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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易处罚(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8 11:49:01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简易处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简易处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简易处罚

【第1篇】税务简易处罚

大家都知道很多行政事项都有“首违不罚”的制度,在税务方面也有一些事项是适用首违不罚的。今天我们结合税务局公布的一些首违不罚的案例,给大家聊一下税务方面首违不罚适用的情形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纳税 税 税务

鄄城税务公开披露了两个首违不罚的案例,我们先来一起看一下:

第一个,山东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变更,新财务对于相关业务不够熟悉,导致未能及时申报印花税。税务局认为,该公司属于首次逾期申报,并且能够及时进行主动改正,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所以不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个,菏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对于一些税收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相关办税人员,没有及时进行申报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务局处理方式:上门进行辅导,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随后进行了更正,税务局认为符合首违不罚,不予进行处罚。

其实翻看各地税务局的动态,有很多类似的首违不罚的案例。那么到底什么是首违不罚?企业如何才能适用首违不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首违不罚是什么?

首违不罚的制度并不只是单独适用于税务上,它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简单来说,首违不罚,需要同时满足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能够及时改正等条件。

2、首违不罚的首违具体如何判断?

实务中一般有三种情形,一种是从企业成立以来开始算,一种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向前查询2-5年,还有一种是以一个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界定。

具体到税务上,有税务局已经明确,首违不罚中首违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3、税务上,是不是只要是首次违法就能适用首违不罚?

并不是所有的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等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的,税务局发布了首违不罚相关的事项清单,只有清单列明的事项,并且满足“首违不罚”的条件,才不会有处罚。

目前,税务局已经发布了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共14项。具体包括的事项如下:

也就是说,上述这14种违法情形,满足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

总体来看,税务上首违不罚适用的情形不多,而且都是一些轻微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的老板和会计,我们建议:一方面对于税务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进行详细了解,万一企业不小心有违规违法行为,积极寻求路径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另一方面,做好企业的内控工作,处理好各项涉税工作,避免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2篇】税务简易处罚程序

来源:北京税务

01

简易处罚,当前状态一直显示:处罚成功,扣款中?如何处理?

答:您好,您可通过【税费缴纳】模块缴款。如有签定三方协议,直接点击【税费缴纳】界面三方协议扣款;如没有签订三方协议,需要在【税费缴纳】界面选择银行端打印缴款凭证前往银行缴款。缴款后再返回【简易处罚】界面查看状态。

图示指引如下

如有签订三方协议: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三方协议扣款。

如没有签订三方协议: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银行端,缴款后再返回【简易处罚】界面查看状态。

简易处罚步骤:

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

二、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违规处罚—简易行政处罚。

三、简易行政处罚页面。

02

请问如何跨区预缴增值税?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审核通过后请您主页右上角切换主管税务机关,选择正确要预缴的税务机关后再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其他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完成申报和税费缴纳。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

三、点击跨区税源登记表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四、审核通过后请您主页右上角切换主管税务机关,选择正确要预缴的税务机关。

五、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六、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其他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03

我们公司所处街乡有变化,请问如何变更?

答:您好,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所处街乡变更】模块办理,在该模块中选择变更后的街道,核实无误后,保存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所属街乡的变更可能会涉及主管税务所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变化,可关注受理回执。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所处街乡变更。

三、纳税人所处街乡变更页面。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北京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03日

【第3篇】税务简易处罚标准

达科为:多次丢失发票导致税务行政处罚应如何应对?

——丢失发票是否需登报声明作废并报案?

【发行人概述】

深圳市达科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为”或“发行人”)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达科为是一家专注于生命科学研究服务及病理诊断领域的专业提供商。

【反馈回复】

关于诉讼及行政处罚。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3家子公司存在共计16次被税务处罚的情况。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该3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若否,请补充披露其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略)

发行人控股企业收到处罚通知后主动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通过培训提升员工规范意识,并不断加强发票流转的管理,改进发票开具、寄送、保存的流程,对于纸质发票领取进行登记,并在邮寄后及时跟进客户签收情况,以减少和避免发生发票丢失。同时,公司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收到的税务处罚金额较小,适用税务主管部门简易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不涉及吊销相应执照、暂停营业资格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企业不存在因税务处罚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因发票流转过程疏漏而遗失及客户保管不善丢失发票、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票数据等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罚款、积极整改,相关处罚行为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控股企业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受到的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 上海行健雅的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 2023年6月15日实施且现行有效的《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行健雅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对应处罚金额为200元,所受处罚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金额的处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故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北京达科为的税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三十六条均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依据前述处罚作出时所适用的《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关于一般情节的规定,丢失或者擅自毁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达科为存在的丢失发票的行为均小于25份,受到的最高处罚金额为460元,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故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北京行健雅的税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前述处罚作出时所适用的《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关于较轻情节的规定,逾期 1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行健雅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税务局处以50元罚款,处罚金额较低,情节轻微,且公司已及时足额缴了罚款,故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该 3 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一)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该3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子公司及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并制定了有效内部管控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了《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对子公司、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人员配置管控、业务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并制定了有效内部管控措施。

2、发行人该3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1)上海行健雅、北京行健雅税务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行健雅、北京行健雅因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票数据而收到简易行政处罚,主要背景及原因系:上述子公司开展业务期初,主办税务人员因工作疏忽未按期进行纳税零申报、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票数据。发行人子公司收到处罚通知后,及时弥补并足额缴纳罚款,同时亦加强员工专业培训以提升规范意识。

(2)北京达科为税务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达科为因丢失发票收到税务局简易行政处罚,主要背景及原因为: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多,报告期内服务的客户数量近万家、销售订单高达数十万条,发票开具次数频繁且数量较大,日常经营过程中发行人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寄送发票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少量发票因转交过程疏漏而遗失、客户收到发票后保管不善而丢失的情形。发行人子公司收到相关处罚通知后,主动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规范意识。

为防范税务不合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并制定了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发行人子公司税务处罚具有一定客观合理性,处罚产生后发行人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同时也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二)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律证分析】

达科为的案例中,发行人存在丢失发票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导致产生16项税务行政处罚,其中15项因丢失发票造成,故引起审核机构对于发行人内部管控措施的质疑。

中介机构的应对措施如下:

(1)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包括被处罚公司当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论证相关处罚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处罚行为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控股企业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通过外部核查,证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企业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4)解释发行人子公司因发票开具次数频繁且数量较大,税务处罚具有一定客观合理性,处罚产生后发行人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加强发票管理,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规范意识。

(5)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子公司管理及财务内控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丢失发票的情形并不罕见,笔者结合同类案例,将涉及丢失发票的审核关注要点总结如下:

(1)导致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和背景。

(2)相关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相关行为是否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如何有效防范相关违法情形再次发生,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4)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

此外,笔者留意到,根据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已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24日起,企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无需登报声明作废,也不用再提交报案资料。相较之前需向公安机关报失,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要求减少了繁琐的流程。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07.24修订)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04.24修订)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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