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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务处理(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融资租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第1篇】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践中,融资租赁可以细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向第三方购买指定的租赁标的物,此种租赁方式为直接租赁;另一种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购销合同,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通过租赁方式将已经出售的租赁物租回,此种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租赁,税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也区别于普通租赁。

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销售额确认;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税收优惠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注意事项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想了解更多融资租赁相关知识,可以评论私信,小编都会及时回复您的疑问,欢迎各读者转发)

二、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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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四、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想了解更多融资租赁相关知识,可以评论私信,小编都会及时回复您的疑问,欢迎各读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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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融资租赁税务政策

融资租赁作为当前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由于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关融资租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开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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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当前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由于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关融资租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开票的规定。

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规定

关于融资租赁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区分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有关销售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第6项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税率13%和9%。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第5项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

二、开票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销售额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其销售额的计算,均属于差额征税类型。因此,也就带来了开票的区别:

融资租赁,由于政策未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出租方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全额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部分(扣除)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不得抵扣,因此差额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同时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性质决定,承租人首先也是销售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时, 选取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 “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 不征税项目” 中的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税率选择 「不征税」, 税额显示 「∗∗∗」,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于融资租赁购入的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第51项备查资料清单中也提出准备协议合同即可。

最后,融资租赁合同是在民法典中专门予以规定一种要式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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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资租赁业务税务

第四章 特殊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

在租赁业务中,常常还有一些特殊租赁业务,其财税处理有一定特殊性。

一、承租人变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承租人变出租人的情形,在新租赁准则中被称为“转租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二房东”。

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作为“二房东”,一方面需要按照承租人身份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出租人身份对转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不能简单抵消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新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案例4-1】转租赁的出租在会计上构成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原租赁承租人)与乙企业(原租赁出租人)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原租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第3年年初(2023年1月1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甲企业的业务萎缩,退租将承担高额违约金,因此将该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转租给丙企业,期限为原租赁的剩余3年时间(转租赁)。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单价为63元/㎡*月(含税,简易计税),转租单价60元/㎡*月(含税)。签署租金均在每年年初支付租金,原租赁合同折现率为6%。

上述租赁过程中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

问题:甲企业2023年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转租赁的会计处理分析

甲企业应基于原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本例中,转租赁的期限覆盖了原租赁的所有剩余期限,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判断其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使用权资产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甲企业将该项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丙企业(转租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融资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2.原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2023年1月1日)

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1年的租金3 600 000.00元(不含税金额),并以剩余4年租金(每年360万元)按6%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如下:

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不含税)=3 600 000×4=14 400 000.00(元);

含税租赁付款额=5 000×12×63×4=15 120 000.00(元);

税额=15 120 000.00×5%/(1+5%)=720 000.00(元);

租赁负债=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3 600 000×(p/a,6%,4)=12 474 36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剩余4期租赁付款颏的现值=14 400 000.00-12 474 360.00=1 925 640.00 (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2 474 360.00+3 600 000.00=16 074 360.00元

借:使用权资产 16 074 3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 925 6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20 00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5 120 000.00

银行存款 3 780 000.00(第1年的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2023年-2023年)

①使用权资产每年折旧额=16 074 360.00/5=3 214 872.00 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3 214 872.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 214 872.00

说明:从第三年度开始即2023年度开始,由于转租出去60%的面积,“使用权资产”减少60%,折旧也将减少60%,因此转租赁期间折旧费按照表4-1金额的40%确认。

②融资费用摊销

需要先在excel表格中计算融资费用分期摊销金额,详见表4-2所示:

因此,2023年应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748 461.6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48 461.60

以后各年度类似,只是按照表4-2变更融资费用的数值即可,包括转租赁期间仍然需要继续确认融资费用。

③支付租金及确认进项税额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 600 000.00

贷:银行存款 3 600 000.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80 000.00

说明:转租赁期间,甲企业依然需要向房东支付租金,因此还需要继续做上述的会计分录。

3.转租赁日的会计处理

假设转租赁合同的内含利率依然为6%。

由于转租赁的房屋是营改增后通过租赁取得,不得适用简易计税,只能采用一般计税,税率9%。

因此,甲企业每年收取租金的不含税金额=3000×60×12/109%=1 981 651.38元;每年税额=1 981 651.38元×9%=178 348.62元。

应收租赁款现值(转租后2年)=1 981 651.38×(p/a,6%,2) =3 633 159.64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 981 651.38×2-3 633 159.64=330 143.12元。

转租3000㎡占了总面积的60%,因此在转租日应按照60%结转“使用权资产”账面净值结转。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4 320 000.00(3000×60×12×2)

银行存款 2 16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71 958.58(差额)

贷: 使用权资产 5 786 769.60(9 644 616.00×60%)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30 143.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56 697.24(4 320 000.00×9%/1.09)

4.转租赁后会计处理

(1)转租赁期间作为出租人融资费用的分摊与确认

计算过程详见表4-3所示。

因此,2023年应确认的转租期间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7 989.58

贷: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217 989.58

2023年应确认的转租期间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12 153.54

贷: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112 153.54

(2)转租赁期间收到租金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租金(2023年和2023年度)

借:银行存款 2 160 000.00(3000×60×12)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 160 000.00(3000×60×12)

②确认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3)转租赁期间其他事项的会计处理

在转租赁期间,甲企业的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身份依然存在,因此甲企业依然需要确认承租期间的融资费用、租金支付、支付租金的进项税额、剩余部分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等,在前面的相关会计处理中,均已分别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对于本案例中承租与出租的税务处理,与平常的税务处理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此处重点分析转租赁涉及的税务处理。

在转租赁过程中,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是签订的租赁合同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转租赁中出租类型的税务分类

在本案例中,虽然会计上把转租赁的出租分类为“融资租赁”。但是,由于房屋是通过经营租赁取得,转租赁属于典型的“二房东”,在税务实务中对于该类行为均继续按照“经营租赁”处理,因此本案例的转租赁的出租在税务上分类为“经营租赁”。

2.转租赁产生的“资产处置收益”税务处理

本案例承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会计处理确认,在税务方面是不认可的,也没有计税基础,因此在税务方面压根就不存在资产的转让行为,当然也就没有资产的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3.租赁期间(含转租期间)税会差异

(1)租赁期间各年度税前扣除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计算详见表4-4所示。

(2)转租赁期间收益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计算详见表4-5所示。

通过对比表4-4与表4-5可以发现,两表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正好正负相抵后为0,充分说明在转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会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只是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存在差异,最终在租期结束后差异得到弥合。

4.纳税调整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过程。

(1)第一步,调整租金收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4-6所示。

对于转租赁的租赁收入,会计上按照融资租赁处理,没有直接确认租赁收入,而是按照融资收益冲减利息费用;而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转租赁取得租金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因此,对于会计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属于应税收入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应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2)第二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会计上确认的 “折旧费”,见表4-7所示。

(3)第三步,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折旧费”等,以及税务处理确认的“租赁费支出”,详见表4-8。

由于会计确认的“财务费用”和税务“租赁费支出”并无专门的调整栏次,故填写在“其他”栏。

【案例4-2】转租赁的出租在会计上构成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原租赁承租人)与乙企业(原租赁出租人)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原租赁)。在原租赁的租赁期开始日,甲企业将该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转租给丙企业,期限为两年(转租赁)。

分析:

1.会计处理

甲企业基于原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考虑各种因素后,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签订转租赁时,中间出租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与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转租期间,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不终止使用权资产的确认,继续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

(2)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入。

2.税务处理

在转租时,收取租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务上出租类型依然分类为经营租赁。

承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并依法税前扣除。

更多的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详见【案例4-1】。

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通常为客户提供购买或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

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则该交易产生的损益应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构成融资租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人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二)税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或牌照,因此不能享受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4-3】生产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商,与乙公司(生产型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出租所生产的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设备a;

(2)租赁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自2023年起每年年末支付年租金100万元,含税租金113万元,税率13%;

(4)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5%(年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同;

(5)该设备于202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7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元;

(6)甲公司取得该租赁发生的相关成本为0.5万元,取得普通发票,银行存款支付;

(7)该设备于2023年1月1日交付乙公司,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无残值;租赁期届满时,乙公司可以100元(不含税)购买该设备,预计租赁到期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不低于15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对此金额提供担保;租赁期内该设备的保险、维修等费用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

(一)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满乙公司可以远低于租赁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购买租赁资产,甲公司认为其可以合理确定乙公司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收入金额。

租赁收款额(不含税)=租金×期数+购买价格=100×3+0.01=300.01(万元); 租赁收款额(含税)=300.01×113%=339.01(万元)。

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100×(p/a,5%,3)+0.01×(p/f,5%,3)=272.33(元)。

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的原则,确认收入为270万元。

第三步,计算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末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成本金额。

销售成本=账面价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200-0=200(万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1. 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

(1)确认租赁收款额、收入等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339.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万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1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9.00万元

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间,故租赁开始日没有收款就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万元

贷:存货 200.00万元

说明:此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支付初始费用

借:销售费用 0.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0.50万元

2.租赁期间的会计分录

(1)租赁内含利率计算

由于甲公司在确定营业收入和租赁投资净额(即应收融资租赁款)时,是基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甲公司需要根据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实务中,通常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而不采用教科书的公式法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表4-8所示。

(2)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分摊的融资收益

该计算在实务中,也多采用在excel表格中计算,计算过程详见表4-9所示。

(3)2023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

①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4万元

贷:租赁收入 14.74万元

说明:如果该生产商将通过融资租赁销售生产的设备作为一种常态,也可以将“租赁收入”科目更换为“主营业务收入”。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13.00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13.00万元

同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万元

说明:2023年度与2023年的会计分录与前述的会计分录一致,只是需要根据表4-9更换融资收益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未完待续)

【第4篇】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撰稿人:鼎食

|编辑:阿黛勒

|图片:网络(侵删)

小hi在前两篇文章《轻松了解融资租赁——业务篇》、《轻松了解融资租赁——税务篇》分别从业务和财务的维度,向大家介绍了租赁的较常见的三种模式(经租,直租和售后回租),并简要地加以区别。

苏迪尔·阿曼波作为享誉全球的租赁交易专家,认为法律、税收、会计及行业监管这四大支柱支持能够有效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模、租赁渗透率以及增长速度等。在我国,税务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极为重要,特别是2023年11月开始的营改增政策。

今天小hi将通过回顾营改增政策脉络,从税务维度为大家介绍经租、直租和售后回租三种模式的税务区别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以期让雅弗客户及读者对融资租赁行业有更好的理解。

01

回顾营改增政策脉络,

历经沧桑的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最基础的形式为直租,除此以外在我国运用较为广泛的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业务是指有融资需求的承租方先将自有资产销售给经相关机构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再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重新租回的行为。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总[2010]13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企业的销售行为并不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征收范畴里”。

据此,融资性售后回租被完整地视为一项交易,而不是划分为“销售”及“出租”两个过程,认为货物的产权以及相关的风险、报酬并未转移,无需征收流转税。这一政策极大促进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

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基础上,废止财税[2011]111号文件,调整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销售额的计算,取消设备购入价及几个项目的可抵扣资格。

取消设备购入价,对直租而言,主要为了避免重复扣除,因出租人在缴纳增值税时,设备成本可以通过进项税进行抵扣;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没有予以特殊规定,因而相关扣减项也适用,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企业在回租业务中不仅需要为利息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租赁物本金部分也需要按此标准纳税。

根据税总[2010]13号文件,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人在卖出设备时,并未发生切实的销售活动,形成经济实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出租方无法获得租赁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税负显著提高。

税总[2010]1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使得售后回租的重复征税情况严重,业务量也因此陷入停滞状态。

202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财税[2013]37号文,同时颁布新文件,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该文件首次区分并明晰回租与直租的销售额计算,规定从售后回租销售额中可扣除货物价款本金,一方面避免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减轻出租方的税收负担;同时从可抵扣项目中取消安装费、保险费,新增债券利息,因为回租业务不涉及设备重新安装和投保,而债券利息与借款利息具有相同的性质,删除和新增项都较为合理。财税[2013]37号文仅存在了短短的不到五个月,税务部门及时纠正了售后回租行业的政策偏差。

2023年5月开始,“营改增”范围扩展至金融业,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政策逐步整合和统一。财税[2016]36号文严格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服务(直租),回租由于其性质更趋近于银行贷款、功能更偏向于融资而被纳入“贷款服务”类,税率由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17%降低到6%,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中不再包括租赁物本金,表明其不必进行差额抵扣。融资租赁服务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二者均属于“租赁服务”类,前者税率保持17% 不变,后者税率为11%。

我们不仅看到税收政策会有效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施政者也很关注行业的反馈并不断地对政策进行调整,最终认可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业务实质上是种融资行为,作为“贷款服务”的一种。

02

增值税改革惠

及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降税率政策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扩抵政策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改成一次性抵扣。

加计抵减政策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需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都属于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业,但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里的贷款服务,不属于四项服务。

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取消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原政策要求: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03

有形动产经租、直租

和售后回租三种模式税务分析表

综合上述税收政策及前两篇文章的内容,可归纳三种模式税务分析表如下,仅供参考:

注:本表只以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为例,不动产租赁行业的区别只是涉及税目和税率不同,不另做讨论

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经过全面“营改增”后,解决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问题,行业整体税负得以降低,融资租赁市场也不断规范,引导和推动了行业发展。

小hi对此给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因不同的租赁模式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在业务、财务和税务三个维度都要对三种模式进行严格区分和核算;

✍注意开票时的“货物和劳务名称”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选取;

✍注意直租行业的增值税税会差异;

✍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以期降低税负率,让减税降费改革落到实处。

2 0 1 9 年

参考文献:

朱文莉 王督,我国融资租赁业流转税政策的演进与完善,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23年6月第31卷,p122-p128

王雁,“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冶金财会,2015 年2 期,p35-p39

张宏敏,营改增新规对融资租赁业会计、税负及经营影响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年第3期,p93-p99

赵克文,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成本影响的研究,纳税,2023年第13期,p37

熊振宇,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税政经济研究,2014 年第3 期,p13-p17

童鞋们,关于《融资租赁》的课程,我们已经学过3期,分别是业务篇、财务篇和税务篇,大家有没有疑问呀?

感觉学过会忘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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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税务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知识吧!

融资租赁指的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温馨提示:

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二)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三)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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