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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比较关心一些问题,今天给大家简单聊聊:诸如税务局到底是怎样查企业的?具体在稽查企业的过程中会查哪些东西?企业应该如何规避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目前,大数据已经比较深入地运用到了税务稽查之中。通过信息共享和税收大数据,税务局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企业的很多涉税疑点。
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确定稽查对象,一般有这么几种途径:
1、内部推送:风控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智慧稽查等系统,发现企业有涉税异常,就会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2、检举举报:检举举报企业有涉税问题的途径有很多,我们也听说过不少企业内部员工,或外部竞争对手举报企业涉嫌偷逃税并最终被查实的消息。
3、任务安排:每年税务机关都有年度的稽查重点和具体工作安排,尤其是一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行为会专项检查。
4、自选抽查:税务局会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企业抽查,其中税收风险等级高的、过去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申报经常异常的,纳税信用等级差的等被抽查的概率更大。
确定稽查对象之后,税务局具体怎么查企业呢?
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拥有查账权、询问权、调查权等权利,而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是否较好地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后续会影响处罚力度。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如果遇到税务检查,在享受企业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好好配合税务机关。
如果企业确实有违法行为,面对稽查人员,一味地用“我不知道”“资料丢了”等借口逃避,只会让后果更严重。
我们建议大家在面对税务稽查的时候,最好先自查原因,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说明,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具体到税务稽查业务流程而言,整个稽查过程大概如下图所示:
作为企业,在运营中应规避涉税风险,我们在这里同时给大家总结了一些“高风险”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别踩雷:
1、公司存在未开票收入,但不如实申报、交税。
长期未开票收入不申报,且金额较大的话,税务局将同地区、同行业经营情况一对比分析,就知道你存在问题了。
2、任性调增、调减成本费用。
人为的手段调整利润,很难将整个链条都处理得完美。一旦被查,损失会更大。
3、大量白条入账,或将个人消费等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入账。
基本每年都会有不少企业因为这个原因被查被罚的。尤其有的企业还做得特别假,想让税务局不查你都难。
4、工资个税动手脚。
当下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别人信息虚列工资、拆分工资、编造虚假工资信息等,这些手段都行不通了。
5、其他诸如账实不一致,申报异常(不申报、漏申报等)、频繁公转私、不按规定交社保等问题,我们之前讲过多次,大家也需要避免。
近日,某外资企业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减资的议案》,以便于后期增加科研管理团队入股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减资,是实务中常见的业务,即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境外关联方减资的行为,相关各方应区分不同的减资方式,准确把握相应的税务实操细节。
同比例减资:收回资产“分段”处理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75%股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800万元,股东出资和减资均采用货币方式,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同比例减资,指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金额。本案例中,被投资企业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4000万元,即b公司按照7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3000万元,a公司按照2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1000万元,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换句话说,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按相同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1000万元和3000万元,均未超过相应的初始投资金额,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对于各自收回投资成本的部分,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即股东权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无论归类为累计未分配利润还是计入盈余公积,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此时,a公司无须确认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不同比例减资: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c公司75%股权。2023年末,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650万元、评估价值9700万元,年末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25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同意a公司减资申请,决定c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a公司取得相当于c公司账面净资产20%比例的减资对价8650×20%=1730(万元)。c公司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不同比例的减资,是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相应调整。股东a公司的减资行为,在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均先冲减c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然后,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相当于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50+3400)×20%=730(万元),应确认为a公司股息所得。a公司如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还可申请享受中国与其所在国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
a公司以所占c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减资对价,表面上未产生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因此,a公司应以减资时点其所占c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1940万元(9700×20%)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1940-1730=21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增实收资本后减资:须先补缴递延税款
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a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2023年,a公司与关联方居民企业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b公司出资750万元占股75%,a公司出资250万元占股25%。2023年1月,c公司将留存收益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2023年12月,a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撤回全部投资2000万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合计1000万元。
税务处理
2023年1月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时,a公司所占1000万元(4000×25%),属于通过减资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减按10%的税率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023年12月,a公司减资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2000万元。其中,初始投资加上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部分共计250+1000=1250(万元),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作为a公司投资收回。c公司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250万元,a公司按照股息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2000-1250-250=500(万元),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支付对价与所减资份额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不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减资款项,则应当作为资产转让和支付对价两项业务进行财税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还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境外关联方减资:减资情形不一样,税务处理大不同,2023年10月28日版次:07,作者:沈虹 郑建军 安瑞,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有人戏称,今年是娱乐圈塌方的元年,很多明星因为税务问题被调查,前有豪门范冰冰,后有暴躁爽妹子。最终都被查出来偷税漏税,两人加起来被罚了十几亿。
而其他很多明星也预感风声不对,纷纷选择自查补税,大批明星也关闭了自己的个人工作室。
在正常的商业行为中,公司注销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企业因为经营困难,或者不想经营了,就会选择注销公司。但如同之前说的,公司不是你想注册就能注册,注销公司也是如此,不是你想注销就能够注销。
在注销的时候,只有理清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后,才能够顺利注销,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税务问题。
可以说,如果没有处理好税务问题,你就是想注销公司都注销不了,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公司想要注销,都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一、印花税
在很多人看来,印花税是一个小税种,税率非常低,也就千分之一到万分之零点三之间。由于税率低,金额少,因此印花税经常被忽略掉。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租赁、购销合同以及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各种合同都会牵扯到印花税,稍微不注意,就有可能把某一项给忽略掉。
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罚款金额最高可以是欠税金额的20倍。如果时间跨度很长,还会伴随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就相当可怕了。
对于税局的人来说,他们也知道纳税人经常忽略印花税,因此在注销的时候,印花税也是一个被重点调查的对象,很多老板都在印花税上栽了大跟头。
因此对于印花税,虽然不起眼,但是在注销的时候,还是应该先自查一遍,如果发现有没有缴纳的情况,及时补税,千万不要等到提交注销资料的时候被税务局给查出来。
二、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很多老板往往会因为其他应收账款挂账太多,被迫按照视同分配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通常来说,老板从公司拿钱,就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有时候老板是拿钱为公司经营支付货款,又或者购买办公物资等等,这些又和公司经营有关系。
那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注销之前,让老板把为生产经营花的钱清理入账,然后进行账务对冲,减少其他应收款挂账,当然前提是,这些费用的发声,必须是伴随真实的业务,要保存相应的票务证据。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老板,凡是为公司经营发生的支出,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票据,否则很有可能就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
三、账面存货
很多公司在注销的时候,都会存在账面上有存货的现象,至于库存是真实的,还是因为记账时候出现的差错,相信老板本人清楚得很。
你要问一个企业最怕税务局来干嘛?那当然是查库存,一旦查库存,就现原形了,被发现账实不符,就需要缴纳大量的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等,甚至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这对于老板来说就是巨大的风险。
在之前,很多公司就因为有这样的问题,为了避税去注销公司,由于之前监管不严,导致被这些人蒙混过关,但是现在金三进四系统、大数据,这种现象将无所遁形,因此很多老板如果还是打着避税的注意去注销,那无异于自投罗网。
因此公司在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存货,调整账务,让账实相符,做到大宗存货不怕查。
四、存货抵工资
公司为什么选择注销,大部分是因为企业经营不下去了,资金断链,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老板就想着用自己的存货低价给员工,就当做工资了。
但是很多老板往往忽视了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低价抵给员工,这些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而且价格也不是老板说了算,而是要按照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因此这些商品视同销售,老板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是生产性企业,半成品没有市场价,因此可以将半成品抵给员工当做工资,这样可以按照原材料价格视同销售,这样会大幅降低增值税,如果是商业企业,可以使用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给员工亲属,再用收到的钱发工资,这样也是可以降低增值税的。
五、资产损毁
公司一般都会有存货和固定资产,如果存货存在损毁的情况,就需要自查有没有做进项税转出。
如果是固定资产出现损毁,在折旧期以内的,也要注意是否做了进项税转出。如果是在折旧期以外的,那么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
因此,如果想要注销公司,以上这5个涉税点必须要关注,否则公司不但不能够成功注销,甚至会给自己引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避税的老板,可以休矣!
工业企业合作建房的纳税处理——从一笔被“遗忘”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说起
土地使用权原始价值确认和逐年摊销的财税处理看似简单,但因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巨大,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各不相同(比如普通的工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现实生活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利用状态多种多样,也会引发不少涉税问题。本文以一个工业企业咨询案例来剖析土地使用权从持有、利用到最终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账务处理、税费分析,以及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协同、遵从等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于2008年1月取得b产业聚集区一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甲地块”),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因筹措开发建设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而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开发该地块。为按时达到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时限要求,a公司引入c公司将甲地块进行委托开发,主要合作内容约定如下:
a公司将甲地块交由c公司建设开发,开发建设标准按主管部门批准为准。a公司负责协助c公司办理上述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报批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c公司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管理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双方本次合作采取实物分配的模式,具体方式为:在项目竣工后,c公司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无偿使用15年,使用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期或归还使用权事宜。
二、a公司财税处理现状及咨询诉求
a公司一直在老厂区加工生产,本为扩大生产规模而取得甲地块,原计划自行开发建设新厂区。财务账面将此笔土地使用权原列示在“无形资产”科目,后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已经在账面上被“遗忘”了很多年。
财务人员咨询:因近年a公司经济效益较好,为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甲地块准备从2023年度起按土地使用年限正常摊销、合作建设的厂房补记入账,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未计提的厂房折旧进行补摊、补提,重新进行补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本案例适用的各项相关政策
(一)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前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时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筑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四、本案例的会计处理
因a公司购入土地使用权较早,原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23年1月起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本案例会计分录的假设前提:(1)不考虑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因素;(2)土地摊销以每年摊销金额列示,如在2023年补摊销时涉及损益的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3)厂房在2023年12月补记入账;(4)以前年度自查费用、支出涉及的所得税申报扣除以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认定的金额为准。现以其各阶段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一)a公司在未开发前土地使用权应按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并按规定的土地年限予以摊销。
借:无形资产——甲地块500
贷:银行存款等500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0
贷:无形资产——甲地块10
备注:每年应摊销10万元,a公司账面始终未摊销。
(二)2023年1月建设厂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建设期一年。虽然实质上由c公司运用自筹资金代建,但是a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房屋的报建手续由a公司申报并且未来房屋的产权由a公司拥有。
借:在建工程——厂房等500
贷:无形资产——甲地块500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
a公司可将计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首先进行重分类调整,重新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年限予以摊销。在建期间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即计入房屋的原始价值中。
借:无形资产——甲地块500
贷:在建工程——厂房等500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摊销10
贷:累计摊销——甲地块10
(四)2023年1月厂房建成后c公司无偿使用期间实为免租期间,可以理解为c公司因垫资建设而每年收回的本息。
1.a公司应将土地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甲地块500
贷: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500
每年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10
2.a公司2023年12月厂房入账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900
贷:递延收益300(未来的5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前面的10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16
应交税费——所得税26.8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14.81
——营业税17.78
城建税2.28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1.63
房产税72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18.3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8.34
(五)a公司最终正常处置甲地块的会计处理本文不再赘述。
五、本案例的涉税分析
1.流转税
c公司免租使用期间,a公司涉及的流转税包括:视同收取租金应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计税依据为c公司投资建设厂房的总投入/免租期。
a公司出售甲地块及厂房涉及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
此案例中a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及厂房的折旧未能及时入账处理,能否税前扣除是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焦点。
视同收取租金所形成的实物收益,应调增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每年正常摊销形成的支出、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应按照15号公告的要求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a公司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c公司投资建设厂房的总投入加上土地价值的总和。
土地使用税:从购入至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前由a公司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实际使用方c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思考与建议
(一)关注闲置土地税前摊销、土地闲置费用的财税处理方法与实务操作
本案例为满足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时限要求采取了合作建房模式,现探讨一下与闲置土地相关的财税处理方法与要求。在基建项目开发前土地尚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正常摊销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如果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有可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得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扣除。
(二)摊销、折旧能否税前及时扣除,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关键
要改变财务人员重纳税申报、轻会计处理的核算模式,特别是本案例中合作建房的实物分配模式在现金流上不体现,资产、收益及相应的摊销、折旧核算不到位的情形下,需补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物收益予以量化必须补税,而相关支出的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如超过税法规定追补确认时限要求需纳税调增,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三)税务师提供涉税服务时应关注账外资产和非现金收益
账外资产和非现金收益具有隐蔽性,从现金流和账面财务报表比对分析中不易发现线索和端倪,因此税务师在提供涉税服务时要抽丝剥茧,对一些长期不发生、不变动的会计科目,比如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予以充分关注。
作者:张阳;单位:河南凯信会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企业的税务注销,我们都知道啊,一个企业不经营了,要及时注销掉。而注销最难的一步就是税务注销,如果税务注销没有,那么在工商局企业就注销不了。同时呢,税务注销还牵扯到纳税的问题,所以说我们都要高度重视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啊,在电子税务局操作完成。一共有七步,第一步啊,就是这个注销预检,也就是说检查我们企业没有办完的事项,可以查看企业有哪些未结清事项,比如说欠税等等。
第二步啊,它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报备,它主要是填一些信息,比如说经办人的信息啊,还有我们这个清算日期啊,从几号到几号。
第三步是当期所属期申报,它其实就是正常申报纳税的意思,比如说我们这个四月份,是不是要申报一季度的这个企业所得税呀,就是这个意思。
第四步是注销所属期申报,它是指什么意思呢?是指注销当月涉及的一些税,虽然还没有到纳税时间,但是呢,因为要注销了,所以说这个月要申报。比如说我们四月份注销这个企业,四月份的增值税应该是到五月份才申报,四月份的企业所得税呢?应该是到七月份才申报预缴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现在我们要注销了,就不能再等到五月份,也不能等到七月份了,必须四月份就得把这些税全部报完。
第五步叫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这一步应该说是最关键的,因为我们注销企业,税务清算就是指的这一步。它是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来进行清算。所以说我们应该在第四步的时候,就应该把我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处理好,各类数据尽量清零,而不要等到第五步的时候再来处理,这个时候再处理,就会很被动啊,可能会交缴纳一些不必要的税。
在第五步主要是填四张表,一是清算所得税主表,二是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三是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四是附表三剩余财产及其分配表啊。
我们首先要来填附表一和附表二,附表一呢,是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就是要看一下我们的这个资产,他们的变现价值是多少,通过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比较,看看是收益了还是损失了。同样的道理,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我们要对负债进行清偿,通过实际偿还金额与计税基础的比较,看看是损失了还是收益了。
通过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他们的数据就会到主表上去,目的是计算缴纳企业的清算所得税。我们根据附表一,附表二和主表来填写附表三也就是剩余财产分配表,剩余财产是干啥用的?它是用来给股东分配的,既然给股东分配,那么股东就要交税,交什么税呢?交的是股权转让税,也就是说这个股东最初的时候投资是多少,现在能收回多少。用股东收回的金额减去投资的金额计算交纳税款。这个地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看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因为呀,这个法人股东他分得的股息是免企业所得税的,所以说股息计入到投资额中去的。而个人股东呢,他分得的股息不免税,所以说不计入到投资额中。
税务注销的最后两步,就是这个发票上缴以及注销登记,这样整个税务注销就完成了。交纳税款后,税务局会给我们出具企业清税证明,凭此证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了。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详细政策内容请查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在这个大时代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通过自己的努力成立自己的公司。但是在这个环境中大家是否对创建一个新公司之后要做的事情存在疑虑呢?北京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西格小编为大家介绍具体信息。
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一、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小公司可以先请一个兼职会计。
二、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然后就开始营业了。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公司的税额:
三、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小公司的利润不多,一般是18%。对企业所得税,做帐很关键,如果帐面上利润很多,那税率就高。
如果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没有到税局进行税务报道,那么由此可能带来的两种结果便是:
一、工商管理部门可能会因此以为该企业一直未开业经营,而如果一个企业超过半年未开业经营,是可能被吊销的。
二、企业可能会已经进入了税局的异常监控或黑名单状态,一是可能会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如企业涉及税务相关事项(如申领发票),税局会要求补上自执照下来后所欠报的税务以及税款,还可能会有罚款以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等。
新办公司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一个税务报到的问题,那么国税地税报到的流程是什么呢?
一、报到时间
国税报到时间:公司成立后当月报到,推迟则要缴纳罚金。
地税报到时间:公司成立后次月也可以。
二、报到流程:
1、先去银行开户,并签订扣税协议。
2、到国税报到,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
3、报到后,持扣税协议找税务专管员办理网上扣税,办理后核定缴纳何种税种(一般是营业税和附加税),然后会给公司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和税务局签订的网上扣税,如有国税,则国税地税都要办理;若无国税,则只需要办理地税即可。
4、地税报到,填写相关信息。
5、购买发票。
如果您还有相关信息需要了解,西格集团提供专业工商注册,记账,商标注册等服务,可让您拥有更快办理速度以及更多优惠。西格集团的一站式服务价格透明,信息保密,进度掌控,售后无忧,是您创业必不可少的首选助手!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如果发生一些税务障碍不及时进行解决,那就很容易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也会阻碍到企业的盈利。但很多人以为自己的公司没有运营就没必要进行报税,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会导致企业的税务异常。那么经营过程中企业如何解除税务异常?
1、经营过程中企业如何解除税务异常
经营过程中企业如何解除税务异常?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法经营并没有进行任何非法操作,那就要配合相关的部门进行问题处理,这样就能很快解除税务的异常。倘若是工商异常,那就需要企业到工商部门进行协助处理,如果是税务的状态存在异常,那就要到税务部处理。如果是工商与税务同时出现的异常,那就需要企业先到工商部门解决工商异常的问题,再来解决税务的异常。如果企业想更加详细的了解税务异常的解决,可以咨询一下知英人力,让专业的人士与大家对接处理。
2、税务异常会有什么后果
很多企业明明知道自己公司的税务出现了异常现象,还不及时解决,导致问题愈发严重,后期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比如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报税,这样企业在后期的经营就会出现各种的障碍。其次就是无法领取发票,这样企业就会遭到很多损失,也会影响很多交易的往来。除此之外,还会企业的法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列入企业异常的名录中,进入这个名录,以后就无法注册公司,也无法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等等。关于税务异常所产生的后果有很多,总的来说,企业一旦失信,就会受到很多限制,所以企业要重视税务异常的问题。
关于经营过程中企业如何解除税务异常的相关问题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总之,企业一定要按时缴纳税款,并且做好相关的纳税申报,否则一旦陷入税务异常,就会影响企业的各种发展。除此之外,发生税务异常的情况,就要及时进行处理,不懂如何处理就找专业的公司,比如知英人力。
有问题可私信或评论咨询哦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信息进行税务申报构成侵权?
作者: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2023年12月30日受雇于被告阿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共用设备(给排水)工程师,年薪12万元,聘用期限为三年。
原告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2023年12月27日,被告开具了购买方为阿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10万元(发票号码:03685717)及9万元(发票号码:03685718),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装载机租赁费”,代开企业名称均为原告张某的代开《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导致原告户口申请未通过。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终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5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辩称,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的原告个人信息,并在网上核实了原告相应的证件,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原告同意及在使用原告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综合原告往来交通、食宿、误工等,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律师点评
企业大合规时代,又恰逢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 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下,站在企业的角度,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将是迫切和深远的。
企业应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梳理本企业合规风险做好应对,并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安全性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进行合规审计,降低和避免合规风险,在合理利用员工个人信息同时,切实履行好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文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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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刚开始创建公司,多数都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这样在税务上,会有很多优惠政策,等到公司发展一定规模后,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但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需要记账报税,否则公司也会被惩罚,那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流程是什么呢?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方式
a.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b.电子申报
c.邮寄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报税的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觉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流程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自动抄报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也要申报对比,所以在季报月份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必须 先抄报税后,方可正常申报,未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的纳税人无法网上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准确填写申报表,符合系统对比规则后方可正常申报。对申报比对不通过的,网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比对不通过的原因,并引导纳税人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须按系统提示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符合系统比对后方可正常上传申报数据。
(3)纳税人正常比对通过后,可正常清卡解锁。若纳税人申报时反复核对仍无法正常申报,则可按照系统提示正常申报但暂不扣缴税款,携一证通、税控设备、增值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按时报税有哪些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报税流程的介绍,建议大家找专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记账报税服务,这样能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享受专业正规的记账报税服务,而且成本相对于共用专职的会计要低的多的多,北京地区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在线顾问,获取更多的帮助。
答: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登记引导页;
第二步: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步:处理完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点击【我要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录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
第四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进行当期征期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
第五步:可点击【我要清算申报】申报完成后,可点击⑤或下一步按钮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以进行注销。
第六步: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原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模块,点击'我要办理'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申请表。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后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结果。
第七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模块中签收《清税证明》通知书。在操作列中查看《清税证明》具体信息。
如何作废加计抵减声明?
答: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适用10%、15%)作废】模块进行作废操作。
发票怎么验旧?
答:您好,发票开具在线上传后会自动完成验旧。如存在发票未自动验旧的情况,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办理。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创立公司阶段的财税知识
1、税务登记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公司主体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在于公司的规模以及增值税征收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的增值税征收方式。
2、设置账簿
新办公司需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有公司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账簿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环节之一,是公司查账、对账、结账以及随时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关键阶段。公司的规模和行业不同,所需要的注意事项也会有区别。会计人员要依据公司的规模和所属行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行业法规的要求,建立满足公司管理需要、便于理清会计信息的会计账簿。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很多企业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需要迁移到外省或者其他地区继续经营,很多人不太了解企业迁移的流程,我们在北京长期办理工商的业务,企业迁移也做的不少,了解一些具体办理的流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一、工商变更注册地
1、带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领取《企业迁移申请表》、《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式四份;
2、填写企业迁移申请表,且迁入地工商局盖章准迁入;
3、拿迁移表到迁出地工商局盖章准迁出;
4、迁出地工商局移交档案(即注册时档案)自带或者邮寄;
5、迁入地收到迁出地档案后进行企业登记;
6、变更后的工商局(迁入地)办理营业执照;
7、办理工商注册可同时联系地税相关部门。
二、办理税务迁移
1、新营业执照(正、副本)、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账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税务通知带上公章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地税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三、银行
1、银行的话一般公司迁到外地后,原来的银行也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注销原来的银行,在当地再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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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中最核心的就是风险管控,其中风险预估与风险规避是两个比较重要的内容。现如今,税务部门的监管更加严苛,财务风险也是公司老板最在意的现象之一。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这也是每一个领导考虑的问题。那么,公司该如何防范税款风险性?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优宝杖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公司本身要保证依法纳税,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详细、完整、真实、及时地反映经济活动,精确测算税金,准时申请,并交纳税金;次之,在签署各种各样合同时,要严谨审批别人的缴税法律主体和纳税信用情况,避免另一方转嫁财务风险;最后,要仔细反复推敲合同文本,避免税收分歧和误会。
提升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养
要采用各种合理对策,运用各种各样的渠道,提升会计、业务流程等税收工作人员对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税收制度的学习培训,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收新专业知识,应用税收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利,防止公司财务风险。
树立合理的缴税观念和危机意识
高度重视公司纳税筹划员工的学习培训。与此同时还要对公司领导层进行培训,灌输给企业高层管理者。
看现下政策的变化
重视税收法规现行政策的转变,塑造法律意识,防止整体规划方式的选择风险性。税收制度标准决策税收制度整体规划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恪守有关税收法规是实施计划的前提条件,违反规定的税收方案,不管其结果怎样,终究会以失败告终。面临这样的风险,公司一定要了解税收法规的相关要求,把握与本身生产运营息息相关的内容,选择符合公司权益,合乎税收法律要求的计划方案。
评估纳税筹划风险性
对税收开展定期维护。对税务筹划风险性做好评定,是公司鉴别并明确涉及到实际运营方式的财务风险责任人,是纳税筹划风险性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环节中,公司要明确自身有哪些具体的运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税务问题,这种职位的有关责任人到底是谁,谁对控制方法的实行负责。此外,还需要按时开展税收健康体检,清除掩藏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性,发现问题,立即改正。
坚持成本效益标准
税款方案可以完成避税,使公司得到 一定的盈利。但不管是在企业内部创建专业的税收整体规划方案,或是为公司聘用外界技术专业从业税收规划的工作人员,都需要一定的优秀人才、物资供应、资金,这些可能完全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并不是一切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因此 ,和别的战略决策一样,税收方案也需要遵循成本效益标准。假如税款方案的收入超过花费,税款方案才可以恰当取得成功。
提升与中介服务的合作
税收问题天生具有的专业能力、多元性、实效性,使公司只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应对的,企业税务计划人员往往无法全面把握与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公司产生独特殊业务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很有可能不是很明确,公司不愿意或不方便与税收机关联络,因而必须找寻专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科学研究和了解的中介服务。中间人还能够作为外界监督企业税收风险性的监管人,替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一部分义务,更专业的监督,发现企业税收风险性,提供解决方案。
优宝杖
最后,还要做好税企协调工作,因为一些税收政策有较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企业尤其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尤其是对于某些模糊、新事物的税务处理,作更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作者:优宝杖法务服务平台(合同审核、合同撰写、企业法务服务等都可以去优宝杖官方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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