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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汇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究开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汇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汇编

【第1篇】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汇编

回顾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落实减税降费、优化办税程序等方面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为了便于纳税人查询学习,小编将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前一段,我们先后推送了《免征增值税!2023年优惠新政别错过~》《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2023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等,本期我们重点梳理消费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进出口税收及综合类税收政策。您点击政策目录链接即可学习政策全文,快转发、收藏起来吧~

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3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2号)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环境保护税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a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c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1〕2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

综合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来源: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第2篇】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对宁夏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后补助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对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后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数据和税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三章 标   准

第五条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基数给予如下比例的支持:一般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是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是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当年一次性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当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后补助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后补助,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审核公示。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对拟补助清单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三)下达文件。自治区科技厅会商财政厅和宁夏区税务局下达后补助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红寺堡、盐池、同心、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九个县(区)的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到自治区后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自治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享受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同时废止。

【第3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资格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彭怀文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第4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

【第5篇】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6篇】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相关人员从事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要按合理方法分摊,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四类费用: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特别提醒的是,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七、委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7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

每一个科技型企业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但是很多企业,特别是刚成立的初创型企业并不会归集研发费用。

我们常规理解的研发好像就是和“高科技”相关,必须跟芯片、智能等等词汇挂钩才能叫研发,其实财务上所说的研发、研究费用有自己侧重的方面。那么,到底哪些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呢?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总共分为6个部分:

1.人员人工费用;这部分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科技人员劳务费用是属于研发费用最基础的一个板块,有科技要素的地方一定有人的参与,有人参与的地方一定会产生工资,这就是该部分费用产生的原理。

也有人说,公司用全自动化设备,不需要人。实际上全自动化设备也需要人员检修、调试、更新升级,没有完全不需要用“人”的企业。

即便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收入,这和人员工资在财务数据处理上并无关联。

2.直接投入费用

首先它包括了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以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这部分比较好理解,就是对正常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需要用到的费用进行归集。

3.折旧费用;主要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折旧费用相当于设备每年发生损耗的费用,可以通过按年限摊销的方式平均在每年。

4.无形资产摊销;这部分主要是关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鉴定、验收等相关费用。

只有将上述6类研发费用合理归集在财务报表中,才能够有资格申报一些资质,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高企认定等。

那么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区分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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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本文从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变更及需要拔露的相关信息闸述了观点,为企业用好政策、享受政策、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7项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

三、不允许加计扣除的“7种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

【第9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说仅包括列举的这么多,还有很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未一一列举。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注意:委托研发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基数。

原政策对“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 x + y ) × 10%,即x = y × 10% / ( 1 - 10% )。

举例:某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 100 - 12 + 9.78 = 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 100 - 8 ) × 10% / ( 1 - 10% ) = 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100-8+8=100)。该企业2023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7.78万元 [( 97.78 + 100 ) × 100% = 197.78 ]。

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等于或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仍以上述例子为例,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12+8),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应为200万元(200-20+20=200)。该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100+100)×100%=200]。 由此可见,现行政策对“其他相关费用” 不再分项目计算扣除限额,对于研发项目特别多的企业来说是福音,不仅大大简化了 计算过程,并且“其他相关费用”通过汇总计算,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第10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1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浅析

热门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有研发新产品,能否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答: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且发生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亏损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共同合同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可以在其他相关费用中归集,按规定加计扣除。

近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许多会计大大在遇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都会有些许疑惑,今天我们就来带大家一起学习下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吧

学习导图

一、什么是研发活动、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举个栗子:

a公司在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在按时扣除1000万的基础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000万*75%=750万。

四、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注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3: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注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五、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六、哪些行业不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七、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文 末 提 醒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规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12篇】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一点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税〔2018〕6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温馨提示】点击上方文号,将直达相关政策正文。

q1

企业研发费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税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范围(其他费用除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

q2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q3

直接投入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固定资产范围大于仪器、设备,在加计扣除范围中,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

q4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不仅涉及到折旧费用,还涉及到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折旧费用中,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

q5

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在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稍微复杂一些,两者都有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的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委托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没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才予以扣除的限制,仅在占比方面有所规定。

q6

其他相关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规定的限定比例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第13篇】委托研究开发费用

1.看移动手机app生产本身的复杂性;需要服务器背景支持的复杂性较高,即3d游戏需要3d发动机的复杂性要高得多。

2.看企业app制作工作范围;如果你已经设计好了,制作好了界面材料,准备好了数据,自己带了账号完成了网上申请,委托开发就更便宜了。相反,如果你委托新的想法和功能规划,成本就会增加。

3.看看手机客户端app生产质量要求相同;app,不同价格的质量肯定会受到影响,而且,app还有一个升级的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是否承担升级和改进的责任也会影响价格。

.app开发参考价格;

a--简单的生活应用app,不依赖后台,甚至委托设计开发,直接开发工期=2周,方案+测试+修改=两周左右,前前后后约一个月,看团队质量,价格应在3万~10万;

b--一个游戏app,纯机器,不依赖后台,无应用内购买,无应用内购买,无push,2d游戏,合作也应该在4周左右,价格会略高,5万~10万;

c--复杂的前后台app,如现有系统集成app或者业务系统的复杂委托开发,几乎需要8万,很难一起开发成熟状态,需要近三次升级才能达到高可用性状态。如果你真的想做好,找一个可靠的团队,价格应该是10万~几十万,周期是2个月~3个月。

相对于app在开发成本方面,其推广和运营成本会更高,也会花费数千万的推广成本,仍然无法达到可观的安装量。也会有安装量还可以,但活跃用户很低,这是缺乏产品运营。‼️还有一个是app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运营问题,app没有好的盈利模式,连之前流行的资本都没有。app现在市场也很萧条。

【第14篇】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 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废止)。

6.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 财税〔2018〕99号,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 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202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14.2023年3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5.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会议决定:(1)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16.2023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 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 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23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23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 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万元]。

注意:

1. 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 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 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

(3)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及其他事项

(一)委托研发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注:高新认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三)研发费用核算新要求

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1.辅助账的设置

(1)分项目设置,归集研发费用。

(2)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帐,是税收用途的辅助账。

(3)登记辅助账时应调整到位。

(4)辅助账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

2.辅助账类别

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3.辅助账的登记

(1)登记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2)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登记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确定本年度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归集表不再要求留存备查)。

六、案例分析

例:某医药企业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该企业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2023年12月,新药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该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比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差异。

解析:医药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1.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翻译费,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100%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100%=100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为110+100=210万元。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假设2023年下半年进入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1.2023年12月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2.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如将来转让该无形资产,则为成本。

3.2023年度应该抵扣的加计扣除费用,该企业可以选择到2023年5月30日前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在2023年10月份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在预缴时可以少预缴一些企业所得税。

(三)2023年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了。因此,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90+90/(1-10%)×10%)÷10=100÷10=10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100%=10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金额共计11+10=21万元。

七、涉税风险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研发活动界定不清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导致一些“研发项目”在税务检查时被否定。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对于费用发支出,应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登记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分配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小于在其他口径下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自行判断,对应属于研发活动支出外,没有过多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将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费用归集进了直接人工费用。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4.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5.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6.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未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8.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9.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未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未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10.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1.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六)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2.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七)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八)应加计扣除未享受加计扣除

1.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企业当年度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只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的条件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九)研发支出没有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 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十)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发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第15篇】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1.(单选题)甲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其设在a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在a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其设在b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b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甲企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2.5b.80c.75d.97.5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00%加计扣除

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70%计入收入总额

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业中,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 )。

a.住宿和餐饮业

b.烟草制造业

c.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d.批发和零售业

4.(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判断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析:

1. 正确答案:b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解析: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90/(300+90+100)=2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缴纳税款25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其已纳税款可以抵免22.5万元,剩余的2.5万元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补。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100/(300+90+100)=25(万元),实际在b国已缴纳税款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税款5万元。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90+100)×25%-22.5-20=80(万元)或300×25%+5=80(万元)。

2.正确答案:a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析:选项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选项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选项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率

解析:无。

5. 正确答案:√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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