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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固定资产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1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基本原则: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固定资产来源

计税基础

(1)外购

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租赁合同)

(1) 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 未约定付款总额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4)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5)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6)改扩建

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进设备、器具(指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b、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例1:甲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假设其于2023年3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为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a:折旧年限为3年,2023年度,甲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3×9÷12=150(万元);税务上可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600万元,纳税调减450万元。

b:如果折旧年限为10年,那么2023年度,甲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10×9÷12=45(万元);税务上可适用50%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为600×50%=300(万元),纳税调减25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赁方式 租出的固定资产 ;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时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合理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额可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与纳税调整

(一)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6、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 不低于规定年限的 60%

(二)税法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处理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 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 差额纳税调增

2、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会计折旧费 0<税法折旧费—— 差额纳税调减

3、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 无需纳税调整(按会计年限);

五、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应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3、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4、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1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总结】税法与会计折旧处理差异:

差异

项目

纳税调整

暂时性差异

折旧年限

调+、调-

加速折旧

调+、调-

折旧方法

调+、调-

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

调+、调-

例2:乙企业 2020 年 11 月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200万元,税额 26 万元, 当年会计已计提累计折旧 8 万元, 企业选择将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0-8=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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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固定资产清理税务处理

如果是没有经验的财务人员,见到企业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很可能就立刻申请享受了。今天印心以固定资产相关的税费优惠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大家在决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前,应该考虑的因素。

一、优惠政策

这是一项因疫情而生的优惠政策,为了给企业发展减负,财税[2018]54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之间,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器具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税前扣除,不需要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什么企业适合享受这项优惠?

很多企业在规定时期内购入了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但是并不适合享受这项税费优惠。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以一家亏损企业为例,因为允许弥补的亏损为5年,假设每年亏损100万元,在第一年企业购入了一件300万元的设备,折旧年限也是5年。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企业到了第6年,盈利600万元,那么选择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金额后的应纳税额为25万元,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话,因为有亏损弥补,所以在第6年无需缴纳税款。

由此可见,亏损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亏损。实务中,应该结合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理性判断自己在享受了这项税费优惠后,能否真正节约公司成本。

除了亏损企业,已经享受税费优惠的企业也需要斟酌,如果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金额,是否会导致企业的总减税额不升反降。本身没有享受税费优惠的企业,在决定是否享受该税费优惠前,应比较一次性扣除和计提折旧的成本,并考虑到企业目前的现金流情况,和当前市场的货币价值。

总之,我们不能只盯着这项优惠能省的钱,更应该从全局出发,追求更大更全面的效益。关于固定资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如果您还有拿不准的财税事项,或者想了解更多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一手资源加一手资讯,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第3篇】固定资产处理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重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重点)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重点)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重点)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重点)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同会计的处理)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不一定了!)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六、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的处理)

【第4篇】固定资产处置税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账务和税务处理中,像“没有发票”“计提折旧年限和残值的确定”“试运行”等常见问题怎么来应对。

1、固定资产 “没有发票” 咋办?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由城东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因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嘉兴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对嘉兴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该办公楼嘉兴公司已于2023年1月1日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入账,税务上有何风险?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正确的税务处理

嘉兴公司应当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结算发票,同时根据发票金额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如果仍未取得发票,那么,在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利润进行调增,补缴所得税。

2、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咋办?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建设投入金额18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关联企业星鑫公司借款(未超过债资比),共产生建设期间的利息费用130万元,嘉兴公司按年息12%支付给星鑫公司利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10%。

那么,嘉兴公司在利息资本化上,有何纳税风险?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正确的税务处理

嘉兴公司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虽然按会计处理原则可以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咋确定?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未取得发票。

该办公楼2023年1月1日全部建成,会计转入了固定资产,但由于工程纠纷,一直未投入使用,直到2023年1月1日才投入使用。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嘉兴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2023年转为固定资产,同时在2023年开始计提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投入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到底咋确定?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1950万元,企业财务在进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预计净残值率为5%,在使用过程中,每年也会对固定资产净残值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据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预计净残值与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预计净残值是有差异。

1、在确认标准上,没有明确的标准,都由企业分析预计;

2、在变化上,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调整预计净残值,而企业所得税法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发生变动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回来,不得变动。

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底咋确定?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是从事生物药品制造的行业,2023年购入了价值98万元的研发设备,专用于生物医药的研发,会计核算时按10年使用期限进行折旧。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研发设备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调整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呢?

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正确的税务处理

简单说就是,当然会计的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按会计折旧金额计算扣除,会计的折旧金额大于税法折旧金额,按税法的折旧金额计算扣除。

6、固定资产“试运行”咋处理?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造一条流水生产线,建设成本500万元,在安装调试期间,进行了试生产,产生试运行收入5万元。

那么,安装调试期间的收入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

试运行的税务风险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也就是说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生的收入,应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因此,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很显然,试运行期间的收入,对固定资产的原值确认是有很大的差异的,这些差异都会带来纳税风险。

来源:中国企业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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