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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税务大学(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3 08:21:03 热度: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网络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网络税务大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网络税务大学

【第1篇】网络税务大学

东三省的最后一篇。

第一层次

吉林高校的一哥就是吉林大学,吉林省唯一一所985大学。

吉林大学给人最深的印象是大。在2000年,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合并,在2004年,又合并了解放军军需大学,组建了吉林大学。在长春市各个方向上都有吉林大学的校区,因此,大家开玩笑说,长春坐落在吉林大学里面。

吉林大学是一所学科门类极为齐全的学校,除了军事学,其他的学科门类全部包括,有4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吉林大学的王牌学科有法学,吉大曾经是五院四系中的一所;车辆工程和机械也很强,吉林工业大学曾经是机械工业部的头牌,主要为一汽培养人才的;另外还有考古学、化学、数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等专业。

第二层次

吉林高校的第二层次: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东北电力大学、长春理工大学。

第二层次中前两所是211大学,另外两所是老牌省属重点大学,在行业内名声很大。

东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211大学,在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里,东北师范大学的学科水平排第三,名声也排第三,在全国认可度非常高。在东三省所有的双一流大学里,东北师范大学的表现极为突出,这些年,东北高校或多或少有些衰落,但东北师范大学可以说没有,有6个专业入选了一流学科,仅比哈尔滨工业大学少,跟吉林大学一样多。

延边大学在延吉市,它最强的是外国语言文学,有英语、日语和俄语这些语言。另外,延边大学有医学专业,它的医学院起源是中国医科大学第一分校,从1948年就可以有,历史很悠久了,是吉林省第二好的医学院,第一是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

东北电力大学创建于1949年,是新中国建的第一所电力工科院校,是原先电力工业部直属的院校,因此,去电网工作有很大的优势。这也是东北电力大学被人追捧的最根本原因。东北大学的王牌学科有:电气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自动控制等。

长春理工大学在光学领域也是名校,它是中国的光学专家王大珩院士创建的,光电技术是它的特色,王牌专业有:光学、机械、计算机等。这所学校的办学水平很高,有9个一级学科博士点,远超普通的双非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只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延边大学也只有9个。长春理工大学在光学领域内的就业也很好。

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的大学包括:吉林农业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北华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是一所很低调的大学,它有1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跟东北农业大学一样多,比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多了6个,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只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吉林农业大学的王牌专业是:家政、生物学、食品学、农学、动物医学等。它很有特色的一个学院是中药材学院,中药材的种植在全国著名。

长春工业大学也是一所实力很强的大学,创建于1952,也是为第一汽车制造厂而设立的,是中专,后来逐步升格,成为本科。长春工业大学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王牌专业包括:化工、机械、金属材料、控制、计算机等。

长春中医药大学在吉林省的医学院校里可以排到第3位,有两个博士点,王牌学科有:中药学和中医学。

吉林师范大学在四平和长春都有校区,在2023年获得了化学学科博士点。吉林财经大学的原名叫长春税务学院,这是我国唯一一所税务方面的本科院校,不过稍微有些遗憾,吉林财经大学还没有博士点,不过有硕士推免权。

北华大学在吉林市,是吉林省最大的省属综合性大学,由原先的吉林师范学院、吉林医学院、吉林林学院、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合并而成。北华大学里面有医学院,另外有林学专业。吉林省也是林地资源非常丰富的一个省份,在吉林省,唯有北华大学有林学专业,林学是北华的王牌专业。

第四层次

第四层次的大学包括:长春大学、长春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大学、吉林化工学院、长春工程学院、通化师范学院、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工商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吉林医药学院、吉林工商大学、吉林外国语大学。

长春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大学,由原先的吉林科技大学、吉林机电专科学校、长春外国语专科学校、长春职业大学以及吉林省林业学校合并而成。它的王牌专业有:机械、会计、网络、特殊教育等。

长春师范大学有一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高层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东北民族与边疆,它的王牌学科有教育学、中国史和化学。

吉林建筑大学是吉林省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也是我国首批建设的10所建筑类大学之一,建筑学、土木、材料、环境和管理科学是它的王牌学科。

吉林化工学院是我国第一批建设的7所化工院校之一,王牌专业是化工、自动化等。

长春工程学院由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而成,王牌专业是土木、水利水电、电气工程等。

吉林外国语大学是一所民办大学,我很少写民办大学,但这里要提一下,因为吉林外国语大学有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还有8个专业硕士点,是非常好的民办大学。

其他行业院校

其他行业院校包括:吉林艺术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吉林警察学院。

【第2篇】税务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随着时代发展,物流运输业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数据量巨多,这时很考验财会人的认真和耐心了。账务处理有些复杂,会计该怎么做呢?

下面就来讲讲关于物流运输的财税处理,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物流运输业

就这么操作业务流程

物流运输业,也就是具备或租用的运输工具的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并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配送等一条龙服务,并经工商局登记的。

实质上,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都具有以下4点,如下:

1. 业务实现货物的位移;

2. 业务生产经营不产生新产品;

3. 运输产品的过程和消费同时进行;

4. 运输产品位移的计量具有特殊性

简单来说,物流运输业是产生货物/产品的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新货物/产品。

一般情况下,物流业的主要经营流程:货物托运人签填托运单;托运单内容的审核和受理;核实理货;货物的监装和监卸。

营运部在完成每单运输后,将托运单据转交给财务部,财务收到确认已完成的运输的单据,作以确认收入,开专票。

物流运输业

学会税务风险防范

由于物流兼营的不同,增值税税率也随着不同。根据物流的具体业务,来分适用的税率。具体业务的税率如下:

运输服务业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打捞救助服务,适用6税率。

这里物流与快递要区分开,从接收货物重量来看,一般根据看什么产品而定重量标准来发物流;从服务对象来看,快递一般为个人,物流为企业;从仓储来看,快递注重及时性,随到随拿,而物流仓储是根据需求而预定的。

物流企业涉及的税种除了增值税外,还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购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如果你有土地,还会有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因为其他主要的税都不涉刑!大多数情况,企业罚点款,补缴点滞纳金,问题都不是很大。但是“增值税”,如果你犯规了,那是有刑事责任要背的。

既然有税务风险,财务的我们该如何防控风险?主要注意哪些?来,三哥给你4个关键点!

1. 业务是否真实:根据实际业务、真实业务开票

打比方:我们运输一批煤炭,路途遥远,客户愿意给30万运费。这是真实存在的运输合同,实际金额也是30万。

这没问题,即可开票,就开30万,具有实际业务交易的。

2. 成本和进项是否真实: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取得成本和进项票

打比方:我们公司车加了300元加油费,然后加油站给三哥开了350元的加油票,然后50块再倒给三哥。这种情况,有的物流公司也是很常见的。

虽然50元小钱没什么,500元也没啥。要是50万?500万呢?这个金额可大了,最后很可能变成无期徒刑了!请勿以票小而侥幸!

3.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优惠政策及地方性政策等

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企业补助、税收洼地等。

就比如税收的优惠,对于入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地方税收奖励给企业,增值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40%)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的32%) ,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4. 使用个体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合理用好三票:加油票、路桥票和其他

根据2023年8月国税局发布公告,规定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随着税局对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票犯罪的力度加强,构成了以金税四期+防伪税控系统+电子票系统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析手段,企业信息透明化,再小的芝麻绿豆都能翻个底朝天。

政策依据:

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物流企业如兼营快递服务,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运输业

进项抵扣相关问题

物流运输业兼营运输、仓储、收派等业务,有简易计税,也有一半计税的,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进项抵扣。

也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下:

1. 自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需用于申报抵扣进项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2.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

4. 取得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

1)公路、水路客票需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才可以抵扣进项;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比如出租车票、长途客运手撕票等,不能抵扣进项。

2)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3)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的。

4)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5)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不得抵扣进项。

6)取得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抵扣税款。

物流运输业

相关账务处理

其实,物流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会计科目都差不多。这里,三哥把物流运输业的相关流程的账务处理整理出来,有用,就收藏,需要随时拿出查阅。

1、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购买车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运输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收入/收派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支付运输费时

借:营业费用-运输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计提各项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所得税费用-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

6、如果包车是提供物流劳务服务的话,那就计入销售费用

7、如果包车不是提供物流劳务服务的话,计入管理费用,明细可根据费用用途,比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

① 支付包车费用于运货物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② 支付包车费用于上下班的

借:管理费用-交通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③ 支付包车费用于跑业务的

借:营业费用-交通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8、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9、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其他应收款-个人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10、上交社保、公积金、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费

其他应收款-个人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11、其他期间损益结转及报销费用等跟一般企业一样账务处理。

12、对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

贷:劳务成本

以上关于物流运输税务风险防范和财税处理,你学会了吗?

来源:财税刘三哥

【第3篇】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文/摄

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疑点重重,“高产”绣花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与警方携手破获一起虚开骗税大案。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以李某山为首的违法团伙,控制5家布品企业,通过虚增产能、虚假出口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目前,涉案违法嫌疑人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工人少,耗电低,产能高——

这家布品企业有古怪

2023年1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风控部门的一条违法疑点信息:布匹出口企业绍兴j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存在短期出口额异常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电耗与产能不匹配等疑点,具有涉税违法嫌疑。

收到信息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等工具,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了解。

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企业主要从事绣花布等布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企业成立后布匹销售额迅速增长。2023年,企业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增长1倍,达到1900多万元;到2023年时,销售额进一步猛增到 6100多万元,并且其中大多数销售额为出口外销。

为了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以日常巡查为名,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当地的产业园,面积约1000平方米。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16台绣花机,现场只有寥寥几名生产加工人员,厂房内没发现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厂区地面上只零散地堆放着一些绣花布。

核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高某,而是在现场的一名叫李某山的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之一的混纺纱线的采购价格比行业平均水平高两三倍,这些开具发票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均为山东的几家绒线公司。在服装布品出口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原材料价格,必然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为何要采购高价原料?这并不符合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其二,能耗数据显示,该企业2023年用电量为34.68万千瓦时,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猛增到 6100多万元,增长8倍,但生产所耗电量却只有 43.75 万千瓦时,耗电量与企业产能增长幅度明显不符。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李某山反复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近几年,虽然布品出口竞争激烈,但一来企业在境外有优质客户,二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纱线虽价格偏高,但这些纱线含羊绒,用它们生产的产品,品质非常好,所以销售得很快。目前,企业绣花布1年能生产销售300多万米。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企业没有专门的仓库,生产出来就暂时堆在厂房,很快就卖了。

这些情况是真实的吗?检查人员现场随机选择了一台绣花机,进行产能实测,结果显示,这台绣花机1小时产能为18米。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对该企业产能进行推算。在该企业没有外购成品转卖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即使16台机器24小时连轴转生产简单花型绣花布,企业年产量也只能达到200多万米,根本达不到300万米的产量。

综合企业生产现场状况、产能核算结果,以及原材料和电量能耗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存在投入产出不匹配等多处疑点,具有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立案调查。为防止税款损失,该局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追票流,核账户,辨人员——

关联线索“拽”出团伙隐匿企业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原材料采购等活动必然虚假,必然存在虚开等违法活动。于是,他们决定从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j公司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调取j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并核查涉案人员李某山的个人账户情况,发现其名下竟然有18个银行账户,这些个人账户近3年的银行流水数据多达数千条。在对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大量资金流具有一个相同特点: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账给山东、河北等地上游企业后,时隔不久,李某山的个人账户便会收到名为孙某、李某、岳某、刘某等外地个人账户转来的金额相近的资金。

专案组判断,李某山个人账户收到的这些钱,很有可能是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间的回流资金。但限于核查权限等原因,专案组无法获取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的全部流水信息,因此一时无法验证这一判断。

为此,办案人员从j公司上游企业中,选取位于山东、河北的交易金额和回流嫌疑较大的3家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他们协助调查。

不久,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继回复:被查企业中两家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外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fd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开票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正对其进行核查。

f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显示,fd公司每次收到j公司“货款”后不久,均会将资金转账给孙某——此人与经常向李某山个人账户汇款的孙某为同一人。

调查发现的这条资金线路,证实j公司与上游企业间存在资金回流,验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判断。

办案人员在梳理郓城fd公司协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还曾为4家位于绍兴的名为bx纺织公司、zy绣品公司、xs针纺公司和th纺织公司的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惕,这些位于绍兴的受票出口企业是什么情况?

于是,办案人员对郓城fd公司下游的这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这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与涉案的j公司竟然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他们发现,这4家企业不仅与j公司经营业务和出口产品雷同,而且截至办案人员调查时,已累计从税务机关获得出口退税9000余万元。

综合各项调查信息,专案组认为,5家绍兴出口企业具有受控于同一违法团伙、从事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为尽快查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掌握违法团伙违法事实,将他们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查采购、查资金、查出口——

揭开花布高产旺销“猫腻”

联合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兵分三路,分别对涉案企业资金流、票流、出口业务和上游开票企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其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利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资金查控系统等工具,对5家涉案企业的经营信息、进销项数据、银行流水等进行了深度核查和追踪,发现这5家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高度重合,并且多数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在对5家涉案企业和上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这些账户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从数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水信息中,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资金流转的玄机: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收到5家绍兴涉案企业“货款”后,不久即会转出到李某、岳某、宁某、刘某等人员的个人账户上,随后这些个人账户在减除一定比例疑似开票费的资金后,均会将其余款项汇至名为周某、孙某和王某的几个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李某山等5家涉案企业人员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不久,山东、河北等地的12家上游企业的协查和外调结果也陆续传回。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除郓城fd公司外,其余均为走逃失联状态。

在资金核查组获得突破的同时,分赴上海、宁波等地调查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办案人员,也有所斩获。

办案人员调查多家涉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后,发现j公司等5家涉案企业提供的退税备案报关单、提单中的信息,与相关船运公司货品底单中信息完全不同,船运公司实际出口的布匹等产品根本就不是来自j公司等5家企业。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5家涉案企业“买单配票”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与此同时,联合专案组根据各项调查发现的线索信息,对李某山、周某、孙某和王某等5名违法团伙核心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布控追踪,并取得了该团伙从上游企业暴力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收网时机到了!联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于9月6日在多个地区同步实施收网抓捕行动,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无一漏网。李某山等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的违法活动均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结成违法团伙,在2023年—2023年期间,控制绍兴j公司等5家纺织品出口企业,虚构绣花布匹生产业务,涉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7000余份,涉及金额近8亿元;通过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1.1亿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严谨细致 有疑必查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团伙式骗税案件。违法分子以具有部分真实业务的绣花布生产企业为工具,采取虚开发票、虚增产能、虚假出口的方式,骗取大笔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办,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打击团伙类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借鉴经验。

善于挖掘违法线索,以点带面,明确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本案的初始调查并不顺利,办案人员循着票流和资金流线索,对涉案出口企业的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时,发现受调企业大多已走逃失联。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继续追查上游疑点企业资金流,并最终锁定了上游疑点企业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核查发现这家上游企业还曾向绍兴4家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后,心思细密、有疑必查的办案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对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由此,发现了涉案团伙操纵的其他违法企业。可以说,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核查工作,对于本案违法性质的判断、案件规模的确定、调查突破口的正确选择,以及案件的快速侦破,均起到重要作用。

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等资源,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中,税警双方深度合作,协同运用警、税双方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办案工具,全面采集涉案企业人员、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信息和线索,通过集成分析、准确筛分和分类追踪,最终查清了违法链条、确认了违法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多名涉案团伙嫌疑人,最终使案件顺利破获。因此,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尤其是团伙类型违法案件过程中,税警双方应紧密携手,在信息交流、人员合作、办案步调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同频共振,使办案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案件的快查速办创造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思考

2023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桂根

核心观点

●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建议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方式,但正列举要留有余地。

●建议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我国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修订都保留了该条款核心内容。不少人据此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其违法的主观因素。有的人则认为,只应当对故意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作为例外,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机会,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这为消除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的争议和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有关处罚规定提供了参考。

税务行政中对偷税行为处罚的争议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明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8项。其中,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有4项,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纳税担保规定;间接规定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有1项,即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有关各方对税务机关实施上述5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多没有异议;对除偷税以外的其他32项税务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基本也没有异议;但对偷税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存在争议。

其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两类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争议最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行政实务中,对于其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具有明显主观因素特征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证明其主观因素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和司法等层面的观点和实践

从理论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处罚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尽可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印度、韩国等国相关法律规定逃税需要主观故意要件,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则规定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01年—2023年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这一时间段内大多数法院认为,偷税行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仅有部分法院认为偷税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明确认定偷税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因素。之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案例基本均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2023年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区国税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成为偷税认定领域司法实践的分水岭,司法相关判例也开始清晰统一,要求“认定偷税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建议完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统筹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执法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对相关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以不考虑主观因素为原则。考虑到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有一定限制,证明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存在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行政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因此,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是明确对偷逃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考虑主观因素。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做好与刑法衔接、将“偷税”改为“逃税”的同时,考虑到偷逃税案件多发以及税务执法权限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的方式,但正列举的方式要留有余地,避免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偷逃税情形。

三是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少偷逃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过程中,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困难重重。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其作为单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具有不缴少缴税款后果,且纳税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幅度适当低于偷逃税处罚的倍数。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制定后续联合惩戒措施时,明确有该情形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琳

核心观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一般债权清偿程序中,经公告的发生于设定质押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受偿。

随着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近年来,司法拍卖不动产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清偿中关于民事债权优先还是税收债权优先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研究案例认为,出现这类争议往往是因为争议的一方对税收优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区别。

税收优先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原则。该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税务执法人员通常依据有关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只要确定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就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对于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及如何实现,一些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些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它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债权人以及该条中的优先权是否包含税收优先权,有待明确。有法院认为,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有关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不同方面分析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选择。

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管税务机关d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100万元,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0万元,并称该笔债权对甲公司的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就该不动产的处置收益优先受偿。后该不动产拍卖仅取得收益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分配,d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因有关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早于甲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应优先于乙公司债权受偿。乙公司则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关于税收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存在冲突,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有关文献将“一般规定”解释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将“特别规定”解释为“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的法律规范”。对照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一般状态下的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涵盖了企业破产情形和正常经营情形,应属于一般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税收债权产生时间先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受偿。

一般债权清偿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某不动产抵押给b公司,当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5月,因a公司无法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不动产被法院强制处置,取得收益1500万元。b公司因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c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是:c税务局在2023年就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7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7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缴纳(税务局未发欠税公告)。由于该税收债权发生于a公司设定抵押权之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优先于b公司有担保债权受偿。此外,处置该不动产产生应缴税费200万元,属于共益费用,也应优先完税。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未经欠税公告的税收债权,虽然产生时间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时间,能否优先受偿?二是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是否构成共益债务而优先参与债权分配?

笔者认为,未经公告公示的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从民法角度看,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属于物权。税收债权系公法之债,但其效力趋同于民法之债,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关系,实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而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通过公示,可突破相对性,效力范围及于第三人,产生类似于物权绝对性的法律效果。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及第四十六条的“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有意通过有关法则调整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公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虽然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但由于税收债权未经公示,未产生物权化的效力,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否则会侵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税务机关应重视欠税公告,完善欠税公告机制,避免在未来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时因公示力不足而无法对抗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笔者认为不应作为共益债务而优先于其他债权完税。具体应区分情况,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规定已明确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不动产仅使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企业在不动产被处置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法院执行阶段处置资产产生税费为共益债务而应优先于申请执行的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从前述税收债权公示角度看,本案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也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4篇】税务网络大学app

拿起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根据提示操作即可,下载安装厦门税务app

登录厦门税务app,下方点击首页,选择社保业务。

01、未成年人医保参保

1.进入社保业务页面后,在业务办理类中点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选择参保对象“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点击下一步。

2.进入参保人基本信息填写页面后,录入基本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需注意:不满一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填入母亲的身份信息。

3.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填写页面,填写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信息后,点击“提交参保”,提示“提交成功”。

02、未成年人医保停保

点击首页“城乡医疗保险停保”;选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停保”,录入未成年人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点击下一步;核对信息,点击提交停保;跳出“是否确认停保”提示,选择“确认”。

03、大学生医保参保

1.进入社保业务页面后,点击业务办理类 - “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

2.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缴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参保;提示“提交成功”。

04、社保费申报缴纳

1.点击首页业务办理类中的“社保费申报缴纳”;选择城乡居民社保费申报缴纳,点击下一步。

2.有本人缴纳和代缴选项,选择后,在界面中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勾选需要申报的保险费,点击申报缴款;选择支付方式后,跳转到支付界面。

05、医保参保制卡一键办业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未成年人未参保城乡医保的,可通过“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制卡一键办”、“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制卡一键办”模块办理城乡医保参保登记、制卡资格审核、制卡领卡、开通代扣等一条龙业务。

06、新生儿医保秒批

在社保业务首页,点击“新生儿医保秒批”;选择保存图片,打开微信扫描二维码,跳转至厦门医疗保障局小程序,选择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功能。

【第5篇】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如何处理这些网络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2023年11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赵优优 薛晶晶

核心观点

●完善司法拍卖涉税制度

●建立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作机制

●制定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分配的程序规则

近年来,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屡见不鲜。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可以以最大化交易价格将标的物变现,清偿债权人债权。从实践来看,该举措在促进民事案件执行、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网络司法拍卖量增加,网络司法拍卖涉税争议越来越多,亟待妥善解决。

网络司法拍卖环节的涉税问题

笔者梳理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司法拍卖案件,发现其中反映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拍卖公告的买方“包税”条款带来涉税风险。

拍卖不动产,关于谁是纳税义务人、税率多少、计税依据是什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都已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及以后,司法拍卖公告中不时出现“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买方“包税”条款。

究其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债务能力,不能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款,导致买受人履行自己的法定纳税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欠税而无法办理拍卖取得不动产的过户手续,买方“包税”条款可保障拍卖执行。

为防止税款流失,我国在不动产税收征管体系中确立了“先税后证”制度,即先缴纳税款,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具体来说,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和买受人需要各自缴清应缴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买受人才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法院拍卖公告“包税”条款引发了涉税争议。首先,由买受人代替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被执行人,有关支出买受人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次,买受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执行人往往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无法提供发票。那么,买受人是否可以作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适格主体,税务机关能否受理买受人的有关申请,都值得商榷。

二是基层在落实“先税后证”制度过程中存在难以准确把握之处。

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对“凭完税证明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规定中的完税事项把握不准,不知道“先税”是指司法拍卖交易环节产生的税收,还是包括被执行不动产的往期欠税、被执行人的往期欠税。现实中,不少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买受人提供的完税证明不只是买受人应承担的契税,还包括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收甚至被执行人的所有欠税。这给买受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难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也给税务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

三是信息不畅影响税收优先权落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现实中,由于税务机关依职权只能调查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关的账簿、报表及有关单据等,调查取证的范围、追缴税款的执行力度远不如法院。尽管多地已制定协税护税制度,但不少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并没有建立司法拍卖财产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法院一般在完成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的程序后,就将所得收入划转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税务机关事后发现时已经不能参与债权分配,影响税收优先权的落实。此外,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税收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顺位没有统一规定(破产企业除外),当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优先权存在冲突时,法院如何抉择,也是问题。

可以从三个层面促进问题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层面推进问题解决。

其一,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完善司法拍卖涉税制度。

首先,加快制定与网络司法拍卖涉税行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涉税争议,制定统一的解决争议规范,特别明确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缴税、法院协税护税的行为规范,使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网络司法拍卖涉税事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法院在制定拍卖公告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设定涉税条款,不能要求买方“包税”。再次,对“先税后证”制度中“先税”的范围予以明确,将其范围限定到仅指司法拍卖交易环节产生的税收,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税收债权在非破产企业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予以明确,保障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其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制定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款分配程序规则。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制度规范税收征收行为,防范权力滥用。另外,明确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边界,并制定程序规则,规范税务机关参与司法拍卖款分配的具体流程。比如,规定在参与司法拍卖分配环节,税务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供正式的公函,须注明被执行人的缴税情况、纳税义务、参与分配税收债权的法律依据、税额等信息,还须提供债权分配请求书,写明参与债权分配的原因,附上计税依据、计税方法、欠缴税费清单、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其三,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作。

建立政府法制部门、法院和税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涉税信息,避免因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所致的涉税争议。各部门可设立联络员,及时传递涉税案件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参与到法院制定的债权分配方案中。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就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例如,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就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协作。双方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协作(法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司法拍卖“事前预算、事中垫付、事后转接”的协作征缴模式,依托在邢台市政务平台搭建的数据交流专线,法院将司法拍卖成交信息传递到税务局,税务局依照规定计算不动产应缴税款并将信息传递到法院,在不动产税费申报环节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所欠税款,最后由法院将暂扣的税款转移支付给买受人。邢台市税务局和邢台市法院通过这样的协作机制,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维护了买受人的权益,有效保障了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南和区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6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

今年以来,南阳卧龙区税务局以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积极推进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探索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调动、高效便捷的征纳矛盾纠纷化解快速响应机制,让税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提升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搭建“调解中心+调解室”两级架构

卧龙区税务局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借鉴,按照“1+n”模式搭建区局和分局两级调解机制,在区局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并作为办税服务厅“纳税人之家”的基本内容,由法制股联系公职律师统筹做好具体事务的协调沟通,发挥全区涉税纠纷化解控制中枢作用。同时建立起涵盖9个税务分局的联动调解机制,分别在税务分局建立税费争议调解室,让税费争议的触角深入基层一线,成为囊括税费缴纳、行政执法、税费服务等各方信息的税情处理中心。以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为导向,分级分类化解矛盾,真正做到“小事不出分局、大事不出区局、征纳矛盾就地化解”。

今年10月31日,个体工商户刘女士在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反映“逾期未申报被行政处罚”的处罚不满意,在一分局解释和调解未得到刘女士理解情况下,区局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公知律师立即到场进行调解。刘女士在之前了解到税务局“首违不罚“政策,认为自己是全年第一次未申报,不应被罚款,便在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时起了争执。公职律师拿出有关政策法规,告知刘女士未及时申报并且未在限改期内更正,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并提出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得到了刘女士的认同。

推进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制度化

以公职律师培养使用为重点建立税法知识培训制度和计划,积极利用税务网络大学、学习兴税等平台开展公职律师业务培训,提升公职律师知识储备。加强与卧龙区司法部门的协作沟通,联合开展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知识储备筑牢法制意识。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到区局重大涉税业务审批、税收风险排查和权益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锻造公职律师的办案能力和综合法律服务水平。积极与法院、检察机关建立共治机制,学习政法部门化解矛盾的有益做法,不断强化协同互助、提升税收治理和服务水平。

在发挥公职律师服务中,把普法宣传作为一项基本内容进行部署。借助数字化技术,利用钉钉豫税通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推送到企业,开展“云税直播”税收法律法规讲座,精准实施政策送达。在今年减税降费密集期,税政部门与公职律师团队联合走进重点企业和院校开展个人所得税、六税两费等税收政策法规宣传,现场解答各项涉税政策疑问,对分局执法管理进行抽样调查,确保税务执法到位。

开展公职律师团队进企业活动

将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与助企纾困活动相结合,与企业包联干部一起进企业、入社区,及时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各类诉求,多渠道发现问题,致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涉税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在助企活动中,中达社区一户纳税人向公职律师反映前期因税控器具保管不慎丢失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认为是自己非主观故意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经过公职律师向其详细解释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控器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让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消除了对行政处罚的误解。在调解过程中,公职律师同时发现该纳税人在今年一季度还因逾期未申报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而对纳税人进行了税务风险防控方面的辅导,使其充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我们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调解中心,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税收专家团队的力量,推动税费争议多元化化解,以引导、疏导和劝导方式,将征纳矛盾化解在源头,不断降低法律救济成本。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区局调解中心在线受理各类涉税咨询126户次,现场调解争议3件,各分局调解室调解涉税争议8件,走访纳税人开展咨询辅导26户次,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卧龙区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卧龙区税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构建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税费争议调节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税费争议化解,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复议诉讼之前,提升税收执法法律效应,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张露文 杨云天)

【第7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3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大网)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

实习记者 张敏

近年来,税务部门着力打造以税务总局为龙头,省局为主体、市县为延伸的新媒体矩阵。其中,在税务新媒体“头部大号”的打造上,河南、重庆、四川、广东、河北、福建、山东、浙江、上海等地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统筹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加快税务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

制图:冯玥 周涛

税务新媒体如何准确定位、发挥优势,成为征纳之间的纽带,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在这方面,税务部门近年来着力打造以税务总局为龙头,省局为主体、市局为延伸的新媒体矩阵。考虑到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政务新媒体的重要平台和纳税人缴费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在税务新媒体“头部大号”的打造上,河南、重庆、四川、广东、河北、福建、山东、浙江、上海等地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统筹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加快税务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近期,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新媒体运营团队,听他们介绍打造税务“头部大号”背后的思考与探索。

“做好标题,是提升阅读量的基本保障”

现在,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选择在清晨、午休、傍晚等几个“黄金时间”推送消息。每当这些时段,“订阅号消息”的列表内不断有窗口浮出,如何在短暂的时间内成为被读者注意并点开的那一个,是每个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都在思考的问题。“题好一半文”的法则,在新媒体时代同样适用。

重庆税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负责人任翼表示,现在涉税微信公众号比较多,要想在其中脱颖而出并非易事。因此,每次做完公众号内容,他都会和运营团队花比较长的时间讨论标题,尽力让纳税人缴费人一看到标题,就觉得内容有用。否则,一篇文章推送出来,如果没有能吸引读者立即点开的亮眼标题,很快就会被刷下去。“做好标题,是提升阅读量的基本保障。”任翼说。

留抵退税的重磅政策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的微信公众号已在第一时间发布了政策原文和政策解读,任翼觉得,他需要用一个好的标题,让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有增量、有新意。第一轮讨论后,大家拟定了一个标题:《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速看!》,但是,总觉得这个标题“劲道”不够。经过团队成员进一步激烈讨论,最终选定了一个字数更少、更契合纳税人需求点的标题——《温馨提示!您有一笔退税款请注意查收》。最终,这篇文章阅读量达到7.6万,取得了不错的传播效果。

除了突出新政策的实用性,结合社会热点以及当下年轻人关注的内容定制标题,是广东税务的“吸粉密码”之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负责人周忠清发现,情景剧、微剧场等形式的推文越来越受网友关注,于是和团队策划推出了《税务微剧场|神秘包租公空降郝总公司?》《税务微剧场|趁火打劫!庄总的如意算盘落空了》等系列情景剧共12集,诙谐轻松的标题引发了大量好奇读者的“围观”,从而达到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创新形式,当天新关注粉丝会急剧增多”

虽然一个精彩的标题可以吸引读者点入,但想让内容实现真正的传播,读者在阅读后持续点击“转发”“在看”,需要有价值、有新意的内容。据记者观察,在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权威的同时,税务政务微信已更广泛地将视频、漫画等形式用于日常更新中。在普及知识的同时,增加了文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2023年,福建税务与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联合,推出了全国税务系统首个微信动态长图产品《一图看懂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亮点》,被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转载,并被全国各地办税服务厅制作成宣传品广泛宣传。此后,福建税务在各类漫画、动态长图、svg产品方面持续创新,推出了一批新颖、诙谐的新媒体产品。福建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冯勇琦介绍:“表达形式不断创新,会让阅读者时常保持新鲜感。通过分析后台数据发现,当某一天出现好的内容和创新的表达方式时,不仅转发率特别高,而且新关注粉丝数也会急剧增多。”

除图片以外,越来越多的公众号在文章中融入视频、直播等形式。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托网络平台定期开展的“云税直播”,以微信公众号为宣传暖场载体,专题专项地详解政策规定、捋清政策要点,已成为用户系统学习税费知识的主要阵地。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根据最新政策动态,创设特色栏目“办税缴费看‘浙里’”,形成文字解读、图片操作示范、视频讲解、热点答疑的整套新政策传播体系,深受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目前,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粉丝量突破86万,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团队在做好自有新媒体平台建设的同时,长期承担国家税务总局“两微一抖”等10多个新媒体平台和多个省市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的日常运维,在税务政务微信策划和制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创新是第一动力,运营者需要根据账号定位、读者需求,应用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形式,才能持续抓住读者的注意力。”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和网络中心主任邹国金说。

“新媒体运营的核心仍是内容为王”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禹卫华在《政务新媒体的模式创新》一书中提到,政务新媒体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内容。记者采访的多位税务政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表示:“新媒体运营的核心仍是内容为王。”

那么,怎么才能将“内容为王”落到实处?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和网络中心主任邹国金的建议是,加强团队建设,在横向联动与纵向合作上下足功夫。邹国金说,考虑到税收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业务条线,要想把微信公众号做出彩,需要组建敢想、会写、能拍、能说、会剪的复合型人才团队,整合内外部的资源,靠单打独斗肯定不行。

记者注意到,很多省市税务机关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每天都会尽量在固定时间完成至少1次内容推送,以培养读者阅读习惯,增强阅读黏性。能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足够丰富的内容支撑。在这方面,山东省税务局着力培育锻造“全链条”复合型新媒体队伍,通过组织基层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成员到省局轮训等方式,培育出9支能编、能拍、能剪的新媒体团队,建立新媒体工作室7个,实行项目化管理、团队化作业,推出一系列特点鲜明、贴近生活、温暖人心的新媒体宣传作品。

与业务部门横向联动,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一条重要经验。例如,为了制作“小美讲税”和“云税直播”栏目,河南税务组建了一支业务专精、支撑有力的联动直播团队。由省局税费业务、征管科技、风险管理等部门负责选题策划工作,告诉新媒体运营团队涉税内容的关键点在哪里,如何进行通俗的解释。新媒体运营团队可以在此基础上用新媒体的语言呈现出来,做到重要信息及时发布,枯燥内容通俗呈现。

开展纵向合作,也是税务部门新媒体运营中的常见模式。今年3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启动后,广东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联合广东省各地市统筹“个税汇算知多d”和“个税小课堂”两个栏目,对纳税人提出的相关个税知识疑问和汇算操作流程进行答疑解惑。在内容选题及制作过程中,广东省局负责统筹内容生产,围绕个税工作及结合税收热点发布新媒体项目需求,广泛征集或定向预约创意提案,引导基层想点子、出主意。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了“需求生成—分包承接—创意提案—论证指导—执行落地”的新媒体产品孵化链条,助推新媒体创意孵化“破壳”。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激发微信公众号运维团队持续创新内容,一些省市税务机关非常注重微信内容的传播力评价和激励。比如,福建税务自行开发完善了其“税收宣传传播力评测系统”,将新媒体作品内容制作、刊发情况作为税收宣传传播力评测内容之一,对被上级新媒体转载、采用、获奖的,均按规定给予绩效加分,实现考评有依据。“我们希望通过激励,让有想法的年轻人更多地互相学习,鼓励他们勇于探索和实践。”福建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冯勇琦说。

“能办税还能互动,这样的公号谁不爱?”

如今,税费业务办理已是许多税务微信公众平台的一项基本功能,也是在内容和形式之外,吸引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原因。

比如,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不仅可以实现由公众号到电子税务局的“一键跳转”,而且公众号服务菜单中集成了办税服务、社保缴纳等多种功能。在办税服务子菜单,纳税人可以实现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费缴纳、发票邮寄等业务的掌上快办。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负责人李富告诉记者,目前,四川税务微信办税服务菜单,平均每日有超过3万次的点击量。

除了业务办理,问题咨询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功能。为此,四川税务设置了减税降费、办税地图、专用发票电子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征期日历等涉税热点问题一键咨询,借助微信平台实现了7×24小时不打烊的智能咨询服务。与此类似,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有“关键词回复”功能。纳税人只需要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里输入关键词,就会收到自动弹出的相关内容。实务中,个人股权转让是个人到税务局办理的比较复杂的一个业务,但只需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输入“股权”,就可以得到一份详细的股权转让纳税办理指南。

每天,纳税人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大量咨询和留言,为运营团队找准纳税人需求提供了重要线索。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负责人王曦告诉记者,目前,团队定期从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微信文章回复、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咨询等渠道收集、整理问题。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高的问题,河北税务推出110期纳税人办税指南微视频、51期“冀语社保费”,让他们感受到暖暖的“税务温度”。“能办税还能互动,这样的公号谁不爱?”王曦说。(参与本文采写的有:贺艳、伍美红、叶生成、胡冰、陈军、何国刚、王善宏、付思)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1日b1版。

原标题:

微信公众号已成为纳税人缴费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经验分享:什么样的税务政务微信受欢迎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税务网络大学

【编者按】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针对网络直播行业出台最新规范发展要求 ,其中对偷逃缴纳税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

如何理解新规出台的背景?新规出台后,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监管要求有何变化?对平台企业、直播服务机构和主播们有何影响?

《互联网法律评论》邀请特约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就此展开解读。王桦宇认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提出新监管要求,将在行业秩序、市场行为、行业发展三个层面产生重要影响。

2023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直播营销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深化协同监管等四个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的依据主要是《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四部法律及去年2月和9月发布的两个文件:《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目的是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引导并鼓励合规经营。

01 重点突出:直击网络直播行业税收三大问题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针对去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进行的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政策动作,其目的仍然是通过加强规范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客观而言,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主导思想在于,对行业管理主基调是“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对于新兴业态,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到行业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但这并不说行业税收征管就“无法可依”。无论是税务机关征管还是纳税人申报纳税,都可以按照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和通行的商业交易规则按照合理性原则进行经营规划和申报管理。

至于部分领域存在征管上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则有待于个案和具体情况中进行综合裁量,税务部门也可以进一步出台行业相关的更加细化的征管口径和纳税辅导指引。

相较于2023年9月中宣部出台的 《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而言,此次发布的《意见》制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规范性要素,重点更加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意见》结合目前行业税收征管中个税扣缴不到位、税收核定不规范、普遍滥用税务筹划等三大问题,明确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落实平台和直播服务机构的扣缴责任;

二是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在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和政策辅导指引的同时,梳理规范核定征收等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领域,并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征管能力;

三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同时提及要对违法违规进行“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意见》出台可以有效规范和约束直播行业的税务乱象,税务机关会在这三个方面加强征管执法力度,各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重点在这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整改或有效规范。

02 有的放矢:增强税务征管规则的可预期性

相较于以往的文件,此次《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意见》明确要求平台和机构“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并“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针对网络直播相关市场主体的税收征管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这些新的政策规范虽然并不能称其为新的征管模式,但可以认为是针对行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的更加精细化的征管口径指引。

《意见》的出台,能让基层税务机关和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税法在网络行业里的规范指导原则和适用规则,也能让行业经营者和参与者对税法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在一定程度和方向上做到相应了解,有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市场主体针对相关重点问题的税务申报管理做到依法合规有序,或至少是不僭越税务部门规定的偷逃税“红线”。

《意见》还提出,除继续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之外,要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同时对纵容违法行为的平台同时进行处罚

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此次《意见》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明确的震慑性规定和规范化要求,相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能以此次《意见》出台为契机,更加敬畏法律、更加注重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在获得行业服务新的市场机会的同时,能为提升行业税务合规度和税务遵从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落实扣缴责任、规范查账征收和促进中介合规等三项新要求,也需要在具体的征管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妥适掌握。

比如,扣缴责任是以存在义务为前提的,对于归类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相关机构或主体不能通过其他“形式外表”逃避扣缴责任,但对于经甄别确实属于合理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自行申报,那么何种情形属于通过“形式外表”偷逃税款,何种情形属于合理商业逻辑下的经营形式自主选择,税法上应如何理解和定性,可能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又如,目前全行业“核定征收”政策开始收紧,但是否能理解为“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也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合理掌握。

《意见》中明确为“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那么“原则之外”又如何把握,是按照生产经营额,还是按照从业人员规模抑或其他来判断是否需要建账报税,可能税务部门还需要制定更细致一些的操作指引。

再如,切实规范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在实践中又如何进行有效识别并通过更加具体的细则加以约束,仍还有待于税务部门在具体口径上加以进一步引导。

03 务求实效:深化协同共治提升监管合力

就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系统治理而言,《意见》主要是强调了“加强信息共享”和“加强联合惩戒”这两个重点,前者是对行业现状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现、分析、识别”的治理手段,后者是针对行业诚信合规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奖惩分明”“综合有效”的有力措施。

2023年3月,国办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在新的数字信息技术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能有效发现、识别和分析市场主体作为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行为轨迹和纳税图景,这一点对税务机关提升精细化的税收征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要规范税务数据的使用,保护纳税人在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合法权利。

《意见》出台后,预计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会造成三个层面的效果和影响:

一是整顿行业秩序。对于没有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整改的平台和相关市场主体,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继续对行业“重疾”“顽疾”“该出手时就出手”,不会特别姑息,而且依然会对典型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二是规范市场行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一些更具体的面向行业的征管口径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来税务部门会对行业税收征管出台更加明确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引,让市场主体在更加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下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是促进健康发展。国家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依然是高度肯定的,加强行业监管的目的不是“行业性打击”,而是对存在问题、社会关注的的行业重点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同时给依法合规的市场主体创造更“清朗干净”“竞争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在新时代规范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桦宇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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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中国税务网络学院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

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北京时间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发表题为《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主旨演讲。他指出,过去的一年,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合作机制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为持续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美好愿景展现了责任与担当。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部长卜拉希姆·贾迈勒·凯萨利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各方在后疫情时代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经验共享、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提升工作质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第三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各方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分享自身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并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对于税务人员的能力提升非常有帮助。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闭幕前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上表示,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面总结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果,重申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中做出的承诺,明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包括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和业界参与其中。

——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联盟紧扣“税收征管能力提升”核心主题,结合国际税收发展前沿,契合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制度、管理、服务、合作四个维度,形成一套业务界定清晰、梯度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内容涵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等四个主题,并细分为8个专题和30个子专题。

——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为更好地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积极组建专家师资团队,目前已邀请来自13个国家(地区)的26位专家加盟。26位专家擅长的专业覆盖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及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

——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此项成果主要体现为成立利雅得“一带一路”税务学院,该学院以阿拉伯语为培训语言,一方面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开展培训,另一方面也将共享联盟课程、师资和相关知识产品,共同为学员提供更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计28条款。基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明确联盟的职能和定位,确定联盟工作重点,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管理规定与职责分工,明确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以实现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联盟,指导和推动联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集中展示了第二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主题日活动、工作组工作、“一带一路”网站建设及《“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出版等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达尼亚尔·耶伦加利耶维奇·扎纳利诺夫表示,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这一平台,深化各国税收领域互学互鉴,交流最佳做法,提高各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带动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各方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主席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作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她衷心希望合作机制未来推出更多合作成果,提高各国(地区)税收征管能力,造福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地区)。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助理局长伊芙琳·邱表示,“税务人终身学习”的理念十分重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她还分享了新加坡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战略,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赋能和授权、运用实用型技能和前瞻性技能、做好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及必要干预措施等。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制定税收数字化路线图、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等方式,助力机制成员更好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

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税法教授、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史蒂夫·范·威戈尔结合疫情前后教学模式的变化,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他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开发混合式学习模式,并结合各国实际定制个性化教学内容,以确保培训的可复制性及可持续性,惠及更多国家和税务干部。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2023年成立以来,汇聚各方力量,搭建交流平台,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希望未来与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共建各方将共同弘扬丝路精神,携手同心、行而不辍,为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更强动力、拓展更大空间,为推动全球税收精诚共治谋划更优路径、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1篇】中国税务网络大

这几日,中国纳税排名新鲜出炉,令人震惊的是,第1名纳税居然超过了万亿,还是第8名纳税总额的30倍,每天纳税高达32个亿。更令人吃惊的是,纳税最多的房企,不是万科,也不是碧桂园,竟然是这家人人喊打的企业,想知道他们都是谁吗?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盘点下这8家纳税最多的企业,看看出乎有没有出乎你的意料。

no.1 中国烟草

纳税:1.2万亿

中国烟草,税王的名号当之无愧,2023年中国烟草1年纳税1.2万亿日均上缴32亿的税额,创新高,同比上涨了3.36%。要知道,中国烟草上缴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常年稳定在6%至10%之间

从纵向时间轴来看,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税利总额从2023年起突破1万亿元大关之后,上缴国家财政总额从2023年起突破1万亿,至今已连续7年保持这一水平。

很多人可能对中国烟草纳税1.2亿,没有多大感觉,小编给大家打两个比方,大家更能直观的感受到。

我们都知道广东省连续多年稳居gdp第一之位,与此同时它也是一个纳税大省,每年上交的利税都是各省份中最高的。据悉其一年纳税金额是7308亿左右,这也相当于中国烟草不仅超越了各省份,还要比广东省多交4692亿

如果这还不能体现中国烟草年纳税金额之高,那就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据悉目前美国最先进的航母,其一艘的造价是866亿。那也意味着这1.2万亿的纳税金额,完全有能力买下13艘美国先进航母。想必通过这些对比、举例,大家也能看出,中国烟草在纳税这方面的贡献程度。

中国烟草的贡献为什么这么多呢?

一方面是因为垄断经营,其实,对于烟民来说,垄断行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烟的有害性,也就是说更有保障了。而烟草公司的垄断性可以说和福利彩票的性质是一样的,既然社会有需求,那么用稳定的方式来让这些钱得到更好的利用,比如国防预算、基础建设、或者是抗震救灾,一方面解决了需求、另一方面更好的利用这些资金。

另一方面,中国烟民约有4亿人,占据了世界吸烟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说无论是从烟草产值还是消耗上面中国都可以说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不管是便宜的烟还是贵的烟,从来都不缺市场,有的人宁愿没钱吃饭,也要借钱买烟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烟草创造了八项世界第一,烤烟种植面积第一、烤烟产量世界第一、烤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卷烟产销量世界第一、卷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吸烟人数世界第一、吸烟人数增加数量世界第一、烟税增长速度世界第一

no.2 工行

纳税:1096亿

工行,不愧是宇宙行啊,是唯一一家纳税突破千亿的银行

年报显示,2023年,工行营收9427.62亿元,同比增长6.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83.38亿元,同比增长10.27%。有人做了一个测算,工商银行的净利润等于 18 个小米 19.5 个宁德时代,32个中芯国际和 87.5 个比亚迪的利润

与此同时,工商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改善。截至2023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42%,比年初下降16bp,降幅创近年新高,基本恢复到2023年水平;逾期额和逾期率实现“双降”,逾期贷款率1.23%,逾期不良剪刀差-385亿元,连续7个季度为负,创历史新低;全行关注贷款率比年初下降0.22个百分点。

no.3 华为

纳税:903亿

华为,作为中国硬科技的代表企业, 虽然受到老美的压制,海外手机业务大幅下滑,但华为依然顽强的成为了中国纳税最高的民营企业

据悉,华为2023年度实现全球销售收入6368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28.6%,净利润11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9%。

在5g领域,可以说华为已经是世界领先了,占全球5g专利的18%,高通占比为15%,三星占比13%,诺基亚占比11%,爱立信占比8%,剩余的约30%的专利由其他厂商持有。

截至2023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4万余组(超10万件),90%以上专利为发明专利,华为已申报的5g专利组居全世界所有公司之首。以华为目前的专利持有量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绕过华为单独完成5g建设

目前,在瑞士、德国、芬兰、荷兰、韩国、沙特等13个国家,华为承建的5g网络用户体验均为最佳。华为和运营商、合作伙伴一起,累计签署了3000多个5g行业应用商用合同,5g在制造、矿山、钢铁、港口、医疗等行业规模商用。

面向未来,华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研发投入达到1427亿元人民币,占全年收入的22.4%,十年累计投入的研发费用超过8450亿元人民币。

no.4 建行

纳税:886亿

2023年,建行光净利润就超过了3000亿,人均薪酬呢超过31万。截至2023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30.25万亿元,增幅7.54%;负债总额27.64万亿元,增幅7.37%;其中吸收存款22.38万亿元,增幅8.56%。

建行作为我的第二大重仓,是去年8月底卖出光大银行换来的,因为建行在各个方面都比光大要优秀得多,光大与建行相比整体上差了一个层次。建行1.42%的不良率,可以甩光大1.25%的不良率好几条街,因为建行的不良认定严格程度远超光大,不良偏离率、逾期不良比这些指标,在小编看来都已经严格到快到顶了。重要的是建行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不良生成率、逾期生成率持续下降,已经开启了拨备持续反哺净利润的周期

no.5 中石化

纳税: 693亿

中石化,去年净利润720亿,创下了近10年新高取代中国石油,挤进纳税榜前十。

据悉,2023年中国石化实现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2.74万亿元(约4314亿美元),同比增长30.2%,公司股东应占利润719.75亿元,同比增长115.2%。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2.08亿元。

2021 年是氢能飞速发展的一年,面对气候变化和能源供应等挑战,氢能行业迎来了史无前例的风口。

中国石化在氢能领域有着丰富的产业经验和竞争优势,把氢能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主要方向,打造涵盖氢能生产、氢能移动、氢能科技、氢能投资在内的氢能一体化协同运营模式,构建自有的氢能生产、提纯、运输和销售全流程产业链。

未来,中国石化将继续加快发展以氢能为核心的新能源业务,在氢能交通和绿氢炼化两大领域大力推进氢能全产业链快速发展,加大与新能源及氢能制造领先企业的合作力度,规划布局加氢站或油氢合建站,着力打造中国第一氢能公司,在推动商业示范上走在行业前列。

no.6 中行

纳税:590亿

中国银行作为国有大行,员工人数超过30万,人均薪酬高达32万,中国银行的2023年财年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中行实现营业收入6057.17亿元,同比增加6.71%;归母净利润达到2165.59亿元,相当于日赚5.9亿元,同比增长12.28%。

中国银行是中国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556家海外分支机构,覆盖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它在中国大陆境内有一万家网点,30万员工横跨祖国大陆。东到中国东极,迎接祖国的第一缕阳光,南到永兴岛,与驻岛军政共同守卫着祖国的南大门。

此外,中国银行是中国成立最早的银行之一,是国内持续经营时间最长的商业银行,距今已有110年历史,又称“百年中行”。

自2023年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累计跟进境外重大项目逾600个,累计完成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各类授信支持逾1,851亿美元。近年来,中国银行积极配合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机构布局。努力促进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以及人文交流。

no.7 阿里

纳税:516个亿

阿里巴巴,作为全球互联网领军企业,尽管收到了国内最大的罚单182亿,市场份额接连下降,但营收呢依然保持稳定增长

近一年来,阿里内外都发生着剧变。在外,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监管加剧,阿里多项业务持续遭到反垄断调查,后重要业务淘宝直播深受“逃税风波”影响,排名前三的头部主播目前已有2人爆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冲击;另一方面,消费大盘整体疲软再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阿里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在内,核心业务电商换帅,组织和管理经历新一轮调整,未来战略和走向仍充满不确定性。

虽然,在过去几年,云服务一直被视为是阿里的第二增长极。2021自然年,阿里云营收724亿元,是阿里内部营收第二大的业务板块,仅次于电商业务。

但是阿里云现在的处境并不如前,虽然在市场份额上,阿里云依旧排名国内第一,但是在全球市场份额上,阿里云从此前的全球第三被谷歌反超,以不足6%的份额位居第四,次于亚马逊(aws)、微软(azure)和谷歌(gcp)。特别是去年年末,阿里云被工信部暂停合作,阿里云后续不能及时整改业务,很容易造成政府云计算的订单的丢失。

no.8 恒大

纳税:400亿

恒大,2023年纳税400亿,连续3年超过万科,成为纳税最多的房企,也是负债最多的房企

其实关于恒大是否会破产,目前还不能妄下定论,毕竟到目前为止,许家印身为其创始人也并未完全放弃,不过目前可以确信的一点是,恒大的发展处境确实不容乐观,看一下具体情况。根据各大房地产企业公布的业绩情况来看的话,在2023年这一年,恒大的业绩完成率只达到了59%,与第一名相比落后了54%,目前处于垫底位置。

据悉,恒大集团在全国有1322个房地产项目,分布在29个省市和地区;在建未竣工项目还有778个,涉及223个城市。其中仅在一二线、以及核心三线城市中的大体量项目,未竣工面积就超过30万㎡。

同时,截至2023年,也就是恒大爆雷前夕,恒大集团全国员工总数约123276人,其中还有不少人都是恒大财富、恒大金服的客户。

换句话讲,在恒大的背后,还有70万个家庭的安居现实和积蓄,以及超过12万人的生计,按照我国“民生为大”的逻辑,是不可能允许这种“企业殉葬”的情况出现的。因此,在“人”的维度上讲,恒大的确不能倒,至少不能顷刻间就倒。

值得一提的是,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其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恒大内部的董事层也发生了变化,在今年1月23日时,有两位新成员加入,其中一个是恒大汽车董事长肖恩,还有一位就是中国信达香港负责人梁森林。

这也意味着目前中国信达高管已经作为新入局者,成功进入到恒大公司中,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恒大处理境内外的不良资产,降低其负债风险

由此也可以看出恒大现在仍有一丝发展机会,并未完全倒下,同时恒大也在积极争取发展机会,在今年1月24日,恒大就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希望各大债权人可以多给一些时间,不要采取激进的方式。

【第12篇】中国网络税务大学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通讯员 崔远

6月15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及相关执业机构发出《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号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执业。中税协常务副会长谢滨表示,诚信执业是涉税专业服务立足之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只有诚信执业,才能行稳致远,更好服务税收改革。

谢滨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自去年深入开展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综合治理以来,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然而,这些案件背后,不同程度存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曲解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误导纳税人等问题。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件中,也涉及个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丧失职业道德,伙同不法分子参与投机交易,偷逃国家税款等问题。

2023年7月31日,本报刊发报道《“只需两招节税百万”:如此忽悠你信吗》,反映了一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违规招揽业务的情况,并对其宣称的“避税招数”进行了风险分析。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并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谢滨介绍,自2023年底开始,全行业积极开展“守法、自律、诚信、规范”专项自律检查,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秩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推动行业诚信经营,严肃查处会员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持续曝光,全面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维护税务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中税协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出倡议,希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普及税法知识、客观推广业务、诚信谨慎执业、尊重竞争同行、维护职业形象、加强能力建设、履行社会责任。

《倡议书》发出后,很快引发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说,在实操中,对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从业人员应予以耐心辅导,不能坑蒙诱骗,甚至恶意提出涉税风险防范及解决方案,让纳税人花钱买平安;也不能为了招揽业务,承办超过自身能力和逾越税法红线的事项,更不能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帮助纳税人搞偷逃税活动。“在这方面,三家行业协会给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划出了清晰的红线。”王进说。

同时,中联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刘玮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助力税务机关打好助企纾困组合拳、打赢服务发展协同战;天津中翰英特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李存周认为,税务师事务所要想做强做大,必须克服“重效益轻专业,重业务轻风险”的麻痹思想,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注重维护行业形象;容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静表示,他们将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的涉税专业服务队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守职业操守。

谢滨表示,希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助力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坚决守牢诚信、规范执业底线,不越违规违法执业红线,共建良好市场氛围,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服务好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下一步,中税协还将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作为重点内容,推进自律检查常态化,配合税务机关确保相关税费政策落准落好,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24日b3版。

原标题:三协会发出诚信执业倡议,中税协常务副会长谢滨表示——诚信执业是涉税专业服务立足之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税务网络学院

7月30日,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办,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中兴新云服务有限公司、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元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会计科技acctech应对不确定性挑战”高峰论坛暨2023年影响中国会计人员的十大信息技术评选结果发布会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国际会议中心顺利举行。

本次论坛邀请了五位嘉宾从信息技术的内涵、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产品、广泛的应用场景等维度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未来的前瞻性展望,判断将对会计人员产生的影响方式和范围。

五位嘉宾中,本次评选专家、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川分享了金税四期与大数据税收征管的相关理念。本文为根据演讲内容的整理。

金税四期的理念是以数治税、跨部门联网以及全电子发票。金税四期的规划发票是第一步,首先依靠发票完成全领域各个环节的打通,然后再拓展至税务监控,建立信用体系以及相互影响的激励政策等。宏观管理方面,通过金税四期可以了解各个行业不同企业的税收状况,经过税源分析,判断出企业的健康程度以及行业的走向。通过行业的走向甚至可以影响货币发行的政策等。微观管理方面,金税四期可以反映市场情况,例如哪些企业是良心企业,哪些企业有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由此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进真正的社会公平竞争。

金税四期后的潜在发力点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是对企业合规的一个重要实践。其中核心是联合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完成税务大数据整合,形成最终产品的用户画像,即每个企业甚至每个人的信用体系,置于全透明的市场监督之下。

大数据是大容量、高频次、不同结构类型的数据。大数据的终点是人工智能,数据本身是人工智能的燃料。人工智能的引擎通过算力来完成,而算力支撑了目前深度学习的完成。深度学习已经在很多特定的场景,通过标准答案的设定、目标函数的最大化实现了很多的突破,也可以想象在金税x期税务部门利用人工智进行各类精准判断。

大数据采集更多的是数据仓库技术的应用。企业内部的数据通过数据清洗完成转换,调整为既定的结构后进行存储。企业外部的数据则通过各种爬虫、互联网进行数据采集。另外,物联网以及各种智能化终端设备的推出为数据采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数据采集后数据的管理,从财务角度来说,对有形资产的界定和管理已经很充分,相对空白的是无形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对数据资产的界定和管理。如何资产数据化,完成相应的目录,形成全生命周期、全流程、全景式管理,还有很长的路可走。

区块链技术将在金税x期的规划中扮演重要角色。区块链最伟大之处是去中心化,通过私有链的打造变成数据公社的联盟等,一方面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了解如何与中性化的区块链结合与互动。同时,随着区块链的发展,企业的规模也许不再需要非常大,将会形成一个非常开放的地球村式的无边界状态从税务征收角度,千人千面的用户画像就是未来税收管理的模式。

数字作为资产、数字作为未来可信任的执行环境,从现在开始就应该是战略的一部分。无论是金税四期还是金税x期,成功不是终点,失败也并非末日,最重要的是继续前进的勇气。继续前行的勇气可能就是逐渐找寻人类文明的意义。唯利是变化与变革的集成,技术是手段与意义的博弈,是把数字化当成手段,还是塑造人类新的意义,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博弈话题。

【第14篇】网络安全周税务

“网络安全宣传周”即“中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为主题。将围绕金融、电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网络安全问题,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举办网络安全体验展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3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

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其主要活动网络安全高峰论坛、数字化展会、主题晚会、全民知识竞赛等今起陆续展开。

今年的网安周将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以线上宣传为重点,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云展览、线上论坛、虚拟课堂、在线答题、网络直播间等多种方式,发动网信企业、媒体、社会组织、群众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本次安全周设置七大线上活动,包括一个数字化展会、一场网上全民知识竞赛、一台网络安全主题晚会、一次“强网杯”网络安全挑战赛、一轮全网微课征集评选活动、一组专家线上论坛及对话、一批线上网络安全课程。

宣传周活动的总入口为“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线上平台”,支持网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访问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络安全宣传周于9月14日正式开展,今年的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活动期间将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相关政策来开展普法宣传贯彻,通过在省局设置宣传展板和发放宣传资料,借助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平台进行宣贯网络安全知识,以提升税务干部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纳税人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税务系统的网络安全。

山西税务

【第15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入口

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在即!马上就要报名了,你知道报名流程吗?快来看看吧!

2020税务师报名时间及入口:

5月8日-7月8日;补报名时间7月28日至8月6日。

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进行报名。

报名步骤:

由于近期报名系统进行了改版以下为2023年报名流程请参考。

报名入口: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一: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www.cctaa.cn)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二:直接打开“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

第一步:登录报名系统;

首次注册人员先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信息;

非首次注册人员可直接使用证件号码或手机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登陆成功后,在弹出界面中选择报名;

第三步:填写报名信息;

第四步:选考试地区和考试科目,点击【提交】;

第五步:确认报名信息、交费,报名成功!

最底部点击“确认”

点击“立即交费',交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报名流程图:

2023年税务师考试学习课程你选择好了吗?中华会计网校2023年税务师预习课程已经开课啦!赶快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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