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稽查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稽查关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吕某因汇算清缴少申报综合所得收入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2〕256号
吕某:(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于2023年10月24 日至2023年12月05日对你(单位)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交办案源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2019-2023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申报,其中2023年度收入为457433.07元,2023年度收入为439465.4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共计32253.7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253.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业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2号
案件名称 昆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在招募员工时签订合同并承诺最低工资,当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承诺的最低工资时,你单位从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中支付工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补款”。2023年收取的代发工资29024138.36元,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当年已全部发放,2023年在营业成本科目中计提工资25341591.62元、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提工资1764697.56元作为员工工资补款,你单位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显示,实际发放工资48595627.99元,第三方代发7197848.86元,未实际发放的工资336950.69元,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前多结转成本336950.69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294.76元。
你单位2023年代发工资中有部分员工工资6244206.21元未进行申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537.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umlg71
处罚结果 处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27294.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647.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处应扣未扣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6537.3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268.6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5号
案件名称 昆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你单位有增值税差额征收项目,2020-2023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进行认证抵扣,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2023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324.63元,其中劳务外包直接对应成本进项税31907元,办公费及无法直接区分的进项税15417.63元,无法直接区分抵扣的进项税应进项税转出合计13240.76元;2023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金37729.75元,其中劳务外包直接对应成本进项税20148.79元,办公费及无法直接区分的进项税17580.96元,无法直接区分抵扣的进项税应进项税转出合计12481.6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合计少缴增值税25722.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0.28元。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385.82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57.25元。
2.企业所得税 2020-2023年员工工资核算不准确,虚列工资计入成本,并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年应删除部分不符合申报规范的员工工资收入110329.56元,无法提供任何支付证据的工资支出357746.17元,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8075.73元,调减补缴城建税及附加794.45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13433.12元,当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2307.59元,2023年6月至7月自行补缴共计868.2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8167.44元。
2023年应删除部分不符合申报规范的员工工资收入13652.5元,无法提供任何支付证据的工资支出872352.00元,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886004.50元,调减补缴城建税及附加748.90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35938.15元,当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767.0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826.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31l
处罚结果 处少缴的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861.24元;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0.14元;处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083.72元、处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413.3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
举报人提供的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用户信息,但均为“l酒吧”等简称,如何找到这些企业,成为核查确认企业收入的关键。在了解m公司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检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网络平台……
税务稽查案例
交叉稽核,收入疑点浮现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近期通过深挖举报信息,巧寻涉案公司业务线索,查实杭州m舞台设备公司采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1200余万元。锁定企业违法事实后,第二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了企业欠缴税费,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023年底,第二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信中称m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隐瞒收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后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笼统,线索指向并不清晰,未提供涉案公司隐匿收入的个人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于是拨打举报信中的手机号码联系举报人,询问是否能提供更为具体的线索。举报人在电话中称其不是m公司核心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涉案银行账号等信息,但是能够提供部分产品出库单。举报人表示,m公司这部分产品出库单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均未依法申报纳税。
收到举报人提供的补充材料——39份产品出库单后,检查人员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整理,发现这些产品出库单上虽有购买方信息,但是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之类的简称。出库单显示,这些货物的交易时间为2023年5月~12月期间,金额总计为350余万元,货物品名为dj打碟台、升降舞台和灯光控制台等。
检查人员随即利用税收征管软件和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查询了同期m公司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并结合39份产品出库单的数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交叉比对。
经过对比分析,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有不少疑点:一是销售收入不实。征管信息显示,m公司2023年全年申报营业收入为260余万元,这个数据小于39份产品出库单的总金额。二是开票信息不匹配,从m公司当时已开具的发票来看,其开票信息中并不包含39份产品出库单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分析后认为,m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较大嫌疑,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税务稽查
账簿“失踪”,案件初查遇阻
结合以往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核实企业生产能力、调取账册凭证,以进一步获取线索、寻找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履行调账审批手续后,按程序佩戴执法记录仪,依照征管系统中显示的地址登记信息,前往杭州市某工业园对m公司实施突击检查。但到达后却发现,工业园正在拆迁中,园区内并无m公司影踪。
检查人员随即拨打税务登记信息中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册登记信息为由,询问m公司是否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目前的经营地址等。张某在电话中称,由于工业园拆迁,m公司现已搬至富阳区大源镇某处拆迁临时安置点办公,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来到其所在的企业临时办公处,发现只是一间50多平方米的简易工棚,现场堆放了9台机器设备和一些金属钢管。现场保安人员证实,m公司两月前将机器设备搬至此处,目前确实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再次联系企业负责人张某和财务人员王某,通知他们携带企业相关资料到临时办公点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张某和王某到达后,检查人员依照检查程序出示检查证,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对企业生产规模、收款方式、开票金额和纳税申报等进行了询问,并要求企业提供账册凭证。为避免打草惊蛇,在询问过程中,检查人员未提及举报信息中所称的39份产品出库单的信息。
张某在询问中称,m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约200万元左右,所有收入款项均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收取,并依规开票,依法纳税。当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账簿等资料时,张某称,由于搬迁时不慎,企业账册凭证已经遗失,无法提供。
偷逃税
另辟蹊径,app上寻线索
由于m公司处于搬迁停产状态,且企业人员声称账册凭证均已遗失,无法调账,突击检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案件查办工作一时受阻。检查人员并不气馁,决定转变检查思路,从寻找涉案企业下游用户入手,核查m公司真实业务和收入情况,寻找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此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寻找有效线索。
举报人提供的39份产品出库单上虽然有一些m公司客户信息,但其均为“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如何确认并找到这些企业,成为下一步核查工作的关键。
检查人员分析了m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广告发布方式后,认为这类舞台设备经营企业,通常会比较重视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许会在互联网上的一些交易和信息平台中留下“经营痕迹”。
于是,检查人员利用网络资源,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其可能的用户进行了检索和追踪。
但利用相关企业查询软件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后,发现软件匹配的企业信息竟达1万多条。从数量如此众多的数据中筛查涉案企业用户难度较高,并不可行。
检查人员锲而不舍,利用各类网络广告平台对m公司进行针对性查询,终于,在某知名广告信息平台app上,发现了m公司发布的产品信息,并在其后的商家评价栏中找到了与“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和北京w餐饮”等简称相一致的用户信息。
核查工作终于有了转机——这让检查人员兴奋不已。
检查人员迅速跟进,取得了这些涉案企业下游用户的联络方式和经营地址等信息,并兵分3路赶往贵州、广西和北京等地外调取证。
逆流追踪,隐匿“暗”收入见光
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3户涉案企业下游用户进行了外调核查。在调查过程中,3户用户均表示,之前与m公司的确存在产品购销交易,并称在签订《采购协议》时,为了获得较高的设备价格折扣,同意了m公司业务员提出的,将货款汇入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并且不要发票的条件。
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3户下游用户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m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银行账户支付货款明细记录,并提供了与他们联系业务的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的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审阅《采购协议》时发现,3户下游用户均向一个尾号为“7327”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货款。检查人员迅速对该账户实施核查,发现此账户的开户人名为谢某。调查发现,该账户核查期内的交易信息中,包括贵阳l酒吧、广西z国际公司和北京w餐饮公司在内,共有137笔名目为“货款”的收款信息,总金额逾1200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对m公司业务员黄某、李某等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对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晓之以理,黄某、李某等业务人员最终均承认,他们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按张某的要求,会建议那些不需要发票的用户将货款转入谢某银行账户。而这个谢某,即是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妻子。
取得翔实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承认了m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事实。
经查,2023年~2023年期间,m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03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m公司作出追缴税费166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并处95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m公司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入库。
点评:
挖掘线上资源,拓展查证视野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业、查办过程均较有特点的偷逃税款案件。由于企业人员不配合、无账可查等原因,案件的核查过程并不顺利,但检查人员锲而不舍,迎难而上,灵活机动地实施核查,最终巧妙地找到了线索,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1.“内网”数据分析透,案件查办有准头。
案源线索中隐藏的蛛丝马迹,是厘清案件疑点脉络、确定检查方向的依据。在案头分析阶段,利用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收集数据、交叉比对,研判企业经营模式,制定准确的查前预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功,也是核查顺利开展的基础。
本案中,结合举报信息,检查人员分析发现m公司存在“开票信息不匹配、申报收入有水分”等疑点,继而将下游业务核查作为调查重点,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了基础。尽管期间经历了无账可查、企业人员不配合等波折,但由于核查业务链、核实企业真实业务和收入的大方向未偏离,最后终于从下游用户处打开突破口,查实了涉案企业的隐匿收入。
2.挖掘“外网”资源,提高查证能力。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很多市场经济主体会通过互联网网站、手机app信息平台等途径拓展业务、发展用户和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然会在这些网络平台等媒介中留下信息、数据等“经营痕迹”。
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无账可查,核查线索不多的情况下,拓展调查思路,在对涉案企业发布广告、拓展业务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调查触角延伸至网络广告平台,并最终从某知名手机app广告平台中,找到了涉案企业下游购货用户的详细信息,并通过细致的外调核查,获取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铁证。
本案的查办经验提示检查人员,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平台迅速发展,企业触网发布广告、拓展业务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须开阔办案思路,善于通过线上寻证打开局面,加快办案进程。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钟捷
2008年11月的案例——
从银行存款账户入手发现问题
“银行存款”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分为三类:一是用银行存款支付或购置可以在税前扣除(或分期扣除)的费用或资产,二是用银行存款支付应纳税金,三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应税业务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企业如果在这三个方面的核算中出现异常,则可能影响到对税收核算的正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是企业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取得了应税业务收入且已入账,但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从而造成了重大偷税问题。
某税务稽查组对一生产纺织面料的公司(简称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a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明显比同行低。可是,按照常规方法检查了增值税的进项、销项,以及成本核算和费用后均未见异常,检查组一时难以得出检查结论。组长老吴认为,增值税及所得税税负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的纳税一定存在异常情形或违规问题,只是没有发现而已。于是,老吴对同类型同生产规模的企业作了调查,发现a公司两种主要原材料的进价和耗用数量及产品的销售价均与同类企业相当,但销售数量、销项税及盈利明显偏低,说明a公司极有可能隐瞒了一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于是,检查员立即对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户进行了认真检查,但仍一无所获。
老吴分析,如果a公司长期有大量销售收入不入账,将会使因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特别是因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流入减少,但现金流出却不会相应减少,如果不从其他渠道流入资金予以补充,就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如果能够发现a公司补充资金的渠道,就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可能存在销售回笼的资金不入账或形成账外账的情形。而如果没有补充的资金渠道,则说明a公司销售回笼的资金可能已经入账,只是未作销售处理。分析到这里,老吴决定将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处理作为问题的突破口,于是对银行存款的检查就成了重点。
但是,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企业有从其他渠道补充的现金流入,也没发现将销售回笼资金隐藏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可能隐藏的账户上。检查组一时陷入了困境,难道分析有误?还是检查不仔细?老吴决定对企业的资金流入做更详细更广泛的检查,于是对销售资金回笼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这一下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a公司对销售回笼资金的会计凭证处理与账簿处理不一致,在收到回笼资金时,会计凭证上的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b公司”,定性为对b公司所欠销货款债权的回收(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与凭证记载内容吻合),而在过入相应明细账时,却没有登记到相应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而是登记到“预付账款———c公司”明细账户的贷方,体现为对c公司所欠预付购货款债权的回收(c公司为a公司所耗用原材料的供应商),从而将对b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隐藏在对c公司的预付账款中。经查,a公司被检查年度共隐藏销售收入近580万元。
事后,a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解释时说,这样处理从会计凭证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也不会引起检查人员的怀疑,但如果总是减少同一销售客户(如b公司)的应收账款,则b公司应收账款会出现大量的红字余额,容易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而暴露问题,由于他们公司因采购c公司的原材料而使得账面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将销售回笼的一部分资金移花接木地记在了c公司预付账款的明细账上,不仅巧妙地避免了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红字,而且使得隐瞒的销售收入更为隐蔽。该财务负责人还解释说,即使许多检查人员喜欢检查会计凭证,但上述处理方法从会计凭证上根本看不出任何疑问,再由于大多数检查人员不会对该类记账凭证过入账簿的情况进行复核跟踪,也不会对预付账款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可以很巧妙地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隐藏在预付账款的账户中,达到偷税的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收检查不仅要善于突破习惯性思维模式和常规检查方法,而且还要善于灵活运用一些检查技巧。一是让检查方法灵活多变,有所突破。如许多检查人员尽管既检查会计凭证,也检查会计账簿,但是没有将二者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衔接。二是打破传统的检查思路,立足于被检查对象来分析问题。现阶段,许多被检查单位进行税收舞弊已经突破了原始和传统的方法,舞弊已不仅仅局限于在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而是发展到直接在账簿上或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弄虚作假,检查人员一定要用敏捷的思维来分析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各类舞弊问题。
来源:安徽国税局
关注我吧不定期分享
那么尤其是第一点哈,以对公账户,公司的近三年的公账的流水,那么有的人就说哈,我用现金总可以了吧。那么本胖鹅今天告诉大家,现金年代早已经过去了,那么现在银行取现金啊,所有的现金经过点钞机的时候,上面的代码和你公司或者个人信息早已经自动啊输入电脑系统进行留底了。
那么第二点,查个人卡,老板的,老板娘的,财务的,股东的,还有你们公司高管的,那么呢,甚至你给你丈母娘的彩礼都得查。所以啊,别存在于侥幸心理啦。
第三大点,查仓库,那么可能有很多公司哈,账面上呢,有大量的存货呢,但是呢,仓库呢却是空的,那么货去哪里了呢?是否真的有货那?如果没有货去哪里了?是不是被小偷偷走了?还是你隐藏的收入? 值得思考
第四大点,查毛利率,那毛利率是一个行业的那个核心的指标,那么假设你的同行的啊,平均毛利率在31%,那而你的公司毛利率呢,却只有1%,甚至为负数,可能吗?夸大其词,复数比例比较大,那么您这不就等于啊,做等着查吗?关注胖鹅,让您学会小知识
坐标天津
天津税务稽查查什么呢?怎么个查法
在近日公布的2023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前十名的收入总和近17亿元,前三十名的收入超过了35亿元,前五十名的收入近50亿元。
登上这份榜单的百位名人去年一年的总收入达到70亿9530万元,入选的门槛是2500万元,其中收入过亿元的名人共有14位,他们的收入总和(21亿4810万元)占榜单总收入的30.27%,而且不包含名人名下的投资性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
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
在天眼查中发现,范冰冰分别是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
另外在无锡爱美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李晨,范冰冰是监事,天眼查的股东信息显示,李晨与范冰冰各自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人民币,时间为2023年11月。该公司对外投资了四家企业,分别是纵横星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连美牛贸易有限公司、倾惟(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笔笔富科技有限公司。
看了演员们的收入,我们普通凡人是羡慕不来的,下辈子投好胎的准备吧!
近几年偷税漏税的现象频频爆出,对于税务稽查,每个人都认为不会查到自己的身上,而且近来爆出偷税漏税的一直都是明星网红,所有有些企业老板就更加为所欲为!
医美行业爆出偷税漏税,隐匿收入47亿人民币、偷税漏税1.47与亿元,被罚款8827万元!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显示,杭州古名文化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显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该公司分支机构千和医疗美容诊所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服务款并隐匿收入超47.55亿元,未计入财务账。
在此期间,该公司通过账户中隐匿收入滋生的利息收入约为2879.68万元。处罚结果为,杭州市税务局对该公司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约1.47亿元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合计约8827.27万元。
该报道一经发布,就有市场传闻说有关方面连夜召开了医美工作的会议,有可能是针对全国医美的执法标准,其主要就是针对医院的财务问题。内部会议主要要求:
1、查看医美机构财政部门的电子文档、表格、查看返款的明细账单以及相关合作协议;
2、查看医院开户央行账单明细,对存疑条目进行深入核查;
3、查看医院机构客户名单,重点排查熟人介绍;
而且关注股票的都知道,最近a股市场激起不稳定,不管是前几天的新能源板块还是这两天的医美板块,纷纷下跌。在医美板块爆跌之后,就有消息流出——有关部门将对于医美行业进行清查,分别涉及刀上游、b端机构。主要清查的方向为税务、工商、卫监(产品)。
其实医美行业被稽查早在2023年就已经是重点稽查行业。
到2023年除去医美行业还有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直播、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重点稽查对象。
那说了稽查方向,再给大家说一说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1、企业的税务存在明显的异常:例如长期零申报、虚开、税负率异常等等很激起容易被判定为异常;
2、企业存在公转私:例如私户收款不申报的违规行为;
3、长期亏损还屹立不倒的企业;
4、企业的社保存在异常的企业;
5、空壳企业:
最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就请点个关注、点个赞吧!
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或部分hr人必做的工作之一,而现在这张表出现了大问题!随着各项政策的更新和换代,工资表也越做越提心吊胆,不因为别的,因为你做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今年税务稽查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
工资表示例
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现在监管不同以往,更加严格,更加精准,以前使用多年的“避税”老路子,已经被堵死了,如果坚持要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税务风险。
老板、股东、财务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高度重视税务安排的合法性,不然,就不止补回以前逃的税款,还需要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以及大额罚款,还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损失。
01“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
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说到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02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企业赶紧自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一是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二是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35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三是检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四是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最终经过核查取证,稽查人员确认,这家企业在2023年~2023年期间,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承认了违法事实。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03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04公司发工资如何合理筹划?切忌再次违法
利用离职补偿金避税、现金发工资、贴发票报销、两个银行卡、第三方转账等方式方法明显违法,就别给自己和公司找麻烦了。
提醒
1、个税将是2023年的必查项,只要查个税必查工资表,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
2、自己单位员工离职了,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后续麻烦。
3、自己离职了,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你会存在关联风险。
4、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私设小金库相当危险。
5、长期大量零申报的企业可能被预警。注意了,企业长期工资3500或5000元左右也是稽查的重点。
6、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与个税申报人数是否一致都会被稽查。如果社保人数和申报个税人数不一致,将有大麻烦。
7、多关注财税最新政策,跟上政策步伐,否则容易出错。
本文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中国税务报、财税解读、税来税往、郝老师说会计、大白学会计
在合理接待税务稽查人员以及及时进行税收自救后,对待税务稽查结论的分析也相当重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税务纠纷是经常的事情。当纳税人面临税务稽查的处罚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其实,关键是分析税务稽查后税务部门所下达的处罚意见,找出应对策略与技巧。
(1)分析援引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完整性。
税务稽查人员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2)当事人申辩笔录是否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当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请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4)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的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6)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处罚决定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
(8)表述是否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不符。
(9)处罚是否失当。
偷税处罚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
在税务稽查中,收入是必查的重点项目,企业未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不准确,或收入确认不及时,都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的大部分收入都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笔者以这两个税种为主,总结近年来税务稽查中常见的收入问题,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问题及差异
(一)收入确认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企业开具发票,就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个一般没有风险,风险在于有些企业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开具发票就不确认收入,待开具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只要收到销售款,就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近两年降低增值税税率,有的企业在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发布后,故意推迟到政策实施后再开票并申报纳税,以适用低税率,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时,先计入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待后期开具发票后,再在“未开票收入”中填写负数冲减。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不确认收入。这也是不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增值税开具发票即确认销售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当根据各税种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避免延迟纳税。
(二)视同销售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3种视同销售行为。笔者在稽查工作中经常发现,企业存在应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后,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但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十分普遍,如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但实务中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确定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扣缴手续费问题
1.增值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都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相应的手续费。该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存在争议。有的省要求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有的省则明确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风险。
2.企业所得税
虽然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争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少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混合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不少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但故意拆分合同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应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但企业分别适用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的税率。
(二)兼营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有的企业兼营不同业务未分别核算,未从高适用税率,从而产生风险。
(三)差额征税问题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特殊政策,房地产、建筑、旅游、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行业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都有严格规定。目前企业在差额征税方面常见的问题有:不允许差额征税的企业也扣除了差额,扣除的差额项目超过政策规定的范围,混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政策,人为扩大差额扣除金额等。
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退货问题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存在税会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税收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例如某企业2023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23年2月发生退货,则在会计上冲减2023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度再做相应调减。不少企业忽视了该规定,没有做纳税调整。
(二)政府补助问题
尽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三)不征税收入问题
不征税收入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不对的。
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三是5年未使用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四)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于税法没有详细解释,如何判定该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存在争议。目前常用的判定方法是,若债权人已经注销、破产、死亡,或者走逃(失联),那么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若债权人已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那么也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
因此,若企业的应付款项长期未支付,应考虑是否确实无法偿付,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认为该应付款项并非确实无法偿付,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本文作者:马泽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
9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