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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首次登录密码错误(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电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电子税务局首次登录密码错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电子税务局首次登录密码错误

【第1篇】电子税务局首次登录密码错误

会计实操:6月30日前务必完成电子税务局登录实名备案,否则将无法登录!

天道诚财务智库

重要提示

6月30日前务必完成电子税务局登录实名备案,否则将无法登录!

5月20日,北京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升级,升级后电子税务局登录流程中新增登录人身份验证环节

通过ukey、电子营业执照、账号等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增加了登录人身份验证环节(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需通过登录人的密码或者手机验证码完成验证后,才能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

5月20日-6月30日,为身份验证缓冲期,企业可选择跳过身份验证环节,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

7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执行强制身份验证,届时未进行实名备案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请企业务必在6月30日前完成涉税人员的实名备案工作。

操作手册

一、电子税务局登陆身份验证

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

纳税人打开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可以选择账号登录、ca登录或电子证件登录三种登录方式;

第二步

点击登录之后,进入选择人员页面;可以选择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两种方式登录;

第三步

操作前提:办税人员已在电子税务局注册并且已经实名认证。

具体步骤

1. 选择密码方式登录,选择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的人员身份,输入密码(密码为电子税务局个人账号登录密码)、图片验证码,点击“验证”按钮,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界面;

7月1日前也可通过点击“跳过验证”按钮,跳过人员登录方式,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界面;

2. 选择手机验证码登录,输入图片验证码,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短信平台会向该人员实名认证时登记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信息;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按钮,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界面;

目前也可通过点击“跳过验证”按钮,跳过人员登录方式,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界面;

二、办税人员实名备案流程

操作前提

(一)办税人员已在电子税务局注册但是没有进行实名认证;

(二)办税人员未在电子税务局注册且没有进行实名认证。

操作步骤:个人用户注册→个人账号登录→实名制申请→人脸识别→关联企业→个人申请授权→企业授权

具体步骤

1. 纳税人进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击“用户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

2. 纳税人进入用户注册界面后,填写用户名、密码、手机号后,进行短信验证,相关信息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注册”按钮。

3. 纳税人点击“提交注册”按钮后,系统提示注册成功。

4. 纳税人选择个人账号登录-用户名登录方式,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实名申请页面。

5. 纳税人进入实名申请界面,首先进行个人办税实名申请,点击“个人进入或实名制申请”按钮。

6. 系统首先弹出“未绑定个人身份,不能办理个人业务”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点击“确定”按钮。

7. 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后,进入实名认证界面,出现选择提示“您是否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过实名信息采集”,点击“是”进入关联实名信息界面;点击“否”进入立思辰人脸识别验证界面;

8. 纳税人点击“是”,进入实名关联信息界面,选择相关信息填写后,进行信息验证后,点击“关联”按钮。

9. 纳税人关联成功后,可进行实名制信息的查看。

10. 个人申请授权:

(1)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打开纳税人授权申请,在绑定企业名称中输入需要绑定的企业名称,点击查询。选定需要绑定的企业,点击“申请授权”按钮。

(2)纳税人点击“申请授权”按钮后,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用户身份,点击“提交”按钮。

(3)企业纳税人审核,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里面,点击打开企业授权管理,选择用户授权管理,选择关联后的用户名,点击“审核”

(4)企业纳税人选择关联后的用户名,点击“审核”按钮。

(5)纳税人查看审核后的信息后,点击“通过”按钮,显示企业确认成功的提示框。

(6)如果纳税人撤销该办税员身份。点击“解除授权”按钮即可。

11. 企业授权:纳税人还可进行新增授权操作,输入用户信息和手机号码,查询出需要授权的相关用户,选择用户身份,点击授权即可。

【第2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这张图转给身边小伙伴

↓↓↓

【第3篇】电子税务局可以退税率吗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 (chinatax.gov.cn)

六税两费相关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

一、首先,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搜索【入库】,然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编辑搜图

二、进来后的操作,我就不多说了,直接上图,直接操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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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勾选追溯享受六税两费政策时,如果提示“您不属于一季度未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纳税人,请知晓”,如果你认为你这户确实是应该享受的,可以去大厅申请退税。

三、然后,将页面滑动到下面,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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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然后在弹出选择明细的窗口,先点击【查询】,然后将所有记录勾选上,最后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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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面操作完之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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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下来附报资料这步全是非必报的,咱直接继续【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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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后,确认信息无误的话,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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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交成功后,就等着税务机关审核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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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审核后会为您办理退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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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第4篇】电子税务局凭密码登陆

点击头像联系我

个体户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先注册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才可以登录。

首先下载一个所在省份的税务app,然后选择个人业务,右下角有个注册,先进行注册,注册完成,进行登录,选择我的,进行实名认证,就可以正常登录报税,申请开发票了。也可以用电脑端登录。例如广东税务

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怎么在手机上登录?

1、打开手机,点击浏览器,点下方仨横线(也就是浏览器表示“更多”的图标)。

2、点设置。

3、点击浏览器标识,进入标识选择界面,勾选电脑。

4、退出浏览器,搜索电子税务局,输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5、密码验证成功后,即可在手机上登录电子税务局。

个体户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

如何注册电子税务局?

1、下载电子税务局app,然后登录。

2、登录进去后,核对信息无误之后,点登录。

3、点击确认身份。

4、确定好后,选择企业进入,再选择公司名称。之后便注册电子税务局了。

5、如果前台实名认证的信息和注册时的信息不一致,则页面会弹出不一致的提醒,重新更改后可以完成绑定注册。

点击头像联系我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工具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预填申报

操作指引

功能概述

前置条件

操作路径、步骤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将消费税申报功能增加前置发票归集,在原有基础上简化纳税人申报流程,将相关数据自动预填至申报表中,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税务辅导

前置条件

1、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操作步骤

步骤1:进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点击“发票归集表”表单,系统将根据纳税人认定的消费税税费种征收品目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预填“本期销售数量”、“本期销售额”等栏次。

纳税人可核对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收入是否一致,若一致,在“调整原因”栏次可选择逐个点击选择调整原因,也可选择“批量调整”。发票归集情况选择“1、发票归集情况与实际相符,并以此归集数据进行确认申报”,选择后点击【提交】按钮。

注意:若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收入不一致,发票归集情况选择“2、发票归集数据与实际不符,需调整本期申报数据”,在此提供2.1、2.2、2.3三种调整原因,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纳税人本期若存在未开票收入,选择2.3其他,此时说明原因输入框为必填,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回到发票归集表主页面,此时可在【申报调整】栏次对系统原先预填数据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归集表】表单的申报确认)。

步骤2:点击申报表,核对本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栏次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3:点击附加税申报表,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步骤4:其他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nd-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31日

【第6篇】北京电子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宜的公告》,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缴费时间为每月5日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协议(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

根据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参保户可通过北京市邮储、北京、农商、浦发、中国银行app在缴费时间内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缴费业务。对于银行协议(批量)扣款的参保户,北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工商、中国银行在每月扣款日自动完成扣款缴费。需新签订缴费协议的,可通过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中国银行办理。参保户还可选择银行柜台缴费,柜台缴费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到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此外,参保户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参保人本人在缴费时间内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办理缴费。

税务部门提醒,无意愿或不具备条件继续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减员手续,避免扣款。具备免缴资格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名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完成参保缴费手续。医保部门接收税务部门缴费成功信息次日后可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第7篇】河北省电子税务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3月份升级说明

2023年3月电子税务局修改完善工作内容共38项,其中:新增功能3项,优化31项,修复系统缺陷4项。

一、新增内容

1. 新增功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2. 新增功能【赔偿申请撤回】。

3. 新增功能【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二、优化完善

1. 优化【更正申报】支持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的往期报表更正。

2. 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涉及缓缴的企业支持申请延期缴纳申请。

3. 优化报验户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增加支持选择当月所属期和上月属期。

4. 优化【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中印花税税源采集纳税期限选择按次时支持选择以前的日期。

5. 优化【延期申报】增加支持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6. 优化支持本省报验户异地签订三方协议。

7. 河北税务app【税款缴纳】功能支持微信支付。

8. 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已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且暂未全部缴纳第四季度享受缓税政策税款的纳税人,在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或【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弹出享受缓缴提示信息。

9. 【非居民合同信息采集】增加采集项“支付备案表上的支付方银行及账号”、“收款方银行及账号”、“合同执行期限”、“支付方的联系人及电话”、“境内外是否关联”。

10.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合并合同信息后,对于被合并合同,自动变更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信息中合同编号及合同详细信息。在查询合同信息时,新增采集支付方银行及账号、收款方银行及账号、合同执行期限、支付方的联系人及电话、境内外是否关联数据项。

11. 优化【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当“取水许可状态”选择为“未办理”状态时,“取水许可有效期起”、“取水许可有效期止”设置为只读。

12. 优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将申请人和代理人合并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自动根据办理人员信息带出。申请人名称调整为纳税人名称,申请人英文名称调整为纳税人英文名称。

13.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征收品目不支持“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4. 本省【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支持报验户身份跳转查询已办事项。

15. 优化增加跨区税源户变更登记功能。

16. 优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社保费)表格式】申报税款所属跨年的可以根据缴款日期查询。

17. 【代开发票】时享受“六税两费”政策有效期延迟到2024年12月31日。

18.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完成后,申报结果查询页面弹出“申请退税”、暂不办理”供选择。若选“申请退税”,跳转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页面,若选“暂不办理”,则生成暂不办理通知书。

19. 优化【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表增加填表说明。

20. 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起,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jszj1070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4、5年)”、“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10年)”优惠事项。

21. 优化【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支持之前只做了源泉扣缴信息采集的纳税人申报。

22. 【存量房交易申报】、【增量房交易申报】、【委托代征报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2023年减税降费表样调整,支持六税两费减征新政策。

23. 优化【临时税务登记】、【一照一码信息确认】、【单位纳税人登记】、【新办纳税人套餐】增加提示信息:“登记注册类型不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非企业单位”等的,投资方信息不能为空,请选择投资方进行变更。”

24. 优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增加提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并支持免征3%税率增值税的新政策。

2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加“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的提示信息。

26. 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对可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系统扫描,您可能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第14号)中规定的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条件。请您及时、准确地判定是否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条件。如符合,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设“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符合条件,暂不申请留抵退税”、“不符合条件,不申请留抵退税”按钮供选择。

2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加提示信息:“你单位是否属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8.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根据财务报表申报数据自动预填。

29. 优化【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普票适用3%税率的征收品目免征增值税。

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优化【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

31. 【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当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并且查询税票界面勾选税票后,点击“确定”按钮时,对于税票属期起大于等于2022月3月1日的,校验所退税票属期时纳税人信用级别为c或d时,系统弹窗提示并阻断退税流程。

三、修复系统缺陷

1. 修复【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非居民时预览界面收款人名称为空的问题。

2. 修复【申报信息查询】部分企业无法下载减免表的问题。

3. 修复【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部分纳税人变更完法人没有生效的问题。

4. 修复【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打开提示系统出现故障的问题。

【第8篇】江苏电子税务

在线咨询又上新功能啦!

电子税务局每个办税操作界面右上角,

都可以找到“智能咨询”按钮,

如果有问题需要咨询,

可以随时发起在线咨询。

随办随问、即时辅导~

01进入电子税务局,每一个办税操作页面右上角,都可以找到“智能咨询”按钮,点击进入在线咨询。

02点击“地区选择”,选择问题所在地,进行智能咨询。

在提问框中输入相关咨询问题,点击发送。智能机器人会根据您的问题,自动匹配最新解答。

03如果智能坐席无法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转人工”,12366人工客服与您互动解答。

这样您就可以和12366人工客服实时互动啦。发送问题界面截图或者遇到不懂的错误提示,都可以一一为您解答。

04在线咨询页面还集成了常用涉税软件下载、热点问题、最新专题、最新政策等功能模块,非常实用方便!!

在线咨询现已覆盖多个渠道,除了电子税务局各办税页面前端“智能咨询”发起外,您还可以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首页的“我要咨询”、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12366在线咨询”、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专题-纳税咨询”、江苏税务app“在线咨询”、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税费咨询”发起。

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

“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江苏税务”app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素材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新区税务

编辑 | 郑好

发布 | 苗鑫

审核 | 刘云涛

【第9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6、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7、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1、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2、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4、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15、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17、请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10篇】湖北电子税务

湖北省为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享受政府资助缴费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业务办理流程,将于2023年12月1日至集中缴费期末(一般为2023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当地发布政策为准),组织特殊人员进行集中缴费。

按照规定,将在11月10日前,对截至10月31日的特殊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其中民政、乡村振兴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特殊人员信息数据实行省级层面交互,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获取身份信息,由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标识;卫健、残联等其他部门确定的特殊人员信息数据,实行县级层面交互,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横向交互身份信息,自行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内标识。以市(州)为单位提交特殊人员缴费信息优先级排序后,可通过系统匹配完成个人缴费最优身份认定。身份认定工作均由相关部门完成。

已纳入特殊人员范围未参保的,由医保部门协同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其中,特困人员进行全额资助,个人缴费0元;低保对象,不低于90%资助;监测对象,不低于50%资助;稳定脱贫人口实行资助渐退政策,2022-2024年度分别不低于2023年度资助标准的80%、50%、30%左右。

经认定的特殊人员参保后,可于2023年12月1日至集中缴费期末在“楚税通”“湖北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或政务大厅等线下渠道,缴纳个人应缴部分。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等工作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享受政府资助缴费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特殊人员”)的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及工作部署

(一)身份认定。2023年11月10日前,各地对截至10月31日的特殊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其中民政、乡村振兴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特殊人员信息数据实行省级层面交互,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获取身份信息,由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标识;卫健、残联等其他部门确定的特殊人员信息数据,实行县级层面交互,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横向交互身份信息,自行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内标识。以市(州)为单位提交特殊人员缴费信息优先级排序后,可通过系统匹配完成个人缴费最优身份认定。

(二)测试上线。2023年11月15日前,组织对医保信息平台操作模块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提交测试报告和盖章确认的《特殊人员缴费档次配置表》和《特殊人员缴费资助优先级排序表》申请正式上线。

(三)缴费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集中缴费期末,组织特殊人员集中缴费。

(四)动态调整。已纳入特殊人员范围未参保的,医保部门协同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按规定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按特殊人员身份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的,集中缴费期后新增为特殊人员且个人已缴费参保的,当年缴费年度内不因身份变更实施退费、不重新按新的特殊身份享受缴费资助。

二、平台操作

(一)关于集中缴费期内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登录“湖北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公共)”模块:

1.年度维护。

第一步:身份标识。11月25日18:00前,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 -“城乡居民特殊身份登记”中对卫健、残联等部门县级层面直接获取的特殊人员进行标识。民政、乡村振兴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助的特殊人员由省医保信息平台自动标识。各地可在“参保管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 -“城乡居民特殊身份标识” 模块查询标识信息。

第二步:最优身份认定。省医保信息平台自动认定一个缴费最优身份,并于11月30日24:00前共享给税务部门。各地可在 “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城乡居民最优特殊身份认定”模块查询认定信息。

第三步:实施缴费。在税务端提供的“楚税通”“湖北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或政务大厅等线下渠道实施缴费。

2.月度维护(12月1日至集中缴费期末)。

第一步:身份标识。每月25日前,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 -“城乡居民特殊身份登记”模块对卫健、残联等部门县级层面直接获取的新增特殊人员进行标识。

在“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 -“城乡居民特殊身份标识”模块,对省级共享的民政、乡村振兴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新增特殊人员进行统一标识。

第二步:最优身份认定。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 -“城乡居民最优特殊身份认定”模块进行最优身份认定。

第三步:实施缴费。在税务端提供的“楚税通”“湖北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或政务大厅等线下渠道实施缴费。

(二)关于非集中缴费期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第一步:身份标识。在“参保管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 -“城乡居民特殊身份登记” 模块对需补缴的特殊人员进行标识。

第二步:核定缴费。在“缴费管理”-“城乡居民缴费管理”-“城乡居民补缴” 模块,输入身份证号码并选定年度,生成征集单,再进入“综合查询”-“人员综合查询”查询征集单信息,核对缴费金额信息无误后实施缴费。

三、相关要求

(一)市、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做好特殊人员参保宣传动员工作,确保特殊人员全面知晓,动员其及时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助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与同级税务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协同联动,针对特殊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同处理。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日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医保局

【第11篇】车船税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吗

自然人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车船税申报缴税和退税申请?

答:纳税人需要办理车船税申报纳税的,可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船税申报”,完成车船税申报缴税。

纳税人需要办理车船税退税的,可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再选择“车船税退抵税”,办理车船税退税事项。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中,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12篇】安徽电子税务

金企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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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

数据依据: 安徽省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数据链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www.ahdpf.org.cn/ztzl/cjrjyhpxzcxc/145621661.html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anhui.chinatax.gov.cn/art/2021/10/26/art_9438_912297.html

政策重点:残疾人安置的界定标准: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重点1: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重点2: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残障金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审核方式: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审核资料:1、在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照片页、公章页)2、劳动合同3、服务协议(首页和残疾人本人页)4、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手册5、残疾人社保凭证6、上一年度一月份和十二月份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凭证审核时间:全省年审工作时间为年3月1日—6月30日审核方式: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申报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shiro-cas

申报流程: 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流程

一、登录前准备

操作系统要求为windows xp及以上。

二、系统登录

打开浏览器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shiro-cas

1.证书用户登录:单位纳税人支持使用税控ca数字证书的方式登录;

2.自然人登录:自然人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的方式实现电子税务局登录;

3.实名用户登录:实名用户通过实名验证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4.普通用户登录:普通用户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办税人手机号码”和登录密码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三、申报缴纳

1.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拖到下方“其他申报”,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进入申报界面前,必须选择费款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费款所属期为上年度一整年,如2023年申报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款所属期选择“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如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则选择欠费年度相应所属期)

3.进入申报界面,“*”为必填项,各单位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减免性质”系统会按照单位填写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及“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自动予以减免。信息填写完整无误后,点击左上角“申报”按钮即可转入缴款界面。

4.完成缴纳后,可以在“我要查询”界面查询申报和缴款信息。

5.若申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可以通过“我要办税”模块的“申报辅助功能”——“申报错误更正”进行更正申报。(已缴款无法更正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13篇】陕西电子税务

来源:府谷发布

2023年度陕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服务指南

shaanxi shuiwu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陕西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2)适用于申报缴纳2023年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

(3)适用于离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申报缴纳2023年非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

(4)适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个人经济状况,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全年灵活选择缴纳2023年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申报时间

2023年度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截至2023年2月28日

三、缴费申报标准

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43.33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630.00元,下限标准为3926.00元。缴费比例为20%。

四、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报操作指南

第一步:注册登录

扫码下载“陕西养老保险”app,实名注册登录。

第二步:参保登记(已参保人员直接进行缴费申报)

通过“业务办理-->我要参保”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参保登记。

注意:参保日期最早只能选择2023年1月1日。

第三步:缴费申报

点击“业务办理-->我要缴费”进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报界面。

1

申报核定

①点击“缴费申报'选项,选择征缴年度、点击“申报全年”或“申报非全年”,然后点击'确定' 按钮。

②点击“缴费档次”选项,选择对应档次。点击'去申报”按钮。

③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申报”税务部门数据同步后,即可缴费。

2

撤销申报

如果申报错误,可再次进入“业务办理->我要缴费>缴费申报”模块,进行撤销操作。

·缴费申报/撤销流程

3

申报进度查询

您再次进入“业务办理->我要缴费”模块,页面中显示有“已有申报单状态:可支付”字样,此时便可以支付。

您也可以通过“业务办理-- >我要缴费一>申报进度查询” 查看业务处理状态,显示为“征收处理中”等提示信息。

您还可以点击'显示详情”选项查看详情。

4

费款缴纳

缴费申报完成后等待30-60分钟,即可通过以下渠道完成缴费:

线上渠道: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的“我要缴费”模块直接缴费,缴款方式支持银联卡以及陕西信合储蓄卡支付。

您也可以通过:微信城市服务、微信搜索“社保云缴费”小程序、“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社保缴费模块、支付宝“陕西社保缴费”小程序和云闪付app完成缴费。

线下渠道:一是缴费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在全省任意一家办税服务厅的自主办税机缴费,缴款方式支持pos机刷卡和支付宝扫码缴费;二是全省8家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中国银联、陕西信合、秦农银行)的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均可办理缴费业务。

5

缴费情况查询及凭证获取

缴费完成后,您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查询养老保险费到账情况,如需出具证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以下方式获取缴费凭证:

①线上凭证获取:缴费完成后通过“支付宝”的“市民中心”或者搜索“陕西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认证后,即可查询个人缴费记录,并下载加盖税务部门电子签章的《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②线下凭证获取:一是通过开办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缴费的:(1)商业银行柜面缴费的,商业银行开具《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财政监制);(2)通过商业银行自助机具(含e终端、atm机、智慧柜员机等)缴费的,开具缴费小票,或在缴费的商业银行网点补打《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财政监制);(3)通过商业银行网上渠道(含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电子回单可以作为缴费依据,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网点补打《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财政监制)。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现金缴费的,可以打印:(1)办税服务厅窗口现金缴费的,税务机关出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2)办税服务厅通过自助机具缴费的,开具缴费小票。

以上所有方式可以在缴费成功后的2-3天,在本人参保地办税大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第14篇】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公司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第15篇】电子税务局怎样找回密码

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是否会有这些困惑?

没关系,我们来帮你解决!

困惑一 第一次办理ca,处于“蒙圈儿”状态。

解决方法:建议您可以先在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页下载“网上办税帮助手册”(网站右下角)→ 然后安装“网上报税控件程序” → 再用ca登录。

对照使用手册熟悉电子税务局的板块设置及操作流程,然后再开始相应的纳税申报。

困惑二 电子税务局无法登录,怎么办?

解决方法

首先,您需要判断是否出现以下情况:

1、ca盘是否损坏:将ca盘插到电脑上进行判断,如红灯闪烁,则ca盘未损坏,如没有任何反应,则需要更换新盘;

2、服务器是否异常:如屏幕提示“服务器异常,请稍后再试”,建议您稍等一会儿再用ca登录,检测网络情况,建议使用ie8的浏览器,操作更流畅。

排除以上两种情况仍不能登录,那有可能是您的税务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如法人代表、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您带上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ca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重新关联注册

困惑三 ca登录时,提示证书过期。

解决方法

需要您带上ca盘、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办税服务大厅注销账户重新注册ca,这样您才能正常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困惑四 ca盘遗失了,怎么补办呢?

解决方法

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用手机扫描ca补办二维码进行补办ca信息填写,轻松补办ca盘,同时还会给您一份电子发票。

困惑五 在纳税申报时,系统提示没有相应的税费种认定。

解决方法

您可以携带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税费种认定,完成认定后,您才能正常在电子税务局上面进行纳税申报。

困惑六 在纳税申报时,系统提示为定期定额户,无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解决方法

如果是定期定额户,建议到办税大厅签订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进行批量扣款。

困惑七 在申报个体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租承包经营所得时,用ca登录无法申报。

解决方法

这个时候您得用法人代表的信息登录才可以。

即在电子税务局页面,点击用户登录,录入相应的信息登录后,才可以点击相应的税种进行纳税申报。

或是ca登陆后,点击切换纳税人,切换到自然人,即可进行申报。

困惑八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不知道在哪儿申报?

解决方法

这个时候,您得使用ca登录电子税务局 → 点击“代扣代缴”(页面左下角)→ 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即可进行申报缴纳。

困惑九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提示“被投资单位无分配比例,或分配比例为0”。

解决方法

建议您带上资分配比例等相关材料到办税大厅办理补录登记,前台人员在“投资方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投资方分配比例维护。

困惑十 到前台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时,提示自然人(法人)已经在国税注册,用在国税注册的自然人及密码无法登陆。

解决方法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点击“忘记密码”,通过录入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找回密码,即可使用法人代表身份登陆电子税务局。

当然,遇到问题时,您也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88812366电子税务局专线咨询,我们随时为您服务!

《电子税务局首次登录密码错误(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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