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局营改增企业税收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工程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以后的 税收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进项问题如何解决,列如水泥河砂石等, 建筑行业普遍税收压力比较大,如何利用 税收政策解决税收压力呢
建筑业从2023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有税收洼地政策的地方注册,(tel:186)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2350)荣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0400)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注: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留存的基数为多少,地方留存基数高,企业拿到的比例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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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了4年之久的“营改增”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起
就正式实施了,财友还一直给我留言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发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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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相关政策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职工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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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 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 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 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 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取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案例】
2023年8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 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 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222000
【案例】
202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与h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 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 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h公司7月2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95
贷:现金60000
ⅱ.h公司7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000
借:在途物资-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95
2.购进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例:2023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低值易耗品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现金1500
(二)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口货物或服务、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1.进口货物或服务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
2023年8月,日照g港口公司,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15000000
贷:预付账款15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0
贷:银行存款2550000
【案例】
2023年9月,日照g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 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 款支付给re公司。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ⅰ.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8.68
贷:银行存款10188.68
ⅱ.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169811.32
贷:银行存款169811.32
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案例】
202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某铁路运输服务公司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0元,其中运费4000元,上下力资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a4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0
贷:现金4500
(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 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
202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 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案例】
202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 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 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ⅱ.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案例】
2023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 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 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1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5
ⅱ.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
2023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 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ⅰ.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62.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2.26
ⅱ.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六)一般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七)非正常损失
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八)免征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九)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
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案例】
m货运公司2023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 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9月3日,m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86000元 (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86000÷(1+11%)×3%=2324.32(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324.32
贷:银行存款2324.32
(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 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 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案例】
202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ⅰ.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1416
贷:银行存款1416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370
ⅲ.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86
贷:管理费用370
递延收益1416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35.40
贷:累计折旧35.40
借:递延收益35.40
贷:管理费用35.40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
2023年10月25日,济南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
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85000÷103%×3%=2475.73元,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2524.27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475.73
(十二)税款缴纳
月末,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 目。
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次月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税控设备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 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税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报通讯员 钟延娇)七年前的金秋,迎合税费改革,郭喆结束了为之奋斗7年的交通生涯,以陕西安康全市骄好的成绩考入石泉县国税局。面对陌生的工作环境和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她不断学习,从零开始,以一个新人饱满的激情和昂扬的斗志开始新的工作。
从最初在办税服务厅与纳税人打交道到信息宣传;从税源管理科内勤管理到现在从事的财务会计核算,她都积极转变角色,迅速适应工作。在参加全市2023年度财务决算会审过程中,郭喆因连续多日奋战在数字、报表和不计其数的决算资料里,积劳成疾,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同行的室友劝她请假休息,可郭喆心想着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耽误全市决算进度,只吃了几颗止疼药,就强忍着身体的不适继续工作,直到决算报表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在轰轰烈烈的“营改增”“金税三期”税制改革中,她负责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白天跑新闻,晚上写稿件,还要完成财务岗位的日常工作。期间撰写通讯报道25篇,先进人物事迹5篇,其中一篇先进事迹被省局“营改增”宣传组采用。同年参加全市首次国地税知识竞赛暨演讲比赛中,她凭借专业的语言表述能力、阳光自信的形象在选手中脱颖而出,代表省国税局参加全省“党章党规在我心”主题演讲比赛,获得三等奖的佳绩。
日常工作中,她能很好地协调个人、家庭与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从不因为私事耽误工作,总是尽自己所能、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在去年庆“七.一”表彰大会上,她被评为“优秀***员”,年终公务员考核中也位列“优秀”等次。
在全社会的精准扶贫工作中,她也积极投身其中,以实际行动为贫困户送去关爱。在今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她组织全局20名女同事深入包抓的石泉县后柳镇黑沟河村,与村妇委会共同开展庆祝活动。每到一户,女干部们便和贫困户一同说笑聊天,听她们讲述生活琐事,请他们为国税局的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还为贫困户送去了一份女干部们的关爱。该村妇委会主任拉着她的手说:“你们今天来我们村上,像一家人一样关心我们,我们都很感动,今年这个‘三八’节我真是过的有滋有味,我们会树立信心,在精准扶贫的政策帮助下,早日脱贫。”
生活中的郭喆待人热情亲切,做事干脆利落,对奉献青春,回馈社会更有着深刻的理解。四年前,她开始默默地投身公益事业,常常利用空闲时间帮助敬老院的“空巢”老人理发、剪指甲、聊天,让老人感受温暖,体会到社会的大爱;还组织儿子幼儿园的小朋友参加“同饮汉江水,保护母亲河”的环保活动,清理江边垃圾,教孩子们懂得环保常识;多次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累计献血量达到1800ml……
有一副热心肠的她,在单位也有着不错人际关系。同事的母亲因为住院,不得不在单位医院两头跑,郭喆见同事身体吃不消,便主动去医院探望和陪伴老人。在工作中,谁遇到困难,都会想到第一时间去找她,因为她总会竭尽全力去帮忙,而不计较得失……正因为如此,得到了领导及同事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对于她负责的各项工作也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鼓励。
对于初次相识的陌生人,郭喆同样也是一副热心肠。有一次去医院办事,结识了一位耄耋老人,得知其子女常年在外务工,家里经济十分困难,老两口身体也不好,需要三天两头往医院跑。为此,她联系了在医院工作的妹妹,帮忙办理老人入院、出院的手续。在得知老人的住所后,她还为老人送去了米面粮油等生活必须品,至今,还保持与两位老人的联系,时常关心她们的身体情况,空了就去探望二老。
巾帼何须让须眉,共擎时代一片天。郭喆,一个踏实肯干、勤勉务实的80后,一名石泉国税战线上的巾帼标兵。她用一言一行践行着税务人的使命和责任,彰显了巾帼风采,为税收事业,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编辑:李思科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的税率也已经下调到了9%,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但是,简易计税是不是省税呢?我看未必!
首先说明一下,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是否“甲供材”,并不是由乙方选择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没有差别,所以咱们只说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能选择的话,乙方是否选择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税,其实是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的问题,下面来算一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收平衡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万元;
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应交增值税=x/(1+9%)*9%-乙方进项税额;
2、如果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办法应缴增值税=x/(1+3%)*3%。
通过上述分析,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想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平衡点,需要让两种计税办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相等。
即:x/(1+9%)*9%-乙方进项税额=x/(1+3%)*3%,这样计算,乙方的进项税额=x/(1+9%)*9%-x/(1+3%)*3%=x*5.35%
咱们假设乙方购进的建筑材料的价款为y,适用税率为13%,那么,乙方的进项税额=y/(1+13%)*13%=x*5.35%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y=x*46.5%
即: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购进材料的金额等于建筑合同的46.5%时,可以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收平衡点。
可能这只是理论,不太好理解,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下:
1、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乙方400万,分包100万。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乙方的工程款是800万元。
应交增值税=800/(1+9%)*9%-400/(1+13%)*13%=20.04万元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乙方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税。
验证一下咱们的结论:乙方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800*46.5%=372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2、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乙方100万元。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乙方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
应交增值税=500/(1+9%)*9%-100/(1+13%)*13%=29.78万元。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应交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再次验证咱们的结论:乙方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小于500*46.5%=232.5万元,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当然了,上面的算法只是基于理想状态,在建筑行业的进项构成中,有13%的、9%的、6%、3%的,还有无法抵扣的,不可能所有的建筑材料都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
经过很多业内人士总结,在实务中,材料占工程价款的比例在30%左右。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另外需要提醒一下:
1、签合同的老板一定要懂税法,即使不能达到精通,起码的税法常识要懂;
2、税收问题在签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了,如果仅靠后期的财务去避税,那是不可能的,除非偷税漏税,但是,偷税漏税是违法的;
3、建议乙方多准备几种方案,同时考虑甲方和乙方,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共赢,生意才能长久。
4、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计税方法一旦确定,36个月内不能更改,所以一定要慎重。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难处理的!异地预缴,建造合同,劳务分包等等这些项目涉税处理都是需要建筑行业财务人员知道的,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掌握基本的技巧,也能做到税务筹划!在做好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之前,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到建筑行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除此之外,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技巧及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全面梳理,都会在本文给大家展示!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详细看看吧!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提示及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案例
(文末抱走哦)
第一:建筑行业财务人员需关注建筑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
第二: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方法
第三:2023年现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第四:建筑行业税务筹划详解(77页)
第五、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第六:建筑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讲解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建筑行业的涉税处理、对应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讲解,今天就不在这里给大家一一介绍了!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业务的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上面的内容可收藏备查。
引言:“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升级完善的统称,也称之为城市更新改造。窃以为前者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范围,而且东莞实际存在较多的村庄,甚至某些村的经济指标高于其他县市。
三旧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更新改造的困难,远远大于空地新建房屋。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遗留历史问题通常没有常规的现成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是无法绕开的议题,直接决定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很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忽视了税收成本,导致三旧改造项目最终亏损。以下,我们将集中探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01
拆迁主体的土地成本的入账成本
三旧改造的税收问题关键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入账成本。能够解决了土地入帐成本,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旧解决了一半以上。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成本的原始成本比较低,通过常规的资产转让方式,将会导致“拿地阶段”的税负较高和资金沉淀问题。如果以原始成本入帐土,将会导致“销售阶段”的巨额土地增值税。有没有合法途径,既能实现土地溢价入帐,又降低前期费用,还能大幅降低后期税负呢?问题的关键是利用政府征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应当尽量使用政府征收模式。通过政府征收方式,被拆迁主体能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的特殊政策。拆迁主体能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入帐,并作为后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
2.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不一致。被拆迁主体自行改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土地溢价将部分无法入帐,导致销售环节承担高额的税费。被拆迁主体应另外成立公司,以新成立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在拆迁补偿合同要病名土地的出让代价。拆迁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主体、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市政配套等作为土地出让代价。在取得当地政府及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支持,同时约定回迁房和公共配套用房不预售,登记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主体名下后转移登记在被拆迁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4. 在政策许可和适当情况下,双抬头是最适合节省税费的方式。双抬头是指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作为三旧改造的主体,以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改造。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抬头的方式在建设、销售和融资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困难,需要三旧改造的拆迁主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衡量税收、当地政策和其他经济成本等因素。
02
征返用地的土地入帐成本
征返用地是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根据《东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东国土资〔2013〕124号)的第三条规定,征返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
1. 征返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入帐。征返用地的土地价格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例如国家征收了100亩的用地,同时返还10亩给村集体。村集体支付10亩地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失去100亩地的使用权。因此以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本是不正确的。
2. 争取征返用地的二次变更主体政策。根据深圳的征返用地政策,征返用地经过村股东大会五分之四表决通过后,可以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转让。村集体首次转让征返用地时,允许采用补充协议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的方式。东莞地区可以借鉴深圳的先进经验,规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
03
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凡列举的凭证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4
拆迁方确认土地权属的契税
1. 减免土地出让金,不能减少契税的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 取得土地支付的安置费、补偿费等作为契税的计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需要强调,即使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在规划环节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常也作为计税依据。
3.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应作为契税计算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05
拆迁方(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拆迁方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应以市价作为视同销售销售收入的依据,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迁方没有因“平进平出”遭受损失,还能按照20%加计扣除,而且会因土地增值比例计算分母增大,可能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文件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第一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06
拆迁主体(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1.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销售价格确认。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 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个部分。其中建筑成本根据实际施工成本确定。土地成本根据视同销售的金额确定,文件依据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1小点:“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07
拆迁主体(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的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原则上,拆迁方(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有几种计算方式,包括参照项目楼盘的价格、临近楼盘的价格及成本加利润三种方式。营改增前,税务部门规定按照成本加利润的方式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税务部门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拆迁主体参照营改增的方式确定收入,同时剔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08
被拆迁方的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1. 在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体系中,房屋与土地统称为房地产,所以被拆迁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在增值税的法律体系中,房屋与土地是不同的纳税对象,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是明确向国家返还土地使用权是免征增值税的,理论上说房屋是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有观点认为征收行为不能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有偿转让。笔者认为无论是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对于拆迁方的法律效果都是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对应的税收义务是一致的,若被拆迁人认为计税价格偏高可以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东莞地区的被拆迁户没有收到税务部门关于房屋补偿的增值税征税要求。
2. 设备损失补偿款的与房屋补偿款性质一致,应当参照房屋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方式。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根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拆迁房屋是有偿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所以拆迁房屋并不属于的免征项目补偿免征项目。类似的,设备赔偿等都是并不属于免征的范围(如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湖北国税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09
停工损失和安置费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不符合“有偿转让”的特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 停工损失是指项目建设需拆迁企业而导致企业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停工损失不符合“有偿转让”的特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0
青苗补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税务总局的法规库无法找到该文,在威科现行的法规库中显示该文有效)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性质是种植业范围的补偿性收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青苗的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11
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是否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
红线即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用地控制线。在三旧改造的过程,政府部门或者村集体往往要求拆迁主体承担红线外的道路建设及提升周边环境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的规定,拆迁主体应当在土地出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列明红线外的建设责任才能作为土地成本。东莞地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拆迁主体自行在红线外的开发支出成本则不得作为土地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参照同样的原则。
12
广东省的三旧改造用地适用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的第四条“完善配套政策,形成“三旧”改造政策合力”,第(十五)项规定“各地实施“三旧”改造要优先选择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进行改造,执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三旧”用地也可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按照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安置用房相关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配建安置用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城市更新,是机遇,也是挑战。
基于此,以“广州旧村改造精准拓展研判、最新政策解读”及项目实操研讨会将在广州举行,一同探讨广州旧村改造的发展新路径,详情可咨询吴工。来源:法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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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超英空间——(53)
于超英 超英空间2016-09-07
思考与感悟——20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也是我在《青年科学》2023年12月上发表的。我国现在到了改革的关口,在这一时期不是要研究什么大道理,而是要研究、要落实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减按10%征收或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纳税评估其企业所得税以营业税为基数,按营业额的1-2%交纳,核定征收。拿出这些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将极大地释放生产力,激发起全民的创业热情,真正能达到实业救国,而不是靠卖地财政、房地产泡沫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来实现所谓的虚假繁荣。尤其在东北地区国有垄断行业过于强大,民营经济发展不发达,遇到经济转型很是被动,而我们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和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还在自我陶醉,认为我们有沈飞、有制造航母等,认为这就是优势,这实际上并不是我们的什么优势,这是国家国防建设上战略需要,和我们的地方经济并不发生什么关系,我们还是要发展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有良好经济生态后,地方经济才能有健康的活力,才能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要在那自作美梦了。
在南方有一个小老板开一个小工厂,一年到头很累,结果一算账没挣到什么钱,而其老婆、成天逛商场,偶尔买了一套房子,倒手一卖,挣了几十万元,小老板一气之下把小工厂给卖了,也去炒房地产去。整个经济这样去导向,是很危险的,大家都不去搞实业,都去投机、炒房地产,实业怎么办?还得靠实业救国,只有实业才能真正解决就业、才能真正达到国富民强。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
————于超英发表于2023年12月《青年科学》
随着“营改增”进一步深入,税收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包括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值得研究。本文,试图从“营改增”为切入点,提出“一揽子”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制度改革的对策、方法和建议,以利“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以利改革措施的更加系统化。
第一,“营改增“后,我国国税和地税系统应趋于合并。
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产物,一段时期,其对于增值税的改革,对于国家税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营改增“以后,地税系统的业务越来越萎缩,税收成本越来越大。企业以前面对一个税务局,现在要面对两个税务局,企业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国地税合并越来越迫在眉睫。
第二、“营改增“后,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从25%降低至10%、15%
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解决90%以上的就业问题国,对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环境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从税制上进行改革,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综合税种,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核算起来也很麻烦,如果把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0%15%,国家实际税收并没有降低多少,但确确实实解放了生产力,为中小企业减少了税负,真正地达到了促进就业、创业的目的。
第三,“营改增”后,应把国家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分成从5%升到20%以上,以补充社保之不足,并严格限制国有垄断行业高管工资。
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靠垄断,靠国家的扶持政策而发展起来的。为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第、第四、第五……税务局。国有垄断行业实际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企业,本身就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润分成提高到20%以上,实属应当,以补充社保基金之不足。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因其高管对其企业不承担风险,所以这种企业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其高管的工资必须严格限制。
第四“营改增”后,中小企业工资总额应加计50%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解决就业。
“营改增”后,对于人工成本还不能抵扣,这是一个缺陷之一。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人工成本越来越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大工成本更高。我国是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就业应该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允许企业人工成本加计50%可以扣除,实际是鼓励企业多解决就业,多雇员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大工成本,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营改增”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数起征点应提高至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应降至到20%。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的有些过低,实际上个所得变成了广大工薪层的一个税种,征收面过大,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当初设计的目的,我们建议把起征点调至到5000元以上,这样对广大老百姓来说起到了减税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促进了消费,促进了经济发展,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调至到20%,这样算个人所得税更加简单,也减少了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减少了富人鼓励企业利润分配用于企业再投资。
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利润分配后的利润,只要分到股东手里,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股东把这部分钱又投资至企业去,应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办企业,这部分钱股东投资到别的企业,国家也应该鼓励,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有更多的人创业,才能有更多的人就业,所以创业是源、创业是本。国家应更多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企业创业的政策,以利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营改增”后,应停止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应改革。
由于分税制的出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但地方干的事多,承担责任多,这样就导致地方财政吃紧,不得不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这样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有的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60%以上。地方政府卖地,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就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房地产泡沫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卖地,就要“强拆”,导致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应停止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地方政府不要参与到土地交易市场,让买主和卖主自行交易,可以在交易市场交易。政府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和财政分配体制从7:3分成,改为5:5分成,使地方政府从卖地财政中解脱出来。这样就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尽快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由吃饭财政向着公共财政转变。
总之,“营改增”后,我们必须进行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广大中小企业负担,以鼓励广大中小企业解决就业,使我国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辽宁省工商联中小微企业创业商会
会长 于超英
2023年2月18日
个人和公司发生了业务,公司需要个人提供发票,个人去税局代开3%的普通发票(3月-5月降低税率为1%)那么这个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多少?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这个个人的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9个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理(试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的不包括上面的 经营所得!
意思是如果不是属于经营所得的其他情况,都是需要企业帮助个人实行代扣代缴义务!由企业方直接代缴个人的所得税。比如平时的工资,都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但是其实企业在给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时候都应该形式代扣义务,需要给这个自然人完税。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在实际发生了业务的时候,我们怎么去定义是不是发生经营所得?企业到底给不给这个个人实行代扣义务呢????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济服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书画,审稿,翻译,咨询,会计,法律,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所得:
1,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咨询,医疗及其他有偿服务产生的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营所得收益。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实还是比较模糊的,个人的判断是很有局限性。那么我们就把这个事情交给税务机关来判定,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时候会按照税目代扣个税,完税凭证上面也会提现!
比如上述的发票就是划入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由代开个人直接在税务大厅完税。企业拿到发票以后就可以直接入账,不需要在承担代扣义务。
经营所得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是可以按照两种形式,要么五级累进制,要么是税局直接给的一个固定税率计算,查账征收。
然而个人去税局代开,是有权利享受到核定征收的,(个人没有健全的财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不能反应企业的真实利润,故而核定征收)由主税务机关给予核定,核定的税率在0.5%-2%。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的小编当地的税局代开的发票核定的就是0.5%个人经营所得税!!!!
企业拿到发票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如果个人去税局开出来的发票属于劳务报酬,那么会出现个人预扣税的情况(i56-b379-z735)
上述的发票其实税局预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到才缴纳了87.38元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收到这种发票的时候就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申报!!后面税务又出台了政策,及个人在税局代开发票属于劳务报酬等,经营所得除外的其他形式,税务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和全额申报。
按照中央部署,2023年是我国“营改增”收官之年,届时,营业税将退出舞台,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将传统的“劳务”纳入增值税体系,无论是税基的界定,还是各行业税率的设置,以及实际的征管,对于税收立法以及税务征管机关都是极大的挑战,并无经验可以借鉴。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也不能简单的将其视为从一个税种变换到另一个税种,而是应该放在增值税扩围以及税制改革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看待。在此背景下,增值税税收政策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中,也为“营改增”企业提供了不少税务筹划的空间,本文将为您解读“营改增”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筹划点。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华税律师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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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二、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三、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四、业务性质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混业经营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六、延迟纳税技巧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对于企业购进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
小结
“营改增”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各项税收政策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华税律师认为,这既给企业带来了挑战,也为有关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上述筹划要点,企业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善加利用,在控制住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降低。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认识到加强财税管理的重要性,这直接关乎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本身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我们更加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促进工作顺利展开,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但目前建筑行业财税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文章结合问题总结出几点可行对策,希望能够促进行业财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进而提高其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便捷,特别是在进行财税管理过程中,能够提高整个工作的质量,但是,由于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实际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最终的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因此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针对建筑企业财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问题也寻找出了相应的对策,目的就是为了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如此一来,全方位提高企业财税管理实效性。
一、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低下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意识较为低下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人员并不注重财务管理,普遍现象是,认为财务管理与自身并无较大的关系,财务管理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范畴,鉴于思想意识较低,将制约整个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度,也不利于综合实力的提升。同时,部分建筑行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内部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处理,再加上各级工作人员缺乏创新意识,致使财务管理工作停留于表面层次,这样就会拉低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使其难以在变幻莫测的市场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当前,建筑企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着问题,其中财务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比较突出,而制度的确立目的是为了约束各级人员行为举止,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做好分内事,进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但是,由于管理人员忽视管理制度确立的重要性,致使整个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能力难以得到提高。建筑行业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周期相对来讲也比较长,更加需要建立管理制度来确保各个生产作业能够有序展开,但是,鉴于管理制度缺失,致使各个生产环节出现很多问题。此外,制度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财务审核不够清楚或者是信息传递不及时,且信息传递存在遗漏等问题。
(三)不够重视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应当加强成本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行业经济利润和收益。当前,建筑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将成本管控摆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位置,造成大量的经济浪费,也难以实现降低成本支出的目的。本身建筑企业各个生产环节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作业过程中势必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更加需要加强成本管控力度,以此来避免资金浪费等问题的出现,以及确保资金流动效益最大化,但是鉴于领导人员忽视成本管控,对于内部资金也没有加强管理,无形之中就加大了成本支出,也难以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甚至还会制约自身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税收管理水平高低关乎行业发展,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以此来提高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但是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够规范,致使账目核算不实,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其他问题,如: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无形之中,也加大了财务工作管理难度系数。其次,建筑企业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致使整个成本支出随意性比较大,而成本支出也包含很多方面,比如:人工费、广告费等内容,然而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税收管理工作进度。
(二)收入结转风险
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不会以条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因此,会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且没有以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转确认,这也会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本身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内部所经营的项目种类也在发生了變化,而在实际税收收入构成中相应的各项税收占据比例相对来讲也比较大,这样就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且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逃税、避税等现象,这不仅会为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速度。其次,建筑企业在实际承包工程过程中,往往会以个人开具材料发票来抵帐,而这种行为举止都是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
(三)缺乏纳税意识
企业运营的终极目的在于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纳税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如:税金申报不足、逃税、漏税、延迟报收入、不上报项目信息、无票入成本等,这都是由企业缺乏纳税意识导致的,这样就会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更会影响整个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升,而行业要想蓬勃发展必须要重视并加强税收管理。
(四)营改增后税收风险增加
营改增是指将传统层面的纳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以此确保减少充分征税,也可以保证整个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是,结合建筑行业进行分析,由于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质,会存在大笔的支出,包括人工费及材料费,且建筑企业进项不足,所以营改增后税负反而加大。同时,随着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征收难度系数也逐渐加量,比如,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这样将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税款交付拖欠问题频繁的出现,鉴于此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展开,也会为税收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人员财务管理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同时隐藏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所以为了健康可持续发展,首先,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领导人员也要以身作则,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并树立正确管理意识,也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资金管理,针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进而降低资金不足、资金闲置等问题的出现,且促进各项施工作业能够顺利有序的展开。其次,也要加强内部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这都是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济利润的一个有效举措,需要各级人员予以高度重视。本身建筑企业生产环节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对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二)健全相应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领导人员应根据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针对各种操作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应制定一个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引导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制度内容,必要的前提下,也要设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并将制度与员工薪资相挂钩,这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上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进而让其主动参与到财務管理工作中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最重要的是能够发挥所设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价值。
此外,为了有效防止财务漏洞,相关管理人员也要规范指导预算模式,必要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建立分级财务管理模式,现如今,分级管理也是现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能够起到增强预算编制能力、提高资金利用率的目的。再者也可以通过金蝶软件对企业财务进行统一化管理,并通过就其报表系统进行财务编报,而在控制工程业财融合层面,初步拟定可以使用远光软件来进行,进而为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帮助,并朝着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
(三)加大企业成本管控力度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这样不仅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也能够提高自身综合市场竞争力。首先,领导人员要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以此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为资金也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倘若资金存在不充足问题,会为其他经济活动的顺利展开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成本控制来保障资金流动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相关财务人员也要对每一笔资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合实际的将成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进行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包括企业的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利润上交管理等,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通过统一的账户进行综合性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也应设立账户最大资金余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进行上划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针对购买、使用、处置、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并均需进行上报审批。在利润上交管理方面,需要每月在固定时间向上级单位缴纳本阶段剩余利润。同时,财务部门也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互动交流,这有助于促进信息的传递,进一步掌握企业当前成本控制的实际状况,随后制定出可行方案加强成本管理,有效降低安全事故或者是合同违约等问题的出现,促进财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展开,且实现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实效性的目标。
(四)完善企业税源监控机制
要想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还应当完善税源监控机制,这是规范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本身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必须要确保整个管理流程以及管理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因此,建筑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收项目登记手续,这有助于确保双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细致化管理纳税申报,这也需要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等机构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后续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也要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内容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随后再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代征税款台账,进而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且促进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
(五)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以往企业在纳税处理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为了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我们需要有机协调工作局面。首先,要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为后续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夯实基础。同时,也要将相应的税收信息及时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更要对工程项目进度实时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加强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其次,也要实现动态化控制和相互制约,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财税管理工作顺利展开,以及实现提高税收管理效能的愿望。
(六)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在实际财税处理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这直接关乎财税管理水平的高低,需要予以高度重视,这就要从以下做起。首先,应积极拓充税源信息渠道,这样能够确保相应的税源信息准确真实且可靠,当然,我们也要做好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并将项目管理有效的落实和贯彻下去,更要严格把控各个施工环节。其次,在项目竣工之前,相关领导人员也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工作,以及健全相应的信息交换与联系制度,这都是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
再者,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与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机结合,并注意在税务管理机构缴纳税款、领用发票。同时,对于企业的派出机构,需要由企业总部统一对发票领用事项进行办理,并向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发处理。对于增值税的管理问题,需要有各部门在当地进行预交处理,并在一个税务结算周期向企业总部进行统一汇交。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缴纳,需要由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别缴纳汇算,并由企业总部进行统一化清交。
建筑企业的纳税特点
第一,目前建筑工程的金额越来越大,市场上拥有高资质的建筑企业为数不多,部分建筑企业利用资质优势承揽业务后采用施工分包、劳务分包形式进行,只派出项目经理等核心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建筑企业仅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总包施工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很多时候需要兼顾处理好分包方和劳务方的税务问题,并承担审核流程、票据的连带责任。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企业以这种方式收取管理费用的,管理费用为整个工程项目决算金额的8%-9%,含需要代缴的流转税以及附加税费。
第二,由于工程项目一般在偏远地区,一些小的项目的采购零星施工用品习惯采用现金支付,部分沙石等辅料由于是个体供应商,对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等现代手段的应用也较少,这种传统支付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为上下游等各企业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无形中增加了税务检查的复杂程度及烦琐程度。
第三,由于施工产品是一个复杂而系统工程,施工工序很多,建造过程非常长,采购的主要材料量也是特别大,机械租赁业务也经常发生,这时容易出现假发票未能及时辨别出来,或者接受了对方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偶有发生,增加了税务管理风险。第四,由于在建工程大多数为异地工程,部分民营建筑企业并没有按相关规定开具外经证或者在项目所在地报备项目信息,在效益至高的追求下,纳税意识薄弱,纳税积极性不高,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中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自身经济利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应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才能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让其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走得更远且更好,并获得做大化的经济效益。
1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1“营增并行”的弊端
1.1.1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为:营业税=营业额×3.35%.在营业税的计算中,营业收入中包含没有扣除相应相成本费用的进项税,税额重复计取,纳税人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者缴纳了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营业税。
1.1.2抵扣链条中断
发票管理不到位,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进项税可抵扣,对没有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征收营业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重了税收负担。
1.2必要性
1.2.1促进铁路行业的发展
铁路是交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近年来,铁路、高铁运营里程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7万千米,其中高铁里程2.5万千米。
1.2.2顺应国际趋势
全世界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服务出口含税,不利于国际竞争,对每一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而不是按销售全额重复征税,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1.2.3国内局势发展要求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1.2.4减轻税负
铁路运输行业大部分线路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是“营改增”前购置的,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对购进铁路货运服务的下游企业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有助于减轻税负。
1.2.5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
交通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我国增值税以往的征税排除大部分第三产业,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而全面实行“营改增”,符合建立健全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要求,完善发展税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营改增”案例分析
2.1案例说明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价=销售收入(含税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其中,进项税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如下是理想情况下铁路工程“营改增”前后预算。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建设〔2006〕113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铁路投资系统软件编制某铁路项目信息中电力牵引供电接触网工程接触网支柱组立工程3根进行“营改增”前预算,“营改增”前的预算为51219元。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建设〔2017〕30号文、31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铁路投资系统软件编制某铁路项目信息中电力牵引供电接触网工程部分接触网支柱组立工程3根进行“营改增”后预算,工程量与“营改增”前预算的工程量完全相同,“营改增”后的预算为49669元。
2.2数据分析
预算价值对比分析:直接费“营改增”前为45183元,“营改增”后为40388元,变化为-10.61%;直接工程费“营改增”前为43462元,“营改增”后为38870元,变化为-10.57%;施工措施费“营改增”前为1721元,“营改增”后为1518元,变化为-11.80%;间接费“营改增”前为4376元,“营改增”后为4766元,变化为8.91%;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营改增”前为49559元,“营改增”后为45154元,变化为-8.89%;税金“营改增”前为1660元,“营改增”后为4515元,变化为171.991%;单项概算价值“营改增”前为51219元,“营改增”后为49669元,变化为-3.03%.税率对比分析:施工措施费“营改增”前税率为27.5%,“营改增”后税率为24.3%,变化为-11.64%;间接费“营改增”前税率为69.5%,“营改增”后税率为76.3%,变化为9.78%;税金“营改增”前税率为3.35%,“营改增”后税率为10%,变化为198.51%.结合以上数据分析,单项概算价值变化幅度不大,仅减少了3.03%,税金变化幅度最大,增加了171.99%,原因是在税金基数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由3.35%增加到了10%;施工措施费率小幅降低,间接费率小幅提升,在间接费计算基数(“营改增”前为6296元、“营改增”后为6246元,计算基数均为(基期人工费+及其机械费)×间接费费率)相差不大(“营改增”减少了50元)的前提下,间接费增加。
2.3分析结果
虽然“营改增”预算减少,但在税率为10%、税金增加了171.99%的情况下,高额的税收仍影响利润,如果这些增值税在可以完全抵扣的情况下,税金减少,这样就能给企业带来很好的收益。
3“营改增”对铁路行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铁路行业在“营改增”前采购的物资,其税金列入了成本中,所纳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杭州高博教育认为对于一些“营改增”前已经实施的项目,材料和机械的税率也在变化,对税收确定的影响较大。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并且铁路行业是人员密集型行业,大量的人工成本是无法抵扣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0%,可抵扣的税额远小于“营改增”税额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合理控制成本,税负不降反增,利润大幅减少,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杭州高博教育
4铁路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4.1规范物资采购流程
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的流程,尽可能选择采用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作为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降低设备物资的税负,提高服务供应量,同时有利于成本管理,合理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
4.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使可抵扣的经济事项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资金支出。票面信息要准确,并进行妥善保管,尤其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不能折叠,否则会造成发票票面磨损,无法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这样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3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使税负下降,铁路行业的实际税负会从以前的3%上升至10%,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下降。铁路行业主要依靠劳动力,但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能办理抵扣,因此应争取国家补贴,实现铁路行业“营改增”时期的平稳过渡,促进“营改增”在铁路行业的进一步实施。
4.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进项抵扣项目不充分的问题。一些工期长的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就有增值税,但在之前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就税负增加问题与税务机关联系,调整税收方法,提高铁路行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营改增”的实施,推动铁路行业在这一时期平稳过渡发展。
4.5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营改增”涉及科目较多,铁路行业的人员应该掌握相关政策,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避税,合理调整预算,控制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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