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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春林 税务律师ctm培养体系创立者
据民政部202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不含港澳台,全国共有31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2844个县级行政区,38741个乡级行政区。
按照国家税务系统机构设置,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全国至少有31个省税务局、333个市税务局、2844个县税务局,合计3208个税务局。此外,据网上信息,国地税合并后,全国有1135个税务稽查局。
3208个税务局和1135个税务稽查局,共计4343个税务机关,都需要聘请一名税务律师!
现实情况是:
多数税务局,缺乏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识。
少数税务局,虽然聘请了律师,但很难提供税收征管法律服务。
绝大多数税务局,没有聘请税务律师,也因专业的税务律师确实稀少。
几乎所有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律师在税收征管法律服务上的优势。
税务机关的三个法律主体身份定位,决定了其三项工作职能分别遵循不同的法律规范。
首先,税务局是政府行政机关,必然存在很多行政法律行为;其次,税务局是机关法人,是民事主体,也会存在一些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税务局是税收征管机关,有着大量的税收征管法律行为。税收征管是税务局的主要职能。
这其中,税务局的行政法律行为,依据的是行政法律,包括行立法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法律司法解释等。
税务局的民事法律行为,遵从民商事法律,与普通民事主体毫无二致,如民法典、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税务局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税务局的税收征管法律行为,依据的是经济法律,包括税法、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政策。这是税务局最重要、最主要、最日常、最大量的工作职能,接受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数量以“亿”计算,税收利益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很多很多人,包括税务局的人,极少有人清晰地了解经济法律与行政法律的区别,更多的是在头脑中想当然地会把税收法律等同或混同于行政法律,有的甚至把税收法律看成是税收领域的行政特别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其次,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第三,经济法追求经济利益,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法则追求工作效益,服从的是管理意志;第四,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行政法则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由于行政手段的辅助运用,使得社会公众乃至税务局内部人员,错以为税法就是行政法,征管行为就是行政行为,造成在很大范围内,呈现把税收法律混同或等同于行政法律的混乱。
所以长期以来,社会公众以及税务局人员对税法与行政法截然不同的运行规律和适用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观念上存在着相当大的认知误区,在日常征管活动中,常常表现出以行政权力,行管理意志。
税法是经济法,税收的实质是法律,税收征管主要涉及民商法律适用和税法适用,仅懂税法难以准确适用税法。
例如对某自然人经营行为的法律定性,究竟是劳务性质还是经营性质,先要对经营行为进行民商事法律定性,之后才能准确适用税法,这关乎纳税人税收利益的确定和税法义务的履行。
再如对某自然人作品创作行为的认定,究竟是著作权创作还是提供劳务,也要先对其作品创作行为进行民商事法律定性,然后才能准确适用税法,这同样关乎纳税人税收利益的确定和税法义务的履行。
再举个具体例子。
卖方甲向买方乙销货,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现因乙逾期付款,甲形成货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0万元的债权,甲方将此债权以60万元转让给丙,一年后,丙在乙处收取本金10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请问,应由谁给乙开具发票?
有人会说,丙在乙处收取了本金和逾期利息,应当由丙向乙开具发票。正确的答案是,仍由甲向乙开具发票。
分析这个问题,懂税法是必要前提,之后才能根据民商事法律规范,回归到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事实中去分析,确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相互之间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最后才能根据税法做出正确适用。
而现实情况是,税务局人员普遍不熟悉民商事法律,面对复杂万变、数量巨多,来自税收征管基层一线的涉税行为法律定性问题,即便是税务局内部的法制部门专家,也难免顾此失彼。
更何况,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千变万化,新的时代,又会孕育繁生并呈现更多新奇的涉税行为,很多涉税行为复杂疑难,若无浑厚的法律功底,很难通过结果表象确定法律实质。
在复杂纷繁的民商事活动中,法律定性的宽度是宏大的,与前例类似,诸如无因管理的认定、身份关系的认定、合同关系的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侵权关系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等等。
可以说,税务局对纳税人每一个税收行为结果的征管,都涉及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法律定性和税法适用,这是由法律运行规律决定的。
而对纳税人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定性,恰恰是税务局人员最不擅长的,因为他们很少有人经过系统的法律基础学习,而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靠理论学习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验积累。
税务律师提供税收征管法律服务,主要是帮助税务局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进行准确地法律定性,进而帮助税务局准确地适用税法。
同样受社会认知误区的影响,使得众多律师忽视对经济法中税法的学习与应用,导致能够承办税收法律业务的律师严重缺失,能够胜任税务局税收征管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税务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税法适用是有边界的,税法适用必须首先确定民商事法律行为性质,而非只见结果的简单套用。对纳税人行为性质的法律定性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征收和谐,还可能造成征纳双方关系紧张,或者引起争议,或者引发行政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而影响税务局声誉和税法征管权威。
税务局人员大多没有民商事法律功底,在民商事法律应用与判断上,与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无异,极少数具备一些民商事法律基础的人员,也缺乏如律师一样浑厚的执业经验,因此对于民商事法律行为的判断,缺乏专业性。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税务局不擅长法律定性,那聘请的律师就算不懂税法,只要他能帮助税务局做好法律定性,不是同样可以起到把关定性作用吗?
真实的情况是,不懂税法的律师,由于脑海里没有税法概念,经验里没有税收知识,那么他对涉税事实性质是感知不到的,换句话说,他大概率不知道哪些事实与税收有关或无关,因此他也无法帮助税务局进行税法适用前的把关定性。
那些已经聘请了不懂税法、没有税法实践的律师的税务局,恐怕除了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和办理少量的行政或民事法律服务外,很难吸收律师参与到对纳税人涉税疑难问题的分析、定性与适用中。
而税务律师的服务优势,不仅在于同样精通民商法,更精通税法,最能体现服务优势的,是民商法思维与税法思维的综合运用和融会贯通,既能从民商法角度判断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又能从税法角度预测民商事行为结果的法律适用。
同时,税务律师还能综合运用税法、民商法和刑法等法律规范,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法调查取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意见,提升税务稽查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法律效果。
税务律师是推动国家税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税务局聘请税务律师担任税收征管法律顾问,必将提升税务局依法征税的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2023年3月,中央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建成智慧税务,也就是说,从现在起的四年时间里,税收征管将从粗放走向精准,从人工走向智能。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第50届sgatar年会上的发言说,智慧税务将征纳双方的“接触点”由过去的“有税”后才关联、现在的“涉税”即关联,发展到下步“未税”时就关联。
“接触点”的前移,意味着监管范围的扩大,从维护国家利益角度是必要的,但这并不代表征管时点也随之前移,因为在民商事行为结果未出现之前,税法不能提前适用,这就要求税务局秉承依法治税原则,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从这个原则出发,引进外部税收法律专家,帮助税务局依法治税,是极其必要的。
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行政机关还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就是税务局是集税收立法、释法、司法和执法于一身的政府机关,其对法律的运用更多,涉及的范围更广,相应地,对依法征管的要求也应更高。
毋庸置疑,律师是法律专家,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多数律师又都具有不同的专业法律特长,法律服务专业化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方向,而只有税务律师,才是税收法律领域的法律专家。
每一个税务局,都应该有一名税务律师。
附:税务律师专业条件与服务
一、政治素养
(略)
二、道德品行
(略)
三、专业标准
1)精通18个税种法律法规;
2)精通税收征管法和稽查规定;
3)精通民商法、刑法,具有成熟的律师执业经验;
4)熟练民商刑法律定性和税法适用;
5)熟悉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常识;
四、服务内容
1)日常征管法律咨询;
2)疑难征管法律意见;
3)税收复议法律指导;
4)税务稽查查证指导;
5)涉税行政诉讼代理;
6)依法征管各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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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立足工作实际,深入践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设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依托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试点“枫桥式”税费矛盾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积极探索“四诊四员”涉税争议化解工作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法治调处、源头治理和属地化解,在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定分止争,进一步和谐征纳关系,优化税收法治营商环境。在全省营商环境主要监测指标(税务方面)2023年上半年排名中,南昌位列全省第一。今年全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同比下降60%。
“大厅坐诊”,当好法治宣传员。按照每名公职律师不少于2次、每个办税服务厅每月不少于2天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期、重要征管改革或重大税费政策施行日,调解中心统筹安排公职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深入全市税务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值班,开展法律及政策宣讲,并接受咨询,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知晓权利义务、理解税费政策、依法维权。截至10月,共有107人次公职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开展了值班服务,接受涉税咨询200余次,营造了浓厚的依法治税工作氛围。
“电话问诊”,当好执法护航员。向全系统公布调解中心及相关成员联系电话,随时接听基层税务部门和一线税务执法人员电话咨询,就其遇到的涉税争议及执法难题提出专业的处理意见,最大限度保障基层单位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发挥临近退休老干部、税收业务骨干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在工作室接听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咨询,收集记录来信来电、分析解决投诉建议。加强对涉税问题收集归类,分类制作工作台账,按类别传递至相关责任部门,要求限时解决、及时答复,不断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据统计,今年以来各公职律师团队共接听各类涉税执法咨询电话500余次,为基层解决执法难题17个,向上级机关报送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不明、首违不罚征管系统依据不足等问题建议4项。
“上门巡诊”,当好维权调解员。变被动咨询为主动服务,调解中心积极派员开展“上门巡诊”活动,深入到各基层单位助力解决税务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涉税争议,帮助精准定位涉税争议成因,分析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合法合理工作建议,引导征纳双方依法依规解决争议。主动延伸服务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组织税务业务骨干上门开展“上门巡诊”,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涉税事项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现场接受投诉建议,当场化解涉税争议。加强跟踪回访,对希望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争议的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开展“巡诊”回访,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跟踪处理结果,全力做到定分止争。今年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已成功化解涉税(费)争议11起,调解成功率、满意率均达100%。
“综合会诊”,当好决策参谋员。实行分类管理,将调解中心的公职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员分成五个专业团队,组成专家组,分别应对不同涉税问题。吸纳公职律师、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各部门税收业务骨干,组建“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微信群,发动各成员参与研究讨论重大税制改革、重要税收决策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对遇到的涉税争议或疑难问题,开展集中研究讨论,进行“综合会诊”,从法律法规适用、规范执法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和执行执法标准等方面进行剖析,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探寻最优解决方案,以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合理合法决策、优化完善规章制度,有效提升全市税务系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今年以来,各法治专家团队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了5条工作建议,对收集到的17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方法,从制度机制、技术方法上避免产生涉税争议。
文|税盟第0100号麒麟使者(现为第138号盟员)李正军律师
我于2023年离开体制,离开前已通过司法考试,所以少了许多择业的纠结和犹豫,但对于未来的路该如何走,尚一无所知。
转眼间,我已经执业三年多。回首来时路,有迷茫,有坚持,也有放弃,甚至很多时候我都不想努力了,感觉现在的自己离初心越来越远。直到有幸遇见税盟,我终于开始重新打量自己,选择重新出发。
从迷茫到坚定,从相遇到选择,我走过这三段路,写下心路感悟。
一、迷茫——拔剑四顾心茫然
我于2023年底开始实习,实习的律所是自己找的,实习期间仅办理了三个案件,且都是法援案。快到实习结业的时候,在我的催促下,指导老师找了关系才搞定律师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参与三个案件承办的指标,好险!
在结业关口,我唯一的想法是,自己选择的律所,打掉牙也要往肚子里咽,但我心里非常明白,等我拿到执业证,第一件事便是转所。我很清楚,如我们这般的自主择业律师,走到哪里都不会很受待见:
第一,缺师傅。自己能放下身段当小学生,但年龄摆在那,别人未必认为你就是一个小学生;
第二,缺经验。看似年纪不小,但半路出家,办案不多,而大家都信奉好的律师是案件喂出来的,哪怕当事人不说,碰到未办过的案自己也会胆怯;
第三,缺人脉。原来的圈子比较封闭,小的地方更是讲究所谓的“资源”,没有人脉,寸步难行。
事实如此,要想改变,唯有从专业上强大自己。特别是听了icourt课程、看了一些前沿文章后,内心更是认定专业化是唯一出路。
于是,我坚持每周写原创文章,按照不同的专题,以输出倒逼输入;利用那段时间办案较少的机会,恶补已经荒废多年的专业知识;准备着注册会计师考试,准备大干一场,希望在以后的执业中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2023年底,我顺利拿到执业证,那段时间是我转业以来最充实、也是成长最快的一年,我对未来、对专业充满了憧憬。
2023年9月,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成立,我也顺利加入盈科大家庭。从“三人小所”来到“宇宙大所”,我有一种炫晕感。囿于前期实操案件少的个人执业痛点,我便同所里另一位大咖一拍即合,合作办案,一年时间先后参与承办了100多起案件。
有得必有失,首当其冲的是学习时间被挤占,专业化被搁浅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未知的焦虑越来越强烈,内心对专业化的追求经常会不经意地跳出来,似荒地上的野草,稍有机会便会滋长蔓延开来。
这时,我果断中止同他人的合作,从具体办案的事务中跳了出来,开始思考如何走专业化。我注册了公众号,先后选择了建设工程、公司章程作为专业化的突破口,但每次前行,都感到举步维艰、力不从心,走着走着又没了方向。
二、相遇——柳暗花明又一村
这一时期,我一直在思考着如何走,往哪里走,尤其在看到一些同行走专业化道路越来越坚定、越走越顺的时候,内心会生出莫名的躁动和焦虑。在不断的思考中,我慢慢对专业化有了自己的判断标准:
第一是专业要有前景,一定要让人看到亮光;第二是专业要有门槛,没有门槛,谁都可以进,最终跟目前的市场无异,选择就失去意义;第三是契合自己特质,我是一个喜欢静的人,年纪大了,不愿意因为案件、案源的问题,过多的跟外界交往,相比之下,我更愿意有时间看看书、跑跑步。
2023年1月27日,我看到了同为军转律师的税盟第0053号麒麟使者董攀岭律师(现为第124号盟员)的转型心得,心里深处那专业化梦想,一下就跳了出来,也很快地下定转型的决心。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感受就好比独自一人在很大很大的水塘里游泳,当筋疲力尽快放弃的时候,有一根木头或稻草摆在眼前,自己的下意识就是先抓住再说。姑且不论它究竟能否救你一命,也不考虑它将带我去哪里,我只知道,我似乎看到了那是一束亮光,给了我新的希望。
于是我果断报名“税务律师千人孵化培养计划”第三期,成为第0100号麒麟使者。第三期第一次线下特训结束后,我非常懊恼为什么没有早听盟主的课,早加入到税盟里去,“相见恨晚”,是最贴切当时当刻的词语。
为什么选择加入税盟,转型税务律师?因为比照我的三条判断标准,它全部符合:
第一,税收一定是一片蓝海。随着数据化、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人民币数字化的推行,税务问题必将成为企业最关注的问题。当前看似企业涉税问题不突出,但这并不等于没有问题,更不等于一直都不是问题,或许只是因为这个伤疤特别大,揭开特别痛,所以大家都不愿去触碰它。
第二,成为税务律师肯定有门槛,想说爱你并不容易。举个最小的例子,在税收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时间不同的情况下,纳税的方式、扣除的税率都会千差万别。转型税务律师,没有长时间的积累,没有持之以恒地加码学习,很难有所突破,更别说可以为企业“体检号脉”了。机会,只能留给有准备的人。
第三,税收业务强调的事前筹划和未雨绸缪,很契合自己的性格。从体制内出来后,我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以做事为本,不断强大自己。我把刀子向内,积攒养分,把自己培养一棵大树,也就有了被需要的价值。律师本职就是提供专业服务、帮人解决问题,职业价值体现在专业立身,体现在获得尊重,体现在利益长存,税务律师集三者于一身,是个人性格与执业发展的两全之选。
三、选择——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或许在常人眼里,“税盟”仅是一个符号,但于我们盟员,税盟更像一位长者、师者,召集了一众人,互相学习、相互提携,指引你、支撑你,甚至逼迫你向前走。
第一,专家型团队。转型导师陈春林律师曾经是优秀的军人,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对转型税务律师的培养有其独到的见解,针对律师转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痛点,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方法论等上,已经摸索出一套成熟的解决方案。
税盟专家老师,将专业知识融入民商事法律关系之中,深入浅出,构建起税务律师迵于普通律师的思维框架,从税收角度为民商事法律关系提供了另一个视角。
税盟团队小伙伴,个个身怀绝技,优势互补,最具工匠精神,在各自领域内凡事都能做到极致,特别让人感动!
第二,学习型组织。这是一个学习最刻苦的群体,转业时我曾感慨,我所见的行业中,唯有律师这个行业最爱学习,而税盟再一次刷新了我的认知。
税盟律师在学习上,是我见过最具激情、最具钻劲的一个群体,不管多晚都有学习打卡的人,更有盟员每天坚持学习长达8个小时,如此强度的付出,放在任何一个行业,只能有成功,不会有失败。
身处这样一个群体,无时不感受到向上的力量,无时不被督促、被逼迫学习。当你看到比你优秀的人还比你努力,如我等天生愚笨的人,真没有不努力、不好好学习的借口。
第三,共生共荣发展生态圈。转型导师陈春林律师说,“一个人走不通,一群人走得远。”相对于税收这片蓝海,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只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其中,这个市场才会被激活、培育、发展。
为此,税盟构建了独一无二的“共生共荣发展生态圈”,税盟与盟员、盟员与麒麟使者之间利益共同,良性共生,长期共荣,学习上相互督促,业务上相互帮衬,面对面交流,背靠背合作,线上线下一起推进,这种团结的力量,正如盟友所说,“身边有盟友、背后有税盟,助力企业税务合规充满底气。”
承大势、担大任、谋大业、利大家,这就是我心中的税盟。相信不远的将来,在税盟培养下的优秀税务律师,必将引领税收法律服务市场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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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共同构建温馨和谐的幸福家园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庆前夕,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在宝龙广场开展“先锋上海·四季行动”—— “同心庆国庆,喜迎二十大”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来自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宝山区税务三所、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北京银行宝山支行等30余家区域化党建成员单位提供了健康义诊、法律咨询、敬老服务、金融知识宣传、社保咨询、公积金政策咨询等志愿服务,让居民群众在凉凉秋意中感受党的温暖。
虽然天公不作美,大雨瓢泼冷风瑟瑟,但是志愿者们都热情不减,早早地来到了活动地点,将桌椅一字间隔排开,摆好小国旗,营造浓浓的国庆节日氛围。
医疗咨询摊位前,医生们关切地询问他们的身体状况,并就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治等问题进行了普及和解答,提醒居民国庆期间注意规律饮食。来自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生们还精心准备好了各种功效的中药茶饮,细心地将熬煮好的茶饮送到现场每个人的手中。
防诈宣传摊位前,志愿者向市民重点讲解了常见电信诈骗的作案方式以及防范措施。“现在诈骗手段都升级了,防不胜防,今天听到了防诈的普及,很有收获。”张阿姨的脸上洋溢着欢乐的微笑。
下一步,友谊路街道将继续聚集区域化党建合力,不断推动双方资源共享、信息共通、工作共推,深入社区、融入社区、奉献社区,擦亮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合力画好社会治理的“同心圆”,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上海宝山
上文已经讲到律师事务所要交的税,下半部分主要讲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一些途径。
三、律所的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也就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方式进行有计划、有规划的统筹安排,实现节约缴纳税款的目的,为企业的运营赢得更多的利益的过程。总得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地方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都属于税务筹划的途径。
(二)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前文已经提到,律师事务所本身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也就是说只要有收入进账,需要开具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律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律所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在专业上这被称为“先分后税”。
在了解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之前,首先要读懂一个公式。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上述公式律所应纳税所得额要先扣除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与各项附加税再减去当年亏损或以前积累的年度亏损,扣除这些项目后还需要扣除成本支出。
(三)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的扣除
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包含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律师事务所内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
2、社保支出: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人和雇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扣除,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同时需注意个体工商户业缴纳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3、其他个人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及利息:律师事务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产生的利息需要区分债权人性质,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没有限制,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由此条可见,律师事务所在经营中产生亏损,不要以个人借款注资,可以以律所名义对外借款,除亏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及利息也可以计入成本费用。
5、三项经费(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招待费: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办律所时,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7、广宣费: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协会会费: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缴纳的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9、租赁费:固定资产的经营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财产保险:律师事务所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扣除。
11、公益捐赠:律师事务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商业赞助捐助不得扣除。
1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律师事务所所需要购买的其他公司的服务,如各类软件的会员等可列入此项。
13、自行购买各类资产(例如购房、购买车辆):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14、办案费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以扣除。办案费用的扣除需要结合律师个人办案费用扣除进行梳理,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营收归根结底是每一位律师的创收总和,这与普通的合伙企业存在根本的区别。在企业中差旅费的报销是统一的,由企业进行成本扣减也是统一的,而在律所中,每一位律师的身份不同,办公费用的抵扣也就不同。
①提成律师,提成律师的办案费用在律所中是不能报销的,但在收入分配上,提成律师享有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
②合伙人。合伙人的办案费用为凭票报销、据实扣除。
四、律师个人税负及税务筹划
(一)律师个人税负
律师个人税负以其在律所中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合伙人律师从律所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提成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同样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其与提成律师存在区别,律师事务所代扣缴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其收入全额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级累进税率表)
(七级累进税率表)
(二)律师个人税务筹划途径
1、办案费用
上文提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以扣除。合伙人的办案费以其实际支出为准,凭票报销、据实扣除,在律所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扣减的环节进行扣除。而提成律师在收入分配的环节中,享有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剩余所得再依照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扣除费用外,还有专项扣除额度,主要有以下六项:① 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1000元/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③住房租金。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1100元/月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800元/月扣除;④大病医疗。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⑤继续教育。扣除标准: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⑥赡养老人。扣除标准: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
3、年终奖单独/合并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划,一定要充分利用年终奖允许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一般来说,工资越低选择合并计税的方式就越有利;工资越高,选择单独计税的方式越有利,不过两种计税方式并不会产生过于悬殊的差距。
4、区分综合所得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也就是说以上四项虽然都属于综合所得,但在计算收入额时有所区别。工资、薪金的收入直接等于收入额,而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的80%计入收入额,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再打七折,律师办理个人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所得来源,按比例计入年度收入。
5、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内,均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结语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税收是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同样是纳税人的权利,这既不卑鄙,也不高尚。开好票,报好税,看似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最后引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一句顺口溜:“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税也是如此。
完整的公司并购过程应该包括三大阶段: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并购整合阶段,其一般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1
并购的准备阶段
在并购的准备阶段,并购公司确立并购攻略后,应该尽快组成并购班子。一般而言,并购班子包括两方面人员:并购公司内部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和来自于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如果并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还应该聘请技术顾问。
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尽职调查的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和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尽职调查首先必须保证并购的合法性。直接规定并购的法规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之中,因此,并购律师不仅要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还要熟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涉外因素的并购特别法规。(关于这些法规的名称,可以参看本文的注释)除了直接规定并购的法规以外,还应该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税务政策等方面的法规。调查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特殊政策。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具体而言,以下事项须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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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
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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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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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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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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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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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往往是一个困难和耗费时间的过程。并购方案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准确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确定合适的并购模式和并购交易方式;选择最优的并购财务方式;筹划并购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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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的实施阶段
并购的实施阶段由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合同、履行并购合同三个环节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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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谈判
并购交易的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并购意向书》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并购方式、并购价格、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批准、卖方希望买方采用的支付方式、是否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并购履行的主要条件,等等。此外,双方还会在《并购意向书》中约定意向书的效力,可能会包括如下条款:排他协商条款(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再行协商并购事项)、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买方要求卖方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卖方要求买方合理使用其所提供资料)、保密条款(并购的任何一方不得公开与并购事项相关的信息)、锁定条款(买方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资产,以保证目标公司继续与收购公司谈判)、费用分担条款(并购成功或者不成功所引起的费用的分担方式)、终止条款(意向书失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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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并购合同
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并购协议的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双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并购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1、并购价款和支付方式。
2、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是并购合同中的最长条款,内容也极其繁琐。该条款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目标公司应保证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帐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真实性。
3、并购合同中会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交割条件和支付条件。并购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可能需要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或者需要并购双方履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如债务公告、信息披露等等),或者收购方还需要作进一步审查后才最后确认,所以并购合同不一定马上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并购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当所附条件具备时,并购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为了促成并购合同的生效,在并购合同中往往还需要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生效前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及其期限,比如,双方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一切有权第三方的同意、授权、核准,等等。
4、并购合同的履行条件。履行条件往往与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联系在一起,双方一般会约定当卖方履行何种义务后,买方支付多少比例的对价。
5、资产交割后的步骤和程序。
6、违约赔偿条款。
7、税负、并购费用等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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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并购合同
履行并购合同指并购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包括合同生效、产权交割、尾款支付完毕的。一个较为审慎的并购协议的履行期间一般分三个阶段: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割转让资产或股权,之后,买方再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一般买方会要求在交割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尾款支付结束后,并购合同才算真正履行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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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整合阶段
并购的整合阶段主要包括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等方面事务。其中的主要法律事务包括:
1、目标公司遗留的重大合同处理;
2、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的处理;
3、目标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整顿(包括目标公司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与关联公司的法律关系协调等等);
4、依法安置目标公司原有工作人员。
公司并购是风险很高的商业资产运作行为,操作得当可能会极大提升资产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带来经济收益,操作不当则会使当事人陷入泥潭而难以自拔。因此,公司在决定采取并购策略进行扩张之前,一定要经过审慎的判断和严密的论证;在并购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设计每一个并购阶段的操作步骤,将并购交易可能的风险降低在最低限度之内。
今天的并购知识学习到这里就结束了,看的还不过瘾?想要学习更多的金融知识?那么接下来的内容大家就要仔细看了↓↓↓
时下资本市场的真实面貌是什么?
股市再创“历史新高”?
独角兽回归“邀请制”or“积极财政政策”?
……
在这些话题的背后,
身为企业家的你想到了什么?
这是股市大胆抄底的机会?
这是政府经济转型的策略?
这是经济滑坡、债台高筑阴影下的后遗症?
……
但现实真的是这样吗?
这场来势突然,而又并不让人意外的中美贸易之战在当今时局里又扮演着什么角色?
难道真像马云所说: 贸易战制裁下最受伤的不是大型国企和上市公司,而是中小企业和年轻人?
在面对强大的国际势力的高压,
面对中国不断加速转型发展时期,
承受巨大压力的中小企业,
要如何找到自己的生存之路呢?
纵观资本大势,唯有知机识变,
才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2023年9月27-28日,洞见资本研究院联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如是金融研究院、东莞市新三板企业协会等共同打造的《2018贸易战下中小企业企业的突围之路》,将于深圳隆重举办,与数百位企业家和行业专家、投资人一起探讨贸易战下中小企业突围之路。峰会将探讨: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贸易战下企业困境解读、商业模式转型、上市全路径规划、股权融资与股权结构设计、并购整合等24个主题。
// 大咖专家名单 //
管清友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
前民生证券副总裁、研究院院长 ;
管博士长期从事经济与金融理论研究,善于把握宏观经济和政策大势,对金融市场等方面具有独到见解。他曾数次受邀为全国人大财经委 、证监会、工信部等部委及多个省市做政策咨询和经济分析。
吴小平
资深金融人士,著名投资银行中金公、cicc零售业务及财富管理业务的创建者之一;
历年来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全球贸易一直有深入的研究,现投身于互联网金融,是财新、财经、彭博、凤凰、21世纪、新浪意见领袖专栏作者,知名财经自媒体“波音大飞机”主笔。
啃哥张驰
中小企业投融资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
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成功投资小鹏汽车、威马汽车、阿尔特(836019)、亿华通(834613)、成大生物(831550)、中建信息(834082)、祥云股份(834607)、南孚电池(830806)等30余家企业,投资金额20亿元。
付岩
中青创投创始人,资深风险投资人;
央视财经cctv2《创业英雄汇》栏目特邀投资人嘉宾;
曾就职于香港软库(软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softbank hk),任执行董事职务,后就职于著名vc机构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联创永津创投基金合伙人。先后帮助海润影视(836583)、跃岭股份(002725)、慈星股份(300307)、大中矿业股份、酷狗音乐、赢鼎教育(833173)等数十家公司成功融资。
杜明堂
洞见资本创始人、中小企业融资与市值管理专家;
央视财经cctv2《创业英雄汇》栏目特邀投资人嘉宾;
6年来主导了全国300余家中小企业快速转型升级,帮助智洋电气(831681)、义科节能、巴罗克生物(870248)、凯雪冷链(831463)、东大矿业等众多优质企业融资成功,累计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融资领域涉及 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制造业、生物医疗、智能硬件、影视文化等多方面行业。
朱振鑫
如是金融执行总裁、联合创始人;
中小企业投融资专家;
朱博士长期从事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及金融市场方面的研究,曾参与财政部、发改委多项重大课题研究,是新浪财经意见领袖、百度百家等专栏作家,兼任cctv新闻和财经频道、第一财经电视台等特约评论员,译有《交易快手》、《曾经的辉煌》等财经畅销书。
李利威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财税专家;
唯一的集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为一身的资本实战导师;
十多年来专注企业并购、股权激励等领域,曾成功操刀联想控股(03396)、海通集团(600537)、中铝集团(601600)、万通立体之城、裕隆集团(839299)、嘉博文、中投发展、青海春天(600381)借壳等众多公司ipo、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项目。
马骏
洞见资本 主管合伙人;
中小企业资本运作、投资银行业务专家、律师、会计师;
曾参与运作华图教育集团ipo,主导并签字完成9家企业新三板挂牌:珍吾堂(833113)、传神语联(835737)等,完成首家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分拆大陆公司挂牌新三板(分拆上市)及拆除vie架构&红筹回归,熟谙财务法律及资本运作。
// 研讨主题 //
主题一:贸易战的历史溯源
1、全球贸易战的前世今生
2、借鉴历史成功经验应对贸易战
3、贸易战背后的逻辑
主题二:贸易战下中小企业困境解读
1、宏观经济解读,产业战略分析
2、中小企业难言之隐,探寻发展之路
3、如何利用贸易战,让企业转“危”为“安”
4、企业融资之困:“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
主题三:中小企业突围之道:创新*匠心*资本
1、商业模式创新,打造专属的“护城河”
2、企业如何战略转型,实现弯道超车
3、如何打造企业“匠心精神”
4、如何让资本的“快”与实业“慢”相合拍
主题四:中小企业上市全路径分析
1、中小企业上市路径沙盘模拟
2、中小企业上市流程规划
3、中小企业上市过程中法务、财务、税务规范与处理
4、突破中小企业ipo上市瓶颈,成为细分市场隐形冠军
主题五:股权融资与股权结构设计
1、正确认识股权激励
2、股权如何正确定价和高效分配
3、股权激励对象如何考核与退出
4、股权融资经典案例解析,利用股权融资助力企业发展
主题六:贸易战下的企业并购整合之路
1、并购重组中的估值与定价
2、投资并购中交易结构的设计
3、并购中法律、税务、财务风险防范与应用实务
4、投资并购经典案例解析
5、并购整合的管理与退出
// 课件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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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并购风险管理
洞见资本研究院整理编辑
公考,作为公职的唯一渠道,每年都有很多人选择报考,竞争非常激烈,不少人都削尖脑袋想要往里冲,也有不少三战、四战的选手。
而作为招录人数占总人数的80%还要多的税务局,自然也是很多考公人心目当中的理想岗位所在,毕竟税务局不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
1、负责征管税收,其中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等一些相关的工作;
纳税服务,让纳税人的生活、纳税流程、纳税体验、纳税方式更加方便、简单。
且只要满足下面3个条件,成功的几率会提高很多:
1、23年的毕业生:
自打疫情出现开始,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就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可供就业的岗位因为疫情原因有一定程度的缩减,另一方面是因为疫情而导致不少毕业生没有办法到岗工作。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单位盒公务员职位在招收条件上都会格外倾向于应届毕业生。
这意味着占80%的税务局招录职位中,很大一部分是面向应届毕业生的,或者说主要是面向应届毕业生的。
所以,对于2023年6月毕业的大四学生来说,这次公务员考试千万不要出错。
毕竟公务员确实是现阶段一个不错的就业方向,而学生的学习氛围更好,可以更好的复习备考;
2、经济学范畴的专业:
比如经济学、金融学、金融等等,这类专业的同学如果毕业后没有好的就业选择,可以考虑税务局的公务员考试,不仅更加稳定,而且自身专业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招收加成。
当然,除了经济学专业,税务系统也招计算机、法律专业;
3、想在家附近工作的人:
疫情当前,不少人都不想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毕竟外面人生地不熟的,谁也说不准什么时候会出现什么情况,自然还是离家近更好一些。
尤其对于一些普通话不是特别好的朋友来讲,想要走出去就更是一个难题。
而如果你去考公,并选择你所在地区的税务系统的招聘岗位,那么就可以完美避开上述的痛点,真正做到工作地点离家近,不用出门讨生活!
这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讲,都是一件非常有吸引力的事情。
所以如果你满足以上3个条件,不如从现在开始为考税务局做准备,早一天复习,提高公考成功率!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出资(投资者,下同)律师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又称提成律师、授薪律师,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再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综合所得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考虑到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雇员律师办案经费支出,规定了特殊处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扣除可以凭票据据实列支(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也可以在收入额的30%以内计算列支。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上限30%的比例确定的。
下面以案例形式说明具体的财税处理
某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雇员律师,2023年1月份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325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可取得分(提)成收入100000元。甲律师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本月“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本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暂不考虑。
(一)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325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0.00元
(二)计提工资薪金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及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本月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0*(1-30%)-5000-2000-2000)*10%-2520=35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薪金100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三)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银行存款96420.00元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贷:银行存款3580.00元
(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在甲律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收入合计-工资、薪金”栏目时直接填写100000.00元,然后在“其他扣除项目合计-其他”栏目填写30000元。其他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注意事项:
1、办理案件支出30%扣除比例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事项。它无需作单独的会计处理,不能出现将30%比例计算的办理案件支出直接计入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的错误处理。
2、雇员律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出现同时既据实列支办案费用又按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重复扣除情形。
3、文件中税务处理办法一经选择,至少应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只能就全部项目统一选择,不得按照项目分别选择。
5、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应该是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类支出。
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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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极小刀税医堂
经常有深圳准备打官司的朋友找我推荐律师,想要厉害的,靠谱的。今天我就为大家盘点深圳前十强的律师事务所,大家可以参考: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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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所多年的华商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其专注的。华商对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也十分重视,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华商的律所总部坐落于中关村商圈的中心位置,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快捷的交通,优雅安静的办公环境。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
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第一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历经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华商总部设在深圳,拥有各类专业人员1128人,其中合伙人律师163人,执业律师755人。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包括传统的制造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金融保险企业、投资基金、通讯、信息技术、房地产等各类型机构或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a-3层、22a、23a、24a、25a层
2.深圳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以“勤勉、尽责、高效”为服务宗旨。天钰衡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一直致力于在客户群中建立起良好、先进的法律监控、风险预警、危机处理机制。在代理签约中,天钰衡律师既注重对拟签约方提供的资质文件的审查;更注重对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提出法律意见,天钰衡律师对客户的重大交易进行全程跟踪,事前的充分准备,在即使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委托人也能赢得主动,控制全局
3.深圳市中洋律师事务所
中洋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多名经验丰富、志同道合、富于进取的资深律师合伙创建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中洋律师事务所始终信守“长远发展,规模运作,勇于开拓,精益求精”的执业目标,经多年实践,现已形成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及颇具现代特色的律师体系。 中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均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及武汉大学等名牌法律院校,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深圳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创办于1988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理涉外经济贸易及民事、刑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工作机构。2000年10月,天平律师事务所改变所有制,转由深圳市司法局管辖。 天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并有多位律师在国外律师机构经过培训,且大部分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丰富知识和经验,部分律师还担任着有关行业协会和著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5.深圳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是经深圳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主营业务是金融、公司证券和房地产业务,担任了多家银行、信托公司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十余年来先后代理的案件和参与的项目涉及金额上百亿元。本所充分发挥了集体的专业化和团队化优势,全体从业律师以精深的业务知识、专业的办案水平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得到了业界同仁和广大客户的普遍认同和赞许。
6、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310多名合伙人以及超过2100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国内外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伦业务领域涵盖众多方面,其中房地产业务是中伦的基石业务,在该领域具有顶尖的专业实力和团队储备,多位行业领军人物也始终活跃在业务最前沿,深得客户的器重和信赖。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7、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1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名声和美誉。广和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f、10f
8、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长于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国内、国际间复杂的商业交易和争议的解决。在具体业务领域里,汉坤尤其以私募股权、兼并和收购、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竞争法、银行金融、飞机融资、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合规、私人财富管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板块的法律服务著称。汉坤目前有近300名专业人员,分布于中国几个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和香港。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
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于1992年成立于北京,是中国成立早、规模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员工总数逾400人,其中执业律师220人。大成深圳办公室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境外投资、税务、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0、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成立于上海,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成立于2005年,现有执业律师超过200名。锦天城深圳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商事、收购兼并、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跨境投融资、诉讼及争议解决、资产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家族财富管理、合规及税务等。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3层01-10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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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华税收到一批虚开刑事案件咨询,咨询客户有的已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有的一审结果不理想希望上诉,甚至有的二审无功而返、寻求申诉,无一不急切询问是否还有挽回余地、下一步应当怎么做。分析这些案件,我们发现其在应对案件时均犯了相同的“错误”而逐步陷入不利境地,而案件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仍有争辩空间。那么,这些“错误”究竟是什么?企业、当事人应当任何做方得“妥善应对”?本期华税将与读者分享涉税案件应对、化解危机的策略。
一、有效应对税务程序:阻却刑事风险的最佳抢救期
(一)涉税行政违法是涉税刑事风险爆发的导火索
涉税案件(行政违法案件、刑事案件)是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通常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查处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如果在查处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达到法定情节、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会移送公安机关,将涉税行政违法案件转为涉税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说涉税行政违法案件是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爆发的导火索。
在查处涉税行政违法案件中,通常由税务机关通过以下途径最先发现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并启动行政程序:一是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分析研判纳税数据)发现企业涉税违法线索而启动稽查程序;二是税务机关收到其他税务机关发来协查函、传来的违法线索进而启动稽查程序;三是其他《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规定的督办、交办、检举等形式发现的案源并启动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是纳税人面临涉税风险、征纳双方税务争议爆发的前沿。税务稽查程序为企业涉税行政违法案件向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的转化设置了隔离带,因此税务稽查程序的及时有效应对,能够降低涉税行政案件向涉税刑事案件转化的风险。而实践中,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往往试图通过人脉关系“小事化了”,但现在的政治环境下此路不通,企业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不移送”的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更有部分企业甚至放任移送,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阻却税务机关移送案件,企业可以这样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税务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上述规定我们发现,涉税金额是判断是否达到移送标准的重要判断标准,一旦金额满足条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税务机关规避其执法风险的常规做法。但是,金额并不是判断是否移送的唯一标准。我们认为,税务案件属于典型的行刑交叉案件,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正如周光权教授论文《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实践展开》中的观点:前置法和刑法是“烟”与“火”的关系,违反前置法只不过是“冒烟”,但是,烟雾之下未必真有火。处理此类案件,应当在坚持刑法和前置法都必须共同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的前提下,承认刑法上的违法性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宜主张犯罪认定必须绝对地从属于前置法,或者在“质”上从属于前置法。对于涉税行为,税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在税法上合法合规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唯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所有违法税法规定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刑事案件中重最常见、罪责最重(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案件,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虚开案件,虽然虚开行为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甚至虚开金额也达到了公安立案追诉的标准,但实际上虚开行为并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理、处罚,而不应予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1)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和结果的案件,如: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平账等并非骗税的考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2)承包、承租经营、挂靠代开、如实代开、代购等符合特殊税法规定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对于虚开罪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批复、典型案例中,也逐步不再遵循“前置法(税法)定性、刑事法(刑法)定量”的思路,符合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原理。
综上所述,涉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涉税刑事犯罪,做到避免移送,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充分的事实、理由和专业意见:证明涉税行为属于正常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行为;说明企业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缴税款、滞纳金,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只有向税务机关表达专业的意见,才更有可能说服税务机关,此外,专业意见也是税务机关降低其执法风险的有力依据。
二、公安侦查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化解危机的关键环节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企业不能坐以待毙
如前文所述,税务机关往往为了降低执法风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税务机关执意移送或者公安机关根据云端线索直接介入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对前期初步收集证据和案卷进行研判,审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权依法不予立案。
在公安立案审查过程中,涉案企业需要开展如下多项应对的工作,争取公安不予立案:(1)立案审查阶段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说明业务开展情况;(2)财务资料未被调取,可以自行整理材料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3)对于税务阶段未补缴税款的,可予以补缴税款、滞纳金;(4)对于特殊行业寻求行业协会、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的支持;(5)其他可以证明不应当立案、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当然,一旦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其侦查活动具有权威性、保密性,根据代理经验,公安机关通常不会与辩护人过多沟通案件进展、调查取证情况,对于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也难以有效吸收。但即便如此,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而应当为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理阶段做好准备。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抓住有效辩护的黄金时机
委托专业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发表专业意见。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可以阅卷,取得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此时起诉范围、相关事实才有明确。检察院相较于公安机关更愿意与辩护人交流意见。通过阅卷、会见,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指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违法现象,例如非法取证、片面取证、选择性执法等;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不在案证据,对于公安机关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同时,对于虚开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会主张涉案企业违反前置法(税法),进而主张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前置法(税法)上的违法性判断不能替代刑法上的判断。涉案企业是不是构成犯罪,司法人员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目的(包括法条位置、法益种类等)、刑法的谦抑性等进行判断。此外,辩护人同样可以从是否满足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主张:主观没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和结果。并结合企业的业务模式、分析行业特点,从是否属于挂靠代开、如实代开等情形提出专业意见。
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申请听证。对于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可以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律师可以发表专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不羁押、不起诉的结果。
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申请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2023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2023年4月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3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四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案例二是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通过合规不起诉制度达到不起诉的效果。
通过专业律师组织行业协会、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发表专家意见。在该阶段,行业协会、行业专家、法律专家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对检察院审查起诉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实践中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咨询华税律师的企业往往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处理不当:在发生涉税案件后,有些未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导致事态严重,等到企业感觉到压力,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机。有些前期委托了律师,但因为税务案件专业性的特点和复合型要求,以及委托的律师对税务案件缺乏相关积累和经验,无法提供专业意见,导致当事人反复翻供、不做理性判断而作出/拒绝认罪认罚,导致案件处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专业税务律师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企业不是无事可做、坐以待毙,而应当尽最大努力,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做好准备,争取取得不立案、不羁押、不起诉的结果。对于涉税刑事案件,在什么阶段委托律师比较合适,建议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好,由专业律师尽早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包括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认罪认罚,降低罪后期案件办理的影响。
优先选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律师可以抓住时机与公安机关沟通,向公安机关表达律师的阶段性辩护意见,争取撤销立案;可以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基础;还可以与当事人释明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解释事实陈述和对事实性质的认知,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给后续辩护工作增加难度,比如在可以争取无罪的情况下,过早做出认罪认罚的承诺;罪轻的笔录供述成罪重的供述;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供述。
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未委托律师,应当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委托律师。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的重点很大一部分工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看到完整的证据,能够作出最准确的判断,起草最专业的辩护观点,制定最全面的辩护策略。此外,在该阶段,律师和检察官并非完全对抗,大多数检察官愿意听取专业律师发表的客观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此时,律师可以用专业的意见和经验(如何沟通、如何提出法律观点,哪些能讲、讲到什么程度、哪些要慎重讲等)与检察官有效沟通,争取说服检察官不批捕、不起诉、降低指控金额。如果说服了检察官,就几乎等同于说服了法官。
委托专业的律师,争取最好的结果。涉税刑事案件对辩护律师的知识储备、经验积累、辩护技术要求更高,不仅要求律师有法律知识储备,还要求律师有财务、税务、商务等综合知识储备及相关的实践经验。税务律师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其“税务”+“法律”的知识体系与税法、刑法的思维逻辑能为辩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三、法院审理阶段:维护合法权利的主战场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涉税刑事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面临的涉税刑事责任风险呈现类型化、行业化、爆发性、责任重的四个显著特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税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案件、逃税案件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虚开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入罪门槛低、刑事责任重、罪状规定粗陋、司法专业不足,导致案件疑难复杂化及各地裁判结果不一现象突出。一旦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判决结果犹未可知,更需要既懂刑法又懂税法、既有知识积累又有实践经验的税务律师。税务律师能够结合行业特点,综合税法、刑法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我们多年的辩护经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开刑事案件时常见的误区包括:
(1)以违反税法规定为理由,主张必然构成犯罪;
(2)忽视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及其税法特殊规定;
(3)无视增值税的立法本质问题;
(4)以没有实际运输否认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5)割裂交易链条、片面调查取证;
(6)简单粗暴认定资金回流,并作为关键证据;
(7)将合理利润认定为“开票费”并计算国家税款损失;
(8)将虚开作为对合犯,将开票方和受票方“一刀切”;
(9)不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10)不审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
(11)混淆税款和财政返还的关系;
(12)无视挂靠代开、如实代开的税法合规行为。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我们认为法院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而宣告无罪。对于部分证据充分、部分缺失的情况,也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现代司法理念作出从轻、减轻的处罚。同时,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也会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通过变更罪名、合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四、上诉与申诉:最后的救济渠道
如果一审结果不理想,当事人应当积极准备上诉。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这样的顾虑,即上诉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是否反而加重刑罚。
关于上诉是否会加重刑罚,不需要有此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即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轻的刑罚,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刑的金额,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当事人上诉时,不需要有上诉会加重刑罚的顾虑。
关于上诉是否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也可不必过于担心。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2023年7月在人民法院报《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中作出如下表述:“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上诉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前期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没有充分了解或有错误认识而做出认罪认罚,在专业律师介入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拟进行的处罚有异议的,仍然可以提起上诉,且上诉不必然导致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故上诉时无需过多考虑对认罪认罚认定的影响。
二审程序中,能否开庭审理是一关键环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实践中,若辩护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二审往往采取书面审理,这就导致审理流于形式。通常情况下,开庭审理的效果要远好于不开庭审理,如何争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需要专业律师与法官沟通。此外,对于税务案件上诉需要关注的问题和实操要点,详见:《2021大宗贸易领域虚开骗税刑事案件上诉及申诉实操要点全解析》。
同时,即便二审未取得满意的结果,企业也不能自暴自弃,要利用法律最后的纠错程序进行救济:申诉再审、申请抗诉。关于税务案件再审的难点、要点和相关经验分享,详见:《虚开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申诉再审,如何闯过最关键的立案难关?》
结语:涉税案件易受到牵连、入刑门槛低、责任重、风险高,在税务阶段爆发之初千万不可大意,企业、当事人应预见潜在的刑事责任,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争取在税务程序中阻却税务违法行为的定性、阻断税务违法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即便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企业、当事人亦应当委托委托专业税务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税务律师能做点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广东xx安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律师私自收入等未开票收入和律所未代扣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重大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财税风险,文章将重点讲述,另一个就是业务开展过程中代理不尽职导致的当事人索赔风险,例如最近爆发的某天城律师事务所因债券虚假陈述导致可能索赔3700万元案件。财税风险与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合规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以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入手,探究哪些税务合规制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落地。
一、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税务风险:
1、律师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律师费(以下简称“私自收费”)。这属于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律师、甚至律师事务所都会因该行为受到司法厅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私下收费而没有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实际上一种逃税行为。若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感到不满意,其向律协投诉律师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税务局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对象往往是律师个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此时,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谓是“躺着中枪”。进一步说,律师事务所可能因某个律师私自收费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稽查的追溯期通常为5年。近来某大型事务所律师私自收费引发当事人实名举报牵连事务所接受税务稽查局,随后税务稽查将税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律师事务所因此在“名誉”上遭受严重打击。
以上述案例为例:未开票收入224.6万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2.7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89万元,依法构成偷税,并处以0.5倍的罚款。
2、律师事务所发票审核不严格,存在巨大虚开发票风险。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参照个体工商户方式,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经营利润纳入35%的边际税率时,合伙人律师普遍感觉到税负偏重,此时产生强大动力向外购买大量发票来冲抵收入。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无锡贝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中,就提及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收到贝某某公司开具虚假咨询费或者管理费510万元,而后扣除手续费后资金回流到原合伙人曾某某个人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一旦律师事务所收到类似虚开发票,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无锡稽查局调查案例为例述,按照0.5倍罚款计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预计会超过300万元。
3、错误认为律师事务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未准确核算成本收入,导致合伙人层面的经营所得税负偏高而律师事务所税负风险并未实际降低。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已经要求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要求有一定财务核算水平,但是仍然出现未及时收集相关发票、大量白条入账,接收虚开发票的情形。现实中,一旦事务所接受税务稽查,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事务所多缴纳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因未列支成本导致的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律师事务所未如实申报专职律师工资薪金收入并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中国税法教育并不在法学院中普及,导致普通的专职律师纳税意识淡薄,个别小型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申报的税前收入小于等于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他们给律师申报的税前收入约为五千元/月,甚至更低,存在不符合当地律师收入实际情况的可能性。当然,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与律师行业提成制度有一定的关系。现有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发放给律师的提成收入是税前收入,要求律师承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而律师缺乏纳税意识,不愿意缴纳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便有了采取低申报收入方式,逃避缴纳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结果。
公众一向认为“律师”是高收入人群,税务机关恐怕也是这么认定“律师行业”的收入。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律师的收入应当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左右是律师的正常收入范围,那么当律师事务所给律师申报收入不到10万/年时,税务局征管评估系统会立刻发出预警,税务局工作人员可根据律师事务所转账给律师个人的流水计算出律师真实的收入,一旦存在明显差错,便会要求律师事务所补扣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并给予0.5-3倍行政处罚。
以上述案例为例:该律师支付分成收入及工资薪金合计859.4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41.42万元,罚款金额为70.71万元。可以看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16.45%,边际税率预计在25-35%,税款+滞纳金+罚款累计占工资薪金比重预计不低于35%。如果按照律师行业的提成制度计算,少交个人所得所导致成本由律所平台承担,则律所平台还要倒贴律师。
5、律师行业特有税收政策的错误适用,导致补税风险。根据《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9日报道《法院协查函,掀开律师事务所税收乱账》一文中提及,雇员律师办案过程中分成收入和办案费用均视为办理案件费用,全部归入成本扣除,未依法申报律师分成收入等导致补税风险。
6、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兼职会计偏多,业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特别税务方面知识水平不高,不熟悉律师行业税制特点等,导致税务处理业务出现不规范行为等。例如律师事务所对公账号收到当事人律师费,未在收费当年度及时开具发票等行为,不知道如何申报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
二、解决税务风险问题根本途径,应该从税务内控制度设计和实施角度入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律师事务所领导对税务风险理解和重视程度。律师事务所层面的领导或者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等,要树立起税务风险是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最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可控风险的意识,纠正来自专职律师不合规执行行为导致税务风险。实务中,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风险最主要原因有事务所领导不重视,不理解,不愿意学习税务风险的爆发原因及其根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更愿意多关注如何创收业务。
2、借助“金助理”等信息化软件,通过控制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合同,实现消除律师私自收费的风险。结合律协颁布私自收费的认定细则,制定本所私自收费的标准,附上警示案例,做出小册子,供律师阅读学习。律师事务所每年定期举办私自收费的警示教育课程,要求律师不得触碰红线。及时清理入账未开票收入,防止跨年度开具发票和未申报收入风险。
3、改变律师事务所对专职律师提成制度。适当降低律师业务提成比例,将税前提成收入改为税后提成收入。由于律师行业税制特点,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事务所来代其缴纳,因此很多二级合伙人并没有感觉到很大“税负感”。但是,专职律师的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律师个人承担,税负感明显。因此事务所改变提成制度,专职律师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事务所层面统一承担,专职律师提高申报收入金额就没有任何经济和心理负担,从而有效防范律师事务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消除律师事务所层面的0.5-3倍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4、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方式,设置发票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将发票虚开风险控制最低。对于律师事务所可以报销的发票明细,采取正面清单列举方式,列出可以用于报销律师日常生产经营中可以合理运用支出,同时采取律师事务所统一采购模式,集中采购,以此降低虚开风险。同时严格控制现金报销范围,对于一定金额支付,例如5000元以上的采购金额,都要求对公转账支付。根据大量稽查案例,建立发票品类的负面清单制度,例如大额咨询费,机票行程单,不合理酒店住宿发票等。总之从制度层面和日常报销审核层面上,做到源头上控制虚开发票风险。
5、加强对办案支出的等税收优惠政策学习,设计一套完整的针对办案支出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于每年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出具两份专项税审报告,一份针对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份针对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审报告,实现从律师事务所层面的制度建立。律师事务所采购行为,账务处理、纳税申报,专项税审到年度律师团队成本绩效核算等整套闭环管理,确保优惠政策顺利落地。
6、提升财务专业人才的业务水平,适当配置外部税务顾问。提升专职财务人员数据整理分析能力,实现从“以票管税”粗放式管理,转化为“以数管税”的精细化模式。现阶段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大部分是兼职代理记账且年龄偏大,即便大所有专职财务,也只是负责做账报税,没有能力、精力和专业知识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风险管控,无法做大量律师事务所层面人事方面的数据分析和精确的个税申报工作。因此律师事务所首先要求财务人员专职工作,其次要求具备数据分析和整理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方面具备中级会计师水平,才能做好整个律师事务所财务管控工作,特别是数据管控和分析工作。在税收政策运用方面,可以适当配置税务顾问,特别是懂律师行业管理并持有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的税务律师来担任,协助专职财务人员处理一些税务事项,提高税务风险管控水平。
7、建立整套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律师事务所在提成制度、私自收费、发票报销,办案支出,集中采购和律师员工福利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从制度层面上将税务合规成果以文件形式规定下来,并及时更新。
三、税务管理合规制度实施三年后的效果检验标准
针对上述税务风险,提出一整套税务合规内控整改方案后,经过三年财务年度运行,效果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助信息化软件管理律师事务所所函等,从源头上消灭私自收费等违规行为,杜绝未申报收入等逃税行为。每年利用裁判文书网上的诉讼案件,自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是否仍存在未申报收入或者私自收费情况。
2、税前提成收入改变税后提成制度后,专职律师申报税前年收入普遍符合当地税务局对律师行业收入预期。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专职律师税后收益最大化,从源头防止律师事务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3、实行统一采购制度,降低律师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发票类型,杜绝律师拿票提钱的做法,降低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风险。
4、财务人员从日常发票成本审核中解放出来,更多处理律师事务所内部数据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特别是数据管控和分析水平。设计和管理日常经营指标中,学会用数据分析和管控律所的税务风险,总之,从管“帐”转变为管“数据”,从财务会计转型做管理会计。
5、律师事务所每年出具审计报告,可包含一份会计审计报告,两份税务审计报告。完善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形成完整财税工作的书面化报告,达到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更上一层楼。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是律师行业最近几年特别关注的,税务风险处理不好,很可能给律师执业生涯带来执业污点。本文从问题入手,并经过三年实践经验总结后,在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内控方面取得一定实践效果,供律师和财税界同行一起交流学习。
重庆渝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6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重庆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购买了重庆b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92.8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5号)
2.3.简要案情:马某某伙同他人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76442.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56406.2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0号)
3.3.简要案情:娄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6018.48。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8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购买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508.3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23800.36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全额税款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7号)
5.3.简要案情:赵某某向其他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其中29份已申报抵扣。申报抵扣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763036.84元,抵扣税款金额401466.93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4号)
6.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该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已经抵扣的发票不含税金额为478690.11元,税额为81377.32元,价税合计为560067.43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6号)
7.3.简要案情:丁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和,先后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5508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133号)
8.3.简要案情:邱某某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196575.52元,销项税额203417.84元,价税合计1399993.36元,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已补缴其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86号)
9.3.简要案情:胡某某通过他人,向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不含税金额2466026.87元,销项税额419224.58元,价税合计金额2885251.4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当期税款。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已全额补缴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s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41号)
10.3.简要案情:康某某通过现金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不含税金额2008939.29元,销项税额341519.68元,价税合计2350458.9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44号)
11.3.简要案情::陈某某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不含税金额2325503.65元,销项税额395335.59元,价税合计2720839.24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12.1.案例十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2号)
12.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先后购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47761.5元。
1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税务律师能做点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广东xx安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律师私自收入等未开票收入和律所未代扣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重大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财税风险,文章将重点讲述,另一个就是业务开展过程中代理不尽职导致的当事人索赔风险,例如最近爆发的某天城律师事务所因债券虚假陈述导致可能索赔3700万元案件。财税风险与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合规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以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入手,探究哪些税务合规制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落地。
一、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税务风险:
1、律师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律师费(以下简称“私自收费”)。这属于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律师、甚至律师事务所都会因该行为受到司法厅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私下收费而没有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实际上一种逃税行为。若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感到不满意,其向律协投诉律师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税务局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对象往往是律师个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此时,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谓是“躺着中枪”。进一步说,律师事务所可能因某个律师私自收费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稽查的追溯期通常为5年。近来某大型事务所律师私自收费引发当事人实名举报牵连事务所接受税务稽查局,随后税务稽查将税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律师事务所因此在“名誉”上遭受严重打击。
以上述案例为例:未开票收入224.6万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2.7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89万元,依法构成偷税,并处以0.5倍的罚款。
2、律师事务所发票审核不严格,存在巨大虚开发票风险。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参照个体工商户方式,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经营利润纳入35%的边际税率时,合伙人律师普遍感觉到税负偏重,此时产生强大动力向外购买大量发票来冲抵收入。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无锡贝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中,就提及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收到贝某某公司开具虚假咨询费或者管理费510万元,而后扣除手续费后资金回流到原合伙人曾某某个人银行卡的违法事实。一旦律师事务所收到类似虚开发票,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无锡稽查局调查案例为例述,按照0.5倍罚款计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预计会超过300万元。
3、错误认为律师事务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未准确核算成本收入,导致合伙人层面的经营所得税负偏高而律师事务所税负风险并未实际降低。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已经要求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要求有一定财务核算水平,但是仍然出现未及时收集相关发票、大量白条入账,接收虚开发票的情形。现实中,一旦事务所接受税务稽查,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事务所多缴纳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因未列支成本导致的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律师事务所未如实申报专职律师工资薪金收入并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中国税法教育并不在法学院中普及,导致普通的专职律师纳税意识淡薄,个别小型律师事务所为律师申报的税前收入小于等于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他们给律师申报的税前收入约为五千元/月,甚至更低,存在不符合当地律师收入实际情况的可能性。当然,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与律师行业提成制度有一定的关系。现有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发放给律师的提成收入是税前收入,要求律师承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而律师缺乏纳税意识,不愿意缴纳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便有了采取低申报收入方式,逃避缴纳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结果。
公众一向认为“律师”是高收入人群,税务机关恐怕也是这么认定“律师行业”的收入。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律师的收入应当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左右是律师的正常收入范围,那么当律师事务所给律师申报收入不到10万/年时,税务局征管评估系统会立刻发出预警,税务局工作人员可根据律师事务所转账给律师个人的流水计算出律师真实的收入,一旦存在明显差错,便会要求律师事务所补扣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并给予0.5-3倍行政处罚。
以上述案例为例:该律师支付分成收入及工资薪金合计859.4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41.42万元,罚款金额为70.71万元。可以看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16.45%,边际税率预计在25-35%,税款+滞纳金+罚款累计占工资薪金比重预计不低于35%。如果按照律师行业的提成制度计算,少交个人所得所导致成本由律所平台承担,则律所平台还要倒贴律师。
5、律师行业特有税收政策的错误适用,导致补税风险。根据《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9日报道《法院协查函,掀开律师事务所税收乱账》一文中提及,雇员律师办案过程中分成收入和办案费用均视为办理案件费用,全部归入成本扣除,未依法申报律师分成收入等导致补税风险。
6、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兼职会计偏多,业务处理不规范。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特别税务方面知识水平不高,不熟悉律师行业税制特点等,导致税务处理业务出现不规范行为等。例如律师事务所对公账号收到当事人律师费,未在收费当年度及时开具发票等行为,不知道如何申报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
二、解决税务风险问题根本途径,应该从税务内控制度设计和实施角度入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律师事务所领导对税务风险理解和重视程度。律师事务所层面的领导或者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等,要树立起税务风险是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最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可控风险的意识,纠正来自专职律师不合规执行行为导致税务风险。实务中,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风险最主要原因有事务所领导不重视,不理解,不愿意学习税务风险的爆发原因及其根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更愿意多关注如何创收业务。
2、借助“金助理”等信息化软件,通过控制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合同,实现消除律师私自收费的风险。结合律协颁布私自收费的认定细则,制定本所私自收费的标准,附上警示案例,做出小册子,供律师阅读学习。律师事务所每年定期举办私自收费的警示教育课程,要求律师不得触碰红线。及时清理入账未开票收入,防止跨年度开具发票和未申报收入风险。
3、改变律师事务所对专职律师提成制度。适当降低律师业务提成比例,将税前提成收入改为税后提成收入。由于律师行业税制特点,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是律师事务所来代其缴纳,因此很多二级合伙人并没有感觉到很大“税负感”。但是,专职律师的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律师个人承担,税负感明显。因此事务所改变提成制度,专职律师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事务所层面统一承担,专职律师提高申报收入金额就没有任何经济和心理负担,从而有效防范律师事务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消除律师事务所层面的0.5-3倍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4、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方式,设置发票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将发票虚开风险控制最低。对于律师事务所可以报销的发票明细,采取正面清单列举方式,列出可以用于报销律师日常生产经营中可以合理运用支出,同时采取律师事务所统一采购模式,集中采购,以此降低虚开风险。同时严格控制现金报销范围,对于一定金额支付,例如5000元以上的采购金额,都要求对公转账支付。根据大量稽查案例,建立发票品类的负面清单制度,例如大额咨询费,机票行程单,不合理酒店住宿发票等。总之从制度层面和日常报销审核层面上,做到源头上控制虚开发票风险。
5、加强对办案支出的等税收优惠政策学习,设计一套完整的针对办案支出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于每年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出具两份专项税审报告,一份针对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份针对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审报告,实现从律师事务所层面的制度建立。律师事务所采购行为,账务处理、纳税申报,专项税审到年度律师团队成本绩效核算等整套闭环管理,确保优惠政策顺利落地。
6、提升财务专业人才的业务水平,适当配置外部税务顾问。提升专职财务人员数据整理分析能力,实现从“以票管税”粗放式管理,转化为“以数管税”的精细化模式。现阶段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大部分是兼职代理记账且年龄偏大,即便大所有专职财务,也只是负责做账报税,没有能力、精力和专业知识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风险管控,无法做大量律师事务所层面人事方面的数据分析和精确的个税申报工作。因此律师事务所首先要求财务人员专职工作,其次要求具备数据分析和整理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方面具备中级会计师水平,才能做好整个律师事务所财务管控工作,特别是数据管控和分析工作。在税收政策运用方面,可以适当配置税务顾问,特别是懂律师行业管理并持有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的税务律师来担任,协助专职财务人员处理一些税务事项,提高税务风险管控水平。
7、建立整套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律师事务所在提成制度、私自收费、发票报销,办案支出,集中采购和律师员工福利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从制度层面上将税务合规成果以文件形式规定下来,并及时更新。
三、税务管理合规制度实施三年后的效果检验标准
针对上述税务风险,提出一整套税务合规内控整改方案后,经过三年财务年度运行,效果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助信息化软件管理律师事务所所函等,从源头上消灭私自收费等违规行为,杜绝未申报收入等逃税行为。每年利用裁判文书网上的诉讼案件,自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是否仍存在未申报收入或者私自收费情况。
2、税前提成收入改变税后提成制度后,专职律师申报税前年收入普遍符合当地税务局对律师行业收入预期。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专职律师税后收益最大化,从源头防止律师事务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3、实行统一采购制度,降低律师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严格控制发票类型,杜绝律师拿票提钱的做法,降低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风险。
4、财务人员从日常发票成本审核中解放出来,更多处理律师事务所内部数据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特别是数据管控和分析水平。设计和管理日常经营指标中,学会用数据分析和管控律所的税务风险,总之,从管“帐”转变为管“数据”,从财务会计转型做管理会计。
5、律师事务所每年出具审计报告,可包含一份会计审计报告,两份税务审计报告。完善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形成完整财税工作的书面化报告,达到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更上一层楼。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是律师行业最近几年特别关注的,税务风险处理不好,很可能给律师执业生涯带来执业污点。本文从问题入手,并经过三年实践经验总结后,在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内控方面取得一定实践效果,供律师和财税界同行一起交流学习。
现如今,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纳税管理还是停留在被动管理状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爆了雷就排雷。很多问题重复性发生,很多风险也是重复性存在。
身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应当明白,问题和风险的爆发永远是结果,如果始终找不到造成结果的原因,核心问题得不到改观,那么结果又怎能“不负众望”?
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2023年税务稽查稽查重点有哪些?
1、虚开发票
现在国家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5、虚列人员工资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7、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如果稽查局已经确定要对你企业进行稽查,该如何应对呢?
不同的陈述,面临的处理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由于上游企业偷逃失联,企业拿到的发票被税局认定不能在税前抵扣,进而要求补缴税款。本来补了税款就没事了,但企业认为自己非常冤枉:自己接受劳务,也支付对应款项,自己拿到的发票也是对方给的,尽管开票方是第三方,但是也没有少交国家税款啊!而且这种情况在行业内很普遍,他们就想当然的认为也是合法的,就非常随意的讲出来,殊不知,这样取得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啊!性质远远比后面补缴税款严重的多啊!
所以面对税务稽查,尽早让专业人士介入,如:财税顾问、税务律师等。他们不是帮你走关系,而是帮你从更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处罚。介入时间越早越好,不要等处罚书出来了再委托,回天乏术。
小当家财税最后提醒大家遇到此类问题千万不要再花钱找关系了,没有用的,只是多损失一些钱。有这些钱不如给财务涨涨工资,带他们去培训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或者请一些专业的财税顾问,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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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编纂了《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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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规法律服务的类型和方式
第三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章 合规调查服务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 合规监管应对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章 合规评价业务办理流程
第七章 合规培训业务办理流程
第八章 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管理业务办理流程
第九章 合规顾问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章 律师合规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章 律师合规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第十二章 附则
来源 | 江苏省律师协会
近年来,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合规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良性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一方面,在参与国际交往和从事跨境商事活动过程中,合规风险有时足以重创一个企业,中国的中兴通讯公司、德国的西门子公司都有过比较惨痛的教训;另一方面,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关于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法规、政策、交易习惯乃至道德准则已经构建起一张日趋缜密的网络,企业活动都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其中。因此,合规对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比过去的任何历史时期都重要,甚至到了关乎企业安危的急迫境地。
企业合规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强烈地呼唤着相关专业服务和技术支撑。由此,律师的合规法律服务应运而生。需要律师拥有专业素养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合规法律服务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编纂了《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分为十二章、二十三条,共万余字。从合规法律服务的基本定义出发,按照现有的合规法律服务一般规律,将合规法律服务分为七大类,将合规法律服务的业务流程分门别类地展现出来;《指引》还对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行为准则和潜在风险予以充分提示,起到了灯塔与航标的作用。
非常感谢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王煜卓律师作为《指引》总撰稿负责人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委员杨雅君、钱志明、张丽、汪世龙、孙慧律师,主任曹小寅律师、副主任张海燕律师、监事仲玥律师参与稿件审定和意见修改,特别感谢委员金螳螂集团法务总监王君英律师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合规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的新兴业务,也是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新需求。《指引》是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在探索这项业务的过程中水到渠成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疏漏和缺点在所难免。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以及国际通行的合规理念,并结合律师实务经验和各方意见进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与广大律师同仁们一起成长进步,努力推动这份《指引》真正成为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的好帮手!
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合规法律服务
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三条 词语释义
1. 合规: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国内法对公司合规的要求。
在全球化语境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指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国际组织规则、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类法规等。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这一类道德标准,集中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公司道德标准的指引性文件。例如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
合规,要求公司在践行上述规定时,体现主动性。也因此,要求公司将合规做到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合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体现为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仅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公司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
2.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3. 合规管理: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4. 合规管理体系:指根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的一套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体系。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iso/fdis 37301)】是律师为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5. 合规监管应对:指公司或者公司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境内外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国际组织的监管时,公司委托律师开展的应对法律服务,以达到平稳处理,控制风险的目的。
6. 合规调查:指公司内部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时,公司委托外部律师提供调查、处理的法律服务,以达到惩戒相关人员,纠正违规行为的目的。
7. 合规评价:指律师对企业的合规状况进行合规性评价的服务。
8. 合规培训:指律师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合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9. 商业合作伙伴管理:指根据客户的合规政策,为规范、促使客户的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经营,而开展的法律服务。商业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含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销售商、代理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咨询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
在全球合规语境下,商业合作伙伴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其违规行为往往会波及到公司自身。公司故意利用商业合作伙伴实施违规行为,将为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疏于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往往需承担管理责任和商业信誉损失。因此,规模较大的公司或者在产业链中具有影响力的公司,往往会将自身的合规政策延伸到商业合作伙伴管理中。
10. 合规顾问:指律师参照法律顾问模式,为客户提供与合规相关的专项或者常年顾问服务。
11.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由36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oecd发布的诸多规则已经成为国际层面公司合规治理的通用规则,如《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oecd公司治理原则》《oecd反腐败道德与合规手册》等。
12. 合规要素:指企业在合规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反映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期待。
13. 反舞弊:舞弊行为是指公司的管理层、经营层、雇员或第三方中的单人或者多人,故意通过欺骗获取不公正或者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为侵占资产行为、欺诈行为、利益冲突行为、腐败行为、其他舞弊行为。反舞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协助客户建立和完善公司反舞弊制度,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对职工进行反舞弊培训与宣教,对舞弊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和处理,开展诉前责任追究和追偿,诉讼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追偿。
14. 反腐败:指针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的处理和控制,包括通过礼品与邀请、赞助和捐赠方式实施的腐败行为。反腐败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重点合规要素之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典型的针对反腐败问题制定的法规。
15. 反洗钱:指针对洗钱行为进行的处理和控制。反洗钱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重点合规要素之一,尤其是金融行业。
16. 数据保护:指对数据信息的保护。数据保护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重点合规要素之一,如欧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就《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征询意见。
第四条 合规服务与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顾问服务是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常态化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的服务。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一种咨询服务,本身是一种被动性的服务。即,只有在客户有问题需要咨询时,律师才会去被动地提供解答和解决方案。
根据服务周期的不同,法律顾问服务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又称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法律顾问服务可以分为为个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为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商事主体或者非盈利性机构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等。
传统的法律顾问内容着重于控制、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仅仅注重对客户单方权益的保护。在意识到合规风险时,受客户需求影响,律师往往通过交易安排规避合规义务,把合规和客户的商业利益对立起来。
合规法律服务本身具有主动性的特点,这一点区别于传统的日常法律服务的被动咨询的特点。合规事务会涉及到企业运营中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企业/项目运营的始终。合规事务通常需要主动的介入企业或者项目的运营,这包括规则的制定和落实、规则运行的常态监控和对于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这些通常都是需要合规业务人员介入的。
合规服务的主要工作目标,则不是单方面控制法律风险,而是控制公司整体的合规风险,同时注重对企业、以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保护,提高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合规管理水平。此外,合规业务也不再以传统的法律风险控制作为其目的,并拓展了为企业运营建立秩序、强化组织功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损失等维度。合规法律服务,要求把公司合规义务的认知、研判、评价、践行等事项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合规维度,避免公司因商业利益诉求而忽视甚至规避合规义务。
因此,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合规业务的把控层级比法律顾问的着眼点更高,合规业务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也远超过传统的法律事务。在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中,不论是合规和法律统一为一个部门还是分立为两个不同的部门的,合规业务对于企业的支持力度和介入的深度都在超越单纯的法律支持部门。合规业务的相关人员对于企业的业务和企业运行状况的了解也超过了一般(指不做合规业务)的法务人员。
合规法律服务要求律师具备国际化视野,律师需要关注的法域从国内法扩展至国际法、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等;律师需要关注的主体从企业自身扩展至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当地监管机构、企业周边的社区、企业的员工、工会、合同相对方、消费者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的过程中,尤其是合规管理体系服务,要注重对企业全体成员合规意识的培育以及企业合规文化的培育,这是一个需要长期交流和投入的过程。
虽然合规法律服务与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区别,但是合规法律服务可以采用类似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提供。因此,良好做法是:第一,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情况下,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和合规法律服务的内容并列,并专门就合规法律服务内容与客户达成共识;
第二,分别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和合规法律服务合同,并由律师分别履行该两份合同。此外,相比与法律顾问服务,合规法律服务往往更适合签署专项的服务合同,比如专门就某一块业务的制度建设进行服务或者就某一专门的合规问题提供从问题调查、制定解决方案、监控方案/规则运行等一整套的合规专项服务。
第五条 合规服务的客户群体
合规服务面向的客户多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总体来说,对合规服务有需求的客户需要已经达到一定的体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组织架构,并且已经意识到企业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性。
第六条 合规与公司治理
合规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只有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才能真正做到公司合规。律师从事合规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厘清公司治理和公司合规之间的关系,传授现代公司治理理念,掌握并灵活运用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则。
1. 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并没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思维。公司对外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关键在于公司治理中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2. 公司治理不仅仅体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和协调运作,更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公司内部事务。全球化语境中的公司治理,体现为公司治理层如何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尊重、关注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当注重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并畅通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途径。
3. 完善的公司合规治理,必须落实公司管理层的责任,特别是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和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责任。
4. 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的制度建设(这里的制度建设应该是包括了构成公司制度的一系列的规则、政策、流程、指引)以及制度、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形成,是合规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
第七条 合规与国际组织规则
一些国际组织对公司的合规管理达成了一些共识,出台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规则和指引文件,如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体系、oecd的内部控制指引。
第八条 境内与境外合规业务的重点合规要素
合规要素是开展各种合规业务的基本视角,根据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商业模式、业务涉及的监管强度而有所侧重。律师为客户提供合规服务时,要特别关注该企业可能涉及的合规要素相关规则和前沿监管趋势。
针对国内外的不同国情,重点关注的合规要素有所区别:
中国范围内公司合规主要关注的合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产品安全、广告合规、增值电信业务、个人数据保护等。此外,针对不同行业的公司主体,相关的行业法规、标准性文件也是公司合规的当然要素。
全球范围内,公司合规主要关注的合规要素包括公平就业与禁止强迫劳动、反舞弊和反商业腐败(包括礼品与邀请、赞助和捐赠)、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财务税收合规、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等。
第九条 本指引制定的依据/律师从事合规业务常用规则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国际规则:oecd《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等规则、《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35770-2017/iso19600:2014),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
第二章
合规法律服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条 合规的法律服务类型
合规法律服务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调查、合规监管应对、合规评价、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管理、合规培训、合规顾问等。
第十一条 合规的法律服务方式
合规的法律服务方式包括:常年合规法律服务和专项合规法律服务。
第三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业务的办理流程
1. 确立委托关系:与客户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服务期限较长,建议法律服务合同签订期限至少为6个月。
2. 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与客户的法务部门(或者合规业务部门)对接,必要时与主要业务部门进行访谈;了解以下内容:公司的沿革、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架构、公司的业务、公司业务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公司的合规管理现状、公司各部门的合规意识等。与企业特点有关的重点领域合规分析(市场交易、商业贿赂、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意识情况,对于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有利和不利之处。
3. 梳理合规规则:根据客户的特点和类型,总结客户涉及的合规要素,梳理与客户行业、业务、所涉国家的相关的公司合规规则、基础法律规定。
4. 拟定《合规风险报告》:根据尽职调查的发现,对标现行《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政策法规标准,帮助企业了解目前的合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现状,发现与标准准则的差距,总结合规风险,拟定《合规风险报告》。
5. 拟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根据企业合规管理需求,制定符合《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法律规定、企业治理结构实际要求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并在获得公司认可后协助公司实施。建议方案应当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董事会的合规职责、合规管理架构的搭建、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合规岗位的设置、合规岗位的合规职责、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合规规范建设、合规运行机制的设计、合规培训内容的建议等。
6.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构架、内部运行流程:协助企业依照《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及制定合规管理方针,体系应覆盖企业各业务领域、部门,贯穿全业务流程。通过业务过程梳理和组织结构的优化,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制并梳理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绩效和职责。同时补充完善合规管理流程框架,包括合规风险评估和防范流程、违规行为调查流程、监督流程、投诉与举报流程等。
7. 合规义务收集与风险评估:协助企业梳理各环节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合规要求,并编制《重要合规义务清单》及合规性检查清单。建立合规义务识别机制,全面系统地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指导各部门进行识别评估,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反舞弊、反商业腐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财务税收合规、知识产权、环境管理、安全制度、职业健康等方面。识别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合规风险,并指导建立《典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策划》。
8. 体系文件策划与编制辅导:策划合规管理体系文件架构,辅导企业梳理各环节合规管理的相关要素及其过程文件,并将其转化编制成公司管理文件,包括合规管理方针、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规范等。
9. 合规培训:组织公司进行公司成员的合规初始培训,导入合规理念。
10. 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测试:按照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协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成立和运作、合规管理文件颁布和实施,并形成运行《测试报告》。组织并检查公司总体层面、各部门、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体系运行工作;协助企业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
11. 档案管理:根据《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的要求,从应对监管部门调查的角度,协助企业完善归档流程、应存档文件清单、重要存档文件模板。
12. 成果验收:提请公司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合规调查服务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调查业务的办理流程
1. 确立委托关系:与客户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2. 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包括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具体事实经过、违规行为人的任职情况和个人其他情况、公司的管理规定、与违规行为有关的业务流程等。
3. 梳理合规规则:梳理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合规规则、法律规定。
4. 出具《合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详细的违规行为事实发生经过、有关合规规则和法律规定、对违规行为性质的分析、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5. 区分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况,以及公司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意见,协助公司对违规行为予以劳动纪律处理、民事诉讼追究或者刑事报案。
需要注意的是,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不同,律师开展合规调查法律服务时,应当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同时注意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章
合规监管应对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合规监管应对业务的办理流程
律师在从事合规监管应对法律服务时,除可以参照合规调查法律服务的工作流程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 协助客户对外发布与合规监管有关的信息。包括违规/不违规事实、受到合规监管的情况、公司的态度、违规事实的处理情况等。
2. 协助客户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指导客户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章
合规评价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合规评价业务的办理流程
律师在从事合规评价法律服务时,可以参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1-4个阶段。
最终出具的法律文件是《合规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参照对应的合规标准(如针对合规管理体系,评价标准是《合规管理体系指南》;针对特定的专项合规项目,评价标准是具体的合规规则、法律法规)对企业合规管理的现状描述,列出合规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评价,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七章
合规培训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培训业务的办理流程
1. 确立委托关系:与客户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或启发客户对合规培训的需求。
2. 律师可以提供合规培训的一般课程供企业选择,也可根据企业合规管理的需要,设置定制化培训课程。合规培训的一般课程包括:合规理念导入培训,合规法律法规串讲,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合规管理文件解读,合规要素的讲解等。定制化培训课程,则可以通过了解企业目前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其需求进行设置,或者针对社会上发生的,或企业自身遭遇的某些重大合规事项进行设置。
3. 根据合规培训的对象的不同,培训内容也有区别。针对企业管理层,侧重于合规于公司治理的关系、合规于董事责任的关系;针对合规岗位人员、法务人员、内审员,则侧重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合规管理的流程等;针对全体员工,侧重于普及基础的合规理念,公司现有的合规制度,与业务紧密相关的合规要素等。
4. 提前制作合规培训课件和讲稿,并发送给客户。
5. 进行现场合规培训;记录并回答听众的提问。
6. 培训结束后,可以发放问卷调查,了解培训效果;也可以根据企业要求,设置考卷。
第八章
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管理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管理法律服务的办理流程
1. 确立委托关系:与客户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或启发其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期望,明晰目前存在的问题。拥有供应商、销售商、代理商较多的客户有更多商业合作伙伴管理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客户的商业合作伙伴与客户处在不同的地域、法域时。
2. 针对已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熟悉和掌握客户的合规政策,并对适用于商业合作伙伴管理的相关合规政策进行分解;针对尚未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了解其目前的合作伙伴管理制度。
3. 了解客户商业合作伙伴管理的模式,审核目前的管理制度,如是否有针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分级管理,不同类型商业合作伙伴的管理部门、管理方式和手段是否合适,商业合作伙伴的进入、考核、退出机制是否顺畅,标准是否合理等,并提出优化建议。
4. 对客户与商业合作伙伴的交易文件进行梳理,并嵌入合规要求。可以要求商业合作伙伴签署《商业合作伙伴合规承诺》,也可以在合同模板中加入合规条款,并赋予其适用违约条款的效力。
《商业合作伙伴合规承诺》的内容包括重点合规要素:诚信守法,反贿赂、反腐败,公平竞争,信息保护,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财务与纳税,其他商业伙伴的管理,监督、投诉与举报,奖惩条款。
合同中合规条款的内容可以参照《商业合作伙伴合规承诺》进行简写。
5. 协助客户对商业合作伙伴开展合规培训,宣传客户的合规理念。
6. 畅通投诉渠道,接收有关对商业合作伙伴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第九章
合规顾问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合规顾问业务的办理流程
1. 合规顾问法律服务,分为合规常年顾问法律服务和合规专项顾问法律服务。以上所有合规法律服务,更适合用专项法律顾问的方式提供,但也不排除使用常年法律顾问的方式。
2. 合规常年顾问法律服务的内容是:在服务期限内,为客户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等。
3. 合规专项顾问法律服务的内容是:针对客户的商业模式、特定业务、特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培训服务,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等。商业模式,如社交电商;特定业务,如对美国的出口业务,涉及到出口管制的合规审查;特定项目,如某个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到被投资地的合规要求。
第十章
律师合规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律师合规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
1. 合规法律服务律师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恪守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2. 从事合规监管应对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杜绝伪造证据,协助客户逃避监管等不当行为。
3. 合规法律服务律师要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与客户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外,同时必须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4. 合规法律服务律师要防止利益冲突义务,担任合规法律服务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服务律师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积极向客户等进行解释或说明,以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5. 合规法律服务律师要防止不正当的同行竞争,担任合规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诋毁同行的行为。
第十一章
律师合规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律师合规业务中的主要风险
对合规规则、法律法规掌握不牢,导致提供给客户的法律建议发生错误。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律师在办理合规业务时,应当在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规定。例如“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合规法律服务,不应视为律师对委托人行为合规的保证;律师对某一商业行为,某一体系、制度、流程是否合规的判断,仅为律师的职业判断,律师已做到勤勉尽责的,不对其分析和结论的正确性做出保证;除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之外,律师事务所不对律师的执业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
1. 引入律师专业团队:引入律师专业团队作为合规项目的总负责人,配合客户,做好每一步、每一环节、每一程序、每一阶段的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尽职调查、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管理架构的组建、合规制度的编制以及后期合规运行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法律风险提示或者风险防范。
2. 提高律师专业团队素质、技能:引入的律师专业团队必须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及执业技能提升,减少因服务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当、工作方法不当导致客户经济损失,导致其承担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专业服务律师应兼具或不断学习国际规则、域外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监管规则、商业道德等知识。此外,鉴于合规业务通常需要对应企业所在的行业和企业的业务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这就要求律师应对相关行业有较深的知识储备,以及谨慎介入自己不熟悉的行业。
3. 律师专业团队具备的条件:合规法律服务律师应是专业团队,需要包括法律专业人士、涉外专业人才、相关行业专家等,以减少从事合规项目法律服务的各项风险。此外,在很多情况下,律师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税务知识,或者团队中应引入这方面的专家提供支持。
4. 律师专业团队工作作风:专业律师团队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及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为客户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程序,使责任明确到位,从而减轻及防范法律风险。
5. 律师专业团队的底线:对于客户的违法要求,专业律师团队应立即拒绝,并向客户阐明拒绝理由的法律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指引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国际通行的合规理念,并结合律师实务经验进行编写。
本指引仅供律师办理合规业务时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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