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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官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官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官网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招聘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2、3)。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工作技能。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聘应届毕业生岗位的,应为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全脱产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1995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后出生)。

应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有副处长职务、四级调研员职级、事业单位六级职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北京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京外生源指非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政策要求和条件。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曾被开除党籍、公职;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毕业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尚在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专栏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材料

招聘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即日起,请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4),将报名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压缩后(扫描件采用jpg格式,单张不大于1m;压缩包采用zip格式,总大小不大于10m)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邮件主题和附件名均为“用人单位+报考岗位+姓名提交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

(2)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在校成绩单(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

(4)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5)高等院校教育各阶段学历及学位证书;

(6)任职文件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本人免冠2寸蓝底彩色电子照片。

2.报名要求

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解除本人日后可能受聘之职。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须注明留学性质(公派、自费),并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身份和经历的相关材料,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政策要求和条件。

3.报名时间

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18时截止,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报考资格等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拟参加笔试人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1,未达到该比例的,我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照该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进行考试。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进行发布,不符合条件人员不再另行通知。资格审核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后续面试、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还将对考生相关信息进一步审查核实,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我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成绩排名,按照5︰1的比例进入面试,未达到该比例的,按照通过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对于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比例低于3:1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进行发布。笔试、面试相关安排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者,按笔试高者确定人选)。体检、考察人选将通过电话进行通知,未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体检在我单位指定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2.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3.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将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递补或取消相关岗位招聘计划。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本人须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经报审批准后,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

聘用人员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未认真填写或仔细检查,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报考人员承担责任。通过报名初审后,报名信息将不得修改。

(三)报考人员要在报名表中注明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报名后,请及时关注网站查看考试安排等信息。

(四)报考人员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如果确定退出或被其他单位录用、聘用的,应及时与我单位沟通,因不及时沟通对招聘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本次招聘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且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具体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审核确定。

(六)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凡是存在弄虚作假、舞弊、隐瞒事实或有其他妨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取消其报考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社区,按要求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联系方式

(一)招聘咨询电话:见招聘岗位信息表。

(二)监督举报电话:010-61989151。

(三)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调配处,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政编码:10003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4.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报名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5月8日

附件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96543/c5164173/content.html

【第2篇】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张建平已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建平简历

张建平,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云南江川人,1994年2月加入中国***,本科学历。

1985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营企业所得税处,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教育中心工作,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期间,1986年1月至12月,先后在辽宁省税务局铁西分局、昆明市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锻炼)。

1998年9月任注税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副处长级);

2003年10月任税务总局注税中心办公室主任(处长级);

2008年10月任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远程培训处处长(期间:2008年4月至2023年4月,挂职任天津市保税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3年8月任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综合处处长;

2023年7月任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处长;

2023年10月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5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第3篇】国家税务验证码是什么

那么,

纳税信用等级该如何查询呢?

看下面~

查询路径一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

3.点击【我要查询】功能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

4.点击查询,出现企业各评价年度总体情况,选择要查询的年份再点击查看

操作完上面4个步骤,

就可以轻松知道

公司每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啦,

是不是很方便呢?

but!上面的查询路径只可以查询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状态哦。

可我还想知道合作方的信用好不好?是不是值得信赖!

没问题~税务官网上同样可以查询到厦门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请继续看下面吧!

查询路径二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后,点击左边功能栏中的【纳税信用查询】

3.在【纳税信用查询】中,输入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代码以及验证码,再点击提交

4.最后点击详细,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及年度纳税信用状态

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也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大家可切记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噢!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

重要预告:四川省将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也就是说之前锁死了的这个期间都不能清卡,不能清卡会影响报税开票,有税控盘的客户朋友最好在5号之前确定下是否清卡哦!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工具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预填申报

操作指引

功能概述

前置条件

操作路径、步骤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将消费税申报功能增加前置发票归集,在原有基础上简化纳税人申报流程,将相关数据自动预填至申报表中,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税务辅导

前置条件

1、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操作步骤

步骤1:进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点击“发票归集表”表单,系统将根据纳税人认定的消费税税费种征收品目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预填“本期销售数量”、“本期销售额”等栏次。

纳税人可核对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收入是否一致,若一致,在“调整原因”栏次可选择逐个点击选择调整原因,也可选择“批量调整”。发票归集情况选择“1、发票归集情况与实际相符,并以此归集数据进行确认申报”,选择后点击【提交】按钮。

注意:若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收入不一致,发票归集情况选择“2、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不符,需调整本期申报数据”,在此提供2.1、2.2、2.3三种调整原因,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纳税人本期若存在未开票收入,选择2.3其他,此时说明原因输入框为必填,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回到发票归集表主页面,此时可在【申报调整】栏次对系统原先预填数据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归集表】表单的申报确认)。

步骤2:点击申报表,核对本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栏次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3:点击附加税申报表,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4:其他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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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31日

【第6篇】厦门市国家税务

国家公务员局已发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招考简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本次共设置89个职位,招录公务员150人。

招录职位概况

招录人数

150人。

设置职位

89个。

招录对象

以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少数职位招录历届高校毕业生和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部分职位仅限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五类人员报考。

学历要求

本科及以上。

专业条件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经济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统计学类、数学类、法学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英语相关专业、公共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电子商务类、电气类、能源动力类等多种专业类别。

其他要求

部分职位有性别、政治面貌、基层工作经历等条件要求。

厦门市税务局报考咨询电话

0592-5315132。

报考流程

1.网上报名:2023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

2.查询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结果:2023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

3.查询报名序号:2023年10月28日8:00后

4.网上报名确认和缴费:2023年11月1日0:00至11月7日 24:00

5.打印准考证:2021年11月22日0:00至11月28日12:00

6.笔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2023年11月28日上午 9:00—11:00

申论:2023年11月28日下午 14:00—17:00

7.笔试成绩查询:2023年1月

★报考及相关公告查询网站: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

招考职位详情请戳下方链接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s37086.html

报考的小伙伴看过来啦,小编为你们整理好了厦门市税务局的相关简介~快来了解你心仪的单位吧~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的正厅级单位,履行省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下设正处级机构42个,其中内设机构23个,派出机构7个,事业单位4个,所属区税务局8个。

作为身处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前沿的税务部门,厦门市税务局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宗旨,各项工作成效显著。推进以数治税、智慧税务建设,深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改革,贡献社保费等税费种管理厦门经验,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六连冠”、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等省部级荣誉,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厦门纳税指标连年位列前三。

厦门市税务局派出机构

第三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税费征管和纳税服务,承担全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服务与管理和全市税务系统发票、票证以及征管档案的具体管理等工作,连续六届获评福建省文明单位,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省级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案源管理、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评为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负责市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思明区、集美区、海沧区、厦门象屿保税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荣获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全国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成绩突出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主要负责市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湖里区、同安区、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连续两届获评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厦门市税务局所属区局

思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位于厦门市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中心思明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获评“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区局团总支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称号”。

湖里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位于厦门经济特区发祥地——湖里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等多项荣誉。

同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位于厦门最大的行政区,著名的侨乡和台胞祖籍地——同安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先后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省级文明单位、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

翔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位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最前沿——翔安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连续3届蝉联全国文明单位,获评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工人(五一)先锋号、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

集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位于被誉为“华侨旗帜、民族光辉”陈嘉庚先生的故里——集美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已连续八届蝉联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办税服务厅被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

海沧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位于具有自贸试验区、海丝先行区、经济特区、台商投资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六区叠加”优势的海沧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连续两届获评全国文明单位,获评全国巾帼文明岗等荣誉。

厦门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位于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区——厦门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

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象屿保税区税务局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费征收管理任务,连续多年获评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郭晓林

全媒体记者蔡长春

公安部3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介绍,近年来,涉税犯罪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说,2023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公安部已经挂牌督办56起重大案件,并通过组织开展集中会战等方式,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犯罪团伙,重拳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高峰通报,涉税犯罪主要特点包括重大案件规模惊人,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发案区域领域变化,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了对涉税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主要做法包括强化云端打击,强化数据导侦,强化治理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通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23年8月份以来,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税务部门共计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涉及税额1129.85亿元;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挽回税款损失140.83亿元;初步遏制了虚开骗税猖獗势头,部分案件高发地区案发率开始下降。

记者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将紧密配合,继续推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坚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保障税收安全。同时,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也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对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举报。

【第8篇】江苏国家电子税务

年底到了,公司业务多,发票不够用怎么办?这种情况也真是急死人呀!不用担心,在电子税务局上可以增加发票票种、用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那问题来了,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发票票种和发票用票量呢?下面就来看看: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步骤流程。

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步骤

1、进入首页,选择登录方式进行登录,如下图操作。

2、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进入该模块。

3、根据系统提示,请先点击 “业务前置监控”,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

点击“添加”按钮可增加发票种类,如误点可通过“删除”按钮删除此行记录。表单填写完整,请点击左上角“保存”,提交成功后,流程将显示“受理中”。

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调整开票限额的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进入该模块。如图所示:

2、根据系统提示,请先点击 “业务前置监控”,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

发票申领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纳税人增加票种、变更发票限额、变更发票数量审批通过之后,纳税人端开票系统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分别如何变更操作?

如何查看发票增量增加票种未通过的原因?

好了,上述就是介绍的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详细步骤了,日常工作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上述的步骤进行申领发票哦。

更多财税知识可以关注我哦!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付树林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中促进减税降费落实落地

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

全国上半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

据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新增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其中调整增值税税率翘尾减税1184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

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和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短期看,减税直接体现为政府减收,随着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速明显回落。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完成82754亿元,增长1.4%,比去年同期增幅回落13.9个百分点。

——企业税费成本降低,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减税降费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成本,巩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成效,直接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税务部门监测的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重点税源企业的单位营业收入税负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比一季度降低0.4个百分点。6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比上月加快1.3个百分点。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一季度回升5.5个百分点。

——个税改革增加居民收入,拉动了社会消费增长。上半年,个人所得税两步税改因素叠加累计新增减税3077亿元,人均累计减税1340.5元,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红包”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加力,激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2023年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到75%,新增减税878亿元,加上原有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减税2794亿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达5.27万户,同比增长8.88%,减免企业所得税1900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中。重点税源企业上半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0.6%,在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上半年比一季度又提高了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深享红利,活力与信心明显增强。上半年,新增减税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6712亿元,占减税总规模的65%。减税降费政策显著增强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上半年,全国新增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的有509万户,月均新增84.8万户,其中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纳税人。

——实体经济减负增效,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也是减税降费的重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影响,5月和6月的企业设备投资同比增长9.5%和9.2%,比前4个月累计增速分别提高4.3和4个百分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上半年,高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9%和9.6%,分别比一季度提高3.5和2.7个百分点。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10.4%和13.5%,显著高于全部投资增速。

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

今年4-6月,已实现整体净减税3185亿元,全国共有94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

总的来看,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其中,原适用16%税率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税率下调3个点,受益最大,净减税金额合计占比达88%;原适用10%税率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实现净减税101亿元和20.5亿元;受益于三项配套措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实现减税,合计减税204亿元。

今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着力于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上半年,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累计新增减税1164亿元。其中,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新增减税349亿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81亿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新增减税333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呈现出覆盖面广、受益度大、指向性强等特点。

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切实为民服务解难题

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介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税务总局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边整改,把“改”字贯穿始终,近期已推出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硬举措,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继2023年底以来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近期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有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其余20项是原本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拓宽投诉渠道,规范受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将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

——实现税费业务征管的统一规范。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进一步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制定出台了《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在实现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业务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大幅精简征管业务事项和表单资料,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管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机制。

——实现主要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税收工作创新融合,升级编制了《电子税务局规范(2023年版)》,逐步全面实现业务流程电子化、资料报送无纸化、业务审核在线化、办税渠道多元化。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进一步便利办税缴费,持续加强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不再让纳税人提供。比如,为确保《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相关征管公告,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实现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传输。

——提升税费政策辅导精准度。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点对点”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有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咨询辅导不够精准的问题;通过对增值税税负变化异常企业持续实行“一对一”精准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

再推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付树林介绍,随着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税务总局针对前期检视出的问题,再出台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下更大决心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和难点。

——在申报纳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均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范围;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在办税缴费方面,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实名信息,无需再向纳税人采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在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先办理、后补缺”;拓展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在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票使用方面,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解决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问题;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提示纳税人当期应抵扣信息,避免超过抵扣期限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优化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方便纳税人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发票信息。

持续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深入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付树林表示。

——在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方面,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7282件,同比增长161.85%,其中,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6766件,占比92.91%;新增纳入“黑名单”的走逃(失联)案件222件。自2023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达到2.39万件。

——在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方面,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从2023年启动至2023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 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在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方面,上半年有183户“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公布,体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持了“宽进严管”的信用监管格局。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二季度政策解读

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及税政司连发几个重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读及更多优惠,一起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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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03

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1

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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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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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推荐阅读:两种卷式发票还是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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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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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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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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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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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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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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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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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第12篇】广西国家税务

为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促进纳税人对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3月6日开展以“减税降费惠民生 扶持小微促发展”为主题的政策宣讲会,并在全区税务机关展开“带你认识支持创业发展税收红利”专题活动,第一时间将关于政策的要点、难点等相关内容发布。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小微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则从季销售额9万元提高到30万元。此外,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还引进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通过这项政策实际税负可分别降至5%和10%。

广西鹏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先生高兴地说:“按去年的政策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现在按照新政,仅需缴交企业所得税7万元,少缴了23万元!这可是‘及时雨’啊!”陈先生对未来充满了干劲,“借着国家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东风,我们企业转型升级的、底气就足了,这部分税收优惠可投入到研发经费中,搞技术创新,为国家的山更青水更绿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轮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广,涉及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在百色,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不仅促进了革命老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在边境地区也促进了进出口行业的发展,形成了支持百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红火的边贸不仅让更多的企业期望能够得到更大的支持与实力去参与竞争,同时一波接一波暖心的税收政策,又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增长。

“普惠性减税降费于对我们这些边贸企业来说无疑是重磅利好。”那坡县亚昌永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志昌说:“现阶段我公司正在投资建厂,这个新政策下来得很及时,估计在2023年我公司能减免大概30万元左右的税收,那减免下来税收可以让我的产品价格上面更灵活,使我们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让我们能在边贸大潮中站得更稳,走得更远。”

普惠性税收程序更优化便捷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让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在竞争持续强化、同质化日趋明显的市场环境中坚定了持续经营、做强企业的信心。广西森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享受到国家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力度而后“起死回生”,“由于经营成本太高,我们差点就结束经营了。今年国家增强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力度,我们又看到了新的希望!”广西森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运营总监蒙涛激动地说,“2023年经营状况和去年持平的话,改为按季申报我基本上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光是增值税一项就能省下两万三千多元,还减少了每月抽空办理申报业务的麻烦,对我们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真是雪中送炭啊!”

为确保各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此次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人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并针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信息技术及文化产业等六类主要纳税人群体制作了《减税降费惠民生扶持小微促发展---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册,以帮助小微企业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3月6日政策宣讲会上启动全区税务机关“带你认识支持创业发展的税收红利”专题宣传活动,更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广西税务部门坚持不折不扣地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从而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助力小微企业开辟发展“新通道”,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第13篇】贵州省国家税务

图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与国家税务总局督导联络组常务副组长程军一同为国家税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揭

6月15日上午,在升国旗、奏唱国歌后,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贵州省政府7号楼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贵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国家税务总局第24督导联络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挂牌仪式。

图为挂牌仪式现场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图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再勇讲话

新税务机构的正式成立,意味着贵州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迈出关键一步;不只是简单的机构合并,也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高度统一;对纳税人而言,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将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的问题,更好减轻纳税人办税和缴费负担,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督导联络组常务副组长程军讲话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已经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展现出税务机构改革后的新气象、新作为。

图为挂牌仪式现场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逐步完成省内各市、县新税务机构的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

疫情期间请您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网上办、不见面”,“非必要,不进厅”。

一、“非接触式”办税

(一)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 “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行操作;或者直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4000912366咨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

(三)海南税务码上办

1.您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搜索“海南税务码上办”,点击“海南税务码上办”进入办理。

2.您还可以微信扫码办理:

(四)微信公众号

1.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增量房(一手房/二手房)契税涉税业务,可以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二手房税款申报缴纳办理。

2.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可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办理。

(五)自助终端机

纸质发票领用、定额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报税清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均可通过自助终端机办理。

(六)其他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还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等电子缴费渠道缴费。如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申报缴费事宜,建议尽量采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二、预约到厅办税

如您有特殊事项必须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通过“海南税务微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预约办理。

预约后,请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在预约时间段内进厅取号(微信线上取号)办理业务。进厅时请您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接受防疫人员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办税服务厅将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最新要求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厅期间请保持距离或间隔就坐,业务办理完成后要尽快离厅,减少在厅停留时间,办税服务厅将会对同一时间段内进厅人数进行限制,保护您的健康安全。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共筑抗击疫情坚强防线,共同守护大家的健康安全。

【第15篇】国家税务发票查询系统

为了帮公司节约成本,熬夜6小时给公司做了个发票查询系统,这事儿也只有我闺蜜小王才做得出来啦!

最近我闺蜜她公司的财务软件到期了,由于去年的公司效益不好,他们老板也不打算续费这个软件了,也能节约一笔成本开销。我闺蜜听完就傻乎乎的直点头,昨天晚上在公司加班到凌晨,加了整整6个小时做了个发票查询系统,今天早上跟我说她好困,当时我就想骂她,怎么会有这么傻的人,公司不给你买软件,你还要手动去做系统,反正我是无语了。

今天我也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发票查询系统,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时间查询

类型查询

认证发票明细表

说明

......

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展示了,我们下期再会啊!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官网(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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