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财政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财政税务专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财政是一个国家机器运转不可缺的润滑剂,政府需要获得收入,此部分收入怎么界定?怎么收?收多少?政府获得了收入之后怎么花?花多少?花在哪?要达到什么效果?政府究竟在这中间应该充当什么角色?这些都是财政学要回答的问题。
今天我们介绍经济学门类下第二个一级学科财政学类下设的专业财政学。
什么是财政学?
财政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借助公共权力直接参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种活动。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国家的财政活动表现为政府一系列的收支活动,如国家以税收、事业收入、国债等形式从企事业单位、居民那里取得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形式在全社会内进行再分配。
大学主要课程
财政学在本科阶段,主要学习财政、税收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除了要掌握财税及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之外,还需要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因此,本科阶段,财政学的主要课程包括经管类课程和财政学专业课程。经管类课程有经济学原理、会计学、管理学、概率统计、宏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等;财政学专业课程有财政学、财务管理、政府预算管理、中国税制、中级财务会计、税收学、社会保障学、审计学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财政学”、“税收学”以及“财务管理”四个专业进行混淆,因此,针对这几个专业,大家还是非常有必要做区分。
容易混淆专业
财政学专业主要为政府部门培养税收和财政方面的人才,同时为企业税务方面的岗位提供人才,财务、会计和审计也对财政学专业有很大的需求。
从学位上讲,前两个专业属于经济学门类,毕业拿的是经济类学位,而后两个专属于管理学门类,毕业管理类学位。
就学习内容而言,财政学和税收学的课程相似度较高。除了拥有基本相同的经济学类学科基础课程,这两个专业只在少数几门专业必修课上有所差异:财政学的专业必修课是财政管理学、地方财政学、计量财政学、比较财政史,而税收学的专业必修课则是中国税制、国际税收、税收会计、税收代理。
而财务管理侧重的是公司财务,财政学侧重的是政府预算、税收管理等。另外,财政学专业不是每所学校都有资质设立的。财政学专业的学生总体上少于财务管理专业的。税收学顾名思义所学内容主要与税收有关,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所以财政学比税收学内容要广,但没有税收学那么细。财政学的学生也会学习较多的财务会计课程,但是相比于会计学专业,会计知识的全面性就有较大欠缺。
未来就业及深造
财政学的就业前景是比较好的,路虽然没有金融学那么宽,但是这个专业不会时而受冷时而大热,一直都是一个比较被看好的专业。一般本科毕业生的去向都会有就业和升学两个
就业又分国企、民企、外企、政府部门(即做公务员)等;国企是财政学专业学生去得较多的,难度中等偏上,一般去的岗位是财务岗,而民企是财政学专业学生去得较少的,但一些大的民企比如华为、腾讯还是很吃香的,也是比较难进的。对于外语能力突出的毕业生,外企也是财政学专业学生重要的去向,其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是财政学专业学生相对比较适合进入的。但是外企一般是比较难进,每年招的人不多。难度偏高。
对于追求稳定的毕业生来说,财政学专业还有一个最对口的就业途径,那就是公务员,对口的部门有财政、税务和海关等。财政学专业的学生在考取这些部门公务员过程中有一定的优势。每年财政学专业毕业生进入这些部门的人数比较多。
如果本科毕业之后不想直接就业的,那么也可以选择继续深造。但最好是选择国内财政学专业很强的院校,比如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当然,财政学专业的学生读研的专业选择也很多,也可以选择其他经济管理类的专业。
院校推荐
这里我们参考的是应用经济学的第四轮学科评估。
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b+级以上
从学科评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a级范围里面,除了综合性很强的985院校,例如厦门大学、南开大学等。还存在行业特色院校。例如: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但是作为四川收分最高的211院校,两财一贸让很多考生望而止步。但是,江西财经、天津财经、山东财经大学等,收分都是相对较低的。
这些院校的在川的录取分数如下:(由于部分院校暂未公布2023年专业招录分数,因此,暂以2023年招录数据作为参考)
2023年,在川理科录取分数
2023年,全国高校在川理科投放相关专业招生院校共计54所,其中本一批36所,本二批18所。对于高分段考生来说,在选择院校专业时,可以考虑有行业背景的985院校,例如南开大学、厦门大学等。如果不是特别看重院校层次的,也可以考虑两财一贸。
600分以上院校推荐
如果分数在600分附近的,那么下面这些院校可以重点考虑:
在该分段的考生,由于可选择的211院校相对较少,大多以省属211为主,因此 ,对于想要选择本专业的考生,建议重专业能力。例如:江西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
本二批招录计划:
2023年文科招录情况
2023年,全国高校在川文科投放相关专业招生院校共计31所,其中本一批23所,本二批8所。
以上是针对财政学专业的介绍。从长远发展来看,学习财政学,我们能够对国家、政府和社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更加独立的价值判断。
在上大学之前,受到所学知识以及年龄的限制,我们大部分对国家政策的理解都显得较为浅显,当一个国家政策出台时,我们只是知道有这样的政策,而不能判断国家出台这样政策的深层意义,更不会试着判断政府是否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财政学能够让我们明确认识政府的角色,认识到国家和政府不是一个概念,也更加清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所以能够更加深刻地去解读社会和政府及其政策,并且能够较为正确地判断政策的好坏。这种认识和独立的价值判断会让我们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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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录取到心仪的院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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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稽处〔2019〕151408号
天津xxx铜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4896u)
我局(所)于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4月2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你公司取得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金额5,094,963.45元,税额866,143.95元,价税合计5,961,107.40元。2023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相关证据资料,证实2023年5月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案卷中,有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发生业务形成的《出库单》及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1200141140,发票号码段为02255724~02255774的51份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票面信息与你公司2023年5月23日第74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联》信息完全一致。结合已取得的你公司对公户、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对公户及相关6个个人户的流水数据,梳理后未发现明显资金回流迹象。检查组于2023年1月15日和2023年1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等用于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截止2023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综上,你公司2023年5月取得的由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5,094,963.45元,税额866,143.95元,价税合计5,961,107.40元。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866,143.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3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94,963.45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91,419,106.62元,2023年、2023年弥补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形成实际应纳税款。涉及企业所得税部分由企业申报调整亏损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6,143.95元*7%=60,630.08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附加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市财政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866,143.95元*3%=25,984.32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根据《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之规定,补缴防洪工程维护费866,143.95*1%=8,661.44 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三条之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66,143.95*2%=17,322.88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办、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一期电力造价项目管理培训班”,在4月19日于杭州灵隐宾馆圆满结束。本次培训历时五天,到场百余人,均来自全国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希望通过此次培训,提升电力行业造价从业人员的造价项目管理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而推动电力行业精细化发展。
本次培训共邀请了6位行业优秀老师进行现场分享,就人工智能、云+端、财政税务、法律法规、工程造价审计等几个方面展开讲解与交流,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探讨来引起学员的共鸣,再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解读,从而让参会学员更加清晰地掌握本次学习的内容。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张志霞老师主持开班仪式,张老师宣读了本次培训班的会议制度以及流程安排,对培训期间的课程内容以及讲师资源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参会的学员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张志霞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柳瑞禹就人工智能与工程造价管理融合在机会、技术、前景三方面的思考展开了讲解与分享。并强调指出,工程造价管理行业以bim、大数据平台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已经在行业蔓延,数据已经成为造价管理的核心要素。在未来,通过网络、技术的发展,工程造价业务的模式也一定会有大的转变;同时呼吁,在变革来临之前,每个人都应当有一番关于自身未来发展的深入思考。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柳瑞禹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力计价产品经理谭文灿首先给大家剖析了 当下“云大物移智”信息科技技术的发展,指出广联达云电力产品以“云+端”的产品形态实现了“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无缝链接”;随后从产品的“云、快、简、美”四个特点逐一展开了介绍,并演示了云电力产品的亮点功能,真正做到随时随地查看造价,让产品更智能、更高效!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力计价产品经理—谭文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中国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丹就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特点及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的政策依据、纳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地讲解,同时在企业如何识别并规避税务风险,以及新的计税方式对个人在征信、薪酬、养老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地解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
中国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丹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价协常务理事朱树英从法律的维度,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围绕着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工程造价的立法、对造价咨询企业拓展业务的指导意义几方面,结合以往经典的工程纠纷案例进行解析。朱老师指出,工程造价过程中要在严格按照法律标准、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价协常务理事-朱树英
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夏良生就目前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式以及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相关主题的分享,另外就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流程、程序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夏教授指出,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全周期的全咨询时代已全面来临;作为电力造价行业的我们也应该做好准备,乘风而上。
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夏良生
本次培训历时五天,通过此次培训,参培学员的业务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识别并规避风险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也有力地推进了电力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发展,向数字化、在线化、平台化进军。
编者按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最强护佑公民民事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用1260个法条对应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诠释了“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的涵义。这部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对税收领域有什么影响,税务人应关注什么,本期分享税法专业人士的多视角观察。
cfp 图
启发之一:代缴税费有了新“说法”
税务公职律师应当深入学习民法典,传播民法典思维。民法典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变化,将对税务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外籍自然人能否注册个体工商户、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等问题值得征纳双方关注。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作为税务系统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税务公职律师应当深入学习民法典,传播民法典思维,带动更多的税务人和纳税人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处理好涉税事宜。
征纳双方都应好好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
从调整社会关系的效果来看,民法典构建社会基本财产秩序,税法以此为基础运行,实现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因此,民法典不仅在生活层面与民众息息相关,与税收工作也紧密关联。在近几年的征管工作实践中,笔者深切感受到,在欠税管理、税企争议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方面,越来越多的涉税问题需要运用民商法去解决。因此,民法典不仅是法律人的专业课,也应当是征税人、纳税人的必修课。
学习民法典要注意其体系架构
相较先前有关民事的分散立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最大变化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这并非是推翻以往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总体上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学习民法典,需要注意从整体上认识问题。
例如,所有权保留买卖规则。它是指对于动产买卖,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是以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样可以保障出卖人的利益,避免货款两空。民法典颁布前,该规则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里。合同法既写了物权变动一般规则,又写了这种动产物权变动的例外。民法典将合同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拿掉,交给物权编去解决,同时对担保法中担保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扩大调整,把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另外,在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在行使权利时,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从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各编章各司其责,又协调一致。所以,学习民法典,首先要对民法典体系有一个整体了解,注意各编章的分工和联系。
值得征纳双方特别关注的重点
民法典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变化,将对税务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值得征纳双方关注。
1.外籍自然人届时能否注册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综合理解,只有中国公民才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而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范围与公民的范围显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以后外籍自然人在我国能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值得关注。若可以,外籍自然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就会作为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
民法通则专设“个人合伙”一节,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典在民法通则“个人合伙”制度的基础上,在合同编增加“合伙合同”,将合伙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加以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在原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中有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工商户管理。”与之对应,税收征管中将个人合伙作为个体工商户管理。随着合伙企业法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该文件于2004年废止。税务机关一直根据工商登记类型,对个人合伙进行管理。
而民法典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里并未将合伙人限定为自然人。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死亡”,对应的是自然人;“终止”对应的是组织。这说明,合伙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在现行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尚无专门针对合伙合同的税收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如何对其进行税务监管,是税收立法、执法乃至司法环节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建议,在有对应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前,应要求当事人就合伙合同约定的“共同事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各项税收参照合伙企业处理。
3.代为承担税费有了新的解决思路
在司法执行环节,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买受人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往往只得承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由此引发的纠纷,一直是税收征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三编“合同”基本可以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据此,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买受人作为被执行人、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权向债权人税务机关代为履行债务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并将追偿权确认为自己的一项其他应收款进行处理。缴纳完成后,可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即“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向被执行人追偿。
民法典值得税务人研究的还有很多,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具体涉税问题的思路,更带给我们新的思维方式——“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期待更多的税务公职律师分享学习民法典心得。(作者:郭明磊,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启发之二:借假离婚避税路难行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草率离婚率,而且客观上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税务机关的“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行住房买卖之实,规避房产交易纳税义务”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基本含义是,申请登记离婚,必须等待三十日才能取得离婚证,该期间,允许当事人反悔,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法上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降低离婚率,特别是对降低草率离婚率有积极作用。其实,这一制度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税务机关的征管难题也有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个人之间买卖住房,出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无偿赠与配偶等。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夫妻之间的住房转移并非市场交易行为,通常不会支付对价,多数情形下,仅仅是在形式上取回实质上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大多数国家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均免征各种税费。即使是在对财产赠与征收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是免税的,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上述免税政策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其本身也是科学合理的。
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有少数人利用这一制度的漏洞,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行住房买卖之实。即买卖双方先登记结婚,完成住房赠与之后,再登记离婚,整个过程可以在一天之内完成,在有“黄牛”协助的情况下,半天就可以完成。由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这种避税行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目前还难以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
民法典增加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得当天登记结婚的人,无法当天登记离婚,至少要等待三十天。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所耗费时间也在一个月左右。由此,通过假结婚来买卖住房,将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其他风险(如财产分割风险)。可以想见,一旦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通过假结婚来避税的行为将大大减少,困扰税务机关多年的税收征管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起草者可能没想到,一个保护婚姻的制度竟然也能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进而实现对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制度之间的连锁效应。一个好的制度,不仅可以在其自身领域发挥作用,其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作者: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启发之三:纳税人隐私保护须补课
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能否提供,如何提供?民法典中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税务工作中,常遇到律师持调查令要求调取纳税人纳税信息的情况。税务机关能否提供?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有的则认为不能,理由是纳税信息属于涉税保密信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2023年3月)》指出,律师可申请调查令调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但律师调查令不适用收集和调取“与涉诉案件办理无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那么,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具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启示。
史上最强保护个人隐私法典
最近通过的民法典是新时代最强护佑公民民事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中最引笔者注意的是“人格权编”,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关规定回应了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获得如潮好评。在笔者看来,民法典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以下特点:
单独以隐私权成章。之前,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未单独将隐私保护上升到权利层面。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开启隐私权保护新篇章。
明确了关键术语的定义。明确了隐私的内涵与外延,指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规定了隐私及其上位概念“个人信息”的法律关系,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同时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提供全方位保护。建立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全方位保护框架,包括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条件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保护义务;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有提出异议并更正、删除的权利等。这也为未来制定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基础遵循。
税法上的个人隐私保护尚存障碍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义务,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民法典实施的必然要求。而实践中,税法上个人隐私权保护尚存在障碍:
税法上个人隐私的内涵不明晰。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的个人隐私都无明确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解释只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不明确。按照税收基本理论,纳税人拥有要求税务机关不过分侵犯纳税人的权利,该权利常被解释为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但对于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并不明确。如《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显然,涉税保密信息与纳税信息不能画等号。
对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的规定分散,未形成有效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税法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未来,税务机关将是个人隐私数据最为集中的机关。这既是因为税务监管对象从以企业纳税人为主变为个人纳税人、缴费人和企业纳税人并重,也是因为未来智慧税务管理以海量涉税大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智慧管理的底线,是信息来源安全可靠、数据运用规范合法,故应加强数据保护,从多方面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比如,以落实民法典为契机,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权并重保护;明确税收法律法规中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建立纳税人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不实个人隐私信息的制度;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保密权变为隐私权;不断完善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等。(作者:张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启发之四:反避税找到新依据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应以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该原则对于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有借鉴意义。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令笔者眼前一亮: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可以借鉴这一原则,找到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应以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我国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首次引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颁布的民法典沿用了有关规定。
在特别纳税调整案例中,纳税人常用的一个抗辩理由是,其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市场价格条件下的双方合意行为,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应被调整。这个理由忽视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税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范畴,若纳税主体滥用民法赋予的契约自由,从事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交易安排,就损害了国家利益,就要进入特别纳税调整规则规制的范围。
纳税人的权利滥用行为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税务机关才能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使其实质负税。避税是权利滥用在税法应用中的实际效果,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在税法实践中的对应反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从以下方面借鉴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准确确定避税行为。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对确定避税行为构成要件具有指导功能
构成要件是重要的法律概念,是确定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标准。依照民法规定,构成权利滥用一般有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享有合法权利;二是其行为属于权利行使行为;三是因行使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是行为人以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其权利。具备这四项要件,即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权利滥用行为。
虽然税法对于避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无规定,但按照权利滥用和避税的关系以及民法规定,可以推导出避税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纳税人享有自由安排交易形式的权利;交易安排得以实施;交易安排实质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纳税人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实施交易安排。
税收可以引入权利滥用作为避税行为的上位概念
避税是纳税主体滥用民法赋予的自由缔结合同权利,从而实现对税法的规避和税收利益的不当获取。权利滥用本身就表明了纳税人行为的可追责性,这是特别纳税调整的法理基础。
在欧盟层面,以及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不仅被列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还被发展为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基础理论。若税法中能引入权利滥用概念,将其作为避税行为的上位概念,不但会完善特别纳税调整的理论基础,而且会对征管实践产生有益的指引。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划定了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划定了纳税人正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边界,提供了权利滥用的确定标准,有利于准确把握避税行为的判定,同时也对税务机关行使特别纳税调整权进行了规制。
纳税人应善意进行税收规划,不滥用契约自由,所实施的交易安排不能超越合理商业目的(指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对于纳税人的交易安排,税务机关只有掌握了充分、明显的证据证明其满足避税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否定纳税人的交易安排。否则,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自由,为纳税人的经济安排提供确定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保障纳税人信息隐私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权利义务相匹配的角度看,保障纳税人正当的权利要求也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税务机关在调查调整过程中会获取纳税人的大量信息,特别是被调查企业的关联企业以及与调查相关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这类信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未经本人允许或法律授权不得泄露。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有关企业保密。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补充与解释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特别纳税调整的兜底措施,针对的是纳税人滥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法律适用中,税务机关需要运用价值补充方法,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价值引入避税安排构成要件判断过程中,从而实现反避税一般条款法律适用的妥当性。在对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执行解释时,税务机关需要充分考虑禁止权利滥用背后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做到公正利益和实质课税的平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税企双方有着同样的遵从要求。出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主体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安排,不应加以干涉。对纳税主体而言,其应以主观善意来行使权利,所做的交易安排应具有商业实质。只有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民法、税法价值的统一。(作者:刘付永,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6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财政学专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专业,专业热度比较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财政学专业的推荐院校、就业简析、选科要求等内容。
专业简介
财政学,研究政府如何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内容包括财政理论、财政制度和财政管理方法。
财政学可按财政分配主体分为:以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财政学,以及对各个国家财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财政制度学。
财政学核心课程主要有:财政学、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公司财务、税收制度与管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国债市场与管理、资产评估、公共部门财务与管理、企业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务代理、所得税会计、计算机税收征管实务等。
推荐院校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些财政学比较厉害的高校: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部分高校。
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211工程”、“985工程”大学,位列国家首批“双一流”高校,位于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的财政学是处于国内顶尖水平的,财政学专业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财政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既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老一辈财政学专家,又有在本学科有着突出贡献的国内著名中青年学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该校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财政学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大王牌学科,有很多著名学者在任教,师资力量雄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涵盖财政、税收两大专业,是全国高等院校中最早招收本科学生的财政学科点之一,迄今已形成从学士、硕士、博士到博士后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和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被社会誉为“中国财经专家的摇篮”、“中国财经黄埔”。中央财经大学有8个国家特色专业,财政学就是其中一个。
培养方向
财政学培养具备财政、税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财政、税务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就业简析
财政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当公务员,或者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政府其它经济管理部门,各大银行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以及报社的财经报道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想要继续深造的学生也可以读研。
选科要求
不少省份已经陆续开始实行新高考制度。对于新高考的省份,有些学校会对财政学专业限制选科要求,如下图所示。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关于财政学专业的解读。一个专业是否热门,就业情况是否良好,一般都是依据往年的数据而言的。
具体到个人,还要看看考生的兴趣爱好是否在这个专业,性格特点是否适合这个专业。
建议考生们选择专业之前先对自己的职业倾向做个测评,还要充分了解各个专业的培养方向,从而做出理智的选择。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2023年5月10日上午,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道树
王道树: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今天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荣鄂、预算司司长王建凡,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董化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督察内审司司长邓勇出席发布会,就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等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我首先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
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其安排与前期政策相比,可以用“两聚焦、三加力”来概括。所谓“两聚焦”,就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1+4+1”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鲜明政策导向,发挥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
所谓“三加力”,一是在扩大范围上加力。进一步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在提高比例上加力。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三是在加快频次上加力。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条件。
税务部门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动政策加速落地,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据统计,今年4月1日至30日,全国已有801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的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退税1233亿元,1-4月共有924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上,助企纾困的政策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已定助企纾困等政策实施进度,按照“精细服务、直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既统筹加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度,又切实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保全年政策上半年大头落地,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今年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空前,请问采取了哪些举措加快释放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贾荣鄂
贾荣鄂:实施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2023年新增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安排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支撑的就业人口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2023年留抵退税政策设计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和优先安排对象,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在4月份最先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月份开始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时候,留抵退税这一场“及时雨”,直接给企业增加现金流,将极大地增强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和底气,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复元气。
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制造业上下游关联度高,对服务业和就业的带动能力强,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和基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和重点。2023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全面解决这六个重点行业的留抵税额问题。
三是加快退税工作进度,让企业更早受益。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及时优化政策落实举措,推动政策尽快落地生效。第一时间制发具体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留抵退税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在狠抓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落实进度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强化资金保障,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在提前中型企业退税实施时间方面,此前已发通知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2023年三季度,提前至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各项退税减税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强力支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情况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谢文
谢文:谢谢,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各级财政和人行国库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时间紧之难,加班加点调整信息系统,开展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如期顺利实施;克服工作量大之难,经常周末也不休息,从严从细进行推进;克服疫情散之难,战疫情,保退税,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让“真金白银”落到企业口袋。
一是建好机制抓落实。按照“党委领导、纪检监督、局领导分片包干、领导小组靠前指挥、退税减税办日常协调、各职能组既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从上到下一贯到底、任务逐级落实。
二是科学统筹提进度。建立纳税人留抵退税情况动态台账,逐户摸清退税底数,按日跟踪分析各地退税数据,按旬评估分析退税进度,抓牢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一关键节点,及时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三是风险防控织密网。税务部门既便捷高效为守法纳税人办理退税,又精准严密防范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确保退税资金精准直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税收大数据织密政策落实“防护网”,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发现风险疑点迅速进行处置,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四是内部挖潜简流程。基于系统数据预填相关退税信息,交纳税人补充并确认,在完成申报后实时向相关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提醒,进一步提高退税申请便利性。
五是部门协作聚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与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紧紧依托政府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资金保障,有序办理退税,确保退税红利快速直达纳税人。
4月份,已有8015亿元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其中,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共139.5万户,占比96.1%,共计退税4189亿元,占比52.3%。享受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受益明显,共52.2万户纳税人获得退税3927亿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人民银行为高效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 董化杰
董化杰:谢谢您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对国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3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供资金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出强度,支持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留抵退税,人民银行靠前发力,根据退税进度,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的节奏,2023年以来,已累计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全年上缴利润将超1.1万亿元,为退税资金保障打下坚实基础,直接增强财政可用财力,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同时,已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相当于降准0.4个百分点,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上缴利润也将通过财政支出下沉基层、直达市场主体,预计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将拉动全年广义货币(m2)增速约0.5个百分点,很好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配合。
二是明确责任,强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各部门间协调配合。
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其中,专门强调要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人民银行还指导和要求分支机构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同时,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税部门建立会商工作机制,研究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优化退税业务流程,及时解决工作难题。
三是主动担当,畅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近期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在时间上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六税两费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等多项政策性退税叠加,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退税业务量大幅增加,达到历史峰值。为确保退税业务顺利开展,妥善应对退税业务量激增和疫情影响的双重挑战,各级国库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及时完成了国库业务系统有关参数设置;加强系统运维保障,优化退税业务安排,将国库系统办理业务的终了时间延长至每天19:30,并且支持双休日、节假日办理退税业务;强化应急保障机制,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排和系统保障,确保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等资金拨付、退付业务不间断。
四是积极作为,准确高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的拨付退付业务。
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国库信息化系统,实现退税业务全链条无纸化办理。各级国库及时拨付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效增强了基层退税资金保障能力;提高国库审核监督效率,做到退税业务“即来、即审、即办”,确保退税资金账目清晰、流向准确,安全、快速退到申请人账户,支持助企纾困政策红利及时直达市场主体。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国库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全力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顺利实施,切实保障退税红利加速释放。
人民网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据了解,税务部门今年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请问是如何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韩国荣
韩国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税务总局分三批推出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形成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
作为税务部门的便民利企服务品牌,“春风行动2.0版”在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方面切实做到了宣传辅导有精度、优化体验有温度、便利享受有速度。
一是宣传辅导有精度。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公布以来,税务总局充分利用各类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推动“政策找人”、直达快享。及时发布“一揽子”“清单式”“可视化”政策解读产品90个。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将宣传月活动延长至5月底,重点宣传留抵退税政策。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将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精准推送至纳税人,今年以来已惠及纳税人1059万户次。5月份,我们还将重点指导各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最新的企业清册,完成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的分类辅导。
二是优化体验有温度。全国税务系统按照“春风行动”统一安排,着力于留抵退税政策,在不断优化办税体验方面推出了系列举措。比如,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将其作为察实情、听民声、解难题的重要方式,及时收集掌握纳税人关于留抵退税等方面的诉求,第一时间回应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尽享、快享、易享政策红利。再如,组织各地税务机关于4月下旬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定向体验活动”,邀请税费服务体验师化身“办税员”“质检员”“宣传员”体验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累计组织体验2951人次,通过体验活动收集到意见建议276条,其中绝大部分已及时响应,让退税服务体验更“有感”。
三是便利享受有速度。为了让纳税人更快更便利地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线下办理退税更加快捷,各地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并在“五一”假期坚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留抵退税业务申请。同时,税务总局还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设立100个留抵退税工作直联点,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确保纳税人便利、快捷享受留抵退税红利。
此外,税务总局还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了“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作为2023年“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春雨润苗”将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让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围绕“需求响应更快、网办体验更佳、分类服务更好、疫情应对更实”的工作标准,持续提升精细化、便利化服务水平,有力保障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今年留抵退税这么大的规模,财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保障基层应退税款及时退付、财政运行不受影响?
财政部预算司司长 王建凡
王建凡:今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压减中央本级支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实施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支持,强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的资金保障。
第一,安排专项资金1.2万亿元,支持地方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财政部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近年结存利润,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1.2万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62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3000亿元、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2800亿元。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单独调拨。其中,列入2023年预算的800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已分别于3月21日、4月14日分批下达。
预算下达后,财政部督促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制定针对性财力保障方案,特别是退税额度超过自身财力水平的重点县区,要予以密切关注,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这些县区在做好退税资金保障的同时,实现财政平稳运行,“三保”保障不出问题。比如,辽宁、内蒙古等地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运行较为困难的县区留抵退税给予100%补助。
此外,考虑到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的退税节奏进一步加快,财政部将提前下达相关资金,确保地方有充足财力用于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和基层“三保”保障,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紧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市县财政。
第二,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地方财政库款调度支持,保障退税资金需要。
财政部积极协调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加快上缴近年结存利润。人民银行、中投公司等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筹措资金,确保上缴资金及时到位。
为了确保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库款调拨力度。财政部根据资金调拨和库款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等,滚动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监测,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省级财政部门也比照中央做法,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单独调拨范围,及时拨付到市县,确保基层退税需要。例如,江苏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增值税留抵退税预警模块,对库款动态保障倍数低、申报退税计划大于库款余额、实际退税金额大于专项资金调拨的情况及时预警,并在1天内快速精准调度库款确保基层退税资金需求。广东考虑湛江市等退税额度大、财政较为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调拨库款,约覆盖市县退税规模的九成,确保退税资金需要。四川为资金分配开通“绿色通道”,将资金分配下达时间缩短至普通资金的三分之二。陕西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财政统一垫付留抵退税地方分担50%部分,确保及时足额退付。
第三,建立三部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会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退税工作。
为高效推进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建立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三部门会商机制,4月份以来已召开四次专题会议,加强退税工作分析研判,研究推动解决退税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加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落实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促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地方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展,继续在财力和资金上对地方特别是县区基层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坚决防范并严肃查处企业“骗退税”、地方“骗补助”等扰乱财经秩序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提问
新京报记者:近段时间,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多起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和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 邓勇
邓勇:谢谢您的提问。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外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内查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为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公安等部门大力支持下,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一是快速选案。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二是从严检查。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三是分类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曝光。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警示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在前期已曝光68起典型案件基础上,今天再曝光6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四川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四川省遂宁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2亿元,同时为多家下游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追回3户受票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共计66.2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分别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机关正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对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贵州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贵州省遵义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亿元。稽查部门已阻断2户受票企业利用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17.6万元,并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抓获该虚开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
(三)广东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广东省佛山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佛山瓯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402.54万元。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
(四)云南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云南省昆明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昆明国立维通电梯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22.32万元。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内蒙古查处一起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赤峰鑫恩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9万元。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六)湖南查处一起汽车销售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湖南省娄底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湖南省税务局推送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了娄底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4.7万元。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另一方面,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释放从严监督、依法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建机制。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二是明重点。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三是强监督。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四是盯整改。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五是严问责。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目前,总局已主动公布了4批6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今天,再公布3起,分别是:
(一)安徽省税务局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立案审查。近日,安徽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予以立案审查。经查,安徽省池州市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黄某,涉嫌与不法分子林某内外勾结,为林某控制的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下游受票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黄某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内蒙古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审核留抵退税未执行有关规定,在企业存在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退税申请,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执行留抵退税有关制度规定,在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其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目前,达拉特旗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石某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审核留抵退税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相关数据,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抚顺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目前,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杨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同时严查税务干部履责不到位特别是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行为,全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王道树:刚才,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几位同志回答了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下一步,三部门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落实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
01#
小规模阶段性免税政策本月就要到期了。
很多人在问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否还会延续?
税小鸽觉得大概率是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政策实施的背景并未发生改变,背景未变,政策大概率会继续执行。
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就是近年来结合疫情和市场,国家不断增强的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目前这个基本面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相应的政策至少应该还会保持一个持续状态,至少不能缩减优惠力度。
如果阶段性免税政策不延续,小规模起征点季度15万2023年底也到期,那么小规模就正常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优惠缩减就很大了,所以延续优惠是大概率事件。
02#
当然,纳税人做一个适当的安排也是必要的,毕竟政策的东西没人敢百分百预测准确。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22所属纳税义务的业务应该做到应申报尽申报,该开票的把发票尽量开了,对2023年的业务做个梳理,做个了断,以免因为漏申报、漏开票,后期政策假如未延期又出现补票而需要更正上年申报表的尴尬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记得在12月31日之前把2022业务的发票代开了,毕竟2022还是免税,2023年未可知。
其次,可以适当结合业务情况,在小规模500万标准的可控范围内,做一个可控的开票筹划,这个具体结合自己公司情况,适当的操作即可。
第三、2023年销售方和客户谈判业务时候尽量以不含税谈判,最后结算以实际政策来,避免出现因为税点把握不准,价格制定不合理导致最后结算时候的亏损,比如以为2023年继续免税,以免税价格预测了利润,签订了合同,结果政策不延续,税点侵蚀了利润,导致亏损。
近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成为网络上的热搜,不是因为这所学校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多么好,而是因为这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据网友爆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在今年的录取通知书上出现了错别字。“请于9月9日到校报道”,通知书中的“报道”应为“报到”。受网上舆论压力,该校不得不出面对出现错别字的录取通知书进行说明,据该校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录取通知书是在一家校外打印机构制作,出现错别字的原因正在落实。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录取通知书
出现错别字的录取通知书
“又有哪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不是在打印机构制作的?”
“没有学校的审核同意,打印机构敢打印吗?”
还有网友评论“金融学院,字写错了关系不大,账不要算错了,算账是主业!”
对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将错别字录取通知书甩锅打印机构,很多网友并不认可。
网友的评论
网友的评论
如果没有错别字录取通知书事件,相信很多朋友并没有听说过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名字。这又是一所什么样的学校呢?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简称河南财院,其前身是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坐落于河南省会郑州市,包括象湖校区和龙子湖校区两个校区,为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总面积1500余亩,教职工约1400人,开设有会计学等37个本科专业和财政学等45个专科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官网的录取数据,2023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在河南省内的文科录取最高分为562分,文科录取最低分为532分,理科录取最高分为532分,理科录取最低分为486分。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校址位于新乡市,1954年学校迁到荥阳,1958年迁到郑州市。2023年,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筹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2023年5月,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正式挂牌成立。
注:文中图片来源网络,部分图片来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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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财经类大学
1、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简称“山财”,始建于1951年,位于山西省省会太原市,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学科,经、管、法、文、理、工、教、艺术相互支撑的多科性财经大学,编辑出版《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财经教育研究》等学术刊物。2023年,学校共获得各类项目300项,获得各类奖项70项,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13次。
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坐落在山西省太原市,学院环境优雅,办学设施完善。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成立于2001年3月,是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本科层次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具有现代商务理念、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以“知行合一,德才兼备”为校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3、山西工商学院
山西工商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院是一所以管理学为主,人文学科、工学、经济学协调发展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2004年,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了山西工商职业学院,纳入了国家计划内统招,成为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是“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山西省优秀民办高校”。
4、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学院紧邻山西财经大学主校区,办学条件优良,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由山西财经大学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1984年12月,成立山西经济管理学院,隶属山西省领导;2000年2月,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
5、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占地面积92932.7平方米,建筑面积128328平方米。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是华北地区一所培养高级应用型财经管理人才的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是财政部干部定点培训基地、全国财会类师资培训基地等。学校先后被评为国家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文明单位、山西省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等。
6、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始建于1978年,前身是“山西银行学校”,2003年成立“山西金融职业学院”,隶属山西省教育厅管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学校是一所以金融为主的财经类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是金融类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是我国独立设置的四所金融类高等职业学院之一。学校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商科职业教育学会、山西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单位、山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7、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经贸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始建于1984年,是一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是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全省干部教育培训“一校两院四基地”,是山西省示范高职院校,集教学、科研、培训、咨询、服务为一体,被誉为“企业家的摇篮”。
8、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是经山西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专科院校,也是全国首批阳光留学教育试点单位。推行高素质、多元化、互动型素质教育理念,学生毕业后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教育部双重承认的毕业证书,该学历国际公认。拥有澳大利亚电子签证资格,成功签证有保障。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出国留学(2+2)、国内专升本、境内外三资企业就业的多重选择。【 详细>>】
9、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忻州市,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忻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综合性中高等职业院校。近年来,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专业建设方面,本着提升传统专业,办好新兴专业,打造特色专业的原则,全力打造品牌专业。经过不懈努力,护理专业已建成省级示范性专业,打造出会计、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和北路梆子、 “二人台”等一批特色精品专业。
10、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临汾市,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于2003年十一月由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改建而成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被山西省教委授予“文明学校”称号;2000年被临汾市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 称号;2000年被中共临汾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 称号;2000年被山西省教育工会授予“山西省第六届育人杯先进集体” 称号;2000年团省委、省教委授予校团委“先进组织”称号;
11、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国办院校。学院以“强学力行、教学相长”为校训,全力推行特色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大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动手操作能力,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既可获得学历证书,又可获得各项相应的专业等级证书和就业资格证书。近年来,学生有通过专升本考试的、自学考试的、以及其他资格考试等等,学生的学习范围广。
12、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学院坚持“以生为本,质量为先,教以致技,特色鲜明”的办学理念,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职业岗位体系对高职教育的需求,实施“精品强校工程”,注重教学质量和专业特色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职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培养,着力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技能、技术过硬,综合素养良好的高智能、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详细>>】
注 来源于网络 排名不分先后 仅供参考
考研调剂对于考生而言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每年都有很多同学通过调剂最终拿到了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
本文给大家整理了财政学专业考研调剂信息!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满满都是干货,觉得有用请点赞哦!)
一、财政学专业调剂常识
1、财政学调剂一定要与第一志愿专业相同或者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研新生解读一志愿报考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都可以互相调剂,学术型专业可以调剂到专业性硕士
可以调剂到理论经济学的报考专业主要有以下专业
理论经济学: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
应用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劳动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
经济学主要初试专业课科目一般有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微观部分)、理论经济学、国际贸易学、政治经济学,原则上相同可以互相调剂,但需要结合学校每年最新的调剂政策。
2、财政学专业调剂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3、 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研新生解读:举例说明,第一志愿报考的是a区经济学专业,如果想要调剂到b区,首先要符合b区经济学国家线。报考b区经济学专业,如果想要调剂a区经济学专业,同时需要满足a国经济学专业国家线。
4、 重点关注目标调剂院校专业往年调剂信息及最新调剂政策
研新生解读:比如往年可调剂院校/专业、调剂录取的最高分、最低分、中位分,以及调剂人数,往年有调剂名额的院校今年一般也都会有,结合往年调剂成功考生分数及今年调剂政策来判断调剂可行性,重点参考调剂方法部分;
二、接受调剂院校
北京: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
天津: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安徽: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财经大学(不区分院系所)
江西: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东: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
吉林:吉林财经大学(不区分院系所)
河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湖南:湖南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广东: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辽宁:沈阳大学经济学院
重庆: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河北: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山西: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
福建: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贵州: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
云南: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甘肃: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内蒙古: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区分院系所)
西藏:西藏大学财经学院、西藏民族大学财经学院
新疆:新疆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提醒:在筛选确定调剂院校时,一忌“眼高手低”,好高骛远,只关注好学校,对自身实力预判错误,在与高手对决中败下阵来,导致调剂失败;二忌妄自菲薄、缺乏自信,不敢尝试好学校,甚至导致录取院校中均是低于本科院校水平的学校,得不偿失。
三、往年调剂录取情况
(该数据来源于研新生调剂信息系统)
(该数据来源于研新生调剂信息系统)
该数据由往年拟录取名单分析得出,往年调剂录取分数(调剂最低分、中位分、最高分、调剂考生录取名单)、初试/复试参考书目在研新生公主号查看!
四、调剂方法
步骤一:了解往年调剂录取分数详情,确定往年调剂过去考生的最低分、最高分、中位分,结合自身成绩情况确定调剂该院校的可能性,将调剂院校初次可分为保底院校、稳定院校、冲刺院校,判定规则如下:
我的成绩小于调剂录取最低分=冲刺院校
我的成绩在中位分上下=稳定院校
我的成绩大于调剂最高分=保底院校
注:主要用于调剂名额较多院校,个别调剂名额除外,这种不确定性较大
步骤二:结合院校调剂可能性重点核对目标院校最新调剂名额及调剂政策限制点,调剂的时候是需要同时满足目标学校专业招生报考及调剂的政策要求,可通过招生简章/招生目录/调剂公告/电话咨询/往年经验等多方面来核查,其中调剂政策限制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历形式限制【主要体现在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1)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考生限制点比较多,需要重点关注招生简章及目录、调剂最新政策
(2)业余学习方式。比如业余函授和成人自考本科的考生。
2、学校等级(本科学校+报考学校)
学校等级部分主要是指报考学校、本科学校,有些学校在调剂的时候是分别会对其有所限制,比如本科学校/报考学校否是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工程/学科排名等级,我们在调剂的时候尤其是需要关注这些点。
3、专业(报考专业+本科专业)
(1)报考专业一致或相同相近
(2)本科专业一致或相同相近
注:有些院校需要同时满足以上要求,信息比较透明的院校会直接标注报考专业/本科专业要求
4、初试成绩
(1)总成绩要求不低于xxx分数
(2)其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xxx分数
注:有些院校需同时满足以上要求
5、考试科目
(1)初试统考科目
要求考试科目一致、或者难度更高的科目,接收但需要加试科目
(2)专业课
要求考试科目一致、或者难度更高的科目,接收但需要加试科目
注:有些院校需同时满足以上要求
步骤三:根据已筛选出的院校确定重新确定调剂院校难度,然后整理出该校该专业的复试考试科目及考试方法,结合各等级学校考试科目情况及自身情况,最后确定复试科目准备方向,从而最终确定填报志愿的院校,这里有三个建议:
建议一:优先选择各难度等级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的科目的院校
建议二:优先选择复试科目与本人初试考试科目的相同或相近的院校
建议三:优先选择本科学习比较好并且有把握的复试科目相同相近的院校
步骤四:结合调剂系统打开时间、复试时间确定个人调剂系统填报方案,同时最多可以填报三个平行志愿,关于调剂系统填报方法请关注公众号:研新生考研之家。
五、调剂复试建议
(一)专业笔试篇
1、列出知识框架
专业课的知识点比较零碎,如果单纯靠背诵记忆,效果不会很理想。建议考生将专业课的知识点框架列在一张纸上,然后再顺着框架背诵,这个方法比较有利于知识点的整合,尤其对于文科类的考生来说,是非常实用的。而且考生在列框架的同时,本身也是对知识点的一次复习,更加深了自己的记忆。
2、学会记关键词
专业课涉及了许多名词解释,记忆起来非常不便,考生可以将在背诵知识框架时,顺手将关键词标注在框架上,只记忆关键词的话,记减少了记忆量,又能加深对名词的理解,可以有效地帮助考生记忆专业名词。在记忆关键词时,可以将关键词编成一个故事或笑话,更便于加深对关键词的记忆。将关键词记住后,再慢慢拓展成为对名词的解释,这样可以使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名词解释。
3、历年真题离不了
大家在准备是要做好万全的准备以防万一,这其中,多看历年真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考生可以在网上下载或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目标院校历年考试真题,从而对自己即将面对的考题有一个大致的概念,然后多看多背,体会该校的出题方向。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教辅资料,以及时掌握教材和复习内容的最新动向,做好充足的准备。可以将自己总是记错或漏记的知识点写在小卡片上,随身携带,随时拿出来翻看,这样非常利于知识的巩固和强化。当确定自己已经熟记某知识点时,就把卡片存放在一边,这样一来,也便于查缺补漏。
(二)专业面试篇
1、专业知识
导师可能会问一些行业内的热点新闻,要求你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谈谈对这些热点事件的理解。考生一定要避免就事论事,也不能空谈理论,而是要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2、招生目录上并没有写任何复试内容,我该怎么准备?
一般院校专业在公布分数线后会公布复试相关事宜。如果在招生信息上没有体现复试内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准备内容的话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专业课初试考察的范围、往年专业试卷、命题教师的重要著述和研究方向、本年度的相关时事内容以及专业热点等等。除了这些同学们可以看看一些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初试科目等。
3、研究方向
很多专业在研究生阶段对于研究方向分的非常明确,考查的内容也大相径庭,对于研究方向上的准备,考生最好的参考就是导师的研究方向。导师的研究方向反映了这阶段他关注的焦点,面试的时候他的兴趣点,也很可能与他的研究方向有关。
总之,考生在准备专业课的时候,一定要多阅读一些权威的期刊和著作,而且要了解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或者自己心仪导师的研究方向,并且在复习的时候学会深度的去钻研,去了解。只有这样你在面试的时候遇到相关的问题,才能答出来。
4、发表论文及著作
有的导师在面试过程中会问考生是否有论文发表,因此有论文和著作的,最好提前复印一下当面给老师留下,没有的话,可以围绕自己对科研的设想具体讲述一下。
5、提高专业知识的途径要“靠谱”
结合所考院校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近年来各大院校逐渐加大了对专业知识的考察力度,这个考查又日渐突出在对外语水平、创新能力、发散性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考察上。例如,研究生阶段所要过的第一关就是国外的文献阅读,尤其是英文文献,对于如何搜寻英文文献,通过什么途径搜寻,搜索的效率怎样,这都是要考生掌握的。
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能够帮助那些为调剂复试焦虑的同学,调剂不是放弃,有坚持有付出才有正道。
(三)复试英语篇
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在复试面试阶段一般都会遇到英语面试的问题,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现场给一个英文的文章,翻译一段;
2、做一个英文的自我介绍;
3、用英语与老师对话,谈论一些生活学习或者专业方面的问题。
很多英语面试对策在考研调剂网上都可以找到。面对一种情况,考生需要在准备阶段巩固一下自身的阅读和笔译能力,找几篇和自己报考的方向有关的文章进行阅读翻译。面对第二种情况,考生可以套用一些较好的英语自我介绍模板,然后加上自己的学习生活经历,每天读几遍,烂熟于心。
最考验学生的是第三种情况,这不仅考察了学生的英语能力,还考验了学生的临时应变能力和听力。考生在复试之前要做好面对这种情况的心理准备,然后将准备的英文自我介绍临时套用到与老师的对话当中,因为老师和考生聊的话题基本上就是生活学习和专业方面,自我英文介绍也是要说这些内容,如果来不及组织更好的语言,就把自我介绍分段拿出来用,效果会很好。
以上就是财政学专业考研调剂的相关信息及经验分享,祝大家复试+调剂顺利,成功上岸!加油!
一、关于考研择校和定专业
选择中央财经大学的首要原因就是它专业性强。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项目首批试点高校。在学科评估中,中央财经大学的应用经济学与北京大学同被评为a+,代表了全国的最高水平。在这里,周围的大部分同学都跟你学习相似的科目与专业,体验非常不一样。其次,中央财经大学位于北京,对于想找实习工作的同学具有非常大的优势,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行业的头部企业几乎都在北京,尤其是证券业,金融业,还有会计事务所等等。如果想继续读博深造,央财也是受到各个高校认可的一所专业学校,对于想继续读博的同学很有利,如果想继续留在央财深造就更简单了。如果想考公务员的话,北京公务员的优势更多。最后,央财非常的公平,丝毫不会歧视本科院校。因此,中央财经大学对经济学类的考研同学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财政学作为应用经济学的分支是中央财经大学最强势的科目之一,也是最古老的科目之一。财政税务学院的学硕包括财政学与税收学两个专业。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财政学的复试线分别364分、378分、350分、348分、360分与369分。可以发现在2023年分数线突然有了一个断崖式下跌,除了公共课的难度有所变化之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从2023年起中央财经大学801经济学的参考书目高鸿业老师的西方经济学变为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格致出版社与曼昆《宏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简答来讲就是从初级经济学变为中级经济学,难度有了一个大幅度的提升,对分数造成了影响。当然,还要考的科目是政治经济学,难度没有明显的变化。从2023年到现在,分数线基本呈现上升趋势,考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二、初试复习经验
考研英语:在基础阶段单词是最重要的,而且要贯穿整个备考过程。除了可以用单词书背,也可以利用碎片时间在手机软件上同时“开弓”。基础阶段还要学习一些语法,为之后的长难句阅读以及写作文打下基础。强化阶段就是大量刷题,从阅读开始练习,再到新题型,再到翻译和完形填空,最后是写作。在开始刷真题之后,建议背单词不要再背单词书上的单词,直接背做题中遇到的不会的真题单词就可以了。最后留1-2套真题用来模拟。
考研数学:数学的学习应该要按部就班,有几位非常好的老师,比如张宇老师,汤家凤老师等,在选择老师之前可以先去找几节课感受一下,一定要选合适自己的。总体而言,张宇老师更适合有一定基础的同学,汤家凤老师更适合对数学不是很敏感的同学。基础阶段一定要把大量的时间花在数学上。整个数学的复习过程,做题应该是要从一而终的。最后再冲刺阶段要大量的做模拟题,提升正确率与速度。
考研专业课:建议要把高鸿业老师的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经济先学一遍。然后再正式开始学习指定参考书目(范里安微观和曼昆宏观)。前期首先还是建议先过一遍课本,不需要太详细,不会就跳过,但是要对大概的章节分布于内容有个印象,五月份之前完成就可以了。基础阶段需要结合一些资料(可以在网上搜一些学长学姐出的资料,都差不多),在七月份之前完成。强化阶段再过一遍资料和课本,九月份之前完成(目前差不多已经过了两遍资料和课本了),暑期也要配合做一些习题,习题推荐圣才出的那两本红皮书《历年各高校考研真题与经典题》。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学习,至少在九月份之前要过完一遍,主要是理解一下,政治经济学买一本课后真题答案就行了。最后是冲刺阶段,九月份之后开始每天背政治经济学。十一月份之前背完一遍。后面就是反复的过资料和课本,可能就是一星期就过完一遍的速度,正常的话有2-3次差不多。冲刺阶段做题最关键(做真题,真题做1-2遍就可以了),遇到不会的知识点针对性的查漏补缺。从十一月份开始也要背宏微观了,包括名词解释,还有一些论述题。在十二月份就是练速度,查漏补缺,关注一些政治经济学的热点,模拟一下考试。
考研政治:考研政治从暑期开始就可以,建议把马原部分的基础课程跟着老师学一下,因为这部分在理解上有难度。其他的就直接看强化课程视频就可以了。推荐肖秀荣的1000题,只做选择部分就可以。在碎片时间,也可以听徐涛老师的选择题讲解,很有用处。政治最后的关键就是背,重点推荐徐涛老师黄皮书,腿姐绿皮书和肖秀荣4套卷。
三、复试准备经验
首先央财的复试时间相对来说是很晚的,复试之后结果出来的时间也很晚,因此一些初始成绩不太好的同学会很被动,如果复试被刷基本没有调剂的机会,而且央财也没有校内调剂。因此,初始成绩尽可能要考高,在最终总成绩的计算中占比也很大。其次,财政学的复试参考书目是:《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财政学》。如果是线下复试,会有笔试,如果是线上,就只有面试。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其实都是围绕这三本书的重点以及社会热点进行考核。因此把这三本书吃透是必须的,其中对《财政学》的考察是最多的。最后,要做一些英语的准备,包括自我介绍与一些日常问题。面试也没那么可怕,其实就是老师与你的一次对话。复习好该复习的东西,坦诚面对就可以,遇到不会的问题也非常正常,不必紧张,让交流有效就行。
四、最后结语
考研越来越卷了,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如果有考研的想法更得抓紧上岸,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大家的分数越来越高,说明这个学习的机制正在不断进步,那对于自身来说也是一样的,要相信自己。其次,考研说到底也就4门科目,所以考研是一次非常好的机会去到达自己想去的院校,成功的机会还是非常大的,重点是确实是值得的。最后,减少跟别人的比较,包括选择的院校与复习进度,人各有志,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学会知识点并考上是唯一需要关注的。
(本文来源新祥旭考研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
甲公司想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取得乙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等,请问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先看看什么是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
增值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符合打包资产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原企业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考政策: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所得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吸收合并中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吸收合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提醒:
如果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 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两个比例”是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比例不低于85%,转让的股权不低于公司全部股权的50%。
3、“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公司不得转让支付的股权,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改变。
印花税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属于不增加新的资金,仅仅是原企业资产合并,原已贴花不需再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属于不增加新的资金,仅仅是原企业资产合并,原已贴花不需再缴纳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从文件条款来说,本次重组不应再计征印花税,但该文件有个重要的前置条件,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如不符合该条件的须按一般规定贴花完税。在实践中多数案例被征收了印花税。故本次重组业务仍须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为准。
新疆财经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简称“新疆财大”,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新疆重点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新疆新文科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丝绸之路大学联盟成员,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口支援。
除此之外,你还了解多少?打开新疆财经大学的校园网,可能由于改版新网站,以致于不能说是空空如也,也基本上查不到我们想要的信息。所以,很多人求助了网络百科,除了上述一段内容,还看到了一堆数据。可惜,这些数据对于很多家长和考生来说,看上去眼熟,却并不一定完全知道背后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朋友私信小编,希望能够写写关于新疆财经大学的文章。小编经过一番搜罗和准备,与大家一起浅度了解一下这所位于大西北的财经大学。
为了给大家一个最直观的印象,让我们一开始就记住两条:一是新疆财经大学起步于上个50年代,常态化本科招生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真正实现大发展时2000年代。这与内地多数地方财经大学并无二致,是一所起点不低的财经高校。二是新疆财经大学拥有博士点,这又是内地部分财经大学正在争取的重大建设成果。
有了这两点,大家可能对于这所高校就有了大致的认识。但小编还要强调,毕竟位于祖国的大西北,各方面发展条件不如内地高校,办学目标和服务对象也不一样,所以不能拔高也不能贬低。
2007年更名新疆财经大学,202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作为一所以文科见长的高校,新疆财经大学是自治区重点大学,最早的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到1959年第一次定名为新疆财经学院,在当时成立一所财经学院并不难,但想要持续办下去就比较难了。于是乎,到1962年转制为新疆财贸学校。大家不要以外,内地地方财经大学基本上都走过这样一条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后,与内地很多财经类院校,于1980年恢复新疆财经学院建制。此后的20年间,一直四平八稳发展着。直到2000年, 新疆财经学院抓住高校合并大潮,实现了与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新疆财政税务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新疆财经学院。之后,又于2007年更名为新疆财经大学。
对于熟悉国内高校发展历史轨迹的朋友来说,新疆财经大学这条成长道路,与内地大多数地方大学几乎完全一致。相对来说,新疆财经大学可能更幸运一些,抓住了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利时机,得到了一开始提到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对口支援。先是2023年获批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后是2023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正式跻身拥有博士点的财经大学序列。
有些朋友可能会说,这有什么了不起,又不是成为“双一流”建设高校。是的,这对于见惯了“985”“211”高校宣传的朋友,自然觉得没什么。但是,如果您看一下东中部地区老牌本科院校中,有多少在为更名、申博而奋斗,就会明白这个博士授予单位意义有多么重要。
自治区特色高水平大学,底气何在?
新疆财经大学的办学目标定位不低,要建设“新疆名 牌、西北一流、全国知名、辐射中亚”的自治区特色高水平大学。敢于提出这个目标,可能还是出于现状的判断。
首先,学科发展是典型的经济管理特色。根据新疆财经大学微信公众号的介绍,截至目前该校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拥有“十四五”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3个,其中应用经济学为优势学科振兴工程建设学科,工商管理和统计学为特色学科创新工程建设学科,2023年获批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这些授权点和重点学科,与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遥相呼应。作为一所边疆地区财经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的工商管理冲上了b-等级,应用经济学和统计学则分别为c+、c等级。
其次,办学层次和师资配备初具规模。作为一所地方财经大学,新疆财经大学已形成以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为主要办学形式,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体系,各类在读生20821人,在职教职工1366人,其中专任教师915人,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7.92%,专任教师中博士247人,硕士543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86.33%。如果考虑到对口支援,该校师资优势可能更明显一些。
最后,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办学思路有利于本科生成长。根据该校的2020—2023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新疆财经大学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 留学生教育,重点服务“丝 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经人才支持。
与之相对应,现有42个本科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自治区重点专业、4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2门自治区级一流本科课程。尽管数量都不算多,但是基本上覆盖了特色学科专业,对于多数希望学习财经类专业的朋友来说够了。
喜欢新疆和西北可以报考,为了热门专业同样可以报考
说了那么多,小编并没有吹捧之意,只是客观为大家展示了新疆财经大学的一些基本情况。至于是否报考,还需要各位家长和考生慎重考虑。在小编看来,两类考生最为适合:
第一类是喜欢新疆和西北的考生,到了新疆财经大学可能会让自己的身心都会感到愉悦。对于这类考生,小编力荐新疆财经大学,因为地方财经大学其实都差不多,但新疆财经大学会让你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求学经历。因为,这里有广阔的天地,还有为数众多的民族风情风味可以品鉴。
第二类是为了能上个热门专业的考生,选择的理由无非是专业好、学校是一所“大学”。对于这类考生,自己一定要考虑好了,最好能多了解一下新疆,看看自己能不能适应遥远的生活。
为什么要多了解?除了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之外,还有整个学校的学风和氛围。根据新疆财经大学2020—2021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该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总数3161人,其中初次毕业生人数2723人,初次毕业率 平均值86.14%;学位授予人数2676人,初次学位授予率84.66%;考研人数136人,考研 率4.30%。
这些数字,与内地多数财经大学相比,显得都比较低,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并不知晓。最大的可能性是,这所高校受制于地域因素,身边特别优秀的学生可能还是少了一些,所以只是为了热门专业,还是三思而后行。
东北财经大学,坐落于美丽的大连市,是财政部、教育部和辽宁省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东财的实力是不错了,不知本次为什么未能入选“双一流”,确实非常遗憾
东财前身是1952年开始组建的东北财经学院,1985年更名为东北财经大学;2023年东北财经大学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东财拥有:财政税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商务外语学院、国际商学院、金融学院、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统计学院等学院,算是东北最专业的财经高校了,分数也是相当的高
财政学、产业经济学、会计学、数量经济学都是东财的王牌专业,也都是国家重点学科
东财给人的第一印象应当在哈尔滨,其实是在最不像东北的城市,美丽的大连……
想必这几天最火爆的消息就是这这个,各大培训机构微信公众号疯狂转发!
详情网址:
http://tv.cctv.com/2018/12/02/videjmo22yztkgw7j1ajeykz181202.shtml
虽然这条消息是权威媒体报导,但在这里给大家泼个冷水……
如果明年省考不幸被打脸,请大家谅解
理由一 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主的体制
大量国税职位划归省考,牵扯到最核心的问题,国地税合并后,是以中央管理为主还是地方?
也就是说: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里写,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体制。那么,何为双重领导?以后双重领导的内容,包括人、财、物、业务的所有领导吗?
如果以地方管理为主,职位划拨给省考招录合情合理;如果是以中央管理为主,那么职位应该通过国考招录。
我个人认为:双重领导不是同等领导,应该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税务局。
为什么这么判断?分税制改革前,国地税不分家,税务局属于地方领导,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实行包干制。结果造成中央财力不足,甚至发生中央找地方“借钱”。分税制改革的一大好处是提高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比重,简单来说就是把财权拿到中央。
所以以国税总局领导为主,是延续分税制改革政策的思路。
理由二 精简机构的必然要求
今年国考税务招录只有往年一半,并不是国税总局报送的人员需求方案。据了解,国税总局报送的人员需求远远多于实际招录数字,但掌管编制的中编办大刀一砍,间接造成了今年异常激烈的竞争。
前两年由于营改增改革,大量地税业务纳入国税,国税人手紧张,甚至出现了广东国税在省考招考的情况,所以我两年前一再提醒各位,营改增改革是最好的上岸机会。合并后,人员紧张的局面不复存在,今年的招录就好比 疯狂加速再立刻踩刹车。
而且全国税务在职员工80多万,恐怕是除警察以外人数最多的队伍,如果大量职位在省考招录,恐怕与精简机构、减少财政负担的总体精神不符。
理由三 北京市市考不招考税务
北京市市考是最明显的例子。我查阅了去年的市考招录职位,有招考地税职位,今年我查阅了职位表,并没有招考税务职位(爪机查阅,如有遗漏请打脸)。所以大家可以继续观察接下来的其他地区省考,是否会有税务招录。
所以我的结论是:明年省考,应该不会有税务职位。至于后年、大后年,我不敢保证。
昨天我跟教研组的几位老师探究了这个问题。
弘树老师明确反对我的看法,他的理由如下
一、权威媒体加持,报道可信度高;
二、地方财政吃紧,财权会倾向地方;
三、税务与地方政府业务往来密切,从属地方方便业务开展;
所以,大家自行判断……
希望明年省考我被打脸,各位顺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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