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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归集表如何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归集表如何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归集表如何填

【第1篇】研发费用归集表如何填

期间费用表a104000的填报规则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是根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填列,不考虑税会差异。

但客观上表中一些项目与所设明细账不尽一致,而且部分企业存在着明细账户设置不规范、核算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故要正确完整填列本表必须重新分类统计

注意

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相关费用应当在主表a100000中直接填写。

2

常见费用归集要点解析

职工薪酬

1.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5)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以及企业对职工股权激励。

注意

(1)a104000表只体现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不体现归集到生产成本(填写a102010表)的职工薪酬。

(2)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年度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不一定一致,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记入费用的部分,而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还可能包括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资本化的部分。

(3)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填写在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不填写“职工薪酬”行次。

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企业接受个人独立提供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支付的费用,与职工薪酬的区别在于企业与劳务的提供者是否存在雇佣与非雇佣关系。

对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单位是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的话,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作为工会经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佣金和手续费

这里佣金指企业在销售业务中支付给中间人(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报酬。比如电信企业委托代理商销售电话充值卡支付的费用。

手续费包括两部分:①与佣金相关的手续费;②其他具有手续费性质的支出,比如银行转账手续费、贷款手续费、过户手续费。

注意

银行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和网银证书年费等不具有手续费性质,不属于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资产折旧摊销费

该栏次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资产额和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计入期间费用的金额,不包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另外,计入当期损益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填写在此栏次。

注意

a105080表账载“本年折旧、摊销额”:包括计入期间费用和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所以a104000表资产折旧摊销费和a105080表账载本年折旧、摊销额不一定相等。

办公费

此栏次主要填写办公室的办公用品支出,以及水、电等办公相关支出。

注意

(1)对于低值易耗品,如果是车间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记入制造费用,结转到生产成本并对外出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填写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如果是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填写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

(2)办公室的电话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

防伪税控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实际抵减增值税时冲减管理费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填写抵减后的金额。会计处理参考:

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实际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第九条。

保险费

这里的保险费主要指商业保险,如车辆保险、交强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财产保险等。不包括五险一金。

注意

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需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填写:

1.生产车间人员: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到生产成本并对外出售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填写在a102010表;

2.销售或管理部门人员:填写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对应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研究费用

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填写在此栏次。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填写在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不填写“职工薪酬”行次,同时需要填写a105050表对应各行次。

各项税费

本行填写企业会计处理时计入到管理费用中的各项税费。不过,《企业会计准则》之前计入管理费用的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改为计入“税金及附加”,因此目前本行核算的项目比较少,比如残保金等。

注意

如果企业将“四小税”计入了管理费用,可以按会计处理填写a104000表第20行。以后年度应当按正确的科目核算。

利息收支

该栏此主要填写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票据贴现利息等。

注意

a104000表“利息收支”填写的是会计上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相抵之后的余额;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会计上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填写在该栏次第5列财务费用-利息收支,如果利息支出余额在贷方,以负数形式填写;如果余额在借方,则以正数的形式填写。

党组织工作经费

如果企业有发生党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管理费用核算的,填写本栏次。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可参考《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注意

填写此栏次需关注是否需要在a105000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中进行纳税调整。

【第2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跨年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3篇】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

导读:关于高新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高新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研发费用该怎样归集

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料申报时,最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与财务密切相关的一个硬指标,关系到企业能否成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我们在进行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绝大部份企业没有专门单列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或设置了“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但归集的内容与2008年月8日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不完全一致,怎样来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是很多财务工作的朋友们经常问我们的一个问题。

我们研读了最近新颁布的一系列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规定,再结合我们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过程中的经验,就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作了一个总结,希望对各位正在准备

进行审计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和资料申报工作的朋友有一些帮助。

研究开发费用总体判断原则为:所有因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均可计入研究开发费

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经营性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应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既包括直接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间接发生的费用。

我们可以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列明的八项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区分不同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计入对应的费用明细项目中,研究开发费用先分为:内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内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分为:

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费用应尽量归入对应的费用项目中,确实无法归集到前列的各具体的费用项目中,可以计入其他费用中,但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的10%。

研究开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和辅助研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奖金、社会保险、福利、专家聘用费等人工费用;直接投入的原料、低值易耗品、产品试制费用、样品样机费、试验

检费、研发设备维护费、技术咨询费;研发部门使用的仪器、

设备、电脑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发设施的改建、装修费;研发设备的改装、修理费等其他长期费用的摊销;占用的办公场地及物业费;研发部门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可计入。研开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详见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规范。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退税怎么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研发项目资料的,最迟截止期在次年3月底(2023年在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由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三)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四) 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7月30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许宏才、朱忠明介绍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了解到,舆论普遍认为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政策力度比较大,政策含金量很足,企业获得感也比较强。请问财政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之后还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打算?谢谢。

财政部副部长 许宏才:谢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着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来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放水养鱼,固本培元。我们作过一些统计,“十三五”时期,累计减税降费超过7.6万亿元,其中减税4.7万亿,降费2.9万亿。这个数字是比较大的,特别是2023年,为应对突发疫情的冲击,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较为困难的情况下,连续发布实施了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的规模超过2.6万亿,有力支持了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业,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助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主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一些是保留的,有一些是新增的。

一是继续实施制度性减税政策,比如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的减税政策继续实施,让政策叠加效应持续释放。

二是分类调整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延长疫情期间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三是出台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且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是今年新出台的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

四是持续实施降费措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并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

刚才刘昆部长也给大家介绍,治理“过头税费”方面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了核查,确保真正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上述政策措施,预计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将超过7000亿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优化落实机制,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清理规范各类违规涉企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防止弱化减税降费红利,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同时,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考虑助企纾困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第5篇】房租怎么摊销研发费用

交一年房租应当月摊销。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区别集中于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旧会计准则认定摊销期限为合同规定收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孰短为准,两者都没有限制的以十年为限。新会计准则则区分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

取消了对后者硬性10年摊销完毕的规定,而将这个权利保留给企业管理者根据预计经济利益流入的实现方式来确定。同样基于上述根据,新准则允许企业采取更具有相关性信息质量的摊销方法,比如加速摊销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旧准则对于摊销的规定比较简陋和僵化。其规定更多出于便于操作的目的,但由此限制了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2]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更为清晰精准,在可靠性和谨慎性的基础上为相关性的改进提供了可能。

因此交一年房租应当月摊销。

房租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房租=无形资产全部应摊销额×年摊销率

年摊销率=(摊销总年限-已摊销年限)x2/(摊销总年限x(摊销总年限+1))

仍举上例,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摊销额过程如下:

年数总和法的分母=1+2+3+4+5=5x(5+1)/2=15

第一年摊销额=150000x(5/15)=50000,第二年摊销额=150000x(5-1)/15=40000,第三年摊销额=150000x(5-2)/15=30000,

第四年摊销额=150000x(5-3)/15=20000,第五年摊销额=150000x(5-4)/15=10000

【第6篇】2023研发费用归集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流程较繁琐,需多部门协同配合,准备周期长,而且从近两年高企评审情况来看,整体趋于严格,建议2023年拟申请高企的企业提早做好规划。研发费用归集历来是高企申报过程中,涉及部门最多、难度最大的工作,同时税务局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每年20%核查率,也对研发费用辅助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

1.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与公司实际情况有出入。很多申报企业都是申报当年来突击补充前三年的立项报告,只是简单的依据研发成果来倒推、规划研发项目,根本无法确切反应公司真实的研发活动情况。这就造成了评审专家看见的研发立项报告与企业科技成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专家可能会否决研发项目,从而否决研发费,造成研发费比例不达标。建议措施:申报实践中,每年根据科技成果、加计扣除按时完成立项、验收、结算工作,做到资料、数据、时间真实一致;需要补充立项报告必须与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积极沟通,从研发立项报告内容、验收、总结、结算等要尽量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2.申报高企时的研发项目与过去三年中加计扣除研发项目不一致。理论上,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即定数,不会也无法改变,因此申报高企时,研发项目应该与过去三年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保持一致。当然,申报高企时研发费用,口径上大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建议措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这是评审机构一致在推动的“三表一致”工作,申报企业应该积极、尽量向这个方向靠拢。

3.项目研发费用起止时间与立项报告书中不一致。某一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起止时间与立项报告书中的项目起止时间不一致,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

(1)立项报告书未能及时更新;如项目延期、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终止等;

(2)财务归集错误不同研发项目之间未能有效区分。

4.关于研发费用对人员人工的归集常见问题。

(1)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科技人员?这个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该高层管理人员是专门负责研发管理的,那就可以认定为科技人员;如果身兼数职,又是销售又是管理人员,那只能列为辅助人员,该高层人员人工费用不能全部归入研发费用里。

(2)科技人员身兼数职,或者从事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如何归集?对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主要是专职研发人员和多用途人员的分摊。最好的分摊方法就是根据各个科技人员的工时进行分摊。多用途人员指的是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员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此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工资聚焦范围是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0号,多用途人员需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进行分摊,未分摊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考虑到高企认定和研发加计的核算特点,对于多用途人员(非专职研发人员)为研发活动提供服务的,如能提供分配入研发费用人工部分的合理分配依据,该部分费用可列入高企认定研发费用人工。

(3)研究项目有生产车间人员参与,如何归集研发费?部分项目研发的小时中试阶段需要生产车间的熟练工人参与,那么车间人员作为研发辅助人员,在参与项目试验期间的人工费用是可以归入研发费的。归集的依据及佐证资料包括,人员的工时证明,排班表、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佐证资料与科技人员情况表、科技人员名册保持一致性。

(4)人员费过大或过小,与科技人员平均后不合理如何处理?研发费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没有统一标准,没有具体的占比合理要求,具体多少视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是从事新材料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主要在15%左右才是合理的,主要投入还是原材料;如果作为一个电子信息类的企业,人员都是从事软件研发,人工费占研发费的比例超过80%都是合理的。而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专家发现部分企业科技人员数量和研发期间平均人员数量不一致。一种情况是,申报企业研发费明细表中发现科技人员月均工资比企业全体人员月均工资还要低;比如,企业月人均工资五千元而科技人员月均工资才三千元,这就很可能是因为企业虚增科技人员而摊薄了研发人员工资。还有一种情况是,申报企业科技人员人均工资比企业人均工资高两倍甚至三倍,那就有可能是把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全数计入研发费从而虚增了研发费。以上情况都需要避免,在申报过程中,我们应该通过核算检查研发费的人员费用合理性,减少被否决的风险。

5.关于研发费用对直接投入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1)研发原材料的领用与生产领用的区分。企业的原材料领用,一般来讲,企业的领料单上就需要能够清晰地体现出来研发领用与生产领用,甚至研发领料单需上都应该体现是具体哪一个研发项目。现实工作中,企业对原材料都采取分摊的方式归集,这是不合理的。

(2)燃料及动力费等支出不能直接归集,应如何划分?很多企业的水表电表只有一个,那发生费用之后就必须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以及相关的销售费用中分摊。那么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摊,有按原材料的消耗为权数进行分摊的,也有以研发部门的占地或使用面积进行分摊,也有的企业以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摊,这些参数只要是合理的,都是可以的。

(3)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是否能全部为研发费用?部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全部作为研发费用,导致研发费的直接投入非常大,而且有的企业把这些开模、定型费用全部拿去加计扣除了。其实根据会计准则,研究阶段属于研发,开发阶段应该计入成本,所以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该很清晰地划分,企业如果有大量的开模定型费用,全部归入研发费还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4)直接投入绝对金额和比例过高。直接投入的多少视企业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内容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标准,就和企业人员人工费同理。软件企业的直接投入可能就只是一点点水电费、房租物业费,而材料型企业、工艺研究型企业的直接投入可能就会相对的高一些。

(5)研发材料的领用与研发内容或与研发期间不匹配。部分项目已经结题了,但是财务仍在结题之后列支了许多费用;有的企业立项研发软件的,而该项目却归集了大量原材料,这就是研发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6.关于研发费用对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1)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确认直接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关于直接投入费用定义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折旧费用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因此,新购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应当计入“直接投入”,而是计入“折旧费用”。

(2)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或过低。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存在研发费用挤占生产成本嫌疑,另本应资本化的设备全额进入了研发费用。是不是所有研发活动都会用到研发设备?实践中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部分专家认为没有研发设备是不正常的,因此对于某些研发活动,不使用研发设备的,应该写情况说明,阐述清楚。应该会用到研发设备,但账面没有,应该提供合理解释。比如某软件开发企业在研发费用专审报告中未披露折旧摊销费用,那么需要附上说明写清楚研发设备主要是电脑,由于金额小,均在采购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

(3)生产和研发共用的仪器折旧费处理问题。折旧费的发生要与研发项目有相关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7.关于研发费用对其他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1)列支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中介代理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究开发保险费等。

(2)是否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和餐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可以同口径比照执行,但福利费、餐费不属于上述范围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餐费不得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

(3)列支了不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与研发内容不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产品宣传费或销售费用等。

【第7篇】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 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热点问答

(一)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以来一直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23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四)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六)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10月纳税申报期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大征期”,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咨询,我们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看看对您有没有帮助~~

10月纳税申报期顺延至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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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

“通过几位老师的讲解,我收获很多,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作为企业,我们也会落实好这项政策,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企业代表李先生说到。

为推动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让更多企业知晓科技惠企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9月15日,竞秀区科技局与税务局联合40余家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蜕变体育艺术教育科技产业园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会。

会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为企业代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的专题培训,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及核算进行详细解读。随后,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负责人向企业解读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区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讲解了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政策及《惠企政策摘编手册》等内容。最后,区科技局对享受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奖励。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区已有38家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奖励金额达437万余元。

此次政策宣讲会更好地宣传了各级科技创新政策,指导企业熟悉掌握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以及加计扣除等业务,帮助企业进行正确申报,不断提升企业研发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

下一步,科技局将继续加大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宣讲力度,让更多企业更准确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同时,主动走访企业靠前帮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竞秀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第10篇】2023年研发费用备案

国家标准标准备案本身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如果找机构代办的话就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400左右

至于为什么要办理国家标准呢? 1.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备案。

2.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标准,应该是已经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3.便于发现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2023年开始后,各地的国家标准备案已经陆续可以做网上公示的流程。相较于之前传统的流程,时间和资料准备上,都简化了不少,所需的资料如下:

1. 产品的说明书

2. 产品的图片

3. 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

4. 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5. 编写人员名单

6.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

7. 申请表格1份

【第11篇】研发费用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2023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相关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怎么样的?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②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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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以及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经费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本篇从什么企业可以申报?补贴金额是多少?申报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方便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政策,为后续申报工作做准备。

一支持主体

1、成立时间5年以内;

2、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4、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

3、中关村高新证书或国高新证书(注册地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

企业须按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后,再申报。

二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数据和材料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金额: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整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四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6、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户名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五注意事项

1、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当年每个月末人员数的平均值;

2、企业须完成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数据为准;

4、申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能申报研发费用补助支持。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要求

某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被认定为偷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什么?税局到底查什么?实务当中有哪些常见误区?……

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被罚款40万!

10月20日,江苏省税务局通报了一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案例:

案情经过:

某单位2023年的某研发项目中,不属于新品开发的范畴,仅仅是对相应的产品进行性能改善,而该单位却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列支共计7265814.06元,并在汇算清缴时按照75%进行了加计扣除5449360.55元。

处罚结果:

1、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2、该行为构成偷税,对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通过这个处罚案例,我们看到,税务局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用不当的,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

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四: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五: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第14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贾康

出品| 搜狐智库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是什么?企业能具体享受到什么实惠?企业创新创业有哪些难点?对此搜狐智库对话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

贾康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阶段性减税政策来鼓励企业创新,将显著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设备购置相关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更积极地加大研发费用,支持购买先进设备加快技改、加大投资和升级发展,从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比如政策提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购买100万元的设备,可以减计100万元乘以2的应纳税所得额。”贾康指出,这是明显的税收优惠,体现税收政策定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升级发展

“目前企业创新创业比较突出的难点是信心和预期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贾康认为,企业应积极跟随政策,抓住有利要素,但同时也要从自己具体的生产经营战略策略出发作好定制化方案。“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很难说一个政策来了以后,大家可以按某种固定办法去套用,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来作决定。”

对于鼓励企业创新,贾康表示更开阔地看,还需要注重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打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公平竞争,消除条块分割和不当垄断,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是十分关键的。”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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