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栏目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究开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

【第1篇】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一点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税〔2018〕6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温馨提示】点击上方文号,将直达相关政策正文。

q1

企业研发费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税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范围(其他费用除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

q2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q3

直接投入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固定资产范围大于仪器、设备,在加计扣除范围中,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

q4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不仅涉及到折旧费用,还涉及到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折旧费用中,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

q5

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在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稍微复杂一些,两者都有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的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委托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没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才予以扣除的限制,仅在占比方面有所规定。

q6

其他相关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规定的限定比例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第2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

7月16日,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江苏全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企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享受减免的规上工业企业数达7036家,比上年增长38.9%;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企业占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为37.1%,比上年提高了9.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单位占比明显高于小微型企业。2023年全省大中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48.2%;其中,大型企业比重最高,达到61.1%。小微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33.7%;其中,微型企业仅为14.7%。

从区域看,苏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单位占比明显高于苏中、苏北地区。2023年苏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47.1%;苏中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29.8%,苏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21.1%。

【第3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4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简称研发活动),税法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简称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

本专题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所称研发支出是企业在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活动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等支出项目的总称。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视同三新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示1】除列举的负面清单行业外的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提示2】制造业纳税人,可以按照2023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且没有截止时间限制。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提示3】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023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且没有行业和截止时间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提示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很高,不能因为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不鼓励其自主研发,所以,无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一)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上述各项研发费用扣除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提示1】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形式),无论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费),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工资薪金、福利),均纳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提示2】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提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不在同一个纳税年度的,不必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冲减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部分(税收折旧)计算加计扣除,既不是会计核算的折旧额,也不是按照会计、税收折旧额孰小原则确定加计扣除额。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费用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加计扣除的方式,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度开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10%)×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上述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规则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提示】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分为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两种。所谓“费用化研发支出”,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资本化研发支出”,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供使用状态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如果企业研发费用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按照下列案例的步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

比如,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0万元,全部费用化;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80万元,全部资本化,该项目在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本案例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可按照下列“四步法”进行剥离调整: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汇总计算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800+1000)÷(1-10%)×10%=200(万元)。

第二步,按孰小原则,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与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a和b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300万元(120+180),应按限额200万元加计扣除。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计算出全部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比例:200÷300=66.67%。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计算b项目中资本化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80×66.67%=120(万元),超出的60万元(180-120)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计算出b项目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后,b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000+120=1120(万元)。而a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发费用为800+120×66.67%=880(万元),可在当期一次性加计扣除。

(二)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留存备查资料,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提示1】2023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直接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如果会计核算对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则税会产生了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非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4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60万元(按净额法核算),当年会计上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80×75%=135万元。

【提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混淆。实际上这三类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包括研发费用在内认定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政策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

3.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会计、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范围的异同见下表: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较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负面清单行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提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7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提示2】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而不是以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行业范围来确定。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减少涉税风险。

(二)非研发性经营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去以上行业限制以外,企业生产经营如有下列活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不合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提示1】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提示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对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进行了优化、简化。具体说,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简化:一是简并辅助账样式;二是精简辅助账信息;三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同时,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四)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五、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一)办理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印发)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办理时间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按月(季)预缴时不得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提示1】预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只填不报,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提示2】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三)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的,应当不迟于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留存下列主要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六、其他研发方式处理原则

(一)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及个人研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示1】委托外部单位和个人,包括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仍然一致。

【提示2】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公司(制造业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公司一次性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用于研发的款项。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100%=80万元,b企业应向a公司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单位研发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示1】企业委托境内个人(非企业员工)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提示2】与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不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因受托方在国外,所以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提示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以境内研发费用作为计算比例的基数,即境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比如,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4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4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112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5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1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部分(112万元)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加计扣除,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在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和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印发)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作及集中研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七、会计核算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研发支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2.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损益科目: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确认无形资产完工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摊销: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

八、风险提示

(一)资料要准备充分

根据规定,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留存众多资料。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留存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时使用。如果留存备查资料不齐全,企业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分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就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按各个研发项目归集研发费用,这样有利于企业核算各个研发项目的成本费用,也方便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区分开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虽然两者均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但还是有所区别:

一是目的、用途不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二是归集口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三是政策依据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执行,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执行。

作者注:本专题的税收政策截止2023年4月30日

来源于税屋杨永义

【第5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

【第6篇】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开发创新工作,并且制定一系列政策支持创新,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现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企业认定等等,通过平台、产品以及资质认定,实现税收减免优惠或资金支持。

据信太科技介绍,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增加竞争力需要发展,也必须通过自主研发创新,才能保持企业产品竞争力,方能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自主创新方式主要通过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科研立项研发,研究开发费用规范化管理是核心,是对研究开发工作情况及成效的重要体现和保证。

据信太科技提供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和确认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一、总体要求

1.企业在执行研发费统计核算时,对于直接发生的研发支出,应采取直接对应核算方法;

2.对于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项目进行分别统计各类费用,确保费用合理准确;

3.对于无法明确分配的,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中;

4.清晰统计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费用归属,满足不同会计核算的需要,确保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的精确性与规范性。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程序

1.确定研发行为,明确费用归属类别及统计方式;

2.明确研发活动按项目进行费用归集管理,保证准确明晰;

3.设置研发科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和成本项目,并建立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基础的项目辅助账。

4.根据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和成本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三、信太科技研究统计,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包括有:

1.把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把已经开发成功进入产品销售阶段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3.把部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计入研发费用;

4.间接人员工资统计不准确,将不属于研发时段人工统计入研发费用;

5.把日常生产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

6.研发和生产公用设备没明确区分研发时段,统计费用不准确不合理;

7.把生产经营中未取得合规的票据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8.把样品进行销售,未进行会计处理;

9.次品废品边角料等进行报废销售,未进行会计处理;

10.水电、场租等未按照研发和生产进行准确合理区分。

综上所述,企业研发费用准确合理归集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研发管理体系进行,针对研发立项管理和费用核算管理要求进行流程化管理,信太科技建议企业建立符合要求的创新管理机制,促进研发创新效率和质量。

【第7篇】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

1、会计核算口径。政策依据: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政策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研发费用上述三个归集口径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归集三种口径比较

费用项目

研发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殷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实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研发费归集口径的财税差异

一、人员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会计核算口径: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税会差异:会计上把研发管理人员的支出计入研发费中,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技工及外聘技术人员的支出;

二、直接投入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税会差异:研发使用的不动产租赁费、维修维护费,在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会计核算口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税会差异:研发用房屋的折旧费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其他相关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中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记入研发支出;而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只是列举的内容,不包括会计账簿记载的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

且税法上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其他相关费用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0%;会计上没有金额的限制;

五、委托研发支出

税收归集口径: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80%可以计算加计扣除;且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会计归集口径: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的委托研发支出只有一部分是可以享受税收加计扣除;

六、其他

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在税收上加以享受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相关的内容。因为会计核算相关文件发布时间较早,根据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研发发生的相关支出会计核算中应当在研发支出核算。

七、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

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

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

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

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

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二)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

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

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

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

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

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

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三、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及时下达立项批复,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

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首先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如超出本年度预算则向预算委员会提交预算变更申请,预算委员会予以优先保证。

如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要委托外单位承担的,技术研发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研发外包合同审批按企业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四、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

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审计监督工作。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企业外包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的研发项目,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收。

在进行评审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先进行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登记等保护工作。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版权登记书等可以很好地证明研发项目。

五、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档保管工作

119号文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除了不再要求“专账”核算外,其余的要求与原政策基本一致,仍然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否则不得加计扣除或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否则等到税务机关核查时来调整的话,企业必然会遭受补税、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一)明确规范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范围

企业应该对照119号文,及时调整和规范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及时在辅助账上进行归集。对于不能加计扣除的项目或费用,会计核算上虽然计入了“研发支出”的,在税务申报时必须按照119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剔除不能加计扣除的部分。

(二)合理、审慎地使用辅助账归集,必要时使用“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来归集研发费用

11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119号文又降低了对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要求,可以使用辅助账进行归集,不再强调“专账”核算。但是,辅助账作为一种备查账有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如果全部依靠辅助账可能就不能达到119号文要求的“分别核算”要求,尤其是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

对于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企业应从源头加以控制,且一定分开核算。比如,研发项目领用原辅材料与生产领用原辅材料很容易混淆,就必须从领料的环节分开,包括领料人、领料部门、用途等分开,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的使用也须分开,而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核算仅仅是在辅助账上做简单的登记和归集,避免后期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未“分别核算”。

(三)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除前面提到的研发项目立项、验收等工作外,企业还应明确相关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的职责。

1.研发部门的职责

(1)研发小组应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

(2)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

(3)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

(4)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2.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1)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

(2)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

(3)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

(4)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的向财务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

3.财务部门的职责:

(1)做好研发加计扣除后期核查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分别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

(3) 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该表119号文未做要求,但是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出发还是有必要的,只是归集表的格式与内容应该按照119号文进行修改。

(4)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5)及时收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专利申请受理书或专利证书、项目版权登记证、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8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资格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彭怀文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第9篇】研究开发费用要求

专才管理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企业高新申请认定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和设计费用的区分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

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发、设计费审计重点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

检查是否属于申报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关注项目成果是否为申报企业拥有且与申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检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价是否按照非关联方交易的原则确定;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检查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检查是否存在列入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委托外部支出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若超过80%,提请申报企业调整;检查是否存在列入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情形,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设计费用审计重点

根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检查账载审计费各项金额计及加总数是否与研究开封费用结构明细表一致;抽查业务凭证,核实是否与相关原始凭证相符;抽查相关业务,核准支付是份符合内部控制规定,是否与研究开发姓名相关,属于《工作指引》所列范围,检查是否存在关联及关联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施截止性测试,看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委托外部研发和设计费用的审计风险点

审计费用存在多个研发项目共享成果的,要采用合理方法在各个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设计费用是否有属于非研究开发活动支出,比如,为生产新产品发生的费用。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计或者部分环节委托外单位完成,注意设计成果的归属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高新申请认定的相关知识。

全国企业如何了解评估企业可以申报哪些补贴项目、政策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资质认证等。

关注:专才管理官网,或咨询专才管理小编,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为全国企业单位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到你。

【第10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导读:收到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就是一个政策性的操作,这么说比较模糊,就是带什么资料,在什么时间去什么地方办理就行,小编下面就来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部门备案怎么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部门备案怎么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规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规范的文件有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按照三文件要求,2023年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申报,并做好加计扣除项目资料备案工作即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部门备案怎么做为会计学堂整理的,这类东西用文字说明,是费精力的,读的也犯困,其实只要试一次,基本的印象有了就能做好。

【第11篇】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汇编

回顾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落实减税降费、优化办税程序等方面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为了便于纳税人查询学习,小编将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前一段,我们先后推送了《免征增值税!2023年优惠新政别错过~》《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2023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等,本期我们重点梳理消费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进出口税收及综合类税收政策。您点击政策目录链接即可学习政策全文,快转发、收藏起来吧~

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3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2号)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环境保护税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a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c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1〕2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

综合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来源: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第12篇】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1.(单选题)甲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其设在a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在a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其设在b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b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甲企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2.5b.80c.75d.97.5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00%加计扣除

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70%计入收入总额

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业中,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 )。

a.住宿和餐饮业

b.烟草制造业

c.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d.批发和零售业

4.(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判断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析:

1. 正确答案:b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解析: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90/(300+90+100)=2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缴纳税款25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其已纳税款可以抵免22.5万元,剩余的2.5万元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补。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100/(300+90+100)=25(万元),实际在b国已缴纳税款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税款5万元。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90+100)×25%-22.5-20=80(万元)或300×25%+5=80(万元)。

2.正确答案:a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析:选项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选项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选项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率

解析:无。

5. 正确答案:√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第13篇】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本文从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变更及需要拔露的相关信息闸述了观点,为企业用好政策、享受政策、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7项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

三、不允许加计扣除的“7种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

【第15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公告内容表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很多人可能要问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都有哪些相关政策?

享受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小编为大家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享受的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5.《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条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

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排版:王白白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