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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第1篇】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复制链接查看相关附件: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3/3/29/art_1053_22771.html?xxgktype=1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应对

01会议时间

2023年3月11日14:00

02课程介绍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

3.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国高新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交集

4.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工作中的财务要点、难点

5.研发费用如何处理?

6.填补对把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细节性的空白

03主办单位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04报名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2.发送公司-姓名-职务-手机-邮箱-微信号至联系人邮箱

3. 服务专员联系,统一拉入微信群

4.发送腾讯会议平台链接邀请进入

联系人:常思佳 18210329307 changsj@bsia.org.cn

【第3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件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确了以下两个事项:

一、制造业研发费用可100%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第5篇】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例:甲医药公司2023年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年底研发成功并于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

解析:该创新药发生的研发支出在2023年上半年计入费用,研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2023年7月1日进入开发阶段,由于同时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一、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注意: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二、税务处理

(一)2023年上半年

1.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计算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75%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75%=75万元(共扣185万)

(二)2023年下半年

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

2023年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10万元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75%=7.5万元,(共扣18.5万)

三、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结合上例,假设该创新药研发支出在2023年全部费用化,2023年会计利润将减少12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将增加75万元;但2023年以后10年每年利润将增加12万元,每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将减少7.5万元。

严颖 小颖言税

【第6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主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型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从国有、集体试点单位推至全国范围内大中小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迭代变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1问:我们属于酒店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1答:是否适用,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判断

首先要看属于哪个行业; 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其次,如果企业属于不适用的6大行业内,并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要注意:收入总额是指: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合计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贵单位属于酒店行业,在不适合行业范围内,同时还要考察主营业务所占比例,如果超过50%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低于50%,则要重新判断一下企业归属行业。

2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什么?

2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归集后的研发费用可用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下图中列举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问: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3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发生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政策中还特别列举了创意设计活动: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但是,一般性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在税收意义范围内,判断依据以上述研发活动定义为准。

4问:我们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所得税率仍按15%申报纳税?

4答:当然可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贵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0%征收,那么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属于同一种优惠政策,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即可。

5问: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5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6问:我们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后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做到既满足加计扣除要求,又满足高新要求?

6答: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主要是据实列支研发活动费用,无过多限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统计口径最小。

下面是国家税务局网站刊登的归集口径比较图,企业可参考执行:

(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及加计扣除中的归集口径)

7问:研发活动进展到什么程度可以资本化,有具体的规定吗?

7答:针对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我们从三个层面来具体说明:

1. 研究阶段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开发阶段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考虑必须要满足以下5种条件,才可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满足条件,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税务局对于企业应资本化但未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增大了检查力度,所以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应及时资本化处理,切勿过多转入管理费用中,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增大。

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

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8.问:我们企业2023年亏损,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以前年度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可以追溯调整吗?

8.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问:202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能否延续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9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今年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实际研发费用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的实行期间已经截止,若无后续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后续会继续关注。

10问: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10答:首先,企业在2023年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自主判断2023年研发费用发生额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保留下列备查资料,且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是我们日常财税工作中企业答疑资料的整理,关于财税其他的有关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欢迎随时留言或添加“领鑫财税”公众号

领鑫财税,希望能为您提供更贴心的专业财税服务。

政策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再报归集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局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是“实行备案管理”,因为不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提交资料至主管税务局审查,大多数企业可能在没有被纳税评估,并且因资料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项目被剔除等等原因之前,都不会特别重视研发费用备案材料的合理,完整的准备备查。

在金税三期完善运用,金税四期即将上线的税务监管环境下,有两种情形会补税务局纳税评估检查。一种常规抽审,针对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纳税评估每年抽审20%,3-5年企业肯定会轮到一回;二就是现在强大的金税三期技术,其建立的企业画像与风险模板,指标系统,将直指企业一切异常问题;比如企业只研发不生产的购销两头在外问题,比如企业研发费用变动异常问题等等。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直接会使国家征税减少,与现如今留抵退税的导向有异曲同工之效,企业敢去申请加计去申请留抵,一旦风险预警,纳税评估,是否能经得住检查?

针对研发加计的检查主要在于:

1、项目立项文件与费用归集表,注意研发开发的时间段与费用发生时间段,以及实际产生收入时间的匹配合理性,不要收入已经产生了,费用才发生,那明显不是因研发才产生的收入,被剔除是理所应当;不要项目尚未立项,就已经有费用产生;

2、项目立项文件的研发成果修辞描述,不要提及企业某项已有技术或专利的升级研发,注意研发成果不要写市场调研内容,可能在企业认为是经过调研才去进行的研发立项,但是政策规定有,就需要严格避开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反列举项: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人员名单配置的合理性与费用发生的可匹配性;人员名单,针对专业研发人员,注重专业,辅助研发人员,专业选择多面一点,但是不要仅有少量专业研发人员,大量的辅助研发人员,不合理肯定会被剔除。二是费用归集的人员费用明细要能匹配上人员名单,此点需要提前规划。研发人员的费用报销单据、审批流程,科目归集都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规则;有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针对非常规保险,可拿政策与税局沟通,存在沟通空间,不要评估说非社保非五险一金不可扣,就直接认了。

4、研发设备配置与费用发生。设备管理,签收与使用人应与研发人员部门应用对应上。此处同样注意合理性,不可能一年换一批电脑,不可能公司只有研发部门有新增设备,其他部门没有,不要把所有新增设备,固定资产都算在研发费用中。

以上资料检查重点,企业应当将功夫做在平时,就能应对税局的检查了,财务人员应梳理好政策及要求,检查审视研发人员的立项文件,不要认为是研发人员的报告问题,事不关已,最终,如果纳税评估过不了关,企业面临要多缴税款的时候,在规范的企业里,那就是财务部门的税负指标无法通过kpi了。相反,财务人员按政策指正规范管理备案资料,纳税评估看企业管理规范,有依有据,就会有初印象的合规管理了,相对更信任企业数据的真实与合理性,相反,税局来了,企业备查资料没有,找研发去要资料,到准确好系列资料的时间差,再到检查文件时,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未尽事宜,欢迎指正探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第9篇】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项目,部分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1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85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服务费5万元,我公司按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指出,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95万元作为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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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同时,也给予诸多税收政策扶持。

日前,国家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这意味着,企业投入100万研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享受200万元税前扣除额,比之前多扣25万元。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了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那么,如何才能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呢,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呢?接下来跟小五一起来看看这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吧~

怎样才能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怎么申请

以上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认定条件及申请步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赶快准备好材料去申请吧!

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税务报

【第11篇】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2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执行此项政策的关键是确认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成为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来一起“三关”吧。

第一关

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普通模式”和“直通车模式”这两种方法进行判定。

在“普通模式”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需要说明的是,除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外,上述指标以上年的数据来进行计算。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在“直通车模式”下,满足“普通模式”第1—4个条件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再对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类别和数量进行综合评价: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关

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与高新技术企业需通过认定取得资格不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企业自我评价是指企业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的规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指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服务监督主要是指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质量。

第三关

需取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前文说过,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非是终身制的,其有效期是入库当年,并以每年信息更新的方式一年赋予一次编号。另外,取得登记编号,即在入库当年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能等同于其具备在入库年度按100%比例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格,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提交自评信息的时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年开展,企业可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自评信息。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规定的期限,如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二是企业成立的时间。如上文所述,当年成立的企业以当年实际经营期的情况计算指标,即当年成立的企业也可以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但当年成立的企业无须缴纳上年企业所得税,也就不涉及享受上年优惠的问题。因此,《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要求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在入库以前年度成立。

为便于执行,科技部门在入库登记编号显示入库年度(登记编号前4位)的基础上,根据成立时间和提交自评信息两个时间维度,分为三种情况,对入库登记编号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b。其中登记编号第 11位为0的,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00% 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到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来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需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在预缴时还无法判断企业能否获得符合条件的入库登记编号。第 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与入库登记编号挂钩,到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其能否享受该优惠。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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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梳理、核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以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有明确规定,不能盲目增加加计扣除基数。换句话说,凡是能够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要有合规的依据和准确的核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创新技术效果显著。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该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逐年增多。截至2023年底,仪征市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近200家,超4亿元的加计扣除总额为企业注入研发动能和资金“活水”。不过,随着受惠主体增多,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存在税务风险的企业并不少。建议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能盲目增加加计扣除基数。

风险点一:管理层工资计入人工费用

甲科技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归集于研发人员名单中,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也相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另外,甲公司的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50%以上,占比较高,可能存在研发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日常生产活动,但未合理划分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岗位性质来看,这些人员均属于企业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全面工作,与研发活动关联度不高,其工资、薪金不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此,甲公司研发费用中列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未按合理方法合理分配的人员工资、薪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点二:研发过程中的特殊收入未扣减

税务人员在对乙化工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核查时发现,乙公司每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发生额达3000万元以上,占年度研发费用发生额的90%,占其年度原材料采购总额的30%以上。同时,当年应扣除的销售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应材料部分,以及特殊收入均为0。

税务人员分析,化工企业投入的原材料均为化工产品,部分原材料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领用的3000万元材料未形成产成品,很可能就是废品。化工产品的废品处理有着严格的处理流程,处理费用也是很大一笔开销,乙公司研发费用使用不符合常理,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据此,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核实。经了解,乙公司领用的3000万元材料有一部分形成了产品或残次品并已售出,应当将研发过程中形成产成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和销售产品或残次品所形成的特殊收入,从加计扣除基数中减除。最终,乙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点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未登记

丙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2023年,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为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税务机关在帮助丙公司梳理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的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却依旧将该部分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内。

针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中应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据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是丙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考虑到丙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该委托研发费用不能作为其加计扣除的依据,丙公司需要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如果委托研发合同符合科技管理部门的登记要件,丙公司可前往科技管理部门补登记,完成登记备案后,即可立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王家军 杨洋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发活动指什么?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1.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准则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会计准则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相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无形资产摊销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试验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准则

无比例限制。

范围基本相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员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最后三项费用,会计准则在人员人工费用里核算)。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2.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3.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4.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6.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五、通常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管理分为哪几个阶段?

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立项、研发、季报(自行选择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申报、资料留存后续管理等几个阶段进行。

六、立项阶段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公司决定立项,形成立项决议文件。

2、如果是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科目及该项目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辅助帐。

七、研发阶段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2、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支出辅助帐”。

八、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年终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1、填制《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留存备查。

2、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3、进行年度申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年报结束后还需留存资料吗?

需要。企业应留存有关材料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nd

来源:四川税务、上海税务

整理、排版:王白白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报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共同打造了“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网址:http://jjkc.hebsti.cn/)。该平台于9月30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平台能够协助基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准确查阅、掌握、运用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便于企业熟练使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现组织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视频培训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10月14日(周五)下午2:30-5:00。

请参会人员于下午2:00入会测试网络,2:30准时开始。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科技、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需求的企业科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熟悉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财务、税务专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均可参会。

三、培训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操作详解。

3.培训过程中,直播间可留言提问,工作人员将及时整理、现场解答。如时间紧张、现场不能全部解答时,可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在线答疑”模块留言,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四、参会方式

培训会通过“腾讯会议”和“科技河北”视频号同时直播进行,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省级高新区引导参会者通过登陆网址或微信扫描“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参会。

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l/j5snxriwt0jw

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

五、会议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专家和服务机构等准时参会。

2.各地如需组织集中线下参会,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此次培训会议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会议联系方式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马永慧85809325/13230160309

桂宇辉 85877165/13473207357

省科技厅法规处 宋俊娜 85803093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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