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法人变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法人变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可能会出现变更名称、地址、股东的情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
公司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名称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
③法人身份证原件;
④公司新名字核名;
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⑥股东会决议;
⑦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⑧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二:地址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新地址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1:股东、法人变更【股权变更先到税务缴税】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
③变更前后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公司的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股权转让)
⑦最新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表;(仅用于股权转让)
⑧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股东人数多变一或一变多只能做新章程)
⑨工商局提档(仅用于股权转让)
⑩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三:注册资金变更
1:增资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有新股东入股需要新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2:减资【只能线下提交资料】
①先登报45天;
②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③公章;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提交资料。
三:经营范围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④股东会决议;
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⑥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本文旨在总结和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以及利润分配等行为中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
一、 股权处置环节涉及的税费分析
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在股权的变现环节,也即出售、转让股权中,会涉及到收益变现问题,就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纳税义务。但是,不同持股主体,包括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等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不相同。本文将会从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纳税基数,所以涉及到税费分析中,关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不会在单独分析。
1、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对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中,在股权转让环节中,从被转让的股权标的性质看,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会存在差异。
(1) 公司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在文件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金融服务范围包括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有价证券范围,适用于上述政策中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转让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率6%进行缴纳,并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一个年度内转让不同种的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按照抵消后盈利净额作为含税收入,并根据税率折算成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时候,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卖出原价不得扣除交易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及交易费用。通常情况下,实际销售价格为卖出价。例外情况是,如果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候,根据税务相关规定,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但是关于买入价的确定,存在一些具体的特殊规定。如果是从二手市场中买入,买入价可以直观取得。对于一些限售股、送转股以及首次上市的股权买入价确定,税法处于平衡税负以及对其不易于取得的情况,有特别的规定,具体如下:
i、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ii、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综上分析,关于限售股确定的买入价按照政策规定的发行价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孰高原则确认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买入价。关于买入价的计算也不含实际交易过程中的税费与交易费用。
②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公司在股权转让行为中,作为纳税义务人,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根据目前税收政策,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到产权转移,故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所以,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0.05%))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模式进行股票转让,可以按照证券交易税目进行纳税,也即按照千分之一(0.1%)税率缴税。其中,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对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③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统一计入公司的经营利润,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公司整体应纳所得税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计算,在此处将不会在这里进行阐述。
(2) 公司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作为任何主体处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均不缴纳增值税。因为较之于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范围,故不适用于增值税法相关政策中规定的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不需缴纳增值税。
②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③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基本相同,也即按照转让股权所得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统一计征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持有的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在股权处置环节存在收益变现行为,将会产生纳税义务。处置股权行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将会决定是否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处置损益情况,将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股权转让行为也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业务,将会涉及印花税。
(1) 自然人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被处置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普遍具有流动性,属于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对象。
① 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如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适用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上有其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的第一点第22条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认定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② 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问题基本与公司转让上市股权股权的印花税一致,通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千分之一的卖方单边缴纳。其他产权变更交易,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③ 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中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并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根据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使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范围?首先,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外,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特定条件下,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先,我们看看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情况。
关于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税务有发布专门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⑤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⑥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⑦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的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ⅹ20%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其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性质不同,税务关于免税规定也不相同。如果转让的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首次上市申购或二级市场购买后转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转让的是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挂牌上市之后的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原始股不免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相关规定一致,根据上述描述的税务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一般针对股权交易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按照产权转移类目缴纳印花税,即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充分性,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等一些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税务部门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核定方法包括:(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表格 2:自然人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税风险分析
3、 合伙企业处置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在讨论完公司、自然人股东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涉税分析之外,下面将会讨论如果是合伙企业处置对外投资的股权涉及相关税费的分析,还是按照被投资单位性质单独分析。
(1)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缴纳的相关税费,与公司股东、个人股东存在一定区别。首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等通常属于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增值税申报。但是与一般的公司也存在区别,公司所得分配到个人股东的过程中,存在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税务,但是上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等经营主体,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如上述分析,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处置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按照6%的税率缴纳。具体计算办法上,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 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 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5)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合伙企业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属于证券交易,按照千分之一缴纳。不属于证券交易,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关于股权转让收据万分之五进行缴纳。
③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是计入到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根据先分后税原则计算经营所得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是依据先分后税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所得税将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有本质不同,也存在一定税收筹划空间。
(2)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应缴纳增值税。
② 缴纳印花税分析
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股权转让收据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③ 所得税问题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与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所得税相同,再次将不会具体阐述。
二、 增资行为涉及税费分析
在讨论上述各主体处置公司股权行为的税务分析之后,下面将对各主体在持股之后的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问题。增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原股东在投资之后,新股东后续对公司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并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增资行为涉及的增资价格为各股东之间、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基本遵循公允市场的报价协商增资价格。但是,也会在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故依据增资行为的定价过程,分为公允价格增资与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该增资行为不包括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公司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将会另行分析。
1、 公允价格增资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公允增资是指新股东增资额等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对于公允增资,新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属于资本性投入阶段,故基本不存在税务问题。
2、 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不公允增资是指增资人增资时,投入资本与增资后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不相吻合的情形。又分为新股东增资额超过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溢价增资情况;与新股东增资额低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折价增资。两种情况下,新老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情况,也即存在利益输送。
(1)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溢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高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就是存在着新股东向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再此我们将不会讨论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动因。关于溢价增资行为,不存在股权稀释,也没有发生实际的股权变更,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股东)。这也是比较统一的观点,各地税务局也明确解答该类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折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低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即存在原股东对新股东的利益输送,稀释了原股东股权的行为。
关于该类行为,各地税务局回复情况不一样,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增资稀释老股东的股权,折价增资行为是低于市场价格稀释股权行为,对于折价部分原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宁波地税回答: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未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述增资行为是否缴纳所得税,税务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在执行中存在上述两种观点。本人认为,是否公允增资,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股权变动,也没有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并且,实际征收中,如果要缴纳,也会存在核定价格等一系列的征收困难,可操做性不强。
(3) 员工股权激励行为涉及的税费
员工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为了体现激励作用,员工激励形成增资,增加价格一般会低于激励时候的公允价格。对于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税务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在授予股票期权时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股利分配中涉及的税费分析
在讨论了股权转让、增资环节中的涉税问题之后,下面我们将会讨论公司分配股利行为中存在的一些税务问题。将仍然按照根据股东类型进行分析。对于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行为,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的行为,无须缴纳任何税费。产生纳税义务的是各股东取得的股利股息行为,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 公司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股东方为公司,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利、股息分配,属于股东方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存在税务问题也不相同。
(1) 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对于投资单位来说,如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的股利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为免税收入,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不按照股权比例取得股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分红权,基本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也即并不排斥超比例分配的问题。对于公司股东超过持股比例取得分红,是否仍然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税务并没有明确禁止,实物界,普遍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2、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1)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涉及的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税率20%。但是关于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时间区分情况,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利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与国际税务总局有发布专门的文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对应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按照20%的税率缴纳,而非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文已对公司、个人与合伙企业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与股利分配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问题就行了简要的分析。关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不同处理处理的主要差异在认定金融资产上。在印花税问题,并不存在根本差异,所得税处理差异主要是主体认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还是个人所得税,还有就是源于税务对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系列特殊规定上。
税务政策索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经营性质变更导致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也是需要变更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人,去税务局要准备什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的法人的变更也同时代表着本企业的纳税人有所改变,所以,应当及时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去税务局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
1、变更营业范围后增加的税目,代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先变更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然后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去税管员那增加税目。
2、原来经营范围应有的税目但因种种情况没有添加上去理论上企业也会出错,但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发生企业错,都是税务机关错你只需带税务登记证去找税管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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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办完变更后,到办税大厅的有关窗口领取变更表,按要求填好后送回办税大厅的登记窗口办理。有时可能还需要你所属税务局专管员签字。办理时需提供:变更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书,如任命书、董事会决定等;
新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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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法人换了手机号,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信息修改?
答::请您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 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
三、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页面。
【公司介绍】
云翼(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云翼商服),致力于广大中小企业的工商、税务、商标等一站式服务,十多年的财税与企业服务经验,工商局批准经营工商代理,财政局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国家商标局备案代理单位,社保代理专业机构,为企业从公司注册创建,注册营业执照、到财税处理咨询,企业管理经营,再到产品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维护,我们全程为您服务一条龙服务。
1. 公司注册 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集团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注册民非机构.(免费为本公司客户提供:税务报道、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税控、注册前期找银行及办理银行基本户)。代理公司名称核准、提供经工商局已备案过的集中办公区地址、起草公司章程、领取营业执照、公章登记备案(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局、地税局)、银行开户许可证,提供大额注册、一手物业注册地址。
2.公司加急注销、转股转让等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税务变更、银行基本户变更等变更的审批办理 公司注销、清算: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银行银行基本户销户、清算审计等注销的审批办理。
3.专业代理记账:专业会计师一对一为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服务、代理申报、解异常、年报补报、icp年报、一般纳税人申请(辅助申请、小规模)、财务审计。
4.公司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股东股权变更、(名称)、地址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类型变更、基本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转让、法人变更、税务变更、报税服务、银行基本户变更等变更的专项审批,全市通办。
5.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登报公告、银行开户、验资开户(摆账、增资、资金证明、财税疑难、)、使馆服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设计。
6.知识产权商标转让、商标交易、商标买卖、购买商标、商标出售.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商标申请、商标案件、商标设计、商标授权 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专利代写 版权:.版权申请、美术版权、著作权、软著、影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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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
窦店房山城关房山周边韩村河良乡琉璃河阎村迎风燕山长阳周口店
【大兴】
滨河磁各庄大兴周边观音寺高米店海子角河西区黄村旧宫林校路庞各庄清源生物医药基地同兴园西红门兴华大街兴丰大街兴业大街亦庄郁花园亦庄东区亦庄西区瀛海镇枣园
【门头沟】
城子街道大峪东辛房军庄龙泉门头沟周边潭柘寺永定
【石景山】八宝山八角八大处古城广宁金顶街鲁谷老山模式口苹果园石景山周边五里坨西山玉泉路永乐衙门口杨庄
导读:相信很多投行民工都经历了股改过程中涉及所得税缴纳问题,因为股改过程纳税人并未收到现金流,股改却需掏出真金白银缴纳所得税,给发行人股东带来了沉重的税收负担。目前税法规则相互矛盾及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导致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混乱。本文结合ipo实务案例,通过税法原理的分析,旨在为统一规范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提出建议,不当之处,望读者指正。
作者:投行小锤
编辑:大锤哥
前言: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上市,绝大多数企业上市的第一步就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折股,对于此过程中与股东相关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对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包括合伙企业股东的自然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现行税法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各地税务机关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混乱,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了寻租空间,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一、ipo实务中的处理案例
ipo实务中,由于税法规则的模糊性导致不同地方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同,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并未统一。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就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仅要求就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甚至要求就自然人股东对应的净资产扣除原注册资本后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局同意纳税人备案后分期缴纳。典型案例如下:
二、现行税法有关规定
目前,尚未有成文税法明确规定股改过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股改最直接相关税法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30日发布的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界一般按照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来理解执行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事项。但目前税法规则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未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下文所述法规条款限于篇幅未详细列出可自行参考法规原文)。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所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非股票发行溢价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所得转增股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文的规定来看,显然否定了前述文件的适用条件,该文要求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是收紧了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个人所得税政策,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严格执行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文关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三、税法原理分析
基于经审计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属性,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应当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因留存收益具有公司在经营中所创造的属性,所以,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不存在留存收益科目,这也是目前ipo企业因股改而导致自然人股东须缴纳所得税的原因,即将留存收益调整至股本,视为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对待。同时,也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的问题。因此,股改时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原理
我国税法有关留存收益转增的所得税政策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所得税税法理论-交易分解理论。该理论将一个整体交易从交易流程和结构分解为一些列紧随完成的子交易。
1、利润分配交易。企业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在该分配中,股东视为收到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利润分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或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免税规定,可以免税。
2、再投资交易。股东将视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立即再投资到企业中,这个投资行为视为现金投资,不属于应税事件。
因此,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可以视为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再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企业中,计入股本科目。
(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原理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资本公积转增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体现了重要的税法原理,即所得实现理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或者股息、红利分配只能来源于企业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来源于资本公积(溢价),由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度的要求,资本公积(溢价)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创造,不能采用“交易分解”理论来处理资本公积(溢价)转增。
从法律性质来看,资本公积(溢价)属于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本,尽管没有计入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但具有准资本的性质,这也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防止通过这种方式抽逃资本。
从税法上来看,股东投资后获得的对价是股权或股份,该等股权或股份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东实际投入的金额来确定,即是资本公积(溢价)部分的金额属于股权或股份的原值或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例如,股东对某企业溢价增资500万元,3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溢价)。在税法上,该股权的原值是500万元,而不是300万元。
因此,对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而言,从法律性质和税法属性来看,转增前后都属于资本或股权的原值或计税基础的一部分,转增可视为股东回收资本后再以同样的金额进行资本投入的交易,这也是股权的原值和计税基础不调整的原因所在,这也是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原理所在。
综上,个人认为,对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皆不确认所得,不调整股权原值和计税基础,不缴纳所得税。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中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因此,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仅仅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仅仅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适用前述政策。个人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允许后者转增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前者不能因为组织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二,从政策的演变历史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述的“股份制企业”是基于当时的认识,其本意应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三条关于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从当时“股份”的定义来看属于“广义”股份的概念。
第三,从税法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皆构成持有股权或股份计税基础的一部分,我国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本质的逻辑应当是一致的。
综上,个人认为在理解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时,应当考虑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及其本意,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精神,运用资本公积溢价(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的基本税法原理,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统一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来。
四、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
针对目前实务中股改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混乱局面和税法规则相互矛盾的问题,结合税法原理,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如下:
1、梳理相关税法规则,结合不同时期税法出台的背景,厘清相关规则专业术语的含义;
2、明确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以转增股本部分为限),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性质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包括股改)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分步转增股本的,税法上可以明确转增顺序,可按先留存收益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对于留存收益未转增完的部分要做好备案,在后续转增过程中优先使用该部分留存收益转增;
5、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纳税人并没有现金流入,可考虑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本文参考雷霆所著《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一书,特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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