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税务最新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5 14:29:03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最新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最新政策

【第1篇】税务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对小微信企业又出台的不少优惠政策,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归纳一下

第一、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注意1 】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时间?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2】享受免税政策适用哪些征收率?只适用征收率为3%征收率,而适用5%征收率不符此政策的规定(5%征收率还是适用之前政策不超过45万的免税,超过45万的合额纳税)

【注意3】应如何开具发票?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要按3%征收率开据)。

【注意4】收入金额是否有限制?征收率为3%的免税政策这次没有金额的限制即没有月报15万季季45万的限制。注意了征收率5%的不适用此政策,还是执行45万以内免征增值税,而45万以上全额纳税哟。

【注意5】本次政策如何纳税申报呢?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20行”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即21行”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即12行”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 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第2篇】税务政策与税收稽查的

对非税务部门或非税务相关专业人士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没有感觉,认为差不多,总之是税务机关来审查企业有没有少缴税,该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即可,但二者还真不是一回事。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相应处理。事实上,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性质、后果等方面也明显不同,本文试从六个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执法主体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部门,税务稽查的主体则只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从主体范围看,税务检查的主体更广,包括了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二、执法对象和目的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在流程环节所处的位置也有所不同。税务检查更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管理,而税务稽查更侧重于事后的查处。

三、执法依据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都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的执法活动,都要依据全国人大发布的税收法律(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例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务部门规章进行。只是其中有的规章是税务稽查专用的,例如《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总的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具有高度的同源性。

四、执法案源

税务检查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查,或源于根据税法或实际需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而税务稽查的案源既包括计算机选案、筛选或抽样选案,也包括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的案件。可见,税务检查的案源贯穿于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税务稽查的案源多按计划主动推进或被动受案。

五、执法程序

税务检查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方式灵活,程序简单,合法即可。但税务稽查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两相比较,税务稽查专业性更强、要求水平更高。

六、执法权限

税务违法行为既有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性质比较严重甚至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也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性质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稽查局专司前者的查处,对后者没有处罚权,后者只能由负责征管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有明确的分工。

综上,广义的税务检查是可以包括税务稽查在内的,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就狭义而言,税务检查可称为管理型检查,而税务稽查则可称为打击型检查。实务中,两者常常是联动的。例如,税务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嫌疑的,应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税务稽查发现一般性违法问题,要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人员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联系和区别,既有助于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或稽查活动,又有利于及时纠偏,有效管控涉税风险,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第3篇】税务局政策解读会

2023年3月29日,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宜兴市首家企业与宜兴税务局签约首席税务服务专员服务协议,标志着宜兴市税务局首席税务服务专员制度正式落地。

11月25日,随着首席税务服务专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宜兴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股股长李立新带队来访远东进行现场辅导培训。远东股份财务服务部税务副总监何光明热情接待并参加培训。

宜兴市税务局高塍税务分局副分局长胡琳婕,第一税务分局出口退税组组长孙浚达,税政股科员谢心怡,纳税服务股科员尹江燕,办公室科员陈怡伶等领导陪同出席培训会。

宜兴税务局此次来访旨在进一步促进税企沟通,宣传最新税收政策,解答企业实际存在的业务困惑,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李立新发言

李立新强调,“架构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针对2023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股权架构、业务架构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远东应当理顺相关业务逻辑,事前做好税务筹划,规避相关涉税业务风险,共同助力宜兴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

胡琳婕发言

胡琳婕指出,此次培训会是继首席税务服务专员制度实施以来首次以团队支撑的形式响应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提升税务内控水平,防范税务风险,享受税收红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远东量身打造的一套精细精准的税务服务体系。

孙浚达发言

培训中,孙浚达全面解读了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远东的进出口业务进行了针对性的辅导,现场解答了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政策困惑。

谢心怡发言

谢心怡指出,税局目前采用红黄蓝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开票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只有严格遵从发票管理规定,才能确保企业规范化运营。

尹江燕发言

尹江燕从纳税信用管理角度对企业税务信用等级体系的评价指标进行解读,并就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行了现场指导。

何光明发言

何光明对宜兴税务局领导组织的此次培训表示欢迎和感谢。他表示,此次首席税务专员制度的进一步落地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税收政策,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合影

远东股份高级合伙人、高级税务主管任建夕,财务资产部总监助理张英等领导热情接待,财务服务部、稽核结算部、成本服务部、国际业务部相关同事参加此次培训。

参观交流

【第4篇】税务征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实施,对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更好地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需具备的能力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亟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凝聚各方共识、汇聚各方力量,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是税费征收管理需要。目前我省税务部门除承担税收征管职责外,还负责征收社保费及25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的工作已从税收为主向税费皆重转变。管理服务对象覆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群体。税务部门“单兵作战”面临税费服务实效性、便利度、精细化不够,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需统筹协调涉税涉费各方主体力量,促进社会协同,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

三是持续健康运行需要。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税收(税费)保障办法,我省部分市县也先后出台了税费征管保障的文件。但在省级层面,各部门、单位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税费共治工作缺乏制度机制保障。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制度机制,护航税费精诚共治走深走远、落地落实。

二、《保障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和税收流失率,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主要目标是在精诚共治基础上提升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构建多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完善我省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税费共治、数据共享方式、组织保障、监督保障、附则,建立了税费征管保障的基本制度,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结构设计上,抓住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要素,聚焦“共治”核心问题,在部门间业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组织保障等三个关键环节发力,打破数据壁垒、凝聚税费治理合力,全力提升全省税费治理水平。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细化我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原则。明确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原则,以“一体两翼”为工作内容。“一体”即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两翼”即组织收入和税费服务两个方面。

二是构建工作制度,创新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格局。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权责清单,以税费业务场景化模式梳理出各部门、各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运用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方式,具体明确协作事项及数据共享内容,确保《保障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让共治机制更精准、更具活力,不断提高信息交换的实效性和精准度。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统筹协调。由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保障税费征管工作在各个层面的推动和实施。

四是完善监督评价体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数据时效性、可用性进行评价,发挥监督评价的约束激励作用,确保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落实落地。

四、《保障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重要精神为契机,立足贵州改革创新优势,加快现代财税体制建设,助力探索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谋划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发展战略,积极支持贵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为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税务方案。以《保障办法》实施为突破方向,以“税费皆重”“精诚共治”新理念整合各方资源禀赋,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促进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双提升。积极探索、着力打造贵州省域税费治理样本,加快税费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更好服务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为贵州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塑造服务品牌。《保障办法》将服务理念贯穿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全过程,营造和谐稳定、健康持续的新型税费征纳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提升办税缴费体验,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汇聚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做优“贵人服务”品牌,打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投资环境、营商环境。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胡岚

二审 胡锐

三审 田旻佳

【第5篇】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袁文

母子公司股权相互划转属于公司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股权划转过程当中涉税事项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股权划转业务复杂,涉税处理难度较大,税务管理风险较高,因此本文有必要通过分析不同股权划转情形的涉税处理,强化税务风险管控,最终以降低公司涉税风险,促进公司税务管理高质量发展。

摘要:股权划转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虽然企业重组属于企业非日常性业务,但股权划转所涉及金额较大以及涉税风险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划转所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本文结合会计处理,对股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结合案例进行了全面的涉税事项分析,以强化集团企业股权划转业务涉税风险管理。

关键词: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涉税研究

一、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情形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获得100%股权支付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c公司的40%股份划转至b公司,a公司承诺12个月内部改变b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子公司向母公司100%股份支付,假设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架构变化图如下图所示: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b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c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20000000

2.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案例分析,a、b、c公司都为居民企业,改股权的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因此a公司向b公司划转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a公司转让股权不确认所得,获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b公司获得a公司的股权不确认所得,按接收母公司投资处理,取得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

情形二: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转股权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c公司的40%股份无偿划转至b公司,a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支付,a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改变b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b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0000000

c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2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案例分析,a、b、c公司都为居民企业,股权的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因此a公司向b公司划转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a公司转让股权不确认所得,b公司获得a公司的股权不确认所得,按接收母公司投资处理,取得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

情形三: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划转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100%持有b公司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现将b公司持有c公司4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a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a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改变c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架构变化图如下图所示:

1.会计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00

b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c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b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第三种情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案例分析,本次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a公司取得c公司40%的股权按收回投资处理,其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认,相应条件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划出方b公司划出c公司40%的股权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减资处理。

情形四:同一控制下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与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d公司的80%股份(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划转至c公司,a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改变b、c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架构变化图如下图所示:

1.会计处理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a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0000000

c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a公司 2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第四款的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案例分析,本次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b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划入方c公司获得股权不确认所得,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

二、其他税种分析

(一)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活动系金融商品转让,需按照“销售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政策分析

若股权收购属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政策分析

因此,按照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股权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的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政策分析

股权收购无房产、土地所有权转移,不涉及契税。

(四)印花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附件《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2.政策分析

因此,对于划出方与划转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袁文。

【第6篇】2023年税务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c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7篇】税务局多举措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地生根,万安县税务局多措并举让纳税人和缴费人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政策红利。

当好政策宣传“传声筒”。该县税务局依托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第一时间公布、张贴、滚动播出相关政策,全方位、多维度宣传最新政策。在各主要街道等人流量大、传播性快的公共场所,利用大屏幕、语音循环播报最新政策,辅以宣传资料发放,扩大影响力。党委班子分别带队走访人大代表,问计问策,征求意见。

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该县税务局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群、税企qq群、邮寄送达等渠道,开展减税降费专题宣传。梳理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业务股室、办税大厅摆放,打造税务政策超市,及时将相关政策推送至纳税人。同时,挑选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重点辅导对象,采取上门辅导、网络答疑等“线上+线下”的辅导,利用快递小车,张贴政策宣传海报,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

办好内部政策“学习班”。该县税务局依托干部夜读和岗前晨会,在规定时间、用好碎片时间,集中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一线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熟悉政策答复口径、办税指引、表单填写和系统操作等工作,确保人人掌握政策、人人解读政策。

用好优化服务“加速器”。该县税务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增设“政策咨询专岗”,充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支撑团队,指派业务骨干专门从事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办理。设置专家团队,建立减税降费疑难问题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在相关事项前台不能解答或办理时,专家团队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切实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陈兵)

编辑:许佳慧

编审:陈文秀

监制:游静

【第8篇】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布出来后,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是,小规模2023年如何开具,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元月已经开过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不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申报处理等工作如何解决?

像这些问题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啦,也别发愁了,下面就给大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关2023小规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申报有疑问的,下面一文说明白,一起看看吧!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

一、20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四、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五、小规模增值税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六、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七、应用举例及税务筹划

2023小规模开了免税及3%普票后续如何处理

这部门内容来源:二哥税税念

1、开了3%专票的后续处理(纳税义务时间是2023年内)

方案一:追回3%专票作废(电子专票红冲),然后开具1%的专票,按1%纳税

方案二:企业不追回发票作废,直接按3%纳税。

……

……内容较多了,篇幅限制,下面就不一一详细展示了,小编汇总了文档,希望也能够对2023年小规模财务人员开票及做账报税有帮助。

【第9篇】税务局为企业辅导政策

汤阴县税务局利用大数据,到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留抵退税促进经济发展

河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秦名芳通讯员朱福庆)“年初的汤阴疫情给公司发展造成巨大损失,目前出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对我们来说真是一场‘及时雨’,有效缓解了疫情当下的资金困难。”4月18日,位于汤阴县的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索科善说道。

据了解,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香脆豆类休闲食品的上市民营企业,也是汤阴打造食品强县的重点项目之一,发展前景良好。

随着新的更大规模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发布,汤阴县税务局及时梳理该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清单,并组建“专家服务队”精准推送辅导,“一对一”为企业送上政策“大礼包”,辅导退税金额计算及退税流程操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为确保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扎实推进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落地,今年以来,汤阴县税务局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筛查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未退条件的企业,分批到安阳豫鑫木糖醇科技有限公司、汤阴永新化学有限公司等多家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帮助企业高效完成留抵退税抵扣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

编辑:老秦

【第10篇】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内容考试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扎实推进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各项减负纾困政策措施直达市场主体,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了《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具体清单详细内容如下

↓↓↓

2023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第11篇】2023年8月税务新政策

2023年9月30日,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以物抵债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

在31号公告发布前,仅财税〔2001〕10号对国有amc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给予了收购、承接、处置环节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高度限定,无法解决广泛存在的商业化项目以物抵债的税务痛点问题。

31号公告具有明确的优惠指向性,以下我们结合经验对31号公告明确的事项、待明确的事项以及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解读。

逐条解读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针对营改增后取得的抵债不动产处置,新增差额计税方法

针对实务中债权人往往难以取得被执行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情况,31号公告引入差额征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权人额外增值税负担的痛点问题。

处置抵债不动产有三种增值税计税方式,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

差额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抵债不动产可普遍适用

全额适用9%税率,结合进项抵扣(一般计税):通用

差额适用9%税率(31号公告新增):需符合31号公告适用条件

抵债不动产作价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规定下,意味着选择31号公告中的计税方式将是商业定价的一项影响因素,因为一般纳税人的买受人以同等金额价款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同,利益所受影响将会不同。开票操作层面,采取“不得开具专票的扣除部分开具普票,余额部分开具专票”及/或“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票”均可实现,有待后续征管明确。

财税〔2016〕36号中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31号公告中对于“抵债不动产”未做定义,但从土地使用权所适用的增值税征税政策来看,我们理解31号公告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抵债土地使用权,除非后续征管政策/口径另有明确。

2、31号公告未提及进项税处理

31号公告引入的“差额征税”模式,严格来讲既不属于简易计税项目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列举的其他不得抵扣情形,但是是否据此可在取得发票时抵扣进项税,后续处置时又选择差额计算销项税?我们理解产生两次进项抵扣的效果并非31号公告的政策意图,除非后续另作明确,否则应在选择适用31号公告时作进项税转出。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接收环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已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处置环节,31号公告针对各类“抵债资产”(不限于抵债不动产)明确新增了单边免税优惠政策。

关于“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尚无适用场景。

如何界定和把握“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这一优惠适用范围可能会存在争议。例如过渡性持有抵债资产所涉及的保管、财产保险、租赁等合同以及处置抵债资产涉及的运输、保险等合同。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在31号公告发布前,国家层面针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有财税〔2001〕10号政策性不良资产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此次,31号公告将优惠范围扩大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业务。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31号公告出台前,国家层面仅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了政策性不良资产相关免税政策;31号公告此次提出鼓励地方出台减免政策,有待后续跟进关注各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对应文件以及减免期间、适用范围等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适用31号公告的抵债资产需满足一个基本的大前提,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即,不适用于协议抵债的方式、不适用于公证债权文书,不适用于调解书(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分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调解达成协议,法院会制作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的调解书。所以调解书是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虽与判决书享有同等的执行力,但不属于31号表述中的“判决裁定”)。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要注意再多一项限制条件,即,不适用非金附重组业务。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

本条未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范围。但是依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不包括地方amc。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在未做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以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执行期间。

目前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到期是否延续无法确定,因此暂时可将2023年7月31日前视为消化存量不良业务的窗口期进行相关业务评估和处置方案的执行。

31号公告未涉及事项

一、土地增值税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的土地增值税,31号公告未做任何提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在绝大部分地区如被执行人、债权人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征收问题未得到解决则仍阻碍过户从而影响业务有效执行,这也始终是以物抵债业务中最大税务痛点。

二、增值税

对于“抵债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类型抵债资产,31号公告未做任何提及。

以抵债股票为例,业务角度至少存在裁定价、裁定日收盘价、过户前一日收盘价等数项价格,如何确定抵债股票的增值税计税成本口径,如何处理其与会计口径、其他税种计税口径的差异,始终是实务中的争议事项亟需政策明确。

三、企业所得税

抵债资产的所得税计税成本口径关系到:

抵债环节,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的债务重组损益确认以及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其中的税会差异;

处置环节,债权人的资产处置所得/损失。

31号公告未明确该计税口径,且在第一条解决抵债不动产无票的增值税问题同时,尚未明确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

在银行出包少、各类企业纾困化险的市场环境下,以物抵债业务的存量及增量巨大,其中涉及的税务合规及税务优化专业度及难度较高,对此,金融机构建立起以物抵债的全流程税收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日益凸显。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kpmg

【第12篇】超详细的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优惠政策解读、运用以及税务筹划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先优惠税收政策就在昨天重磅出炉,想必有很多朋友没有看懂?不知道到底有什么具体变化?不要着急,整理了小规模纳税人最新优惠政策的解读、运用以及税务筹划,帮你剖析最新优惠政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文末有惊喜哦~】

目录:

1、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3、2023年已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4、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

5、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

由于篇幅有限,还有新政策下的税务筹划部分就不一 一展示了,另外还有小规模增值税报税秘笈以及发票抵扣的资料包已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第13篇】税务稽查强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党建为媒 税务稽查与减税降费有个约

——定西市稽查部门多措并举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本微讯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稽查局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将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立足长远、狠抓规范,着眼当前稽查工作实际,以加快推进支部标准化建设为指引,全面助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打铁还需自身硬,业务学习先行

一是以支部书记为“总指挥”,强化统筹。支部书记充分发挥支部及部门“带头人”作用,善学勤思,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统筹部署,聚集部门合力,通过支委委员“带头学”、周例会部门“集体学”、微信群业务骨干“引领学”、业余时间“自主学”的“四位一体”模式,推动减税降费业务学习落地见效。

二是以业务骨干为“排头兵”,攻坚克难。按照市局支部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骨干业务精、经验足的优势作用,一方面在部门业务培训中由业务拔尖的支部党员担任授课教师,通过业务培训提升全体稽查人员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把握度;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部门减税降费政策学习微信群,指定青年业务骨干担任减税降费政策“编辑”,搜集整理减税降费重点、难点政策在群内分享,全面构建骨干带头、全体动员的学习格局。

三是以支部党员为“先锋队”,示范引领。支部党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过程中学在先、干在前。通过“以党带群、党群联动”,在党员干部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的同时,将部门群众一并纳入部门减税降费政策学习群,建立党员与群众“一帮一”学习小组,充分带动部门群众积极投身减税降费业务学习与政策落实工作,促进稽查部门人员共同学习,整体提升。

锲而不舍贵有恒,纳税辅导常伴

通过落实稽查执法全过程纳税辅导,促进与检查企业建立“亲清”执法关系,为助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贡献稽查力量。

一是“特色服务”亮出来。支部党员干部将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等稽查重点工作推进有机结合结合,通过减税降费政策宣讲等受企业欢迎的措施,进一步拉近与企业“距离”,达到重点工作与减税政策落实的“两促进、双提升”。减税降费政策宣讲成为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大“亮点”。自查辅导会上,自查辅导人员结合纳税人所属行业特点,就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等新政策做了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解读,通过精准细致的辅导,引导在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同时,进一步吃透、吃准政策,做到“当享则享”,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为企业后续发展增加后劲。

二是“定制服务”送上门。在前期集中自查辅导的基础加上,稽查部门所在第四党支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选派业务“精尖”的党员干部,对重点企业或有需求的企业开展 “一对一”上门精准辅导,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可能涉及的减税降费政策进行再梳理、再宣传、再排查。通过“定制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自查过程和减税降费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个性问题”,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营造公平税收执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做出积极贡献。

百尺竿头须进步,保障措施紧随

为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深化落实,稽查部门所在第四党支部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利剑”作用,切实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维护减税降费成果,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全市稽查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公正度和执法刚性,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是不断深化“减负举措”。机构改革后稽查部门继续巩固扩大机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跨区域稽查执法独立性强、协同性高等优势作用,通过整合稽查力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通过开展全覆盖、个性化的自查辅导,督促纳税人将涉税风险化解在自查阶段,“实打实”为企业“减负”。通过将核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进户执法 “第一件事”,切实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不断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全面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第14篇】税务局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政策

直播南阳讯(记者段平 通讯员王淑波)“税务干部主动联系我们,指导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还1至2月份多交的“六税两费”,并且当天就把退税款退至对公账户,让我们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太贴心了。”平顶山市生威餐饮有限公司淅川天悦城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李丽娟,对淅川县税务局的优质服务赞不绝口。

自国家出台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来,淅川县税务局优服务、提效率、简事项、缩时长,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实现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纳税人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该局高度重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地,运用业务系统开展精准比对分析,筛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微信税企交流群、电话、钉钉交流群等渠道,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并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上门走访,对小微企业实行“面对面”“一对一”政策宣传。

该局在惠企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台账,收集纳税人难点、堵点、痛点,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依托“税徽行动工作室”及时反馈解决,确保政策执行便捷、税收优惠快享。在宣传辅导过程中,税务人员加强数据的审核确认,对不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约谈提醒,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编辑:张兰

初审:陈晓璞

终审:禄远鹏

【第15篇】拆迁补偿税务政策

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许多的企业也在面临着拆迁。因为拆迁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拆迁本身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破产。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拆迁是需要缴纳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等税的,那么要想企业尽量少的受到拆迁的影响,处理好企业的拆迁税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事情了。

假如a企业计划开发一个项目,该项目属于旧城改造,而拆迁是属于政策性拆迁,那么对于收到的拆迁补偿,拆迁和被拆迁双方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呢?

一、被拆迁方

1、增值税:取得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取得的现金补偿及物业补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3、所得税:自然人与法人应区别对待

(1)对自然人而言,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法人而言,如拆迁属政策性拆迁,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1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给予企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以及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拆迁方(开发商)

首先了解,支付的拆迁补偿应取得哪些原始凭证才能计入成本?

主要有: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现金补偿,直接计入拆除补偿费,在税前扣除。

对于物业补偿,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增值税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拆迁补偿费在销售额前扣除。

2、土地增值税

项目实施主体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补偿(安置)回迁户的,补偿(安置)用房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项目开发主体以开发产品作为拆迁补偿,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视同销售金额应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同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计开发成本。

还有政策性搬迁开始及完成年度怎样确定呢?

开始年度: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实务中,拆迁补偿通常涉及面广、事项复杂,特别是前期不同的合作开发模式下形成的不同补偿方式,对企业的税负都会造成极大影响。因此,企业在参与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事前的税负筹划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最终成功与否。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税务最新政策(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