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定义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核定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2.计算公式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25%-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纳税人的核算水平不同: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
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合理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以及成本费用总额或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
4.征收税率不同:
查账征收是由明确的计算方式的,在一定程度上算是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的税率则时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核算税率的。虽然不同行业的核定征收税率大不相同,但一般来说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款要比查账征收的税款低。
5.计税基础不同:
查账征收是按企业的利润作为基础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则是按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6.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核定征收则适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明白的是:虽然核定征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少,但是企业想要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还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纳税申报渠道调整的通告
按照四川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工作安排,现将纳税申报渠道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以下使用纳税申报客户端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二)以下使用“天府e税”、“12366手机app”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天府e税”手机app:零申报(专项)、附加税申报(专项)、印花税申报、残保金申报。
“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零申报。
(三)以下使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一般纳税人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四)以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纳税申报事项将在2023年8月1日起停止服务,将全面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home/)新的申报模块,请纳税人、缴费人自2023年8月1日起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其他的纳税申报渠道及涉税业务办理渠道保持不变。
二、注意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将会以网页、微信、微博、电话、短信、qq群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在7月27日至7月31日通过视频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对新的申报模块进行操作培训,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参与,提前熟悉新申报模块的系统操作。
(三)为避免办税大厅拥堵,请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四)本次纳税申报渠道调整事项,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五)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遇到的操作类问题,请通过在线咨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的“办税咨询”模块)或拨打400-71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5日
来源:四川税务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 杭州市税务局网站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
一宗罪:通过离岸家族信托,向海外转移大量资产
自2023年开业以来,4位创始人为了合理规避国内外汇管制,同时保证资产传承,隔离债务和法律风险,先后成立了香港过渡中间企业,凡普金融开曼总公司(创始人占80%股份)和开曼家族信托,通过信托控制总公司,总公司控制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间接控制国内企业等一系列股权搭建,将原本的所有凡普系旗下所有的中国公司全部包装转换受凡普金融开曼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外资公司。
自2023年凡普金科港股上市申请提交失败以来,更是处心积虑进行股权架构改建,将资金端企业(包括爱钱进)剥离出来,独自留在中国,而旗下的其他企业通过重组区分为投资管理线路清晰的企业集团,并依法全部挂钩海外。
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控制的好处在于:
1 离岸家族信托,可以规避外汇管制,有更为宽松的法律和税收环境,钱可以落袋为安
2 将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隔离债务风险,避免父债子偿或者夫债妻还
3 逃避国内的监管,做到国际避税
截止2023年1月停标以来,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总额为2315亿元,按照凡普集团每一单出借除了利息外,假定还要加收平均30%的手续费计算下来,6年以来,管理费收入695亿,扣除各类成本,假定现金贷平台平均净利润率为35%(现实中可能更高),推测可能有243亿人民币资金流向海外,而其中的80%,推测大约194亿资金流入了四位创始人的在开曼的家族信托基金中,具体数据需要经侦查验。
这种股权和信托的混合搭建,达到了一举多得的目的,可以精准地隔离财产,防止诉讼,规避外汇管制,同时将国内赚取的违法收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转移境外,对于中国的p2p平台,乃至其他的从事个人消费金融行业的助贷,小贷公司而言,都是首创,也为中国在放松金融业外资准入政策的同时如何防范企业利用外资身份,隐匿逃避追责,向海外转移资产提出了课题,拉响了警报!
二宗罪:获取营业牌照时强调中国法人身份,规避外资增值电信业50%准入要求
凡普系信托合约安排可见凡普系的国内企业基本都是受信托合约安排下的外商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企业,而中国对于外资增值电信服务业有准入要求,外资占比不得超过50%,明显股东知道此事但依然向所有人隐瞒了此事,并且竭尽所能把自己包装成中国企业。
三宗罪:税法上逃避中国居民企业认定,未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在税法和国际反避税条约中,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可以直接用来判断居民企业身份,从而反国际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的法律条款
2023年《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该条约参与国家68个,中国为其中之一,简称《国际反避税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居民企业的定义均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纵观爱钱进乃至凡普系,80%收入来源于境内,所有创始人皆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经常居住参与经营,市场营销大部分活动全在中国境内
一旦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那么就算包着外资的皮,也依然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25%的居民企业所得税。
四宗罪:高利贷,砍头息计入出借本金,不公允服务费分配转移大量高利贷手续费去往海外
1 合同本身的高利贷(2023年以前部分合同)问题:借款人在任买或者钱站网站上申请借款35000 ,为期3年,对应的凡普系关联企业任买科技(会牛科技),凡普金科(凡普互金)等公司进行风控审核,随后爱钱进在互金平台上发出标的,此时的标的本金增加为37800,其中加上了砍头息(服务费)2800,借款人实际到账35000,随后借款人还款的每期利率除了需要按照37800*10.3% 计算的合同利息1225.02支付外,还需要加上每期616.68,共36期的服务费,这样综合计算下来,借款人的实际利率为59%,过了法定红线。
2 服务费在各关联公司间分配的问题:从上述可见,作为吸引资金的爱钱进,所占的服务费比率确是最少的,90%的出借管理费流向了凡普上海,凡普金科等企业,同比人人贷和宜人贷等头部平台,吸引的出借人资金最多,而收取的服务费最少。大量的服务费通过这种不公允的安排,通过各类关联企业流出海外,流入了创始人信托基金的腰包
3 2023年之后,爱钱进修正了高利贷合同问题,在出借人合同中删除砍头息部分的描述,用《服务协议》一笔带过使之更为隐蔽,而服务协议在出借人端完全看不到,本质上属于故意制造阴阳合同欺瞒出借人
如下列合同描述:
第三条 还款事项
3.1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以及《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 支付相关费用。若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乙方应依照本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2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自每期还款日起,有权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从乙方还款 账户(指乙方签署的《委托划扣授权书》中约定的用于还款的乙方银行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用于 向甲方还款、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3.3 如因乙方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支付费用或者乙方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乙方 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有效完成还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丙方和丁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从黑猫投诉中随便找一条,就可以看到砍头息已经从2023年的8%提高到了至少25%,同时上述的服务协议在借款人名为《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
且2023年之后的合同包括之前的大部分合同,爱钱进作为居间方竟然管理费分文不收。简直是开办了一家慈善企业。从我的650个底标统计结果来看,爱钱进服务费比率仅0.37%
五宗罪:“老友计划”
老友计划名词解释:当借款人无力偿还第一笔借款 并且逾期超过30天的情况下,借款人授权服务方(通常为会牛,凡普金科)为借款人在大眼象商城购买(老友计划升级保全服务),产生一个新的消费订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二次扣除服务费协议。期限24个月~48个月不等,利率14%。
这时候借款人往往发现,自己账户里的钱一下子多了,可转瞬间又被划走了,划去哪里了?老友计划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监管银行将消费金额代为划款到凡普上海(也就是现在的上海榕树)账户中。”
爱钱进的老友计划实质上就是展期合同,且没有得到原合同出借人和承接展期合同的出借人的同意,造成了大量的逃废债!
六宗罪:数据造假
1 代偿金额造假
人人贷成立9年,爱钱进成立6年,同比人人贷的撮合交易1093亿,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量为2315亿,为人人贷的1.3倍,但是横向比较代偿金额,人人贷代偿仅为15亿,爱钱进代偿123亿,整整高出了7倍,涉嫌数据造假
2 银行监管造假
银行监管可以这么随意的吗?一会儿快钱买保险,一会儿小富商城,老友计划下借款人还直接划转凡普上海,这么随意的监管模式下,征信后的资金流向如何接受大家的监督?为何不能在华夏银行监管账户下,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归集于一个账户下,清清楚楚地扣除你的每一笔服务费,非要绕地球一圈?
3 财务数据造假
资产负债表:表中异常膨胀到总资产1/4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审计报告居然完全没有半点说明,要知道其他应收和应付是最容易造假的地方
b 利润表:在平台业务萎缩的基础上,竟然还增加了1个亿的导流费,直接做空2023年利润,使之较2023年下降了四分之三。
七宗罪:央行征信强制要求下,砍头息25%没有上传征信,牺牲出借人本金
从上传征信的借款人合同中得知,借款人申请借款18000,凡普系服务费砍头息6480,实际出借合同本金24480,上传征信的数据为实际到账的18000,直接给出借人造成了6480*(1+14%*借款月份)的本金损失
而这25%砍头息部分,本应由凡普系吐出来,可贪婪成性的股东吃下去容易吐出来难,目前股东高管不仅不正面问题,反而上线了“三无产品商城”和“应急折让”继续收割。
这个“折让通道”是连受让人都不写明的债权商城,转手打折都在3折左右,一旦好奇点击,立即生产确权协议,无法撤回!完全复制了电信诈骗惯用的手段!
转自微博:@抬起头向着太阳的方向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指引之
—票种核定篇—
第一题
一、票种核定需要哪些前置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因此,法人、财务、办税员、购票员(俗称“四员”)需实名认证后绑定企业身份。
操作指引
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操作端中,普通个人用户绑定纳税人主体下的企业管理员(包括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以及办税员可通过两种方法:一为纳税人授权申请,二为企业授权管理。具体的操作可以参考以下的流程:
1、通过纳税人授权申请操作说明:账户设置-->用户管理-->纳税人授权申请-->【申请授权】
申请纳税人授权时,输入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者信用代码,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确认后选择要申请的权限身份。根据身份不同,获取的权限也不同,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属于管理权限,办税员属于办税权限。
温馨提示
(1)绑定用户身份为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纳税人授权申请时身份信息必须是已经在金三系统中备案的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权限类型选择“管理权限”,点击提交,身份验证通过后系统自动赋权;
(2)绑定用户身份为办税员:“办税员”选择权限类型“办税权限”,根据该用户的身份勾选相应的权限内容,如“申报缴税”、“涉税事项办理”等,提交后,需要具有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或普通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审批通过后赋予相应办税权限。
2、通过企业授权管理操作说明:用户管理-->企业授权管理-->用户授权管理
具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授权管理模块,选择状态为“提交”的业务数据,点击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税范围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绑定企业授予相应权限;审核不通过,用户提交的申请会被作废。其次,若企业管理员主动赋予个人用户办税权限或者普通管理权限,则输入用户信息(用户名/手机号/证件号码),确认用户后,选择要授予的身份和相应的权限,点击授权按钮,提示授权成功则主动授权操作完成。
温馨提示
具有“管理权限”身份为“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
第二题
二、发票用量不够,想申请超量领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的发票数量和限额超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真实性材料,如交易合同、协议等,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操作指引
纳税人携带《票种核定申请表》、有关业务交易合同、协议等佐证证明材料前往主管税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三题
三、票种核定结束就可以买票了吗?
答:如果您使用的是税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那么在变更票种后还需要对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进行变更发行。
●end ●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金湾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3年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盐城市纪委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薛振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薛振平简历
薛振平,男,汉族,1963年2月生,江苏盐城人, 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
1981年12月至1984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县大纵湖、义丰税务所办事员;1984年4月至1989年5月,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税务分局办事员;1989年5月至1996年3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税务局税政二科办事员、科员;1996年3月至1997年7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副科长;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局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6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用? (附发票查验操作流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平台首次登录平台,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特别提示
(一)打开浏览器
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的微软ie浏览器、50.1版本的火狐firefox浏览器、55.0版本的谷歌chrome浏览器。
(二)登录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安装根证书
根据提示安装好根证书,登录后就可以查询。
三、发票查验
在本查验平台中,可查验所有增值税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具体有关的查验说明详见网站的发票查验说明栏目。
四、发票查验说明
(一)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为,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二)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三)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四)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五)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五、操作步骤
(一)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二)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三)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说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停用,根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规则,只能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故现在已无法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还是应当预缴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区监委对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原党委委员卢登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卢登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政商关系“亲”“清”不分,长期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并违规投资入股相关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税务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税务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卢登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卢登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台州市椒江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卢登云简历:
卢登云,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台州市椒江财政税务局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第二税务所副所长,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椒江中心分局海门征管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长、局长助理、城区税务分局局长、党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来源:台州市纪委监委
晨报讯(郑晓雪 郑国勇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肖崟崟) 为落实《大连市营商环境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推出了大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十条”,从“非接触式”、“节时减单”、“问办协同”、政策直达、数字赋能、定制服务、税收执法和银税互动等8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的速度和温度,激发本区域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在“节时减单”方面,市税务局提出要实现社保费业务线下“一号通办”或“一窗通办”,线上“一键登录”、一网通办。为提升企业申报缴费便利度,市税务局、市营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四部门通力合作,目前已实现企业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缴费系统后,可以直接跳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含采暖费)、医疗保险的网上申报系统,省去重复进行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目前全市范围内社保业务线下办理“一号通办”或“一窗通办”也正在积极推进中。在“政策直达”方面,市税务局将利用“塔可思”智能问办平台推送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推送包括“多缴税款”在内的更多提示提醒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通过“塔可思”智能问办平台实现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互动服务模式中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推送或待办提醒等服务举措,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在“数字赋能”方面,市税务局提出要打造“一体化税费服务平台”,将各类服务渠道整合并纳入征纳互动服务体系,税费服务向便利化、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转型。市税务局全力推进一体化服务新模式建设,以税费服务流转体系为依托,以数据全流程赋能为支撑,以要素化、集约化办税为目标,逐步实现“统一服务入口、统一标准流程、统一事项渠道、统一支撑部署”的集约化服务新格局,实现税费服务向便利化、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深度转型,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好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 中国网 伦晓璇
中国网直播11月5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介绍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非常受市场主体的欢迎,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做到既不折不扣使政策落地,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这项政策呢?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黄运: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让政策精准落地是税务执法的要义所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的提示提醒,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以及通过面对面的辅导服务等方式,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为骗取税费优惠进行“假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一贯的态度是严厉依法打击。比方说,去年我们就对骗取抗疫税费优惠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前不久,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又对常态化打击这类“假申报”以及“假出口”“假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精准性,更好地推进该惠及的纳税人全惠及,该查处的不法者严查处。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内的督导,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作为今年底明年初的一个重点督审事项,压紧压实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谢谢。
新税务便民春风添力 新服务纳税人得实惠
——税务总局启动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今年是全国税务系统自2023年以来连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六年。2月20日,主题为“新税务•新服务”的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正式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对外发布。在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税务的开局之年,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围绕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办税提速增效、改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税收协同共治等方面出台4大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展示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新坐标:“组合拳”围绕减税降费打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23年税收工作的主题。与往年相比,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减税降费重点,集成推出了22条具体举措,既有政策性措施,又有服务性措施,全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充分发挥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部门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下功夫,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同时,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确保减税降费取得实效。“税务部门首次将税收经济分析工作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据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巡视员刘新利介绍,“各省级税务部门也要每季度定期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人报送资料再精简25%以上。精简报送资料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一项重要的服务性举措。2023年底,税务总局清理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切实精简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将在2023年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实现2023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多措并举优化发票办理。发票办理是纳税人办税的堵点、痛点,也是兑现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关键点。2023年,税务部门将推出一揽子优化发票办理的便利举措,确保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自2023年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5个行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以来,节约了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办税时间,推动了小微企业发展,社会各界反响良好。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今年也纳入试点范围。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表示,“这3个行业的小微企业集中、代开需求量大、虚开风险较低,纳入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新政明确,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再受月销售额标准10万元和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限制。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外,2023年3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平台选择确认抵扣增值税发票,不受纳税信用级别的限制,将大大节省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认证的时间。
2023年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并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发票办理难题。
——建立纳税人诉求快速反应机制。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税务总局将在2023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进一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不断完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努力做到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纳税人遇到的问题随解随答、有求必应、快速响应。
新速度:让办税事项更少、环节更简、渠道更多
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是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展示新机构新税务新气象,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提速增效方面提出21条措施,主要通过优化流程提速、申报缴税提速、系统整合提速,让事项更简、办税更易。
——70%以上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2023年,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50%以上本级《纳税人办税指南》中所列事项一次办结。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税务部门在2023年底前将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纳税人可全程网上办理或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据介绍,2023年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还将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部分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满足大企业个性服务需求,助力大企业持续发展。
“大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多,财务人员多,办税工作量大。税务部门充分考虑大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个性化服务,针对性很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小华说。
——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出口退税服务全面升级。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纳税人和缴费人感受最深的就是办税的便利程度,这需要税务部门从优化申报、缴纳、退税等环节同步进行优化。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税务总局将持续完善信息系统,压缩纳税人办理申报业务时间。在税费缴纳方面,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并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
同时,税务部门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将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更加利好的发展环境。
——“线上”“线下”多渠道轻松办税。在总结吸收近年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23年—2023年)》,明确指出要构建强大稳定、智能高效的税收信息化体系。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付扬帆介绍,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落地推进,税务总局将优化个人所得税办税软件功能,提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修正,减少填报错误。税务部门还将通过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线上”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服务。
“个税app页面简洁实用,政策显示清晰,随时随地都能进行掌上操作。”安徽天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可华在体验个税app后分享了他的感受。
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持续推进“一门办”,到2023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新环境:协同共治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
2023年,税务部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世界银行发布的《2023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纳税指标排名比上年提升了16位。2023年,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然是税收工作重点,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门推出9条措施,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办税次数,努力提升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竞争力。
——提升纳税信用含金量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银税互动”活动自2023年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力合作,树立褒扬诚信的价值导向,将企业的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孙玉山表示,2023年税务部门进一步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实现贷款的申请、审批、放款均在“线上”完成,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推动多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2023年,税务部门将继续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完善跨部门业务联办。同时,扩大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加强专业机构监管提升涉税服务水平。涉税服务专业机构作为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今年,税务部门将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增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构建有利于税收共治的社会环境。
在启动仪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强调,针对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完善提示提醒、协调解决机制,找差距、补短板,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细落实,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原标题:厘清税款滞纳金性质有必要
2023年10月2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刘学友
主持人:公职律师王佐分析认为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公职律师刘学友怎么看?
核心观点: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是两个概念,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加收,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为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建议适时细化有关规定。
最近,笔者注意到一个关于税款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法院判决。该判例显示,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厘清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区别。
判例反映滞纳金认识问题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鲁01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区税务局与山东省某建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税务局要求将企业超出税款本金的滞纳金认定为破产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破产管理人将建材公司的税款滞纳金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未将建材公司超出税款金额部分的滞纳金认定为破产债权。
税务局认为,破产管理人混淆了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概念。首先,两者的加收法律依据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征收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其次,两者的加收条件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条件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加收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决定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在本案涉及税收管理过程中,税务局未对建材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将税款滞纳金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关于税款滞纳金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的答复,应将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也认定为破产债权。
法院认为,加收税款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支持税务局的主张。
该案反映了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出现的税款滞纳金加收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加收税款滞纳金应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得超过纳税人滞纳税款的金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加收税款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对超过滞纳税款金额部分的滞纳金也要加收。
应该如何认识税款滞纳金
笔者认为,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是两个概念。
性质有所不同。2023年6月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明确,加收滞纳金是征税行为,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强制法明确,加处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
条件有所不同。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滞纳金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二是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前者违反的是法律规定,后者违反的是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即违反行政行为。
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是从逾期之日计算,没有催告的前置法定程序。
限额不同。税法对加收滞纳金只有起止时间规定没有限额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救济不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加收滞纳金上发生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违反税法规定期限的税款滞纳金加收,应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
细化规定促进税法遵从
由于税款滞纳金兼具一定的税收经济补偿性质和较强的税收行政惩罚性质,为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笔者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结合实际问题细化有关滞纳金的规定。
比如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不再加计税收利息。
从目的上看,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具有较重的惩戒性质和较强的经济补偿作用,没有必要加计税收利息;从性质上看,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加计利息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计税收利息应当作为加处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不宜同时加计利息和加处滞纳金;从影响上看,避免加计税收利息、加处滞纳金等多重措施并用,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
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纳税人偷逃骗税行为予以惩戒,通过按规定加收利息对国家税收被纳税人占用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处滞纳金促使纳税人按期执行征收税款决定。这样,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加收利息的行政征收措施,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内涵、定位和作用分工清晰,既有利于有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税法概念统一和规范,便于纳税人、税务人理解和执行。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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