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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咨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深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深圳税务咨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深圳税务咨询

【第1篇】深圳税务咨询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11227-20211231)

发布时间:2022-01-06 09:55: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请问我市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用人单位如何网上查询社保费批扣状态?

答: 目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中的社保费批扣状态查询及作废功能查询对应属期的待批扣数据的批扣状态。如果某一属期用人单位不想批扣,想要自行缴费,可先作废该条批扣数据,再通过单位社保费缴费功能自行缴费。(注意:同一预申报序号的数据需要一起作废)

操作路径: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缴费-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

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深税-社保-业务办理-单位批扣状态查询及批扣作废。

4、企业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请问这部分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具有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代开发票作废需要到原代开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局无法受理该项业务。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第2篇】深圳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84号

深圳市维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98400038t):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兴旺路88号五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税务征管系统状态为“非正常”,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均未能取得联系,故对你公司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但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3年12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30日后,上述文书视为送达。你公司未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或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你公司取得广州汇佳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为:11358330-11358350,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为:08468662-08468700,发票金额合计5,861,301.75元,税额合计996,421.25元)、取得广州益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为:47562699-47562711,发票代码为:4400171130,发票号码为:16643717-16643739,发票金额合计3,275,811.98元,税额合计556,888.02元)、取得广州浩全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为:20636808-20636819,发票代码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为:48844390-48844403,发票代码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为:20552599-20552600,发票金额合计2,746,802.38元,税额合计466,956.42元)、取得广州益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为:08469784-08469809,发票金额合计2,168,739.45元,税额合计368,685.65元)为虚开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08月、2023年09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3年02月、2023年03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23年08月、2023年09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3年02月、2023年03月增值税2,388,951.3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7,226.59元、教育费附加71,668.54元、地方教育附加47,779.02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为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已在案件编号为“444030720210000091”的深圳市维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一案中做核定征收处理,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你公司202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8,058,620.7元,经核定,你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44,689.66元,经计算,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61,172.42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604.6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59,567.79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869447.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第3篇】深圳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13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70794):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3916003-23916019、24286173-24286192、24834312,金额合计:3779862.86元,税额合计:642576.65元),于2023年1月至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方面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

1.2023年1月增值税628394.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987.65元、教育费附加18851.85元、地方教育附加12567.90元;

2.2023年2月增值税14181.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92.72元、教育费附加425.45元、地方教育附加283.6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5207413.2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因我局已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三稽处〔2021〕25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三稽罚〔2021〕1477号)对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并按偷税进行罚款。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你公司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23年1月至2月增值税642576.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980.37元的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412534.2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3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3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5篇】深圳税务规划

1 月 12 日,深圳市税务局召开 2022 年全市税务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2021 年,深圳市税务局以崭新的姿态推进税收改革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数据显示,2021 年全年深圳地域税费收入突破万亿元。其中,深圳市税务局直接组织税收收入 8299.3 亿元,全年组织社保费收入 2034.5 亿元、非税收入 199.3 亿元,办理出口退税 1267.1 亿元。2021 年 1 至 11 月属期新增减税降费 585.8 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1618 亿元,为近 6 万户企业办理缓缴税款约 33 亿元。

▲ 2022 年全市税务工作会议。

过去一年,深圳市税务局按照 ' 税企命运共同体 ' 理念,首创远程办 max 服务平台,实现 67 项线下高频业务 2 分钟受理、3 分钟办结,' 无人化 '' 零窗化 ' 大厅正式启用;上线技术咨询中心,探索 ' 问办查评 ' 一体化,受理业务请求 8000 余单,解决率 98%;电子税务局上线 ' 十一税合一 ' 申报功能,业务办理扩围至 215 类;100% 落地税务总局百条便民举措、本地 10 项专项行动 25 条特色举措;减少上门购票次数 50%、精简办税资料 80%;12366 热线咨询实现 7×24 小时人工服务,推动构建更紧密的税企关系,擦亮了国际一流税收营商环境的 ' 金字招牌 '。

深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表示,深圳市税务局将落实相关工作部署,以深圳税收 ' 十四五 ' 规划为本,以 ' 系统、集成、优化 ' 为总要求,优长板补短板,以勇当 ' 第一艘冲锋舟 ' 的姿态,在新征程上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取得新发展、新跨越。同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着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着力聚焦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通讯员 王宇旋 林建荣 深圳市税务局供图

【第6篇】深圳税务咨询电话

日前,记者从深圳市税务局获悉,根据深圳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为保障市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深圳市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措施有新调整。

2 月 7 日起,宝安区税务局石岩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暂停对外开放,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办税缴费人员前往宝安(除石岩外)、龙岗、光明辖区办税服务厅需持有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前往其他办税服务厅需持 7 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须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扫码登记,并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大厅。健康码显示异常、未佩戴口罩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请勿进入大厅。

深圳市税务局提醒,倡导办税缴费人员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远程办 '、'@深税 ' 等 ' 非接触式 ' 途径进行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确需到厅办理的,请市民提前进行网上预约,到厅配合做好人流管控,并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滞留时间。

进入大厅时,请市民全程佩戴口罩,切勿聚集;在排队取号、办税缴费时严格保持 ' 一米线 ' 安全距离,在等候就坐时请保持隔位就坐。

深圳市税务局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并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深圳税务微信订阅号及时发布。市民如有疑问,可提前拨打 12366 服务热线咨询确认。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第7篇】深圳税务网站

日前,记者从深圳市税务局获悉,2021 年 8 月征期已经到来,按月按季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截止日期为 8 月 16 日。深圳市税务局提醒,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应尽量选择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服务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深税'移动办税平台等'非接触式'办税途径。

据介绍,纳税人若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可拨打深圳税务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通过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在线咨询'。若办理发票业务、个税业务、个人房屋租赁缴税业务、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业务等,可登录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看相关指引。

目前,自然人预约系统已经上线,可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自然人综合、发票代开、双代业务、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四大类业务的预约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进行预约。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第8篇】深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58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25x):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东莞市凯心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0150016、00087204-00087211,金额合计772341.01元,税额合计131297.99元),于2023年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方面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23年1月增值税13129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90.86元、教育费附加3938.94元、地方教育附加2625.9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

你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75199543.8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80元。经计算,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501310.8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上述增值税13129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90.86元、企业所得税1501310.88元的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985079.8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第9篇】深圳税务微博

3 月 13 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暂停部分办税缴费服务的通告》。《通告》显示,2022 年 3 月 14 日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 24 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暂停对外开放,'远程办'暂停受(办)理税费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据介绍,目前,电子税务局、@深税平台继续提供网上办税缴费服务,需要税务人员后台处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将延后办理。

在出口退(免)税业务方面, 3 月 14 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暂停办理;3 月 14 日至 20 日,暂停受理出口企业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3 月 20 日后,出口退(免)税业务受(办)理情况视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此外,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含发票邮寄)、代开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含代开发票邮寄)均暂停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正常代开。深圳办税场所及相关服务恢复时间将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深圳税务公众号及时发布。市民在办税之前,可以拨打 12366 服务热线咨询确认。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第10篇】深圳注册公司税务登记

随着疫情慢慢退散,我国各地逐渐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这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近期都会有比较多的纳税人咨询:“关于新办纳税人的税务方面”等问题,那今天小编就和深圳的友仔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设立登记,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

答:在市场监督局设立登记的新办企业,将在电子税务局自动开通账户。具体操作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绑定企业:应通过微信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选择“我要办”-“微信税务局”),以自然人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用户管理”-“管理员列表”绑定企业。

2、获取初始密码: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绑定企业成功后,通过企业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功能获取初始登录密码。

3、点击企业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密码、图片验证码—登录—选择您的办税人员身份、获取手机验证码——进入电子税务局并办理业务。

问题二

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提示“法人未注册或企业信息不存在”,该如何处理?

答: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办理实名认证且完成企业关系绑定。

1、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点击“我要办”模块的“实名办税”业务完成;

2、法定代表人以实名方式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在“用户管理”-“管理员列表”绑定企业。然后,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三

企业想要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答:我市纳税人主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宜。

方式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一、办理前置条件:

(一)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

(二)纳税人不是风险纳税人;

(三)至少需要存在一条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四)有正在办理中的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不允许重复申请;

(五)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已生效的增值税税种;

二、办理路径:

【路径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功能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您符合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办理资格】-【现在去办理】。(该功能仅为新办纳税人提供)

【路径二】: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桌面】-【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或直接在搜索栏搜“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方式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除网上申请方式外,您亦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资料请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发票办理】-【领用发票】-【发票票种核定】栏目查看了解。

温馨提醒:“发票票种核定”属于列入我局实名办税范围内的业务,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实名认证后再进行申请。

问题四

新办企业如何获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

答:新办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版)或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获取申报密码。

问题五

请问现在新办企业办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时候,如何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答:新办企业办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时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我局作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同步试点单位,通过“一窗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局将自动配发25份万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通过其他渠道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申请15份及以上电子发票。

问题六

新办企业无员工,没有实际支付所得,也没有办理扣缴个税登记,还要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吗?

答:新办企业没有员工,没有实际支付所得,可暂不做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种认定。自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一旦启用税种开始申报则需要连续,没有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也需要进行申报。

【第11篇】深圳市国家税务

全市外贸出口企业:

为了提升您的办税咨询体验感和满意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咨询服务供给,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外贸出口退税咨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咨询,可以拨打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电话0755-83878896。

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及业务流程问题咨询,可以拨打12366热线(福田、南山、宝安、龙华区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除外)。

三、外贸出口退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等系统操作问题咨询,可以登录“深圳税务”官网首页,点击“我要咨询”—“12366在线咨询”;登录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选择“我要办”—“在线咨询”。

四、撤销“深圳市税务局移动办税”—“@深税”—“互动咨询”—“第二税务分局”咨询路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8日

【第12篇】深圳税务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为保障市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深圳市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2月8日起,办税缴费人员前往宝安(除石岩外)、龙岗、光明辖区办税服务厅,或者近14天内有外地旅居史行程的,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前往其他办税服务厅且近14天内未离深的,需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需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扫码登记,并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大厅。健康码显示异常、未佩戴口罩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请勿进入大厅。

二、倡导办税缴费人员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远程办”、“@深税”等“非接触式”途径进行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确需到厅办理的,请提前进行网上预约,到厅配合做好人流管控,并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滞留时间。

三、进入大厅时,请全程佩戴口罩,切勿聚集;在排队取号、办税缴费时严格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在等候就坐时请保持隔位就坐。

因疫情防控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并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深圳税务公众号及时发布。您也可以提前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确认。感谢理解与配合!

【第13篇】深圳市电子税务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

为解决企业注销问题

优化升级了

“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

优化升级后

操作更顺畅、体验更友好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清税/注销税务登记,可通过“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功能进行注销前置事项预检,并根据操作指引办理完注销前置事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税务登记。

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新版套餐同样支持即时办结注销。

二、业务前提

1.未办理过注销业务;

2.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清算、停业。

三、功能路径

【首页侧边栏】-【套餐业务】-【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

四、操作步骤

第一步:选择“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

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左侧“套餐业务”模块下的“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或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注销”进行模糊搜索,选择正确功能后进入页面。

第二步:填写注销申请信息

进入界面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办人信息,核对无误后选择注销原因。注销申请信息填写完毕可点击“注销预检”按钮。

注意:

1.若纳税人注销原因选择“依法合并”“依法分立”“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将进入一般注销流程。

2.点击【注销预检】后,系统将对纳税人所有指标进行校验,因数据量较大,需等待约1分钟,才能显示预检结果,请不要频繁点击【注销预检】,避免造成卡顿。

第三步:办理注销前置事项

根据预检结果,系统将以列表形式展示纳税人未通过校验的前置事项,同时提供详情查看、办理渠道和操作指引。

(一)纳税人满足即办资格注销

1.不存在未办结事项

对于符合即办资格,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可直接点击【清税/注销】,进入清税申报表,确认后点击【提交】。

2.存在非强制未办结事项

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的纳税人,点击【清税/注销】,系统自动弹出《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纳税人在确认承诺事宜、填写承诺办结时限后,点击承诺书下方的【签署】按钮,即可下载打印承诺书。承诺书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作为附报资料上传。

上传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内容,在确认申请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请。

注意:

承诺办结期限过长会影响纳税人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商事登记注销,请谨慎选择承诺到期日。

3.存在强制未办结事项

纳税人存在强制性未办结涉税事项,点击【注销预检】页面会弹出如下提示,纳税人可点击【下载打印】完成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下载。若不慎关闭,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下载打印,重新下载打印未结事项告知书。

同时功能页面将展示检验不通过的监控,点击【查看】,系统将展示该条监控未通过的详细信息。针对未通过校验的前置事项,纳税人可根据“大厅办理”的办税指引或者“网上办理”的功能链接完成该事项。

(二)纳税人不满足即办资格注销,或注销原因为“依法合并”“依法分立”“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根据办税指引办结所有前置事项后,点击【清税/注销】按钮,将发起一般注销流程。系统自动跳转“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页面,填写申请表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报资料页面,最后确认无误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请。

第四步:企业成功注销

税务人员审批通过后,完成税务注销。企业成功注销后(包括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流程),将无法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电子税务局,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登录模式在【注销登记查询】功能下载打印清税证明等文书。

功能路径:(自然人登录)【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注销登记查询】

五、温馨提示

1.点击【清税/注销】前请确认企业为清算状态且完成注销当期应申报税(费)种申报,个税当期申报目前需前往大厅处理。

2.一旦清税/注销申请提交成功,请耐心等待税务人员处理结果。您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材料】查看申请的信息,若需要修改,请及时点击【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办理进度可在【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随时查看。

【第14篇】深圳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如何申报?

非居民扣缴申报业务可以

全流程网上办理吗?

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了解一下

非居民源泉扣缴的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想网上办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申报

请按下方的步骤操作哦

第一步: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套餐业务】-【国际税收套餐】;可以输入功能名进行搜索进入

第二步:

组织临时登记: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组织临时登记】(注:组织临时登记也可以在直接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办理)

第三步:

填写《组织临时登记申请表》

第四步:

扣缴税款登记: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步:

填写《扣缴税款登记报告表》

第六步:

确认提交

第七步:

提交审核。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可以查看申请信息。点击【撤销申请】可以撤回申请

第八步:

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非居民企业境内扣缴申报的,需办理【税(费)种认定】。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远程办】-【其它】-【税费种认定】

第九步: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非居民企业境内税收综合扣缴申报】

第十步:

若主表12行填写了减免金额,则需要补充填写《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减免信息表》

第十一步:

填写完成,请将报告表下方单选项“是否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勾选“是”

第十二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明细信息,也可作废申报

【第15篇】深圳税务代理

“统一、集中的征管服务模式,将推动中介服务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涉税中介服务专厅正式启用,在感受了“五个率先”服务后,深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长彭松林点赞宝安税务部门这项创新惠企举措。

宝安区税务局涉税中介服务专厅启用仪式。

参观自助办税区。

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吴晓丹,航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刘斌,宝安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栋和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熊艳出席启动仪式。在致辞中,吴晓丹指出,携手涉税中介推动管理服务的“一体化”,有利于拓展税收共治格局,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氛围。刘斌说,在“双区”建设的背景下,宝安区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发挥好涉税中介乘数效应,将有力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升级。李栋表示,涉税中介的专业化征管服务,就是着眼于整合涉税服务优质资源,为涉税中介提供更加专业便利的优质服务,该局将充分利用数字化转型契机,做好做实“五个率先”,营造“利企、利税、利市场”的三赢局面,为宝安“三城”贡献力量。

问办一体的咨询导税台。

为什么要开设宝安区涉税中介服务专厅?专厅有何特色,能提供哪些服务?在现场,4家行业协会及10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中介”)代表进行了实地体验。据统计,作为经济强区,宝安区现有实名登记的涉税机构近2000户,实名登记从业人员9000多名,数量均占全市四分之一,位居全市第一。尤其是,宝安辖区202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英文简称tsc)达到400分以上的涉税中介有131户,这一数据在2023年是6户,而2023年则是0户,体现了宝安涉税中介机构发展“质”“量”齐飞。

辅导纳税人进行“非接触式办税”。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税务局“夯基础、优服务、控风险”工作部署,为宝安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城不断提升营商环境,宝安区税务局精心建设启用涉税中介服务专厅,在全市实现了“五个率先”:即率先打造“管服一体”新模式、率先试点“专属预约”新通道、率先试行“最优体验”新动线、率先运用“洞察系统”新手段、率先推广“税务体验”新指标。其中,“管服一体”新模式是成立涉税中介专业化管理税务所(第三税务所),配备涉税中介服务厅;“专属预约”新通道是在纳税人预约界面增加涉税中介专属通道,对涉税中介提供“一号多预约、一号多办事”的便捷服务;“最优体验”新动线是聚焦引导纳税人最优办税习惯,前置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布局,从物理空间布局引导纳税人“不进厅、网上办”;“洞察系统”新手段是依托“洞察系统”对入厅办税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扫描,穿透分析其关联企业清单、任职(关联)信息、遵从值评分等基本情况,按照遵从值高低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和管理;“税务体验”新指标是构建涉税中介机构“一户式图谱”,推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培育选树涉税中介行业高质量高遵从标杆。

专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专厅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涉税服务。

问办一体的咨询导税台、即来即办的自助办税区、具有宝安特色的涉税中介预约系统......走进位于航城街道深业u中心c栋的宝安区税务局涉税中介服务专厅,记者看到,各类智慧化办税设备为涉税中介办理业务提供了便利。不仅如此,第三税务所作为涉税中介集中监管所,还将持续地提供日常征收管理与涉税服务。比如,今年以来,已针对性开展了15场涉税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辅导会,4场优质涉税中介的问需问计交流座谈会,以及建立了6个涉税中介交流微信群,日均答疑近100户次,月均发布涉税提醒约40条。

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火星 宋璐

通讯员 林秋敏 宁钿 曾军 黄宇飞 金普

编辑 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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