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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涉税风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涉税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涉税风险

【第1篇】研发费用涉税风险

今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1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2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3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4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2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公告内容表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很多人可能要问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都有哪些相关政策?

享受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小编为大家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享受的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5.《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条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

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排版:王白白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关于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而关于该公告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常见的问题,将在此一一进行总结。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重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常见问题

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出资金额等信息。

我是xxx行业,请问适用吗?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什么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作为财务会计人员来说,应该把每个细节点都弄明白!也有会计人员知道这个优惠内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不理解!下面是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有不理解的会计,下面的内容仔细阅读!包括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特别事项处理规定

3、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会计、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范围的异同见下表: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五、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六、其他研发方式处理原则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提示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就是全部到这里了,看过后,财务会计在日常财务工作遇到这种优惠时就知道如何处理了!

【第5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题目

以下由真实事件改编:

汇算清缴结束后,某日某知名软件公司,由身经百战的某财务带着做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来到税务局专管科室,接受加计扣除核查。所携带的材料有;

1、立项决议;

2、立项报告;

3、项目阶段成果报告;

4、项目预算表;

5、项目组织管理结构、人员名单;

6、项目归集表;

7、项目效应情况说明;

8、辅助账表;

9、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测试报告、工时分配表、工资表、社保缴纳证明等。

一切看似那么的完美……

“您好,经过我们初步审查,您公司申报的5个加计扣除项目,其中有2个项目不符合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不予认可。”

“啊?!这5个项目都是我们自主研发的项目,您看,都申请了软件著作权,怎么就不符合了呢?”

“您看,这项目3《***的优化项目》,从项目名称上就能看出来,这个项目属于原有技术的升级、改造或优化,不符合《财税(2023年)119号》文件中对加计扣除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再从项目的这些技术文档来看,里面也多是描述个别功能规模的改进、流程的优化,尤其是这个关键技术,也是属于主流技术的应用……”

“再说项目4《***系统开发》,这个项目的问题就更明显了。这是个软件系统开发项目,也有同名的软件著作权匹配。但这个项目的研发周期是2023年1月到12月,而软件著作权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写的是2023年12月10日,这说明这个软件技术已于2023年底就开发完成了,所以……”

某财务顿感燥热……

最终的结果是,该企业的修改研发加计扣除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税款,补交滞纳金。

同志们呐,教训深刻呐,现在税务机关一线工作人员都是一水儿的小年轻,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笑脸相迎了,但个个都是“本科”毕业了,都会上网了,不要以为自己公司技术高深莫测,外人不懂,其实是自己没掌握好政策,典型的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最后智想课堂张老师赋诗一首:

见到税务不发憷,就怕税务懂技术。

政策规定学的好,加计扣除没烦恼。

智想课堂解心烦,多学多看放心宽。

【第6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研发加计扣除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简称。据信太科技政策研究分析,加计扣除项目核心是企业研发活动立项及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其中研发活动的立项是根本。通过政策研究分析,信太科技总结,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活动需要符合几个条件:

一、企业研发活动具备创新性。具体包括:

1.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2.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3.不包括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二、企业的研发活动需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需符合上述要求,该研发活动才具备研发价值,才能获得税务和科技部门认可。

据信太科技调查研究,目前还有很大部分的企业对研究开发的理解不足,认为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结果会因为项目立项不符合要求,技术鉴定、无法通过,该项目不被认可,税务部门不予备案,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另外,有些企业对研究开发理解不足,认为“必须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比如失败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周期比较长的项目,不及时进行费用归集核算,导致没有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项目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及要求

1.明确的研发活动主题、目标以及项目实施规划,并且有明确技术方案,技术水平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

2.研发组织过程各项要求明确,并且可以提供组织实施记录。

3.项目研发过程中研发费用账务清晰、明确,并且采用周期统计核算。

【第7篇】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情简介:

近日,某某(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到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局认为: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7个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该部分应调增,涉及2023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因政策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总计为408,702.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税评析:

企业研发项目被否的常见原因

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也是相关部门核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技术材料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研发项目在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被否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 项目不属于规定的研发范畴;

· 研发项目内容简单、无创造性;

· 项目为成熟技术,不需要再开展研发活动;

· 研发项目技术含量不足;

· 申报的各个项目之间内容雷同;

· 项目为委托研发,与公司所申报的自主研发不符;

· 没有体现具体研发内容;

· 研发内容缺乏数据支持;

· 所列项目经费类型不符合实际;

· 项目的规模与所列科技人员数不匹配等。

研发活动的界定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023年,为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提醒:今年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比例提高至100%。

明税建议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合规管理,准确界定研发活动,在选择研发项目时,注意剔除掉常规性升级或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项目;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避免因归集不规范导致虚增研发费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版权说明

本文为明税研究中心原创内容,转载请联系我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8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9篇】研发人员社保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问题,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此外,还有两种常见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

2.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房屋租赁费

因此,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但受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0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以下行业属于负面清单,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业服务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11篇】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2023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目前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如何用好用足这些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1、公司决定立项研发活动;

2、将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签订的合同在科技部门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研发支出项目及其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

5、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6、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7、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财务报表附注报送税局;

8、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9、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10、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11、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2、留存以上整个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以备税局后续查访管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一)研发人员人工费

1、本公司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补助费等;

2、公司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不是以你企业总共付出的劳务费为准,而是按相应劳务派遣企业收到你的费用后,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二)直接投入研发的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5、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6、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

2、软件、专利权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3、许可证、专有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4、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四)新技术的各类费用

1、新产品的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的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主要有:

1、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专家咨询费;

4、科技研发保险费;

5、研发成果的相关费用(如对结果进行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等);

6、相应知识产权的费用(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小编提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

【第13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指

在互联网行业,研发是尤为关键的一个步骤,所以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会计,就更有必要知道互联网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2023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税〔2017〕34号文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而财税〔2018〕99号文,已无明确限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75%比例从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放宽到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根据财税〔2017〕34号文的规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要经过评价后才能认定,取得入库编码后才能在汇算清缴期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75%比例税前扣除,但从财税〔2018〕99号文的规定来看,无需进行任何评价,即可在税务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75%比例税前扣除。

1、属于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方法: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第14篇】以前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中税华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共有3个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b项目委托境内科研所研发,c项目委托境外机构研发。a专利共计支出140万元,明细如下;

(1)研发人员工资(50万元)及“五险一金”(10万元)共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职工福利费4万元;

(2)直接消耗的材料(10万元)、燃料(5万元)和动力费用(5万元)共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

(3)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

(4)新型专利设计费5万元;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合计16万元。

2023年7月1日,a项目有 50万元研发支出由“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按10年摊销),其余90万元均作为当年“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支付b项目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支付境外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列支为费用化支出)。另外,甲企业2023年度销售研发过程中的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以前年度d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金额30万元。

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增值税)金额

案例解析:a项目(自主研发)

第一步,归集分配

人员人工费用中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不得享受加计扣除,职工福利费4万元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还需剔除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金额=140-1-10-19-16-4=90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10%)*10%=10万元;

据此,甲公司a项目2023年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90+10=100万元。

由于会计上按50万元转入资本化支出并结转无形资产,其余90万元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因此应按比例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

第二步,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100*50/140=35.71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90/140=64.29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35.71/10/12*6+30=31.7855万元

案例解析: b项目(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境内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80%=80万元

案例解析: c项目(委托境外研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c机构的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不超过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100*80%)*2/3=120万元

去除残次品收入10万元,当年甲企业可与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64.29+31.7855+80+120-10)*75%=214.5566万元

本文由中税网校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等。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相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问:

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权威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3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更多热点问答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 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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