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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的问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5 12:21:02 热度:7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问题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税务的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税务的问题

【第1篇】关于税务的问题

在会计行业当中,除了日常的做账、记账外,会计也会接触比较多关于企业相关税务问题的工作,比如说需要报哪些税?没有按时申报税后果会怎么样?等等,像这些会计新手们最关心的报税问题,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详解。

企业需要报哪些税?

成立一家公司以后,税收部门会按照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来核定相关的税种和税目,一旦在系统中核定完毕,那么企业就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税种进行申报,假如错过了申报期限将带来一定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会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不按时申报及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1、产生滞纳金

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申报及缴纳税种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的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且还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的企业,按照每天5%收取滞纳金。

2、无法清卡

在申报期内,作为财会人无需到达营业厅,只需要在家网上轻轻松松就能够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相关工作事务。但假如错过了申报时间,像报税、申报、清卡等是无法在网上操作的,尤其是清卡,必须要携带相应资料到现场税务营业厅进行处理。

3、被判定失联企业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抄报税的企业,税务师机关通过电话等方式也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那么这类企业将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对于失联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将视为失控发票,对自己经营的业务带来一定影响。

4、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另外,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的,也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信用等级,并且信用等级分数会按次来扣分,影响后果非常严重。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2篇】税务局查税票有问题

近年来,国家多次颁布条例来严厉打击企业税务不合规的现象。据接近内部人士消息,金税四期实现了大数据化,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化,且企业和银行等多个部门建立联合机制,联合监控企业运作。

那么就有小伙伴感到困惑了,税务局是怎么知道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是否存在税务问题的呢?职乐优税了解到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举报

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被举报的话,税务局自然会来了解一下情况的。

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的

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的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还有就是查关联公司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集团存在筹划偷漏税的情况,那就一锅端。

系统比对

我们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常年保持亏损,还活的好好的,就是一种反常现象,就会提醒我们税务局要去查一下。至于国际税收的风险提示就更多了,关联交易定价、转让费率变动、商标价格、是否符合同期资料资格、是否利用避税胜地开空壳公司避税之类的,系统都能查出来。

但是,系统比对主要约束的是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为大企业的汇算清缴和同期资料都是事务所帮忙出具的,相对来说数据真实性高一些,系统分析也有意义。

所以说,企业的一言一行,税务局都尽收眼底。职乐优税提醒大家,在税务的问题上,千万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因为这枚定时炸弹总有一天会让你悔不当初。作为领先的财税服务平台,职乐优税将推动更多企业重视财税问题,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为实现快速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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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业务税务问题

1、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答复:可以的,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你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2、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答复:不可以。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3、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还是必须合并到一家单位预扣个税?

答复:需要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对于每个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每个发放单位是否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是的,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实际发生;

2、合理的工资薪金;

3、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关。

5、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答复:不一定。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税汇算清缴!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明星税务问题

在3月15号这个人们忙着打假的日子,邓伦不幸撞上了“打假”枪口!

15日,上海市税务局对邓伦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邓伦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看到这样明星偷税漏税的新闻大家可能都习以为常了,但是大家心里会有同样一个疑问:明星收入那么高,为什么还要偷税漏税?

2023年,范冰冰偷税漏税2.55亿;

2023年,郑爽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去年直播网红一姐薇娅偷逃税款6.43亿元,其它少缴税款0.6亿元;

今天,邓伦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为什么他们都会肆无忌惮得偷税漏税呢?甚至不惜自毁前程!原因就是他们贪心不足!按道理说他们赚钱相对来说轻松一点,在取得名声的同时也获得了金钱!就这样他们还是不满足,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他们不得以身犯险,最后掉入深渊!毁掉自己的一生!除了这些原因,还有以下几个现实的原因:

第一,明星收入税点比普通人的收入税点要高得多,综合税点约为41.78%,对于如此大的收入基数,明星们在缴纳的时候就会“肉疼”了!

第二,明星们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偷税漏税,那是因为违法成本很低,在被税务部门发现后,只要补缴罚点款就可以了!

第三,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的花销和团队的支出,他们就会从税费上面动脑筋!有的明星片酬不是很高,经常入不敷出,为了满足公司的正常运作,他们你不得不以身犯险!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一切犯法都有迹可循,作为公众人物的他们更是人们时刻注意的对象!别伸手,伸手必被抓!请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生活和前途!

【第5篇】税务政策热点问题研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系列公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明确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天津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70个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

(一)问:我公司是2023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或我市市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二)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3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我市工信局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23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五)问: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问: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问: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问: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一)问: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问: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救治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三)问: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外省市也有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问: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十五)问: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六)问: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问: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问: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二十)问: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二十一)问: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立即按照防疫要求,集中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买的这些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你公司购买的消毒用品、口罩等,用于了生产经营过程中,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十二)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提前备货了大量蔬菜、鸡蛋等新鲜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转出。你单位因疫情影响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十三)问: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我们马上组织员工返岗复工,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某医院紧急装修了临时住院部,收取装修费远低于平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不需要调整。特殊时期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十五)问:本月申报期延长到24日,但是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为18日,对企业开具发票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进项发票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答: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数据上传,与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属于不同的涉税事项。由于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已在1月申报期被预先设置为2月18日,且无法实现网上更改,因此如您在2023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非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下同),在2月底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如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完成该操作后即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自动完成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涉及2023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的,同步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登录平台选择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操作与此前一致。

(二十六)问:我司会计因疫情仍在隔离中无法到单位上班,但是有几张发票需要在2月份申报时进行抵扣,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如您尚未进行税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可以在2月24日前登陆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jsat.gov.cn),对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用途选择并确认签名,即可在2月份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金。

(二十七)问:我们是一家物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直负责向定点医院运送医用防护用品,取得的运输收入如果符合国家免税条件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填写申报表?

答:一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小微纳税人免税政策的不需填报本表)。

(二十八)问:我公司在春节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请问现在疫情期间应当如何办理申报抵扣进项税工作?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jsat.gov.cn),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海关缴款书的勾选、统计、签名确认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

如果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则都是通过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查询、勾选。在上述模块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需要进入“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进行录入。录入成功且稽核比对相符的,仍需要通过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查询、勾选。

(二十九)问: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通过快递直接寄送发票?

答:可以。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票e到家”功能模块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网上申领。纳税人网上申领通过后,税务机关会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发票寄递至纳税人收件地址。申领人出示身份证且在收票单据上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后就可以取得寄递发票了。

(三十)问:企业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领发票,是否可以修改邮寄地址?

答:可以。纳税人除可在系统中选择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以外,还可通过“自填邮寄地址”录入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实际收件地址。

(三十一)问:企业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领发票,现在还要求必须使用ca登录吗?

答:目前“票e到家”功能取消了必须使用ca登录的限制,只要是实名登记、认证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领票员经短信验证即可以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领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问: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享受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三)问:如何判定是否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答:企业可根据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确定本企业是否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十四)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简称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与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区别?

答: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与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交叉也有区别。2023年1月1日起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可能同时符合两项政策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当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两项政策也存在不同:一是政策适用对象不同,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优惠条件不同,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没有设备单位价值的限制。三是可以享受政策设备的购进时点不同,现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十五)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十六)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何进行申报?

答:(1)企业在预缴申报享受政策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相关数据。

(2)企业在汇缴申报享受政策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相关数据。

(三十七)问: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2023年度形成的亏损如何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也就是说,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其2023年度形成的亏损,最长可结转弥补亏损年限至2028年度。

(三十八)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其具体样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十九)问: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十)问:企业发生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答:企业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方式有两种。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一)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凭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答: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十二)问: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发生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凭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四十三)问:企业直接向本市医院捐赠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企业无论是向本市还是向外省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四)问:企业发生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四十五)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打算捐赠现金和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吗?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六)问:如果我打算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口罩,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十七)问:如果我打算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口罩直接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八)问:如果我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答: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十九)问:如果我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五十)问: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面对这次疫情,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自主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五十一)问:我是一名职业撰稿人,日常取得稿酬收入,面对这次疫情,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五十二)问:我们单位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组织了员工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三)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范围是什么,是普惠性质还是针对具体行业的减免税政策?

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次疫情重大,波及的行业多、范围广,持续的时间长,所以只要是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不区分纳税人行业或经济类型等因素。

(五十四)问:本次减免税政策和现行的困难减免政策有什么区别?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是不是更大?

答:我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此次疫情的特点,根据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特点,我们适当的扩大了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我市现行的房地两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是自然年度内完全停产企业,但是考虑此次疫情为阶段性爆发,因此,我们将受疫情影响,阶段性停产停业或有重大损失的纳税人也纳入减免税范围,切实有效的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好的扶持纳税人走出困境,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更大。

(五十五)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怎么掌握?

答:受疫情影响停产是指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的情况。重大损失是指企业疫情期间,相比去年同期利润大幅降低、亏损大幅增加、生产经营指标明显降低等经营趋势向下明显的情况。

(五十六)问:本次减免税的减免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截止?

答:疫情期间房地两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3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如企业存在客观情况,恢复生产经营较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适当延迟减免税终止时间。

(五十七)问:减免税办理的程序问题?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困难减免范围,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生效。

(五十八)问:我公司在宝坻区和武清区均有厂房,此次受疫情影响均已停产,请问要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应分别向宝坻区和武清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宝坻区、武清区税务局审批后即可。

(五十九)问:我公司所属的一个酒店,临时被区政府征用,用做临时隔离观察点,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你司酒店临时被政府征用,属于受疫情影响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可按原值免征被征用期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十)问:我们是一家个体餐饮企业,我们按照疫情防控的需要,减少人员聚集的可能,自2月起未开门营业,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你企业情况属受疫情影响,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六十一)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3年前几个月的经营指标和盈亏情况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

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你司确属受到疫情影响造成的企业亏损严重,可适用减免税政策。

(六十二)问:我公司响应国家号召,为承租方减免了疫情期间部分月份房租,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

答:疫情期间出租方减免承租方房租的纳税人,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六十三)问:其他还有什么需要纳税人注意的事项吗?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截止目前,疫情扔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印花税

(六十四)问: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某公司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签订捐赠合同,提供100万元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该捐赠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所签订的捐赠合同,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六、税收征收管理

(六十五)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报纳税的,所有企业都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十六)问:纳税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所有企业都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如果您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六十七)问: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的渠道有哪些?

答: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请您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约的方式进行延期申报申请;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延期缴纳申请。

七、社会保险费

(六十八)问:我单位是在本市参保的事业单位,可否享受按照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能享受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条规定,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

因此,你单位及员工可以分别按照0.5%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23年7月31日,并按照原方式继续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可,无需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六十九)问:我们是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否延期申报缴纳社保费?哪种情况不能延期?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因此,你单位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请提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引导办理缓缴事宜,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及时提示办理补申报缴费手续。上述受疫情影响不包括资金充足且能够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通道正常申报缴费的情形。

(七十)问:我是本市居民,每年一直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月份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因此,如受疫情影响,你(包括一般人员、享受财政代缴费补贴人员)可以在规定应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限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本人自愿申请,工作人员将引导办理缓缴事宜,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及时提示办理补申报缴费手续。

【第6篇】税务问题咨询

【咨询】您好,我们是**县农村商业股份银行,2023年1月发放给当地晋**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年期贷款2000万元,2023年1月到期,之前的贷款利息也未全部清理,2023年2月份开始,该公司本金利息再未归还,银行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200万元,表外欠息265万元,已计提贷款减值准备300万元。2023年12月,本银行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下达了《裁定书》,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商铺门面房判决抵债给银行,本银行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抵债商铺门面房公允价值2250万元,并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取得抵债资产产权,目前还没有处置变卖。

另外,本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商铺过程中,还按规定,给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了印花税1.125万元、契税67.5万元以及过户登记费、交易管理费及资产评估费10万元,暂时挂记在“其他应收款”中,请问,我银行对上述抵债资产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将来处置变卖或转为自用时,还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你好,按照你的表述,上述业务属于“银行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即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不一样。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为:

借:抵债资产--商铺门面房 2250万元(公允价值)

借:贷款减值准备 300万元(账面余额)

贷:贷款 2000万元(账面贷款本金)

贷:应收利息 200万元(账面表内余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收款 78.625万元(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税费)

贷:贷款利息收入(表外欠息)26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6.375万元,

另外,你银行将来将上述抵债资产(商铺门面房)处置变卖或转为自用时,还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

【第7篇】劳务派遣税务问题

请问一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过节若是给这些人员发放福利,谁来代扣个人所得税?答复: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在2023年6月10日热点咨询“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请问二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我们在判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是否计入我单位的职工人数?答复:是的,需要计入被派遣单位的人数中。参考一:在2023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请问三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这些人员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答复:谁用工、谁抵扣。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参考一: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请问四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单位直接打给这些人员,另外单独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部分派遣费,这样是否允许?答复:这样当然允许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好处呢,比如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计入你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8篇】收据入账税务问题

对于企业老板或是会计来说,公司时常会收到一些收据之类的。

但是,哪些是可以入账,进入成本费用?哪些不能呢?下面一起看下。

①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财政局举办的培训收费,开具收据,还有一些企业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是统一制定的收据,

如到邮政甚至一些银行进行转账支付,其收取的手续费所开具的票据就是专用专制的收据,这些是可以入账的。

②如果企业对外发生的一般经济业务,取得收据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据以入账,

进入了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甚至追加罚款。

③个人一次性开具的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入账,入账条件,

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9篇】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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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

老师,我们物业公司出租门头房,目前租赁期限已到,由于租户损坏房屋设施,我们按照协议约定没收了租房的保证金1万元,请问是否需要给租户开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在政策里: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注意:2023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请问二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销售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请问收取的运费收入增值税率是多少?属于混合销售吗?答案在政策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问三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支付自然人包工头工程款,请问自然人代开工程款发票需要在哪里的税务局代开?答案在政策里: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四

老师,我们公司从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为何?能否税前扣除?答案在政策里: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请问五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老百姓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个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吗?土地增值税呢?答案在政策里: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6、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7、《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8、《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9、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其他相关资料。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0篇】你想知道的税务登记问题都在这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那么刚成立的企业或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走哪些流程呢?

办理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生产和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用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是跨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但需要纳税的组织,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

办理所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般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办理了营业执照,则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是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在履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办理登记地点

一般情况下,办理地点都是在公司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税务大厅窗口,在资料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到此办理业务。

办理登记流程

首先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查对,关键是对资料真实性、齐全性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信息,进行审核查验。查验后会有两种状况:

1.资料审核合格,工作人员会现场制发税务登记证,领取后即可离开;

2.资料审核不合格,工作人员告知不合格的地方和原因,办理者记录好后,可回去重新整理资料。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在要求的时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会按照税法规定处

【第11篇】税务问题在线咨询

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是更为安全、便捷的办税方式,社保业务除了柜面办、网上办、掌上办之外,还可以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放置的自助机进行办理,即缩短了等待叫号的时间,也减少了人员接触,那么今天由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怎么在自助机上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吧~

1.找到办税服务厅中的社保业务自助机,通过点击系统主界面所示上的“社保业务”图标,便可以进入“刷身份证页面”。

2.证件比对通过,选择“个人”。

3.纳税人点击个人业务后,进入功能界面,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4.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如居住证参保人员可点击“居住证参保人员”。

5.如果符合参保条件,系统自动带出登记的信息。

6.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

7.选择好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参保成功后点击提交。

温馨提示:

参保途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就近找税务工作人员咨询。

【第12篇】税务放管服存在的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12日 第 12 版)

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办事痛点、提升服务水平

跨省通办 快捷方便

数据来源:公安部交管局

截至今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84亿辆,汽车驾驶人4.31亿人,申领驾驶证、购车上牌等已成为群众日常需求。过去,一些交管业务需要回原籍办,给群众带来很大不便。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逐渐实现交管业务一证办、异地办、网上办、就近办,解决办事痛点、提升服务水平。

不久前,天津市民李猛选中了一辆二手轿车,该车为湖北省武汉市号牌。6月1日起,天津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二手车可以异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档案信息通过网上转递。李猛在二手车市场购买该车时,一站式办理了车辆查验、登记转入天津手续,无需前往武汉市验车、办理转出,“两次登记查验”变为“一次登记查验”,减少了两地折返的麻烦。

从推行异地车检、异地考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再到“互联网+交管”改革,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推进跨省办理机制革新,逐渐实现交管业务一证办、异地办、网上办、就近办。目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领证和审验换证、交通违法处理等交管业务已经实现跨省通办。

探索全国通办、一证通办,减轻群众多地往返的办事负担

近年来,公安交管部门充分考量跨省通办实施效果和审批风险,推动驾驶证异地通考、机动车异地通检等重大改革措施省内先行、全国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驾驶证电子化等关键改革举措试点先行、加快推广。

“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异地车辆跨省登记检验等政策,极大减轻了群众多地往返的办事负担,群众对交管创新服务挺满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车务科工作人员刘宁宁说。截至目前,共有26万异地申请人在天津享受“一证通考”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4600余名机动车所有人享受到异地车辆电子档案转籍服务。

上海市民崔先生喜欢自驾出行,以前在外地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交通违法发生地处理。实施非现场交通违法跨省异地处理后,崔先生可以选择自驾出行期间行经的任何一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不需要返回上海或者交通违法发生地再处理,减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探索交管业务全国通办、一证通办,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是系统性很强的改革。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坚持于法有据、有策可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断完善制度、调整流程、优化服务,保证改革新措施精准落地,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实惠和便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介绍。

近年来,公安部不断深化交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对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改革不一致、相冲突的规定同步开展配套修订,完成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10余个规章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30余项技术标准及互联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深化网上快办、自助快办,试点驾驶证电子化、用好互联网服务平台

跨省通办业务的实施和扩展,离不开交管网上业务办理能力的增强。公安部大力推进实施“互联网+交通管理服务”,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交管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结合群众新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全面开通了31项网上业务,并实现与国家以及省级政务平台对接。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以前很多需要窗口办的业务,现在直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就可以办了。”刘宇鹏说。截至目前,交管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提供各类服务29亿次,日均访问量2500万人次。

6月1日,天津、成都、苏州三地试点驾驶证电子化,两个月以来已经有160多万群众申领了电子驾驶证,为群众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大幅度提升了交管现代化治理和服务水平。不久前,在苏州市工作的李先生刚刚申领了电子驾驶证。“当天申领,当天就能审核通过。整个过程操作简单,确实很方便,再也不用担心开车忘带驾驶证了!”李先生说。截至目前,苏州市车管所已经累计申领核发电子驾驶证60余万张。

“试点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是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拓展电子证照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刘伟说,“电子驾驶证动态显示驾驶证状态,方便实时查询、实时出示、实时核验。有了电子驾驶证,群众在办理交管业务、驾车出行、租赁车辆时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为了方便群众网上申领、查看、使用车辆检验证明,全国交管部门为车主、相关行业和部门完善电子证照服务,共向车主发放了3.7亿个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推广一站能办、就近可办,让代办交管业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

交管业务跨省通办链条长、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联动协同。

面对信息共享、缴费电子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密切协同财政、工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海关、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对接协调邮政、保险、汽车生产等企业,健全合并审批、协同执法、联合惩戒等共治机制,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交强险信息联网核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体化”处理等措施陆续出台,让群众体验到“一次速办”的快捷。

为提升便民服务整体效果,公安交管部门还推出了就近办业务。充分发挥邮政网点覆盖城乡、贴近群众优势,公安交管部门把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目前,全国共有1.2万个邮政网点开通交管服务,其中,浙江、广东等地创新推行“警医邮”“警邮家+”,实现一站能办、就近可办、上门代办。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警企合作,推行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银行等设立交管服务站和自助办理点。目前,全国有2.3万个汽车销售企业代办车驾管业务,城市交管服务网点覆盖半径由10多公里缩短至平均3公里以内。

当前,随着交管领域“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陆续暴露出来。据介绍,一些地方改革推进不平衡,服务落实不精细,部门联动协同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与优化。“公安机关将加快推进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等试点改革措施推广应用,继续推出更多更高质量的改革新措施,提升服务经济社会、服务群众企业的水平。”刘宇鹏说。

【第13篇】税务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越发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此需要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在促进创新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着力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降低收入的不公平分配程度。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需要现代化税收制度的保障。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此,建立并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实施,完善直接税体系,促进税负公平成为我国税制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同时,应立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此外,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相关的税收流失问题也值得关注。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成为我国税制建设过程中备受瞩目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两大基本职能。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对各种形式的应税所得分别按照规定税率征税,无法进行综合扣除,不能使相同的所得总额承担相同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调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弱化,不能与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相配套。

2023年8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2023年12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课税;二是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月调高至5000元/月;三是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四是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拉大了3%、10%和20%三档较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缩小了25%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此次改革,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的治理能力。今后,可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深人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第一,引入家庭课税制,形成个人课税、家庭课税以及夫妻分开申报并存的模式。改革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结合对税负能力产生的影响,由此会产生相同收入水平家庭之间的税负差异,无法满足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会破坏婚姻中性、影响结婚意愿,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保留现有的个人课税制的前提下,可以引入家庭课税制,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将更多收人项目纳人综合所得。本次改革将部分劳动性质的所得纳人了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未来可以将同属于经常性所得的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平等纳税。关于是否应将资本所得广入综合所得,目前学界尚有争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经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资本性质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加之我国目前对资本所得有较多的税收优惠,综合来看,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要高于资本所得。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激励创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降低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因此要不断完善征管条件,成熟时将资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现完全的无差别税收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下,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根据逆弹性法则,为了防止资本外逃,需要将利息、股息等作为专项所得,采取个别征税办法,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进一步细化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比如对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可以综合考虑赡养对象不同的养老方式、年龄层次、健康状况、人数多少。对子女教育支出,可以借鉴大部分国家重点考虑必要的教育支出和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等相关做法。同时,动态调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

第四,积极探索构建以高收人者为重点、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相适应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在综合计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和扣缴体系需要升级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稽核体系需要加强。未来,应充分运用

“互联网+税务”的先进信息化手段,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

互联互通机制,打造时时畅通的信息交换平台,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便捷性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房地产税改革

现阶段房地产税改革更多地倾向于综合税改。在房地产税改革立法的过程中,要循“拓宽税基、简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原则。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基础上,通过整合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平衡房地产税负分布。主流观点认为,房地产税具有以下三种职能:一是财政职能。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房地产税开征可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保障地方政府获取与其公共服务提能力相匹配的财政收入。二是社会功能。引进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按不同的税率标准征收,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三是经济功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能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投机炒作、防止房价非理性上涨。

一直以来,针对房地产税税制要素如何设计,房地产税如何征收,学术界、实务界有很多争论,目前逐渐达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在分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过程中,要实现纳税主体由企业到个人转变、地域范围由城市向农村转变、征税对象由商品房向非商品房及由增量房向存量房转变。同时在引进相应的税收减免和扣除政策后,不能只选择对个人超出限定标准的不动产征税。要对个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征税,实现选择征税向普遍征税转变。此外,计税依据应由现在的房产原值或房屋出租收入改为房产评估价值,以增加税收弹性。

第二,房地产税的征收要体现受益原则,做到收支相连。为了增加纳税人对房地产税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税痛感,地方政府应将征收的房地产税用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别是提供一些社区治安、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垃圾处理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容易增强获得感的项目。如此设计,不仅可以使税收手段与地方治理目标达成一致,强化地方的治理责任;而且可以公开信息,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同时,由房地产税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改革后的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一部分人认为房地产税会加大房屋所有者的持有成本,迫使其抛售房子,减少对房产的投资(投机)需求,从而使市场房价回归理性。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屋所有者可将房地产税转嫁到租房者身上促使房租上涨,使得潜在购房者更倾向于买房,更多的人买房将使房价进一步上涨。在争论中,我们更应该看到房价非理性上涨的深层原因。我国房地产行业税负过重,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多达近十种,且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未来房地产税改革如果不从简并税种着手,我国的房价始终会高居不下。

第二,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如何平衡。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领域最大的特色是“房权”的无限性和“地权”的有限性。我国的制度规定土地只有 70 年的使用权,而建在土地上的房子却拥有无限期的产权。其中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征收房地产税后,对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房地产税,那么必然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税负。

第三,房地产税的开征要求明晰、规范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产权制度的健全可为相关税制的设计、运行、管理提供准确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不同城镇产权登记规范性差异较大、非市场化的房地产产权形式多种多样等问题,如果普遍开征房地产税,存在是否会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税负不公或政府税款大量流失等问题。

第四,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房价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要素设计也会比较复杂。例如免征标准各城镇是否应统一,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如果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的幅度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值得反复调研、斟酌的问题。房地产税改革不仅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还对地方税制体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从2003年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总体目标,其间经历了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个人家庭住房房产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始终进展缓慢。房地产税改革涉及的税种较多,对征管能力、信息共享的要求高,改革在未来仍面临重大的挑战,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对税制改革的争论中,我们可以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税制,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制也将会越来越合理。

3、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要求下,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是以1994年分税制为基础建立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2023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原有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这种改变加剧了地方对中央财政收人的依赖,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独立性的建设。基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加大的现状、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尽合理的矛盾、国家提出要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任务较为艰巨。如果要过度强调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甚至设立新税种,会增加税制改革的难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进度会十分缓慢。全面“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这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我国进入了“大共享税”时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现阶段不必过分拘泥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要立足于现有税收体系改革,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类具有显著收入意义的共享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在远期,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围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目标与要求,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培育和确立符合现代财政分权理念、适应中国国情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以此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业界始终争论不休。

在单一主体税种论中,基于受益原则和稳定原则,众多学者认为应该把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合并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将其整合成房地产税,通过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以使地方摆脱对中央的过度依赖。但有小部分学者认为也可以将零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零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原因在于零售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不存在税负难以衡量的问题,而且商品、劳务在最终消费环节的流动性较弱,税基稳定。

在复合主体税种论中,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建立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双主体税制,并完善消费税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同时,逐渐将个人所得税纳人地方税体系并作为主体税种进行培育,一部分学者想要建立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可能开征的碳税等在内的环境税体系,使其成为地方税收收人的主要来源。还有学者认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一定必须是专项税种,可以在共享税内部

转换分享模式和调整分享比例,实行包括增值税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在内的地方税体系。

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计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并且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真走。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也必将继续积累经验以使我国的税制往更完善、更健全的方向发展。

【第14篇】税务绩效管理存在问题

绩效管理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对于基层来说,绩效管理如何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值得每一位绩效管理工作者认真思考。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在绩效工作中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笔者认为基层税务绩效管理部门应校准定位、明确方向、精准发力,在领会好上级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掌握好各类绩效指标的轻重缓急及完成进度的关键节点,为全局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明确方向,确保工作有的放矢。

舞好绩效“指挥棒” 赋能税收中心工作

绩效管理部门的工作核心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持续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激发全员干事创业的动力,凝聚创新发展合力,为税收中心工作赋能。

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一方面,培育良好绩效文化,强化绩效管理理念。通过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强化结果运用导向,畅通绩效沟通渠道,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形成向上向善的绩效文化,让绩效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人人讲绩效、事事比绩效的争先创优氛围。另一方面,提升全员参与度和认可度。在绩效指标编制过程中,强调全员参与、共同策划,通过理清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的组织绩效目标,明确每一个指标对推动税收中心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绩效指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坚持目标导向,推动指标落地落实。一是将工作任务有效转化为绩效指标。如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基于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体系,保证各项指标承接到位、工作责任压实到人。二是不断提升考核的精度和力度。重点工作重点考核、弱势项目日常考核,持续提升“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3大关键领域的工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常态化管理。基于目标管理和关键绩效指标理念,充分运用“目标实现与过程管控”“静态指标与动态考核”“常规工作与关键任务”相结合的灵活考评方法,有效推进常态化管理。一方面,从税收业务流程入手,建立完善“提醒预警—督查催办—评价反馈”的全闭环管理机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指标、规则及时调整优化,确保工作方向不偏、焦点不散;另一方面,在推进重点工作上发力,量化指标落实情况,按月跟进工作进度,按季检视工作成效。

压实责任强化担当,凝聚税收发展合力。一是建立压实绩效管理责任的工作模式。构建“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促履责、深入抓,中层干部牢记责、具体抓,岗位人员勇担责、彻底抓,纪检部门强问责、持久抓”的工作模式,激励“关键少数”带头干、干在前。二是组织绩效向个人绩效的有效延伸。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绩效管理工具,通过将组织的长期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指标,实现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引入平衡计分卡,将组织绩效二级指标的考核点进行最小化分解,通过责能匹配、人岗对应,将其融入个人绩效的个人职业基础、平时考核、公认评价、业务能力评价、领导胜任力等维度的考评指标,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有效统一。三是推进个人绩效的精细化过程管理。戴明循环是一个持续改进模型,包括计划、执行、检查、处理4个循环反复的步骤。税务绩效管理部门对戴明循环的运用有:计划阶段的指标编制,将指标数量、指标内容、共性指标、考核标准及分值颗粒度等关键性因素纳入个人绩效指标;执行阶段的指标应用,基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指标;检查阶段的指标评价,坚持就事论事考绩效成绩、以绩效成绩评绩效结果;处理阶段的绩效结果运用,推广高效工作经验,及时弥补工作漏洞。

探索个性化考核模式,推动绩效管理持续创新。坚持在考评标准上“一把尺子量到底”,考评方法上“多把尺子多角度量”。一是组织绩效的差异化考核。一方面,科学分级分类考核。在单位考核层面,充分考虑业务总量、业务种类、业务复杂程度、人力资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组考核;在部门考核层面,充分考虑工作类型、业务联系程度、指标承接情况、人员构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考核。另一方面,考核标准制定差异化。在数量和质量标准方面,如对业务复杂程度高的单位,提高质量标准权重,降低数量标准权重;在目标值或完成度方面,对基础较好的单位制定高于平均水平的标准。二是个人绩效差异化考评。以组织绩效指标为基准,建立以岗定责、能责匹配的岗责体系,从岗位所需素质、经验、工作量、难易程度、吸引力、重要性等方面充分考量,制定科学合理、干部认同的岗位系数,并动态匹配给不同岗位上的干部,将其纳入个人绩效得分。三是引入“服务对象+考评对象”专项评价模式。一方面,可在稽查核查、风险应对等工作中,由检查对象对执法人员进行评价,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计入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绩效得分;另一方面,可在同一条业务流程的不同部门之间,由审核部门对提报部门、发起部门对承接部门、主责部门对配合部门进行评价,审议通过后,计入部门、个人的绩效得分。

正确处理多种关系 提升绩效管理质效

绩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实际操作层面应正确处理好几方面关系,以实现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效能最大化。

指标编制要辨析好长期与短期的关系。绩效指标编制须服务于组织战略目标和愿景。在指标编制工作中,应坚持可量化、可实现和可衡量的原则,确保组织长期战略目标有效转化为个体短期绩效指标,实现上级指标有下级指标支撑、组织指标有个人指标对应、年度指标有季度指标落实。

绩效考评要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既要聚焦关键突出重点,也要细化责任狠抓落实,更要结合实际体现客观公平,用考评推动工作。

绩效评判要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的关系。对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评价,要坚持原则、全面客观。科学设置侧重于基础工作的控制性指标和侧重于创新的发展性指标,科学匹配相适应的考核标准和权重,充分体现考核对象的贡献度,让一直被动开展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感到紧迫,让持续主动开展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感到荣耀。

绩效管理运行要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绩效管理部门要善于“积小胜为大胜”,持续推进上级、本级、下级机关纵向互动和不同部门横向协作,确保上级指标科学分解、有效考核和全面落地,积部门“小胜”成单位“大胜”,积局部“小胜”成全局“大胜”,加快组织战略目标整体推进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第15篇】税务助理面试问题

(结构化小组面试流程图)

情景模拟题--税务面试最常见题型

真题 :你是小王的同事,他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小王刚接手一个工作,工作过程中小王接到上级部门演讲比赛的电话通知,他未通知领导就去参加了比赛,主任批评了他,他感到很委屈,你怎么劝他,请现场模拟。

【示范答题】

小王,怎么看你闷闷不乐呢,你还在为主任批评你的事情而感到沮丧呀。

你积极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参加演讲比赛,其实你的心情同事们都理解,你也是想为单位争取荣誉。而且,这次听说你取得了第一名的佳绩,我作为朋友发自心底地为你感到骄傲。

但是小王,你也别怪主任批评你,主任也是对事不对人。你入职时间短,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你可能不太熟悉,你看上级部门来电话,咱应该先把比赛的事情向主任汇报,听取主任统一安排才对呀,你没告知主任这就属于违反规则忽视汇报了。而且,你刚接手一项新工作,是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学习外出培训事宜的安排吧,这项培训十分重要,是咱们税务部门的大事,领导安排给你也是出于对你的信任,你放下工作去参加比赛这不把咱们培训耽搁了嘛,领导也是着急工作上的事。

这样,我给你简单说说咱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我们以后要树立权责意识,遇到事情先向我们的直属领导汇报,听从领导的安排和建议,这才符合咱们的办事流程呀。对了,培训还有2天就要开始啦,我跟你一块抓紧把大家出差的相关事宜安排安排,应该还来得及。

好啦,我看你都笑了,这样你抽个时间将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进行总结,和主任汇报汇报,我相信主任也会理解你的。

(公务员面试着装参考)

【点评回应解析】

1.审题问题:

(1)矛盾解决是否不全面:题干的矛盾一定要找全,涉及到工作、参赛没通知领导、主任批评、委屈等,是否都解决了,这是可以点评的角度。

(2)模拟作答:在考场上不要按照“第一,第二,第三,”作答,这不太符合日常交流的要求。考场上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回应的硬伤,所以大家不要犯这样的错误,同时也可以注意考友是否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

2.逻辑问题:模拟题还原生活场景,逻辑没有特别的严格要求,可以找的就是解决矛盾问题的顺序。

3.内容问题:主要是点评内容。常见的点评角度就有原因分析地是否全面、提供的建议是否可行等等。

(1)是否有改进的意见建议。很多考生在劝说过程中总是来来回回进行安抚、表扬、解释、肯定,对不妥之处以及如何做没有在模拟中明显体现出来。劝说的有效性非常有限,这是容易出现的问题。

(2)相反地有些考生整个模拟都是围绕做得不好、如何改来说,没有侧重情绪的安抚、适度的肯定,感觉有些不近人情,在说情这方面有所缺失,也有可能成为点评考友的角度。

4.形式问题:演讲题、模拟题是侧重形式上的题目,不仅内容要符合前面的要求,还要有交流感、要有演技,不能与平时答题没有区别,不能没有现场感,不能生硬,这也可以成为点评和分享的地方。

5.答疑:即便考友在点评自己时说道“应先安抚小王情绪”,在回应时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可以说在这道题中其实小王的问题比较明显,在沟通时先帮助分析不足之处,再对他进行情绪的安抚,让他不会感到特别委屈,可能这种劝说的效果更好。

《关于税务的问题(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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