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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向前。2023年12月,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落地,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上线,开启了办税缴费的新时代。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可实现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此后,电子税务局功能不断升级,服务不断优化。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95.72%的涉税市场主体注册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申报率持续稳定在99%以上。
1.季度申报流程,打开申报系统,找到申报表,填写后保存,保存在表头上面
2.附表二直接保存
附表二
3.申报提交
申报提交
4所得税申报
填写说明
5保存加速折旧表
6
提交申报
时间紧、任务重、挑战多。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今年4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围绕“党徽映初心 税惠践使命”主题,在留抵退税工作的前沿阵地组建97支青年党员突击队。据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宋长军介绍,湖北省全省130个办税服务厅均开设留抵退税服务专区,设立留抵退税党员先锋岗156个。截至6月27日,湖北省税务系统已累计为5.9万余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649.2亿元。
分批分步宣传 点对点辅导
“2.6亿元留抵退税款派上了大用场。”近日,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覃亚坤振奋地说,“公司计划用1.5亿元采购磷矿石材料,再投入1.1亿元用于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科研。有了这笔钱,相当于节省近1300万元的融资利息,还加速了新产品的研发和投产。”
据介绍,宜都兴发化工是全国磷化工龙头企业,此次在宜昌市税务局干部的辅导下,收到留抵退税款2.6亿元,这是宜昌市最大的单笔留抵退税款。负责为宜都兴发化工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的宜昌市税务局青年干部何坤入党已经14年,自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她带头成立留抵退税“精简达”青年党员突击队。这支由20名青年党员干部组成的突击队,成员平均年龄35岁,他们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测算全市留抵退税数据,建立分户明细清册,编制《宜都市惠企政策清单》,分批分步开展政策宣传,点对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组建上门审核辅导小分队,现场排除退税审核疑点,企业自审与税务部门审核同步进行,累计共上门辅导纳税人近200户次。
据统计,自4月1日以来,宜昌市税务局留抵退税“精简达”青年党员突击队已辅导523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10.42亿元。
“要让热乎乎的好政策带着温度落地,温暖市场主体的心窝。”何坤说。
退税防控同步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从4月1日起,国家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第一天,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周雨沁走进直播平台斗鱼的“武汉税务直播间”,讲解留抵退税政策“是什么”“退给谁”“退多少”“怎么退”“何时退”等广大纳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眼下,大家对挺过难关更有底气了!”直播间内的纳税人听完讲解后,纷纷说道。
周雨沁是武汉市税务局留抵退税青年党员突击队的一员。据介绍,武汉市税务局留抵退税青年党员突击队有10名成员,平均年龄30岁左右,主要对可退税金额较大、适用政策存在疑难问题的企业进行预审和复审,在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退税政策的同时,防范退税风险。
5月初,针对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有限公司提出的“接收划转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这一疑问,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自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等问题,武汉市税务局留抵退税青年党员突击队成员多次与企业财务人员探讨分析,辅导企业准确申请留抵退税。今年以来,这两家企业已累计享受留抵退税76.08亿元。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财务部副主任郑志云感慨道:“17.3亿元真金白银的退税款及时到账,迅速缓解了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等方面的资金压力。”
据统计,武汉市税务局留抵退税青年党员突击队已受理完成辖区内343户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落实退税金额164.58亿元。
朱彦 陈为民 程星
“确实很意外。当时只是想在征纳互动平台上咨询下如何办理发票增量,结果工作人员在线辅导我们办理完成了增量事项,真的太感谢了。”四川金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温金明感激地说。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税企有成 都很满意”系列行动高效服务纳税人的一个缩影。成都税务依托办税大厅、征纳互动平台、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开咨询电话等线上线下渠道,全方位、立体式打造了高效精准、“问办一体”宣传咨询服务模式,着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更准:“巧合”背后是“精准提醒”的不打扰
近日,成都温江区华丰园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平发现微信“征纳互动平台”有几条“温江税务”未读提醒,点开来看最新一条消息是“红利直达,3分钟看懂‘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详细解读”。“这么巧,我们刚好符合这个优惠政策。看看税务局还推送了啥内容呢?”赵平往前翻看,发现近期推送的内容全适用于自己的公司,他颇感惊喜。
实际上,发生在赵平身上的“巧合”源自于温江区税务局推出的退税减税定制化、个性化精准提醒服务。
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对外公开电话推送提醒服务事项
随着今年新一轮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成都税务迅速围绕各项新政制作“宣传海报”“税收政策小视频”“税惠指引”等融媒体宣传产品,通过征纳互动平台、短信、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开展全覆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缓尽缓、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
同时,为了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成都税务根据新政对应的不同行业类别,对纳税人进行一一分组,筛选出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量身打造专属“政策红包”进行“靶向”推送,确保纳税人收到的税务信息都是实打实、用得上的政策“干货”,有效避免了无用信息多头打扰,大大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今年以来,成都税务举办141场线上线下政策宣传活动,覆盖人数超100万人次,通过征纳互动平台推送个性化、精准性提示202批次,涉及纳税人162万户次,实现了“精准滴灌、全面开花”的良好效果。
更暖:“暖心”背后是“云上学堂”的新体验
“这次的网络直播课对我们这种小店铺有很大的帮助,一下子减免这么多税种还担心有点学不会,还好老师讲得很仔细,操作步骤、注意事项讲得清清楚楚,我们在家就能搞定啦。”蒲江县安记餐馆的老板安庆生说道。
安庆生口中的网络直播课正是成都税务的“纳税人云端学堂”的直播课程内容,这是成都税务近期深度融合税收工作和互联网创新成果,应用视频直播、点播技术,建立网络纳税人学堂,邀请优秀师资进行“非接触式”直播授课,并支持课件下载、回放,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税收业务知识。本轮政策云宣讲活动的讲师团队,汇集了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采取“条例+案例”的讲述方式,宣讲内容不仅包括政策解读,还具体到申报流程、征管要求、风险提示等,“一条龙”“全流程”讲解,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宣讲结束后,在原直播课程的链接上自动生成回放记录,继续在税企交流群推送课程链接,未及时观看的纳税人在当月可以随时点击课程链接进入学习,让更多纳税人知晓政策红利。
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开展“云上纳税人学堂”直播活动
为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直达,成都税务归纳整理优惠政策电子资料,定向派发套餐式、清单式、简明式的“大礼包”,方便纳税人查阅学习、重温回顾。通过建立回访机制,在宣讲活动后,主动询问参会纳税人的意见与建议,了解其在办税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对已提出解决方案的,进行跟踪反馈,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2023年以来,成都税务共举办线上线下纳税人学堂423期,为44.8万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大餐”。
更优:“放心”背后是“精细服务”的安全感
“领用电子发票不仅降低公司营业成本,也易于保管,好用不怕丢。”成都伊藤洋华堂(双楠店)超市负责人唐伟表示,“我还记得当时第一次开电子发票的时候,税务局的干部上门给我们提供网格化辅导服务,‘点对点、手把手’地教我们操作,让我们用电子发票用得很放心。”
成都市合盛保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孙女士则对12366热线非常感慨:“我们公司财务人员较多,只要有税务问题,大家现在都优先在12366上进行咨询,大部分问题其实都是我们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差造成的,一个电话分分钟搞定,很令人安心。”
据了解,成都市税务局大力打造全流程纳税服务优质体验,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高标准打造税费服务支持中心,通过征纳互动平台远程咨询、12366热线咨询、直播课堂线上互动、纳税人学堂线下滴灌,推动单一咨询向综合服务转变,由“问题解答”向“问题解决”转变,这也正是线上线下多维度“精细服务”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安全感。
这也正是唐伟等不少纳税人最直接的感受:“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好,最深刻的感受还是税务服务的升级。税务服务从‘窗口’拓展到了‘网上’‘掌上’‘云上’,与税务部门的直接接触少了,服务却更加精细高效了。政策红利的直达快享、电子发票的便利高效、纳税辅导的精准便捷,让我们更有信心在未来大展身手。”
目前,成都税务日均受理线上线下咨询5.2万件,累计提供电子发票网格化辅导服务18.5万户次。(徐元素)
来源:中国网
新医保系统已经上线,为啥还是不能医保结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为啥总不成功?……12月15日,针对大家关心的医保问题,省医保局发出“操作指南”,方便群众便捷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重复参保的,须确认个人参保信息
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简称“医保新系统”)在全省各统筹区陆续上线后,全省参保人信息由各统筹区自行管理变为省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参保人在医保新系统中不能同时存在多个统筹区的参保信息,存在多个参保信息将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为了方便广大参保人确认自己的参保信息,省医保局推出线上确认个人参保信息功能。参保人通过关注“山西医保”公众号并实名注册,选择当前需要保留的有效参保信息,以便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第一步 微信搜索山西医保公众号并关注,进入公众号首页找到“服务大厅”点击“个人信息”入口,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登录。
第二步 从“个人参保”页面选择“重复参保处理”。
第三步 仔细阅读重复参保告知书,并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完成风险告知。
第四步 在“重复参保”页面所列出所有的个人参保信息中,核对需要保留的参保信息进行确认并“提交申请”。
第五步 提交申请后点击“确认”再次进行信息确认。
第六步 提交成功,点击“确认”重新登录。
第七步 重新登录“个人信息”,进入“参保信息查询”进行验证。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医保存在多个参保信息的,所涉及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等不做合并处理。如需合并,须按照转移接续、合号等相关业务流程办理。网上自助办理有困难的,可以持参保人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办理。
居民医保缴费时可以这样操作
新医保系统切换以来,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信息由各统筹区自行管理变为省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参保数据库与新医保系统中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居民无法在税务平台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为保障参保人员正常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省医保局对常见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出现:“无登记的参保信息”或“无有效的参保登记信息”的提示信息时,可以这样操作:
处理办法:
第一步 微信搜索关注“山西医保”公众号并点击“服务大厅”选择“业务办理”模块。
第二步 点击“医保办理”中右下角的“居民参保同步税务”。
第三步 进入参保信息税务推送界面,点击“推送”即完成了居民参保同步税务业务。
注意:如参保状态为暂停参保状态,则会出现以下界面,点击“确认”即可恢复参保状态,再点击“推送”,完成居民参保同步税务业务。
注意:推送税务信息过程可能需1小时左右,请1小时后再进行参保缴费。
特殊人员医保缴费时出现:“请选择特殊人群或再次核实人员类型”提示信息。
处理办法:
缴费时,请参保人选择“特殊人群”标识进行缴费。
参保人员医保缴费时出现:“用户重复申报”提示信息。
属于参保人员已完成缴费,无法重复缴纳。参保人如对缴费金额有异议,请联系各县区医保服务中心核实。
来源:山西晚报记者 王冠兴 武佳
9月8日,我省税务部门研制的“晋税通app”正式上线,并推出晋税通app十大业务场景和为税务体验师量身定制的新品尝鲜、数据赋能、健康体检等十大服务举措,以此打造高效智能的税费服务体系,让更多税费业务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这是记者当日从“智慧税务体验师暨晋税通app上线”启动仪式上获悉的。
近年来,我省税务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切,以智捷办税为目标,持续拓展网上办税事项,233项税费事项实现“网上办”,全省137万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已成常态化管理。
本次推出的晋税通app十大业务场景包括智能开办领票场景,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市场主体,一键确认纳入税务管理,并可同时完成首次发票申领、一般纳税人登记等业务的办理;一键信息变更场景,通过外部数据交换,自动获取市监等部门外部信息,自动完成纳税人变更信息的预处理;简易清税注销场景,支持纳税人通过晋税通app办理简易清税注销业务,可通过晋税通app直接完成清税证明开具;一键集成申报场景,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增值税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申报表自动预填和一键申报,快速完成税费申报业务;多元化缴税场景,在三方协议扣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通支付宝、云闪付、二维码代付等缴款渠道和方式,更加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缴纳税费;一键申报车购税场景,对于在山西省内购买的普通乘用车、摩托车,晋税通app支持购车人和购车企业一键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一键领用发票场景,支持纳税人快捷办理发票领用业务;电子发票代开场景,纳税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完成电子发票代开和获取,同时在代开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受票方、开票项目乃至整张发票复用的便捷操作;规费社保缴纳场景,逐步开放社保、医保和主要规费缴纳功能,支持缴费人通过晋税通app一站式办理相关规费、社保、医保费用的缴纳;平台经济办税场景,结合平台经济企业特点,聚焦平台企业和平台从业者诉求,为平台经济合规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便捷的办税方式。
山西省政协委员、山西锦绣河山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录亮说:“作为山西省税务局智慧税务体验师,将大力宣传晋税通app,使更多的企业、更多的人能享受到app的便捷、高效,让山西营商环境更加优良,助力全方位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总会计师杜飞彪表示, 下一步,山西税务将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步伐,持续优化界面友好性、操作便捷性和系统稳定性,推出更多符合企业需求的个性化服务产品,提高税收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用数据的“智能指数”和“便利指数”提升纳税人的“幸福指数”和“满意指数”。
来源:山西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缴纳车辆购置税。
个人在电子税务局(pc端)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的操作步骤已整理
快来看看~
/操作指南/
1.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
2、操作步骤
步骤一
主界面(确认用户须知)
步骤二
选择车辆上牌地并确认
步骤三
输入车辆识别代码,核对发票信息与纸质发票代码是否一致。
步骤四
根据提示生成申报表,确认税款并完成税款缴纳。
步骤五
完成申报(可下载完税证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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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清算单位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
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作出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算,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凭证;
(五)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
(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七)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合同和有效凭证;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
(九)发票台账,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证明资料及记账凭证;
(十)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出租、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花名册及工资明细;
(十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项目,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四)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章 清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如因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补正资料未补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期间停产停业或存在税企分歧等特殊情形无法在90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二条 在清算审核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止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期限。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一)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立案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建清算审核专项工作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资料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其扣除金额根据补偿协议、签收清册、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1)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付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4)货币安置拆迁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质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2)在项目规划报建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筑材料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5)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7)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摊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
(5)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据实扣除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支出以及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项第1目、第2目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四)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当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六)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七)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清算税款征收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前,预售(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清算申报结果,按照尾盘销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当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收入的核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确认;
(二)扣除项目的核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土地价款
(1)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
(2)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
(3)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
第三十九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征收的理由、依据、税款计算方法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论后,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后销售(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结论确认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建筑面积
采取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资料或者办理清算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以及提供虚假清算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涉税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少计收入或者多计扣除项目等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办法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法第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等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三、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续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果连续24个月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建设的,可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四、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6%”。
六、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条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视同销售面积以及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八、如何判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资料证明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约定的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可移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该如何处理?
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可移动家电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品等不属于装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清算时其采购成本不允许扣除。本着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清算时按采购原价在收入中同时剔除。
十一、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十二、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十三、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共同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十四、室内精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十五、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支出,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六、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如何扣除?
由于在建工程出让方在出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应的土地和开发成本已经加计扣除,为避免重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方法?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
1.收入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土地价款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二是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三是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3.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核定方法:一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二是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核定。
十九、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补缴和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二十、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追溯调整吗?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一是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是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是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1.打开电子税务局,使用企业税号,法人身份证号,及法人身份证号后六位作为密码登录。
2.在左侧导航栏点击“新办企业纳税人套餐”。
系统将引导操作人员完成新办企业相关涉税事项的申请和信息填报工作。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填报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选择相关事项进行办理。
部分信息已与工商登记信息同步,部分需要自行填写。补全信息,并需要自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填写办税人员信息。
填写完成后即可退出登录。
3.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进行实名验证之后填写信息,进行注册,注册完成之后即可登录,登记完成。
注意:【登记时如果输入税号,企业名称不能自动弹出,可以稍等片刻,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后一段时间即可弹出企业名称】
刷脸办税、手机开发票、网上“一键办税”……在重庆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上,税务部门展示了一系列智能化办税应用。据了解,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重庆税务不断加快“智能化”建设速度,着力打造税收现代化智慧服务体系。如今,“智慧税务”刷新了纳税人办税体验,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两江新区的智能办税新模式给纳税人带来快捷方便的新体验
两江新区率先试点智能办税新模式
对于新购房的小伙伴来说,缴纳税款可是个必经过程。在两江新区辖区内,日前在全市率先试点房地产交易智能办税新模式,将辖区内房地产交易办税时间从此前的至少30分钟被压缩至目前的7分钟。
据介绍,房地产交易智能办税新模式以两江新区税务局与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合作开发的房地产交易协税护税平台为核心,实现了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税务窗口就可以查询国土房管和民政部门推送的纳税人住房保有量、婚姻登记等信息,为“一站式”办税创造了条件。同时,该局还成功实现了契税票信息在税务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之间的电子化传输,既杜绝了可能存在的假冒仿制契税票行为而造成税费流失,又可以防止纳税人契税票丢失带来的不便。
在存量房交易方面,纳税人以前需要在国土房管、税务两个部门、多个窗口之间往返跑,单是办理税务相关事项,顺利的话至少要30分钟才能办完流程。运用房地产交易协税护税平台后,纳税人通过在网上税务局实名认证后,可在网上填报房地产交易相关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会短信通知纳税人,并告知需要携带的资料和办税窗口,最快7分钟便可办完所有手续。
在增量房交易方面,两江新区税务局向房地产开发商开放了协税护税平台接口,开发商权证专员将相关购房信息导入平台后,由税务部门直接进行网上批量审核,审核通过后,权证专员将相关纸质材料一次性递交税务窗口,由税务部门批量核税并完税,并将相关契税信息电子化传输给国土房管部门,真正实现了增量房交易批量办理“只跑一次”,办理时长压缩到最快一个工作日。
两江新区的智能办税新模式给纳税人带来快捷方便的新体验
江北区智能办税体验区正式上线
“现在办理业务既智能又方便,下次我可以直接通过手机在网上办理,真是省时又省心。”在江北区税务局办理业务的缴税人,对该局智能办税服务赞不绝口。据悉,江北区税务局智能办税体验区于目前正式上线。
办税服务大厅内,工作人员运用投影技术,将手机使用页面同步到大厅的电子大屏幕上,纳税人只需要打开手机微信,关注“重庆江北税务”公众号后,点击微学堂里的人工智能客服,就能够现场体验智能办税。
据悉,江北区税务局人工智能后台知识库内涵盖办税流程、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完税证明、五证合一、信用等级等内容。截至目前,“重庆江北税务”微信智能客服系统现已上线知识3531条,扩展问题69391条,能满足大部分纳税人的基础涉税咨询需求。
除了有智能办税体验区和微信智能客服,江北区税务局还在自助办税区及24小时自助办税区安装放置了15台自助办税终端、23台自助办税电脑,纳税人可自行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业务。
“智慧税务”带来纳税信用增值应用
随着“智慧税务”建设的持续推进,税务系统在 “互联网+税务”、“物联网+税务”建设上也更加深入,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网页版和电脑客户端等多种渠道都能办理,办税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
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8月1日,重庆市网上税务局实名注册用户163万人,绑定纳税人124万户,基本覆盖全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经常办、耗时长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率均超过90%,综合替代率超过70%。
今年二季度,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5大类105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重庆税务推出了7大类167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及6大类191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真正实现纳税人少走马路,多走网路。
“物联网+”在税收服务中也得以运用。企业“足不出户”通过自助网上申请,系统就会自动7*24小时处理,邮政便送票上门。税务系统在自助处理终端共开发了6项自动化技术,用自动代替手动,机械代替人工,处理效率提高50倍。重庆目前集中了31台,已完全能满足办理全市发票业务的需求,企业端实现了主城内1日领取发票,其他区域3日内送达。
基于实名办税,税务机关建立了涵盖申报、缴纳、优惠、发票、账簿等93项指标的纳税人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重庆税务联合金融机构推出了纳税信用增值应用——“银税互动”项目,依企业自愿,由金融机构为守信企业提供免抵押、审批快、纯信用的金融贷款,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长期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申请贷款成功率低等问题。 据悉,目前重庆税务已与14家金融机构达成互动协议,先后推出了税易贷、好企贷等14款信用类金融产品。全市9200余户小微企业,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项目申请无抵押贷款近70亿元。
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重庆税务税务系统将立足税务新职能、新定位,坚持科技引领、务实创新,应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多元、高效、智能的办税体验,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
重庆晚报·慢新闻全国爆料热线:(023)96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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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陈富勇 文 受访者 图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什么要纳税申报?
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有何后果
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纳税申报一般都采用什么方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什么情况下能进行零申报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上海)
步骤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步骤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步骤三: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后,显示温馨提示,点击“确定”,进入申报表填写页面。
etax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路径(上海)
步骤1:主界面-【账户】-右上角【更新核定】。
小提示:填写报表前,因为有部分表需要带出初始化数据,请确保当月更新过核定信息。如果初始化数据有误,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可通过手动更新核定至最新数据。
步骤2:登录【etax@sh 3】—在【税费申报】中进行选择填写。请留意税款所属期。
步骤3:进入申报表,填写本期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申报表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资料,由于资料内容过多,展示有限,电子版已经打包好了,想要完整版资料的可以按照下图操作步骤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方便您咨询办税缴费事项、办理税费业务、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我们制作了这份“非接触式”办税指南,请您在需要的时间查看使用。
一、涉税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咨询电话:
二、电子税务局办税渠道
1.新疆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
2.新疆电子税务局官方网页界面如下:
三、“新疆税务”手机app渠道
1.扫描二维码下载“新疆税务”手机app,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并注册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新疆税务”手机app界面如下:
2.“新疆税务”手机app办理业务名称:实名信息采集、发票代开、车购税申报缴纳、发票申领、涉税信息查询等业务。
四、办税缴费政策规定获取渠道
请您打开手机微信,进入“搜一搜”,搜索“乌鲁木齐税务”微信公众号,关注后即可获取及时全面的办税提示、政策解答等。
“乌鲁木齐税务”微信公众号界面如下:
五、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以上事项内容如有变化,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告知您,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愿我们的真诚服务换来您的非常满意。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8日
来源:石榴云 乌鲁木齐税务编辑:亮亮编排审核:蒋梦洁监审:石峰终审:霍延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图片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5月19日
1、我公司2023年度亏损,2023年实现了营利,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怎么操作?
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请参考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步: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2列形成“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二步: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模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已实现自动计算。如下图所示:
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进入报表时提示:核心征管提示信息:纳税人在属期(2022-01-01,2022-03-31)内没有纳税期限为 季 的可申报的税款,请修改属期或检查核定和认定信息?
出现该问题首先检查企业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是否在申报所属期的有效期范围内,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模块中的定期定额核定清册查看。如下图:
如存在有效的定期定额核定信息则需要检查企业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的行业是否与企业税费种认定的行业一致,如不一致则不能办理,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税费种认定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如下图:
3、我单位是出口退税企业,我是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里没有“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模块,怎么办?
请以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然后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模块,如下图所示:
选择办税人员,点击“分配权限”,选择需要添加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完成权限分配后,办税人员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查看到“出口退税场景化”模块。
4、为什么我们单位安置残疾人已经达到比例,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还提示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30379421@qq.com
回复意见:
您好!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通过网上缴费: 1.微信关注公众号“福建税务”-进入公众号点击“微办税”-选择“申报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完成缴费即可。 2.手机下载“闽税通”app-安装打开注册登录-进入首页,选择底部菜单栏“公众服务”-找到“公众办税”-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完成缴费即可。 对通过上述渠道缴费失败以及需要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a3幢3层)申报缴费。若还有其他关于的疑问,您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597−12366。感谢您对新罗税务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新罗区税务局 回复 2020-06-21 1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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