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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查询系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4 21:08:04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查询系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查询系统

【第1篇】企业税务查询系统

曾经有个会计,个税起征点调整了,她却还按3500元来算工资表,代扣个税后,员工到手的钱少了,这引起了强烈的不满。况且,这么大的税收政策变化都不知道,公司要会计有什么用?

财税政策变化太快,会计必须跟上税局的新政策。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激起众怒,更有甚者,可能会把饭碗都弄丢了。

华为一位财务总监曾表示过,会计应具备敏捷的对新政策的反应能力。

事实上,会计非常勤奋和积极地进行考证和学习。然而,大多数会计沉溺于重复的事情,不接受新事物。就工作环境而言,会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工作群体。许多公司只雇佣了一名会计。大多数会计都缺少请教和交流的对象。因此,如果他们不主动关注一些专业的会计新闻平台,他们就很容易被淘汰。

他还表示,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互联网让人们可以连接在一起接触新政策和新事物。一定不能浪费它,不能再做一个传统的会计了!

做一名好会计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工作,还要时刻关注税务网站,看看是否有新的政策,不然新政策实施了你都还不知道,还怎么做好工作!这十大税务网站,会计需保存!

1、财政部网站(还可以看看税政司等司局频道)

2、国家税务总局(一天至少看一次)

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5、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

6、中国裁判文书网

7、巨潮资讯网公告区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公告区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各省市国地税官方网站

财务人的工作是跟着税政走的,如果你想摆脱传统的闭塞的会计形象,一定要时刻关注财税新政!如个税改革、营改增等变化,如果不关注学习,别说做好会计了,别丢了工作就不错了!

内容来源于网络,本文由秀财网财税工具软技能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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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资产业务收购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是指以支付对价购买被收购方所持有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收购方向被收购方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资产收购只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收购,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资产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被收购后,资产转让发生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资产转让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以上税务处理被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即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购买。

资产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暂时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即以股权置换资产,也可以称之为股权支付。就是说,收购资产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对价不是货币性资产,而是本单位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置换暂不征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收购企业购买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中只要股权支付额超过全部支付额的50%,股权支付部分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a企业收购b企业的90%实质经营性资产,该批资产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原有计税基础为200万元。a企业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股权315万元和银行存款35万元。当事各方均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b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350 - 200)*35/350=15万元。

b企业取得a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315/350=200*90%=180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处置所得=200+(350-200)*35/350=215万元。

作者:钟燕,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咨询顾问、税务架构安排、税务合规管理、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许许多多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中,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申报缴纳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主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01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我们可以把非居民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是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概念被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概念中。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国应税财产:(i)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ii)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iii)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中国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i)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即图示一中的b企业,不得是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ii)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似实质结果的。如下图所示: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受让方,一般有两种,一种受让方是境外企业,这样的转让称为“外转外”,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另一种是受让方是境内企业,称为“外转内”,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转外”的情形,不像其他跨境业务,会产生对外收付汇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税务处理过程,“外转外”虽无实际的款项构成与境内的往来,但仍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02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而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故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此外,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时,需要从该项股权的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等计算转让股权的对应成本。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第一,59号文件涉及中国境内、外的适用于特殊重组要满足5+1个条件(第七条的四个条件之一);第二,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第三,仅限股权和资产收购两类交易类型。但实践中,企业合并、分并也会导致中国居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形式和实质上都相当于股权转让,因此《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指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03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下图所示:

即c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难点和争议多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若判定需要缴纳所得税,则税务处理同非居民企业直接缴纳所得税一致。

那么如何判定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呢?最重要的文件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文件依据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不需要重新定性的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税务处理原则

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应税所得归属

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号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04分期付款情形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均为居民企业,a企业和b企业各持有c企业50%股权,a企业投资取得c企业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该项股权一次转让给b企业,但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企业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0日和2023年4月10日支付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业于2023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b企业于2023年3月10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200万元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200万元成本,其余200万元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也就是说,境外a企业已于3月1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b企业在实际支付时扣缴;b企业于2023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b企业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本文创作者

撰文:财子

排版:陈文

整理:大公tax

【第4篇】企业税务管理内容

2023年11月初,一则关于“中国针对高净值人群(净资产或银行存款在1,000万元以上)查税”的消息在网络疯传,引发了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的广泛焦虑。该消息大致包含了四点信息:

(1)税务总局成立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2)税局对高净值人群开展专项稽查行动;

(3)金税四期上线在即,将采取智慧税务的手段去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信息并对纳税人画像;

(4)针对移民出台注销户籍税。

为何上述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除了一些营销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的确与中国不断加强高收入人群税务管理的“真趋势”相吻合。

一、子虚乌有的“高净值人士管理局”vs真实发生的“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动态”

如果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监管机构稍有了解,就能一眼看穿,所谓的“高净值人士监管局”纯属子虚乌有。如果要设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不可能悄无声息地横空出世。在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的所得税司已有相关处室主管个税相关业务,很难再叠床架屋的新设所谓“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但不可否认,国家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不断加强,也实施了一系列行业整治。2023年的影视行业税务大检查聚焦影视行业的高收入从业人员;2023年的文娱行业大检查,聚焦影视明星和新兴高收入人群“网红主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发布、非法人企业核定征收的收紧、股权转让个税监管的加强等措施,则剑指公司的股东、高管等高收入人群。

二、“金税四期”的真身、功能和上线时间

很多自媒体将“金税四期”神化、吹嘘的“无所不能”,其目的无非是贩卖焦虑、售卖产品。那么,“金税四期”究竟是什么?有何神通?又将在何时上线呢?

1、何谓“金税四期”

金税四期,是在金税三期基础上的升级改造,是软硬件一体的税务集成管理体系。“金税四期”的核心和目标是希望打造一个“智慧税务”系统。金税四期是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基础,依托税收大数据来驱动。

2、金税四期的主要功能和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第50届sgatar年会上发表的题为《深化亚太税收合作共绘数字发展蓝图》的演讲中,以“两化、三端、四融合”来概括金税四期的特点。 “两化”是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三端”,是指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交税的人)、税务人端(税务机关征税人员)和决策人端(税务机关政策人员)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税务队伍)、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

简而言之,相比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将接入更多的外部涉税数据,未来将升级或添加更多的智能技术以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自身行为和风险的自动分析。

3、金税四期的上线时间

按照官方的口径,金税四期的开发将于2023年年底完成。

考虑到开发完成后、正式运行前,系统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试点,笔者预计金税四期可能并不会如很多自媒体文章所言会在2023年1月1日如期上线。

4、金税四期的实施和影响

拥有海量的涉税数据,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税务风险的自动分析。技术的升级和更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技术成熟,实际如何执行和运用还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潜在影响等因素。

因此,金税四期的实际功能和影响还有待观察

三、“银税互动”的真谛、“精准稽查”的谬论

根据传言,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自动获取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和资产信息,并据此对纳税人进行“画像”、确定谁是“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并精准稽查。真相如何?

所谓“银税互动”,是指银行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银税互动”是单向的,税务机关会将中小企业的涉税信息共享给银行,但银行并不会自动把其掌握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国家鼓励税务机关将纳税信息共享给银行的目的,是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税务机关自动从银行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权限。

因此,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自动获取纳税人的“银行流水”和资产信息,并据此对高净值和高收入纳税人进行“画像”和“精准稽查”的说法,没有根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比如工商、房管、公安、国土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将来会有更多的部门),会将其掌握的涉税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四、收入多少属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高收入人群?

“高净值”的概念,主要是金融机构,尤其是私人银行部门用的比较多,目的是为潜在的优质私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高端的服务。有收入才有个税,高收入应多缴个税,这是个税征管的基本原则。从个税角度,税务机关关注的是“高收入”而非“高净值”。

个税制度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但并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月收入或年收入”最低达到多少就视为“高收入人群”的界定。笔者认为,该种界定可能没有必要,原因在于:(1)对以“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的纳税人而言,个税法已通过累进税率来实现对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2)“高收入”与否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负担状况等差异的影响,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当时,年收入12万通常被认为属于高收入人群。但到今天,如果个人年收入只有12万,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可能不宜称之为“高收入”人群。

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通常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曾明确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和九类高收入个人。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自己从事的行业和所属职业是否位列其中。

(一)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1. 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 足球俱乐部;

4. 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 高等院校;

7. 星级饭店;

8. 娱乐业企业;

9. 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1. 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 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 建筑工程承包人;

4. 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 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 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 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 大、中学教师;

9. 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除此之外,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兴的高收入人群近年也持续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网络直播行业的“网红主播”和“达人”等群体。

总而言之,中国当前并不存在银行存款或净资产1000万以上被视为高收入人群的标准。

五、中国当前是否已开征“弃籍税”?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离境前依法办理税款清算。

但该规定的本质是要求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清缴欠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弃籍税”。虽有人大代表提议,但中国当前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弃籍税”。

六、高收入人群个税管理与风险应对建议

由于自媒体的误导,公众对“金税四期”和“高净值人士个税稽查”存在诸多误解,也引发了高收入群体的普遍焦虑。但中国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

2023年8月17日,***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将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高净值人士该如何做好税务管理?笔者建议,企业家等高收入人群应在如下方面加强税务管理,必要时寻求税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的协助

(1)日常经营和交易中应注意税务合规;

(2)重大交易决策前,引入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合规管理;

(3)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优化安排。不当的“税务筹划”或“名为筹划、实为偷税”的安排,不仅不能实现少缴税款,还可能置纳税人于巨大的风险当中;

(4)税务优化方案不仅要关注方案形式上的合法性,还应注重实质上的商业合理性、方案的可执行性和便利性;

(5)破除对所谓税务机关“权威解答”的迷信。在对税务处理有疑问,或税务处理规则不清时,应更多咨询税务律师的意见,合理防控税务风险;

(6)积极寻求通过正面的沟通或正式的法律救济来处理税务争议。纳税人处理税务争议案件时,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过度相信“熟人”和“关系”,忽视专业沟通,从而导致纳税人额外的损失或丧失提起法律救济的机会。

消息满天飞的时候,一定要有冷静的心态和睿智的头脑进行甄别。切勿偏听偏信,被假消息误导、甚至动摇信念,更不要以讹传讹。共同富裕战略之下,国家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保护合法致富;家庭财富管理当下,务必“合法经营、合规纳税”。

版权说明

本文由“政哥说财富”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律师联合主笔,首发于“政哥说财富”公众号,原标题为:“金税四期”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与应对建议。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5篇】个人独资企业税务

关于今天的话题,在这里我们举一个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例子——

河北的潘女士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外省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家个人独资企业当地允许对其核定征收。潘女士将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从户头提取出来,已经按照核定征收的要求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钱款实际上都送给西门大官人了,据说西门大官人也是为了企业尽心尽力,那么他收到这部分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行业内知名专家王老师是这样解读的:

要区分两种情况来看,否则就是税务优化一时爽,补税火葬场。

情况一:

潘女士将个人独资企业赚取的利润直接从户头打给西门大官人,且不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恭喜西门大官人喜提“补税+滞纳金+罚款”三件套

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启动资金都是西门大官人给的,所以潘女士只是名义上的业主,但因为税务局只认可登记的业主,所以经营所得的个税是以潘女士的名义缴纳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后收益直接从企业户头打给西门大官人,并且不为其扣缴个税的话,那么西门大官人就需要补缴税金。

这是因为没有人认可西门大官人是业主,他能够将钱从个人独资企业提走的名义,要么是雇员,要么是劳务人员,要么是业务合作,无论怎么提款,性质认定上都是一项业务收入,并不能像代持一样处理,个税是跑不了的。

情况二:

潘女士将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到其个人卡上,再通过个人账户打给西门大官人,不需重复纳税

从交易实质的角度来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西门大官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提取了属于他的税后利润,这部分个人经营收入已经完税了,所以无需再重复纳税。

不过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角度来看,他们更关心企业的外部形式:也就是这个个人独资企业以潘女士的名义注册,以潘女士的名义纳税申报,最后还以潘女士的名义提取企业利润,那么潘女士的这笔收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就已经完成税务合规了,而西门大官人自始至终未与该个人独资企业产生关联,这就与代持股情况相似,显名股东交完税后将收益转给隐名股东的税务处理,隐名股东一般不用重复缴税。

关于之后潘女士将属于个人的钱打到西门大官人的个人账户的做法,最多将其界定为赠与行为,赠与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因此西门大官人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情况二的路径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缴税问题,西门大官人潇洒走一回。

至于潘女士与西门大官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就是属于他俩之间的约定了。

【第6篇】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税务

【案例】

9月28日,该房地产公司将当年3月购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200万元,卖出价23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扣除前含税销售额230万,扣除200万,差额30万元。

【政策依据】

营改增后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 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 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 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部分地方税务局也有相关规定,如《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 行口径第四辑》第七条回复,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 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 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 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 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①购进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②到期赎回后,根据收益情况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00,000

贷:投资收益 283,0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1.13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0,00

【第7篇】企业税务分析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一期)

q:

1、 我们公司将资金无偿拆借给关联公司使用,未收取利息,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a:

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关联方,主要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方面风险:

(1)增值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之间提供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际上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虽然企业之间资金借贷未收取利息,但税务机关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有权力对资金借出方的利息收入进行调整。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只要资金借出方和资金借入方两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是相等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免予对相关利息作出调整。

q:

2、 个人投资者(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未归还,是否有税务风险 ?

a:

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的股东a年初向公司借款100万元,至当年年底仍旧未予归还,且该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机关可对该借款依照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q:

3、 我们公司由甲、乙两个股东创建成立,经营几年以后公司初具规模,但因为资金不足企业发展受到限制,欲引进一名新股东丙,以增资方式为公司注资,对此增资行为,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a:

对以上增资行为,税务机关会视增资行为是否存在涉及股权转让的目的和意图,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a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甲、乙各出资1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50%,经营几年以后,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500万元(包括资产增值和企业实现的利润),此时新股东丙拟出资500万元加入a公司,那么丙股东出资的500万元在a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占多少才不至于被认定视同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丙股东500万元按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那么增资后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达到1000万元,此时丙股东出资额占增资后的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50%,那么丙股东注册资本也应按50%确定,即500万元中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还有3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a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应为400万元。这种情况下,属于公平的增资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丙股东增资后的股权比例达到了50%以上则属于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当中可能隐藏了不公平的交易目的,对此税务机关会对甲、乙股东按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篇】税务局为企业送优惠政策

作者:明辉 高蕊

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紧锣密鼓推进、落实落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主动靠前服务,为市场主体送去“及时雨”,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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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可克达拉税务局以“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为契机,组建“税务智囊团”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线上专访,针对企业关注和适用政策情况定制“靶向式”辅导方案,开展精准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让“真金白银”准确落入企业“口袋”。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颜军说:“税务局为让我们第一时间享受到国家的惠企政策,推出智能化、定制化、个性化精细服务,开展政策讲解和退税实务操作指导。今年以来,我公司享受到留抵退税3500余万元,我们计划用享受留抵退税的资金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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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防控与纳税服务双重任务,为降低人员密集场所的交叉感染风险,同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按时顺利申报,可克达拉税务局提供“电话咨询+远程帮办”服务,确保抗疫不放松、服务不断档,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

今年以来,为在师市全面推进留抵退税业务,可克达拉税务局实行“集约式全疆通办”业务服务,有效打破数据壁垒、地域限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全区、兵团任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通办业务。通过集约化、专业化改造,不仅提升了税务监管服务质效,还为纳税人缴费人节省了办税缴费成本,最大限度便利市场主体、解决急难愁盼,让更多的纳税人缴费人在优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中提升办税缴费体验。据统计,目前师市税费优惠政策已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覆盖面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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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新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及“一把手走流程”实践活动,精准开展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建强审核团队等措施,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同时,强化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合力确保政策红利加快落袋。

来源:新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党艳丽 石娟

审核:崔凯 佘光辉

【第9篇】企业合并税务处理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政策和服务措施解读

主讲:刘宜,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副司长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今年6月1日起,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将全面实施。这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税务总局开展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涉及税种多、影响面广,纳税人可能对这项新措施有许多疑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并申报,实实在在享受便利,下面,我将对大家关心的10个问题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2023年,税务总局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决定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10个税种合并申报。合并申报对纳税人来讲有三点好处:

一是可以优化办税流程。纳税人申报次数减少了。合并申报整体改造了10税种申报流程,实行“归口”管理,实现“统一入口、统一表单、统一流程”,纳税人一次登录、一填到底,有效避免了多头找表,办税效率将会大幅提高。

二是可以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填报的表单和数据减少了。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尽可能精简表单和数据项。合并申报后,表单数量减少约三分之二,数据项减少约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切实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是可以提高办税质效。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更准确了。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这为纳税人提供了申报缴税一体管理的新模式,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个问题:怎样进行合并申报?

税务总局已经向社会发布了《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反映纳税情况,包括各税种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款、应补退税款等;附表反映减免税情况,分类详细展示纳税人享受的每项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减免税情况。

申报前,纳税人需要填报《税源明细表》维护纳税申报的基本信息。这是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也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

为减轻填报负担,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逻辑一致,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以电子税务局操作为例,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财产行为税申报模块后,系统显示纳税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点击税种名称,进入该税种税源信息表进行数据维护。完成全部税种信息采集后,即可一表提交申报。

第四个问题:怎样提供税源信息?

刚刚提到,申报前,纳税人通过填写《税源明细表》提供纳税申报的基本信息。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首次填报后,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更新维护数据后再进行申报。例如,7月份,某企业要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6月份购销合同印花税,以及当年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税源信息在以前年度已经采集而且没有变化,那么,在7月份,该企业只采集印花税税源信息即可。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此后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20日签订应税合同,则可在当天立即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后来发现遗漏了一份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第五个问题: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是否能合并申报?

有纳税人咨询,各税种纳税期限不同,有的按次,有的按月,有的按季,能同时申报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首先,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其次,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20日的耕地占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的税种要符合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本例中,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应符合税法30日纳税期限的规定。

第六个问题: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有纳税人担心,合并申报后,如果漏报了税种怎么办,是不是要作废申报。这点,大家可以放心。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当期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各税种。例如,某企业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这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那么,该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限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或作废此前的申报。

第七个问题:合并申报后老申报表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刚才讲,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可以同时申报多个税种,有纳税人问,我只申报缴纳一个税种,还要用老申报表吗?

这点在设计新申报表时进行了充分考虑。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申报表申报一个或多个税种,大家不必担心单税种无法申报的问题。同时,新申报表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因此,6月1日后,10税种原有的申报表将停止使用。

第八个问题: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第九个问题: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是否有影响?

目前,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收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的综合申报表一并申报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具体包括增量房交易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申报表和土地交易申报表。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这些申报表单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个问题: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的开具是否有影响?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第10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陆密码

纳税人刚注册一家新企业,应该如何在税务机关开户、申领发票、申报缴税……别慌!纳税人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进入电子税务局,就能找到新办企业的综合办税套餐!

第一步:补充办税信息

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的信息往往是不全的,纳税人需要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自行登录,可以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者扫脸登录两种方式。如果是第一次登录,那么账号就是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的后六位数字。

登录后,就可以在左侧功能区里看到“新办企业综合套餐”了,点击后会弹出修改密码的界面,纳税人可以按需修改。进入“新办企业综合套餐”后,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选择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表进行填写,注意标注*为必填项;

核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信息;

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进行核对;

如果企业存在总分机构,如实填写信息即可;没有总分机构的可以跳过。

第二步:备案企业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

在电子税务局的“银行账号和财务制度备案页”,关闭弹开的开户银行页面框后,企业根据实际已开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即可。

第三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步:发票资格和开票限额

接下来,企业就该选择发票票种和联次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一般来说,每家企业每月最高开1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和10万元的增值税普票;就份数而言,增值税专票领用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票领用量不超过50份。

第五步:申请税控开票设备

新办企业在网上选择线下申请税控设备后,显示“您的申请正在审核中,请等待”是正常情况。

关于新办企业的初始税务流程,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1篇】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 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 报送资料:全国组织统一机构代码正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开户银行账号证明、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 办理纳税磁卡

4. 领取税务登记表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2篇】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公司成立

1税务登记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设置账本

新办公司需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

公司经营

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2票务入账

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票据需要入账。

3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司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次年1月-5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公司需要在每年1月1号至6月30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公司停业

1公司不经营时要注销或转让

如果放任公司不管,擅自走逃,会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甚至会被列入工商税务黑名单,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2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的公司会有哪些影响

首先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另外,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监事等都会受到限制,不能买高铁票、机票等。

以上就是成立公司需要了解的财税知识。新公司成立后,这些财税问题请一定要注意!

【第13篇】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禾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禾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禾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禾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禾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转载自bigsaas云应用市场

【第14篇】企业费用报销规定税务

做为在企业工作三十多年的老会计,总结出的企业费用报销的基本要求: 1.真实: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票据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并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票抬头应为公司全称,不得为任何形式的简称(取得税务局许可的分公司除外)。

2.准确:取得的发票内容、单位、数量、金额齐全,发票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复写发票背面有复写痕迹。

3.规范:增值税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开具内容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icon编码对应的简称(例如:*住宿服务*住宿费)。报销发票原则上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icon,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需由发票开具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特殊:在发票中已注明购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的,无须另附明细;不能在发票上明示的,应另附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或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验真:增值税发票在共享平台线上验证发票真伪,其他各类发票均需要线下验证发票真伪,并作为报销附件。包括所有普通发票、50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icon。

6.原则:跨年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财务结账后未报销票据在次年1月结账日前报销完毕)。

【第15篇】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法人变为非法人,或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①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②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

税务处理: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税务处理: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权转股权

税务处理: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金额偿还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股权收购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

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资产收购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5、企业合并

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税务处理: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6、企业分立

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税务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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