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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方法
(一)重点管理对象
(1)首次享受优惠和优惠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2)研发活动取得较大财政性资金的纳税人;
(3)单项费用占比异常的纳税人:
(4)错误适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纳税人;
(5)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7)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留存备查资料审核、询问了解和翻阅账簿
1.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研发费辅助账是否与申报表金额一致,以及优惠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案头审核,排查风险点。研发费辅助账未分研发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相关研发立项文件残缺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正。
2.纳税约谈。对财务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进行约谈询问,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项存在风险点的纳税人,应当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对从事研发一线人员和生产研发混用人员进行突击询问,了解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实,同时听取纳税人的陈述或解释,通过询问后不能排除疑点的,应进行纳税评估。
3.通过企业提供的研发费辅助汇总表与明细表,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对疑点费用进行会计账簿凭证翻阅,并对纳税人研发设备、研发成功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查看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扣除实质条件。
(三)对企业主营行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查
查看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核算,核查行业判定是否准确,主营行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对研发活动的核查
查看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若企业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等。
核查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所列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对人工费用的核查
1.通过询问人事部门人员和审阅用工合同、员工考勤记录等方法,核查研发人员中是否有后勤人员,研发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工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中是否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
3.通过its系统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查询its(一人式)模块查看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申报的企业人员工资进行比对。
(六)对直接投入费用的核查
1.审阅领料单据及领料部门签字和研发部门人员名单,核查是否存在非研发活动领取的材料、燃料等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后续支出,其金额是否正确。
3.查看研发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租赁合同等,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否存在将租赁费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情况。
(七)对折旧费用的核查
1.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核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中是否有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修理费用;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下,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算的金额。
3.对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查看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台账,核查企业会计上是否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折旧额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金额。
(八)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查
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购入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发票等,核查在研发费用中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用于研发活动,是否存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以及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核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九)对新产品设计费的核查
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
(十)委托研发项目的核查
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查看双方订立的合同、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核查受托方是否在境外;受托方为个人的是否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双方为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是否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查看委托研发的决算报告、发票及相关会计凭证,与《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数据进行核对,核查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费用
(十一)对资本化项目的核查
1.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科目,核查开发阶段(研发未完成或未明确失败前)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否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进行加计扣除。
2.对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否正确。
(十二)对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研发费用中是否有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等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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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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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1.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5.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6.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
8.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9.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10.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很多纳税人在实务中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利用该项优惠政策。
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一:所有行业和活动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3年5月,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活动,共计发生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那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分析:并非所有企业的所有研发行为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政策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因此,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二: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某汽车配件生产制造企业,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业务,2023年当年由于股权转让较多,股权转让收入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那么是否能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三:研发过程中试制品收入如何处理?某钢铁生产企业在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6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并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该企业2023年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500万元,按75%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12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8.75万元(1125×15%=168.75)。
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案例四: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某手机游戏公司业务逐年增长,财务小张苦于如何平衡公司的收入与研发支出时,他在某行业展览上了解到,业内企业普遍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于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小张将公司当前的3个项目均按照适用75%加计扣除进行了填报。
一天,小张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风险。
小张随即提供了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其中有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该公司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35.4万元。
分析总结
一、明确加计扣除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要了解扣除比例及分配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要正确归集研发费用
实操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风险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需留存备查有关费用的分配说明,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所以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将企业研发活动与财务核算有机的结合起来,研发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形成有机协调机制,对研发费用进行科学的归集,准确核算、分摊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要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反映研发活动核算的整个过程,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保证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维护税法的尊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是“实行备案管理”,因为不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提交资料至主管税务局审查,大多数企业可能在没有被纳税评估,并且因资料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项目被剔除等等原因之前,都不会特别重视研发费用备案材料的合理,完整的准备备查。
在金税三期完善运用,金税四期即将上线的税务监管环境下,有两种情形会补税务局纳税评估检查。一种常规抽审,针对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纳税评估每年抽审20%,3-5年企业肯定会轮到一回;二就是现在强大的金税三期技术,其建立的企业画像与风险模板,指标系统,将直指企业一切异常问题;比如企业只研发不生产的购销两头在外问题,比如企业研发费用变动异常问题等等。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直接会使国家征税减少,与现如今留抵退税的导向有异曲同工之效,企业敢去申请加计去申请留抵,一旦风险预警,纳税评估,是否能经得住检查?
针对研发加计的检查主要在于:
1、项目立项文件与费用归集表,注意研发开发的时间段与费用发生时间段,以及实际产生收入时间的匹配合理性,不要收入已经产生了,费用才发生,那明显不是因研发才产生的收入,被剔除是理所应当;不要项目尚未立项,就已经有费用产生;
2、项目立项文件的研发成果修辞描述,不要提及企业某项已有技术或专利的升级研发,注意研发成果不要写市场调研内容,可能在企业认为是经过调研才去进行的研发立项,但是政策规定有,就需要严格避开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反列举项: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人员名单配置的合理性与费用发生的可匹配性;人员名单,针对专业研发人员,注重专业,辅助研发人员,专业选择多面一点,但是不要仅有少量专业研发人员,大量的辅助研发人员,不合理肯定会被剔除。二是费用归集的人员费用明细要能匹配上人员名单,此点需要提前规划。研发人员的费用报销单据、审批流程,科目归集都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规则;有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针对非常规保险,可拿政策与税局沟通,存在沟通空间,不要评估说非社保非五险一金不可扣,就直接认了。
4、研发设备配置与费用发生。设备管理,签收与使用人应与研发人员部门应用对应上。此处同样注意合理性,不可能一年换一批电脑,不可能公司只有研发部门有新增设备,其他部门没有,不要把所有新增设备,固定资产都算在研发费用中。
以上资料检查重点,企业应当将功夫做在平时,就能应对税局的检查了,财务人员应梳理好政策及要求,检查审视研发人员的立项文件,不要认为是研发人员的报告问题,事不关已,最终,如果纳税评估过不了关,企业面临要多缴税款的时候,在规范的企业里,那就是财务部门的税负指标无法通过kpi了。相反,财务人员按政策指正规范管理备案资料,纳税评估看企业管理规范,有依有据,就会有初印象的合规管理了,相对更信任企业数据的真实与合理性,相反,税局来了,企业备查资料没有,找研发去要资料,到准确好系列资料的时间差,再到检查文件时,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未尽事宜,欢迎指正探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而关于该公告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常见的问题,将在此一一进行总结。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重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常见问题
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出资金额等信息。
我是xxx行业,请问适用吗?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什么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作为一项激励企业创新且实施已久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政府补助和高新企业认定等其他优惠政策相比,限制条件较少,能够惠及更多企业,因此该项政策是我国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较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创新具有极大激励作用。随着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主体增加,加计扣除比率提升。
不同产权性质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企业目标、管理制度、社会责任以及获取补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利用,最终导致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效果不同。
由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因此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扶持,从而取得丰富的社会资源,具体表现为:一、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限制条件更少,融资成本更低。
由于债权人会面临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会严格综合评估企业还款能力,并设定相应的利率水平,而国有企业的股东是政府,还款能力强,因此国企融资门槛低,利率低;
二、国企承担着稳定社会的责任,当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资不抵债情况时,政府会及时给予企业补贴,以维持企业运营,因此将导致企业缺乏实现技术进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
研发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而国有企业肩负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国企为更好地承担责任,
将减少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管理层大多是委任制,要定期被政府考核,因此管理层更注重在职期间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自己考核指标的完成。
但因创新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项研发创新从开始到创新成果转化利用时间漫长,且耗费资金较多,因此即使有加计扣除政策的刺激,还是无法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管理层创新的积极性。
一般情况下,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的制度更灵活合理,获取政府补贴更难,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门槛更高,受融资约束更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创新已成为大部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非国有企业更有动力进行高质量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合理利用企业有限资源。
另外,相较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非国有企业更有动机积极响应政策与政府建立联系获取更多创新资源。
所以,与国企相比,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通过有效地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创新成本,更大程度上激励非国企进行研发创新,从而促进非国有企业增加创新产出,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由于在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行业中,企业研发投资活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要素密集度不同行业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果也有所不同。
政府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费用类抵扣降低企业税基,增加企业现金持有量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从而增加企业创新产出,合理配置企业有限资源。
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在资源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资本密集型企业,主要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相对较高,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在劳动力方面投入更多。
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水平,对企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成本的高低有强烈影响,而通常其资金实力较强,具备研发投资的动机和条件。
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会更积极地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开展创新活动。
另外,加计扣除政策,还可以在短期内使企业,有节省的额外资金购买先进设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更重视研发创新,技术就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通常大多数技术密集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如15%税率优惠。
因此,单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并不如资本密集型强烈。
同时,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多项政策对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作用,并不具有“1+1>2”的效果,甚至会产生抵减效应。
在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其可能会积极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降低非效率投资,从而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市场化程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第一,相较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有效。
从而使得企业创新成果更具有排他性,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进行研发取得的创新成果,被其他企业以较低成本甚至无偿占有的风险,提高企业私人收益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资本要素市场配置效率高,外部市场环境较好,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门槛相对较低,且借款手续更简洁到账更快。
高市场化程度地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更多,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进行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更为便利。
从而有效地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促进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支出,降低非效率投资。第三,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创新型人力资本较多,对于促进该地区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更好的效果。
具体而言,高市场化水平区域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因此,企业管理人员更有远见,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意愿更高,对于市场的把握更精确,能促进提高企业投资效率。
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要素流动性更高,高技能人才也更为充足。由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仅受到企业本身研发意愿的影响,也较大程度受企业研发人员技能水平的影响。
高市场化区域公司拥有更多高素质的研发人才,为提高高质量的创新产出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高市场化区域具有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更高,能够促进市场上创新资源的融合,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总体而言,相较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在高市场化水平区域,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公司的研发能力、研发意愿和管理能力更强,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的积极性更高,有利于企业增加创新产出,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执行此项政策的关键是确认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成为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来一起“三关”吧。
第一关
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普通模式”和“直通车模式”这两种方法进行判定。
在“普通模式”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需要说明的是,除当年新成立的企业外,上述指标以上年的数据来进行计算。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在“直通车模式”下,满足“普通模式”第1—4个条件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无须再对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类别和数量进行综合评价: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关
需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与高新技术企业需通过认定取得资格不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企业自我评价是指企业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的规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指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服务监督主要是指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质量。
第三关
需取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前文说过,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非是终身制的,其有效期是入库当年,并以每年信息更新的方式一年赋予一次编号。另外,取得登记编号,即在入库当年成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能等同于其具备在入库年度按100%比例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格,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提交自评信息的时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年开展,企业可在全年任何时间提交自评信息。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规定的期限,如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二是企业成立的时间。如上文所述,当年成立的企业以当年实际经营期的情况计算指标,即当年成立的企业也可以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但当年成立的企业无须缴纳上年企业所得税,也就不涉及享受上年优惠的问题。因此,《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 号)要求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在入库以前年度成立。
为便于执行,科技部门在入库登记编号显示入库年度(登记编号前4位)的基础上,根据成立时间和提交自评信息两个时间维度,分为三种情况,对入库登记编号进行了进一步细分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 b。其中登记编号第 11位为0的,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00% 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到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来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需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在预缴时还无法判断企业能否获得符合条件的入库登记编号。第 1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与入库登记编号挂钩,到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其能否享受该优惠。
问题
用于研发的房屋折旧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不计入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所占比例要求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
财务汇同研发人员,提炼研发项目,即按中小研发费用立项资料,在每年年初准备。财务了解到研发所立项目、研发内容、进度、预算、设备,以便设计相应表单,业务部门配合填列表格上报财务,财务组织研发费的归集核算。
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核算,按核算内容设三级明细;按每个研发项目设研发费用辅助帐核算。
举例:
研发部设计人员设计一款新品,交由模具部开模,模具制作完成交由生产部打样品,并于客户确认后,进行批量生产。
在此过程中,如样品可售,制作样品相应投入的材料等研发费,需从研发费中转至成本。模具使用寿命一般在2年,如研发的模具可投入批量生产使用,那相应的制作模具相应投入的材料等研发费,需从研发费中转至成本。即有研发投入在获得补偿时,需从研发费用中结转扣除。
研发费构成:
研发部设计——设计人员工资及社保,设计人员发生的办公等其他费用
模具部开模——模具部分摊的开模所耗材料费、人工费、机器折旧费
生产部样品——生产部分摊的开模所耗材料费、人工费、机器折旧费
研发费核算收集资料
研发部按研发项目提供每月工时记录统计表;
模具部按研发项目提供耗用材料统计表、工时记录统计表、机器工时统计表;
生产部按打样样品提供耗用材料统计表、工时记录统计表、机器工时统计表;
财务部汇同人事部提供工资表、设备折旧表,将上述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核算,并按研发项目登记研发费辅助帐。
综上,研发费归集思路:财务汇同研发部,组织编制研发立项资料,设计表单交由参与研发部门配合提供研发核算基础资料,财务编制研发费归集计算表,并完成研发费核算和辅助帐登记工作。
研发费用的归集有据可依,以经得起相关部门的事后检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高企申报的重要佐证材料,非必须材料。建议企业积极申请研发立项,并在汇缴期完成加计扣除备案手续。
全省科技周活动启动以来,市场科技活动“播”不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政府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即将开启,为了更好的服务,6月22日,郑州技术交易市场特别邀请郑州市科技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助理温波举行“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直播活动。
直播中,温波首先围绕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做详细解读并进行案例分享;随后就如何申报、项目鉴定等操作实务,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做了系统展示,并进行解析指导。
最后,温波还特别针对项目研发立项、新产品开发模式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逐一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享受。整场宣讲活动,内容详实,针对性、实操性非常强,受到热烈欢迎,共吸引近500名高校院所、新研机构、企业等有关人员在线收看。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变化”,你知道多少?
问
申报企业需要通过科技部门、税务机关鉴定批准吗?
答
不需要。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另外,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也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
问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才能申请吗?
答
并不是。只要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但是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请注意,财税部门明确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七类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哦~
问
项目研发失败也能申请研发补助!
答
若项目研发失败,成果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须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的证明材料。所以,项目研发失败,仍可享受加计扣除 。
@所有财务人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汇总,收藏备查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优惠力度还是蛮大的,因此,对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说这也就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也就不会在涉税工作的处理上出错!
一、研发活动的含义
二、一般企业、制造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涉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要求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汇总
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说明
六、这6类研发费用允许扣除
6.1人员人工费用
6.2直接投入费用
6.3折旧费用
6.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6.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6其他相关费用
七、委托研发
八、更多研发加计扣除的规定
九、扣除程序规定
十、研发辅助账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面就是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全部内容了,更多财税小知识关注我哦!
赤峰市税务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在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荧光分析室,技术人员正在查看x射线荧光仪的测定数据。这家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磷复肥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备受欢迎,还远销东南亚、中亚、南美洲等地区。2023年累计出口32万吨。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 张婷婷:2023年,我们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0.45万元,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37.57万元,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足了我们不断创新的动力,让我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有7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2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秉钧:推行“互联网+税法宣传”,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我们还与科技部门建立企业研发相关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绿色申报通道,提高申报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努力推动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媒体记者:李婥 袁鹤鸣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审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般审计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对管理费用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进行核算。本文就针对审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审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审计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试点地区所开具的展览服务费、审计费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除了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外,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即,对于审计费,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抵扣。
服务包括:水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支付审计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审计费
贷:银行存款
审计费用应当计入哪个明细科目?
答:审计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审计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
审计收费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审计收费由支付方式、费用额度、支付方式及费用机构这几部分租场。
1.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方式,也就是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会计事务所付费。
2.费用额度
费用额度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单位收取多少费用。
3.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在企业约定书中规定。按照我国惯例来看,支付时间一般是在全部审计工作完成之后。
4.费用结构
费用结构指的是某个客户所付的费用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历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由于科技创新项目具有周期长、风险高、外部性等特征,科技创新带来的收益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为了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给予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成本,降低企业税负。
2008年,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予以确认,随后国家不断地出台文件规范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
2023年、2023年又分别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并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为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又将其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2023年我国颁布了财税[2018]99号文,扩大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除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运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创新,延续执行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将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00%。
2023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底优惠在哪?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有效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创新激情,激励企业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研发创新活动中。
例如: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为200万元,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50万元。
如果按350万元(2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87.5万元,加计扣除使得企业减少税额37.5万元。
三、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5.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等。且其他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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