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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如何计算?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简化了计算方法
假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
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需要多次分别计算,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只需要计算1次。
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以前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现在,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总体上提升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计算公式
本年度“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本年度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举个例子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原方法按项目分别计算的18万元(10+8)。
研发项目跨年度的,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1
研发项目在费用化阶段,应逐年与其他费用化项目、以及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
研发项目在资本化阶段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公司同时开展m、n两个项目的研发,m项目2023年进入资本化阶段,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n项目一直处于费用化阶段。
m项目在2019、2023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待2023年m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将2019、2020、2023年的研发费用与n项目2023年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2023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
资本化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如何计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01、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03、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04、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举个例子
2023年,某制造业公司结合x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出具了新型产品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会计上确认为开发阶段且全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本年7月1日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当即投入使用,会计处理从7月开始摊销。
税务上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而本年x项目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应资本化,x项目进入开发阶段以来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共2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企业同时还开展了y项目(费用化项目),本年发生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1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1)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40万元[(230+130)×10%/(1-10%)];
(2)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4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50万元(30+20)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取较小值];
(3)可加计扣除比例:80%(40/50);
(4)x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4万元(30×80%)
假设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确定x项目摊销年限为10年。在2023年度,企业的x项目可加计摊销额为12.7万元[(230+24)/10×100%×6/12]。
从2023年起,x项目每个摊销年度可加计摊销额为25.4万元[(230+24)/10×100%]。
y项目2023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20×80%);总共可加计扣除146万元(130+16)。
2023年度,企业x、y项目共可加计扣除(摊销)158.7万元(146+12.7)。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确定了以下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兜底条款,企业研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一、“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的范围。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说仅包括列举的这么多,还有很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未一一列举。
二、“其他相关费用”扣除受总额比例的限制。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资本化处理。
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时,怎样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呢?所谓“费用化”,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而“资本化”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在线访谈时,提出的“四步法”处理“其他相关费用”,非常简单实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四、“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原规定,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合并计算
2023年10月08日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案例 ▶▶
甲企业进行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分析 ▶▶
在28号公告发布前,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则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需要说明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两项研发活动合计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20万元,则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75%=150(万元)。
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原规定,分研发项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12+9.78=97.78(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综上,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75%=148.34(万元)。不难看出,按照28号公告新规,甲企业可以多扣除150-148.34=1.66(万元)。
建议 ▶▶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容易出现错误,特别是将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发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对“其他相关费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由于该政策没有“等”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该政策列举的范围来进行归集,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但是,有的企业将水电费、通信费、快递费等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多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这是不准确的。这些费用虽然与人工有关,但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对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定要认真对照政策列举的范围,准确判断是否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千万不要仅凭字面意思盲目进行归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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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时,需要注意“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的内涵、归集范围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原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每一研发项目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即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后,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样就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优惠项目,下面这些问题你了解吗?
● 问题解答 ●
1、研发人员同时又参与管理,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什么分配?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研发费加计扣除175,是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的吗?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到研发支出的企业都可以是175%,不单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限额怎么计算?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10%/(1-1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要准备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5、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可以全额做加计扣除吗?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小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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