重,经受住了改革之火的检验。

省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一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有2.2万多名领导干部“正”转“副”,他们当中,有的坚决服从安排、有的主动让贤、有的言传身教••••••改革功成有你,历史将会铭记。

——用税务人的“合”赢得纳税人的“利”。

一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以规范促融合,以培训促融合,以活动促融合,以文化促融合,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

为了加速心灵融合,各地税务部门广泛开展趣味运动会、改革成果分享会、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等文体活动,促进干部思想大聚合、情感大融合;开展“新机构、新职责、新业务、新作为”知识网络竞赛,掀起税务系统“真学、真比、真干”的全员学习新高潮。各式各样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大练兵活动,不仅促进原国税、地税人员业务互通共融,提升了业务素质,也让纳税人感受到了新气象。

“今天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房地产交易税收业务,没想到不到5分钟就办理完了。现在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问啥都是‘一口清’,办税速度也很快。”陕西渭南市北人印刷机械公司财务负责人卢冬说。

——用税务人的“拼”创造一个勃勃生机的未来。

“提振人们信心、筑牢长远根基、促进高质发展、贡献世界经济。为此,我们税务人会很拼的!”在2023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王军局长答记者问中,一个“拼”字掷地有声。

号角声响起,战斗的姿态出现在每一个岗位。一大批税务干部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行动诠释了新时代中国税务精神。有驻守“生命的禁区”,维护民族团结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红菊同志;有不断自我加压开展“秒表练兵”实战,以最优服务向全社会展现税务机构改革“最美一面”的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施艳同志……

点燃一盏灯,照亮一片天。榜样的力量向四面八方传递,全国税务系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团走进各地……在每一个宣讲会现场,广大干部群众都深受感染,动情之处更潸然泪下。薪火相传,微光汇聚,“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点燃了改革攻坚的每一个战场。

把初心使命体现在推进减税降费进程中

2023年是新税务机构整装出发的开局之年,拉开了空前力度的减税降费大幕。

“场场都是硬仗,场场都必须打好打赢。”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2023年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一套组合拳,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重点是打好五场战役。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2月1日,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包括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落地;4月1日,统筹制造业等行业适用税率下调、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优惠政策,全面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5月1日,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7月份,在增值税改革实施一个季度后,开始进行自查评估,开展“完善好”工作……

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攻手”,税务部门既要付出艰辛努力,更要拿出得力措施。

改革赋重任,无日不趋新。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局,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减税办,挂图作战,对标推进,构建了“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

为了更持续深入地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2023年,税务总局打造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50天的“加长版”税收宣传月,借助通俗易懂、声像并茂的媒体手段,让好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不落下一户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让每一位纳税人明明白白享受优惠,才能真正提升纳税人的改革获得感”。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为了提升政策落实质效,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算好改革效应“总分账”、分析经济社会“效益账”以及纳税人获得减税红利的“获益账”。

数据显示,2023年1-4月,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2143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026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623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首月实现净减税1113亿元。经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年有望为企业减负3000多亿元。

“时代变迁,形势变化,税务人不改的是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的是兴税强国的使命。”2023年6月4日全国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王军局长殷殷嘱托。

在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主题教育中,新税务机构上下联动,以昂扬的风貌和崭新的形象,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对税务人来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营造更好税收环境,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就是他们践行初心和使命的最好注解。

走基层,找差距,寻原因,解难题,税务总局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整体精细布局,紧盯目标不放松,突出重点抓关键,力求把减税降费等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好落实好。各地按照总局部署,聚焦抓主题教育、促减税降费,坚持问题导向,拿出实招硬招,努力把主题教育成果体现具体工作中。

在广东中山,铭雅电子有限公司今年4月的增值税税负率较同期增长了5个百分点。税务人员主动走访了解到,公司税负上升的原因是上游供货商因财务系统更新不及时,留存了大量发票未开具,造成4月份进项税额大幅减少。通过税务精准辅导,供货商在5月份解决了留存发票开具的问题。铭雅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4、5月平均税负已降到了3.9%,再算上尚未认证的发票,6月份预测税负进一步降到了2.2%,“税负由‘增’变‘减’,新税务机构的政策辅导帮了大忙”。

在浙江杭州,泰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民营企业,曾因不熟悉减税政策,在今年4月出现税负上升现象。“是税务部门主动上门,告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公司4、5月总体税负比优惠政策实施前下降超过13%,这是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公司财务负责人何瑾算起了这笔“先升后降”的减税账,何瑾说,新税务机构让她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获得感。

在江西,新税务机构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以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实际问题为导向,组建“党员先锋队”“青年突击队”,全方位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活动,精准破解企业减税降费难题……

在辽宁,新税务机构在主题教育中着力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吃透政策、顺利申报、充分减税,受到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政策扶上马,服务跟全程。新税务机构推出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服务措施,凝聚着“干事创业敢担当”的工作实绩,诠释着“为民服务解难题”的人民立场,正随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深入推进,在为广大纳税人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过程中,而愈加有力、愈加铿锵。

站在新时代新税务新起点上,中国税务人整蓄力量再出发,上下同欲,勠力同行,把改革向纵深推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未来而不懈努力。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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