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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间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间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目前正值10月大征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9个问答能帮你↓

【第2篇】研发费用汇总辅助账

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样式进行了大大优化。

看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模板,相信大家都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接地气!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

和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复杂的填报逻辑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实现了“傻瓜相机”式的填报。只要稍微了解一点基础财务知识,填写表格都不是问题。

新表尽管简化了很多,但以下几个实务问题还是要多多留意。

一、项目编号如何确定

2015版辅助账对项目编号有非常复杂的编制规则,要求研发项目的编码必须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以确保每个企业的研发项目都有唯一的编号。

而2021版辅助账对此大大简化,企业的研发项目怎么编号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想怎么编号就怎么编号。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建议企业还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对研发项目的要求对研发项目编号,按rd01、rd02、rd03……编写。

二、一个研发项目需要几套辅助账

(一)一个项目采取不同研发形式的,只需一套辅助账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比较复杂,单靠企业自己的研发人员,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研发工作外包(委托研发)。

在2015版辅助账中,不允许一个项目同时出现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情况。所以,企业只能人为把一个项目拆成两个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分别填写辅助账,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也需要准备两套。本来只是一个项目的问题,被生生拆成两个申报,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021版辅助账对此进行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一个研发项目,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企业不必分别设置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套辅助账,可以在一套辅助账中归集。

(二)一个项目的不同研发阶段要分别设立辅助账

按照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的要求,如果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和资本化两个阶段,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如何判定是否进入资本化,资本化需要哪些证据资料,请参考《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京东有售)),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

同时,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无需再每年准备一套。

三、其他费用的扣除限额是按项目单独计算还是按企业整体计算

按照现行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其他费用扣除额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的10%。

实务中,大家比较困惑的是,这里的10%到底是按单个项目核算,还是按所有项目合计计算?

28号公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时,按照全部研发项目(注:包括汇算清缴年度的费用化项目和资本化项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具体公式如下: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到底该如何计算

按照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低的原则,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实务操作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费用?

政策一直没有明确。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报说明所列示的计算公式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五项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

=min(实际发生额×80%,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

五、是否一定要在凭证上按不同研发项目明细核算

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时,要求企业必须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否则就不允许加计扣除。

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中,有如下规定:对于同一凭证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的,按合理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后填写。合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照上述说明,企业日常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时,凭证上不一定要体现各个具体项目,可以按不同费用类别列示总额。

比如,企业把研发人员的工资统一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科目中,没有按具体研发项目做进一步拆分。假设该企业有3个研发项目,按照上述填报规则,在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时,3个研发项目当年所对应的人工费用——工资的凭证号都是一样的,只是企业需要按照各项目的具体参与人员进行拆分后,按不同的金额分别填报。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意义

前段时间在“好政推介”的栏目中,提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可以看出,不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还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性。

都是政府正在大力扶持和鼓励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可以说,做加计扣除,在2023年对所有企业都很有价值~

举个例子~某制造业企业,年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25亿元。

哪些企业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

同时,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内,也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优惠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同时没有准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详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的。

不适用这些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总的而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单单优惠力度大,适用的企业范围也广!

同时,也是不少科技项目的“必备要素”之一(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202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要记得去申报了!

【第4篇】研发费用结转成本享受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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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财政间接投入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面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仍需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与政策效果。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突破与新形势的挑战

(一)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取得的主要突破

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该政策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前身。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及配套政策发布,全新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开始实施。2023年年初,我国在中关村等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试点。当年9月,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23年,我国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之后又历经多次补充,主要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大幅提高。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至75%;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普遍提高至75%;2023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从国际上看,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境外委托研发费用。2023年,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而美国、法国、德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一般仅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本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可见,我国在此方面突破较大。

三是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优惠申请前的研发项目审批要求,允许企业直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异议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与要求。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现阶段,我国需要着力解决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面对科技创新新形势,如何进一步优化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能,为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给予持续有效支持,都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加紧研究的课题。

1.全球创新版图正在重塑,为我国科技创新带来新机遇与新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全球创新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甚至决定一国的经济繁荣、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对于我国而言,这是推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机会窗口,但同时也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深刻复杂的发展环境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2.我国科技创新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为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新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科技创新水平的稳步提升,科技创新活动进入从跟踪、追赶到引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科技创新范式转换期。2023年,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再创新高,达到2.44%,已接近oecd成员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前2.47%的平均水平。但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结构性失衡问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效果并未随着投入的增长而同步提升。如何促进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质量,实现投入总量与投入质量并重,无疑是新时期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方式不利于政策效果进一步提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税基优惠,企业实际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受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影响。税率越高,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越高。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较多,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均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些企业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较少,政策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对于相同规模的研发投入,相较于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普通企业而言,适用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减少40%。此外,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总量优惠,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边际激励作用不足。

(二)优惠对象不适应科技创新新变化与新需求,不利于激励原始创新

一是未明确研发资助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不利于开放式创新与前沿技术研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加速迈向知识经济新时代,创新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创新主体的协同化、开放化,企业研发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再局限于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研发资助也成为企业参与开放式创新,特别是交叉科技、前沿科技研发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国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研发资助方式。比如,部分企业与政府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利用高层次平台及其专业化管理能力,在更大范围内筛选优秀研究团队,丰富未来知识储备,寻找未来研究方向,以支撑企业未来5年甚至更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些都是企业通过委托研发和科学捐赠无法实现的基础研究目标。企业对联合基金的出资属于研发资助,但由于不属于政策允许的四种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团研发)之一,且无法按照研发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显然既不利于支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也不利于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二是未对科学研究投入设置特殊优惠,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研发质量。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给予无差别税收待遇,无法充分发挥优化企业研发投入结构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科学研究”)的经费占比极低,2023年仅为3.5%,而日本约为23.2%,韩国为30.5%,美国为21.3%。

(三)对中小企业研发激励仍然不足,不利于实现颠覆性创新

历史表明,中小企业新技术的研发效率远高于大企业,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虽然我国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但在研发上的特殊支持并不突出。一是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2023年起统一由75%提高至100%,但该比例仅与制造业企业持平。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时无法在当年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获利,相关税收优惠难以发挥“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

(四)行业性倾斜与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存在,不符合产业融合发展新趋势

我国对制造业企业给予较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有违税收公平。在当下数字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融合的背景下,服务业与制造业的科技创新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此外,我国规定了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负面清单。但在产业融合背景下,产业边界越发模糊。事实上,科技创新已经无所不在,各行业都可能有研发活动。因此,设置行业负面清单亦有违税收公平,不利于产业融合发展。

(五)相关管理制度对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与系统完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研发项目的准确判断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难点。目前,我国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管理方式,研发项目无须前置审核,也没有前置审核选择权。根据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水平与税法遵从环境情况,上述管理方式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对研发活动缺乏自行判断的专业能力,一旦判断失误,后续税收风险较大,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在申请时十分谨慎,有些企业甚至主动放弃优惠;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虚构研发项目,滥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政策评估、研判与调整制度尚不健全,具体包括:缺乏专业化的定性与系统性评估;尚未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数据和相关信息无法公开或实现部门之间共享;政策前瞻与研判机制不完善,难以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变化以及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和跟进。

三、相关国际经验借鉴

研发投入是赢得国际竞争的关键要素,属于国家战略性投入。因此,各国普遍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研发税收优惠”),且不断完善、调整甚至改革相关政策,以有效支持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近年来,各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呈现一些新特点,值得我国关注。

(一)优惠方式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发达国家以税收抵免优惠为主,发展中国家以加计扣除优惠为主

目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其中,澳大利亚、英国(针对大企业)、奥地利等国家在2008年之后将实施多年的加计扣除优惠方式改为税收抵免。当前,采用加计扣除优惠方式的国家仍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土耳其等,同时也包括英国(针对小企业)和新加坡等极少数发达国家。

2.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以总量优惠为主,采用增量优惠或混合优惠模式的国家有所增多

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仅对研发费用总量给予税收优惠,但也有日本、韩国、葡萄牙、西班牙等部分国家采用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相结合的混合优惠模式,具体结合方式存在差异。例如:日本对于研发费用增长率大于8%的企业,允许企业研发费用总量适用更高的税收抵免率;韩国企业须从增量优惠和总量优惠中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方式;葡萄牙、西班牙允许企业在享受总量优惠的基础上,对其研发费用增量给予额外的税收抵免;美国、土耳其、墨西哥等国家则仅对研发费用增量给予税收优惠。

3.很多国家允许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税收返还有所增加

目前,很多国家允许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结转时间存在差异。例如: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美国、加拿大允许向后结转20年;葡萄牙、印度允许向后结转8年。

相较于结转扣除,税收返还能够及时给予亏损企业资金支持,因此近年来被更多国家所采用,但各国在企业适用规模、返还上限、返还时间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仅给予小企业税收返还;英国、新西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税收返还设置上限;法国小企业当年即可获得税收返还,但大企业只能在3年内获得。此外,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允许企业在无限结转与税收返还之间选择其一。

(二)研发费用范围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一是很多国家对于研发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支出)给予同样的研发税收优惠。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一样适用统一的研发税收优惠。但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巴西、南非等国家不允许研发资本性支出适用研发税收优惠,而是适用专门的研发折旧(投资)优惠或普惠性资本性支出优惠,如一次性摊销或加速折旧等。

二是大多数国家研发经常性支出范围相似,但口径、适用条件等有所差异。研发税收优惠适用的研发经常性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费用、原材料费、研发外包费等直接费用,部分国家还包括日常管理费、水电公共设施费等间接费用。其中,研发人员费和研发外包费在研发经常性支出中占比较高,且口径差异较大。

三是允许将研发资助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明确规定,研发资助可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资助制定了严格的界定条件。相较于研发外包,研发资助在研发活动控制权、研发成果开发权、执行方性质、资金支付方数量以及研发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

(三)特殊优惠对象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除印度、南非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适用所有企业、所有行业,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但对于某些特殊目标,多数国家选择在普惠基础上增加“特惠”,即对特殊优惠对象加大优惠力度。

1.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加大优惠力度且有持续增加趋势

为激励颠覆性创新,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加强优惠(见表2)。主要包括:一是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二是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仅对中小企业不足抵扣部分给予税收返还或者允许抵扣工薪所得税;三是葡萄牙、荷兰等国家对新成立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研发税收抵免率;四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较高比例的税收返还(如加拿大)、较短的税收返还期限(如法国)、较为宽松的税收返还条件(如英国);五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如法国除了研发税收抵免优惠外,还单独对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2.其他特殊激励

一是很多国家针对研发人才(人员)给予加强激励且有增加趋势。比如,巴西将企业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与研发人员数量增长情况挂钩。如果研发人员数量年度增长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从160%增至170%;如果增速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则增至180%。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均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发人员的工薪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加计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其中,法国允许在聘用前2年按200%计入,意大利加计比例为150%,葡萄牙为120%。

二是部分国家对于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为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很多国家将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结合起来使用。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还通过对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的方式加大优惠力度。比如,根据日本“额外研发抵免制度”,如果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10%,其适用的研发税收抵免率会有所增加。澳大利亚在2023年研发税收抵免新政中,将大企业研发税收抵免率与研发强度挂钩:若研发强度在0%~2%之间,实际抵免率为8.5%;若高于2%,实际抵免率增至16.5%。

三是部分国家对高质量研发合作给予加强激励。比如,法国企业如果将研发项目外包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共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经认证的科技合作基金或公共研究利益基金,外包研发费用可以按照200%的比例计入合格研发费用。2023年3月,日本制定的“特殊研发抵免制度”专门针对“开放式创新”,即企业与其他特定机构进行委托研发或联合研发所发生的特殊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特殊抵免率单独计算抵免额。美国对于企业支付给合格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外部研究费用,允许按照100%的比例计入抵免额的计算基数(一般外部研究费用仅允许按65%计入);对于企业委托合格研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发生的研究费用增量,允许单独按照20%的抵免率计算抵免额。

四是部分国家针对特殊技术或行业领域给予加强激励。比如:韩国企业研发活动如果属于“新经济增长引擎”和核心技术领域,研发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可适用20%至40%不等的税收抵免率;意大利在技术创新税收抵免中,对于实施“国家数字工业4.0计划”或者“绿色转型计划”的企业技术创新费用,给予15%的税收抵免率(一般为10%);巴西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用设备投资给予额外的税前加计扣除;美国对企业支付给“能源研究团体”开展“能源研究”的合格研究费用,允许单独计算抵免额,不用计算增量。

(四)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近年来增幅有所放缓

研发税收优惠的名义优惠力度主要由优惠率决定,但实际优惠力度还受到优惠方式、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范围、特殊优惠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自1996年起,oecd以“研发税收补贴率”(1-b指数)估算成员国和伙伴国研发税收政策的实际优惠力度。

总体来看,2000年以来企业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增加幅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国家数量增多,在38个oecd成员国中,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成员国数量从1995年的12个增加至2023年的34个;二是很多国家增加现有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特别是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增长动力,许多国家增加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08年美国将简易抵免法下的抵免率由12%提高至14%,并延续至今;2008年法国将增量研发税收优惠改为总量优惠,最高抵免率由10%提高至30%,并延续至今;2008年英国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且标准有所放宽,2023年和2023年加计扣除比例分别提高至100%和125%,2023年提高至130%,并延续至今;2023年韩国将中小企业适用的研发总量税收优惠抵免率由15%提高至25%,并延续至今。

近十年来研发税收补贴率的增加幅度明显放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很多国家进行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优惠程度已经较高,因此之后的政策完善重在提升政策效果、执行效率等方面,对盈利企业的研发补贴率变化不大,有些国家甚至下调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23年加拿大将研发税收抵免的最低档抵免率由20%下调至15%,并延续至今;2023年印度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200%下调至150%,2023年继续下调至100%。

(五)税收管理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或者赋予企业前置审核选择权

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但判断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在企业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之前进行前置审核,成为各国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如表3所示,目前多数国家选择由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强制前置审核或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选择权。

即使有些国家不设置前置审核程序,通常也会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发布了政策指南,对合格研发活动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美国则要求企业按照四步测试法(目标明确、消除不确定性、试验过程、技术为本)来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合格。二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在国内设立多个“研发费用专家组”,帮助企业进行相关申请。目前大部分企业申请均是在该组织指导下进行,以确保企业历年申请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增强制度确定性。美国税务部门设有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的特殊程序,如预申报协议(pfas),即拟申报研发税收抵免或扣除的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在正式申报前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进行审核。英国在2023年引入“优先保证”制度,企业自愿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一旦获得优先保证,则未来三年内该申请将不会受到任何调查。

2.多数国家建立研发税收优惠定期评估制度

为提高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多数国家对政策实施效果建立跟踪和评估机制,部分国家对外发布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评估报告。完善的评估机制成为各国不断完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制度。比如: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多次公开发布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和国家创新政策评估委员会多次公开发布研发税收抵免政策评估报告;澳大利亚2023年出台的研发税收抵免新政是根据2023年其政府全面评估相关政策的结论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南非科技部负责每年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向其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四、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未来的完善重点不再是普遍提高优惠力度,而应进一步提升政策效果、提高政策精准性、加强政策引导。

(一)创新研发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激励效果

一是探索实行研发税收抵免优惠方式。为保持原有优惠力度,经过测算,抵免率可设在20%左右(见表4)。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使其当年便可获得税收优惠收益,发挥政策对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三是对研发投入强度大、增长率高的企业提高优惠力度。建议借鉴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经验,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率越高(如5%、10%)或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越高(如3%、5%),允许其享受的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就越大。

(二)对于科学研究投入给予特殊激励,支持企业优化研发投入结构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税收优惠。考虑到基础研究判断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将基础研究与其他研发活动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将接近基础研究且容易判断的科学研究活动单列,加大优惠力度。一是允许特定研发资助适用研发税收优惠,并加大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与省级(含)以上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基金的企业出资部分,允许按照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二是对于具有明显科学研究性质的特定研发费用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资助或参与共建国家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企业与国家实验室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等,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三是对于高质量研发合作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与基础前沿研究类、公益性研究类中央级科研机构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央级科研机构名单可以由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与评估制度,提高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与准确性

一是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鉴定的选择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项目鉴定服务专业平台,探索多种方式的确定性加强制度,减少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由“不敢享”变为“放心享”,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二是赋予企业对研发项目鉴定意见的复核权,以解决政企相关争议。税务部门或企业对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通过实地鉴定等方式重新复核。三是进一步加强纳税指导与服务。借鉴英国经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费用归集专业指导组,指导企业完善其研发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组可采用劳务购买方式引进外部专业合格服务团队,或者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服务团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政策,且可以确保企业各年度申请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四是建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事后抽查制度。每年对获得研发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以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探索增加透明度的可行方式,增强公众对受惠企业的社会监督。五是探索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以完善政策评估。针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可先行先试税式支出预算制度,在精准掌握优惠规模的基础上,实施政策评估,为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奠定基础。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业、全面的评估,评估成果共享并作为未来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来源王晓冬、薛微

【第6篇】外聘研发人员费用可以加计

税东家战略规划领导品牌

税东家徐箐指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第7篇】高新技术研发费用比例

我现在就职的企业是一个高新企业,今天给大家推送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来来来......小板凳做好,开课啦!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

举个案例来说说吧: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领域,2023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具体数据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境外的外部研发费=11×80%+9×80%=16万元

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2、其他费用的限额=(10+8+3+3+5+2+16)/(1-20%)×20%=11.75万元>4万元

3、因此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4万元

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0+8+3+3+5+2+4=35万元

因此该公司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51(35+16)万元,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1/1000=5.1%,大于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低于5%的标准。

同时,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35+11×80%=43.8万元,占全部研发费用51万元的85.88%,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低于60%的标准。

如果觉得我推的不错,可以关注我哦。坚持每日一篇有关财税政策的文章。

【第8篇】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

(时间预警:本文阅读时间10分钟,全文约3300字)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命题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企业在不同场景需求下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以及差异。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分类口径(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出发进行比较。

人员人工费用

关于人员人工费用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人员分类。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在职天数。会计口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并没有对员工在职天数有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直接投入费用

本项费用几个口径的主要差异在于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是否计入归集: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房屋的租赁、运行维护以及维修等费用都可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

而对于高新口径而言,只有房屋的租赁费可以计入;

而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而言,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以及维修等费用均不可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会计核算口径中,研发使用的房屋折旧费计入研发支出,但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在涉及无形资产摊销时,需要区分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对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包括两类: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目前在我国专利主要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设计试验等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归集涉及试验费用,其口径小于高新口径和会计核算口径。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中,高新口径以及加计扣除口径均采用正列举方式列出可以计入其他费用中的费用类型,且高新口径费用比例限制为20%加计扣除口径费用比例限制为1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会计核算口径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其他一些关注要点:

需要合理区分研发和非研发费用,当无法合理区分是不得加计扣除,例如部分研发人员同时开展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工时记录用以区分。

直接投入费用应扣除:1)出售的工具、原料、样品等收入;2)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

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以税前扣除(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折旧口径与税务口径保持一致。

委托方拥有委外研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外研发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合同在地级市以上科委备案;

2)对于委托关联方进行委外研发,获得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根据实操经验,委托研发合同需要在受托方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9篇】企业自身研发费用备案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备案还是审批呢?

研发备案的流程是什么呢?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

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税会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

1.分支机构:

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总机构统一备案。

另外提醒大家: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第10篇】研发费用加速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例:亚光公司2023年12月15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a设备,不含税价6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该研发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假设该公司每年会计利润均为3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a设备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贷:银行存款等702

2.2023年,会计每年计提折旧=600÷5=12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20

贷:累计折旧120

期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纳税调整: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600×5÷(1+2+3+4+5)=20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20=80(万元);另外,研发费用可以享受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50%=60(万元)。

应纳税额=(300-80-60)×25%=4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600-120=480(万元),计税基础=600-200=4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0×25%=2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3.2023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23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4÷(1+2+3+4+5)=16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20=4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40-60)×25%=5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480-120=360(万元),计税基础=400-160=24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12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为20万元,还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0×25%-20=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4.2023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23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3÷(1+2+3+4+5)=120(万元)。会计与税务计提的折旧金额相同,不作纳税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60)×25%=6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360-120=240(万元),计税基础=240-120=12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12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23年以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120×15%=18(万元),该科目的期初余额为30万元,应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0-18=1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48

递延所得税负债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

5.2023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23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2÷(1+2+3+4+5)=8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80=4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40-60)×25%=7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240-120=120(万元),计税基础=120-80=4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80×15%=12(万元),该科目的期初余额为18万元,应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8-12=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4

递延所得税负债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0

6.2023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23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1÷(1+2+3+4+5)=4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40=8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80-60)×25%=8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计税基础=0,无暂时性差异,应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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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研发费用归集有几项

【导读】:很多实体企业都是有自己的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而在研发部门中也需要仔细区分费用和成本之间的差距是什么。那么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朋友都在会计学堂提问过,小编就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

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如何区分的?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研发费用包括一些人员工资费用啊、材料、设备、制造费用分配的费用和其他成本等等,这里都是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而如果企业的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话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来进行计算。

【第12篇】服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01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02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03 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其他事项。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d.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e.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04 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有关问题

0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02.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0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05. 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06. 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07.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08. 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09. 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 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 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 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13篇】研发费用如何摊销

2023年企税汇缴有5张申报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最广的莫过于资产折旧摊销和研发费用相关的两张表!新申报表下,应该如何填报呢?

01

官宣!2023年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2

表a105080变了!

资产折旧摊销如何填报?

2023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3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2023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总价20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梅松公司当年营收8亿元,该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

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填报享受,会计上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营收8亿元,属于中小微企业:

当年购进的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当年可以按照资产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即当年可以扣除1000万元。

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若梅松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相应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03

表a107012变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3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纳税人享受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时,计算方法有两种,可自行选择:

①按比例计算:即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全年研发费用金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按比例计算的,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费用为500×1/4×100%=125,而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00×100%=100。故选择按比例计算,对纳税人更有利。

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详细记录,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资产折旧等等。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14篇】科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老板:作为集团公司的研发总部,咱公司一直把研发创新作为发展命脉,今年我们的研发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老板:小李呀,你帮我看看资金这块是不是还差点。

小李(财务):2023年我们公司的总体研发费用是1140万元,我们现在仍处于研发阶段,按您的预算资金确实还差点。

小李:不过前两天我听税务局小张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了,按照这个幅度今年我们预计可以享受到600万元的优惠,我给税务局打个电话详细咨询一下。

小李:你好张哥,上次你跟我讲的那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政策我们公司还可以享受吗?

张哥(税务工作人员):当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季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老板: 太好了,这样的话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研发投入不足的难题,我们将更有信心提升我们的研发能力。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巨石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百,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15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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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已经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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