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业务招待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在全民创业的时代背景下,筹建期是每个新设立的企业都会经历的一个时期,不同行业的筹建期有长有短,其中服务业筹建期一般较短,制造业筹建期较长,因为制造业从厂房建设,到安装生产线都需要很长的周期,那么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该进行怎样的税务处理呢?
一、什么是筹建期?
关于筹建期,税法上有过三种说法,分别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但是认定“筹建期”这三种说法的相关文件都已经被废止或者失效,且目前税法上没有关于筹建期的认定,因此,筹建期的认定期限没有确切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问一下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筹建期哪些支出可以计入筹办费 哪些支出不能计入筹办费?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筹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
筹建期计入筹办费的支出包括: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2、企业注册登记费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时所产生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二)
筹建期不能计入筹办费的支出包括: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筹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三、企业筹建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筹办费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列为“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三年进行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筹建期是否计算亏损年度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3、筹建期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在筹建期,企业没有生产、经营,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4、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限制的,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没有限制,只要实际发生了,就可以全额扣除。
5、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若属于不征税收入,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则需要判定该补助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筹建期的发票如何开具和取得
企业筹建期如何取得有效的发票一直是新设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1月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操指引》中提到:“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但这只是针对北京地区的新设企业,其他地区是否同样认可这种处理方式,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有许多会计新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涉税处理特别头疼,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统一讲解一下~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而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相应的比例限定。
一、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二、用足扣除限额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三、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四、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五、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以上技巧请各位认真阅读,平时要记得多跟身边的前辈们多多学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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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我们举例来讲:张三、李四来公司谈业务,您请他们吃饭;不请别人,路人甲说来一起吃,您可不让,这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吃饭,张三、李四可以来吃,路人甲、乙也可以来吃,这是业务宣传费。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
二、税前扣除
(一)“发生额60%”、“营业(销售)收入0.5%”,孰低原则。——这是一般规定
例1:甲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营业(销售)收入0.5%”=6000×0.5%=30万元
则税前扣除24万元,纳税调增16万元(40-24)。
例2:乙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营业(销售)收入0.5%”=3000×0.5%=15万元
则税前扣除15万元,纳税调增25万元(40-15)。
注1:此处“业务招待费”,乃是计入各科目之“业务招待费”,并非专指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有人问: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尚未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年并未影响损益,是否需要纳税调整?这个问题看似规定不清,其实不难回答,答案是:这个问题原本不会存在。因为构成一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有一个前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必要支出”,业务招待费对于在建工程来讲,并非“上述必要支出”,原本不应当计入在建工程。
注2:上述“营业(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计算基数还包括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二)特殊规定之“筹办期”
1、扣除金额确定
例3:丙公司2023年度开始筹建,2023年12月31日结束筹建、开始经营,当年无营业收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则税前扣除24万元,纳税调增16万元(40-24)。
2、何时扣除,企业可选,选后不变(注:这儿指的是“24万元”何时扣除;至于另外“16万元”,原本即不得扣除)
(1)一次扣除
(2)按照不低于三年分期扣除
注3:难道还有人不愿意一次扣除,非要往后分期扣除?有的。如果前期亏损较多,五年内弥补不完,则选择三年扣除,或者可以税前弥补一部分。
三、账务处理要点
(一)业务招待费依照实际发生金额据实入账。不得税前扣除乃是税法规定,会计上无论能不能扣除都要入账;钱已经花了,不入账难道会计背上?
(二)业务招待费之税法、会计处理差异,乃是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依照税法确认所得税费用即可。
例4:上述甲公司2023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除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16万元外,无其他税法、会计差异需要调整。则计提所得税会计分录(全年合计金额)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4万
又到年底了,各个公司都少不了吃喝送礼,这就是所谓的“业务招待费”。公司该如何处理?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公司在业务招待费上出现一些问题,因此,税局也很喜欢查此类费用。趁年底前,注意事项及风险?今天,给大家分享分享。
01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
注意: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依旧模糊不清,很多财务遇到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时,常常不知道怎么办才好。那么,我们就对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02
业务招待费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招待宴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的差旅费、景点参观、交通费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以下,税局常查的业务招待费,也是财务经常犯错的这些点,大家有需要的,拿起小本本做个笔记记录下来或者收藏也可~
一、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注意: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举2个例子对比,简单轻松学会~
例一
公司购进了一批华为手环赠送客户,直接购买送给客户的话,性质属于送礼,无论是财务上还是税务上,应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
例二
公司若将购买的华为手环委托礼品策划公司进行公司形象设计后赠送给客户,对公司做起宣传,应计入业务宣传费进行核算。
因此,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务处理上是大不一致。
三、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餐,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注意:以上所述几种福利餐费,都不是以应酬为目的。
四、所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意:要与公司的来宾接待产生的费用要区分开。
五、所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
税局对会议费有严格相关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会议费发票都计入会议费,从而逃过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注意:若公司计入会议费时,需要资料具体的内容如:详细证明的,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税局备查资料。若没有,是需要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
在金税四期透明严格化监管下,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记住两句话:
1.所有的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不都是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及职工福利费。
有两个特殊情况需要大家注意!
特殊1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殊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03
业务招待费引起的涉税风险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例三
公司将一台本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但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将其作公司自用核算,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
分析:这种情况,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
例四
公司为公司总经理家庭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支出1万元,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核算。
分析:实际上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得税前扣除。
例五
公司外购三部华为手机,并取得普票,但发票上未注明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发票上只填写了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
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是所谓的白条。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本可全额扣除。
例六
公司召开年度会议费中包含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公司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分析:以上所述的所有的餐费发票,并不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七
公司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
分析: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6、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八
a公司将1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7、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前面文章,提到税前扣除规定标准和特殊情况2中有提现政策内容。补充下,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政策,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以及前面文章,提到的特殊情况1。
注意: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9、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来源:财税焦点、省税了、税务大讲堂、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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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七、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 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案例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 (销售材料收入10万 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 (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 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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