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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热线(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6 21:25:02 热度:1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上海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上海税务热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上海税务热线

【第1篇】上海税务热线

为最大程度抵消疫情带来的不便,在上级税务部门的支持下,近日,静安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调整为“现场+居家”坐席接听模式。

为确保热线接听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纳税服务不间断,静安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郝庆娴、王晨、夏蔚主动承担值守任务,战斗在第一线,协调居家坐席的接线情况,并及时与大厅、科室沟通,上报接线数据.......扮演起中心指挥者、热线转接者、税务实体化工作者的多重角色。

眼下正值组合式税费政策出台期间

来电咨询量增多

为确保服务平稳如常,除值守青年进行有序排班、调配人员外,区税务局也在持续优化12366在岗和居家坐席人员的衔接,保证将热线电话一个不落地转接至居家坐席。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坐席通过电话沟通,了解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疑虑,并认真仔细地解答。如何第一时间熟读并领悟税务的新发布政策?如何迅速查找政策内容?这些成了居家办公的“静税好声音”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詹佳莹第一时间录制并剪辑“工作秘籍”——“转接与实体化工作操作视频指南”。詹佳莹用手机将转接以及实体化工作的每一步骤进行录制、剪辑,并配上语音讲解及文字说明,简明地展现了当前工作的要点重点。

另外,为了保障每一位纳税人、缴费人在特殊时期依然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以智能咨询平台、12366知识库app以及平时梳理的业务笔记为依托,采取多屏联动的方式,进行同步处理,这样可以确保居家办公的同事可以远程答疑,时时在线,工作任务件件落实。

来源:上海静安

【第2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大厅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将整体搬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税务所新地址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一楼中厅北侧)

二、新第一税务所启用时间

2023年7月25日

三、对外服务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四、按照“非预约、不上门”原则,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应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等预约通道提前预约,实现分时分批、错峰预约办理。

详情参见:办税服务厅“全预约制”操作指南

因服务场所搬迁,原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自2023年7月25日起停止对外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2023年7月21日

交通指南1.公共交通:可乘坐嘉定1路、嘉定6路、嘉定14路等至嘉戬公路迎园路站下车,步行约50米到达。2.自驾:行政服务中心嘉新公路东侧有一个公共停车场。

为缓解道路及停车压力,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来源:上海嘉定

【第3篇】上海市网上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图片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2023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5月19日

【第4篇】上海税务注销

2023年真说白了是税收大改的一年,从今年初到半年度,陆续改革了专项附加扣减、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社保缴纳占比等,随后在2023年,税务注销又要改革了。

有一些老总就头痛了,老是改革,学习培训的速率还跟不上改革的速率。开张网我友情提示,本次改革是提升税务注销,使其步骤更便捷、更简约。老总们无需太担忧。

自打从2023年9月至今,国家税务总就已推行了简单上海市注销公司。质检总局明确提出,纳税人若合乎简易注销的标准且以前未办理过税收事宜,就可以立即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办理销户。但不如人意,一些老总或许也了解,即使合乎这类状况,有一些纳税人依然会去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为了更好地处理纳税人这种需求,本次销户改革应势而生。悟空财税权威专家做出表述:本次改革非常大水平扩张了简易注销的范畴。

针对上述所说情况及一些资料完整且沒有欠税款、处罚等的,纳税人去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出示清税公文。

针对材料尽管不全,但沒有欠税款、处罚等的,能够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在办理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材料,但纳税人由于一些缘故没法立即给予但却急缺清税公文。

税务机关在这类状况下能够先出示清税公文,但纳税人应服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足所缺材料。若在期内内无法补足,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会被税务机关列入个人信用d级管理方法。

针对处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必须先消除异常情况,补上纳税申报,才可以办理税务注销。

针对这些处在异常情况却沒有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能够根据大批量零申报来办理,这也是此次增加的一项要求。只需经纳税人确定,此项税收合乎零申报,就可以大批量零申报解决。

针对一切正常倒闭的纳税人,在拥有人民检察院出示的结束破产程序裁定书的状况下,税务机关及时出示清税公文。

之上为普遍的几类上海市税务注销的状况,此次的确是秉着简单化步骤、为纳税人给予大量便捷的前提条件下开展的改革。诸位老总们应把握住此次机遇,有必须的尽早办理。

尽管国家税务总公布了这般益民的出台政策,简单化了各种有效证件、材料的申报规定,但作为纳税人,或是要按要求做事。终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的纳税等级或是至关重要的。

【第5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厅

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在提供各项涉税事项办理功能的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贴心的服务功能。小编将以问答形式为大家一一推荐,大家快来关注一下哦。

一、我的待办里有些什么内容?

答:为防止您错过重要信息,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中央“我的待办”栏目归集有需要您配合处理的各类涉税信息,包括友情提示信息、在线填报报表、涉税风险提示、纳税人学堂开课提醒和调查问卷等服务。如果“我的待办”为空(如下图),说明您已经处理完所有的涉税信息啦。

二、如何第一时间获取网上办税服务厅的最新信息?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当网厅产生需要您处理的待办事宜时,我们会发送手机短信(免费)通知您。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应用广场”-“短信订阅”栏目自助订阅该服务。

三、新版网上办税服务厅有哪些新的服务功能?

答:网厅新增办税服务厅流量查询服务,您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我要查询”-“大厅流量”栏目查询办税服务厅的排队情况,包括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对外服务时间、联系电话、当前等待人数和预计等待时间等信息,还有办税服务厅热度榜供您参考。

四、网上办税服务厅待办任务处理完成,还能查看吗?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我的待办”栏目,点击“更多”,即可查看所有已处理完成的待办任务。

五、我想查询企业的申报信息和购票情况,怎么查?

答: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功能。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右上角“企业信息”栏目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含资格信息)、申报缴税信息、发票核定及领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违法信息等五类信息。

六、如何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答: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右上角“办税人员”栏目,录入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使用ca证书验证后即可新增、或者删除办税人员。

七、如何预约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事项?

答: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我要预约”栏目,选择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或者服务,确定办税服务厅和时间,预约成功后凭预约成功的流水号直接上门即可优先办理。如您需要查询前次已预约成功的项目,直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右侧“我的预约”栏目即可。

八、如何快速查询纳税人学堂开课安排并且报名参加实体纳税人学堂?

答:您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左侧“纳税人学堂”-“课程公告”栏目,查看税务机关近期推出的实体课堂开课安排,并选择您感兴趣的课程报名听课。

【第6篇】上海税务申报期

新民晚报讯(记者 金旻矣)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支持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经市政府同意,市场监管、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外汇六部门制定政策,延期上海各类市场主体申报2023年度年报的截止时间。

企业年报延期至9月30日

2023年度企业(含应当参加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多报合一”的企业)年度报告截止时间由2023年6月30日调整延期至2023年9月30日。企业可以使用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报送、公示、更正年报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年底

2023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由2023年6月30日调整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报送、公示、更正其年度报告,也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其他主体年报延期至9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年报调整延期时间执行。

【第7篇】上海税务注销流程

吊销是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后,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正常情况下,公司被吊销之后都会选择吊销转注销。但也有很多老板认为,公司都被吊销了为什么还要注销,注销那么麻烦,就那样放着呗。结果突然某天发现自己坐不了高铁、不能再新注册公司了,才意识到吊销的严重性。

哪些情况容易造成公司被吊销?

1.不参加年检公告,或者逾期之后仍然不做年检的。

2.公司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成立后无特殊原因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过程中超出登记经营范围。

4.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其中不参加年检公告以及逾期不做年检是比较常见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什么叫做注销?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注销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3.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或者吊销转注销。

公司被吊销不注销有哪些影响

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其他公司也不能正常报税,并且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3.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纳入征信系统。限制高消费,甚至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限制出行。

由此可见,并不是公司被吊销了就万事大吉了,被吊销之后转注销才是一劳永逸的方法。

公司被吊销执照之后还能恢复吗?

如果公司是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吊销的,那么就不能恢复。但是如果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错误,是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如果行政行为撤销,那么营业执照就可以恢复。

如果您的名下有公司被吊销,也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公司执照被吊销了怎么办理注销呢?

执照吊销后,办理注销的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公司被吊销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注销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办理税务注销。公司被吊销之后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程序

4. 银行账户注销。携带税务注销回执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前往公司账户所在的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

5.公司公章注销。携带、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前往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章。

6.工商注销。在登报公告期满后,可办理工商注销程序。携带刊登公告的报纸、清算报告、税务注销回执单、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注销申请单,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出具准予注销通知单,完成工商注销。

更多工商财税知识关注:上海中亿侬企业服务小帮手

【第8篇】上海税务大厅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将整体搬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税务所新地址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一楼中厅北侧)

二、新第一税务所启用时间

2023年7月25日

三、对外服务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四、按照“非预约、不上门”原则,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应提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上海税务微服务”小程序等预约通道提前预约,实现分时分批、错峰预约办理。

详情参见:办税服务厅“全预约制”操作指南

因服务场所搬迁,原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叶城路925号)自2023年7月25日起停止对外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2023年7月21日

交通指南1.公共交通:可乘坐嘉定1路、嘉定6路、嘉定14路等至嘉戬公路迎园路站下车,步行约50米到达。2.自驾:行政服务中心嘉新公路东侧有一个公共停车场。

为缓解道路及停车压力,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来源:上海嘉定

【第9篇】上海税务查询

今天一大早,老王就心急火燎地跑到小致办公室,“诉说”他最近遭遇的一件大事——

老王:我上个月取得4张发票300多万,后经查,是假发票,因此被罚了2万。

小致:被罚?被谁罚?

老王:税务局呀!税局以发票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条为由,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小致:这是政策依据,具体的解释呢?

老王:

税局的解释是这样的:

首先,这些发票伪造、变造的发票;

第二,我们企业是受让方;

第三,我们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发票是假的,而我们并没有去验证。

综上所述,所以对我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小致:应当知道?你们当时没有查询发票吗?

老王:我当时也是以此跟税局争论了很久。但税局说,有这个网站给你们查询发票,为什么不去查询?

小致:以此为戒,以后要注意!

老王:对对对,以后拿到发票都要去查询了!

说到发票查询,最近上海税务局官网的发票查询界面有所变更,我们一起来看看——

1、 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首页——我要查询:

2、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

3、选择相应的发票类别,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

4、查询结果示例如下:

注意:若您需要查询其他省份的发票信息,请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链接: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第10篇】上海市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12.1

为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单位是指各稽查局和第三税务分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社保非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国际税务处、督察内审处、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五税务分局、市税务稽查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办案单位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办案单位为独立执法主体,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意见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各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重大税务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内部集体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各稽查局需提交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经市税务稽查局重点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通过。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办案单位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办案单位内部执法文书(稽查报告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反馈意见(各稽查局提供);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办案单位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涉及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审理意见进行审核,对案件整体处理意见是否同意表明态度并签字。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到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经书面审理程序审理,对书面审理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采取会议审理程序审理。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收到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经书面审理一致同意办案单位所提处理意见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办案单位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

(三)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程序违法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将案件退回办案单位重新处理;

(四)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确凿,但适用法律依据有误,或案件定性有误,或处理意见有误的,应提出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案件定性及拟处理意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调整后再次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案单位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办案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的,应将补充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继续进行书面审理。

(二)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或处理意见的,修改后仍符合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的,重新提交材料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不再符合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的,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沟通或专题会议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审理,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市局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被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理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一)办案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十二条 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办案单位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办案单位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如因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事项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的,按规定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办案单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办案单位。

办案单位应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办案单位应将相关文书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审理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保存归档。

第三十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市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辖区内重大税务案件,其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具体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3年第4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1 17:21 来源 : 上海税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新浪微博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进一步提高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局对《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制定目的

为了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等要求在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制定目的进行了调整。

(二)修改保密规定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在《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调整重案审理范围

为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不属于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

(四)将本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纳入《办法》

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中关于本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规定纳入《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五)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听证”的规定相衔接,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办案单位组织听证。”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在《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计划于2023年7月24日18:00至2023年8月7日24点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部分功能进行升级维护。在此期间,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中的“纳税记录开具、申报收入查询、申诉记录查询、个人所得税双语纳税清单、扣缴单位数据服务提醒”功能,暂时无法使用,如需开具纳税、查询综合所得收入纳税明细或查询申诉记录,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见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2日

一.

二.

三.

四.

五.

【第12篇】上海税务热线电话

发票告急、税控设备锁死、更正申报无法完成……疫情封控期间,众多企业遇到棘手的涉税问题。一个多月来,宝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党员干部通过一条热线咨询电话架起了税企顺畅沟通的桥梁,为企业纾难解困。4月以来,这条特别的热线共接听各类咨询电话3409个,涉及保供企业107个、复工复产企业76个,解决各类涉税难题1097个。

4月13日,为了咨询年度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和发票领用事宜,宝山某公司财务人员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拨通了宝山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咨询电话,电话第一时间接通。因计划上市的发展需要,这家企业依法依规需要更正4家系列公司2017、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急需领用1.5万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接线员了解情况后,通过所长室协调科室和相关税源管理所,商讨解决方案。

最终,税务部门通过邮件收取企业审计报告、先办后补承诺书,开辟“线上申请+上门取票”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企业成功解决涉税难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分感激:“真的没有想到,在疫情特殊时期,税务局办事效率这么高。”

“你好!太意外了,这个点也能打通你们电话……”4月30日,热线专班居家接线员张美娟接到宝山某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咨询电话,得知该公司是为多个隔离点供餐的重点保供企业,现因纸质发票告急造成资金回笼困难。通过热线电话协调,根据“一次不用跑”发票核定、领用方案,两小时内为该公司解决了发票领用问题。

自4月1日热线建立以来,办税服务厅人员隔离不隔断、停工不停摆。随着复工复产逐步推开,电话量从封控初期的零星咨询激增到单日150余个,宝山区税务局积极协调电信公司,开通了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呼叫转移功能,将接线专班由先期“吃在电话旁、睡在工作间”的4名驻守干部,扩大到两个办税服务厅10名居家办公人员,最高峰时可以9人同时呼入、同时接听。他们专业细致解答每一个纳税人、缴费人的问题,坚持做到“一个电话管到底”。

同时,宝山区税务局还集结了税务专家导师、业务骨干、驻守干部以及居家办公人员,组建了一个对外咨询专家团队微信工作群。作为咨询热线的专业“后援团”,咨询团队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确保企业咨询的问题有响应、能解决。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特斯拉上海工厂的二级供应商,疫情封控前,公司财务转移到苏州分公司办公。近日,因其税控设备1张已开具发票无法上传,导致后续无法开票,因疫情原因又无法携带税控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补录业务,严重影响到该公司复工复产进度。

居家接线的宝山区税务第二十二所沈海虹,接到该公司财务的电话求助后,第一时间在咨询微信工作群发布具体问题,所长室、驻守干部、居家办公人员、居家税收管理员、税控设备供应商代表等,各方迅速联手响应。

在查询印证企业发票等相关信息后,工作群及时作出系统原因导致开具未上传的准确判断,制定了手工退票、“网上领取”重购+远程下载、开票端空白作废、实体票作废拍照回传办税大厅印证的解决方案,在不违反办理要件、纳税人足不出户的前提下,成功解决了税控设备无法开具发票的急难问题。“可以正常开发票了。这么多部门、这么多人为我们公司一起想办法解困,坚持制度又有热度,我们真的非常感谢!”电话那头传来该公司财务的连声感谢。

来源:上海宝山

【第13篇】上海市税务三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海市各级税务部门聚焦行业特点,全力以赴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工行上海市分行身负商业银行及代理国库的双重身份,主动作为、积极协作,落地落实留抵退税等政策,为本市企业纾困解难。

税宣立体化覆盖全知晓

5月26日,工行上海市分行邀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特派讲师为辖内员工开展了一堂留抵退税政策的线上专题讲座,细致入微的讲解、具体生动的案例,进一步指导银行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速“重启”。

疫情期间,税务部门汇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一本通》电子书,同时采取云讲坛、短视频等形式,开展“线上云播、空中课堂、云端问计”,加强政策解读答疑。工行上海分行积极通过多级培训、客户沙龙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传导与解读,帮助中小微企业“晓政策、懂操作、会享利”。

税银重联动远程克疑难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紧密联动,通过“退税”、“补贴”、“融资”、“减费让利”等各类惠企举措,在特殊时期为各类企业提供保障。

税务部门专门设立了“鑫税家”工作室,打造“退税零距离”绿色专区,实现线上帮办、预填预审、实时解难等实体办税窗口的替代职能,同时以同屏会客、远程桌面等技术手段,不见面亦能完成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进项数据远程认证、增值税数据抽取分析。特殊时期,工行除尽力满足企业的金融需求之外,也事无巨细地帮助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申报退税所遇到的问题。

此外,工行上海市分行还第一时间出台“抗疫助企普惠服务十项举措”、“重点企业保运转专项金融支持十七项举措”,安排防疫抗疫专项融资规模、紧急上线“普惠金融线上云服务”、推出工行经营快贷、e企快贷等线上产品、创新业务办理模式等,携手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坚守于一线退税稳落地

为确保每一笔退税都能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退到企业账上,第三税务分局和工行分别组建了专门的退税团队、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稳妥有序做好各项业务落地。

第三税务分局内由局领导带队进驻单位封闭管理,确保受理、审核、退库全流程人员在岗值守。自4月1日全域静态管理以来已连续50多天奋战在退税一线。团队依托税收大数据“智能画像”,线上精准推送政策,线下辅导企业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退税业务,定制“一企一策”服务大礼包。

工行上海分行辖内各代理支库在配合落实所在街道疫情防控要求措施的前提下,3月16日起陆续进驻单位开展留守工作,全力保障业务不断档。支库留守员工29人,最长累计近2个月,时刻守护在国库抗疫战线上。税银双方建立了信息沟通和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税务发送、国库处理、企业到账”的无缝衔接,确保第一时间办妥退库手续,让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第三税务分局负责人表示将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税收工作,结合下阶段大规模留抵退税重点,落实好各类符合条件企业的退税工作。工行上海市分行也充分发挥渠道、科技、服务、资源优势,鼎力支持财税部门的各项政策,全力保障相关行业复工复产和有序发展。

【第14篇】上海税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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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0月10省市个税收入情况

广东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2121.4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37.39亿元,同比增长12.6%。

上海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199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5.5亿元,同比增长11.5%。

北京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1635.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8.38亿元,同比增长12.6%。

湖北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249.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5.13亿元,同比增长11.2%。

天津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242.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0.59亿元,同比下降11.2%。

江西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223.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0.35亿元,同比增长36.9%。

重庆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167.7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22亿元,同比增长4.5%。

云南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125.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0.76亿元,同比增长9.4%。

贵州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97.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77亿元,同比增长6.3%。

甘肃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65.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22亿元,同比增长3.5%。

数据显示,2023年1-10月广东个税收入为2121.44亿元,排第一;其次是上海1992.5亿元、北京1635.5亿元、湖北249.5亿元、天津242.5亿元、江西223.9亿元、167.72亿元、125.25亿元、贵州97.43亿元、甘肃65.67亿元。

增量情况,广东237.39亿元,排第一;其次是上海205.5亿元、北京98.38亿元、江西60.35亿元、湖北25.13亿元、云南10.76亿元、重庆7.22亿元、贵州5.77亿元、甘肃2.22亿元;而天津则比去年同期减少30.59亿元。

增长情况,江西36.9%,排第一;其次是广东12.6%、上海11.5%、湖北11.2%、云南9.4%、北京6.4%、贵州6.3%、重庆4.5%、甘肃3.5%;而天津则比去年同期下降11.2%。

上海与广东的差距扩大

2023年1-10月个税收入为1992.5亿元,而广东2121.44亿元,两者差距进一步扩大,主要原因是今年上海四、月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过,上海依旧稳居全国第二,表现优秀,进一步扩大对北京、浙江、江苏优势,无愧为我国一线城市,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上海是我国高端收入人群最多的地区之一,与广东并列全国第一(占全国18.1%,来源2023年税务年鉴),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比江苏加浙江加安徽还要多。

湖北稳中向好

2023年1-10月湖北个税收入为249.5亿元,超过天津242.5亿元,同比增长11.2%,较上个月涨幅回升0.7个百分点;说明湖北经济稳中向好,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目前湖北个税在全国排第十,仅次于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福建、陕西,还是不错的,但仍需继续努力,争取早日赶上福建、陕西。

湖北未来在产业转移、转型、升级及经济发展目标上是非常明确及清晰的,拥有政策、人口、资源、地理位置、区域、人才等优势,发展潜力大,前途无可限量,未来必将成为佼佼者。

注:

1-重庆为预计值。

2-日期:2023年1-10月。

3-数据仅供参考

【第15篇】上海税务代理

随着时代的变迁,互联网的透明化,信息也越来越公开化。

就说说代理记账这个行业,从2008年到2023年这个板块可谓之潜龙升天,行业保持着传统的理念,一分价钱一分货,随之互联网的巨大变化,各大行业开始内卷,当然其中也不乏有很多企业始终保持着最初的理念,但还是有很多小企业逃不过时代的淘汰,为了能够分一杯羹,市场最终开始爆发了,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市场更新迭代,行业开始以低价引流,其中不乏有很多客户被选中。

如今随着抖音、快手等各大平台的崛起,网络上纷纷起落,代理记账一年999,甚至还有免费代理记账。相信各大网友也看到了很多视频的推广,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距?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下:

个人兼职代理:成本低自己在家有电脑就可以实操,其实国家很早就宣布个人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为了考虑到企业财务及税务安全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理念不精:为了能够低价引流,从而造成客户体验感极差,虽然客户是选择了,第二年很难再继续合作,一旦问题频频出现,客户会主动退出,后期发现了问题也与之没有关系。

空手套白狼:低价先让你进来,后期发生其他服务加价收费,服务价格不对等,相信不少客户也遇到过,这收费那收费为什么一开始不说清楚呢?

没有办公室外聘兼职做账:表面看似没有问题,随着长时间的合作,专业问题无法解决,办事效率比较低,很难联系上对接人等等

其实换而言之,你真的相信这个价格能买到你想要的全部服务吗?又或者你了解到的服务是不是全部的?按照一家正规的代理记账企业来说,在上海一家小规模企业收费至少在:2000-4000之间/1年。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费至少在:4800-8000之间/1年。主要取决于客户企业自身需要的服务。

欢迎体验优质财税服务,更多问题讲解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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