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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已出台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国家税收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
//一、《规定》对原《规程》的具体修改与完善//
与原《规程》相比,《规定》对相关事项作了以下修改与完善:
1.《规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并不认可原《规程》可以作为判断稽查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六盘水黄田汽车超市有限公司、盘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黔行申305号)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据此,再审申请人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本次新出台的《规定》以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予以对外发布,未来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参照依据。
2. 稽查局的“属地管辖”模式发生了变化
原《规程》第十条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规定》第六条则将之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在于,按照近年来总局强调提升管理层次、集中稽查资源的机构改革要求,2023年国地税合并后已经取消了县级税务稽查局的设置,现有稽查体制已不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此外,在办理大案要案时通过上级指定管辖方式可以打破地区利益藩篱,排除不利因素干扰,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
3. 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税务检查
原《规程》规定,在检查前需要对案件进行选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补充增加了“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一些税务稽查案件是上级有关部门紧急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税务机关往往在进场检查之时无法及时办理内部立案手续,因此《规定》对“提前检查”行为作了例外规定,以此解除实践中困扰稽查部门的“先上车、后补票”的检查程序合法性担忧。
4. 增加了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因此,《规定》作了上述条款补充。
5. 对电子数据提取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
6. 增加了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内容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规范事中公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为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要求检查人员在出示或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需要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在询问环节应当对被询问对象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7. 增加了退还账簿资料时的程序规定
原《规程》只对账簿资料的调取程序作了明确,但对于账簿的归还环节未作任何规定。而《规定》明确要求稽查局在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这是对原《规程》调取账簿法律手续的补充与完善。
8. 增加规定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
原《规程》只规定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解除强制措施,但对于扣缴义务人已经解缴税款、纳税人已经提供纳税担保等情形未作任何规定,导致稽查局在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措施时面临没有法律依据的难题。本次《规定》通过修订填补了上述法律适用空白。
9. 明确了处罚文书的公开原则
《指导意见》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据此,《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这也是对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跟进与落实。
10. 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
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稽查期限自60日后可以延长,但延长的具体期限没有规定,导致很多稽查案件常年积压,不利于及时清案,对纳税人的商业声誉也会产生不利影响。《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11. 增加了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为此,《规定》第五十一条允许“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税款延期缴纳申请的,其仍然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 在税收强制执行环节增加了催告等程序性规定
为了落实2023年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新《规定》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13. 增加了“中止检查”与“中止执行”的具体适用情形
实践中,稽查局在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往往出现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的要求。由于《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强制中的执行异议并未作出规定,况且被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纠纷属于民事争议范畴,稽查局对民事争议直接作出裁定与法无据,此时需要通过民事裁判途径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规定》中增加了“(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的规定。与此类似,《规定》第三十三条在“中止检查”情形中也增加了“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的情形,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他国家机关出现冲突的问题,有利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14. 将指控税收违法的“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
现实中,一些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对违法事实的表述过于简略,纳税人从中无从知晓税务机关指控违法事实的事实依据,导致无从实现《行政处罚法》所坚持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本条规定也是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相衔接。
15. 明确税务处理处罚文书被撤销后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与原《规程》相比,《规定》明确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16. 对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作了一定修正
原《规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鉴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已经赋予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未缴税款的法定权力,自《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绝大多数法院已不再受理税务机关提起的税款强制执行申请。为此,新《规定》对原《规程》中的三类强制执行情形作了合并调整。
17. 提高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批层次
原《规程》中规定,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稽查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由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行为属于对纳税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因此新《规定》将审批程序改为“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18. 删除了稽查局内部行政管理的相关事项规定
在以往的税收争议案件中,纳税人经常依据原《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向法庭提交《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于上述文书是否属于税务机关应当举证的证据范围,税企双方经常发生争议,导致在庭审中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不便与被动,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资料外泄。
从法律上来说,稽查部门的内部审批决策等属于国家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项,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直接影响,相关制度措施可以通过内部文件加以明确。因此新《规定》大幅删除了内部文书制作审核、案卷归档等行政管理内容。
//二、新《规定》存在的若干缺陷与不足//
1. 仍然没有划分清楚征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范围
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一直是税务争议领域中的难点问题,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税案中,税企双方曾对此问题展开激烈争辩。遗憾的是,《规定》仍然沿用了原《规程》中的表述,即“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其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在内涵上仍然存有差异,无法真正做到避免与征管局发生职责交叉。
2. 稽查期限的延长期限规定显得有些模糊不清
例如《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稽查期限的,要求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何为“特殊情况”?何为“合理”期限?对此如果没有具体解释,仍然不能根本上解决稽查案件超期办理的痼疾。
3. 电子数据的提取与检查程序规定过于简略
虽然《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程序作了规定,但在提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表述过于简略,无法充分保证提取数据的准确性。特别是无论是原规程还是新规定均赋予税务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检查电子数据的权力,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检查程序几乎未作任何规定,这种法律空白明细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纳税人曾对税务机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相比较而言,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检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值得加以吸收与借鉴。笔者认为,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税务检查近乎行使刑事侦查权,为了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有必须对此予以规范化与制度化。
4. 电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与其他政策法规存在潜在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复议机关在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按照《规定》,无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稽查局均可以重新作出,如此规定是否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冲突?况且,《规定》对于行政文书被撤销后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期限也未作出任何限制。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但《规定》对于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时是否需要满足上述限制性条件,并未作出任何明确,未来有可能出现税收执法中的困惑与争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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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获悉,2023年4月至7月,税务稽查局联手省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中国海关部门,将对河北内出现异常稽查对象进行定向或非定向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比例不高于3%,抽样检查事项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税务稽查
在这里,友情提醒,金税四期之下,势必会监管更加严格!注意了,以下9类企业要小心了!
一、虚假开户企业
随着具体实施的公司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会多角度的审核企业的真实有效性,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辨别企业是否有开户资格。
二、空壳子企业
随着系统的持续升级,一部分人想借助皮包公司开户,来具体实施电信诈骗、洗黑钱、偷逃税等违法违纪,早已站不住脚了。
三、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施行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虚报工资早已没余地了,且自11月1日起,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企业再想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职工工资长期性在5000以下或每月工资不变的,税务局将重点稽查。
注意了,赠送客户购物卡也会涉及个税相关问题,具体请看短视频:企业购入超市购物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合规
四、库存账实不一致的企业
开发票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开发票不只是发票抬头、资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信息、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就是说,企业的进销存全部都是透明的。只要是企业开具的发票出现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只要是有问题,就会涉嫌偷漏税。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在这里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其中,与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的:
1、并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资金额不相符;
3、进行了真实交易,让他人代开票。
六、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重点费用出现异常(如:加油费、差旅费等);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出现异常等等。
七、申报出现异常的企业
许多企业对小税种不够重视,认为其资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巨大风险。
八、税负率出现异常的企业
税负率出现异常一直以来全部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九、常年亏损的企业
企业常亏不倒,明眼一看就有问题,对于这种企业,想让税务局不查都难。
从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获悉,2023年4月至7月,税务稽查局联手省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中国海关部门,将对河北内出现异常稽查对象进行定向或非定向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比例不高于3%,抽样检查事项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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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看到这个问答,想知道的应该就是这几点了,建议收藏:
一、要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相关问题,相关问题有多严重
胸中有数才能够知道怎样跟税务稽查沟通。例如企业存在虚开专票或者接受虚开专票等严重的问题,这样子的情况还是辞职为好,不要为了能一点收入而跟老板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哪怕是企业偷漏税,税务稽查局通常也不会找个人的麻烦,而只要是牵涉到专票,特别是对方早已证实的情况下或者上级督办的案件,税务稽查局是一定会查到底的,因此往往会与经侦联合行动,而经侦只要是介入,会计的压力和风险就完全不一样了。
二、法律形式要合规
稽查区别于自查,只要是做出处理决定,一定要有相关直接证据支撑,法律形式的合规都可以规避许多风险,在以后检查定性时也会比较有利。
例如关联交易还是尽可能找中介做个评估之类的。另外还有私企基本都会存在的私人费用进公司,不要在摘要里实打实地写上:张总家电话费、王总家物管费……
三、态度上要配合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不会与你有私人恩怨,你何必为了老板的利益与他们对抗,再说你确信企业不存在一点涉税问题吗,万一查出相关问题来你如何收场?
以前讲到牛哄哄的外资公司其实就是这样,他们是一家跨国财团的全资在华子公司,审计报告全部都是普华永道做的,检查时极不配合,这个资料不要提供、那个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把税务稽查局惹烦了,直接提取了他们的电子账套,确实他们做账确实比较规范,普华永道再一审计,账面基本看不出相关问题,他们却忽略了几张发票,几千万的资金额,财务经理傻眼了,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变,最后中华区财务总监亲自出马说好话,最后还是要弥补亏损后补税400多万。
四、陈述申辩时不卑不亢
大家在人格上全部都是平等的,在面对税务稽查不要以对抗的心态,却也不用唯唯诺诺、低三下四。该争取的权利一定要争取,有特殊原因也可以直接说明,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范围之内的都可以讨价还价。在资金额方面通常回旋的空间不大,不过许多在定性方面是可以商榷的。
例如是否定偷漏税至少都可以相差50%的罚款。再例如历史比较久远的可能会牵涉到税款滞纳金比税款本金还高,而对此征管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行政强制法有“加处罚款或者税款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相信你把这个提出来税务稽查会慎重考虑的。
五、不要怀疑税务稽查的专业能力
我国税务稽查体制早已向一级稽查转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或许仍有许多业务水平不高的,但你要确信其中一定有许多高手。专业的税务稽查跟管理员不可同日而语。这个查不出相关问题来,还可以派其他人来。
六、谨慎使用复议和起诉。
检查过后的处理是一定要经过审理的。审理部门会对直接证据链条、适用法条一一审核,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相关问题。大案要案还要经过上级机关甚至总局合议、重审。税务稽查局现在面临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压力也很大,因此在处理决定时全部都是慎之又慎,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除非企业有确凿证据最好不要复议和起诉,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处理决定前。
七、人情关系
有许多企业碰到这种事情就想到塞红包、各种卡的事情,他们不要也不敢收,一方面是真怕,另一方面是税务稽查局都上门了或多或少都有相关问题,要是查到了那不是对于税务稽查局的人来说是引火烧身吗?
八、涉税中介
这一点很有可能不止与稽查有关系,现阶段从总局层面都在清理涉税中介,我甚至听说过某些管理员规定亏损企业必须做鉴证报告,有一些规模小的企业为了能节省几千块就象征性交个几百块钱的所得税。实际上,并没有哪一条规定是规定企业必须做所得税鉴证报告的,当然企业为了能规范管理、规避风险积极主动去做税务稽查局会很高兴,不过税务稽查局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必须去做。坦白说,许多鉴证报告就是调整那几个常规费用,其实企业的会计完全可以做,有这些钱还不如给会计涨点工资。
在今年5月11日举行的“全国性六部门协同严厉打击骗取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中,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仅仅在一个月时间里,便有1800多家公司因为涉嫌骗取留抵退税而遭到立案检查,已核实存有骗取或违规获得留抵退税的公司便有488户。
税务稽查
可以这么说2023年史上最强税务稽查才刚刚开始,公司老板赶紧自纠自查,有必要需要做一个涉税体检,换句话说给公司一个税务风险检测,及早发现公司纳税风险相关事宜及后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评估专家会提供专业性的提示和建议,分析报告里会明确指出需要规避的风险,关于税务风险报告相关事宜还有需要了解的,评论区留言哦
一、税务稽查到底是怎么回事?
税务稽查就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月至12月,这期间日期是不固定的。当然如果通过系统判别你有问题,那么税务稽查组也可能随时上门检查。
以下三种情况,税务机税务机关就很有可能随时来检查:
1.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一个单位的发票使用量明显增加
2.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3.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的时候等
二、税务稽查重点
税务稽查的主要重点为虚开发票、公转私、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长期0申报、虚列员工工资、税收优惠企业认定、税负率异常等。存在这些行为的老板一定要注意了!
1、虚开发票:是重中之重,一旦查到就是重罚!比较严重的还需要负刑事责任。
2、公转私:法律有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公转私很容易被怀疑是套现,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3、骗取出口退税:因为有很多案例某些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是专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注册的一家公司,税务机关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这一块。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协同预防和严厉打击违反税收法规,一经查处,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4、企业增值税0申报:如果企业0申报达到六个月以上,税务机关系统就会觉得这是异常情况,会分析公司是否有隐藏真实收入的做法。
5、虚列员工工资:虚列工资用来充当费用,抵消企业所得税。现如今税务机关对个税方面也特别严厉查处。
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税务机关也会特别注重,因为有很多公司是只享受优惠政策的空壳公司
7、税负率异常:税负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公司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很有可能进行税务稽查。当然税负率比同行业的标准偏低,也容易遭到税务稽查。
2023年国考税务面试题(3月31日)
第一题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生了很多大事,也有很多民生小事值得关注,比如垃圾分类,清洁能源等等,请列举生活当中的小事,并进一步展开阐述。
【思路】
1、“老旧小区改造”的事
2、“智能快递柜”的事
3、“景区厕所革命”的事
4、“创客空间”的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十三五期间,有很多发生在我身边的小事,让我感触良多,也让我感受到科技创新、社会进步、国家发展带给我们实实在在的便利。
首先,我想分享“老旧小区改造”的事。我家目前四口人,住在爷爷单位分配的职工房中,这套住房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老式建筑。2023年的夏天,社区工作人员通知我们集中安排电梯安装,解决了多年上下楼不便的困境。像我家这样情况,在我们本地还很多,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状况,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老旧小区的改造,不仅为小区居民提高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还构建了美好的生活环境。
然后,我想分享“智能快递柜”的事。以前,我们居住的小区的快递包裹都堆放在门口安保处,快递曾出现丢失,损坏的问题。但近两年,小区里安装了快递柜,快递包裹有了自己的“房子”,我们可以凭借取件码或扫描二维码两种方式取走自己的包裹,避免了快递被错领或丢失的问题,二十四小时自助取件。不仅方便了生活,还减少了居民与物业之间因快递产生的纠纷,提升了整个小区的文明和谐。
再次,我想分享“景区厕所革命”事。2023年的五一节,我和大学同学相约去某景区游玩,原本同学不太想去,认为景区的厕所排队时间太久,占用游玩大量时间。结果我们再次去到景区以后发现,景区的厕所大变样了,不仅增加了数量,还优化了环境,非常便利。景区“厕所革命”,解决了游客有厕可上,查找方便,使用舒心的基本问题,真正实现了“小改革,大文明”的目的。
最后,我想分享“创客空间”的事。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校周边多了一些独立工作室——创客空间。很多有想法,敢创新的年轻人聚集在这里,不同的思维在一起碰撞出新的火花。无论最后是否实现创业梦想,这样一个平台都给了年轻人探索、进步的舞台,在用户创新、开放创新精神的指引下,我相信创客们会越走越远,越站越高。
第二题
单位领导非常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请你结合当前税务工作实际,设计一个提升青年干事创业的激情的活动,请详细列举一个富有新颖的主题,并展开论述。
【思路】
1、活动的意义
2、提升知晓率
3、减少压力感
4、提高实用性
5、增加持续性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税收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我打算采用“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培养一支本领强、结构优、善学习、形象好”的税收专业化干部队伍。我打算这样开展:
第一,提升知晓率。本次活动我会利用单位下发通知的形式,要求专业骨干、岗位能手、专业人才参加。邀请往年参与类似活动的优胜者,进行宣传动员。科室负责人做好人员信息登记,确保每一名青年干部都能参与到本次活动。
第二,减少压力感。在活动开展之前,我会通知单位青年干部,积极利用“学习兴税”平台,在移动“云”端开展学习。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此次比拼就利用该平台开展。由工作人员提前设置好“云赛场”,随机筛选题目,划定过关分数线。在云赛场开启后,参与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答题,平台自动评分的方式,最终比拼出前三名。
第三,提高实用性。本次活动会聚焦税务总局党委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开展全员全岗练兵竞赛和进出口税收、信息安全、税务稽查3个专业岗位比武展示,除了对相关的税法、政策、制度等理论知识比拼外,还需要对线上+线下”、“内网+外网”、“电脑+移动设备”等系统操作流程进行比拼。
第四,增加持续性。活动开展完成以后,我会随机访问单位同事,了解活动开展的感受。及时撰写工作总结,梳理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比拼活动再次起航、赓续荣光打下基础,为单位培养高质量人才做好服务。
第三题
小张近期在备考注册会计师,你对他进行劝阻,但是小张没有听。导致自身工作延误,领导在大会上批评了他。现在小张试没有考好,又被领导批评了,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你作为单位业务骨干,该如何劝导他?
【思路】
1、表明目的
2、理解小张遇到的困境
3、帮小张分析遇到的问题
4、给小张提出诚恳的建议
5、对小张做出承诺
作为单位业务骨干,我不仅要再次劝导小张,还应该努力帮助小张找回工作的热情和信心,我打算在中午休息的时间,私下这样劝导他。
首先,理解小张遇到的困境。我会告诉小张,考试耗费了他较多的精力,现在考试没有取得理想成绩,心理受到打击,很容易自我否定。现在领导在大会上批评了他,他在领导心中的印象暂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未来能否慢慢好转起来,他心理充满了困惑。此时,他感到很多挫折,我都是非常理解的。
然后,帮小张分析遇到的问题。我会给小张说,目前考试结果已经出来了,并非他一人考试不理想,还有其他备考的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考试本身有难度,一次不过关,还可以参加下次的考试,这一次考试可以当成经验积累。领导的批评是对是不是对人的,一次批评并不能说明领导对小张的能力完全否定了。只要小张能及时改正,以后认真对待工作,减少失误,就会再次得到领导的认可。现在疫情之后,稳定的工作并不容易找,每年都有很多应届毕业生加入到找工作的浪潮,很多人要通过考很多次,才能进入单位。轻易放弃这来之不易的工作,真的很可惜。
再次,给小张提出诚恳的建议。我会建议小张,让自己冷静下来,请休假,休息两天,好好放松一下心情。或者找家人朋友倾诉,缓解自己不良的情绪。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分清主次,先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再兼顾提升自己其他能力。总结此次备考失败的原因,在以后的学习中注意把握重点。
最后,对小张做出承诺。我会向小张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尽全力帮助他,让他慢慢成长为单位优秀的业务人才。同时也会督促他做好本职本责,一旦还有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会及时提醒他。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的一个关键环节。它指的是税务局依法对纳税者切实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义务人切实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而进行的监督管理。纳税者、义务人必须要接受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检查,如实陈述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能拒绝、隐瞒。税务局依法作出税务稽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经过税务稽查,既有益于深入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法纪,提升纳税监管,依法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财政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者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提升经济核算,提高效益
税务稽查
一、公司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税务稽查
1、所得税税负异常
所得税税负异常,特别是税负在本地、同行业长期偏低,这也会增加被稽查的概率。税负是一个计算的结果,税务局不能凭税负征税,但税负对稽查概率的影响是存在的。
2、企业经营异常
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表现在公司提交给税务局的报表之上。负债表、利润表、现流表,都是会不同角度传递出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与此同时,这些表内的指标又各有其客观的勾稽关系和内在规律,报表中的矛盾、不正常数据,往往会引起税务人员的怀疑,进而导致被稽查报表分析是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但稽查上的报表分析却自有其特点:某企业一直处于年度亏损状态,资产负债率较高,并资产负债率一直在增高,与此同时资产总额也在增高。对应于利润表往往也能印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恶化。
3、属于重点稽查行业
每一年税务稽查工作都是会明确一些重点稽查行业,公司如果不小心生于其中就有更大可能性被抽中,平时可以多关注新闻,关注涉税的论坛,多参加涉税的培训与交流,增加信息来源的广度和深度,尽量把握住稽查的动向,提前准备
4、发票违规
发票是税务局掌控企业运营与纳税最重要的东西,在发票问题上尽量避免违规行为和疑似违规行为,特别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升日常发票审查工作,防止被其他单位的违规行为牵扯其中,如果公司涉及发票违规,被稽查的可能性将会提高
5、举报
逐渐增多税收违法的败露来自于举报,但举报也是有正常举报和恶意中伤之分,捕风捉影,以泄私愤而向税务机关举报企业税收违法,也会导致被举报企业陷入稽查风险之中,加大税收遵从成本,规范业务、规范内控、规范会计处理,以此减轻举报带来的稽查压力
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有哪些?
01|虚开发票
现在国家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0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0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有些企业最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局就会对公司展开分析调查,确认公司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5|虚列员工工资
针对员工工资,税务局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0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局清查的重中之重。
07|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都是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如果公司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局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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